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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神火春风矿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者:佚名 2012-04-08 19:03 来源:本站原创

  禹州神火春风矿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实现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化,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 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全公司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二. 将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三. 由安全矿长组织,安检科牵头,各系统主管科室参与制定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 每年根据矿井安全生产实际,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 各级、各岗位人员对照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认真执行和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一章 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3、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相关技术人员。

  4、定期听取各行政副职和业务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情况汇报,保证所需人、财、物的落实。

  5、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传达上级有关规定,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6、责成安全副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问题,亲自参与、制定整改措施,研究解决处理办法。

  7、组织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年度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8、责成矿井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贯彻落实每年一次的矿井反风演习工作。

  9、及时协调解决矿井安全生产各方面、各环节出现的问题,负责好本单位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全矿的“一通三防”、防突和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督促所属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

  3、督促本战线领导干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抓好“一通三防”工作,坚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5、抓好全矿防突工作,搞好瓦斯治理和瓦斯抽放。

  6、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措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7、定期召开全矿工程技术人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促进安全生产。

  8、搞好矿井的科研公关,落实安全技措项目及资金的合理使用。

  9、搞好矿井发展计划,抓好采区、采面的接替设计,严格措施的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严把措施执行落实关。

  10、发生重大事故时,协助矿长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处理。

  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行使安全监察权,对矿安全检查科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2、参加审查年度安全工程计划、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工程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督促落实。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延深采区和工作面的投产和验收。

  3、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工人岗位责任制》等的贯彻情况,负责各类事故、隐患的追查处理工作。

  4、领导全矿的质量达标工作,经常检查生产现场事故隐患,组织每月的安全大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及其它安全活动。

  5、监督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安全技措工程进度和效益情况,检查安全奖惩执行情况和安全奖金使用情况。

  6、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亲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参加抢救,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并制定防范措施。

  7、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抓好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法制教育,监督检查新工人及各工种的培训工作。

  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矿长抓好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督促所属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

  3、参加全矿有关技术性会议、设计方案,参与重大技术措施的会审和修订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的修订、修改工作。

  4、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研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

  5、参加公司、矿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参与重大事故的抢救、追查、处理和其它有关安全活动。

  6、经常深入井下调查研究,掌握矿井安全动态,发现生产中存在的各类隐患,并提出解决方案,督促其实施。

  机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矿长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负责全矿的机电、运输工作,对矿长负责。

  2、督促检查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按时参加安全工作会议,组织机电运输方面的专项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并制定防范措施。

  5、矿井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进行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主持召开机电运输方面事故分析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矿安委会汇报。

  6、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方针、矿工作目标;

  7、负责协调分管各部门的质量活动,确保各部门之间接口协调一致;

  8、负责为分管各部门协调配置适宜资源;

  9、负责全矿机电设备运行工作,确保安全运转。

  10、负责本矿计量体系的归口管理工作;

  11、责组织全矿机电检查;

  12、组织编制和审批全矿设备大中修计划,制定完善机电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章 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 安检科

  安检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全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2、负责筹备全矿安全工作会议,迎接上级安全质量大检查,组织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并负责对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的汇总、督促落实。

  3、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发现重大隐患,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限期整改。

  4、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转发上级有关安全文件,下发各类安全文件,并督促落实。

  5、督促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6、组织人员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督促隐患整改的落实。

  7、参与全矿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移交验收工作,检查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8、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开展、上报工作。

  9、发生事故时,组织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参加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10、负责全矿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

  安检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监督检查。

  2、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3、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措施的审查与审批,并负责监督实施。

  4、参与矿井所有的采掘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和单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技术安全措施的审查与审批,并负责监督实施。

  5、参加矿井安全生产方面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理,并对整改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6、负责对本矿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7、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

  安检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法规、措施;协助科长搞好日常管理工作,对科长负责并汇报工作。

  2、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安全质量情况,发现隐患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并监督整改;参加各类事故及“三违”的追查、抢救和处理。

  3、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3、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划、计划、措施的审查与审批,并负责监督实施。

  4、参与矿井所有的采掘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和单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技术安全措施的审查与审批,并负责监督实施。

  5、参加矿井安全生产方面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理,并对整改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6、协助科长建立健全安全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制度要求严格检查、落实、考核。

  第二节 调度室

  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生产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根据矿上传达给各区队的生产计划,积极组织生产,随时掌握生产动态,抓环节、抓协调、抓重点,搞好综合平衡。负责处理、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问题。

  2、调度生产的同时,必须调试安全和反“三违”的情况,在值班长的指导下,有权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通知、指示和命令,并监督执行。

  3、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对各区队工程安排和生产条件变化及生产衔接情况,做到条件变化心中有数,指挥生产有据、得当。严禁违章指挥。

  4、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向值班长和有关领导汇报,当机立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指挥抢救,尽快恢复生产。

  5、按时编制安全生产日报,及时向领导提供安全生产情况,做好领导的参谋。认真搞好调度资料管理。

  6、参加矿编制年、季、月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工作,并督促检查各区队的计划完成情况。

  7、参加矿组织的隐患排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负责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参加重大事故的分析会,追查事故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8、参加井下各类工程的验收工作,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工程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生产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调度业务,并随时向各队调度工作情况和安排意见。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每班向各队调度生产情况时要调度安全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3、积极组织调度人员指挥生产,随时全面掌握生产动态,抓环节、抓重点、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发生重大事故时除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必须立即亲临现场参加研究处理事故的具体措施。事后要分析原因,追查处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5、参加矿编制年、季、月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工作,并督促检查各区队的计划完成情况。

  6、参加矿组织的隐患排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负责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7、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对各区队工程安排和生产条件变化及生产衔接情况,做到条件变化心中有数,指挥生产有据、得当。严禁违章指挥。

  8、经常组织调度员学习政治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带领全室人员圆满完成调度工作。

  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接班,执行交接班制度,负责当班调度指挥,安时调度,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本班各生产工作面、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及时传达领导发出的指令、通知、通报,及时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

  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积极组织处理。严禁违章指挥。

  4、有计划的深入生产第一线,熟悉安全生产情况,做到条件变化心中有数,指挥有据。

  5、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向值班长和调度室主任汇报,并及时做好抢险救灾组织工作,尽可能减少事故的危害程度。

  6、负责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一般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查找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7、负责及时准确填写调度日志和做好记录,做到调度生产同时也必须调度安全,及时填写当日产牌板。

  8、积极参加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搞好调度室工作。

  第三节 生产技术科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主管部门指示,并执行国家的技术政策。在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组织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和年、季、月作业计划及各种规划的技术措施。组织编制消除矿井灾害处理计划的预防措施。

  3、负责组织矿井和采区的开采方案设计及单项工程的设计。并负责图纸的描绘。

  4、探测矿区的地质构造和水文、老窑情况、调查影响煤矿开采的地质因素,编制地质图表。

  5、查明矿区煤层变化情况,顶底板岩性及其构造,及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6、负责井上下测量工作,测绘井巷位置和方向,做好日常的中线、腰线、巷道开口放线、机电安装放线和校正等工作。

  7、负责地质测量图纸编绘和采掘工程图的绘制、编制矿井储量及“三量”报表。

  8、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工程质量验收,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等项的评定工作。

  9、负责全矿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建立健全技术档案,为安全生产服务。

  10、参加矿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11、参加矿井重大事故的抢救工作,并提出抢救方案。

  12、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生产技术管理情况,并及时解决技术问题。

  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技术科的全面工作。

  2、根据全矿生产建设的部署和计划,制定技术科各专业技术业务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满足和适应生产建设的需要。

  3、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全矿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技术责任制。

  4、负责组织开发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工作。

  5、参加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和年、季、月生产计划安排工作。

  6、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7、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8、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参加矿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10、组织本室人员进行整治、业务技术学校,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

  生产技术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测量工作。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质构造问题,保证测量质量,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2、深入井下,了解和掌握地质及水为地质情况,研究分析影响生产建设的各种地质因素,随时提出预报和防治措施。

  3、按计划要求计算标定要素,拟定“测量施工放线方案”,搞好矿井定向和标高传递及日常的中腰线等工作。

  4、进行贯通巷道的复测复算,对所有巷道贯通的正确性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业务保安通知”内容。

  5、掌握井下各工作面的生产情况,按照规程要求,及时准确地测绘各巷道的空间位置及方向,并检核其正确性。

  6、认真未雨填绘矿图,真实反映井下各井巷的位置及生产概况,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提供所需数据和图纸

  7、编制、修改各种地质图件,及时准确提供各种地质说明书及地质工作计划总结

  8、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节 通防科

  通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全矿“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负全面责任。

  2、按照“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一通三防”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3、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及研究工作,制定(修订)全矿“一通三防”的规定、办法、标准等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指导落实。

  4、参与审查矿井,水平、采区方案设计、通风方式、通风系统调整改造、瓦斯治理工程、防灭火工程,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政策。

  5、编制全矿“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项目安排意见,负责检查工程进度,做到有计划地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6、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调查,掌握重大瓦斯、煤尘、火灾事故隐患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7、参加公司、矿组织的隐患排查、质量标准化检查,汇总“一通三防”方面的整改意见,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8、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安全目标。

  9、负责本专业隐患排查工作,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安全动态。

  10、参与科研攻关,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推广,促进安全生产。

  11、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人员参与抢救,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追查和处理。

  通防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搞好全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杜绝“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对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第一”方针和有关安全指令,守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3、抓好“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的落实和效益发挥,并进行总结,负责“一通三防”业务上等级及质量达标工作。

  4、经常深入井下,深入现场检查“一通三防”措施落实情况,细查不安全隐患,狠抓“三违”,解决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

  5、参与“一通三防”事故抢救、追查和处理,参与矿“一通三防”例会,矿安全办公室,矿调度会,主持、组织本单位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6、参加“一通三防”方面的事故追查分析,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

  通风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技术副科长处理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查设计图纸

  2、主持技术学习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把好安全、质量关,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4、协助部门领导制定方案任务的技术措施,扣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5、发生事故时,要亲临现场,积极的处理和控制灾害。

  6、经常下井检查矿井通风系统状况,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7、负责分管单位的职工技术培训工作。

  8、完成临时交办任务。

  瓦斯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熟知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设施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明确现场施工工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3、必须参加施工队的班前会议,并对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详细安排。下井必须做到三汇报:接班、班中、交班汇报。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4、积极参加事故抢救、调查、追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5、随时检查施工工程质量、瓦斯、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装备的完好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时,必须立即通知作业场所负责人停止作业或停电撤人,并及时汇报矿有关业务科室。

  6、施工现场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隐患时,安检员必须现场督促整改。如果施工人员拒不接受整改意见,有权对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进行处罚。

  7、安检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空岗、提前脱岗,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如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安检员50~100元的罚款。

  8、认真填写瓦斯记录手册、瓦斯牌板和瓦斯记录台帐,做到数据“三对照”,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空班漏检。

  9、对施工地点实施跟班盯岗安全监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对机电运输设备的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负责监督整改。

  10、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遵守矿规矿纪。

  监控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法规和矿井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2、建立、健全《矿井临近设施布置图》、《监控操作规程》、《监控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控报表打印、领导审签制》、《卫生制度》、《重点场所保卫制》。

  3、按照矿井采掘生产布置变化及时按要求回撤监测设备或重新安装新探头和传感器。

  4、作好新购设备和备品、备件采购计划,督促供销部门及时采购,监控室应登记造册,保证井下监控室实际需要。

  5、协同有关部门作好职工监控知识培训。

  6、做好监控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矿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监控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瓦斯监控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和煤矿“三大规程”,坚守岗位,努力工作,积极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3、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如有特殊情况离开岗位时需向有关领导汇报,取得批准后方可离岗。

  4、对监控系统作好日常维护工作,严防闲杂人员进入监控室,严防人为致使系统失控而影响监控效果。监控系统如有异常,要立即报告矿有关领导,及时处理,决不能影响正常监控。

  5、监控的信息及时上报矿级领导,达到快、准。

  6、积极学习业务技术,提高业务素质,每班认真填写安全质量信息,督促问题整改。

  第五节 机电科

  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本矿工作目标有关规定的落实与实施;

  2、负责本矿机电设备运行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设备挡案;

  3、负责制定机电设备检修计划并监督落实;

  4、负责本矿机电技术指导工作;

  5、负责机电达标工作;

  6、负责本矿废旧物资的回收处理工作

  7、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计量设备的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机电安全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出的问题监督落实整改。

  9、负责落实机电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落实及验收工作。

  10、参与业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11、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出全矿机电方面的安全技措工程项目的安排意见,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有计划地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2、负责编制审批机电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

  机电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本矿机电设备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设备档案;

  2、负责组织制定大型设备检修计划并监督落实;

  3、负责全矿废旧物资的回收及处置管理工作;

  4、负责申报本单位测量设备的配备和购置计划;

  5、负责组织机电达标检查与考核工作;

  6、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计量数据管理。

  7、积极组织机电系统的技术改造、革新、开发工作,负责科技信息的收集工作,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8、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主管机电设备的购置计划、安装、运输、维修、运行、大修、更新改造、报废等工作,保证全矿的安全供电,设备安全运行,对主管的材料审批。

  9、参与业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10、组织和领导机电运输安全问题的整改处理,发生机电运输事故,负责组织抢修,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调查。

  11、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保证全矿设备状态良好。

  12、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办公会。

  机电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井上下机电设备的监督检查、考核,绘制高低压供电系统图,熟悉全矿井上下供电系统,掌握全矿供电状态,确保安全供电。

  2、负责督促和检查电气保护的安装和使用。

  3、负责组织本矿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4、遵守公司管理体系方针。

  5、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6、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安装,设计工作,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施工进行技术指导。

  7、负责全矿机电设备图纸、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

  8、及时上报各类机电报表,及时修改机电图纸。

  9、参与业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10、参加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及安全生产会议。

  第六节 综合办公室

  综合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文件和资料的归口管理,并具体负责文件和资料的编码、发放、回收、归档、销毁;

  2、负责记录的归口管理;

  3、负责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归口管理并负责其台帐的建立、发放和适宜性的组织评审;

  4、负责协商、交流与沟通的归口管理,并具体负责外来信息和内部请示的接收、登记、反馈和监督落实。

  5、负责公司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6、负责制定劳动工资政策并监督执行;

  7、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招聘、调配和管理;

  8、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员工考核标准并负责机关部室的员工考核工作;

  9、负责组织劳动伤残鉴定工作;

  10、负责公司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建档管理工作;

  11、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本矿管理体系文件的发放、归档、回收、销毁工作的管理;

  2、负责本矿记录的归口管理和记录样表的保存管理;

  3、负责通知安排有关体系运行方面的会议,并做好签到和服务工作;

  4、负责本矿办公用费及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

  5、配合业务部门做好大型安全工作会议筹备组织工作。

  6、负责组织消防检查。

  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协助主任实施本矿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传递;

  2、负责组织制定本矿办公用品的购置计划;

  3、负责矿属各单位月度办公用品的审批;

  4、负责审批本矿各类打印、复印资料。

  劳资科合同管理业务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按时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2、负责做好本矿特殊工种的培训档案、接尘职工健康档案。

  3、监督职工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4、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为劳动定员,定岗工作提供依据,科学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

  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

  2、科学制定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等;对各部门移交的档案进行分类、排列、编号、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

  3、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及资料,实现集中统一管理。

  4、有较强的保密意识,对档案中的机密事项,不传播、不扩散。

  5、熟悉室藏档案,准确迅速地为查询者提供所需的档案信息。

  6、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盗工作,保守机密,严防泄漏。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办公室打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材料打印和复印的审批手续,按领导的批示及时完成好打印任务,不得私自接受任务。

  2、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打字或复印任务。

  3、工作负责,精益求精,保证打字复印件质量,打印的材料要做到整齐、美观、合乎公文标准化的要求。

  4、爱护设备,经常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保证机器的正常运转,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注意节约用纸。

  5、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

  6、搞好室内卫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

  第七节 财务科

  财务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财经法律和有关财务制度。

  2、 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报表。

  3、 完成矿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财务承包的各项经济指标。

  4、 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参与经济合同签订。

  5、 统筹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交纳和减免报批等工作。

  6、 每月审核汇总内部单位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7、 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培训。检查、管理、指导和监督矿属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8、 监督审核各项财务开支及费用定额使用情况。

  9、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好会计核算,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使之适应企业管理要求。

  10、 负责矿各单位年度经营承包方案有关经济指标的预算,经济指标的考核与分析。

  财务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好会计核算,不断的改进财务会计工作,使其适应企业管理的要求。

  2、组织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3、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成本计划,报矿批准后下达实施。

  4、合理有效的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清查盘点。

  5、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达到帐、卡、物相符。

  6、收缴应该上交的各项资金和收入。

  7、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规定,组织完成记账、算账、报账等日常业务工作。

  8、召开本部门工作会议,提出财务工作改进措施。

  第八节 供销科

  供销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组织落实矿下达的各项任务,并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搞好全矿物资竞价采购、物资配送及保管保养工作。

  3、搞好物资配送中心的管理工作。

  4、负责全矿风门及各种木材加工、制作工作,保证生产供应。

  5、负责全矿矿建、土建、机电安装材料供应工作。

  6、按质按量保证全矿车辆及外来车辆的油品供应。

  7、负责完成全矿废旧物资的回收、统计、处理工作。

  8、负责全矿区队小仓库清仓查库工作,减少区队小仓库库存。

  9、负责搞好全矿各种材料五日报和竞价招标材料汇总工作。

  10、每月底完成全矿材料入库和发票入库手续。

  11、负责搞好全矿火药手续办理工作。

  12、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供销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主持供应公司的全面工作,负责搞好物资配送中心管理工作。

  2、负责本公司日常工作管理和业务考核,完成矿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3、组织好本单位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4、严格落实物资采购竞价招标制,对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严格落实索赔制度。

  5、加强现代物流管理,充分发挥物资配送优势,减少库存资金,最终实现零距离、零库存。

  6、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严格物资验收、保管、保养、发放制度,杜绝假冒伪劣物资入库。

  7、搞好矿生产所需木材加工制作工作,保证生产供应。

  8、按照供应管理要求和规定,组织完成材料记帐、盘点和清仓查库工作。

  9、搞好各库区的安全“四防”工作,确保不发生意外事故。

  第九节 保卫科

  保卫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全矿安全保卫工作,带领全科人员认真执行矿

  规矿纪。

  2、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并提出促进安全保卫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3、经常组织开展对矿工治安防范教育,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进行安全检查。

  4、定期组织召开治安工作分析会、讨论会、总结会,以促进治安保卫工作的顺利开展。

  保安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全矿治安保卫工作及对违反矿规矿纪案件的处理工作。

  2、对违反矿规矿纪的或重大治安案件的要及时上报主 管领导作出即时处理。

  3、做好治安宣传抓好治安防范教育。

  4、及时掌控本矿的基本情况和矿工的情况。

  5、负责组织出矿检查,处理民事纠纷,违法乱纪,违犯劳动纪律等行为。

  6、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主管人当班期间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到位,并向下班带班主管通报情况,失职失责的主管人要负担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风机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

  2、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坚守岗位,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风机工必须专职专责。

  3、接班后 必须与瓦检员一同进行风机倒台试验。

  4、风机工必须熟悉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线路,操作开关,连锁开关及变电所位置。

  5、风机工每班至少两次巡回检查风筒及通风系统完好情况。

  6、风机工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需要停风时,要写出停风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方可停风。

  7、停风前,必须通知工作面人员全部撤离,并切断电源。

  8、停风后再开机时,必须先检查瓦斯浓度,得到瓦检员的允许后方可送风,必须做到先送风,后送电(指工作面所有动力用电)。

  9、出现突发故障停风时,必须立即排查处理,通知工作面撤人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10、详细掌握当班风机运转情况,认真填写局扇运转记录。

  测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全矿通风系统,风量分配的合理性及风量调节。

  2、及时测、交通风旬报、月报,保证数据准确可靠。

  3、对全矿的采空区、盲巷、密闭每月检查一次,每月对密闭内气体取样送公司化验,并将结果及时上报。

  4、及时掌握通风系统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及时合理定出风机安装位置和设施位置。

  5、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作业,不违章作业。

  通风设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施工。

  2、下井前检查生产工具是否齐全,是否好用。

  3、熟悉施工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确保安全。

  4、严格按时间、地点完成措施任务,不违章作业。

  5、实行现场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防尘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综合防尘措施指令文件和达标标准。

  2、经常深入井下监督检查综合防尘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对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有权停止作业。

  3、每天对本单位所管辖的防尘设施完好的使用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使用防尘设施违章生产的班组长或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有权向上级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定期冲洗巷道,杜绝积尘,并建立冲尘记录,做到及时填写,数据准确,清洁整齐。

  5、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防尘工作情况,积极完场上级完成的各项任务。

  6、负责本单位防尘设施安装、验收、考核工作,并有记录可查。保证所管辖范围内的防尘装备设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防突测试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认真学习有关法令、法规及煤矿“三大规程”,持证上岗。

  2、熟悉掌握各突出工作面“六位一体”防突措施。

  3、熟悉各突出工作面的避灾线路及应急办法。

  4、熟悉掌握各种突出参数的测试工具使用,测量原理,测试步骤及维修,并按措施要求认真进突出参数的测试,监督措施孔的执行,认真填写(校检)报告单。

  5、负责填写防突管理牌板和移动吊挂允许进尺标记牌。

  6、按要求检查化验防突掘进工作面的煤样。

  7、深入井下检查,督促防突措施的落实,收集突出的有关资料,并每旬绘出瓦斯地质图和施工进度图。对所查隐患及时汇报,坚持处理问题不过夜。

  深孔钻探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熟悉掌握各类钻机操作方法,了解各类钻机及其开关的构造与性能,做到对一般故障的判断及排除。

  2、按照班长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检查钻杆接头,监视排粉状况,保证钻孔质量,搞好除尘、文明生产,爱护各种设备、设施。

  3、会填写各种钻探记录,特别记清测压方位、倾角,见煤前岩石孔长度,会定钻杆角度,知道钻杆、岩心管、螺丝头及连接工艺。

  4、集中精力,认真操作,监视设备远转情况,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发现异常,立即停钻。

  5、熟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钻孔施工技术要求,坚持“四不生产”原则,能排除各类隐患,做到个人无违章,身边无三违。

  瓦斯抽放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学习《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熟悉掌握瓦斯抽放泵的工作原理和操作程序,持证上岗。

  2、按要求每小时测量一次抽放参数,包括浓度、流量压差、系统负压等,并如实填写原始记录。

  3、抽放参数变化异常或抽放泵响声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泵,并向队汇报,做到对一般故障,及时处理。

  4、保证泵站的清洁卫生及消防设施的完好。

  5、实行现场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局部通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接头严密,实行反压边,不准反接。

  2、拐弯处设弯头,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3、及时修补破口,不违章作业。

  4、杜绝风机拉循环风现象。

  通风保安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保安工承建和维修的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煤炭部颁发的《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公司、矿、队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和维修。

  2、下井前必须把所有的工具材料准备好,并保证好用和齐全完备。

  3、认真维护通风设施,消灭大的漏洞,提高采区有效风量率,保证采区和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4、要合理地调整通风系统,保证各用风地点满足配风标准和计划需要。

  5、巷道贯通前,要根据要求做好调整系统的准备工作,保证贯通后及时调整系统,控制风流。

  6、必须坚持每天巡回检查,维护通风设施,检查盲巷及密闭外的栅栏警标完好情况,检查临时板闭的情况,如有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7、加强业务技术学习,尽职尽责,不断提高本职工作的技术水平,搞好安全文明生产和质量标准化。

  防爆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悉本职工作范围及防爆技术要求,切实按照规程规定做好防爆检查工作。

  2、负责对在用电气设备的检查,高沼区每周检查两次,低沼区每周检查一次,发现失爆现象立即督促整改或更换,并下发整改通知单。

  3、负责对失爆设备提出整改意见,对失爆单位执行处罚。

  4、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验证。

  5、及时贯彻国家有关防爆的要求和规定,做好全矿防爆电工的业务指导,努力提高全矿防爆电工的技术素质。

  6、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检查。

  机电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队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经常深入现场,掌握本队设备运转情况,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进行设备的安装,运转和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3、负责本单位环境、安全因素的识别与控制;

  4、负责本队纠正和预防的具体实施;

  5、负责本单位测量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6、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对职工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7、按时参加矿调度会和各种安全会议,完成矿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8、按时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本队隐患及时安排解决。

  9、发生机电事故,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并参加事故分析会,并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10、积极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各种安全活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意识。

  11、着重抓好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提高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地面机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及各种安全技术措施,遵守劳动纪律,搞好自主保安。

  2、负责处理本班出现的设备问题。

  3、积极学习技术知识,掌握管辖设备的构造、性能、原理,经常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负责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安装设备。

  5、负责对设备的回收,确保设备完好上交。

  6、负责对检修设备进行记录,保证记录清晰。

  7、清扫设备及周围浮煤,杂物,保持环境卫生。

  井下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执行“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钻研技术,精通业务,熟悉各机电设备工作原理、性能以及有关技术数据。

  3、把好检修质量关,检修后必须试运行,确保性能完好,各类技术符合标准要求,杜绝电气失爆。

  4、严禁带电作业和搬迁设备,检修安装电气设备严格执行停、送电手续,作业完毕后确认无误后,方可本人通知送电。

  5、电气设备检修、安装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等规定要求。

  6、检修、安装设备前要观察周围巷道支护情况。选择支护完好的地方,起吊设备必须牢靠,严防起吊物伤人,严禁违章作业。

  7、经常深入井下,掌握所管辖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列检修计划。

  8、须用专用工具拆装的零部件,必须用专用工具,禁止强拉硬扳。液压元件应保持接口清洁。

  9、严格执行机电防爆条例,经常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立井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岗安全工作负责。

  2、持证上岗,现场交接班,交清接明。

  3、接班后检查信号系统的完好情况。

  4、信号发出后,目送车辆行驶,如有异常,通知绞车司机减速停车,如情况特别严重,立即打停车信号。

  5、下放超长物料时,注意周围行人,做好安全工作。

  6、精力集中,听清、发清信号。

  立井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岗安全工作负责。

  2、持证上岗,现场交接班,交清接明。

  3、接班后检查信号系统、安全门、摇台、阻车器等是否灵敏可靠。

  4、信号发出后,目送罐笼上下,如有异常通知绞车司机减速停车,如情况特别严重,立即打停车信号。

  5、人员排队升、入井,每罐不得超过11人。

  6、托罐装置只用于下放物料,升降人员时,托罐辊必须收回。

  7、下放超长物料时,注意周围行人,做好安全工作。

  8、每班结束后,要搞好井筒周围卫生

  斜巷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岗的安全工作负责。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4、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应交清接明,并检查阻车器、钩头、保险绳、连接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的完好情况。

  5、交班人应把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注意事项交待清楚,使接班人做到心中有数。

  6、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7、配合绞车司机和下料人员完成当班生产任务。

  8、负责本岗位的文明卫生,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斜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岗的安全工作负责。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4、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应交清接明,并检查阻车器、钩头、保险绳、连接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的完好情况。

  5、交班人应把本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注意事项交待清楚,使接班人做到心中有数。

  6、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7、负责本岗位的文明卫生,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钉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熟练掌握临时轨道和永久轨道铺设标准及专用工具、量具使用方法。

  2、根据设计要求和中腰线进行铺设,并按规定的正常铺设顺序作业。

  3、道钉必须钉实,不得浮、离、歪、斜,砸钉时要防止飞钉伤人。

  4、钢轨下的道渣必须捣实,前后同时捣固必须保证2m以上的作业间距。

  5、用大锤作业时,先检查大锤是否牢固,打锤人和把钎人不准对面作业,防止走锤和甩头伤人。

  6、用弯道器弯道时,要将钢轨顶紧钩牢,用力均匀。

  7、用起道器起道时,必须随起随垫,以防起道器跑牙或歪斜伤人。

  8、铺弯道时外轨应抬高,内轨应加宽,其抬高和加宽数值按规定执行,半径符合设计要求,道岔和甩车场的铺设规格、位置、竖曲线、曲率半径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竣工后进行通车试验。

  9、在倾角较大的倾斜巷道铺道时,其工作下方不得有人,必要时在上下口设置警戒牌。

  10、在停工很久的巷道铺(拆)道时,必须先检查瓦斯、顶板和支护情况,安全可靠时方可作业。

  11、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业务和技术素质。

  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对本岗安全生产负责。

  2、坚持做到“八不开”。无证不开,无信号或信号不清不开,超挂车不开,无护绳板不开,稳固不牢靠不开,斜巷行人不开,钢丝绳制动闸不合格不开,车辆连接不合格不开。

  3、开车时思想要集中,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停车,待查明原因、恢复正常后,方可开车。

  4、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睡岗。

  5、负责本岗位的环境卫生。

  刮板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2、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地点,睡觉、看书。

  3、刮板机运转时,严禁任何人跨越。

  4、发现运输机故障时,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现场跟班人员。

  5、保证运输机无负荷或轻负荷启动,不得满负荷强制启动。

  6、使用的工具、材料和配件,要码放整齐,不得贴近运输机存放。

  7、随时清理机头附近的积渣,防止回链把煤带入下槽。

  胶带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对本岗的安全工作负责。

  2、掌握运转情况,保持设备完好。

  3、紧固各部螺栓,调正胶带输送机机头部的跑偏,调正清扫器,检查张紧绞车。

  4、清除传动滚筒至下部输送机机尾范围内浮矸、浮煤,保持机头前后五米范围内巷道和设备的清洁。

  5、发现零部件欠缺,保护失灵,接头断裂或锚固松动等现象,应立即报告班组长组织处理。

  6、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乳化液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岗位的安全及环境卫生工作负责。

  2、持证上岗,加强学习,按时参加各种培训。

  3、按时交接班,交清接明。

  4、坚守工作岗位,严禁空岗、脱岗、睡岗。

  5、经常检查乳化液的浓度及压力,使其符合要求

  6、随时注意检查压力,声音、泵体温度是否正常,润滑油油位是否符合规定,各部件有无损伤,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机处理,要做到每两个小时换开一次。

  7、及时清洗过滤网和乳化液箱,保持工业清洁。

  8、保持设备周围环境卫生,搞好文明生产。

  9、积极学习,提高技术素质,加强对设备的精心维护和保养。

  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本岗环境安全因素的识别与控制。

  2、爱护设备,及时维护,发现故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严格执行班中巡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4、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5、遵守公司方针、目标,自觉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

  6、大泵司机必须有高度责任心,对设备的性能、操作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做到应知应会。

  7、司机坚守岗位,严禁班中脱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凡外来参观人员须持矿、科证明,并有矿、科专人带领,参观后要做好登记。

  变(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2、监视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3、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4、遵守公司各种方针。

  5、负责本岗环境安全因素的识别与控制。

  6、上岗时要穿戴整齐,操作时要精力集中,并认真巡回检查,做到勤摸、勤听,并随时掌握电器设备各部分的温度及电压、电流指针指示和声音是否正常,并作好记录。

  7、班中不能擅自离岗,做到你不来,我不走。

  8、要认真管好所内的灭火器材、绝缘用具、图、牌板各种记录和资料等设施,如有损坏和丢失照价赔偿。

  9、硐室内清洁卫生要搞好,保证设备完好,环境清洁。

  液压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守岗位,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确保安全运转。

  2、严格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工作前要检查信号、机械和电气各部分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4、运转时注意各部位有无异常响声,观察仪表指示情况,温度变化情况。

  5、思想集中,谨慎操作,操作要稳,信号准确方可开车,中途不得松闸,运行时不得离开操作台。

  6、加强责任心,熟记“三知”(知设备结构、知设备性能、知设备原理),“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7、认真填写各种记录,来客来人严格登记,有权制止非工作人员入内。

  8、持证上岗,穿戴工作服,严禁穿高跟鞋和带小孩,不看与本职无关的书籍。

  主提升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守岗位,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确保安全运转。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工作前要检查信号、机械和电气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4、运转时注意各部有无异常响声,观察仪表指示情况,温度变化情况。

  5、思想集中,谨慎操作。操作要稳,信号准确方可开车,中途双手不得离开手把,运转时不得离开操作台。

  6、加强责任心,牢记“三知”(知设备结构、知设备性能、知设备原理),“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7、认真填写各种记录,来客来人严格登记,有权制止非工作人员如内。

  8、持证上岗,穿戴工作服,严禁穿高跟鞋,带小孩,不看与本岗无关的书、报、杂志。

  空气压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空压机设备的安全运转,熟练无误的操作各压风机电器控制,满足一线用风需要。

  2、巡回检查各压风机的风道、电器设备、断水保护,仪表、安全阀是否正常,保证油泵不缺油及室内卫生。

  3、做到设备无油迹,窗明几净,设备完好。

  4、保管好空压机的各种备件、材料、工具、油脂等。

  5、按时填写运转日志。

  主要通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努力学习,钻研技术,熟悉抽风机的性能原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抽风机在运行中要经常巡视各种仪表、温度、声响、电流、电压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负责正确的反风操作,协助检修人员做好检修工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停风机。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先停风机后向领导汇报,但必须打开风门。

  4、要经常保持风机电器设备及室内外卫生清洁。

  5、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当班人必须将当班情况及遗留问题向接班人交代清楚。

  6、认真填写日志、记录、报表并妥善保管,做好设备的保养。

  7、坚守工作岗位,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闲人严禁进入机房。

  充灯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矿灯盏盏明亮,完好率达95%。

  2、矿灯防爆封闭铅球不漏夜,当班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有问题向下班交代清楚。

  3、负责管好电解液,搞好矿灯灯架卫生及室内卫生。

  4、各班要管好、用好工具,节约材料,认真填写记录。

  5、负责矿灯收发及维护,做到收、发、快、准,服务态度良好。

  6、工作时间不准打闹,不准干私活,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司炉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想、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2、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3、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好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引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进煤出渣等装置的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核对日报记录,清点用具。

  4、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专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5、对炉体几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做到文明生产。

  6、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7、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轮带锯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熟知防火常识,熟悉所有设施、设备的机械性能,弄懂并牢记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2、严禁所有人员在储木场附近吸烟,明火取暖或生活做饭,违者罚款100元。

  3、按消防规程配足灭火栓、灭火筒、铁锨、水泵、灭火警示牌,并能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按规定期内更换灭火器粉剂。

  4、定期检查对轮、锯、消防设备及配套设备的检查与维修。

  5、上岗人员按相关规定,穿戴好工作服,帽子手套和其它防护用品。

  6、工作中要高度集中,严格操作规程,不脱离工作岗位。

  7、严禁工作人员操纵其设备及设施。

  8、保证设备设施及成品整洁,工作场所内无杂物和垃圾堆放。

  炸药库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炸药库工作人员必须由依法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2、热爱本职工作,并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严格履行本人职责。

  3、工作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上岗,严禁穿化纤衣服上岗。

  4、工作人员应熟悉炸药库现场,严禁发放末有编号的电雷管。

  5、负责爆破材料的收、发、存管工作,做到帐、卡、物三对照。

  6、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做到一班一清,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7、库房内严禁外人进入,检查人员进入要做好登记,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库房。

  8工作员要坚持工作时间,严禁脱岗,上班前不准喝酒,班中不准睡觉,不准干私活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要严格按计划和规定发放炸药,不准有预支、欠支现象。

  10、 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1、矿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煤矿二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煤矿三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4、采掘班组长必须参加煤矿三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书。

  5、煤矿一般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煤矿四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6、新招入矿的井下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矿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9天,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入井资格证。

  7、矿井必须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并按时、足额派人参加。

  8、特殊作业人员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到期,必须及时安排培训,重新取证。

  9、矿井必须经常对全体职工进行不间断轮训,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素质。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每月23号下午3:00,有矿长(或委托人)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

  二、安全办公会议有安检科组织。会议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会前呈送领导审议,使会议有议有决,讲求实效。

  三、参加人员

  矿级领导、副总、机关科室的行政正职,如需扩大会议另行通知。

  四、严格会议纪律不准迟到、早退。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50元。因故不能到会者,必须执行请假手续,副总以上矿领导向矿长请假,科室人员向安全副矿长请假,不经批准而缺席者,罚款100元。严格会议秩序,与会人员把手机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手机铃声每响一次罚款50元。会议纪律由安检科负责考核,罚款一律由当事人交现金,不交现金者从当月安全抵押金中双倍扣除。

  五、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指示、以及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2、汇报一月安全情况和上次安办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3、听取各科室落实煤矿安全法规、三大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工作,当前以及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情况汇报。

  4、通报当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经会议讨论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相关部门按“五定”(定时间、定人员、定标准、定措施、定资金)的原则进行整改,安检部门复查落实整改情况。

  5、由安检科负责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的初步处理意见,提请矿安委会讨论,决定对事故单位、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6、讨论决定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重大事故及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7、会议对安全有功单位、人员的奖励及对事故单位、责任者的处罚决定,由安检部门落实执行。

  8、安全办公会议纪要由安检科负责整理,整理出的会议纪要有安全副矿长审阅,最后交矿长审签后印发通报。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为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1、每年初,由矿安检科根据集团公司下达安全工作目标,结合本矿实际,制定矿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随安全1号文件下发。安全目标管理,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全责,并对所属单位安全工作目标,实行纵向和横向分解,逐级分层到人,安全目标的实现,人人有责。

  2、矿长负责批准年度安全工作目标。

  3、安全副矿长负责审查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及分解情况,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及奖惩兑现。

  4、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单位安全目标的确定、分解并做好考核工作。

  二、目标:

  1、 矿井安全生产实现零死亡。零重伤、轻微伤事故不超1%。

  2、 杜绝瓦斯燃烧、瓦斯爆炸事故。

  3、 杜绝突水事故。

  4、 杜绝采掘工作面顶板事故。

  5、 消灭影响生产连续4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

  6、 杜绝被盗、火灾、交通等损失3000元以上的事故。

  三、 处罚:

  1、出现重伤,区队跟班副队长、班长就地免职,当班安检员及相关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区队正职及负主要责任的业务科室正职免职;扣罚事故单位全部安全结构工资;冲消事故单位安全风险低压本金;根据责任大小追究业务科室其它人员责任。

  2、出现轻伤,扣除事故单位全部安全结构工资。对当班班长以上管理人员、事故主要责任人和当班安检员每人罚款500-1000元,对当班职工每人罚款200元,事故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当月奖励不予兑现,根据责任大小追究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责任。

  3、发生事故后,单位要及时上报调度室和安检科,经鉴定伤情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经查属实者按其伤情提高一个档次处理。

  4、出现重伤以上单位,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全年出现二次轻伤的单位,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严重“三违”人员及事故主要责任者,取消评先、选职、升职、晋级资格。全年累计3次(含3次)以上“三违”者取消其半年及年终各种奖金和奖品。频繁出现“三违”的危险人员,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辞退处理。

  5、发生一次瓦斯突出事故,总工程师、安全矿长记过或警告,区队长免职,相关责任人记过并给予1000-3000元罚款,出现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发生一次突水事故造成的淹头淹面的,总工程师、安全矿长记过或警告,区队队长免职,业务科室降职,相关责任人记过并给予1000—3000元罚款。

  7、采掘工作面发生一次顶板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安全生产检查奖罚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安全责任,搞好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禹州神火春风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奖罚制度》。

  第二条 员工在安全管理和生产施工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制度,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安检科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制订专项生产安全现场管理规章,必须符合本制度。

  第五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章违纪罚款,分别纳入矿安全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安全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章 奖 励

  第六条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凡取得下列成

  绩之一的,经矿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

  (一)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

  伤亡事故的;

  (二)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

  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

  (三)创新安全管理经验,在全公司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的。

  第七条 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经矿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

  (一)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15万元以上的;

  (三)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应急处置得当,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险者,使其免遭死亡的。

  第八条 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经矿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

  (一)发现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死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从而缩小事故危害范围,避免伤亡,或减少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凡符合获奖条件的人员,由单位呈报相关材料,经矿安委会会议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经济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自救器或入井穿化纤衣物的;

  (二)有人员出入的井口未建立人员检身制度或未配备专人检身的;

  (三)负责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

  (四)乘罐(车)人员不听从指挥,抢罐(车)、挤罐(车)的;

  (五)斜井、斜巷行车期间同时行人的;

  (六)携带尖利器物乘车、乘罐无防护套的;

  (七)不按规定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不知道本岗位操作规程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九)发放不完好矿灯或不合格自救器的;

  (十)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台帐等不齐全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酒后入井、班中睡觉、擅自脱岗的;

  (二)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指派无证人员顶替上岗作业的责任人;

  (四)应携带而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入井的;

  (五)发放不合格安全仪器仪表的;

  (六)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要害岗位进行检查的;

  (七)阻挠安监(检)人员行使职权的;

  (八)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未按规定向有关人员贯彻学习并履行签字手续的;

  (九)新工人入矿、工人转岗等未经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十)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的各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因存在严重隐患而被公司上级责令停产、停运的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等,除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外,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加罚2000元。

  第十三条 因存在严重隐患而被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300元;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加倍罚款。

  第二节 采 煤

  第十四条 采面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

  (二)空顶作业或不按规定及时挂梁、补柱的;

  (三)先回后支或使用刮板输送机回收柱梁的;

  (四)控顶区内提前回柱的;

  (五)无人观山进行回柱放顶的;

  (六)未清理好退路进行回柱放顶的;

  (七)违反先下后上、先里后外程序回柱放顶的;

  (八)分段距离小于15m进行回柱放顶的;

  (九)隐患未处理而进行回柱放顶的。

  第十五条 采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采面支柱支设不合格的(单体柱初撑力低于90KN、支柱迎山角不当、柱距、排距超过规定,在用支柱不完好等);

  (二)采面单腿棚、倒悬臂梁超过规定的;

  (三)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未穿柱鞋的;

  (四)采面支柱未按规定全承载支护的;

  (五)采面支柱未进行编号管理、未实行拉线打柱的;

  (六)采面未按规定架设特殊支护的;

  (七)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压柱的;

  (八)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的;

  (九)采面备用梁柱及材料数量不足的;

  (十)采面倾角大于15度未采取防倒柱措施的;

  (十一)采面未按规定进行支护质量监测或顶板动态监测的;

  第十六条 采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 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采面未达到移交标准而投入生产的;

  (二)同一采面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的;

  (三)采面失效梁柱数量超过规定的;

  (四)采面采高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五)采面上、下出口高度达不到规定的;

  (六)采面两巷出现爬行巷道的。

  (七)采面初采初放未严格执行措施的。

  (八)乘坐刮板输送机或皮带的。

  第十七条 乳化液泵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的;

  (二)乳化液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规定的;

  (三)泵站无乳化液配比浓度测量工具的;

  (四)乳化液有杂质或配比浓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第三节 开拓掘进与巷道维修

  第十八条 掘进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不按规定敲帮问顶,空帮空顶或无人观山作业的;

  (二)砌喧巷道有重缝、干缝、瞎缝超过规定,壁厚不够或充填不实的;

  (三)砌喧施工,临时棚距超过规定的;

  (四)喷浆厚度、砼配比不符合规定的;

  (五)初喷、复喷循环进度不符合规定的;

  (六)锚喷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洒水养护的;

  (七)架棚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十九条 掘进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 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 抬棚不按规定架设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梁的;

  (三)炮掘架棚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装置的;

  (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五)耙斗机作业前方无良好照明设施的;

  (六)移动、安装耙斗机利用耙斗卷扬机自拉自吊的;

  (七)上、下山施工使用耙斗机无防止机身下滑措施的;

  (八)上山施工安设导向平轮无可靠固定装置的;

  (九)下山施工未在工作面上方设置防跑车装置的;

  (十)未按巷道贯通规定停头继续施工的;

  (十一)施工措施牌板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不能指导施工的。

  第二十条 巷道维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 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独头巷道维修安排由里向外或多处同时作业的;

  (二)撤换支架前,工作地点前后5米支架未加固的;

  (三)架设或撤换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的;

  (四)倾斜巷道维修时不停止行车的;

  (五)巷道维修时,没有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的。

  第四节 机电运输

  第二十一条 胶带输送机托辊出现不运转情况的,每出现一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有明显磨损的,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防爆电气产品不按《规程》规定查验入井的;

  (二)井下使用电缆、设备无煤安标志的;

  (三)甩掉过流保护、漏电保护、照明信号综保、煤电钻综保、 电机综保的;

  (四)防爆电器设备失爆或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露芯线的;

  (五)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

  (六)提升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或失灵的;

  (七)运输斜巷无防跑车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规定的,主要运输斜巷无跑车防护装置的;

  (八)不带电操作绞车,放飞车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不按规定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的;

  (二)停电检修未悬挂停电作业牌的;

  (三)检修线路和电气设备不执行验电、放电及无短路接地连线的;

  (四)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

  (五)胶带输送机未装设防滑、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

  (六)胶带输送机跑偏磨损机架,或底皮带拖地运行的;

  (七)胶带输送机机尾被浮煤埋住的,

  (八)暴露的胶带输送机机尾无防护罩的;

  (九)违反规定用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运物料的;

  (十)不按规定试验提升容器防坠器的;

  (十一)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十二)主提升系统无备用信号的;

  (十三)副井升降“四超”物料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四)小绞车钢丝绳未使用专用压绳板固定在滚筒上且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十五)绞车运输(含小绞车运输)未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

  (十六)绞车运输不符合规定的;

  (十七)违章挂车、摘钩或不正确使用防跑车装置的;

  (十八)溜煤眼、煤仓和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未设安全防护设施的;

  (十九)液力联轴器甩掉易熔塞或防爆片的;

  (二十)机电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过流整定值不符合规定的;

  (二)电气开关(含小件)标志牌内容和实际不符的;

  (三)电气开关不上架的;

  (四)缺局部接地极、辅助接地极或接地连线不符合规定的;

  (五)供电设备检修或长期停用电源开关未打到零位并闭锁的;

  (六)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

  (七)液力联轴器使用不合格传动介质的;

  (八)主要运输线路轨道道岔有一处不合格的;

  (九)小绞车钢丝绳不符合规定的;

  (十)轨道运输地辊或巷道转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

  (十一)胶带输送机未装设温度、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的;

  (十二)行人经常跨越胶带输送机的地点,未按规定设置过桥的。

  第二十五条 把钩工、跟车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 100-200元。

  (一)斜井、斜巷车辆运行时,不制止行人的;

  (二)轨道运输三环链、插销、保险绳等联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三)车辆运送设备、物料捆绑不牢的;

  第二十六条 提升设备检查与维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钢丝绳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检查记录未执行主管技术员每周、机电科长每月审查签字规定的;

  (二)提升设备每天检修不足2小时的;

  (三)绞车动力制动、低频制动、二级制动甩掉不用的;

  (四)主提升绞车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或关键受力部件未进行

  探伤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检查和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二十七条 人力推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 50-300元。

  (一)擅自在运输大巷内推车的;

  (二)一人推车超过一辆的;

  (三)同向推车间距小于《规程》规定的;

  (四)推车过程中,不按规定发出警号的;

  (五)人力推车放飞车的。

  第二十八条 地面供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 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变电站(所)防洪、防火、防鼠设施不完善的;

  (二)各种保护、闭锁、防护设施不齐全或失灵的;

  (三)不按规定做电气试验的;

  (四)地面主要变电站(所),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的;

  (五)检修不按规定停电、验电、放电、挂三相短路接地线的;

  (六)开关自动跳闸后,未找出原因而恢复送电的;

  (七)违反规定乱接临时电线(电缆)的;

  (八)检修线路无人监护,一人单独上杆作业的;

  (九)高空传递工具、材料进行抛掷的;

  (十)供电、通讯线路不按规定巡视和维护的;

  (十一)未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或避雷装置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九条 锅炉及压力容器管理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锅炉未办 “使用许可证”投入运行的主管矿长和科长;

  (二)违反规定私自安装或私自委托安装锅炉的;

  (三)额定蒸发量2t/h至6t/h以下的锅炉,未装设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四)锅炉未按规定安装、调试、使用压力表、安全阀的;

  (五)锅炉正压运行,烧坏炉门等设施的;

  (六)不进行水处理或水处理设备失效,致使锅炉严重结垢的;

  (七)空压机未按规定装设保护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第三十条 地面电(气)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电焊场地潮湿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没有按规定放置的;

  (三)乙炔发生器、氧气瓶无可靠安全装置的;

  (四)两台焊机同接一个开关的;

  (五)使用漏气焊(割)炬的;

  (六)电焊机缺少防护罩的;

  (七)乙炔发生器导管冻结时用明火烘烤的;

  (八)在承压容器、带电设备、运转机械上进行焊接、切割的;

  (九)特殊焊接、切割无安全措施的。

  第五节 “一通三防”

  第三十一条 通风系统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 采面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摆放,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2的;

  (二) 采面上下出口和动压区通风断面低于原设计断面2/3的;

  (三)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渣,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3的。

  (四)风门联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六)巷道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且未采取增加或降低风速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 通风系统及设施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敞开风门不关的;

  (二)永久风门未实现联锁而又未设专人看管的;

  (三)安设单道风门或应设永久风门而设临时风门的;

  (四)风门损坏不及时维修的;

  (五)采掘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

  (六)违反《规程》规定进行串联通风的;

  (七)采煤工作面回风侧设置调节风窗的;

  (八)巷道采用对口布置且同时生产与施工的;

  (九)将一条上(下)山或采区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作为进风巷,另一段作为回风巷的;

  (十)巷道贯通未严格执行措施,贯通后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

  (十一)主要回风巷严重失修,发现一处爬行巷道的;

  (十二)未按《规程》规定设置测风站、点进行测风的;

  (十三)主要通风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倒台的。

  第三十三条 局部通风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 看风机人员擅自脱岗的;

  (二) 未按规定试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装置的;

  (三) 风筒末端与掌子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四) 因风筒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供风量不足的;

  (五) 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消音器的;

  (六) 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人看管或未设置管理牌板的。

  第三十四条 局部通风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二)超过《规程》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

  (三)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的;

  (四)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五)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或主、副风机任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向通风管理部门和生产调度室汇报的;

  (六)计划内检修、更换风筒需停电停风时,未向通风管理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

  (七)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撒人的;

  (八)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程》规定封闭的,封闭区域未断开电缆、水管、铁道的;

  (九)盲巷没有按规定处理和封闭的;

  (十)掘进工作面未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的;

  (十一)掘进通风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 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瓦斯检查工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汇报或未实行现场交接班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的;

  (三)采面上隅角及其他地点局部瓦斯聚积,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四)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没有按公司规定进行追查处理的;

  (五)未严格执行防治瓦斯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每发生一起计划外瓦斯超限,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隐瞒不报的,对单位加罚3000元,同时追究瞒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测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 -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 采面上隅角未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二) 安全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周期进行调校的;

  (三) 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未及时处理影响生产的;

  (四) 监测系统通讯不正常,误码率超过规定未及时处理的;

  (五) 安全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日报、台帐等不齐全的;

  (六) 矿井安全监测分站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失效的。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测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

  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安全监测装置(含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未按规定装设安全监测装置的;

  (三)损坏的安全设施、仪器、仪表未及时更换或修复的;

  (三) 在用安全监测仪表未按《规程》规定检验的。

  第三十九条 综合防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一)放炮作业地点不按规定进行洒水灭尘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洒水喷雾装置的;

  (三)产尘地点作业不戴防尘口罩的。

  第四十条 综合防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爆破作业未实现湿式打眼的;

  (二)不按规定定期冲尘的;

  (三)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使用架间水幕。

  (四)未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净化水幕不能封闭全断面的;

  (五)井下煤矸运输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不设洒水喷雾装置的;

  (六)运输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等无洒水管路或有管无水的;

  (七)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或注水效果达不到规定的;

  (八)矿井供水量、水质或工作地点供水压力达不到要求的;

  (九)沉积煤尘超过标准规定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测定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分析、化验的;

  (十二)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或隔爆设施数量、水量不足的;

  (十三)未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防灭火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井口房、通风机房、库房等严禁烟火的场所发现有烟头或火源的;

  (二)井上下使用的油脂、棉纱、布头等易燃物品不按规定存放处理的;

  (三)井下进行电、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时,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第四十二条 防灭火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井下硐室利用灯泡、等取暖的;

  (二)井下巷道、硐室等场所违反《规程》规定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沙箱、灭火器材或沙量少、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或材料存放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五)胶带输送机发生摩擦冒烟事故的;

  (六)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出现冒烟或放炮的。

  第四十三条 防灭火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防灭火系统未正常使用的;

  (二)现场防灭火措施不落实。

  (三)回采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进行封闭的;

  (四)发生与小煤矿或老巷贯通,未及时进行永久封闭的。

  第四十四条 爆破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 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领取、运送炸药、雷管不使用合格专用容器的;

  (二)炸药与电雷管混运或混合存放的;

  (三)一次运送爆破材料数量超过规定的;

  (四)运送爆破材料人员未按规定乘罐的;

  (五)爆破工不亲自运送雷管的;

  (六)炸药、雷管箱不上锁的;

  (七)做起爆药卷未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

  (八)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运送炸药、雷管的;

  (九)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炮眼装药爆破的;

  (十)炮眼装药、封泥不符合规定的;

  (十一)爆破母线质量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悬挂的;

  (十二)不按规定连线或发出爆破警号的;

  (十三)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的;

  (十四)爆破工未按规定携带、保管发爆器钥匙的;

  (十五)使用不合格的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的;

  (十六)发爆器不按规定检修、校验性能参数的。

  第四十五条 爆破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处理拒爆(瞎炮)不按《规程》规定的;

  (二)拒爆(瞎炮)、残爆不按规定处理而继续作业的;

  (三)留有拒爆(瞎炮)、残爆或已装药尚未爆破的炮眼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

  (四)爆破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六)爆破不按规定设警戒的;

  (七)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不按规定对爆破地点进行巡视、检查的;

  (八)无爆破作业说明书的或未按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

  第四十六条 爆破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采煤工作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

  (二)乱扔、乱放或丢失炸药、雷管的;

  (三)剩余炸药、雷管未按规定返库的。

  第四十七条 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和程序化操作的,分别对瓦斯检查员、爆破工和班组长罚款50-300元。

  第四十七条 爆破器材仓库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炸药库存放炸药、雷管数量超过规定的;

  (二)失效、过期的炸药、雷管未按规定建帐管理、统一销毁的。

  第四十八条 爆破器材仓库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一)带矿灯进入炸药库的;

  (二)雷管未按规定进行全电阻监测和编号管理的;

  (三)爆破材料领、退单据私自涂改的;

  (四)收、发、存等各种单据未按规定整理、保管的。

  第六节 防治水与地质测量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不按规定提交地质说明书和有关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的;

  (四)巷道开口位置标定不按规定测量验算或标定有误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导线测量、延线或中腰线标定的;

  (六)中腰线标定有误未及时纠正的;

  (七)不按规定对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校验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一)不按规定对地质构造、煤层变化进行预测预报(钻探或物探),或不及时发放预报通知书的;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未按规定进行探测(钻探或物探)及水情预测预报,或不及时发放预报通知书的;

  (三)巷道贯通或遇到特殊地段,不按规定发放贯通通知书或测量业务保安通知单的;

  (四)对井下积水区的位置、标高、范围、积水量未按规定及时上图的;

  (五)不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或擅自进入防(隔)水煤柱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和审批探放水设计的;

  (七)不按探放水设计施工的;

  (八)采面停采线给定不及时或有误,造成保安煤柱受破坏的;

  (九)重要贯通测量,不按规定编制、报审技术设计说明书的。

  第四章 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300元以上罚款,并对单位罚款2000-3000元。

  (一)采面梁柱数量不足继续组织生产的;

  (二)巷道开口未制订针对性安全措施组织施工的;

  (三)巷道维修无安全技术措施的;

  (四)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设备时,无安全措施的;

  (五)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未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贯彻的;

  (六)现场跟班、盯岗干部无故空岗和脱岗的;

  (七)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的;

  (八)CO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九)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启封或注销火区的;

  (十)溜煤眼堵塞未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崩眼或进入溜煤眼捅眼的;

  (十一)造成斜巷跑车或电机车碰头、追尾事故(无人身伤亡)的;

  (十二)由于地质、测量资料不准确或设计错误而造成事故的;

  (十三)发生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或酿成重大隐患的重要责任者;

  (十四)违反防火规定,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进入仓库等危险场所明火作业的;

  (十五)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伤亡事故后未按规定向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汇报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和500元以上罚款,并对单位罚款3000-5000元。

  (一)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二)甩掉供电设备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

  (三)爆破不设警戒或警戒人员脱岗的;

  (四)进行裸露爆破、非爆破工爆破、多人操作爆破或利用发爆器以外的工具进行爆破的;

  (五)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的;

  (六)敞开风门不关,造成瓦斯超限的;

  (七)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八)采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2%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九)故意修改、删除安全监测数据的;

  (十)未严格执行“以风定产”措施,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十一)采掘工作面安全系统不完善决定生产、施工的;

  (十二)采面初采初放、巷道贯通未制定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十三)机电专项工程施工、大型设备安装、检修,井下烧焊等无安全措施的;

  (十四)出现透水、自燃、瓦斯等灾害预兆未采取安全措施作业的;

  (十五)发生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或酿成重大隐患的主要责任者;

  (十六)发生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含解除劳务合同)和1000元以上罚款,并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一)井下扒车、蹬钩、跳车、乘坐非乘人皮带等严重违章的;

  (二)携带烟草、火种入井或井下拆卸矿灯的;

  (三)盗窃炸药、雷管的;

  (四)盗窃或破坏生产安全设备、通风安全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的;

  (五)瓦检工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

  (六)看风门、看风机人员、配电工脱岗造成瓦斯超限的;

  (七)采面上隅角瓦斯超限浓度2%以上不采取措施的;

  (八)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检查瓦斯即送风、送电的;

  (九)工作地点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

  (十)瓦斯超限无措施排放或不按措施排放的;

  (十一)巷道贯通重要环节有重大疏漏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造成甲烷传感器失灵或人为改变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参数的;

  (十三)大型提升、运输设备安装竣工后未经过正式验收或验收

  不合格而决定投入使用的;

  (十四)主要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

  (十五)造成立井断绳、井筒坠物的责任人;

  (十六)供电系统不按规定定期试验、整定、检修或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斜巷断绳跑车造成人员伤亡的;

  (十八)违章爆破作业或放警戒人员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严重违章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

  (二十)未按规定提供水文地质资料或未按规定组织探放水造成透水事故的;

  (二十一)采面在初采初放期间,跟班、盯岗干部无故缺岗或擅自脱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二)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整改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继续组织生产、施工的;

  (二十三)采煤、掘进、立井施工等无措施或措施未经审批组织生产施工的;

  (二十四)对工作中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的安监(检)人员进行殴打、寻衅报复的。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受记大过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免职;一年内受到2次记大过处分的予以撤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炸药、雷管,或盗窃、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的;

  (二)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因渎职、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它违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与安全1号文相抵触的按1号文执行,是三违的不再执行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员工因违犯本《办法》受到相应处罚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

  第五十七条 员工受到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提交同级职代会会议或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执行。员工的行政处分,经安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有关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属单位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工人,不限用工形式)。

  第五十九条 其它专业奖罚制度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矿。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作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源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生产现场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二、安全检查的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检查的组织

  大型检查,由安检科组织;专项检查,由发起单位组织;不定期检查,由安检科牵头,其他部门参加。

  四、安全检查的内容

  综合性检查的内容为: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安全设施。

  (一)查领导。要认真检查该部门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各级领导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二)查思想。要认真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安全意识情况。

  (三)查制度。检查该部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例会召开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工伤事故报告情况。

  (四)查管理。检查该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进行情况,包括年度安全规划、月度安全计划、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安全检查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工伤事故记录等。

  (五)查隐患。检查该单位自查情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现场存在的问题、"三违"现象和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现象。

  (六)查安全设施。检查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附件,如风门、密闭设施、各种保护、压力表、水位计、油温表、防雷、接地、防火等设施及附件的灵敏度是否合乎标准。

  五、安全检查的形式

  采取各单位自查与煤矿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班组检查每班至少二次,由班长、安全员参加

  (二)各单位自查每周进行一次,由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参加,做好记录。

  (三)矿安全大检查每旬进行至少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由安全矿长牵头,有关单位参加,安检科汇总问题,做好记录。

  (四)专项检查由单位负责人牵头,对所辖矿井的生产作业区间,作业岗位,作业环境,安全设施、设备,交通运输、防火防爆进行检查。

  (五)季节性检查由煤矿安全副矿长牵头,结合季节特点进行“一通三防”“防治水”“供电运输”“顶板管理”,冬、夏季“三防”进行检查。

  六、安全隐患的整改

  (一)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根据轻重缓急,分别进行信息反馈、下发整改通知书,按“五定”原则落实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

  (二)对于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除采用有效的防范措施外,应逐级汇报。

  反“三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职工作业行为,打牢安全基础,促进安全生产的健康、和谐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从预防“三违”行为入手,将反“三违”活动当做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长期性、重要性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制定目标,明确责任,严格考核,长抓不懈,抓出成效,大范围、大幅度减少“三违”行为,杜绝事故发生,确保零工亡、零重伤的年终实现。

  二、职责

  1、 全矿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本制度。

  2、 安全副总、安检科负责本制度的执行、监督和考核。

  三、定义

  ⑴“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

  ⑵“三违”人员:具体指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公司及矿各项管理制度而进行指挥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三违”指标分解

  1、矿长月度反“三违”人数不少于1人次,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反“三违”人数不少于1人次。

  2、副总工程师月度反“三违”人数不少于1人次。

  3、机关科室(井下)的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反“三违”人数不少于2人次。

  4、安全检查员反“三违”人数不少于1人次。

  五、反“三违”信息的登记、收集、处理

  ⑴各单位要建立“三违”登记台帐及管理人员反“三违”考核记录;

  ⑵反“三违”人员要在抓到“三违”人员当日,将“三违”人员的姓名、内容、时间、处理意见填写在“三违”登记台帐上,安检科负责收集信息,并对严重“三违”行为进行通报处理。

  六、奖惩

  (1)安检科每月月底前完成本月管理人员反“三违”指标考核,落实奖惩;

  (2)当月完不成“三违”指标的,每少1人次,扣除安全抵押金的30%,不抓三违的安全抵押金不兑现。对制度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的,取消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3)对反“三违”成绩显著、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500—5000元奖励;

  七、以下“三违”为重点打击对象,处理措施为取消一切安全奖励和评先资格、辞退或留矿察看一年处分、罚款1000元。

  (1)瓦斯超限作业;

  (2)违规悬挂、包裹瓦斯监测探头;

  (3)酒后入井;

  (4)井下吸烟;井上仓库、主要机房吸烟;

  (5)井下无措施或措施无总工、矿长签字烧焊;

  (6)违章送电;

  (7)带点检修或带电打开电气设备;检修时无专人看守馈电开关或看守人脱岗;

  (8)放飞车、乘皮带、乘溜子或扒坐矿车、蹬钩;

  (9)私自把炸药、雷管带到井上或私藏炸药、雷管不退库;

  (10)耙装机扒渣期间,人员进入耙装区域,或耙装区域一人操作耙装机耙渣,或站在扒渣机侧直接操作手把前移扒渣机;

  (11)空顶作业;

  (12)破坏安全设施;

  (13)截锚杆、锚锁绳进行支护;

  (14)井下打架;

  (15)穿化纤衣入井;井下睡觉;(含地面班中睡觉)

  (16)井下盗剥电缆;

  (17)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18)经安委会研究认定的其他严重违章行为;

  矿井领导干部值班、跟班、带班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组织指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问题,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现就矿井各级领导值班、带班规定如下:

  一、干部值班

  1.矿井每天必须有一名矿领导值班,负责组织当天的科室、区队人员值班,负责协调当天矿井的安全生产问题,了解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清楚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组织本班值班人员分析、处理当天存在的安全问题,监督各区队干部现场跟班情况等。值班矿长必须参加当天的安全生产调度会,其他领导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

  2.各业务科室、区队每天必须安排人员值班。机关各科室每天有一名管理人员值班,区队每天有一名队正职值班。值班人员负责当日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指挥、管理、隐患处理和突发事故的抢险。抢救工作,开好班前会,听从矿井值班领导的统一指挥,及时向矿井调度汇报情况。

  3.值班时间:从当日8点至次日8点,实行24小时值班。

  4.严格值班的交接班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连续性。严格干部值班跟班制度,特别是节、假日期间必须加强值班、跟班到现场。

  5.各单位必须严格安全生产值班制度,不得空岗和脱岗。凡因病、事、出差等原因不能值班者,必须请假,由单位负责人安排副职人员替班。

  二、干部带班(跟班)

  (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到现场工作制度

  1、矿长按照月度计划完成下井带班和公司规定的总入井工数;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和技术管理的矿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次;生产、机电等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8次;生产科室的科长、副科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8次;综合办公室正副职下井不少于10次,其中每周至少下井跟班1次,每周上四点、零点各不少于1次;基层区队的队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8次;基层区队的跟班副队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26次。

  2、矿管理人员值班,每班必须安排人员下井带班,带班人员在井下时间不少于8小时,并坚持现场交接班且向调度室汇报跟班地点,汇报不得少于3次。

  (二)、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及现场工作职责

  加强对各大系统和大型生产设备及保护设施的完善、重点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察;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措施的制定;狠反“三违”,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抓好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区队级干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四不生产”原则的具体执行者,是现场把关的第一责任者。

  (三)、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及现场工作要求

  1、建立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及现场工作档案,保证调度室井口信息站、安检科三对照。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及现场,要认真了解井下安全状况、分管区域及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明确井下施工地点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提高下井及到现场检查的针对性。

  2、加强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及现场排查隐患记录填写的管理工作。领导干部下井前到井口安检信息站签名,入井后向调度室汇报,升井到安检信息站填写记录,做到下井的时间、班次、路线及地点填写清楚,隐患内容及整改意见具体。

  3、加强四点班、0点班下井的管理。领导干部下井,必须保证四点班、0点班有人下井带班,基层区队领导干部四点班、0点班下井次数应不少于下井指标的1/3。

  4、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到现场后,凡不在排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填写下井时间、地点和隐患的,一律视为没有下井。

  5、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必须坚持与工人同上同下,确保现场管理到位、安全责任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6、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请假等原因,未完成规定下井指标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写出原因,经上一级领导签字,交调度室备案。

  7.领导干部(矿级)带班调班必须经矿长同意。

  (四)、严格考核,实行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及现场指标完成情况处罚制

  1、每月底由安检科、调度室对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及现场指标完成情况张榜公布。

  2、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及现场指标完不成,每少一次,扣除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20%,扣完为止。

  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1、为了确保生产正常、安全运行,各班下井带班领导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交接班时,必须由上一班带班领导向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或中央变电所交接,不得委托他人交接班。

  3、矿在井下建立交接班记录簿,记录簿内容包括:带班下井人员、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主要存在的安全隐患、本班处理的安全隐患情况、未处理的原因说明、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人交接班签名、交接的时间、地点等。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可以在作业场所交接班。

  4、井下现场接班时间为:早班:8:40;中班:16:40分;夜班:0:40:。

  5、现场交接班时,上班的带班领导与下班带班领导进行交接时,要对井下各作业点的安全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作详细的交待。

  6、当班带班领导,对上班交待的安全重点、工作面等作业点的隐患首先进行检查、维修或整改,在安全的状态下,才能组织生产。

  7、认真填写好现场交接班记录。

  8、交接班记录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考核。

  9、未做到现场交接班的,每次罚款200元,现场交接班记录未填写签字的,每次罚款100元。

  10、本制度从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安会。

  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结合《春风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搞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亲自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安检科会同相关科室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五定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旬由安检科会同相关科室收集后,如实按相应的项目(内容)存入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姓名、下井时间及班次、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由于录入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入人员考核罚款50元/次。

  6、每月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表存入档案,由安检科负责收集、保存。

  7、安检科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历年的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9、本制度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归矿安委会。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事故后,现场跟班带班干部、安检员必须迅速将事故简要情况向调度室进行汇报,同时要积极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抢险救灾。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单位,以及救护队、矿医疗所等,及时采取抢救工作。

  对发生的各类事故,由安检科值班人员、调度室值班人员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了解现场情况。事后,针对不同的事故由分管科室负责组织分析,其他有关科室、事故单位领导、当事人和分管矿井领导参加分析会。人身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机电运输事故由机电科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事故、水灾、工程质量、顶板事故由生产科负责组织;生产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在24小时内组织分析,3天之内拿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矿井安委会研究处理。以上事故安检科都要派人参加分析会,并核实分析结果的落实情况。

  对隐瞒事故或人为造成事故扩大的责任人将提高一个档次追究责任。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职责是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

  三、责任追究

  1.出现重伤,区队跟班副队长、班长就地免职,当班安检员及相关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区队正职及负主要责任的业务科室正职免职;扣罚事故单位全部安全结构工资;冲消事故单位安全风险抵押本金;根据责任大小追究业务科室其他人员责任。

  2.出现轻伤,扣罚事故单位全部安全结构工资。对当班班长以上管理人员、事故主要责任人和当班安检员每人罚款500-1000元,对当班职工人罚款200元,事故单位安全风险抵押当月奖励不兑现,根据责任大小追究业务科室相关人员责任。

  3.发生事故后,单位要及时上报调度室和安检科,经鉴定伤情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经查属实者按其伤情提高一个档次处理。

  4.出现重伤以上单位,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全年出现二次轻伤的单位,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严重“三违”人员及事故主要责任者,取消评先、选招、升职、晋级资格。全年累计3次(含3次)以上“三违”者取消其半年及年终各种奖金和奖品。频繁出现“三违”的危险人员,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辞退处理。

  5.对出现瓦斯超限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发生一次突水事故造成淹头淹面的,总工程师、安全矿长记过或警告,区队队长免职,业务科室负责人降职,相关责任人记过并1000—3000元罚款。

  7、采掘工作面发生一次顶板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8、发生一次影响4小时以上机电责任事故事故,单位罚款2000—5000元、区队长罚款200—500元。

  9、发生被盗、火灾、交通等损失3000元以上的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事故汇报制度

  一、事故汇报总体要求

  1、矿井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现场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和人员情况,同时组织现场人员实施抢救。矿调度室调度员接到汇报后,应立即通知矿值班人员和其他领导、有关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到调度室,根据事故情况,制定抢救方案和措施,组建临时救援小分队,明确负责人,如有必要可通知禹州市矿山救护队协助抢救事故。

  2、矿井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发事件,矿调度室应立即弄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和人员情况,在组织抢救处理的同时,由当日值班领导(或矿值班领导委托调度室主任)按照事故汇报的规定和程序,如实向公司调度室汇报。事故一时难以弄清、弄准情况的,也必须先汇报事故概况,然后再做多次补充汇报,不得迟报、瞒报事故。

  二、事故汇报规定

  (一)发生下列重大非伤亡事故或事故隐患,矿调度室应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汇报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1、全矿井停电;

  2、主扇出现故障,造成全矿井井下停风;

  3、地面火灾、井下火灾或井下出现高温火点;

  4、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5、井筒或地面灌水、井下突水;

  6、排水泵房发现有隐患或进水淹泵;

  7、主提升设备断绳、坠罐、蹲罐、卡罐、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8、斜井(巷)跑车撞人;

  9、采面冒顶堵塞风流、掘进工作面冒顶堵人;

  10、输电主干线停电;

  11、压力容器爆炸;

  12、矿井出现单回路供电;

  13、其它认为严重的事故。

  (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30分钟内必须如实上报公司调度室;重特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上报。

  (三)因工农关系纠纷、劳资纠纷或其它原因发生的影响矿井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突发事件,1小时之内如实上报公司调度室。

  (四)各类事故汇报会记录必须书写清楚,不得涂改,妥善保存。

  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 矿井必须对生产经营各个部位、各个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并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分轻重缓急,进行整改。

  二、 隐患排查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三、 矿井每月必须组织三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天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四、 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68种隐患逐条进行排查,并建立档案。

  五、 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定时间、定项目、定资金、定措施、定责任人)原则,落实整改。

  六、 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顿,进行处理;一般隐患必须由煤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方案,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

  七、 停产整顿矿井或单项工程,由下发停产整顿处理决定书的部门落实,并进行组织验收,限期整改的隐患由矿井隐患查处部门检查验收。

  八、因重大隐患被停产的头面,矿上自查每停产一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单位正职各罚500元;公司以上检查每停产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0元,单位正职各罚1000元,设备被停运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单位正职各罚500元。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确保有效保障安全投入,杜绝安全欠账或违反规定安全不投入。结合本矿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矿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账户,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账户由矿财务部门与安全生产部门共同管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安全设施投入、安全奖惩等,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认真落实上级规定,安全费用提取吨煤不得少于20元,足额提取;

  三、安全设施必须按规定购置安装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严禁生产,安全设施不齐全的机电设备严禁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专项资金包括的范围如下: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更新改造;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

  3、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

  5、完善和改造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6、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7、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8、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严禁入井,严禁上岗作业。

  一、煤矿入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身体健康检查,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严禁入井;

  二、入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办理入井证方可入井,上岗作业;

  三、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维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四、入井人员入井时必须要自觉排队、严禁拥挤;

  五、入井人员严禁扒、蹬矿车、乘坐皮带、严禁井下睡觉;

  六、入井人员必须服从领导,自觉遵守矿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三违”;

  七、入井人员要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注意事项、自救器正确使用方法、自救与互救知识;

  八、入井人员要熟悉各类灾害事故的避灾自救常识和避灾路线。

  人员出入井清点制度

  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到矿灯房领灯并携带人员定位仪,灯房管理员必须对领灯情况进行登记。以便矿调度室及时掌握入井人员总数。

  2、井口把钩工及副井信息站必须每天对每班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将统计报表及时送交矿生产调度室等部门。

  3、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到灯房交矿灯自救器和人员定位仪。

  4、各基层单位要进行认真的考勤,每天将本单位的出勤情况和矿调度室进行核对

  5、对于弄虚作假人员,一律扣处当天的工数,并罚款50元。

  安全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国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煤炭行业必须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按时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安全管理经验,发现整改安全隐患,布置安全工作,消灭安全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一、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各科室及区队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无故旷会一次,罚款100元;

  二、矿每天早上7:30和下午2:00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议;

  三、每月由矿长组织召开一次矿长办公会;

  四、各区队必须按照规定召开班前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安检科不定期进行检查区队会议召开情况,不召开按矿规定给予处罚;

  五、各区队每周组织召开一次班后会议;

  六、矿安全大检查、上级部门对矿进行的各类检查,检查结束后矿必须召开隐患问题平衡整改会议,按“五定”原则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开临时性安全会议;

  八、各种安全会议记录必须齐全。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一、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每年编制《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每季修订一次;

  二、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矿长负责,组织全矿职工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贯彻、落实;

  三、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四、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当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程序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五、按照演练计划,每年组织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进行一次矿井消防演习,并定期开展矿井各种灾变事故的撤离、抢险演练;

  六、按规定每年与当地救护部门签订救护协议。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司设备、器材管理机构和职责

  1、机电、供销部门是公司设备、器材管理专业机构,职责是:负责公司所有设备、器材的选型指导、计划审批、现场使用的监督与检查,大中修理审批、统一调拨,更新改造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二、矿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的说明

  (一)矿机电科、综合办作为设备主管部门,对全矿的机电设备进行管理,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到货落实、入库验收、编号、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参与新设备的选型工作,并对新设备的选型拿出具体意见。其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

  2.负责全矿设备(包括自筹设备)计划、购置、大修计划编制及管理工作。

  3.负责全矿所需设备的计划上报、审批及落实工作。

  4.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

  5.负责全矿设备分配、调拨工作。

  6.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

  7.参与并负责新设备的验收工作。

  8.负责组织验收修理单位承修的设备。

  9.负责设备的检修计划的编制、审批、上报;组织检修措施的编制及审批,存档和现场落实。

  10.负责全矿设备的配件计划编制、审批、上报和落实工作。

  11.审查确定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拿出具体方案,并负责实施。

  12.负责全矿所属范围内设备的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13.定期协助矿培训部门对机电运输系统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技术考核学习有关安全知识

  14.对全矿机电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决定。

  15.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性能测试、鉴定、校验,保护的计算、整定等工作。

  (二)负责指导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的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对其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负责。

  (三)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指标是:90.5.1,即设备完好率为90%,设备待修率为5%,事故率为1%。

  (四)矿机电科、综合办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帐、卡、图、牌板管理、设备编号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做到帐、卡、物、图、牌板五对照,并有电子版。机电科每月定期组织一次设备大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帐、卡、图、牌板。

  (五)矿机电科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清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办法并安排限期整改同时进行处罚。

  (六)矿机电科负责对每起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

  三、矿井设备领用、移交管理办法

  (一)矿机电科、综合办负责管理和调拨矿内机电设备和器材。

  (二)各矿下属单位(区队)领取设备时,必须由区队材料员到综合办办理设备领用的出库手续。原则上必须先办理手续,后出库(抢险、救灾除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急用设备必须经矿调度室、机电科签字后,可先出库后办理手续,但第二天材料员必须到供销科补办有关手续。

  (三)机电科负责,使用区队参加,对设备完好情况、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后方可入库或下井。下井前,必须由机电科出具的三联入井证(机电科、井口、使用单位各一份),否则禁止下井。设备出井时,三联入井证上三个单位共同签字后,统一交机电科存档,对于缺件或损坏的,按照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办法、各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处罚。

  (四)对正在运行的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电科组织原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移交。

  (五)升井设备,由机电科安排矿内修理,矿内无法修理的,由机电矿长签字后,对外委托修理;修理前,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和修理单位共同对设备进行拆检、损坏鉴定,确定修理项目,并有记录。

  (六) 机电设备、器材的帐、卡、物、排版等由机电科统一建立并管理,各区队应建立帐、卡、物台账,并与机电科一致。

  (七)矿井设备图纸资料由机电科统一整理、建档、登记、保管。

  (八)机电设备、器材的其它管理,按照有关制度或办法执行。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为防止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现对矿井的顶板、瓦斯、水、火、煤尘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l、各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矿井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一、矿井顶板事故预防安全管理制度

  1、各矿井采、掘工作面工程及所有其它井下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对掘进巷道贯通要作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5、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7、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沟、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8、采掘工作面防止漏煤的注水措施和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9、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组织地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10、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11、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12、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二、矿井瓦斯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每一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两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4、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管理上对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三、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3、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综合措施。

  4、地面防治水:

  (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

  (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7)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四、矿井火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严禁烟火入井,一经发现开除出矿,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2)井口附近20米,严禁烟火、取暖、进行电焊工作;

  (3)加强机电完好管理,消除失爆,消除延燃电缆入井;

  (4)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放炮,查出违章放炮给予重处;

  (5)逐步改变落后的开采方式和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收。

  (6)一旦发现井下出现火灾,如火势不大,对人的安全威胁不大,要立即将火扑灭,然后向矿调度室汇报,如火势威胁大,应立即将全部人员沿逆风方向撤出,并立即向矿上汇报,矿接到汇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处理方案,并制定出治理灾害措施,进行治理,如威胁太大,本矿不能处理,要立即向公司和救护大队汇报,以求得支持帮助处理。

  五、矿井煤尘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进回风,都要安设洒水喷雾装置,其中回风系统中每100米安设一组;

  (2)严格做到放炮后,装煤前都应洒水降尘;

  (3)井下所有巷道,每月派专人对巷道顶底及两帮的煤尘进行清扫,防止煤尘堆积。 现场必须要备用水泵。

  安全举报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结合实际,制定禹州神火春风矿业有限公司安全举报制度。存在以下问题时,职工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举报: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未建立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五)超层越界开采的。

  (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使用明令禁止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八)无《规程》《措施》擅自开工作业的。

  (九)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还强制职工作业的。

  (十)干部违章指挥的。

  (十一)隐瞒事故的。

  (十二)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十三)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十四)员工有“三违”行为的;

  (十五)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十六)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十七)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八)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二、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为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经调查属实,将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一、为了促进安全工作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强化安全对经济利益的考核、维护,监督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制定禹州神火春风矿业有限公司《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二、与安全挂钩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安全月兑现、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安全奖、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等。

  三、考核依据《安全奖惩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等,实行考核兑现。

  四、安全考核实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兑现,考核结果在发放有关安全方面的奖金中扣除。

  五、各区队要牢固树立安全就是利益、安全决定利益的观念,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区队、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对任何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都进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兑现、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使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真正起到促进安全生产作用。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

  一、检查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二、检查次数及内容:

  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检查。

  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

  ⑴总回风、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每班检查3次;

  ⑵处于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井下硐室、每班检查2次;

  ⑶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3次;

  ⑷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1次。

  ⑸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每班检查3次,

  ⑹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检查1次。

  ⑺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每月由安通科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通防科、总工程师审批。

  3.检查内容

  1.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2.大巷中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3.密闭内外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空气温度、水温)、氧气等;

  4.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

  5.处于回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7.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随时增减检查内容。

  第二条 瓦斯检查管理:

  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

  二、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

  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成后,都要及时向调度电话汇报。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汇报。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

  六、瓦检班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安通科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煤巷30米,岩巷50米。

  2.采煤工作面:距回采工作面出口30米处。

  3.串联通风: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

  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

  九、检查路线:每月月初由通防科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同时在月初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必须由矿总工师审签后执行。

  十、瓦检员严格执行在井下面对面、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

  十一、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十二、班中3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时间在接班后的1个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时间在接班后的3个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时间在下班前一小时内完成。

  十三、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瓦检手册上认真签字,需要交接的内容应填写清楚。

  十四、交接内容包括:

  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

  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

  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控、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在交接班手册上,由交接人鉴字。

  十五、每个矿井都要建立《通风、瓦斯日报表》和《通风调度值班记录》,两种报表均由通风调度每班填报,通风科队长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对报表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到通风科队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可查。报表数据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十六、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调度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代理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独立采区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十七、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

  十八、通风调度日报要全面反映当日存在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

  十九、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通风科(队)管理人员的处理安排、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通风调度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科队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跟班通风科队长班后审阅签字。

  二十、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数据认真核查。

  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检查手册上填写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并在指定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及瓦斯传感器对比值。对检查出的结果告知现场作业人员。

  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4.通风队值班干部,不定期审查“瓦斯检查手册”,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5.通风科管理人员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应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二十一、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通风科队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瓦斯氧气两用仪化等。

  2.通风队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3.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及维修、通风队负责仪器收发、充电、日常维护、使用、管理责任。

  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报警值、仪器的电压进行检查,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6.井下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仪器使用后必须及时送回发放室,发放人员必须及时检查,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

  7.标校仪器必须采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8.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9.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第四条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

  1.排放瓦斯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2.破壁排放瓦斯前,瓦检员或救护队员首先检查闭前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进行破闭工作。

  3. 严格控制瓦斯排放量,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

  4.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5.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

  第六条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

  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放炮。

  3.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一、为认真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提高职工的操作技术水平,将“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具体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工种具体分布情况

  1、采煤:班组长、液压泵站工、输送机司机、机电维修工、安全出口维护工等。

  2、掘进:掘进班组长、钻眼工、支护工、装岩机司机、绞车操作工等。

  3、机电、运输:锅炉水处理工、司炉工、井下变配电工、胶带输送机司机、装卸载司机、水泵司机、中央变电所配电工、35KV变电所值班员、充电工、空气压缩机司机、通风机司机、主提升机司机、钢丝绳检查工、绞车维修工、机修工、小型电器管理工、电缆管理工、电气管理工、矿井水处理工、电修工、机械安装维修工、电气焊工、矿车维修工、电机车司机、给煤机司机、刮板运输机司机、装岩机司机、信把工等。

  4、通风:防尘工、测风测尘工、通风工、瓦检员、安全监测工、便携仪维修工等。

  5、火工品管理:爆破材料管理员、放炮员、爆破材料运输工等。

  6、其它:地质工、测量工。

  四、操作规程的学习与考核

  1、各工区根据自身特点,组织操作规程学习,每个职工都要建立学习笔记,各工区将职工的学习情况作为月度考评的依据。

  2、业务部门负责对学习的组织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学习效果。

  五、现场正规操作检查

  1、结合各工区内部考核、专业抽查考核的方式,对各岗位正规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现场非正规操作情况的处罚标准,参照《春风煤矿安全处罚办法》执行。

  六、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验

  分专业组织,对照操作标准,每年选取部分工种进行一次技术比武,由各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考核标准,兑现奖罚。

  入井检身制度

  1、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出入井人员携带违禁物品入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建立出入井人员井口检身制度。

  2、井口检身工为井下安全、财产保护第一道关口,检身工要认真履行自身岗位责任制,严格把关,把一切不安全物品、人员挡在井口外;把井下一切不应带出的物品封在井下,确保井下安全与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3、检身工必须进行井口手上交接班,严禁脱岗、离岗。确需暂时离岗的特殊情况下,应委托1人(调度员)暂时代守井口,但不能上下人员,且暂时离岗不能超过10分钟。违者发现一次扣款5~10元。

  4、无人员进出井时,检身人员守住井口,禁止闲杂人员在井口逗留,不制止者,发现一次扣款5元,造成后果者,由双方共同负责。

  5、有人员入井时,先清点好人员,再逐个对入井人员进行严格、认真、仔细搜身,对带有的违禁物品(烟、火、易燃爆物),一律进行没收,且记名交技安科进行处理,严重者,禁止其入井。对矿灯失爆进行登记,并勒令其更换,否则禁止入井。对穿化纤衣服者,责令其脱下并进行没收,对着装穿戴不齐或不合格者,禁止入井;对喝酒者,禁止入井;对拒不接受搜身检查或不报真实姓名者,禁止其入井;无理取闹、甚至相威胁者,马上报安检科、矿办室、保卫科进行处理。并对上述进行认真登记。搜身完后,检身工组织人员有秩序地入井。

  6、有人员出井时,必须出井人员进行严格逐个搜身后,方可让其离开。对有带违禁物品和不允许带出的材料进行没收,并登记后报技安科、矿办室处理。对带出的其它物品也要进行登记备查。拒绝搜身或不报姓名者,由技安科、矿办室、矿保科处共同处理强制执行。

  7、凡未进行严格搜身者,后果由当班搜身工负责。平时矿级管理人员抽查到未搜身者,扣款5~10元/次。

  8、检身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每班认真登记好出、入井人数,做到心中有数。对干部入井要认真考核,不弄虚作假,并保存好原始记录,不得遗失,否则后果自负。

  9、每个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接受并配合检身工的工作,确保制度的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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