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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公司平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2012-04-18 14:35 来源:本站原创

  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公司平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原煤生产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矿井运输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搞好矿井安全运输,特制定《平煤股份公司平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此为电子公文)

  平煤股份公司平巷轨道运输安全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矿井安全运输管理工作,搞好业务保安,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改善运输作业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减少以致杜绝运输中的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公司所属各原煤生产单位的平巷轨道运输(包括井上下平巷轨道运输)。

  第三条 公司安全监察处按照本规定行使监察权。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四条 各级领导必须把运输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矿长对矿井运输安全负全面责任,各战线副矿长对本战线所使用运输设备安全运行及本战线职工因违章造成运输事故负直接责任,机电副矿长对全矿机电运输设备负业务保安责任。

  第五条 为加强运输安全监察力度,各生产矿必须配备矿井运输安全监察员,业务上受机电和安监部门双重领导。运输安全监察员应在平巷主要运输线路上、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地方进行巡逻监察,维持运输安全秩序。运输安全监察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有职有权,对违章违纪人员(包括各级领导)进行处罚。

  第六条 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第七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第八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53条规定要求。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九条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54条规定,减小轨道接头电阻,并按规定设置两道轨道绝缘。

  第十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6条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电机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并进行一次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各矿机电科负责每年进行一次大巷电机车运行杂散电流测试。

  第十二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二)巷道内应装设巷标、路标、里程标、道岔标、警冲标、警灯和警铃。

  (三)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四)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十三条 电机车运行的大巷内,未经当班运输调度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推车。需要在大巷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运输调度室报告推车占用线路和占用时间,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运输调度员要设置区段闭锁信号,禁止电机车进入该区段。

  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用大巷人车装运设备、物料。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采区车场内的车辆推入或靠近电机车行驶的大巷,停放车辆距大巷轨道不得低于5m,并由推车人负责将车辆安全停放。

  第十六条 推车过风门时,必须保证一道关闭,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风门之间和风门处严禁停放车辆。违反规定者,对推车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严禁用电机车顶车或推车撞击风门,违者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并罚款处理。造成事故者,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兼做行人的运输大巷,必须按规定施工宽度不低于800mm的人行道。人行道宽度不够的区段,要按规定修建躲避硐,保证运输大巷行人的安全。

  第十九条 入井人员经过运输大巷时,必须行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中间和非人行侧行走。在人行道安全距离不够的地段,遇到运行的电机车时,必须提前进入躲避硐,严禁站在安全距离不够的巷帮躲车。

  第二十条 大巷行走遇到停止运行的电机车,严禁翻越矿车或沿非人行侧穿越矿车。

  第二十一条 电机车必须逐台编号、建档,逐台执行包机制,并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确保每台电机车的灯、铃、手闸及气闸、撒砂装置、瓦斯断电报警装置、各种仪表、受电弓、插销及连接电缆等齐全完好。不完好的电机车严禁出库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电机车(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矿井架线电机车)不得进入车场风门以内。

  第二十三条 运送物料的车辆上严禁搭乘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电机车前驾驶室除司机外严禁搭乘其他人员,后驾驶室除料车跟车工外不得乘坐任何人员。电机车车头上方严禁存放物料和乘坐人员。违反规定者,一律按“三违”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该机车司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机车必须确定合理的牵引车数,严禁多拉超载。车辆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连接装置,其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和列车制动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第二十六条 大巷人车运行要制定管理制度,注明人车运行时间、注意事项、乘车地点、运行线路等。在各乘车场悬挂“人车乘车场”标志牌和“乘车制度”等醒目的标志牌。在各装煤站和卸煤坑要悬挂“禁止乘车”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 司机在车场顶车、调车、连挂车时,必须听跟车工指挥。严禁异股道顶车、调车。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所有运行的列车或单独电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尾灯。

  第二十九条 正常运行时,电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电机车司机要位于前方驾驶室内。运行中,电机车司机必须密切注视运行前方,发现有障碍物、道心有人、有人呼叫或有紧急晃灯信号时必须立即停车,待查明原因后方可运行。运行中电机车司机要随时观察电压表指示情况,电池电压指示接近规定值时,应立即入库更换电池,严防电池过放电。

  第三十条 电机车行驶速度:运送物料不得超过4m/s,运送人员不得超过3m/s,运送大件不得超过1m/s,调车时不得超过1m/s,运送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2m/s。炸药和雷管严禁在同一列车内运送。

  第三十一条 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第三十二条 严禁长距离顶车,区域调车进行顶车时,各车辆必须连挂。连挂车辆时,车头与车辆必须缓慢靠近,严禁猛顶、猛撞。顶车及连挂车辆时,必须有跟车工在前方负责观望和警戒。

  第三十三条 加强电机车日常检查检修,电机车的电气部分及电池装置绝缘不得低于0.5MΩ。电气部分要确保线路无破损、螺栓紧固、电池上盖全部紧固(充电时除外),杜绝漏电和电气失爆现象。电机车运行途中,严禁打开任何电气设备端盖。发现有不正常声音和异常现象,要立即停车检查,出现漏电或因漏电产生火花等故障时,要立即断电,由其它机车拖回车库修理。

  第三十四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列车不准停放在巷道狭窄处、行人出口处。

  第三十五条 两辆电机车在同一轨道同向运行时,必须保持不低于100m距离,严防发生机车追尾事故

  第三十六条 电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电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司机不得无故脱离岗位,若有特殊情况确须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机电源,将控制器打到零位,取下控制器手柄,刹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十七条 非电机车司机严禁操作电机车,否则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三十九条 矿车上装载物料的轮廓不得超过牵引车的轮廓尺寸,即:长不得超过矿车或材料车两头连接装置的最突出部分,宽不得超出矿车或材料车的宽度,高不得超出道面以上1.7m(蓄电瓶电机车道面以上高度1.65m)。运送超宽、超长、超高等物料时必须编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 运输调度员要密切注意观察大巷人车的运行情况。在人车运行前,调度员应调走人车运行线路上的所有车辆,保证人车运行线路畅通。在人车运行线路内,沿线禁止其他车辆运行或停留。

  第四十一条 电机车司机开车前要严格按照电机车完好标准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严禁运行,并及时汇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平巷人车跟车工必须带口哨,作为发车、停车信号联系。

  跟车工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开车前详细检查各台人车的完好状况,发现不完好的人车停止运行。

  (二)开车前详细检查各人车之间的连接装置是否安全可靠,要使用合格的销链连接人车,严禁使用代用品。

  (三)跟车工遵照人车乘车制度,负责维持乘车秩序,有权制止蹬、扒、跳人员;有权制止携带超长物品和携带火药、雷管乘车的人员乘车;有权制止人员在非乘车点上下人车。

  (四)跟车工要与电机车司机密切配合,准确发出开车、停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前要认真检查车内人员是否坐稳,乘车人员是否超员,携带物品是否超出车外,各门链是否挂好,车外人员是否离开等。确认一切无误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四十三条 跟车工中途扳道岔,必须停车,严禁车辆低速滑行下车操作。

  第四十四条 跟车工、电机车司机要与运输调度员密切联系,准确掌握运行线路上的一切情况。调度员做好人车运行记录。

  第四十五条 运送人员的电机车司机、跟车工,必须做到准时上岗、发车和收车,不得无故停发人车或拖延送人时间。

  第四十六条 运送人员的电机车司机必须听从跟车工的指挥,操作中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的规定。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m/s,加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正常运行中严禁急刹车。

  第四十七条 乘车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乘坐人车,中途和非乘车点严禁上下车。

  第四十八条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跟车工和安检人员的指挥,不得抢上抢下,车未停稳严禁上下,否则按扒车、跳车论处。

  第四十九条 乘车人员严禁在两节车厢之间跨越或站立。

  第五十条 人车按车厢定员人数,严禁超员乘坐。

  第五十一条 乘车人员严禁将大型物料及火药、雷管等物品带入车内。乘坐人车时,要戴好安全帽,保管好随身携带的小型物品,自觉挂好防护链,严禁将身体各部位露出车外。

  第五十二条 乘车人员严禁敲打、破坏人车,严禁扰乱乘车秩序或打骂现场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 乘车人员必须在巷道人行侧上下车,严禁在另一侧上下车。候车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站在安全位置候车。候车时要离开轨道1m以外,严禁站在轨道中间或站在巷道狭窄侧候车。

  第五十四条 人车运行中,若遇掉道或其他事故,乘车人员要及时发出警号,通知电机车司机立即停车,但不得跳车。电机车司机发现运行异常或听到警号后要立即停车。

  第五十五条 处理人车掉道必须使用复轨器等工具进行处理,严禁强拉硬顶。

  第五十六条 井下所有人员严禁在大巷轨道上存放货物或设置障碍,严禁推翻人车和破坏运输设施,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井下所有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使用电机车牵引方式运行,严禁使用电机车顶车运行。否则,一经发现,司机、跟车工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第四章 调度、通讯系统

  第五十八条 要成立电机车运输调度监控系统和机车通讯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组,确保大巷运输行车信号装置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各电机车司机要全部配有机车通讯,运输调度员与各司机之间能够随时保持联系。

  第五十九条 运输调度员严格按照本岗位操作规程进行认真操作、合理调度,时刻注意大巷各机车运行情况。

  第六十条 运输大巷各台电机车(包括料车)要全部统一按调度信号行车,电机车司机要密切注意行车信号,严格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慢行。

  第六十一条 运输大巷维修、调整电缆、调整管路等作业时,严禁损坏电机车调度系统、通讯系统的线路和设施。

  第五章 充电硐室

  第六十二条 要严格制订电机车充电工、天车操作工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充电工、天车操作工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具有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六十三条 电机车充电工要认真填写充电记录,充电过程中要加强巡回检查,认真观察充电仪表指示情况,定时(每小时一次)测量充电机和电池温升情况,充电机温度不得超过60℃,电池温度不得超过40℃。

  第六十四条 天车司机起吊前要认真检查天车、起吊钢丝绳、吊钩等情况,发现问题要提前处理。起吊时,物件必须挂牢,起吊下方不得站人,严禁将物件起吊过卷。起吊过程中,要有人操作、有人观察、统一协调、稳起稳落。

  第六十五条 充电硐室内的开关、电缆、充电机、充电插销、天车等电气设备,要落实包机责任制,并设专职电工负责巡回检查维修,杜绝电气失爆现象。

  第六十六条 充电硐室内应安设洒水软管、灭火器和沙箱。充电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充电硐室内要安设瓦斯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煤矿安全规程》有抵触时,以《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各原煤生产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和岗位责任制。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平煤股份公司。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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