老碑湾煤矿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老碑湾矿便字(2012)第2号
为规范车辆管理,降低车辆费用,经研究,特制定公务用车(皮卡车和猎豹车)管理制度如下:
一、各部门使用煤矿车辆,提前一天向办公室申请,认真填写用车申请单,写明用车事由、到达地点、往返里程。
二、严格落实“凡用车必审批”的原则,各单位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由综合管理部部长批准。
三、每次出发办公室负责对车辆的起止里程进行统计,实际出发里程不准超出理论里程的10%。杜绝公车私用情况发生,否则对出发人员及司机给予50-100元罚款,遇特殊情况电话及时请示。
四、因事情紧急,急于出发的,先经分管领导及矿长批准后用车,事后补办手续。
五、因皮卡车和猎豹车均属柴油车,出发前要先查看油量,原则只准矿内加油,除长途出发整箱油量不足时,方可在外加油。
六、因非公事确需派车的,事先报综合管理部部长批准后,再报矿长批准。
七、出发前,办公室确定车辆驾驶人员。非指定人员不准驾驶车辆,否则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且对指定驾驶人员给予2000元以上罚款。
八、出发时驾驶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驾驶确保人车安全,凡出发发生的交通违章处罚,由指定驾驶人员全权承担。(罚款及扣分)
九、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动用煤矿车辆,否则将严肃处理。
老碑湾煤矿
二0一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