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鑫盛(新密)煤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郑新鑫盛(新密)煤业公司
二0一二年元月十日
井下“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区域划分
通风科对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负责编制(修改)通风瓦斯管理措施;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范鑫盛煤业“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工作。
一、矿井轨道运输巷内的“一通三防”设施及由运输队负责。
二、各皮带、溜子机头防尘设施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和维护、各包机区队负责使用和看管,并负责清扫设备机头前后10米的巷道煤尘。
三、各工作面下付巷自进风口至工作面、工作面上付巷到回风口由采煤队负责。
四、掘进区域自风机安装处至掘进头及掘进区域回风巷,由各掘进队负责。
五、没有设备和不通轨道的其它巷道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由维修队负责。
六、“一通三防”设施包括:风门、密闭、调节风窗、挡风墙、栅栏、隔爆水袋、防尘水幕、防尘喷头、防尘管路、风机、风机电缆、风筒、自动倒台开关、监测电缆、监控分站、各种监测传感器及瓦斯检查牌板等。
一、采区准备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得布置采煤工作面,否则对生产技术科罚款10000元。
二、巷道设计首先要优化通风系统,特别是角联通风系统及锐角通风巷道,尽量减少各种联巷及通风设施,保证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合理;合理选择支护形式和材料,否则对生产技术科罚款5000元。
三、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等。因地质条件限制,工程摆布不开,确需串联通风,生产技术科要先报总工程师同意,由通风科制订串联通风措施报郑新公司审批,郑新公司批复同意方可施工。串联通风措施执行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责令停止生产。
四、通风能力不足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以风定产,不得超通风能力生产,否则对主管科室和施工区队各罚款1000元,并责令停产。
五、工作面回收打断前,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到位,否则对通风队罚款500元,每推迟一班影响回收对通风队加倍处罚。风机没有到位,回收单位打断工作面,对回收单位罚款50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工作面结束后不及时回收,影响密闭的对生产技术科罚款500元,对回收单位罚款500元。
六、机电运输科、机电队每季度组织一次反风设施检查,并有记录可查,否则对机电运输科、机电一队各罚款200元。
七、矿井主要通风设施装置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5%,否则每超过1%,按责任对机电队、通风队各罚款200元。
八、矿井有效风量率低于85%的,对通风队罚款500元。
九、每月由生产技术科组织维修队对专回巷道煤巷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及整改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通风科、安全质量监察科,否则视为无检查,每少组织一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十、每月的第三个星期四由通风科组织安全质量监察科、生产技术科、救护队、通风队、维修队、开拓一队进行一次专回专项检查,并在调度会上通报检查结果,否则对通风科负责人罚款100元。
十一、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矿井“一通三防”系统例会,分析解决“一通三防”系统存在的问题。对旷会人员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十二、进入专回检查人员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且不能少于2人,进入专回检查前后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十三、对专回查出的问题由业务部门按整改计划进行落实,安全质量监察科监督,逾期完不成的由安全质量监察科按照有关制度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十四、通风巷道要保证有足够的通风断面,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安排扩修及维护,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三专两闭锁供电供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十五、违反规定在矿井回风巷或采掘工作面回风巷设置有调节风门或其它控风设施的,对通风队罚款5000元。
十六、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十七、专用回风巷不专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十八、风速超限或最低风速低于《规程》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十九、矿井主要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严重失修(而未安排扩修)的,按每5米一处处罚,对生产科罚款500元。
通风系统调整制度
1、突出危险工作面距贯通剩余6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由通风队在被贯通巷道入口处设置栅样,揭示警标,否则对通风队罚款200元。
2、接到贯通余20米的通知后,通风科、生产科共同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做好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的准备工作,由于工作不到位影响贯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贯通当班,必须撤出该采区内的所有作业人员,由通风科、生产科派人到现场调整通风系统,不按巷道贯通措施执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巷道通风系统调整后,应停止向该掘进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机运行,并由现场瓦斯检查员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情况,确保贯通巷道内瓦斯不超限,否则对瓦检员罚款50元。
5、在进行通风系统调整时,参加通风系统调整的人员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系统调整情况,否则少汇报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矿井测风制度
1、全矿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和硐室每10天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井下巷道贯通、主扇调速、局部风量调节等情况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否则对测风员罚款100元。
2、全矿井测风地点设置由通风科主管技术员负责,井下测风由测风员按要求进行,由于测风地点设置不到位影响测风的对主管技术员罚款100元。
3、测风后,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内容要齐全,字迹要清晰,否则对测风员罚款50元。
4、每次测风结束后,测风员要将测风结果及时核算,以书面形式将测风数据按时报通风科长审阅。否则对测风员罚款50元。
5、通风科主管技术员每月要根据测风结果对全矿井风量分配情况进行分析,制定下月风量分配计划并下发有关科队,以便及时进行风量调节。否则对通风科主管技术员罚款50元。
6、通风科主管技术员要根据测风结果每月28日前编制“一通三防”综合信息月报表,并及时上报郑新公司通风管理处。否则对通风科主管技术员罚款50元。
7、测风员要在每月10日、20日、30日将当月上、中、下旬的测风数据提供给通风科长审核,每推迟一天对测风员罚款20元。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对局部通风作出设计,对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风筒直径、风筒出口风量、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作出明确规定。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必须实现:1.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供电);2.瓦斯风、电闭锁;3.风机自动换台;4.风筒自动倒切;5.阻燃抗静电风筒;6.风筒双反压边;7.风机开/停传感器,否则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一、局部通风机消音器变形损坏,对通风队罚款100元。消音器供应不上的对供应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二、推广使用风机专用开关,在安装开关时,机电运输科要制订延时整定方案,合理整定启动延时时间。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三、交接班时,瓦斯检查员要进行自动倒台试验,通风调度要做好记录。不进行自动倒台试验的,对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记录不合格的,对通风调度员罚款30元。
四、瓦检员发现自动倒台不灵敏或不起作用的,对包片电工罚款50元,并立即通知通风队处理,2小时内必须处理好,否则对通风队罚款200元。
五、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无衬垫或无吸风罩、消音器漏风,每处对通风队罚款50元。
六、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或吸循环风、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限期处理。
七、私掐风筒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八、新开工需局部通风的地点,通风队必须把风机安装到位,否则对通风队罚款50元,因风机供应不及时罚机电运输科50元。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措施在前,施工在后”的原则,不经通风部门同意私自施工,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
九、正常情况下一台风机不准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用风,否则对通风队队长罚款1000元。
十、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的供风能力安装风机而造成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对通风队队长罚款100元,对通风队罚款1000元。
十一、风筒接头漏风、漏洞超过规定的每项对通风队罚款20元。
十二、运料或其它原因划破风筒每200mm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破口大于500mm加倍处理,破口达1m长罚款500元,破口在2m以上按风筒价格对责任单位处罚,故意损坏风筒的按其破坏程度加倍处罚。
十三、风筒无反接头或无反压边,每发现一处对通风队罚款50元。
十四、风筒吊挂不平直每一处(10m为一处)对通风队罚款50元。
十五、因检修不及时,造成局扇烧毁,对通风队罚款1000元。
十六、用荆芭或其它物品堵塞风筒出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十七、风筒有环不挂,每一个对通风队罚20元。
十八、造成风筒脱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未处理继续作业的,对施工队罚款1000元。
十九、精品掘进工作面的风筒自风机开始编号,编号不全或无编号的每处对通风队罚款20元。
二十、临时停风地点没有及时停电停工撤人、汇报的对跟班队长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各罚款100元。
二十一、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二十二、掘进面停风未检查风机及启动装置附近瓦斯送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二十三、遇有雷雨天气时,由通风调度安排瓦检员守在局部通风机附近,瓦检员需到迎头检查瓦斯时,必须先向通风调度汇报,无故不守在风机附近又不在迎头的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二十四、掘进工作面需要吊挂的风机,由生产科安排施工队完成吊挂眼施工和托钩的安装工作,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二十五、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及相关试验管理如下:
1、由瓦斯检查员每天八点班必须对各掘进地点的局部通风机进行自动倒台试验,试验前先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员落实变电所供电无异常后,方可开始试验,四点班、零点班不再进行局部通风机倒台试验工作。
2、若发现局部通风机倒台试验出现异常时,严禁进行局部通风机的检漏试验。
3、各掘进面瓦斯检查员每班接班后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建立倒台试验和风机检查情况专项记录。
4、瓦斯检查员进行局部通风机倒台试验和局部通风机检漏试验期间,机电科必须安排供电技术员在通风调度指挥试验工作,并对试验期间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处理。
5、瓦斯检查员每天进行局部通风机检漏试验结束后,将局部通风机倒换运行,即:单数日期运行一回路局部通风机,双数日期运行二回路局部通风机。
通风设施(风门 密闭 挡风墙 调节风窗)管理制度
一、通风设施建造前,由通风科现场标定风门位置,通风技术员编制通风设施建造设计,经通风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对于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每次对通风队罚款1000元。
二、通风技术员必须提前两天完成通风设施设计、审核及下发工作,因设计原因影响通风设施建造的,每次罚通风技术员100元,主管科长50元。
三、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及角联巷道内的风门,必须设置为永久正反向风门,并实现联锁。
四、对新建、改建风门的规格必须统一,风门规格:1400mm*1800mm,遇特殊情况需变更风门规格的,必须请示有关领导批准。
五、通风设施建造前,由生产技术科负责按照以下要求完成通风设施掏槽、围岩(煤体)的注浆锚索联合加固工作。对未按要求加固、掏槽或加固、掏槽不符合要求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煤巷通风设施必须对设施建造位置前后5m巷道的煤层采取壁后注浆、缩小棚距、联锁梁、打设锚杆等措施进行联合加固。①注浆加固深度不得小于5m,注浆压力最终压力应介于2~3Mpa之间。②设施建造位置的巷道支护必须缩小棚距,棚间距不得大于0.4m,以提高巷道的支护强度。③联锁梁应垂直巷壁布置五道,每道联锁梁间距不得大于2m,联锁梁的长度不得小于设施建造位置长度。④设施墙体施工位置周边打2排Ф18mm以上的密集钢筋锚杆,打入煤体的深度不得小于1m,外露长度不得小于0.5m,间排距均为0.3~0.4m,且将外露锚杆全部砌入墙体内,以实现设施与巷道的一体化。
(2)岩石通风设施必须对设施前后5m巷道的围岩进行锚索、掏槽打设锚杆等措施进行联合加固。①锚索应垂直巷壁并成排布置,间、排距不得大于1m,锚索深入岩层长度不得小于5m。②设施墙体施工位置周边必须掏槽(槽宽800mm,槽深不小于200mm),并在槽内打设2排Ф18mm以上的密集钢筋锚杆,打入岩体的深度不得小于1m,外露长度不得小于0.5m,间排距均为0.3~0.4m,且将外露锚杆全部砌入墙体内,以实现设施与巷道的一体化。
六、反向风门由施工队负责采用专用联锁链进行固定,墙体端采用螺栓将联锁链固定在巷壁岩体内,门扇端使用“∽”形环扣与门扇把手栓牢,反向风门打开后门扇必须拉紧。因管理不善造成联锁链丢失或门扇未拉紧,对施工队罚款200元。
七、各施工队现场负责人在进入作业区域时,负责将区域内反向风门打开栓牢。否则,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八、放炮时,由把口人员负责将反向风门及水沟反向拍门关闭。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防逆风装置)。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及有关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检查时,由班组长负责把反向风门及水沟反向拍门打开栓牢。各车场及无人作业地点的反向风门由区域瓦斯检查工负责关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九、回收巷道必须留有5m建造设施位置,并采取措施加固该段巷道,否则对施工队罚款200元,并重新返工。
十、通风队开始建造设施前必须汇报通风调度,通风调度做好记录,设施必须按照集团公司《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建造,无汇报、构筑质量不合格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十一、设施建造完毕后由通风科组织验收,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设施建造完毕后无验收的,每次对主管人员罚款50元。
十二、过溜子的设施,施工队必须在设施前后5m(巷道长度不够的除外)及设施中间溜子道两侧安装挡煤板,否则每次对施工队罚款200元,挡煤板距风门墙距离不得小于0.5米,否则罚款50元。设施前后的浮煤由施工队负责清理,否则每次对施工队罚款50元。
十三、设施附近5m水沟内淤煤由通风队负责清理,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十四、反向拍门由施工队负责管理,溜子道反向拍门,溜子不开期间由施工队负责关闭,否则每次罚款50元;拍门损坏每次对施工队罚款200元,由通风队修复。
十五、风门无衬垫或衬垫不合格,对通风队罚款100元。
十六、风门不能自动关闭或关闭不严,漏风严重的对通风队罚款1000元。
十七、永久风门水沟无设挡风帘或反水池、电缆孔漏风,通车风门无底坎,每项对通风队罚款100元。
十八、风门没有安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不起作用的,对通风队罚款100元,人为造成闭锁绳断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十九、各采区的通风设施维护人员每班必须对所管区域内的通风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通风设施损坏、撞坏风门、设施前后物料堆积等未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二十、设施前后5m内私自堆放设备、材料、杂物,对责任单位罚100元,监督不力的对通风队、瓦检大队各罚款100元。
二十一、设施缺说明牌、检查牌、栅栏等附属设施的,每项对通风队罚款100元。
二十二、密闭前5m内有积水淤泥,每处对通风队罚款100元,有片帮冒顶维修不及时,每处对维修队罚款100元。
二十三、通风队必须建立通风设施建造台帐、日常检查台帐,无台帐或填写不及时的每次对主管人员罚款100元。
二十四、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的或私自揭开密闭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其它事故的另行分析。
二十五、通风设施出现问题,通风队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维修或建造工作,否则,每次对通风队罚款500元。
二十六、通风调度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通知通风队进行维修,否则对通风调度员罚款50元。通风队未按期处理的,对通风队罚款100元。
二十七、人为造成风门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2000元。
二十八、通风设施出现问题,瓦斯检查员当班没有汇报,每次罚款50元。
二十九、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超过45天)及时密闭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突出危险工作面距贯通剩余6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由通风队在被贯通巷道入口处设置栅样,揭示警标,否则对通风队罚款200元。
二、巷道贯通前20m时,地测科必须提前下发贯通通知书,否则对主管技术员罚款100元。
三、接到贯通余20米的通知后,通风科、生产科共同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做好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的准备工作,由于工作不到位影响贯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四、通风队接到贯通通知后,要及时建筑通风设施,作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否则,对通风队罚款200元,影响正常贯通的推迟一班加倍处罚并赔偿损失。准备不到位不能贯通,施工队不得强行贯通,否则一次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分析处理。
五、在贯通20m以内掘进时,掘进队、现场瓦斯检查工要每班向通风调度汇报进尺情况,否则少汇报一次各罚50元。
六、 贯通前需要放炮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前由施工队班组长负责派专人到被贯通巷道及其通道安全地点站岗把口,并把信息反馈到放炮作业地点,否则对施工队班组长罚款200元。未接到反馈信息,放炮员不得放炮,否则对放炮员罚款100元,发生放炮事故分析处理。
七、 巷道贯通期间不按设计施工卸压钻孔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八、巷道贯通未按《规程》和集团公司规定制订通风瓦斯防治和防突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矿井回风巷管理制度
1、 采掘工作面、采区及矿井总回风巷回风口处通风队负责设置栅栏并上锁、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否则对通风队罚款200元;由瓦检工负责上锁并看管栅栏。发现设施损坏,瓦检大队必须落实原因及责任单位,否则对现场瓦检工罚款50元。
2、 进入专回检查人员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且不能少于2人,进出专回检查前后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 在出现紧急避险情况下,在作业地点班组长或瓦检工带领下可打开栅栏,从回风巷撤退。
4、 回风巷道严禁设置调风设施,不准堆放杂物,确保回风畅通,特殊情况下需放置物料时,必须由通风科科长批准,放置在巷道一侧,高度不超过0.5m,间距不小于5m,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 每月的第三个星期四由通风科组织安全质量监察科、生产技术科、救护队、通风队、维修队、开一队对专回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在调度会上通报检查结果。无故不参加者,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6、 对专回检查出的问题由业务部门按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安质科负责监督落实,愈期完不成的由安全质量监察科按照有关制度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7、 专回巷道扩修必须制订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扩修期间,通风科、队要定期检查,扩修结束施工单位必须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否则对责任部门罚款200元。
8、 采区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及总回巷道通风断面不得低于8平方米,专用回风巷内不准设置机电设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采掘工作面瓦斯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采掘工作面的瓦斯评价工作,确保采掘工作面瓦斯评价的及时性、可靠性、准确性,达到应有的评价防治效果。按照集团公司《采掘工作面三项评价手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价管理
1、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逐月进行瓦斯防治评价,对于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先评价后生产。
2、通风科负责采煤工作面瓦斯评价汇总工作,生产技术科负责掘进工作面瓦斯评价汇总工作。采掘工作面瓦斯评价上报及效果考核总结工作统一由通风科负责。
3、所有采、掘工作面未进行评价和未通过评价严禁施工。
4、瓦斯防治评价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参加技术管理工作不少于两年,熟悉井下各地点的通风瓦斯管理、安全监测监控、机电运输和生产布置情况,并取得集团公司“三项评价”资格证书。
二、评价组织
1、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成瓦斯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召集生产、机电、通风、防突、地测、调度、安检等部门在每月23日前对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情况进行评价。
2、参与瓦斯评价的部门在每月22日前向通风科、生产科提供本部门负责的下月瓦斯评价基础资料。
3、各业务部门要严格对照《采掘工作面三项评价手册》,对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认真调查,收集真实准确的瓦斯评价基础资料,并按规定评价项目、标准和方法提出专项评价意见。
4、瓦斯评价由各业务部门主管科长把关,实行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5、瓦斯评价结束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科室有关领导对评价意见进行会审,提出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综合评价意见,确定下月允许推进距离及掘进长度。
6、瓦斯防治综合评价意见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由通风科负责将瓦斯防治评价资料(电子版及复印件)于每月24日下午6点前报送郑新公司。对不按时上报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7、若采掘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瓦斯涌出情况与评价结果不符时,要立即停止采掘活动,并向郑新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对该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进行重新评价上报。
8、对采掘工作面瓦斯评价提供的允许推进距离及掘进长度,不能满足当月采掘需要时,应在留足10米以上安全距离前,进行重新评价。
9、本月内新开口掘进工作面以及停工复工的采掘工作面也必须先评价,并报集团公司批复后才能进行采掘活动。
三、评价监督
1、各业务部门对瓦斯评价工作直接管理,对列入集团公司重点监控的采掘工作面,矿必须安排矿领导及部门主管科长负责监控,每周定期现场落实措施执行情况,并填写记录。
2、安全质量检查科对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防治评价工作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未通过评价、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力或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3、瓦斯防治评价监控工作实行科长负责制。由安全质量检查科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织落实监控。各生产业务部门对所负责的相关工作进行监控。
4、安全质量监察科对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防治评价工作的组织、评价考核、安全技术的落实、管理制度的执行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评价考核
1、参与瓦斯防治评价人员必须具有严谨、科学的态度,认真分析瓦斯评价基础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提出具体评价意见。
2、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每月对各业务部门的瓦斯评价资料进行考核,要求在下月评价前对当月瓦斯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对考核不合格者扣除当月评价补贴。连续两个月评价不合格者,取消评价资格。
3、对不能按时提供评价资料,影响瓦斯评价进度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4、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采掘工作面三项评价手册》中瓦斯防治评价工作的要求提供各采掘工作面的基础资料、隐患辨识及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提供资料错误或不符合要求者对直接评价人罚款200元/次,并重新提供评价基础资料。
5、凡因评价人员不负责任、对重大隐患辨识不清、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或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评价未能通过郑新公司审核或受到批评处罚的,扣除责任人评价补贴,并罚款100元。
6、未按集团公司批复意见制定整改措施的扣除评价人员当月评价奖金。集团公司审核意见上网后,责任部门未及时将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发落实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瓦斯管理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发现一人次无证上岗对瓦斯检查大队罚款1000元,并责令停止上岗。
2、瓦斯检查员每巡回检查时间超过2.5小时,对瓦斯检查员罚款100元,通风调度没有进行反向调度的对通风调度员罚款50元。
3、班末不及时汇报瓦斯,每次对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4、瓦斯超限不撤人、不断电、不立即汇报,每次对责任人(跟班队长、班组长、瓦检员、微机员、调度员)罚款100元。施工单位不听指挥的,对施工单位按集体违章一次处罚。
5、瓦检员脱岗、对安全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对瓦斯检查员罚款200元。
6、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交接班,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安全检查时,井下作业人员不懂一般通风、有关瓦斯管理安全知识、应知应会、岗位责任制的罚款50元。
8、少填牌板、手册规定内容的每次对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9、瓦斯检查点不设牌板,对检查大队罚100元。不清晰、不到位每次对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10、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未制订专项防治瓦斯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11、高瓦斯采掘工作面不设专职瓦检员,每班对瓦检大队罚款100元。
12、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超限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继续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3、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0%~1.5%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队负责人罚款200元;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队负责人罚款400元;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40000元;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监测监控系统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
14、瓦斯超限作业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对当班跟班班长罚款500元;瓦检员监督不力的罚款2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对队负责人罚款200元。
15、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或临时停风地点瓦斯超限需要组织排放瓦斯,必须由通风科编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有措施而没有贯彻学习的对组织人罚款100元,参加瓦斯排放人员有权拒绝下井。通风科通知参加的部门人员必须按时到位,迟到、早退按会议制度执行。下井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学习措施,中途不得更换人员,否则发现一次对替代双方各罚款50元,并仍由学习措施者参加排放。
16、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17、盲巷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矿井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每月初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的工作安排,由通风科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合理设置井下各采区的瓦斯检查地点,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每推迟一天对通风科罚款100元。
2、瓦检大队严格按照通风科设置的瓦斯检查地点配置瓦斯检查牌板,绘制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并按要求检查瓦斯情况,不按瓦斯检查设置检查瓦斯的对瓦检队罚款200元。
3、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充分掌握通风、瓦斯管理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员每半年必须接受一次集中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否则对瓦检队罚款2000元/人。
4、瓦斯检查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光学瓦斯检定器。仪器必须完好,测量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1.5m的胶管、温度计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不按操作规程要求检查瓦斯者对瓦检员罚款50元。
5、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对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随时进行检查,但是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三次,少检查一次罚款50元。
6、对于临时停工的地点、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及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必须设专人经常检查瓦斯;井下所有密闭每7天检查一次,少检查一次对瓦检队罚款200元。
7、矿所有管理人员及放炮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不携带者对当事人罚款50元;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和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所有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及工作面上隅角都必须按要求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自动报警、断电功能。不按要求安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8、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瓦斯,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记录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要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员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当井下出现局部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巷道入口处,配合通风工将风筒掐开采取自然通风,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不及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井下各采区的瓦斯检査员必须及时将检查后的瓦斯浓度及检查区域内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至通风调度,对汇报不及时或不按要求汇报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1、瓦斯检查员每班交接班时,要对局部通风机的自动倒台进行试验,每天八点班机电科试检漏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守在局部通风机旁,无故不守在通风机旁的对瓦检员罚款50元。
12、瓦斯检查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交班人员对当班的通风、瓦斯等安全、生产状况及存在问题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进行交接班签字,不在现场交接班对交、接瓦检员各罚款50元。
13、通风调度对瓦斯检查员要进行反向调度,每班对瓦斯检查员汇报的各地点瓦斯情况要及时作好记录,并填写通风调度班报表,不进行反调度者对调度员罚款50元,记录不清楚罚款20元。
14、通风调度员每天对三班瓦斯班报表汇总后及时编制矿井瓦斯情况日报表,并详细说明巷道贯通、瓦斯超限、岩巷揭煤、高温点、排放瓦斯等主要问题,问题不上报表对当班调度员罚款50元。
15、、瓦斯检查必须做到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通风调度班报三对照,发现不对照将查找原因,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6、矿井瓦斯日报表和安全监测日报表每天必须报送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并将审批意见传达到有关部门和个人,意见传达不及时对通风科相关人员罚30元。
17、通风科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当天瓦斯班报表,掌握各地点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汇报不及时对值班人员罚款100元。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1、瓦检工必须在班前会结束后及时到指定岗位进行交接班,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现场电话汇报队值班室,队值班人员做好记录,途中无特殊情况不得停留,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对交、接双方各罚50元。
2、瓦检工交接班时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交接班的内容及当班存在的问题,有问题不汇报对当班瓦检员罚款50元。
3、交接双方应做到交清接明,不得敷衍了事,对当班存在的问题或不安全隐患应做到处理得当,对当班没有处理的问题及所采取的措施、处理意见由接班人员进行落实,问题交接不清影响安全生产时对交班安检员罚款50元。
4、交接班前,各地点的瓦检工应及时准确地将责任区内的瓦斯情况检查一次,并向通风调度汇报,有瓦斯隐患不汇报对当班瓦检员罚款100元。
5、交接班时,交接双方的瓦检员必须携戴完好的瓦斯检定仪和便携式瓦斯检定仪,不得使用交班人员的瓦斯检查仪器,否则对双方各罚100元。
6、对交接班期间,瓦斯检查员不按要求交接班、问题处理不完交班及违犯《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规定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瓦斯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矿井瓦斯检查工作,提升瓦斯检查的执法力度,增强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的责任意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瓦斯检查请示报告制度》如下:
1、从事矿井瓦斯检查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以上采掘经验,并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发现有无证上岗者对瓦检队罚款1000元。
2、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瓦斯检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鑫盛煤矿瓦斯检查制度》、《鑫盛煤矿巡回检查管理制度》,做到瓦斯检查到位,问题处理及时,不按要求检查瓦斯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3、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检查时,必须根据现场情况随时向通风调度、调度中心汇报瓦斯情况、自身所在位置和所在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现场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问题发现不及时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4、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检员必须执行“一班三检查三汇报”制度,少检查一次对瓦检员罚款50元。
5、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水灾、瓦斯、煤尘、顶板等事故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疏散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及时向调度中心、通风调度及矿值班领导汇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事故扩大对瓦检员罚款200元,情况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6、瓦斯检查员出现班中睡觉、脱岗、不汇报等现象出现,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
7、检查中严格执法检查力度,不得因个人感情问题而松懈执法检查力度。对瓦斯检查中出现的检查不力、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8、井下各采区的瓦斯检查员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巷道贯通、开口情况和瓦斯、局扇运行情况及时汇报,对不及时汇报或不汇报而造成的措施(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生产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
9、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及时准确的检查瓦斯,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填写在瓦斯检查牌,严禁空班、漏检或伪造数据现象,发现一次对瓦检大队罚款2000元,当班瓦斯检查员停工培训一周。
10、瓦斯检查员要根据工作安排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及安排工作完成情况均应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汇报不及时每次罚款50元。
11、凡因不汇报或汇报不及时造成影响生产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按矿有关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并对瓦检大队罚款2000元。
12、工作中遇突发事故和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调度中心、安质科、通风科、救护队汇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对所在区域工作汇报不清者罚款100元。
13、瓦斯检查员在井下进行瓦斯检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改变检查地点时,应及时向通风调度报告,以便随时掌握井下瓦斯检查员的分布情况,不汇报又不在作业现场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一、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各个地点的瓦斯检查汇报次数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每班三次,各地点时间间隔严格按区域巡回检查图表执行。特殊地点的瓦检员配备及检查员次数按当时下发的专项措施执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二、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如下:
采煤工作面:(1)在采面进风安全出口和回风安全出口的下风侧10m处,所检查瓦斯的最高值为采面风流瓦斯浓度;(2)采面回风安全出口的下风侧10m处与回风巷距风流汇合处10m范围内检查瓦斯的最高值为采面回风流瓦斯浓度;(3)采面回风隅角涡流三角区(切顶线边长1—1.5m,巷帮边长0.5—1.5m)内的瓦斯浓度为采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4)采面上、下付巷设置的硐室、水仓、巷道低洼点和制高点等也随该工作面纳入检查范围。
掘进工作面:(1)风筒出口以里范围内所有检查瓦斯浓度的最高值为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2)风筒出口以外距风流汇合处10m范围内所有检查瓦斯浓度的最高值为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3)瓦斯抽放钻场、水仓、躲避硐、巷道低洼点和制高点等地点必须进行瓦斯检查。
其它地点:位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进风流中有瓦斯、串联风流中或突出矿井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进行巷道扩修、设备安装、打钻孔等有人作业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附近至少20m范围内必须检查瓦斯。采区、一翼、水平及矿井总回风巷必须设点检查瓦斯。
凡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分别罚款200元和50元。
三、每个检查点检查主要内容是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并负责分管区域内所有监测瓦斯传感器核对,要求每班至少核对一次,核对情况也同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否则罚款50元。
四、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鉴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1.5m长的胶管。否则罚款50元。
五、瓦检大队必须制定每个瓦检员巡检区域内的巡回检查图表,实行定时定点汇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发现超过时间者由通风科和瓦检大队组织追查分析。
六、瓦检员在巡回检查时,发现有瓦斯异常、瓦斯积聚、瓦斯超限等现象时,必须立即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凡不按规定要求通知和停止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分别罚款200元和50元。
七、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结果填写在作业地点记录牌板和检查手册上。否则罚款50元。
八、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检员脱岗、漏岗、假检、虚报,经分析确认后给予罚款、调离岗位、开除辞退等处分。
九、井下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瓦斯检查符合《规程》的规定,长期停风区内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否则罚该队300元。
十、瓦斯检查做到瓦斯检查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照,每发现一次不对口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
通风、监控、防尘、防火等系统定期审查制度
一、通风系统定期审查制度
(1)系统合理:查阅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检查矿井是否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是否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是否经过采空区或冒落区。查阅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阻力测定报告,风机实际工况、风量和风压特性曲线,检查矿井风量与通风阻力的匹配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2)设施完好。查看主要通风机房,通风机的型号、电源线路和有关记录,检查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检修维护;检查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的风门、防爆门(盖)是否按规定设置,反风设施是否齐全有效,风机房各种记录是否规范,联系电话是否畅通。井下现场检查风门、密闭墙、测风站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和安设位置情况,通风设施质量是否符合构筑标准,并建立了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风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实现风门连锁和自动关闭;永久密闭是否用不燃性材料构筑,是否按规定检查记录;检查局扇是否完好,是否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3)风量充足。查看主要通风机型号、电源线路和通风报表,检查矿井主要通风机双机是否同等能力,是否双回路供电;根据矿井通风报表及实测风量,核实矿井有效风量率;查阅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测风报表、风量分配计划和通风瓦斯月报,测定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道断面、风速和瓦斯浓度,检查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是否超限,有无无风、微风作业现象,局扇是否循环风,是否能保持通风巷道断面和风流畅通。查阅矿井风量分配计划是否合理,风量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风流稳定。查阅矿井是否建立测风制度,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进行调整;检查井下有无敞口的废弃巷道和盲巷,采空区是否及时封闭;查阅矿井通风网络图,看是否存在角联通风,是否进行有效控制;查看局部通风机电源接线情况,检查是否实现 “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高瓦斯、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实现 “三专两闭锁”;现场查看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检查局部通风机是否实行挂牌管理,有无专人负责和随意停开现象。
为确保通风系统可靠稳定,总工程师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通风系统审查专题会议,排查其中存在的问题,凡与项目(1)(2)(3)(4)不符的,将按照《集团公司处罚管理规定》和《鑫盛煤矿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对查出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备查,未按时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二、监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
(1)装备齐全。检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查看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的安装设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检查监控中心站,是否双回路供电,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齐全,主机能否显示所有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不间断电源,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等功能是否齐全;公司调度室内有无主机或显示终端;井下分站是否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是否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检查矿井是否按规定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图、断电控制图,是否按规定打印报表并经领导审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有备用主机,主机和备用机之间是否能够自动切换。
(2)数据准确。检查矿井相关管理制度,查看是否配备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及培训持证情况;监控主机显示传感器的信息是否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井下检查传感器位置、地点和报警、断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定期调校,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安全监控系统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历史数据是否按规定保留,历史曲线是否有间断并有记录。
(3)断电可靠。查阅矿井供电系统图,并现场查看,检查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是否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查阅安全监控系统测试记录,检查是否每隔7天测试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现场进行试验,检验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的声光报警、断电、闭锁等功能是否正常,中心站能否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及地点。
(4)处置迅速。检查矿井是否建立监控系统非正常状态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得当。
为确保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矿井每季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对全矿井监控系统全面审查,凡与项目(1)(2)(3)(4)不符的,将按照《集团公司处罚管理规定》和《鑫盛煤矿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对查出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备查,未按时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三、供水施救、防尘系统定期审查制度
1.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可与防尘系统共用或单独建立。矿井必须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图(可与防尘系统图合用),并至少每月修改填图一次。供水施救系统图按比例绘制,各个闸阀、三通及阀门、管路直径等内容填图准确,两个及以上供水源的要说明各水源供水量和水源切换方法。
2、专用静压水池与矿井防尘系统管网实现连接,利用三通和闸阀实现灾变时切断防尘供水、连通专用静压水池供水,并要有连续供水系统向专用静压水池供给符合饮用标准的水,保证矿井发生灾变时能够连续向井下供水。
3、矿井水平大巷、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供水干管管路直径不得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供水管路直径不得小于35mm。
4、矿井有人作业的地点、避难所、避难硐室、避难仓等地点都必须铺设供水管路并安装三通及阀门。水质要求:供水施救系统供水水质清洁,符合饮用水标准,并有市级以上卫生部门水质化验证明。
5、防尘系统完善。地面检查矿井防尘水池、防尘系统图,现场检查矿井防尘管网敷设情况及喷雾设施安装情况,查看矿井是否按规定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能否保证各产尘点的防尘用水;防尘水源、水质、水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防尘措施到位。检查矿井是否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制度和措施,并检查是否落实到井下现场。井下各主要巷道是否按规定设置净化风流水幕,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矿井是否按要求设置隔爆设施、喷雾装置及净化水幕,炮采、炮掘工作面是否实行放炮喷雾、冲洗巷帮、水炮泥、净化风流、爆破前后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为确保供水施救、防尘系统可靠稳定,总工程师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供水施救、综合防尘系统审查专题会议,排查其中存在的问题,凡与项目(1)(2)不符的,将按照《郑新公司处罚管理规定》和《鑫盛煤矿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对查出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备查,未按时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四、防火系统定期审查制度
(1)电气设备无失爆。检查矿井是否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带有 “MA”标志的电气设备;检查井下电气设备是否有失爆现象,是否有严格的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检查现场有无带电维修作业现象。
(2)放炮操作规范。检查现场是否使用正规发爆器和与之配套的母线;是否严格执行井下放炮作业管理程序和“三人连锁爆破”、“一炮三检”等制度;检查是否存在井下放糊炮、明炮、放顶煤工作面挑顶煤爆破作业等违章放炮行为。
(3)防灭火措施到位。检查井上下主要机电硐室和皮带机是否按规定设置防灭火设施,检查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材料是否按规定配置齐全。
为确保防灭火系统完善、可靠,总工程师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防灭火系统审查专题会议,排查其中存在的问题,凡与项目(1)(2)(3)不符的,将按照《郑新公司处罚管理规定》和《鑫盛煤矿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对查出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备查,未按时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矿井瓦斯管理,提高全矿干部职工“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杜绝瓦斯超限事故,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瓦斯管理职责划分
1、生产技术科对采煤队、煤巷队的瓦斯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应加强顶板管理,对因冒顶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负责。
2、防突科对抽探队的瓦斯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对因消突不到位或打钻喷孔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负责。
3、通风科对通风队的瓦斯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对因通风系统、监控系统管理不善造成的瓦斯超限、误报警负责。
4、机电科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可靠运行及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可靠负监管责任。
5、地测科对水文地质地质资料分析、预测预报负管理责任,对因地质资料错误、老空区突水、误揭煤层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负责。
6、安监科、瓦检大队对因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监管不力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负责。
7、调度中心对采煤工作面放煤及平地煤仓装车期间的瓦斯管理工作负责,杜绝因放煤集中或煤仓装车速度较快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8、各生产区队对本队的瓦斯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
二、瓦斯管理
1、加强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严禁出现空帮空顶,严格执行先护顶后放炮制度;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进行动压注水,控制好注水量,杜绝施工期间因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
2、加强回采工作面老塘管理,挡门严实,放煤后要及时闭帮或打挡风帘,减少老塘窜风;
3、采煤工作面要严格控制放煤速度,不得集中放煤,防止因放煤集中造成瓦斯超限。
4、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要牢固,放炮移动甲烷传感器时,由采掘区队班组长负责移动,必须避开水坑、顶板淋水等地点,同时加强对监测电缆的保护工作。
5、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采取埋管抽放或打挡风帘等措施,防止局部瓦斯积聚。
6、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抽放钻孔及释放钻孔严格按设计施工,避免因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7、各采掘工作面由通风部门负责按照《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配足配够风量,保证在非生产情况下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在0.3%以下,杜绝因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超限事故。
8、加强局部通风风筒管理,通风工在掘进工作面掐接风筒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杜绝因操作不当造成的瓦斯瞬间超限事故。
9、加强局部通风供电管理,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三专”供电。通风、机电部门加强对局部通风设备、线路检查,以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行稳定,杜绝因电气设备故障停风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10、规范井下管路刷漆防腐的管理,井下同一地点管路刷漆每班不得超过150m,严禁在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附近10m内刷漆,避免油漆挥发造成瓦斯或一氧化碳传感器误报警。
11、井下打钻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打钻操作规范,遇到顶钻、夹钻等异常现象时,应降低钻进速度或停止施工,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瓦斯喷孔、超限事故。
12、严格各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管理,除监测电工安装监控设备和采掘放炮期间班组长按规定移动瓦斯传感器外,严禁他人擅自移动瓦斯传感器。
13、各煤巷掘进工作面要进一步规范施工工艺管理,打(揭)篦子、过水力冲孔(聚能爆破)区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现场瓦检员监督检查,避免顶煤掉落或违章施工引发瓦斯超限事故。
三、瓦斯预警机制
1、井下各采掘地点瓦斯达到以下条件时预警:⑴ 岩巷掘进面瓦斯浓度达到0.3%时;⑵ 煤巷掘进面瓦斯浓度达到0.45%时;⑶ 进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2%时;⑷ 同一地点瓦斯传感器示值变化幅度超过0.3%时。
2、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0.45%时,值班通风调度员必须立即查明现场情况,并向通风科长、总工程师、系统矿长汇报。
3、当浓度达到0.5%时,由通风科组织有关科队召开分析会,查找原因,制定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4、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0.7%以上时,由通风科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追究有关区队责任。
5、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并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通风管理部备案。
四、事故分析
1、瓦斯事故分析重点要从采掘布置、通风系统、监测系统、供电系统、防突(四标一规一细则)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规程措施执行、局部通风、生产组织、顶板管理、评价监控和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查找原因,根据事故性质和原因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瓦斯超限分析会相关科(队)的主要领导必须按时参加,否则对科(队)负责人罚款100元。
3、瓦斯浓度达到0.7%以上(含0.7%)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按照《鑫盛煤矿2011年安全工作意见》有关规定处罚。
4、对瓦斯超限事故产生的罚款,监管科室承担事故罚款总额的20%;科长、副科长各承担本科室罚款总额的20%;队长、支书承担本队罚款总额的20%,区队常务副队长承担本队罚款总额的15%。
5、瓦斯防治工作按季度进行考核, 凡季度内完成“一通三防”奋斗目标的,按照《鑫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瓦斯排放制度
为规范我矿瓦斯排放工作,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凡是需要排放瓦斯的,业务部门应至少提前3天下达业务联系书,经总工程师签字后交由通风科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二、瓦斯排放措施实行会审制。由总工程师主持,通风科、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等相关部门和区队参加。缺会者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三、排放瓦斯前由总工程师负责向排放瓦斯人员贯彻瓦斯排放措施,并在调度中心指挥瓦斯排放工作。
四、瓦斯排放工作职责划分
1、通风科派一名科长(副科长)负责瓦斯排放现场指挥工作;
2、安检科派一名副科长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监督工作;
3、救护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带队负责启封密闭,按措施执行排放任务;
4、通风队派一名副队长带队负责风机启动和风筒掐接等工作;
5、施工区队负责把口工作;
6、机电科负责停送电工作;
7、通风队电工负责风机的启动工作;
8、通风队通风工负责风筒的掐接工作;
9、通风科监测电工负责探头位置悬挂工作。
五、排放瓦斯前和排放结束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向通风调度、调度中心汇报。通风调度员、调度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和调度中心汇报,否则罚款50元。
六、瓦斯排放结束后,通风科应对瓦斯排放工作进行总结,以便下次更好的组织排放工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
七、5米以下的钻场等地点的瓦斯排放工作,通风科可安排一名技术员现场指挥,由通风队派人执行排放任务,安检员现场监督。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 、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
1、监控系统微机未实现专机专用的,对通风科罚款1000元。
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注明分站、传感器、电缆敷设的位置及数量,说明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及被控开关和断电范围,井下监测点未全部实现联网监测的。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3、在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和安装机电设备时,施工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监控系统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闭锁开关及监控分站供电电源。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4、通风科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甲烷传感器和其它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瓦斯断电被控开关负荷侧必须全部安装馈电状态传感器,采区主要风门必须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否则,每少安装1台,对通风科罚款200元。
5、通风科必须按规定设置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和风电瓦斯闭锁。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未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7、瓦斯监控分站要严格按照标准安装,距巷道底板大于300mm。分站的电源原则上取风机专用二回路电源。不按要求安装的,对通风科罚款200元。
8、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得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必须悬挂在风筒的另一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9、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的位置;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口10~15m的位置;进风巷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的位置;上隅角甲烷传感器位置应距巷帮和老塘侧充填带均不得大于500mm。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10、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煤巷距迎头不得大于5m,岩巷距迎头不得大于10m的位置;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口10~15m的位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11、安全监控电缆要吊挂平直,不得与动力电缆、管路、风筒缠绕,要与动力电缆保持300mm的距离或安装在另一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2、未按规定携带便携仪或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个。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
1、采煤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需回收的监测电缆由通风科及时回收升井,距切巷50m内的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管理,回采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通风科负责。采煤队根据回采进度及时回撤外移甲烷传感器和监测电缆,并按规定位置及电缆悬挂要求悬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里段替棚或在动压区维护巷道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对监测电缆和甲烷传感器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3、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距迎头50m内的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通风科负责。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由施工队班组长负责将迎头甲烷传感器外移到风筒另一侧的安全位置,严禁与风筒同侧吊挂,且能正常监测瓦斯,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监督,否则不允许放炮,炮后在瓦斯不超限的情况下由班组长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不按要求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掘进工作面岩巷头,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保护装置(护罩),在传感器吸气孔处留通气口,不影响正常监测。不采取保护措施,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造成甲烷传感器表面有岩浆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班组长罚款100元,对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6、瓦斯检查员每班要认真检查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现场整改,并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瓦斯检查员监督不力的,对瓦斯检查员罚款100元。
7、井下所有巷道在进行扩修、落底、回收、安装及设备运输时,都必须由施工单位对安全监控装置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8、巷道在洒水、放炮、喷浆等过程中,未采取保护传感器、电缆等措施,造成传感器失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出现误报,一次3000元。
9、破坏监测设施(包括糊探头、破坏监测分站、短接闭锁开关等行为),造成监测信号失真的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干部撤职、职工开除、协议工解除合同。
10、无计划停止监测分站电源,中断监测信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私自关停主机影响安全监测,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另按误时计,每分钟罚款5元。
11、监测装置(监测分站、传感器、开停、远程断电器、电缆、接线盒等)的看管按管理区域划分的单位负责,丢失监测装置的,按设备原值赔偿。各区域监测装置出现故障时,相关区队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以便及时安排处理。
12、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检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3、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4、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5、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甲烷风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6、安全测控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台罚款100元。
二、传感器的标校
1、为区别瓦斯超限和标校甲烷传感器,监测员在下井标校甲烷传感器前通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向矿调度室和集团公司监控中心值班员汇报,说明所标校的传感器、标准气样浓度、标校时间等。否则,对通风科罚款100元。
2、每周六、日八点班为标校甲烷传感器时间,对于存在问题的甲烷传感器要随时进行标校,特殊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标校时间按安全技术措施所定时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影响甲烷传感器标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甲烷传感器误差超标时,应立即进行标校处理,误差规定如下:瓦斯浓度在0.00%~1.00%时,允许误差±0.10%;瓦斯浓度在1.00%~2.00%时,允许误差±0.20%;瓦斯浓度在2.00%~4.00%时,允许误差±0.30%。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4、瓦斯检查员每班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报监测值班员,每少对照一个甲烷传感器,对瓦斯检查员罚款100元。
三、瓦斯电闭锁、风电瓦斯闭锁和风电闭锁管理
1、通风科负责瓦斯电闭锁和风电瓦斯闭锁线的安装、维护、拆除。
2、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风电瓦斯闭锁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的,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3、通风队负责风电闭锁线的安装、维护。
4、设计供电方案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预留断电接口。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5、通风科要正确设置测点的断电点、复电点及断电范围。否则,对通风科罚款100元。
6、采掘工作面瓦斯电闭锁没有设置在采区变电所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7、通风队安装风机开关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安全监测人员联系,同时安装风机风电瓦斯闭锁,并现场测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8、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经通风科同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9、每隔7天,由通风科、通风队、机电运输科共同参与,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通风科、队要建立专项记录。否则,对通风科、通风队、机电运输科各罚款100元。
10、在测试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瓦斯闭锁、风电闭锁功能时,若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由通风科、通风队、机电运输科共同查找原因,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1、瓦斯检查员若发现停风、瓦斯超限时,闭锁不起作用,要立即通知通风科、机电运输科、通风队共同处理。否则,对责任的单位罚款500元。
12、每月通风科组织一次,由机电运输科、安全质量监察科、通风队参加,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瓦斯闭锁、风电闭锁功能,自动倒台进行抽查。每少组织一次,对通风科罚款100元,少参加一人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五、监测装置管理区域划分:
1、 采掘工作面的监测装置由施工单位负责;
2、东西大巷、各采区轨道运输巷、西充电硐室内的监测装置由运输队负责;
3、皮带巷、变电所内的监测装置由机电二队负责;
4、抽放泵站内的监测装置由抽探队负责;
5、采区回风内的监测装置,是煤巷的由维修队负责,是岩巷的由开拓一队负责;
6、东、西风井的监测装置由机电一队负责。
7、其他地点全部归通风科负责。
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搞好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杜绝监控系统数据传输中断事故,结合监控系统运行现状编制。
一、职责划分
1、通风科负责管理矿井瓦斯防治导航系统和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保证井下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信息采集准确、正常;信息中心负责矿井瓦斯防治远程监控系统硬件的维护、线路故障排除和升级改造工作,对远程监控网络数据传输工作进行监控;地质测量科负责导航系统地测空间信息的更新,解决地测系统存在的问题。
2、为确保矿井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由通风科副科长夏永中负责矿井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管理;信息中心系统管理员刘长永、通风科导航信息员刘猛、地质测量科地测信息员景东旭共同对矿井瓦斯远程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A、系统管理员职责:
1、负责矿井瓦斯远程监控系统主、备计算机、数据服务器的软、硬件维护、网络传输安全及管理工作。
2、负责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服务器杀毒软件升级(7天必须升级一次),数据库的备份(系统数据库),建立维护日志和检修记录。
3、负责对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服务器的日常管理及维护,提供停电时的后备不间断电源,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畅通。
B、导航信息员职责:
1、负责矿井监控系统中数据采集、数据传输、监控中心站维护及故障处理等工作。
2、负责瓦斯监控主机的正常运行,保证将最新数据上传至服务器。
3、监控主机与备用机切换时,负责向信息中心、通风科请示,并及时切换与服务器的连接,确保安全信息网瓦斯防治导航系统信息的正常运行。
4、负责保证实时数据信息与监控主机一致,发现不能在大屏幕显示时,在2分钟内报告信息管理员处理。
5、负责瓦斯防治远程监控系统中的通风系统图、监测系统图的录入和更新。
6、安排监测电工对井下监控分站、传感器线路的定期进行检查,并按时对监控设备进行标校和维护。
C、地测信息员职责:
1、负责矿井瓦斯导航系统中的地测信息更新。
2、上传经矿总工程师审签的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
二、管理制度
1、监控中心值班员所观察的监测信息或数据必须为集团公司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终端显示数据,以便及时发现网络传输中的异常问题;
2、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导航信息员、通风科长,并尽快查明原因做好记录。
3、对出现全矿井或区域监测数据传输中断的,中心站值班员必须立即报告导航信息员、系统管理员及通风科长,必须在6分钟内完成修复工作,保证数据传输畅通稳定。
4、信息中心必须设专人24h值班,接到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电话通知后,必须在2分钟内赶到监控中心进行处理。
5、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需检修或安装设备时,通风调度值班员必须先与上级监控中心联系,得到同意后方可组织检修或进行设备安装。
6、瓦斯传感器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仪器)标校或安装调试期间,必须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由调度指挥中心协调指挥安装调试期间受影响区域的安全生产。
7、对监测监控、远程网络传输、瓦斯导航等系统的设备安装及维护,可能造成监测监控网络数据传输中断的,必须在设备安装及维护工作开始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复后方可进行工作。
三、奖惩方面
1、各瓦斯防治远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必须明确自身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2、因监控中心或信息中心值班员脱岗或其他原因造成网络传输中断未及时发现或采取措施处理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0元。
3、不经允许私自变动网络传输线路或拆卸设备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主管技术员罚款50元,并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4、发生一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中断10min(含10min)以上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防尘供水管路管理
1、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管路,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巷、上下山、车场、溜煤眼,采煤工作面进回巷、掘进巷道和各运输转载点。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各皮带巷防尘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3、主供水管路(4寸及以上)由安装队负责安装维护,岩巷掘进供水管路由岩巷队负责安装维护,其它巷道供水管路由通风队负责安装维护。
二、喷雾设施的安装、管理
1、在主要进回风巷及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必须保证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开关方便,灵敏可靠,否则,对通风队罚款50元/次。
2、在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以外30-50米及进回风口30-50米范围内各设置一道;距掘进工作面(保括岩巷)和回风口30-50米范围内各设置一道,无按标准安装对通风队罚款50元/处,缺项的对通风队罚款100元/处,并限期安装,对故意损坏净化水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井下各运输转载点在投入使用前由通风队负责按规定安装喷雾洒水装置,合格后交使用单位管理,否则对通风队罚款200元。
三、回采工作面防尘管理
1、采煤工作面必须逢采必注,工作面生产前在上付巷执行深孔动压注水措施,否则对通风科罚款1000元。
2、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孔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否则对采煤队罚款200元。
3、注水原则上由煤壁渗水或邻近孔出水为止,由安检员现场落实,若由于打钻不规则或封孔效果不好影响正常注水时,对采煤队罚款100元。
4、工作面上下付巷防尘管路末端距切巷不得超过20m,20m以内至切巷中间由采煤队配备防尘软管,否则,对采煤队罚款200元。
5、工作面放煤时,必须将出水口正对放煤口洒水喷雾,由当班班组长负责安排实施,安检员现场落实。若由于洒水不及时造成煤尘大时,对班组长罚款100元,对安检员罚款50元。
6、工作面采碴用岩石凿岩机打眼时,必须使用湿式打眼,否则不准施工。
7、由通风队负责在工作面下付巷各转载点机头安装防尘护罩,防尘护罩正前方(出煤侧)安装挡风装置,挡风装置必须牢固、可靠,在防尘护罩内加装防尘喷头,喷头必须雾化良好。不按要求安装到位罚款200元。
8、有专职司机的设备机头,出煤时由专职司机将防尘喷雾阀门打开,不使用喷雾设施造成煤尘大时,对司机罚款50元;没有专职司机的联机设备转载点,积极推广自动防尘喷雾装置。
9、安装自动防尘喷雾的转载点,根据出煤情况,可调节喷雾大小,但不得将自动喷雾阀门完全关闭;由于长时间关闭阀门造成损坏者,机电二队照价赔偿。
10、工作面防尘设施由通风队每天派人检查维护一遍,确保使用正常,发现一处不能正常使用对通风队罚款50元。防尘设施丢失或损坏者,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1、通风队每天派人对上下巷冲尘一次,并建立冲尘记录,否则,对通风队罚款100元。
12、所有进入回采工作面的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对当事人罚款30元。
四、煤巷掘进工作面防尘管理
1、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煤壁动压注水措施。注水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否则对煤巷队罚款200元。
2、注水原则上由煤壁渗水或邻近孔出水为止,由安检员现场落实。由于注水孔封孔效果不好影响注水效果的,对煤巷队罚款200元。
3、沿空掘进的无突出危险掘进面煤层潮湿或迎头有碴时,可不执行煤层注水措施,但进入实煤、具备注水条件时必须执行动压注水措施。使用岩石凿岩机打眼时,必须使用湿式打眼,否则不准施工。
4、防尘管路末端距迎头不得超过20m,20m以内由煤巷队配备防尘软管,否则,对煤巷队罚款200元。
5、掘进头落煤时,由班组长安排专人随时对煤体洒水降尘,安检员现场落实。由于监督不力造成回风流煤尘大时,对班组长罚款100元,对安检员罚款50元。
6、设备运转时各转载点必须喷雾降尘,喷头正对产尘源。开机转载点不使用喷雾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防尘设施由通风队每天派人检查维护一遍,确保使用正常,发现一处不能正常使用对通风队罚款50元。防尘设施丢失或损坏者,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8、通风队每天派人对掘进巷道冲尘一次,并建立冲尘记录,否则,对通风队罚款100元。
9、进入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对当事人罚款30元。
五、岩巷掘进工作面防尘管理
1、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防尘管路未安装到位,不得进行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积极推广使用喷浆机自动上料设备,降低喷浆搅拌产尘量。
3、进入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对当事人罚款30元。
六、其他地点防尘管理
使用液压钻机采用风排粉打钻的地点必须使用捕尘器,打钻前将防尘水管安装到位,由于措施采取不当造成巷道内粉尘大时,对施工现场负责人罚款50元。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对当事人罚款30元。
七、严禁破坏或占用使用中的防尘设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八、入井的水泥料车,由安装准备队在水泥料车装好后,及时挂上防尘罩,运输队在运料过程中做好保护措施,安全送到工作地点,由开拓队负责及时回收防尘罩,第二天交给安装准备队,否则对不按要求执行的责任单位每次罚款50元。
九、运输队负责东西大巷、各采区进风大巷、车场、轨道下山、绞车坡等地点煤尘,每天清扫洒尘;通风队负责通风设施前后5m,东西正五皮带巷,东西大巷、各采区轨道(巷帮巷顶),各采区皮带运输巷、采掘工作面(掘进面20m以外、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20m以外)煤尘冲刷工作;机电二队负责井下各溜煤眼、皮带机头前后10m煤尘冲刷工作;安装准备队负责各地点风水管路(4寸及以上)煤尘清扫工作;采煤队负责工作面上、下巷安全出口20m以内的煤尘冲刷工作;掘进工作面迎头20m以内由各施工队负责冲刷。否则,每发现一处煤尘堆积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十、井下所有综合防尘设施的管理按“一通三防”责任区划分,各司其职,保证完好可靠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处理。
防火管理制度
一、防外因火灾管理符合以下规定
1、井上下作业的干部职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好日常的隐患排查及预防措施。
2、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及时补充齐全。
3、携带点火物品、烟草入井的或井口附近20m有明火、烟头的,每次罚款1000元。
4、井筒及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峒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否则,对相关单位罚款500元,并责令整改。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且工作地点应至少配备2台灭火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在井口房、井筒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7、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8、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的一切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9、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0、井下各转载点,泵列车,油液存放点,工具库等处必须配备灭火器两台,砂箱一个(存砂不少于0.5m3),存放于各台设备行人侧5m处,并配备有不少于20m的洒水软管;打钻作业地点必须配备两台灭火器、不少于50kg黄土,风水管路到位。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1、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进盖严的铁筒内,有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12、井下使用的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放在盖严的铁筒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筒内,并用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峒室内,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13、井下各处要加强机电管理,杜绝电器失爆,消灭摩擦火源和电火花,否则,按电气失爆处罚。
14、加强放炮管理,禁止放糊炮,明炮和空心炮,爆破母线要随用随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二、防内因火灾管理符合以下规定
1、采区设计,巷道布置的防内因火灾管理规定
(1)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防煤层自然处理计划,每季度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完善,防自然工程所需的材料资金,要纳入生产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平衡解决。
(2)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通风系统等,要严格按照《防灭火规范》进行设计,矿总工程师要严格把关,采取综合措施,为防止自然发火创造有利条件。
(3)生产科在放顶煤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同时编制专门的防灭火措施,否则,罚款100元。
2、采掘工作面的防内因火灾管理规定
(1) 回采工作面必须把浮煤清理干净,最大限度的减少采空区留煤和提高回收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 回采工作面要严格控制向采空区漏风,对暂时停采的工作面视其停工时间长短给予临时或长久密闭,不准长期停工并不做任何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3) 掘进工作面要严格防止空帮空顶,对已经发生的较大的冒落空洞要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4) 严禁用浮煤充填报废溜煤眼,必须用沙浆或黄土充填。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三、密闭建造质量、位置的管理规定
(1) 密闭必须按设计施工,在册的必须完好,能查到,若需注销,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封闭材料必须是料石、砖等到不燃性材料,严禁用木板、铁钉打临时密闭,并有记录可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3) 采空区密闭必须按规定安设齐注浆孔,观察孔,放水孔,并用带有丝扣的阀门封堵严密,一处不合格,对通风队罚款1000元。
(4) 巷道回收结束后未及时密闭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四、已有自然象征的管理及处理
(1)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预兆或自然火灾均应立即向矿通风调度和生产调度室汇报。
(2) 正在回采工作面其老塘发现有自然征兆进行处理时应采取以下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A、工作面或回风流的人员不准在CO超限情况下作业,CO浓度超过规定,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组织处理。
B、凡火源位置明确尽可能采取直接灭火,如采取煤层注水、挖除火源等措施。
C、在CO不超限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快回采速度,向老塘灌浆或注水措施,但顶要放实,上下出口超前,防止局部瓦斯积聚。
D、如果老塘发生自燃的同时,伴有大量的瓦斯,应首先考虑采取冲淡瓦斯的安全措施。
(3)发生自燃的采面风量调节必须慎重,如需冲淡回风流中一氧化碳而增加风量时,防止向采空区漏风供氧,原则上应采取在回风流,增加压力以及一氧化碳外泄的措施。
A、 掘进工作面因高冒区或分层开采的巷道与上分层贯通发生自燃时,对高冒顶尽可能采取直接灭火,捣掉浮煤,而后喷洒阻化剂或石膏,对煤层比较松软,应看情况在高冒区两端数米内挑顶,按密闭墙要求砌至老顶,防止自燃蔓延。
B、已封闭采空区发生自燃时,应首先查明漏风通道,及时堵漏洞。
C、封闭火区,灌浆系统利用不上时,应采取在火区附近建临时注浆站,用泥浆泵或其它直接向火区注浆,不准以无注浆为由,拖延事故的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五、火区观测,启封与注销的管理规定
1、火区封闭后,近期内每班都要派救护队员检查封闭状况,并直接检查其外部有害气体成份,并抽取火区气样,直至密闭墙外部有害气体浓度稳定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浓度以下,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2、火区不同时期其取样间隔时间也应不同,根据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确定,直到密闭内有害气体浓度降至规定以下,并持续稳定一定时间内,方可按正常密闭每周检查一次。
3、密闭内取样时,应先从管中排出10倍于管内体积的气体,以保证取样的精确度,密闭内温度测定应选用医用温度计至少深入闭内2米,同时将测得的气体(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成份,温度,进出风状况,水柱计读数等参数记入台帐,还应按时间坐标绘制连续曲线,以便能清晰的表示出火区的变化趋势与过程。
4、火区封闭以后,矿总工程师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灭火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火区封闭以后,七天内不见熄火时或长久持续不灭时,应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查找原因,检查漏风通道。
6、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启封工作,启封计划与措施除严格执行规定外,启封火区措施中还有以下内容,否则罚款500元/项:
(1)火区位置,注明火区在矿井通风系统的位置;
(2)火区鉴定资料及其依据;
(3)打开密闭进入火区侦察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路线以及清理维护巷道等措施,考虑启封工作失败的重新封闭所需材料、工具等明细和数量,风流风量的控制及紧急救护材料的配备与应急措施等,绘制启封火区系统示意图,标明火区位置,密闭位置,风流方向,巷道名称,救护路线等。
7、启封过程以及打开密闭入内侦察,必须由救护队员完成,现场指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此条规定,不准违章指挥和蛮干,火区启封以后,应编写启封工作总结,报公司备案,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否则罚款500元/项:
(1)启封经过;
(2)火区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
(3)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
(4)启封以后获得的效益(如解放煤量,回收设备等);
(5)启封的教训及措施。
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1、建立健全检查制度,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由救护队负责对所有永久密闭每周检查一次,少检查一次罚救护队200元。
2、通风队切实加强永久密闭施工质量,对失修密闭及时进行拆建,否则罚款200元/处。
3、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对风路上无用的设施要及时拆除,消除局部阻力和减少压差和漏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未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的,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坑木不回收或回收不彻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防火密闭管理制度
1、密闭的管理符合《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要求操作。
2、永久性密闭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煤岩的坚硬程度,巷道压力大小等情况,采用砖、沙、水泥。否则对通风队罚款500元。
3、密闭位置应尽量选择在巷道顶帮煤岩不松动,围岩压力相对稳定、断面较小,密闭内外两侧支护便于加固的地点,原则上密闭位置距全负压通风巷道不得超过五米,其棚栏位置必须设在距全负压通风巷道口三米范围内。若闭前有害气体超限必须立即采取其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密闭施工完毕后,应在墙体适当高度设置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否则,对通风队罚款200元。
5、密闭前后5米内支护应在施工密闭之前予以加固整修,否则,对维修队罚款300元,并责令限期处理。打完密闭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使施工现场清洁、文明,否则,对通风队罚款200元。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我矿属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1、矿井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巷道,与煤仓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设置主隔爆水棚,隔爆水袋容量为60L,每处水棚总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得小于400 L/m2 ,水棚排距1.5m,棚区长度不小于30m。否则对通风队罚款500元。
2、采掘作面(岩巷掘进工作面除外)必须设置辅助隔爆水棚,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得小于200L/m2,水棚排距1.2m,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辅助隔爆水棚的位置距工作面60~200m,掘进巷道超过80米必须设置隔爆水棚。隔爆、防尘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对通风队罚款500元。
3、隔爆水棚必须挂牌管理,牌板要标明使用地点、断面、水量、个数、水袋容积、维护人员等内容。以上规定有一处不合格对通风队罚款50元/处,并限期整改。
火工品及放炮管理制度
一、库房未按规定储存爆炸物品或超量储存的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未分库储存的,每项对计划经营部罚款1000元。
二、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未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的,将不合格的电雷管发给爆破工的,每发对炸药库罚款100元。
三、使用失效、过期爆破材料的,对炸药库罚款1000元。
四、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未执行停电制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五、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六、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悬空、电雷管脚线,起爆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的,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七、井下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措施,说明炮眼的名称、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装药量、封泥长度,措施中应详细标明放炮撤人地点,并附图显示人员撤离地点等情况,否则通风队严禁安排放炮员。
八、放炮员依作业规程或措施放炮,否则罚款500元。
九、井下爆破未使用发爆器起爆的,违章放炮或未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爆的对放炮员罚款500元。
十、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毫秒爆破作业的,对放炮员罚款500元。
十一、库工在发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开据领退表,炸药由采掘队领取,雷管由放炮员领取,工作面放完炮后,班组长、放炮员在领退表上填写实耗量,并签字。班末剩余炸药、雷管必须退库,库工将退库数如实填入领退表内,不携带领退表或填写不真实的,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每发雷管对放炮员罚款50元,每公斤炸药对责任区队罚款100元,对背药工罚款50元,领退表存放不齐全的对库工罚款50元/次。
十二、背药工必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并按操作规程运送炸药,否则,对背药工罚款50元/项。
十三、放炮员无证上岗,对通风队罚款500元,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十四、不按规定制做引药,每个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十五、煤粉屯炮或炮眼充填不足,对放炮员和班组长各罚款20元/个;炮土备用不足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十六、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上锁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炸药不存放在专用箱内,每封炸药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十七、雷管不存放在专用箱内或不上锁,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十八、不按规定装药,对放炮员和采掘队班长各罚款100元/次。
十九、放炮不使用水炮泥,对放炮员罚款50元/个。
二十、发现井下炸药、雷管存放在一起,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二十一、放炮不按规定执行停电撤人的,对放炮员和采掘队班组长各罚款200元/次。造成事故的分析处理。
二十二、雷管不对号发放的,对库工罚款50元/发;对携带别人代号雷管的放炮员罚款50元/发。
二十三、爆破工未随身携带发爆器手把、钥匙或未到爆破通电时将手把、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未立即将手把、钥匙拔出并摘掉母线扭结或短路的,对放炮员罚款1000元。
二十四、爆破前爆破工未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的,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的,对放炮员罚款1000元。
二十五、每月中下旬由通风科组织一次由安质科、通风队等单位参加的火工品与放炮管理专业检查,查出的问题按以上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加倍处罚。
二十六、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放炮警戒时必须在回风巷口朝工作面方向2米处设置放炮警戒牌,放炮结束后警戒牌方可撤除,负责对相关区队罚款100元/次。
二十七、推广使用放炮母线电缆,芯线截面不小于1.5mm2,母线电缆长度按规定撤人距离并留有不小于20m的富余量,母线固定在巷帮上,不使用时,两端采取加盒上锁措施,锁钥匙由当班地点班组长携带,盒丢失者,照价赔偿。凡不按要求吊挂加盒上锁的,每查处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二十八、放炮母线不能与风筒挂在同一侧,与电缆挂在同一侧时,应挂在电缆下方0.3m处,吊挂平直,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度
为严格落实“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度”,确保工作面放炮工作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采煤工作面“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度
1、放炮前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命令牌,瓦检员持放炮牌。
2、采煤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员把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安排把口人员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口进行警戒,严禁人员进入放炮地点。然后,班组长将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对工作面放炮地点20m范围风流中瓦斯进行检查,当瓦斯浓度低于0.5%,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方可进行装药连线工作。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开始放炮前瓦检员重新检查瓦斯及措施落实情况,当瓦斯浓度低于0.5%及措施落实到位后,瓦检员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按照“十不放炮”要求进行落实,符合放炮条件后,将参与放炮人员撤到警戒地点,开始放炮。
3、打眼工作必须超前装药工作至少20米距离。
4、制作引药工作与装药工作之间距离不得大于5米;制作引药和装药前后5米范围,严禁进行任何作业。
5、装药工必须是班组长经通风科培训装药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后,由通风科发放“装药资格证”,方可协助放炮员进行装药工作,否则按违章处理。
6、放炮结束30分钟,三人共同到工作面进行检查,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低于0.5%、通风正常,可将命令牌交给班组长,放炮员检查炮后无异常,可将放炮牌交给瓦检员,班组长检查顶板、支架无异常,可将警戒牌交给放炮员,三牌各归原主后,方可解除警戒,恢复生产。
7、凡违犯此制度的,每次罚款50元。
二、掘进工作面“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度
1、放炮前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命令牌,瓦检员持放炮牌。
2、工作面打眼、装药准备工作完成后,放炮员把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将工作面与放炮无关人员撤到警戒线以外并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口进行警戒,严禁人员进入放炮地点。然后,班组长将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对工作面放炮地点20m范围风流中瓦斯进行检查,当瓦斯浓度低于0.5%,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方可进行装药连线工作。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开始放炮前瓦检员重新检查瓦斯及措施落实情况,当瓦斯浓度低于0.5%及措施落实到位后,瓦检员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按照“十不放炮”要求进行落实,符合放炮条件后,将参与放炮人员撤到警戒地点,开始放炮。
3、为减少装药时间过长对工作面的影响,岩巷掘进工作面装药时,可由持装药证的人员协助放炮员装药,但作业人数(包括瓦检员和放炮员)不得超过6人;
4、装药时,掘进工作面迎头10m范围内不得有与从事装药无关的人员,10m以外可以进行其它工作。
5、装药工必须是班组长经通风科培训装药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后,由通风科发放“装药资格证”,方可协助放炮员进行装药工作,否则按违章处理。
6、放炮结束30分钟,三人共同到工作面进行检查,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低于0.5%、通风正常,可将命令牌交给班组长,放炮员检查炮后无异常,可将放炮牌交给瓦检员,班组长检查顶板、支架无异常,可将警戒牌交给放炮员,三牌各归原主后,方可解除警戒,恢复生产。
7、凡违犯此制度的,每次罚款50元。
放炮“一炮三检”制度
一、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对放瓦检员罚款100元。
二、凡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爆破地点都要认真进行“一炮三检”工作,即装药前,瓦检员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有毒有害气体,顶板等情况;放炮前,瓦检员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有毒有害气体,顶板等情况;放炮后,瓦检员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有毒有害气体,顶板等情况。少汇报一次,对瓦检员罚款50元。
三、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
四、当风流发生短路或其它原因造成工作面无风或风量不足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并把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五、严禁用电缆或非防爆器或不用发爆器爆破,严禁放明炮、糊炮,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1、所有通风仪器仪表建立设备台帐,计量鉴定台帐,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安全仪器仪表的维修、发放管理工作。仪器仪表装备管理应符合《郑煤集团公司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装备暂行规定》要求。
2、对于需要计量鉴定的仪器必须按规定定期送检,没有进行计量鉴定或超期的仪器不得使用,否则每台对主管人员罚款100元。
3、甲烷传感器、CO传感器、甲烷便携仪、光学瓦检器、粉尘采样器、车载断电仪计量检定周期为1年;风速表计量检定周期为6个月。经过大修、中修的仪器不论计量检定期限是否到期,必须重新检定,小修后的仪器必须在现场标校。
4、对损坏、丢失通风仪器仪表(包括化学氧自救器)的按其价值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损坏计量鉴定标签的罚50元。
仪器仪表检修制度
一、仪器的检查
1、通防仪器主要包括光学瓦斯仪、便携数字式瓦斯检查报警仪、自救器等,通防仪器必须每班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检修,不得让仪器带病工作,否则对修理工罚款20元。
2、光学瓦斯仪每班必须检查其气密性、光谱的清晰度,灯泡的亮度,药品的有效性。发现不合格仪器上架的,对修理工罚款20元。
3、便携仪必须在班后及时检查一次,然后充电。充电时间不足的,电压不符合规定,对发放工罚款20元/次。
4、自救器每班必须检查其封印条和橡胶套,每月检查一次气密性。少检查一次罚款50元。
二、仪器检修管理
1、仪器维修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保证维修质量,每天负责对上架仪器巡检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巡检记录,确保安全仪器上架完好率达到100%,发现一台不合格仪器,对相关维修人员罚款50元。
2、仪器发放人员每班要及时清理上架仪器仪表上的煤尘,发放前要对仪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检查,不合格仪器严禁发放,保证入井安全仪器完好率达到100%,发现一台不合格罚款50元。
3、化学氧自救器维修人员必须每天到矿充灯房巡检一次,及时发现、处理在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建立巡检记录,少巡检一次对维修人员罚款50元。
4、化学氧自救器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井下避难硐室配备的自救器,由施工队暂时管理,要求每隔两个月(月初五号)升井标校一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每次。
5、自救器未定期检查或使用不合格自救器,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所有通安仪器仪表要建立设备台帐,计量鉴定台帐,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安全仪器仪表的维修、发放管理工作。仪器仪表装备管理应符合《郑煤集团公司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装备暂行规定》要求。
2、对于需要计量鉴定的仪器必须按规定定期送检,没有进行计量鉴定或超期的仪器不得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3、甲烷传感器、CO传感器、甲烷便携仪、CO便携仪、光学瓦检器、粉尘采样器、车载断电仪计量检定周期为1年;风速表计量检定周期为6个月。经过大修、中修的仪器不论计量检定期限是否到期,必须重新检定,小修后的仪器必须在现场标校。
4、对损坏报废、丢失通风仪器仪表(包括化学氧自救器)的按其价值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损坏计量鉴定标签的罚50元。
5、仪器维修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保证维修质量,每天负责对上架仪器巡检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巡检记录,确保安全仪器上架完好率达到100%,发现一台不合格仪器,对相关维修人员罚款50元。
6、仪器发放人员每班要及时清理上架仪器仪表上的煤尘,发放前要对仪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检查,不合格仪器严禁发放,保证入井安全仪器完好率达到100%,发现一台不合格罚款50元。
7、当班领取仪器必须当班交回,否则,按故意损坏仪器处理,每推迟一班罚款50元。如有推迟交回仪器的,必须经仪器维修人员鉴定确认、通风科长签字后,方可回收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通风仪器仪表必须凭对应领取牌发放,无牌拒绝发放,无理取闹者交矿保卫科处理。特殊情况,需使用单位写出申请,经通风科长签字后发放。
9、通风仪器仪表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妥善保护,正确使用,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仪器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进行瓦斯检测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属故意破坏的,对其加倍处罚。
10、光学瓦斯检定器、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自救器有专一的维修室及发放室,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1、对所有通风仪器仪表必须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否则对仪器维修人员罚款10元/台。
12、至少每7天对光学瓦斯检定器逐台进行气密性、示值误差校正一次,并做好校正记录;至少每7天用瓦斯校准气样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调校一次,并做好校正记录。严禁使用超期标准气样进行标校。
13、用于标校通风仪器、仪表的校准装置,标准气样及自救器气密检验装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标准)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继续使用的,每台对主管人员罚款100元。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入井人员必须配带自救器,入井前到矿灯房领取自救器,升井后交回,领取时发放工和使用人员均需检查自救器外观是否变形、封条是否开焊,压力表显示是否正常,如有上述情况,领取人员可拒绝领取,待发放人员更换合格的自救器后方可领取,交回自救器时,发放工要检查自救器外观,封条是否开焊,压力表显示是否正常,如是在使用中碰坏的,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后由机电一队更换,如果封条开焊仍能保证气密合格,压力表显示正常的,调校维修工修理后经查合格的,仍交使用者使用。如属人为破坏自救器的行为,发放工可拒绝收回,视自救器的损坏程度和情节轻重对使用者处以50-100元罚款。
二、自救器发放工负责自救器的收发和登记记录工作,负责在发放和回收时检查自救器外观,发现问题及时交予校验维修工进行处理。自救器校验维修工负责对自救器进行按期校验和维修工作,负责对自救器的台帐管理,按规定每两个月对所有上架自救器校验一遍。
三、自救器校验维修工负责自救器的管理工作,如使用期到期的要及时更换,严禁有超限期使用现象。自救器维修人员必须每天到矿充灯房巡检一次,及时发现、处理在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建立巡检记录,少巡检一次对维修人员罚款50元。
四、通风科要提前对达到使用期限,需更换的自救器进行统计,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及时采购新自救器并对使用期满的自救器进行更换。
五、通风科要对升井不交自救器或长期不交自救器致使无法保障自救器质量的现象进行检查,对此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500元罚款,以确保仪器维修工对自救器按期调校。
六、新工人入井必须进行自救器使用情况培训,不会使用自救器的严禁入井。
七、对无故丢失自救器保护带的,损坏自救器铅封的,罚款10元/个。
八、安全质量监察科、通风科发现职工不会使用自救器,每次对队负责人罚款50元。
九、井下避难硐室配备的自救器,由施工队暂时管理,要求每隔两个月(月初五号)升井标校一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十、井下作业的所有基层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对职工的自救器使用情况考核,由队长组织,技术副队长授课,凡被矿管理人员查处不会用自救器的职工入井,一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书记、队长罚款300元,技术副队长罚款200元,并停止不会用自救器人员的工作,重新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一节 预防瓦斯事故制度
一、加强通风管理 防止瓦斯积聚
1.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或破坏通风设施,保证全矿井通风构筑物的齐全可靠,操作灵活。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或100元。
2.矿井每月必须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全面测风,及时掌握各巷道、采掘工作面和硐室风量的分配情况,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节措施,否则,对通风科罚款500元。
3.各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必须满足生产需要和《规程》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供风量和通风系统,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4.抓好巷修工作,保证通风断面,严防冒顶堵塞巷道事故的发生,每月由生产科组织一次巷道状况检查,及时处理维护失修巷道,否则对生产科罚款500元。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500元和100元。
6.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严格按“三级排放”原则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7.井下所有盲巷必须及时密闭,救护队每旬对井下所有巷道、密闭及防灭火情况全面检查一次,检查后及时向通风科、安质科、总工程师汇报。否则,每少一次罚款200元。
8.严禁串联通风或其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老塘通风。由于技术原因必须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9.局部通风机要实现自动倒台,风筒自动倒切等。煤巷掘进开工前必须实现“双供”、“三专”、“两闭锁”等系列化装备项目。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否则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罚款1000元和100元。
二、严格抽放管理
1、正常抽放过程中抽放管路系统要加强检查,做到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并严禁和带电体联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瓦斯抽放泵司机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填写各项记录、测定各项参数。否则罚款50元。
3、移动式抽放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专用回风巷时,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两道,第一道在上风侧即管路出口处外侧5m,第二道在下风侧即管路出口里30m,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或作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三、严格瓦斯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员要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所有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牌板,瓦斯检查要做到牌板、记录本、班报“三对口”。否则,对安检员罚款50元/次。
2.所有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安全检查员随时检查瓦斯浓度,并现场交接班,否则,一次不现场交接班罚款100元。
3.瓦斯日报表和监测日报表每天必须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当天通风科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每个采掘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都要按照《监测装置管理规定》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报警断电仪。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 矿、科、队级领导、技术员、采掘队班组长和放炮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否则罚款50元。
四、杜绝引爆火源
1.采区进风巷、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掘进工作面按规定安设隔爆水袋,否则对通风队罚款500元。
2.放炮员必须严格按放炮工操作规程和有关采掘面作业规程放炮,装药使用水炮皮、黄泥封孔,封孔长度符合以下规定,严禁煤粉屯炮,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
3. 加强采空区管理,坚持煤层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消除高温点,防止煤炭自然发火。采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密闭,救护队对采空区密闭每月必须检查一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建立专项记录,否则,对救护队罚款100元。
4. 机电部门要采取可靠措施防止雷电进入井下和杂散电流进入采区,对各采区轨道绝缘点及其它熔断器和避雷装置要定期检查、达到接地系统良好;加强机电设备检查,杜绝失爆。否则,每少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不经安监部门同意,严禁携带影象设备入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二节 防止煤尘爆炸制度
1.完善井下防尘洒水系统,井下隔爆降尘设施齐全,否则对通风队罚款1000元/处。
2.井下各类巷道风速必须符合《规程》第101条规定,防止风速超限造成煤尘飞扬,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采掘工作面装药必须使用水炮皮,黄泥封孔,放炮前后洒水降尘,冲洗巷帮;装(运)煤(岩)洒水,岩巷使用湿式喷浆等综合防尘措施,否则对施工队班组长和放炮员各罚款50元。
4.通风队按规定对井下所有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冲刷,消灭煤尘堆积。各运输转载点前后10米由管辖区队负责清扫,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采煤工作面必须做好煤层浅孔动压注水工作,降低粉尘生成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6.井下各种防尘设施按责任区划分给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要管好用好,不得破坏,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节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制度
一、工作面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所有在突出危险区域施工的单位,全体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突细则》中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学习本工作面的防突措施,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熟悉避灾路线和隔离式自救器的使用,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满足供风需要的局扇,掘进头供风量保证在400m3/min以上,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风速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3、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救器或压缩氧自救器。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500元和50元。
4、施工地点必须安装直通调度室的专用电话。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压风自救管路和系统或设置避难硐室。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二、技术措施:
1、对于一般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采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即: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技术措施,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超前排放钻孔是目前在防突掘进工作面主要使用的措施,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施工,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3、超前钻孔孔深根据《防突细则》确定,每循环钻孔要保留5米的超前距,严禁超掘,否则罚款500元。
4、打钻及测试位置应悬挂标志牌,以便进行监督管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突出危险工作面采用浅孔抽放措施防治突出。钻孔的孔深10米,孔径89mm,钻孔的平均间距为2米。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钻孔打完以后,立即进行连网抽放,掘进头及回采工作面切巷钻孔采用快速封孔器连网抽放,钻场内钻孔孔口采用聚胺脂进行封孔连网抽放,以保证抽放效果。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7、所有防突危险工作面,必须有防突牌板,并按规定班班填写。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三、其它防护措施
1、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并设专人管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工作面放炮必须采取远距离放炮,全断面一次起爆及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并坚持30分钟验炮时间。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工作面打钻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工作面打钻遇到地质构造须通知防突科、地质科,施工单位过断层须制定专门过断层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反向风门反逆风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要齐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6、机电科按规定周期对工作面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失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节 预防火灾制度
一、地面火灾的预防
1.井口房、扇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严禁用火炉取暖,否则罚款200元。
2.井口房、扇风机房、主副井车房、仓库、汽车房、油库、储煤场、坑木场都要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材以及足够的灭火用砂,否则罚款200元。
3.地面消防材料库设在矿供应科门口,消防材料配备见地面消防材料库材料配备情况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各机修房、车库的汽柴油、机油,用过的棉纱、布头,不能乱扔,应放在铁桶或铁箱内,定期处理,否则罚款200元。
5.工业广场和家属区的消防栓由派出所和救护队定期检查,保证灵活可靠,一旦发现损坏,应立即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及时成立“四防”领导小组,对各系统防火加强领导和检查,督促处理存在问题。
二、井下防火
1.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副井底原信号硐室内,消防器材由救护队配备,运输队管理,通风科定期组织检查;机电硐室、消防材料库和炸药库的防火门要经常检查维修,保证灵活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井下机电硐室、采区集中运输巷道内皮带输送机和使用液压联轴节的输送机机头前后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井下皮带输送机应采用不延燃皮带,采取防止皮带打滑、跑偏、满仓的措施;并在胶带机巷内安装消防水管,每隔50米安装一个阀门或接头。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4.井口和井下必须从事电气焊工作时,每次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长批准,并由矿长指派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否则罚施工单位1000元。
5.防止电器引起火花,正确选用电缆和熔断丝(片),所有电气设备要有综合保护装置,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否则罚款500元。
6.严格执行有关放炮的规定,不准放糊炮、明炮。严禁使用煤块、煤粉和炮药纸等可燃性材料代替炮泥屯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7.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停采线内的浮煤、坑木、荆芭等易燃品必须回收干净,并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密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8.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并按规定对井下有关地点进行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消除高温点和自然发火事故。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9.加强矿灯管理,矿灯不完好不准下井。严禁在井下打开矿灯。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500元和50元。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购进的炸药、雷管有质量问题产生的后果,由计划经营部负责。
二、雷管不导通,每发对库工罚款5元。
三、雷管不压号或压号不清晰,对库工和放炮员各罚款50元/发。
四、炸药、雷管入库必须按规定存放,否则,对炸药库罚款50元/次。
五、炸药库库工必须按生产技术科审批的料单发放炸药、雷管,不得私自外借,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库工罚款100元。
六、库工在发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开据领退表,炸药由采掘队背药工领取,雷管由放炮员领取,工作面放完炮后,班组长、放炮员在领退表上填写实耗量,并签字。班末剩余炸药、雷管必须退库,库工将退库数如实填入领退表内,核实盖章后由放炮员将领退表交通风科存查,背药工的领退表交主管部门审查。将炸药发给放炮员或将雷管发给背药工的,每公斤炸药或每发雷管分别对库工和放炮员或背药工各罚款50元。不携带领退表或填写不真实的,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每发雷管对施炮员罚款50元,每公斤炸药对责任连队罚款50元,对背药工罚款20元,领退表存放不齐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七、背药工必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并按操作规程运送炸药,否则,对背药工罚款20元/项。
八、无证上岗放炮,对通风队罚款50元,对放炮员罚款20元。
九、不按规定制做引药,每个对放炮员罚款20元。
十、煤粉屯炮或炮眼充填不足,对放炮员和班组长各罚款100元/个;炮土备用不足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十一、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上锁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炸药不存放在专用箱内,每封炸药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十二、雷管不存放在专用箱内或不上锁,对每个放炮员罚款10元。
十三、一个工作面只能使用一,对当班放炮员罚款100元。
十四、雷管脚线不扭结或接触导电体,对放炮员罚款20元/个。
十五、不按规定装药,对放炮员和采掘队班长各罚款50元/次。
十六、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对放炮员罚款20元/次。
十七、放炮不执行“三人连锁”,对责任人各罚款50元。
十八、放炮不使用水炮泥,对放炮员罚款20元/个。
十九、不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制度,对责任人各罚款50元/次。
二十、放炮不按规定撤人的,对放炮员和采掘队班组长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分析处理。
二十一、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爆,对采掘队班组长罚款100元/次,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二十二、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领退,每丢失一发雷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每丢失一节炸药对采掘队罚款50元。
二十三、违犯“十不装药,十不放炮”,每项对放炮员和采掘队班组长各罚款50元。
二十四、每月由通风科组织一次由安质科、通风队等单位参加的火工品与放炮管理专业检查,查出的问题按以上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加倍处罚。
二十五、雷管不对号发放的,对库工罚款20元/发;对携带别人代号雷管的放炮员罚款20元/发。
二十六、炸药、雷管必须每班按生产所需审批,班末不得有大量(炸药3公斤、雷管10发)剩余,否则,对审批单位罚款20元。
二十七、采煤工作面采场人员不清楚本场所装、放、余炮眼个数的,对采场人员罚款20元。
二十八、炮眼间距小于1米的,对打眼工罚款5元/眼。
二十九、在有装药的炮眼处,扒通场挂梁的,对采煤工罚20元。
三十、采煤工对本场片掉的炸药、雷管必须及时捡起,并交放炮员,否则,对采煤工罚款20元。
三十一、对不符合装药条件的炮眼强令装药的,对当班采掘队班组长每炮眼罚款20元。
三十二、装药前,提前将药卷散发在炮眼处的对采掘队班组长罚款10元/节。
三十三、放炮地点炸药、雷管混装的,对施工队班组长罚款100元,对放炮员罚款50元。
三十四、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停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三十五、炸药库库工无证上岗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当事人罚款20元。
三十六、往井下运送爆破物品,炸药、雷管同列车或同罐运输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三十七、炸药库消防器材不足或存放位置不当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三十八、井下炸药不按规定摆放、不挂牌管理的,对炸药库罚款50元。
三十九、放炮员升井前,必须把雷管箱交井下炸药库统一保存(编号),雷管箱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30元。
四十、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炸药库库房内的,对责任人及库管员各罚款20元。
四十一、不在炸药、雷管领退表上签字或代签字的,对现任责任人罚款30元。
四十二、无证人员进行雷管全电阻检测的,对炸药库罚款50元。
四十三、雷管导通室没有抗静电措施、室内雷管存量超过200发、人员超过2人的,每项对炸药库罚款50元。
四十四、检测电雷管人员穿化纤衣服、在检测室内或存放雷管的地方装卸电池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
四十五、库管员在发放爆破物品时,必须按照“三不发”的规定执行,否则对库管员罚款50元。
四十六、放炮员、采掘队班组长、库管员每半年必须接受一次放炮及火工品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否则,每缺少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并吊销其合格证;
四十七、炸药箱、雷管箱必须用字体标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元。
四十八、不同类型的炸药、雷管不得混用,否则对当班班组长和放炮员分别罚款50元。
四十九、炮土必须用手能捏成团,否则,对采掘队罚款50元。
五十、采掘工作面实行反向装药爆破的,每眼对放炮员罚款50元。
五十一、放炮后尚未检查,工作人员便进入工作面的,对班组长罚款100元。
五十二、放炮时用雷管脚线充当母线连接线的,对放炮员罚款30元。
五十三、放炮员证件不齐全,每缺一证对放炮员罚款20元。
五十四、放炮撤人时,放炮员不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的,对放炮员罚款30元。
五十五、工作面有两个放炮员,放炮时一人联线另一人放炮的,对放炮员各罚款30元。
五十六、班末有未处理的瞎炮或未放的炮眼不向下一班在现场交待清楚的,对班组长和放炮员各罚款50元。
五十七、对装有药的炮眼乱挖乱刨的或损坏雷管脚线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五十八、放炮期间,采煤队班组长、放炮员不清楚装炮眼个数(高、低炮)、已放炮眼个数、剩余炮眼个数的,各罚款50元。
五十九、放炮员对工作面放炮情况记录不详细的,对放炮员罚款30元。
六十、采煤工作面放掐口炮时,相邻炮眼的雷管脚线必须相互牵手扭结,否则,对放炮员罚款20元。
六十一、采煤工作面发现有炸药、雷管被溜子拉走,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沿路运输线,注意检查防范,对捡到的炸药、雷管要及时上交。无发现或不汇报的,每发雷管对采煤队班组长、放炮员各罚款50元。每捡到1发雷管奖励10元,捡到雷管不上交的每发罚款50元。
六十二、丢失的雷管因号码不清落实不到人的,对炸药库罚款50元/发。
瓦斯检查工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工必须经三级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值班室要利用电话反调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三、瓦斯检查工必须按要求检查各作业地点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并做到检查手册,瓦斯牌板和班报“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和假检,否则每次罚款50元。
四、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旷工、旷会一次罚款50元。
五、瓦斯检查工不得在井下睡觉,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六、瓦斯检查工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作好瓦斯检查工作,并签字记录。否则,每次罚款20元。
七、通风、安全管理部门要不定期抽查瓦斯检查工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放炮员管理制度
一、放炮员必须经三级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十不装药”、“十不放炮”制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三、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雷管”领退制度,把当班没有用完的雷管退回炸药库,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四、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五、放炮员必须在确认所有炮已经完全启爆后,方可离开放炮地点,否则按脱岗处理,每次罚款50元。
六、放炮的连线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操作,严禁他人代替,否则,每次罚款50元。
七、出现瞎炮时,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在现场与下班放炮员交待清楚后,方可升井,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八、放炮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旷工旷会每次罚款50元。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一、通风调度员必须协助科长搞好井下“一通三防”工作,问题调度清楚,记录清楚整齐认真,问题反映及时、迅速,凡对问题调度和记录不齐全,或对汇报的问题记录不齐全,对责任人罚款10元,记录字体缭草,罚款5元。
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请消假制度,有事提前一天请假,旷工一天罚款20元,旷会一次罚款10元,迟到一次罚款5元。
三、通风调度必须坚持“瓦斯检查”三对口。每班三汇报制度和反调度制度,对井下问题调度不清楚的,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元,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四、严格交接班制度,每班提前30分钟接班,问题交接清楚,保持室内卫生整洁,室内卫生脏、乱、差罚当班调度员5元,每班存在的问题,上下班要交接清楚,出现问题对交班调度员罚款10元,影响到正常工作的,罚款20元。
五、发现井下有瓦斯超限和异常情况时,必须先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及时通知值班科长及技术员。
六、每早班前会,零点班、八点班调度员必须按时参加,零点班调度员必须对当班问题记录、通报详细,否则罚款5元;八点班调度员要对班前会上科长、技术员安排的工作记录完整,会后及时落实,否则罚款5元。
七、对收到的规程、措施、通知、联系书等要收集、保存完整,否则对调度组组长罚款5元。
八、上班期间不得吃饭。
矿井反风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限制灾区范围扩大,保护受烟流威胁的人员安全地撤退,减少人员伤亡,特制度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矿井进风井筒、大巷和采区主要进风巷道火区救灾,在直接灭火无效需反风情况。
三、职责
1、矿长负责反风的全面的领导工作。
2、通风科负责各反风前后的有害气体浓度、风量及其它有关参数。
3、机电一队负责停送电程序的执行情况,随时掌握风机的运转情况,详细记录主扇反风前后的各种技术参数。
4、各观测小组组长负责井下各观测小组工作人员的安全,灾害预防及瓦斯安全排放工作。
5、医院负责安排医务人员并配有一定数量级的药品和器具在调度室待命。
6、采掘机运通各业务科室外的科长负责相关单位反风前井下各作业地点工作的人员的撤离、登记、汇总、上报和已故作业地点生产的准备工作。
7、保卫科负责反风期间各井口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入井人员登记。
四、内容
1、机电一队检查各风井水柱计及井口反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确保安全可靠。
2、反风前,井下各水仓及其它需要排水的地点都要把水位排放到最低位置。
3、井下各单位施工人员都有要在反风前升井,井口保卫室都要将所有电器设备停电闭锁,停止作业,工作人员撤离,保证各井口20米内不得有人,由调度室通知。
4、反风前各回风井主扇组再次对各风井主扇的各个部位详细检查。
五、矿井主扇反风时,反风设施的操作顺序
1、主扇通风、反风设施在反风前所处状态
1>Ⅰ号风机备用,Ⅱ号风机运转时各设施所处状态
Ⅰ号风机 32关闭 35关闭 25关闭
Ⅱ号风机 46开启 45关闭 44关闭
风流方向:井下风流由11总回或(16)14总回--风硐--Ⅱ号风机风道--Ⅱ号风机--Ⅱ号风机扩散器--大气
2>Ⅰ号风机运转,Ⅱ号风机备用时各设施所处状态
Ⅰ号风机 32开启 35关闭 25关闭
Ⅱ号风机 46关闭 45关闭 44关闭
风流方向:井下风流由11总回或(16)14总回--风硐--Ⅰ号风机风道--Ⅰ号风机--Ⅰ号风机扩散器--大气
东风井 西风井
主扇反风设施布置示意图
说明:图中编号系主扇风机反风操作示意图中编号
32、46分别为Ⅰ、Ⅱ号风机风道中垂直闸门
35、45分别为Ⅰ、Ⅱ号风机风道中水平闸门
25、44分别为Ⅰ、Ⅱ号风机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