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一、加强通风管理 防止瓦斯积聚
1.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或破坏通风设施,保证全矿井通风构筑物的齐全可靠,操作灵活。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或100元。
2.矿井每月必须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全面测风,及时掌握各巷道、采掘工作面和硐室风量的分配情况,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节措施,否则,对通风科罚款500元。
3.各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必须满足生产需要和《规程》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供风量和通风系统,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4.抓好巷修工作,保证通风断面,严防冒顶堵塞巷道事故的发生,每月由生产科组织一次巷道状况检查,及时处理维护失修巷道,否则对生产科罚款500元。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500元和100元。
6.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严格按“三级排放”原则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7.井下所有盲巷必须及时密闭,救护队每旬对井下所有巷道、密闭及防灭火情况全面检查一次,检查后及时向通风科、安质科、总工程师汇报。否则,每少一次罚款200元。
8.严禁串联通风或其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老塘通风。由于技术原因必须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9.局部通风机要实现自动倒台,风筒自动倒切等。煤巷掘进开工前必须实现“双供”、“三专”、“两闭锁”等系列化装备项目。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否则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罚款1000元和100元。
二、严格抽放管理
1、正常抽放过程中抽放管路系统要加强检查,做到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并严禁和带电体联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瓦斯抽放泵司机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填写各项记录、测定各项参数。否则罚款50元。
3、移动式抽放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专用回风巷时,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两道,第一道在上风侧即管路出口处外侧5m,第二道在下风侧即管路出口里30m,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或作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三、严格瓦斯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员要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所有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牌板,瓦斯检查要做到牌板、记录本、班报“三对口”。否则,对安检员罚款50元/次。
2.所有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安全检查员随时检查瓦斯浓度,并现场交接班,否则,一次不现场交接班罚款100元。
3.瓦斯日报表和监测日报表每天必须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当天通风科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每个采掘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都要按照《监测装置管理规定》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报警断电仪。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 矿、科、队级领导、技术员、采掘队班组长和放炮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否则罚款50元。
四、杜绝引爆火源
1.采区进风巷、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掘进工作面按规定安设隔爆水袋,否则对通风队罚款500元。
2.放炮员必须严格按放炮工操作规程和有关采掘面作业规程放炮,装药使用水炮皮、黄泥封孔,封孔长度符合以下规定,严禁煤粉屯炮,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
3. 加强采空区管理,坚持煤层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消除高温点,防止煤炭自然发火。采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密闭,救护队对采空区密闭每月必须检查一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建立专项记录,否则,对救护队罚款100元。
4. 机电部门要采取可靠措施防止雷电进入井下和杂散电流进入采区,对各采区轨道绝缘点及其它熔断器和避雷装置要定期检查、达到接地系统良好;加强机电设备检查,杜绝失爆。否则,每少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不经安监部门同意,严禁携带影象设备入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二节 防止煤尘爆炸制度
1.完善井下防尘洒水系统,井下隔爆降尘设施齐全,否则对通风队罚款1000元/处。
2.井下各类巷道风速必须符合《规程》第101条规定,防止风速超限造成煤尘飞扬,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采掘工作面装药必须使用水炮皮,黄泥封孔,放炮前后洒水降尘,冲洗巷帮;装(运)煤(岩)洒水,岩巷使用湿式喷浆等综合防尘措施,否则对施工队班组长和放炮员各罚款50元。
4.通风队按规定对井下所有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冲刷,消灭煤尘堆积。各运输转载点前后10米由管辖区队负责清扫,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采煤工作面必须做好煤层浅孔动压注水工作,降低粉尘生成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6.井下各种防尘设施按责任区划分给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要管好用好,不得破坏,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节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制度
一、工作面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所有在突出危险区域施工的单位,全体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突细则》中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学习本工作面的防突措施,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熟悉避灾路线和隔离式自救器的使用,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满足供风需要的局扇,掘进头供风量保证在400m3/min以上,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风速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3、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救器或压缩氧自救器。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500元和50元。
4、施工地点必须安装直通调度室的专用电话。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压风自救管路和系统或设置避难硐室。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二、技术措施:
1、对于一般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采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即: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技术措施,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超前排放钻孔是目前在防突掘进工作面主要使用的措施,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施工,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3、超前钻孔孔深根据《防突细则》确定,每循环钻孔要保留5米的超前距,严禁超掘,否则罚款500元。
4、打钻及测试位置应悬挂标志牌,以便进行监督管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突出危险工作面采用浅孔抽放措施防治突出。钻孔的孔深10米,孔径89mm,钻孔的平均间距为2米。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钻孔打完以后,立即进行连网抽放,掘进头及回采工作面切巷钻孔采用快速封孔器连网抽放,钻场内钻孔孔口采用聚胺脂进行封孔连网抽放,以保证抽放效果。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7、所有防突危险工作面,必须有防突牌板,并按规定班班填写。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三、其它防护措施
1、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并设专人管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工作面放炮必须采取远距离放炮,全断面一次起爆及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并坚持30分钟验炮时间。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工作面打钻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工作面打钻遇到地质构造须通知防突科、地质科,施工单位过断层须制定专门过断层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反向风门反逆风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要齐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6、机电科按规定周期对工作面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失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节 预防火灾制度
一、地面火灾的预防
1.井口房、扇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严禁用火炉取暖,否则罚款200元。
2.井口房、扇风机房、主副井车房、仓库、汽车房、油库、储煤场、坑木场都要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材以及足够的灭火用砂,否则罚款200元。
3.地面消防材料库设在矿供应科门口,消防材料配备见地面消防材料库材料配备情况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各机修房、车库的汽柴油、机油,用过的棉纱、布头,不能乱扔,应放在铁桶或铁箱内,定期处理,否则罚款200元。
5.工业广场和家属区的消防栓由派出所和救护队定期检查,保证灵活可靠,一旦发现损坏,应立即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及时成立“四防”领导小组,对各系统防火加强领导和检查,督促处理存在问题。
二、井下防火
1.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副井底原信号硐室内,消防器材由救护队配备,运输队管理,通风科定期组织检查;机电硐室、消防材料库和炸药库的防火门要经常检查维修,保证灵活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井下机电硐室、采区集中运输巷道内皮带输送机和使用液压联轴节的输送机机头前后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井下皮带输送机应采用不延燃皮带,采取防止皮带打滑、跑偏、满仓的措施;并在胶带机巷内安装消防水管,每隔50米安装一个阀门或接头。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4.井口和井下必须从事电气焊工作时,每次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长批准,并由矿长指派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否则罚施工单位1000元。
5.防止电器引起火花,正确选用电缆和熔断丝(片),所有电气设备要有综合保护装置,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否则罚款500元。
6.严格执行有关放炮的规定,不准放糊炮、明炮。严禁使用煤块、煤粉和炮药纸等可燃性材料代替炮泥屯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7.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停采线内的浮煤、坑木、荆芭等易燃品必须回收干净,并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密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8.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并按规定对井下有关地点进行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消除高温点和自然发火事故。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9.加强矿灯管理,矿灯不完好不准下井。严禁在井下打开矿灯。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500元和50元。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购进的炸药、雷管有质量问题产生的后果,由计划经营部负责。
二、雷管不导通,每发对库工罚款5元。
三、雷管不压号或压号不清晰,对库工和放炮员各罚款50元/发。
四、炸药、雷管入库必须按规定存放,否则,对炸药库罚款50元/次。
五、炸药库库工必须按生产技术科审批的料单发放炸药、雷管,不得私自外借,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库工罚款100元。
六、库工在发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开据领退表,炸药由采掘队背药工领取,雷管由放炮员领取,工作面放完炮后,班组长、放炮员在领退表上填写实耗量,并签字。班末剩余炸药、雷管必须退库,库工将退库数如实填入领退表内,核实盖章后由放炮员将领退表交通风科存查,背药工的领退表交主管部门审查。将炸药发给放炮员或将雷管发给背药工的,每公斤炸药或每发雷管分别对库工和放炮员或背药工各罚款50元。不携带领退表或填写不真实的,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每发雷管对施炮员罚款50元,每公斤炸药对责任连队罚款50元,对背药工罚款20元,领退表存放不齐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七、背药工必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并按操作规程运送炸药,否则,对背药工罚款20元/项。
八、无证上岗放炮,对通风队罚款50元,对放炮员罚款20元。
九、不按规定制做引药,每个对放炮员罚款20元。
十、煤粉屯炮或炮眼充填不足,对放炮员和班组长各罚款100元/个;炮土备用不足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十一、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上锁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炸药不存放在专用箱内,每封炸药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十二、雷管不存放在专用箱内或不上锁,对每个放炮员罚款10元。
十三、一个工作面只能使用一,对当班放炮员罚款100元。
十四、雷管脚线不扭结或接触导电体,对放炮员罚款20元/个。
十五、不按规定装药,对放炮员和采掘队班长各罚款50元/次。
十六、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对放炮员罚款20元/次。
十七、放炮不执行“三人连锁”,对责任人各罚款50元。
十八、放炮不使用水炮泥,对放炮员罚款20元/个。
十九、不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制度,对责任人各罚款50元/次。
二十、放炮不按规定撤人的,对放炮员和采掘队班组长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分析处理。
二十一、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爆,对采掘队班组长罚款100元/次,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二十二、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领退,每丢失一发雷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每丢失一节炸药对采掘队罚款50元。
二十三、违犯“十不装药,十不放炮”,每项对放炮员和采掘队班组长各罚款50元。
二十四、每月由通风科组织一次由安质科、通风队等单位参加的火工品与放炮管理专业检查,查出的问题按以上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加倍处罚。
二十五、雷管不对号发放的,对库工罚款20元/发;对携带别人代号雷管的放炮员罚款20元/发。
二十六、炸药、雷管必须每班按生产所需审批,班末不得有大量(炸药3公斤、雷管10发)剩余,否则,对审批单位罚款20元。
二十七、采煤工作面采场人员不清楚本场所装、放、余炮眼个数的,对采场人员罚款20元。
二十八、炮眼间距小于1米的,对打眼工罚款5元/眼。
二十九、在有装药的炮眼处,扒通场挂梁的,对采煤工罚20元。
三十、采煤工对本场片掉的炸药、雷管必须及时捡起,并交放炮员,否则,对采煤工罚款20元。
三十一、对不符合装药条件的炮眼强令装药的,对当班采掘队班组长每炮眼罚款20元。
三十二、装药前,提前将药卷散发在炮眼处的对采掘队班组长罚款10元/节。
三十三、放炮地点炸药、雷管混装的,对施工队班组长罚款100元,对放炮员罚款50元。
三十四、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停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三十五、炸药库库工无证上岗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当事人罚款20元。
三十六、往井下运送爆破物品,炸药、雷管同列车或同罐运输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三十七、炸药库消防器材不足或存放位置不当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三十八、井下炸药不按规定摆放、不挂牌管理的,对炸药库罚款50元。
三十九、放炮员升井前,必须把雷管箱交井下炸药库统一保存(编号),雷管箱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30元。
四十、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炸药库库房内的,对责任人及库管员各罚款20元。
四十一、不在炸药、雷管领退表上签字或代签字的,对现任责任人罚款30元。
四十二、无证人员进行雷管全电阻检测的,对炸药库罚款50元。
四十三、雷管导通室没有抗静电措施、室内雷管存量超过200发、人员超过2人的,每项对炸药库罚款50元。
四十四、检测电雷管人员穿化纤衣服、在检测室内或存放雷管的地方装卸电池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
四十五、库管员在发放爆破物品时,必须按照“三不发”的规定执行,否则对库管员罚款50元。
四十六、放炮员、采掘队班组长、库管员每半年必须接受一次放炮及火工品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否则,每缺少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并吊销其合格证;
四十七、炸药箱、雷管箱必须用字体标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元。
四十八、不同类型的炸药、雷管不得混用,否则对当班班组长和放炮员分别罚款50元。
四十九、炮土必须用手能捏成团,否则,对采掘队罚款50元。
五十、采掘工作面实行反向装药爆破的,每眼对放炮员罚款50元。
五十一、放炮后尚未检查,工作人员便进入工作面的,对班组长罚款100元。
五十二、放炮时用雷管脚线充当母线连接线的,对放炮员罚款30元。
五十三、放炮员证件不齐全,每缺一证对放炮员罚款20元。
五十四、放炮撤人时,放炮员不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的,对放炮员罚款30元。
五十五、工作面有两个放炮员,放炮时一人联线另一人放炮的,对放炮员各罚款30元。
五十六、班末有未处理的瞎炮或未放的炮眼不向下一班在现场交待清楚的,对班组长和放炮员各罚款50元。
五十七、对装有药的炮眼乱挖乱刨的或损坏雷管脚线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五十八、放炮期间,采煤队班组长、放炮员不清楚装炮眼个数(高、低炮)、已放炮眼个数、剩余炮眼个数的,各罚款50元。
五十九、放炮员对工作面放炮情况记录不详细的,对放炮员罚款30元。
六十、采煤工作面放掐口炮时,相邻炮眼的雷管脚线必须相互牵手扭结,否则,对放炮员罚款20元。
六十一、采煤工作面发现有炸药、雷管被溜子拉走,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沿路运输线,注意检查防范,对捡到的炸药、雷管要及时上交。无发现或不汇报的,每发雷管对采煤队班组长、放炮员各罚款50元。每捡到1发雷管奖励10元,捡到雷管不上交的每发罚款50元。
六十二、丢失的雷管因号码不清落实不到人的,对炸药库罚款50元/发。
瓦斯检查工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工必须经三级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值班室要利用电话反调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三、瓦斯检查工必须按要求检查各作业地点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并做到检查手册,瓦斯牌板和班报“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和假检,否则每次罚款50元。
四、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旷工、旷会一次罚款50元。
五、瓦斯检查工不得在井下睡觉,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六、瓦斯检查工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作好瓦斯检查工作,并签字记录。否则,每次罚款20元。
七、通风、安全管理部门要不定期抽查瓦斯检查工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放炮员管理制度
一、放炮员必须经三级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十不装药”、“十不放炮”制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三、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雷管”领退制度,把当班没有用完的雷管退回炸药库,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四、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五、放炮员必须在确认所有炮已经完全启爆后,方可离开放炮地点,否则按脱岗处理,每次罚款50元。
六、放炮的连线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操作,严禁他人代替,否则,每次罚款50元。
七、出现瞎炮时,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在现场与下班放炮员交待清楚后,方可升井,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八、放炮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旷工旷会每次罚款50元。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一、通风调度员必须协助科长搞好井下“一通三防”工作,问题调度清楚,记录清楚整齐认真,问题反映及时、迅速,凡对问题调度和记录不齐全,或对汇报的问题记录不齐全,对责任人罚款10元,记录字体缭草,罚款5元。
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请消假制度,有事提前一天请假,旷工一天罚款20元,旷会一次罚款10元,迟到一次罚款5元。
三、通风调度必须坚持“瓦斯检查”三对口。每班三汇报制度和反调度制度,对井下问题调度不清楚的,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元,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四、严格交接班制度,每班提前30分钟接班,问题交接清楚,保持室内卫生整洁,室内卫生脏、乱、差罚当班调度员5元,每班存在的问题,上下班要交接清楚,出现问题对交班调度员罚款10元,影响到正常工作的,罚款20元。
五、发现井下有瓦斯超限和异常情况时,必须先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及时通知值班科长及技术员。
六、每早班前会,零点班、八点班调度员必须按时参加,零点班调度员必须对当班问题记录、通报详细,否则罚款5元;八点班调度员要对班前会上科长、技术员安排的工作记录完整,会后及时落实,否则罚款5元。
七、对收到的规程、措施、通知、联系书等要收集、保存完整,否则对调度组组长罚款5元。
八、上班期间不得吃饭。
矿井反风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限制灾区范围扩大,保护受烟流威胁的人员安全地撤退,减少人员伤亡,特制度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矿井进风井筒、大巷和采区主要进风巷道火区救灾,在直接灭火无效需反风情况。
三、职责
1、矿长负责反风的全面的领导工作。
2、通风科负责各反风前后的有害气体浓度、风量及其它有关参数。
3、机电一队负责停送电程序的执行情况,随时掌握风机的运转情况,详细记录主扇反风前后的各种技术参数。
4、各观测小组组长负责井下各观测小组工作人员的安全,灾害预防及瓦斯安全排放工作。
5、医院负责安排医务人员并配有一定数量级的药品和器具在调度室待命。
6、采掘机运通各业务科室外的科长负责相关单位反风前井下各作业地点工作的人员的撤离、登记、汇总、上报和已故作业地点生产的准备工作。
7、保卫科负责反风期间各井口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入井人员登记。
四、内容
1、机电一队检查各风井水柱计及井口反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确保安全可靠。
2、反风前,井下各水仓及其它需要排水的地点都要把水位排放到最低位置。
3、井下各单位施工人员都有要在反风前升井,井口保卫室都要将所有电器设备停电闭锁,停止作业,工作人员撤离,保证各井口20米内不得有人,由调度室通知。
4、反风前各回风井主扇组再次对各风井主扇的各个部位详细检查。
五、矿井主扇反风时,反风设施的操作顺序
1、主扇通风、反风设施在反风前所处状态
1>Ⅰ号风机备用,Ⅱ号风机运转时各设施所处状态
Ⅰ号风机 32关闭 35关闭 25关闭
Ⅱ号风机 46开启 45关闭 44关闭
风流方向:井下风流由11总回或(16)14总回--风硐--Ⅱ号风机风道--Ⅱ号风机--Ⅱ号风机扩散器--大气
2>Ⅰ号风机运转,Ⅱ号风机备用时各设施所处状态
Ⅰ号风机 32开启 35关闭 25关闭
Ⅱ号风机 46关闭 45关闭 44关闭
风流方向:井下风流由11总回或(16)14总回--风硐--Ⅰ号风机风道--Ⅰ号风机--Ⅰ号风机扩散器--大气
东风井 西风井
主扇反风设施布置示意图
说明:图中编号系主扇风机反风操作示意图中编号
32、46分别为Ⅰ、Ⅱ号风机风道中垂直闸门
35、45分别为Ⅰ、Ⅱ号风机风道中水平闸门
25、44分别为Ⅰ、Ⅱ号风机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