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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西冲大湾祥兴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佚名 2012-04-08 18:57 来源:本站原创

  盘县西冲大湾祥兴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矿 长:陈 彬

  技术负责:王贵才

  编 制:王贵才

  编制时间:2010年元月

  一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在公司总工程师(含副总)的直接领导下,生产技术部、通风科人员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各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的具体工作。

  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有关规定,做到合理、稳定、可靠。

  3、生产技术部在进行新水平、新采区设计时,必须进行相应区域的通风设计,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杜绝不合理通风。

  4、矿总工程师必须每季安排通风队检查全矿井通风系统,完善矿井通风设施,保证通风设施的完好、可靠。通风队要作好检查记录。

  5、通风队必须按矿总工程师通知及时按要求构筑好通风设施。各队需拆除通风设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

  6、采掘工作面、硐室、其它作业地点的需风量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计算,配足保证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温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风量分配工作由通风科通风人员会同通风队进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风。

  7、通风队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搞好矿井测风工作,将测风资料按时报送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批。

  8、矿总工程师每月底必须将次月的通风作业计划送通风队,由通风队组织实施。

  9、机电运输队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对矿井主要通风机、电控装置、供电线路及其反风装置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必须及时排除。

  10、巷道贯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规定执行。

  11、每季对矿井周边小煤窑进行调查一次,保证通风系统不受破坏。

  12、根据煤层的瓦斯赋存情况,制定回采工作面的通风方式。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措施,把漏风率降到规定的指标以下。

  2、主要通风机运转平稳、无异声,无喘振现象,能力足够,运转工况的排风量应大于等于矿井需要风量加内部漏风量和外部漏风量之和。

  3、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主要通风及其供电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由机电部门负责,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工作由机电矿长负责。

  4、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根据矿井生产实际,更换或改造主要通风机前,必须报公司批准。

  5、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6、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反风设施由矿井机电部门管理,由机电副总工程师,责成机电部门每季度检查反风设施,并有记录可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7、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8、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并绘制特性曲线,以便和生产厂家给定的曲线相比较和指导矿井的通风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及时对主要通风机的特性曲线进行修正。

  9、有计划停或倒开主要通风机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10、矿井应制定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时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态,以利救灾。

  11、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风机司机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如果可行应立即起动备用风机,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以便采取措施

  调度室要将主要通风机停风的时间、原因及恢复的时间报告公司调度室。

  事故后要由矿组织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公司。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向调度室报告。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应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规定的行动原则,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13、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由专职司机负责。值班司机必须熟悉风机的性能、控制系统和反风系统,并能熟练操作。

  14、主要通风机房内指示风机工作性能参数的仪表如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因数表、轴承温度计等必须完好,并有电话直通调度室。机房内要有主要通风机的供电系统图,反风操作系统图,停、开风机及反风的操作规程和司机岗位责任制。风机运行及检修、事故记录等资料齐全。

  矿井反风管理制度

  1、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2、在进行新建或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同时做出反风技术设计,说明应用的反风方式、方法及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必须在主要通风机安装时同时建成。反风设施的控制系统必须灵活可靠,所有操作开关应集中安设,便于司机一个人操作。

  3、因故不能实行反风演习的矿井应向公司报告不能反风的原因,制定救灾的补救措施,并落实到位。

  4、生产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计划时,必须根据火灾发生的地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方法及人员避灾路线做出明确规定。

  5、矿井反风后总回风流,一翼回风流或主要回风道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2%。

  6、反风时由矿长负责组织指挥,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公司通风科协助工作。

  7、反风演习必须按要求编写反演习计划和安全措施,报公司备案。

  8、反风演习结束后,及时编写反风演习报告,报公司备案。矿通风队和总工程师保留一份备查。演习报告的内容包括:矿井通风情况;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井巷风流及瓦斯情况;反风时间;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和二氧化碳达2%的井巷;反风前后的通风系统图;反风演习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9、使用局部反风系统,风门应用不延燃的材料,风门设置两道,以防止漏风。技术条件允许时,风门应采用远距离遥控。

  反风系统应经常检查维修,保持完好。每年演习一次。

  瓦斯管理制度

  1、矿总工程师负责领导通风队搞好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规定合理分配风量,保证足够风量稀释瓦斯。

  2、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的次数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假检,认真执行瓦斯检查“三对口”制度,杜绝瓦斯超限作业,安全科、通风科严格按规定对瓦检员进行监督管理。

  3、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和公司有关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严禁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和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防止瓦斯积聚。具体由矿总工程师负责会同通风队实施。

  4、矿井因停电或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通风科必须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对于因停风而引起的盲巷盲眼,要严格按公司制定的盲巷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如恢复已封闭的停风区域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规定进行逐级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规定执行,保证不因系统发生变化引起瓦斯浓度变化。

  5、通风队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瓦斯检查点安排情况报告矿工程师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杜绝空班、漏检。

  6、矿总工程师必须加强对瓦斯异常区域的瓦斯管理,组织专人进行瓦斯监测,摸清异常区域的瓦斯变化规律,及时制定解决办法。

  7、由公司通风科组织,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作为瓦斯管理的依据。

  8、放炮作业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每次爆破作业后,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不超限的情况下才能恢复作业。

  9、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概念,一旦发生瓦斯超限,必须查清原因,制定解决办法,消除瓦斯隐患。

  10、遇特殊地质条件,必须制定专门的瓦斯管理措施,采取相应手段,保证不发生瓦斯事故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放炮透水事故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部门组织会审,报总工程师批准。不同采区、不同水平透老巷及采空区,掘进巷道与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以及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贯通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技术科、通风科备案。

  2、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在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公司技术科必须填写贯通通知单,通知矿总工程师。巷道贯通通知单应包括贯通地点附近的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老巷、采空区、矿压等情况。

  3、生产单位应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情况,制定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准确掌握掘进进度和预计贯通时间,每天向公司调度室通报情况,贯通时,生产单位要派队长现场盯岗。

  4、矿井在贯通前要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

  5、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并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进行处理。

  6、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栏或专人警戒。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 放炮制。

  爆破工作坚持每次放炮后,瓦检员、放炮员和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

  7、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8、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要按规定处理破碎顶板,防止冒顶事故,贯通有积水或老巷的巷道时,要提前排除积水和处理好瓦斯。

  9、在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

  10、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要按规定处理破碎顶板,防止冒顶事故,贯通有积水或老巷的巷道时,要提前排除积水和瓦斯。

  通风系统调整及风量测定管理制度

  1、采区、工作面风量不足应采取积极的风量调整措施,要充分调查研究,找出风量不足的原因,制定详细、具体的措施进行风量调节。对局部工作面的调风可采用风窗调节,或加强巷修、扩大巷道断面等措施调风。对采区水平等较大范围的调风应充分论证,进行通风设计、矿井通风网络解算,制定经济合理的方案,取得最佳的调风结果,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风量不足而矿井主要通风机已无富余能力时应进行矿井通风改扩建设计,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2、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之规定。

  3、井巷中风流的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4、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定。测风结果报总工程师。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的调节。

  5、矿井的总进风、总回风,水平和区域的进、回风巷应建立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纳入生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标准管理。

  6、矿井每月编写“通风工作月报表”,绘制通风系统交换图,于下月10日前报通风科及相关领导。每年按要求编写“年报”按时报公司汇编。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正规通风工作面。

  (1)、进回风道断面过小,影响通风的采掘工作面。

  (2)、局部通风机有循环风。

  (3)、工作地点空气温度、有害气体超过规定。

  (4)、采空区悬顶或上隅角瓦斯积存,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超限者。

  (5)、风速超限或风量不足的工作面。

  (6)、煤尘浓度超限或落尘堆积严重的工作面。

  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

  8、发现有不正规的通风的问题,总工程师应积极谋划改进措施,组织人力、物力进行设计施工,定期解决。

  9、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在编制巷道掘进作业规程时,该巷道的供风方式、配风量、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和风筒的安设等必须纳入作业规程的编制中,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2、局部通风机的风量要求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一个掘进工作面最多只能安装两台正常供风的局部通风机,掘进头实际供风量必须大于或等于该掘进头的需要风量。

  3、巷道掘进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4、掘进工作面的供风必须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三专两闭锁”的设施的设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分管机电矿长负责落实实施。各矿制定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的测试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每7天进行一次测试,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5、局部通风机安设在掘进巷道进风侧离开口点的距离大于10米位置,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小于巷道进风量,且保证安设风机机巷道局部通风机吸风后风速大于0.25m/s。风机安设离地面高度大于300mm。若有工作面回风进入局部通风机,必须在局部通风机吸风测3—5m处安装瓦斯超限报警断电装置,保证进风侧风流瓦斯达到0.5%时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

  6、局部通风机要保持经常运转,不得随意停开。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开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办理批准手续,并不得造成瓦斯积存,如因情况特殊可能造成瓦斯积存时要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和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7、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阻燃、抗静电风筒供风,风筒拐弯使用弯头,异径风筒采用过渡节,严禁花接,风筒必须反边,吊挂风筒不能用产生摩擦火花的材料吊挂且不能与动力电缆同挂一侧,风筒的直径及风筒出口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8、局部通风机要有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以保证局部通风机的连续、可靠、稳定运转。

  9、局部通风机自下井之日起,不准超过半年,必须出井检修。如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延长使用手续,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个月。

  停用的局部通风机不得长期搁置井下,应在1个月内出井检修。

  10、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要由瓦斯检查员或现场班组长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切断巷道内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源,生产单位在巷道口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有并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查明停电停风原因。恢复通风和送电的工作必须按防止瓦斯积存和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后,现场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要有专门记录。事故处理完后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负责将每次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汇总并填发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通知单,通知总工程师和安全主管负责人、机电主管负责人。

  三 防突管理制度

  1、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设计,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通风方式、支护方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预抽煤层瓦斯及局部防突措施等内容。

  2、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及安全防护措施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3、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防突设计、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4、在突出煤层中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进回风系统,施工中不得用风镐落煤,在其进风巷中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在其进风巷中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急救袋。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自救器。按规定设置防突风门。

  5、突出煤层的防突措施,至少控制巷道周边外2—4米的范围,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在该范围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掘进,否则重新采取防突措施。

  6、在突出煤层中进行巷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制定预防煤(岩)体垮落而诱导突出的措施。

  7、防突人员对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出井后,必须在施工队下一班进班前,将防突预测单或措施效果检验单送矿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不在可由副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的预测预报单或措施效果检验单必须及时分发施工队、安监、通风、调度,以便安排下班掘进工作,审批后的施工进尺在施工中由瓦检员监督,严禁超进尺掘进。

  8、瓦检员必须掌握当班工作面煤层软分层及地质构造情况,下班后向调度室如实进行书面汇报,并作好记录;矿总工程师和防突人员必须每天在调度室查阅记录,并经常下井了解情况、掌握工作面防突工作开展情况,督促防突措施的贯彻执行。

  9、发生突出后,矿总工程师必须及时按照救灾指挥要求到突出点收集情况按要求填写防突管理卡片。公司总工程师及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分析,追查原因,增添应对措施;由通风科负责作好事故分析报告并及时报送公司领导。

  10、矿各级领导、各部门、各生产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及《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确保防突工作的顺利进行。

  11、建立防突档案,各种图纸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制定。

  12、根据矿井的瓦斯地质实际情况,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研究各区域的防突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

  四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井下传感器的设置地点、种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监测装置的安装应本着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最后达到标准规定。

  3、凡安装使用的地点,必须在监测示意图上标明分站名称、地点、探头种类和数量,电缆型号和长度。

  4、安装监测装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技术矿长批准后,由专职监测部门负责安装、调试;所在单位负责配合安装工作;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由所在矿井负责。

  5、仪器、设备在下井前必须按说明书进行调试校正,井下安装后进行再调试校正,地面调试不合格的严禁下井。

  6、撤出监测设备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7、安装撤出工作必须事先由矿技术负责人提出全面的安设计划,经机电监测安装部门批准后实施。

  8、监测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由专职监测部门负责,其它人员不得擅自撤卸,破坏监测装置。

  9、监测探头每隔7—10天调试和校正一次,矿设专职人员每天一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后,应将井下部份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洁、校正和调试工作。

  11、对安设在各采掘工作面的探头、声光箱及电缆由工作面负责人移到规定位置。

  12、监测电工必须经常下井检查监测电缆、主机、探头,发现故障立即处理,一般故障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

  13、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探头由当班瓦检员负责移动,并使其始终保持与工作面的距离在5—10米范围内。各采、掘工作面结束后,矿总工程师视情况通知监测电工进行回撤工作。

  14、对监测装置要进行编号,建立台帐进行管理,井下监测主机实行挂牌管理。地面仪器检修、调校和井下仪器故障处理都必须做好原始记录。

  15、地面监测主机必须实行对井下进行24小时连续监控,严禁把监测主机用作它用。监控值班人员每日8:00将监测日志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五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井下所用局部通机及其开关,入井前必须经机电专业组进行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合格后才能入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入井使用。局部通风机在井下使用1年后,必须出井检修。

  2、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最多台数和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由矿总工程师确定,机电矿长负责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的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机电人员负责安装风电闭锁,公司监控队负责安装瓦斯电闭锁,安装完后由矿申请安全科进行验收,由安全科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3、安装、使用局通风机和风筒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的规定,风筒的连接和吊挂必须达到局部通风质量标准的规定,风筒出口距煤巷不大于5米、岩巷不大于10米。

  4、井下所用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连续运转,不准停局部通风机放炮。局部通风机开停由当班瓦检员负责,生产技术部机电专业组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局部通风机及“三专”设备检查。

  5、局部通风机一律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由瓦检员每班详细填写。

  6、局部通风机停转时,掘进巷道内的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退到局部通风机所在地以外的新鲜风流中,只有当班瓦检员按规定立即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并检查巷道内瓦斯浓度未超限时,才能进入工作面作业。否则,必须在巷道开口处及时打上牢固可靠的栅栏,防止人员误入盲巷,在恢复掘进作业前,由通风科通风人员制订排放瓦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进行排放瓦斯方可恢复掘进作业。

  7、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停电,当班瓦检员必须及时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值班人员及时查明原因,登记在册,通知机电队人员及时进行处理。矿总工程师必须对每次无计划停风进行追查处理,矿工程师定期召集生产技术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专题分析,针对原因采取措施。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操作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措施要有编制人、审批人的签字或盖章。编制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或矿总工程师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分工等。措施要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定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 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之规定。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声光甲烷报警断电仪或甲烷报警仪。

  (3)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

  (4)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与处理瓦斯无关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硐室设专人看管。

  (5)排放后设专人检查瓦斯。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巷道的瓦斯浓度低于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 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并要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时,方可指定专人人工复电。

  (6)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即受影响地点的单位负责撤人站岗工作,通风人员负责排放和控制浓度,机电部门负责停、送电和处理开关内的瓦斯,安监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救护队人员负责值班或延接风筒等。

  2、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采取措施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供电设备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确保其浓度均不超过0.5,确保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时,才可进行瓦斯排放。

  (2)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大于3%,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请求矿调度室后,可以由瓦检员在现场生产单位班队长的配合下,按本矿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并将排放情况报公司通风科备案。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经总工程师签批后方可执行。同时将措施报公司通风科备案,处理情况及时报通风科。

  (4)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签字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将排放情况及时报局通风处。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按本矿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进行排放时,由安全员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3、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1)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2)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瓦检员、生产班组长或安全员两人进行。检查时,两人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氧气浓度检查仪和甲烷检定器等气体检定器具,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时,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若条件不具备且需要检查瓦斯时,由救护队负责进行。

  (3)启封密闭的瓦斯排放工作,一律由救护队负责进行,通风部门负责排放瓦斯的浓度控制。

  (4)被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3%以上)淹没的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5)排放结束后,要经通风检查人员检查,证实确无危险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和生产单位恢复工作。

  (6)所有报公司措施,须经通风、生产、安监、机电等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经矿总工程师审签后,方可报公司审批。

  (7)为了加强排放瓦斯管理,每次排放都要建册登记,以便备查。

  (8)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要报公司通风科备案。

  六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瓦斯抽放系一套完整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矿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抽放领导小组,负责瓦斯抽放和综合利用的规划和工程安排、安全及技术管理。

  2、必须配备瓦斯抽放业务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为:设计、检查、验收瓦斯抽放钻孔;编制年、季、月、瓦斯抽放工程计划;检查工程的实施情况、总结分析抽放瓦斯的效果;研究改进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的推广。

  3、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遵照“多钻孔、严封闭、综合抽”的九字方针编制瓦斯抽放计划,依据矿井实测抽放半径等参数确定,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施工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4、施钻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掌握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5、井下钻孔施工地点,要安装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悬挂在距孔口300mm顺风侧的位置,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工作,处理瓦斯。

  6、钻孔穿煤层时,孔口要安设档板,以防钻孔喷煤粉伤人。

  7、钻孔施工点要设置记录牌板,参数要与报告单相符。报告单要填写齐全,数据准确,文字工整。

  8、每个钻孔竣工后,由分管技术人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要求钻孔的角度误差不大于正负10度,终孔位置误差不大于正负2米。

  封孔长度:煤层不小于10m,岩巷不小于6m。封注钻孔的时差不少于24小时,并要履行验收合格签字手续,资料备案。

  9、严格抽放系统管理。

  1)、瓦斯抽放系统中的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拆除,更不得损坏,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1000元。确需变动更换须经主管部门设计,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2)、抽放系统的干、支管路距地高度不得低于300mm,并有红色标记,各干、支管路以及每个钻场均要安装流量计,每个钻孔要加设控制阀门和测嘴。

  3)、严禁利用抽放系统固定、安放、吊挂其它装备和材料,更不能埋压、拉拽抽放系统,否则发现一次给予罚款100元,若造成安全后果将加重处罚。

  4)、坚持抽放系统专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整个抽放系统每七天全面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5)、必须坚持井下抽放系统旬测制度,定期测量定各干、支管路、钻场以及各钻孔的瓦斯浓度,负压和流量等参数,并要求每七天测定一次。

  6)、井下抽放系统中,在抽放钻场、管路拐弯、涌水量较大、管路高度变化大的区段及湿度高处。均应安装人工放水器或自动放水器(间距200米为宜),要求每班放水2次,做到管路无积水,气流畅通。

  10、加强瓦斯泵站的管理。

  1)、地面瓦斯泵站内及其周围20m内禁止明火,泵站距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米,并有墙或栅栏保护。

  2)、泵站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防爆。

  3)、泵站内必须装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及CO浓度、气温等参数的仪表或装有自动监测系统,并有专人值班,每小时测定一次抽放参数。

  4)、抽放泵站的运转和停转,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及时向调度室通报,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5)、瓦斯泵站室内都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报警装置,传感器挂在运转的真空泵上部,距屋顶500mm处,报警浓度为1%。

  6)、真空泵每5个月大修一次,并实行挂牌管理,注明运行、完好、待修等情况。

  7)、瓦斯泵站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有权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泵站。若检查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时间测定参数一次罚款100元。

  七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各矿井由矿长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矿井的综合防尘措施,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对运输、回风及工作面的防尘作明确的规定,各矿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防尘系统使用、维护及管理办法。

  2、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煤泥、放炮喷雾、装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的防尘措施,综掘工作面综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

  3、运输转载点必须进行喷雾洒水或设捕尘器。主要进风巷、主要进风石门及工作面进风巷应安设净化水幕。

  4、矿井必须绘制完善防尘设施系统图,按规定报送通风科和相关领导。

  5、井下防尘主管路和采煤工作面、风巷、溜煤斜坡的防尘管路由机电矿长组织按防尘管路要求(主管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安装铺设到位;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由机电运输队铺设到巷道开口处。

  6、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水管由掘进队负责铺设、延伸距碛头不大于20米,每隔50米设一个分水嘴管未端安装一个移动防尘喷头,长于50米的掘进巷道必须由通风队安设一组净化水幕。

  7、掘进巷道由掘进队安排人力冲洗,每旬不少于一次对巷道粉尘进行冲洗、清扫,工作面20米内放炮前后必须冲洗巷帮粉尘。装煤、矸前,必须洒水降尘。

  8、采煤工作面的防尘设施(喷头、净化水幕)由通风队负责按规定要求(采面机巷净化水幕不少于一组,机头、机尾及装卸点防尘喷头安装到位,回风巷防尘水幕不少于两组)一次安装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现场验收、移交,并办理移交清单,工作面上、下出口处移动喷头由采煤队自行负责安设。

  9、采煤工作面割煤时,必须使用防尘设施,机、风巷及溜煤斜坡粉尘由采煤队每周负责冲洗两次,机头、机尾及装卸点附近的浮煤、浮矸必须由采煤队清扫,杜绝煤尘堆积。

  10、采、掘工作面范围内的防尘设施由采掘队负责维修、使用管理,保证防尘设施完好,使用可靠。采煤面机头、机尾处移动喷头必须随管路搬迁安装到位。采煤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防尘管路的回撤和防尘设施的回收。

  11、通风队负责采掘范围以外的巷道煤尘冲洗防止煤尘堆积。

  12、采煤队打机窝和掘进面放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八 矿井防火管理制度

  1、 在公司总工程师和片区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矿总工程师负责防灭火管理技术业务工作,通风队负责实施。

  2、 矿井防灭火管理具体要求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章相关规定。

  3、 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生产副矿长、通风队负责组织实施。

  4、 采面投放回采后,必须加快回采推进度,不得无故中途停采,在回采过程中尽量少丢失浮煤。

  5、 采面回采结束后,通风队必须按“三断”要求将通往采空区的所有通道全部封闭严密。

  6、 通风队瓦斯巡检员,测风员必须经常检查已密闭采空区和回采采空区相关区域,一旦发现有发火征兆,必须立即制定措施妥善处理;当发现封闭的采空区密闭墙开裂漏气,通风队必须立即加固密闭墙。

  7、 矿总工程师根据防灭火需要派人检查采空区气样,根据化验结果对采空区空气成份进行统计、分析。

  8、 矿各级领导、各生产部门和生产人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章关于防灭火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矿井灾害计划有关防灭火管理,认真搞好防灭火工作,防止井下火灾发生。

  九 盲巷管理制度

  1、 巷道一经开掘,必须按计划和掘进先后顺序掘进到位,形成全风压通风,不得无故留下盲巷。

  2、 如因特殊情况留下盲巷,瓦检员必须及时打上栅栏,安设警标,对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的巷道,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

  3、 矿总工程师必须对井下所有盲巷逐条编号注册,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已处理的盲巷要及时注销,在籍的盲巷指定专人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次检查必须有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在8小时内及时处理好。

  4、 贯通巷道理或恢复盲巷掘进作业,矿总工程师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规定,制定排放巷道理内积存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5、 盲巷密闭或栅栏必须做到“三断”,不得有轨道、管道、电缆通过。

  十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 调度值班人员在填写瓦斯日报表时,必须仔细审查瓦检员填写的班报单,每班及时填写,确保准确无误,不得擅自涂改。对有关人员汇报的“一通三防”安全隐患必须详细记录在调度本上,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2、 矿值班领导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和通风调度记录,掌握井下通风、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和矿长汇报,由矿总工程师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 监控值班人员每天必须按时将瓦斯日报表、瓦斯监测报表送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4、 矿总工程师每天必须查阅瓦斯日报表、瓦斯监测报表、通风调度记录及瓦斯巡检记录,随时掌握矿井通风瓦斯现状,组织并督促有关连队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5、 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矿长、矿长必须认真审阅当天的瓦斯日报表、瓦斯监测报表,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组织处理。

  十一 通风安全仪器管理制度

  1、 各种仪器仪表必须由通风队分管人员编号上卡,建立台帐,通风科通风人员建立仪器仪表总台帐。

  2、 通风队相关人员必须做好仪器仪表的保养维护,做到干净、整洁、完好,确保使用正常。

  3、 通风队相关人员必须按要求建立各种仪器仪表的维护、调校、校正记录,每次维护、调校后必须及时填写记录。

  4、 通风队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方面的要求对有关仪器仪表报送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检。

  5、 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仪器仪表的操作方法及其性能。

  6、 通风科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仪表及时进行报废工作。

  7、 通风队必须制定各种仪器仪表详细的使用管理办法。

  十二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 所有作业地点的瓦检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换班制度。

  2、 瓦检员上班前到调度站领取光学瓦检器和瓦斯检查手册,下班后将仪器和填好的瓦检手册交还调度站。

  3、 瓦检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入井,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特殊情况下经矿总工程师同意方可出井交班,不得空班、漏检、假检。

  4、 交班时,瓦检员必须按公司《瓦检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责范围交清当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填在瓦检手册上,出井后必须向通风调度站汇报清楚。交接班时,必须相互在瓦检手册上签名。

  5、 瓦检员接班后,必须及时到达当班责任区域进行检查,按上班交接情况处理存在的问题,并按职责范围、权限等规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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