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及放炮管理制度
一、库房未按规定储存爆炸物品或超量储存的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未分库储存的,每项对计划经营部罚款1000元。
二、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未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的,将不合格的电雷管发给爆破工的,每发对炸药库罚款100元。
三、使用失效、过期爆破材料的,对炸药库罚款1000元。
四、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未执行停电制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五、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六、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悬空、电雷管脚线,起爆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的,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七、井下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措施,说明炮眼的名称、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装药量、封泥长度,措施中应详细标明放炮撤人地点,并附图显示人员撤离地点等情况,否则通风队严禁安排放炮员。
九、井下爆破未使用发爆器起爆的,违章放炮或未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爆的对放炮员罚款500元。
十、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毫秒爆破作业的,对放炮员罚款500元。
十一、库工在发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开据领退表,炸药由采掘队领取,雷管由放炮员领取,工作面放完炮后,班组长、放炮员在领退表上填写实耗量,并签字。班末剩余炸药、雷管必须退库,库工将退库数如实填入领退表内,不携带领退表或填写不真实的,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每发雷管对放炮员罚款50元,每公斤炸药对责任区队罚款100元,对背药工罚款50元,领退表存放不齐全的对库工罚款50元/次。
十二、背药工必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并按操作规程运送炸药,否则,对背药工罚款50元/项。
十三、放炮员无证上岗,对通风队罚款500元,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十四、不按规定制做引药,每个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十五、煤粉屯炮或炮眼充填不足,对放炮员和班组长各罚款20元/个;炮土备用不足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十六、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上锁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炸药不存放在专用箱内,每封炸药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十七、雷管不存放在专用箱内或不上锁,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十八、不按规定装药,对放炮员和采掘队班长各罚款100元/次。
十九、放炮不使用水炮泥,对放炮员罚款50元/个。
二十、发现井下炸药、雷管存放在一起,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二十一、放炮不按规定执行停电撤人的,对放炮员和采掘队班组长各罚款200元/次。造成事故的分析处理。
二十二、雷管不对号发放的,对库工罚款50元/发;对携带别人代号雷管的放炮员罚款50元/发。
二十三、爆破工未随身携带发爆器手把、钥匙或未到爆破通电时将手把、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未立即将手把、钥匙拔出并摘掉母线扭结或短路的,对放炮员罚款1000元。
二十四、爆破前爆破工未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的,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的,对放炮员罚款1000元。
二十五、每月中下旬由通风科组织一次由安质科、通风队等单位参加的火工品与放炮管理专业检查,查出的问题按以上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加倍处罚。
二十六、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放炮警戒时必须在回风巷口朝工作面方向2米处设置放炮警戒牌,放炮结束后警戒牌方可撤除,负责对相关区队罚款100元/次。
二十七、推广使用放炮母线电缆,芯线截面不小于1.5mm2,母线电缆长度按规定撤人距离并留有不小于20m的富余量,母线固定在巷帮上,不使用时,两端采取加盒上锁措施,锁钥匙由当班地点班组长携带,盒丢失者,照价赔偿。凡不按要求吊挂加盒上锁的,每查处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二十八、放炮母线不能与风筒挂在同一侧,与电缆挂在同一侧时,应挂在电缆下方0.3m处,吊挂平直,否则每次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