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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工作面瓦斯评价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4-13 21:53 来源:本站原创

  采掘工作面瓦斯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采掘工作面的瓦斯评价工作,确保采掘工作面瓦斯评价的及时性、可靠性、准确性,达到应有的评价防治效果。按照集团公司《采掘工作面三项评价手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价管理

  1、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逐月进行瓦斯防治评价,对于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先评价后生产。

  2、通风科负责采煤工作面瓦斯评价汇总工作,生产技术科负责掘进工作面瓦斯评价汇总工作。采掘工作面瓦斯评价上报及效果考核总结工作统一由通风科负责。

  3、所有采、掘工作面未进行评价和未通过评价严禁施工。

  4、瓦斯防治评价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参加技术管理工作不少于两年,熟悉井下各地点的通风瓦斯管理安全监测监控、机电运输和生产布置情况,并取得集团公司“三项评价”资格证书。

  二、评价组织

  1、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成瓦斯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召集生产、机电、通风、防突、地测、调度、安检等部门在每月23日前对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情况进行评价。

  2、参与瓦斯评价的部门在每月22日前向通风科、生产科提供本部门负责的下月瓦斯评价基础资料。

  3、各业务部门要严格对照《采掘工作面三项评价手册》,对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认真调查,收集真实准确的瓦斯评价基础资料,并按规定评价项目、标准和方法提出专项评价意见。

  4、瓦斯评价由各业务部门主管科长把关,实行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5、瓦斯评价结束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科室有关领导对评价意见进行会审,提出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综合评价意见,确定下月允许推进距离及掘进长度。

  6、瓦斯防治综合评价意见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由通风科负责将瓦斯防治评价资料(电子版及复印件)于每月24日下午6点前报送郑新公司。对不按时上报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7、若采掘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瓦斯涌出情况与评价结果不符时,要立即停止采掘活动,并向郑新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对该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进行重新评价上报。

  8、对采掘工作面瓦斯评价提供的允许推进距离及掘进长度,不能满足当月采掘需要时,应在留足10米以上安全距离前,进行重新评价。

  9、本月内新开口掘进工作面以及停工复工的采掘工作面也必须先评价,并报集团公司批复后才能进行采掘活动。

  三、评价监督

  1、各业务部门对瓦斯评价工作直接管理,对列入集团公司重点监控的采掘工作面,矿必须安排矿领导及部门主管科长负责监控,每周定期现场落实措施执行情况,并填写记录。

  2、安全质量检查科对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防治评价工作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未通过评价、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力或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3、瓦斯防治评价监控工作实行科长负责制。由安全质量检查科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织落实监控。各生产业务部门对所负责的相关工作进行监控。

  4、安全质量监察科对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防治评价工作的组织、评价考核、安全技术的落实、管理制度的执行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评价考核

  1、参与瓦斯防治评价人员必须具有严谨、科学的态度,认真分析瓦斯评价基础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提出具体评价意见。

  2、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每月对各业务部门的瓦斯评价资料进行考核,要求在下月评价前对当月瓦斯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对考核不合格者扣除当月评价补贴。连续两个月评价不合格者,取消评价资格。

  3、对不能按时提供评价资料,影响瓦斯评价进度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4、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采掘工作面三项评价手册》中瓦斯防治评价工作的要求提供各采掘工作面的基础资料、隐患辨识及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提供资料错误或不符合要求者对直接评价人罚款200元/次,并重新提供评价基础资料。

  5、凡因评价人员不负责任、对重大隐患辨识不清、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或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评价未能通过郑新公司审核或受到批评处罚的,扣除责任人评价补贴,并罚款100元。

  6、未按集团公司批复意见制定整改措施的扣除评价人员当月评价奖金。集团公司审核意见上网后,责任部门未及时将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发落实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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