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运输系统相关制度
主运输系统相关制度
(一)、领导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1.分管副队长至少每周需对主煤流沿线进行一次巡视。
2.分管副队长至少每周对巡检工的思想状况、劳动纪律及工作效率进行一次巡视。
3.支部书记每半月需对主煤流沿线进行一次巡视,掌握巡检工的思想状况、劳动纪律及工作效率等情况。
4.技术员应对分管的业务范围经常性的到现场进行巡视。每周至少一次,凡重大工程和重要工作项目要坚持和工人同上同下,不擅离现场。
(二)、巡回检查制度
1.巡检工按巡回检查路线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2.队长每月巡视不少于两次,书记每月巡视不少于一次,分管副队长每月巡视不少于三次,技术员每月巡视五次。
3.新投运的设备应重点巡视。
4.巡视应充分发挥感觉器官如耳听、眼视、鼻闻对仪表指示、设备运行温度进行检查。
5.巡视人员巡视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技术员、分管队长、队长汇报。
6.一般问题应组织人员检修,重大问题经队长、机电科科长、机电副总、机电矿长、矿总工同意后确定检修时间,并编制完备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皮带接头检查制度
1.皮带安装时,应对所有皮带接头编号,并将接头长度测量作为标记,记录在案。
2.每月对所有皮带及皮带接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具体时间为:每月的1号,11号,21号,对接头外观及伸长量进行详细检查,并详细记录。
3.每次检查时,应由技术员组织维修工参加。
4.检查结果应由检查人、巡检工、技术员、队主管领导签字,并报矿主管部门领导审阅。
5.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矿机电科及主管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处理。
6.每年对所有接头进行一次X光拍片,检查钢丝绳有无异常变化,同时将X光片存档。
(四)、驱动机房巡回检查制度
1.巡检工必须按照巡回检查线路图规定的路线进行巡回检查。
2.巡检工必须认真按照巡回检查表中所规定的部位、内容、时间进行检查。
3.对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无法自行处理的,要立即向队调度汇报。
4.认真填写巡回检查记录。
检查部位、内容、时间表
序号检查部位检查内容检查时间
1操作台,变频柜,电源柜各种仪表,信号显示,技术参数随 时
2各紧固螺栓紧 固8小时
3轴 承润 滑、 温 度2小时
4电 机声 音、 温 度8小时
5减速器 压力指示、漏油8小时
6冷 却 风 扇外观、声音、漏油4小时
7高 低 压 柜外观、各种仪表4小时
8液 压 站油泵声音、管路各部接头、油温、仪表4小时
9制 动 系 统闸瓦间隙及磨损8小时
10皮 带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卡、磨、跑偏等现象随 时
11扫 煤 器是否有效,与皮带接触是否符合要求4小时
12逆 止 器漏油、温度2小时
13滚 筒无破裂、键不松动,胶层完好,声音正常8小时
(五)、交接班制度
1.各班巡检工都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
2.各班巡检工必须做到现场交接班,要做到安全,存在问题、防范措施、文明卫生交待清楚,工具齐全时,方可履行交接手续。
3.工作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不能进行交接班,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交接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行交接班时需经队领导批准。
4.如违反各项制度,自作主张进行交接班者一切责任由接班者承担。
5.双方对现场认可,履行交接手续,同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6.在交接班期间,班组长要认真履行职责,重点对所配工器具、消防器材,做到现场交接,防止丢失或损坏。
(六)、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要害场所的巡检工要熟悉业务,责任心强。
2.要害场所的巡检工,工种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3.巡检工必须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严禁无证上岗,有权制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
4.室内不准高声喧哗,任何人不准将易燃易爆品带入机房。
5.室内严禁吸烟,保持室内清洁。
6.管理好室内各种设施、工具、用具及消防器材。
7.集控室巡检工要保持控制柜的清洁,以防煤尘进入。
8.进入要害场所参观的工作人员,必须由本队或有关部门领导陪同,并填写“要害场所登记薄”。
1.事故追查流程: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性质、类别;
(3)发生事故在场人员;
(4)发生事故当班巡检工、队值班干部;
(5)事故原因及分析;
(6)事故处理意见;
(7)应该采取措施;
(8)参加追查会议人员;
(9)做好追查记录。
2.轻伤以上人身事故追查制度:
(1)凡是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要立即向调度室进行汇报;
(2)给队值班干部进行汇报,由值班人员根据情况给调度室及矿总值班汇报,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如果隐瞒不报者,要追究责任。
3.机电事故追查制度:
(1)机电设备卫生要保持清洁,设备完好,正常运转,真正做到勤检、勤修、勤保养,确保生产正常运行,如果发生机械不正常运转,带病运转影响生产,要追究当班巡检工的责任。
(2)在维修和检修期间,没有执行停送电制度,带电检修属于安全事故,要追究检修人员的责任。
(3)机电设备不完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要追究当事人或当班巡检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