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起吊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事故防范措施,不断拓展和完善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内涵,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起吊作业主要指:使用起吊设备、起吊工具对生产设备等重物进行的起吊作业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起吊设备、起吊工具、起吊设施,在我矿主要指以下几种。
(一)起吊设备:桥式起重机(可沿轨道行走的具有桥梁式结构的起重机)、动力(电动、液动、气动)葫芦等。
(二)起吊工具:手拉葫芦、滑车、滑轮;吊带、吊链、吊扣、卸扣、钓钩等。
(三)其它辅件:用于捆绑、固定的材料、铁丝、绳索、链条、连接件、紧固件以及锁具等。
(四)起吊设施:采取焊接、浇注、锚固等方式制作的用于起吊作业的起吊架、起吊梁、起吊点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其它设备(如:回柱绞车、油缸等)用于起吊作业时,均列为起吊设备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下列设备及采用下列设备进行的起吊作业:塔式起重机、卷扬机、吊车、叉车、电梯、提升机、举升机等。
第六条 凡在我矿辖区内从事起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之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机电技术科是起吊设备、起吊工具(包括辅件,下同)的职能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对起吊设备、起吊工具的质量验收工作,严禁劣质产品进入我矿;负责起吊设备的相关年检工作,负责设备完好等安全检查,确保起吊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负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操作人员(司机)岗位职责;
(三)起吊设备完好标准;
(四)起吊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
(五)起吊设备的检查检修制度;
(六)建立建全设备技术档案。
第八条 物资采购科、物资管理科负责对起吊设备、起吊工具的准入、资质认证等相关工作,严禁证照不全及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入矿。
第九条 安全监察科负责起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生产技术部、机电技术部负责对采用焊接、浇注、锚固等方式制作的起吊架、起吊梁、起吊点等附属起吊设施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教育科负责对特殊工种的培训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行车司机等特殊工种进行培训。从事本工作的人员应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从事起吊作业的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起吊设备、工具的安全检查工作,使用前检查,使用后交接。
第十三条 领取起吊设备、起吊工具、材料的单位负责对产品进行领用前的质量检查、检验。
第三章 设备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购置起吊设备、起吊工具应选择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厂家的资质验证工作由物资采购科负责,由机电技术部协助。
第十五条 购置起吊设备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生产厂家应提供产品相关设计文件、合格证、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用于矿井井下使用的设备,生产厂家应提供矿用产品生产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销售的设备应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起吊设备的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矿有关规定分别存档。
第十六条 起吊设备使用说明书一般应有产品概述、技术参数、产品结构示意图、安装、使用与维护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七条 新购进的起吊设备、工具由计划提报单位(使用单位)、物资管理科、物资采购科按照国家相关共同进行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 不合格的产品及证件、资料不全的产品严禁入库。
第十九条 领用起吊设备、工具的单位负责对所领产品的质量检验,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有权拒绝领取。
第二十条 起吊设备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外委修理的起吊设备、起吊工具由物资采购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承修单位应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检验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文本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用的起吊设备应有相关的安全防护和警示装置,且应齐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 未经年检的以及不完好的起吊设备不得投入使用。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起吊设备严禁下井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过的起吊工具、其它辅件,再次使用时应作全面检查,对于疲劳变形、磨损严重或达不到完好标准的不得再次用于起吊作业。
第四章 起吊作业
(一)从事起吊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对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进行修改。
(二)常规性的起吊作业(如经常性的卸料作业,以及行车、龙门吊的正常作业等)应有通用安全技术措施。
(三)大型工程的起吊作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非常规性、临时性起的吊作业,应制订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
(五)起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按相关规定定期复审。
(六)施工单位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应有明确的作业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注明起吊方式、起吊重量、起吊点、及吊具、索具的选型等。选用的连接件要有强度演算。
(七)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八)从事大型工程的起吊作业或非常规性的起吊作业,应制订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各种起吊设备必须有规范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在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定。
第二十六条 起吊作业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至少由两人进行,一人指挥、一人操作。
(二)要严格执行起吊作业“十不吊”规定:
1、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负荷和斜拉斜拽不吊;
3、细长物件单点捆扎或捆扎不牢不吊;
4、吊物上站人或周围人员未闪开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固定状态未消除,有附着物不吊;
7、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8、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9、强风、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散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三)起吊作业过程中,若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
1、警示警告装置、安全装置失效,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被吊物件有脱落迹象;
3、称重装置指示不准;
4、紧固件损坏、连接件脱扣、脱销;
5、起吊点移动、变形;
6、起重吊具发生断丝、断链、变形;
7、起吊设备声音异常;
8、重物不稳定、旋转、摇摆;
9、绳索卡住或受到突然、猛烈的拉力;
10、发生其它事故而直接威胁起吊安全的。
(四)固定、捆绑重物的材料必须符合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五)被吊物上易于掉落、滑动的零部件必须可靠固定。
(六)在起吊作业时,被吊物上面严禁站人,起吊物体下面严禁人员通过。所有人员应躲开因万一出现断绳、断链造成绳索反弹所能波及的范围,并躲开吊物万一坠落可能波及的范围。
(七)无特殊需要,不得长时间将重物悬吊在空中;在重物起吊停留空中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八)不得在重物吊起状态下从事维修、加工等作业,特殊需要时,应有可靠的防坠落、防倾斜、防摆动等措施。
(九)采用钢丝绳起吊,应遵守以下规定:
1、钢丝绳应完必须符合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2、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的必须立即更换。
3、钢丝绳套接头必须采用插接方式,插接长度不低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但插接长度最短不得低于300mm,必要时应使用绳卡子卡牢。
(十)采用其它绳索起吊重物时,绳索的承载力必须大于起吊重量的6倍。
(十一)若将设备上的结构点作为起吊点时,必须确认部件的强度,确保设备部件不被损坏或变形。
(十二)使用液压千斤顶(油缸)进行起吊作业时,应参照油缸的工作参数确定起吊重量。
(十三)起吊前的安全检查。
1、起吊前要检查起吊点的可靠性,先进行两次试吊,试吊高度100~200mm,仔细观察起吊点是否可靠;
2、检查起吊吊钩圆周360°、垂直180°范围转动是否灵活,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应无松动;
3、检查物体是否平衡,捆绑有无松动,起吊设备和吊具有无异常,待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起吊;
4、作业现场人员是否撤离至安全地点;
5、检查起吊作业的步行通道有无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手拉葫芦使用管理规定
(一)起吊前必须对葫芦进行全面检查,葫芦各部件应完好无损;
(二)手拉葫芦在正常使用前应进行静负荷、动负荷试验。
1、静负荷试验:以额定负荷起吊至离地面约100毫米,静止10分钟,试验后检查各部是否正常;
2、动负荷试验:以额定负荷作反复升降,检查其机械传动部分和连接部分有无异常,自锁装置是否可靠。
(三)悬挂手拉葫芦的支撑点必须牢固、稳定;
(四)手拉葫芦严禁超负荷起吊,严禁斜拉斜拽;
(五)严禁将钓钩回扣到起重链条上起吊重物;起重环链不得打结、扭转,双行链的下吊勾组件不得翻转;
(六)严禁使用葫芦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上的物体;
(七)不得使用多台葫芦同时起吊同一重物,确因条件限制、工作特殊而必需时,应有可靠措施,其中最小的葫芦的额定起重量应大于起吊重物的重量;
(八)手链条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严禁采用其它方式增加拉力,严禁使用非手动方式驱动手链条;
(九)严禁改变手拉葫芦的原设计结构,起重环链为双链或多链的,严禁改为单链起吊。
(十)修复的手拉葫芦,经检测检验达到原设计性能的方可投入使用,修复后的手拉葫芦,起吊重量不得大于的额定起吊重量的80%。
第二十八条 动力葫芦使用管理规定
使用动力葫芦,除必须遵守手拉葫芦使用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起吊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1、检查传动部分润滑是否良好,空转动是否灵活;
2、钢丝绳式动力葫芦,应检查钢丝绳排列、缠绕是否整齐,导绳器动作是否正常;检查钢丝绳磨损、断丝等是否超限。
3、环链式动力葫芦应检查环链有无打结、扭转、开裂等现象;
4、严格检查限位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1)当吊钩升至上极限位置时,吊钩外壳到卷筒外壳之距离必须大于50mm(10t,16t,20t的必须大于120mm);
(2)当吊钩降至下极限位置时,应保证卷筒上留有钢丝绳有效圈在3圈以上。
5、检查吊钩转动是否灵活,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应无松动,勾口闭锁应可靠。
6、检查葫芦的升、降制动器动作是否可靠。
制动下滑量应符合下式要求:S≤V/100
式中V:额定载荷下一分钟内稳定升起的距离
S:制动下滑量
7、采用桥式起吊(小型行车)的,还应检查电源滑线有无变形、烧蚀、漏电等,检查运行轨道有无异物;
8、电动葫芦还应检查电机的绝缘性能;
9、液压、气动葫芦还应检查动力源压力是否符合要求,操控装置是否灵活、可靠;
(二)起吊使用的钢丝绳、环链,必须符合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严格按照GB5972-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对钢丝绳进行维护和保养;达到报废标准的应立即更换;
(四)无特殊需要不得长时间将重物悬吊在空中,以防机件永久性变形;
(五)严禁拆、改动力葫芦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九条 常用连接件的使用规定
(一)起吊用连接件的安全系数应大于6(使用的钢丝绳、圆环链等连接件的破断力应大于被吊重物重量的6倍)。
(二)使用卸扣起吊重物,必须将卸扣上满丝;使用40T链环起吊,磨损量不得超过5%,磨损严重的禁止使用,使用40T链环开口连接环起吊时,连接环开口必须用相应规格的螺栓可靠紧固。
普通碳素钢卸扣的承载标准,可参见济运煤发〔2011〕118号文件第三百七十七条。
第三十条 起吊滑车、滑轮的使用规定
(一)要选用有明确技术参数的滑车或滑轮;
(二)起吊重量不得大于滑轮的额定参数规定的重量;
(三)严禁使用其它滑轮(如:耙装机回头轮)改造制作的滑车、滑轮作为起吊滑轮;
(四)使用前应检查滑车有无严重变形、转动是否灵活,检查各承载部位有无裂痕等。
第三十一条 井下起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在矿井井下从事起吊作业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井下进行起吊作业时,不得使用永久性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钢筋梯、金属网和管线等作为起吊点,必须使用起起吊架或另打起吊锚杆。因受现场条件的限制,工作确又特殊需要时,必须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且起吊前应增加试吊次数以检验起吊点的承载性能。
(二)另打锚杆作为起吊点时,巷道位于断层处、破碎带、顶板有淋水等特殊地点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保证锚杆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安全系数。否则应另行架棚(架棚数量不少于3架,并背实顶帮、撑紧联牢),利用棚梁进行起吊,但每架棚的起吊重量不得大于3.0吨。
(三)采用锚杆作为起吊点时,巷道顶板为完整砂岩和煤层,锚杆锚入稳定岩层深度必须大于1米。必要时应打起吊锚杆组(每组两根锚杆,间距应控制在0.3米左右)作为起吊点,每组起吊锚杆的起吊重量不得大于3.0吨。
(四)起吊锚杆应采用高强树脂螺纹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1.8m,并采用全长锚固。
(五)与起吊锚杆连接的起吊吊环承载力不得小于被起吊重物重量的6倍。
(六)若将设备(如:液压支架)上的某点作为起吊点时,必须确认部件的强度,确保设备部件不被损坏或变形。
(七)设备的解体、组装,需要在起吊状态下进行的,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八)在上、下山位置进行起吊作业时,其下山方严禁站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参照的主要标准、规程、规定
(一)国家标准: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二)国家标准:GB5972-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三)国家《煤矿安全规程》;
(四)济运煤发〔2011〕118号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行文之日起施行,济运煤便发〔2006〕65号《运河煤矿起吊工作管理规定》等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机电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表一:常用手拉葫芦性能参数表
表二:常用起吊连接件破断力参考参数表
表三:6×19常用钢丝绳技术参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