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二年元月新编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二0一二年元月
目 录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6
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8
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 10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2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3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21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2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25
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责任津贴制度 27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29
安全举报制度 29
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30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32
员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3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督管理办法 34
入井检身制度与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44
XX煤矿班前(后)会管理办法 44
XX煤矿新员工管理实施细则 47
“手指口述”考核办法 48
XX煤矿隐患挂牌暂行规定 49
每周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生产预警制度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明确各级领导在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中的职责,做到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1.矿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相应的职责,并享有相应的权限。
2.各部门、单位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起以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同时由矿第一负责人组织,定期对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修订。
3.各部门、单位必须根据本部门业务职能安全管理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4.各单位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最高领导者,也是安全管理的全权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5.安全生产责任界定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6、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健全矿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7、按照矿定岗定编的岗位设置,和矿机构设置规定,建立全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8、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矿职能机构的变化和岗位的变更,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如无机构变化和岗位变化,可适应延长修订时间。
9、安全生产责任制由矿务会研究审定,下发文件执行。
10、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由驻矿安监处负责监督执行。
(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见《XX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安全会议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亲自主持。矿、驻矿、外委施工单位技术员以上人员参加会议。
(二)安全办公会议每月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通常在每月计划会之前召开,各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三)安全办公会议重点内容
1、 检查上次安全办公会上所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要总结经验,对没有按期完成或者没有执行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2、 听取各职能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抓住重点,讲究实效,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精心细致地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的办法、措施,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
3、对本矿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处理决定。
4、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
5、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向矿长或安监处长请假。对会议迟到和无故缺席人员,分别给予50元和100元处罚,并由驻矿安监处负责严格执行。
6、会议由矿综合办负责安排专人记录,对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应写出会议纪要上报、下发,以便于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7、安全办公会议研究事项的落实综合办负责具体落实,并记录和通报落实情况。
二、安全例会制度
(一)矿安全例会由矿长亲自主持;矿长不在时,由安监处长主持。矿安全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周三下午15:00。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由安监处长负责通知与会人员。
(二)会议参加人员:矿、驻矿、外委施工单位技术员以上人员。
(三) 会议内容及议程安排由安监处长预先向矿长汇报,并提前作出安排。
(四) 安全例会的主要任务:
1、安全办公会议要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
2、听取安监处对上周安全工作总结及分析、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工作汇报,提出下周安全工作初步安排意见。
3、听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周执行“三大规程”情况汇报,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现场工程质量控制、零星工程管理、事故隐患整改落实等情况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措施、办法,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各分管领导对近期安全工作重点的安排及整改措施。
5、针对不同时期,研究制定全矿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办法并组织落实。
6、通报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
7、研究需要及时处理、解决的其它问题。
8、组织和参加矿重点工程、疑难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现场办公会及决策工作。
9、查和落实上次会议安排的有关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向矿长或安监处长请假。对会议迟到和无故缺席人员,分别给予50元和100元处罚,并由安监处负责严格执行。
(六)安全例会会议由安监处负责安排专人记录,对研究确定的事项应写出会议纪要上报、下发,以便于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七)安全例会研究事项由驻矿安监处负责监督落实情况,并负责跟踪落实事项结果。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三、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四、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日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五、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主要包括:
安全指标:
1、事故死亡人数;
2、非伤亡事故起数;
安全基础管理指标:安全质量标准化;班组建设;安全教育与培训;制止“三违”等。
其他指标:瓦斯治理、安全隐患整改等。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夫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六、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车间、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班组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等。
七、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车间、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
1、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
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重大“三违”行为。
八、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决的办法,即将区(队)、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
九、奖励标准平均每月按每年实际情况核定,月考核月兑现,和年度考核年度兑现。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要求进行提取。
二、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规定,对需要投入的安全设备及设施及时到位。
四、每年要根据矿井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资金计划,包括工程、设备、设施等方面。同时月度生产计划要对年度计划进行分解,确保年度计划的兑现。
五、矿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的安全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等实行强制更换。对于不按要求及时更换的,矿将给予单位负责人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六、为了确保安全投入及时到位,驻矿安监处负责监督矿安全投入实际情况,对要求定期完成而未完成的,安监处要要求矿说明原因;同时要督促矿及时完成。
七、财务部门要制定专门措施,确保资金紧张时安全投入资金的保障。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三级验收机制:
(一)班组验收:
1、跟班队长作为验收员,负责验收当班工程质量、文明环境和标准化状况,并与下一班跟班队长进行交接,记录清楚并签字。
2、班组验收后,将资料上报到队,队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复核,对工程质量、文明环境、标准化存在问题的,追究当班验收员(跟班队长)的责任。
3、各单位必须成立以队长为组长的验收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验收工作。
4、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验收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到位。
(二)动态验收:
1、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动态验收,由生产办、安监处、总工办 、机电管理公司、通防办等职能科室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
2、对查出的问题,能现场处理的现场联系整改,并落实责任人;对不能现场处理的,将检查资料送交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以联系单形式下发各单位,限期整改。
3、动态验收实行“谁检查谁负责验收”制度,对联系不整改的,给予当班验收员(跟班队长)和各单位验收小组人员相应的处罚。
(三)旬检验收:
1、每旬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矿领导、生产办、安监处、总工办 、机电管理公司、通防办等职能科室人员参加,对全矿施工地点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
2、实行“谁验收谁负责”制度,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对于查出的问题,召开专题汇报会通报,并印发全矿,落实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4、旬检后,矿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对于复查中达不到原定级别的,给予旬检验收人员所受奖励额度双倍处罚,并按复查等级定级。
5、对在动态验收和旬检验收查出问题,限期内没有整改落实的,给予该队原工程质量定级降低一个档次处理,并给予加倍罚款,且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二、工程质量定级原则
实行“就低不就高”的定级原则,即在动态验收和旬检验收中,哪个定级低,就按哪个等级定级。
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总体要求
矿开展深化安全整治活动,按照公司关于继续深化安全整治的要求,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按照“四定”的原则落实整改期限和责任人。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隐患管理程序,提升隐患排查、控制、整改的水平,矿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总工程师负责制和隐患整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矿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监控,实行重大安全隐患登记、跟踪监督和验收制度,并进行档案化管理,凡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又重复出现的,按工作失职进行责任追究。
矿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于每月底将《矿井月度安全隐患排查表》及上月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安监局,凡A类隐患必须填写《重大安全隐患报告书》,由安监局负责监控和验收;B类、C类安全隐患由驻矿安监处进行监控和验收。
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由各单位提出申请,驻矿安监处负责复查和验收,复查和验收必须签署意见,并对复查结果负责。
二、矿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小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驻矿安监处处长
成员:矿副总以上领导、驻矿安监处副处长、 生产办主任、总工办主任、生产技术办主管、机电公司经理、通防办经理、运输公司经理
三、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小组领导职责
1、矿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总工程师负责制和隐患整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各分管副总为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具体责任人。
3、隐患整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矿长对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把安全整治责任落实到分管矿领导。分管矿领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随时组织职能单位研究问题,采取得力措施,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4、各职能单位针对矿现场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管理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在业务范围内积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做到在规定的限期内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落实。
5、对于A级和B级隐患,职能单位要提前排查,并按A、B级隐患的有关规定于每月18日上报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待签字后于每月20日前报驻矿安监处。对上月已排查但未处理的安全隐患应书面说明原因,驻矿安监处汇总后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公司安监局。
6、矿各单位要及时整改本系统范围内的C级隐患,整改结果及时报驻矿安监处,驻矿安监处要认真组织跟踪复查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认真,处理不彻底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对未及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后未及时处理而造成事故的,则按照事故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四、安全隐患的分类
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自身解决不了,须由公司解决的安全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矿解决的安全隐患;
C级:由区队、各职能单位必须解决的安全隐患。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一通三防、机电运输、水害、安全防护及其它。
五、安全隐患跟踪落实
(一)、职责划分
1、公司安监局负责对A级安全隐患进行监控,并指定专人跟踪监督落实。
2、驻矿安监处负责对B级、C级安全隐患进行监控,并指定专人跟踪监督落实。
3、小班检查发现现场可立即解决的隐患,由跟班安监员现场监督落实解决。
4、安监局负责对A级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驻矿安监处负责对B级、C级隐患的整改验收,“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二)、隐患管理
1、矿按照深化安全整治及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的要求,开展年度隐患排查,报公司安监局;同时及时开展月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报公司安监局;各单位对各类安全隐患按分级管理的要求,按“五落实”的原则落实整改,矿每月向公司安监局报送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2、驻矿安监处按隐患类别、级别落实督察责任人,A级、B级隐患每月督查一次, C级隐患及时督查,督查人对督查情况负责并签字。
3、各类隐患由驻矿安监处建立台帐,详细记录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和督查人的督查情况。
4、隐患整改完后,由各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安监局或驻矿安监处组织验收,并建立档案。
5、安监人员入井检查在现场发现安全隐患,不能在当班解决的,必须对隐患进行分级,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根据隐患级别由安监局或驻矿安监处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6、A级和B级安全隐患在没有整改前,必须编制事故防范措施,驻矿安监处监督措施的编制和贯彻落实。
7、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督查人要及时汇报,追查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重新制定整改方案。
三、考核办法
1、安监员到现场应该排查而没有排查出安全隐患,每一次扣50元,因此而发生事故的,不少于100元处罚。
2、没有定期督查的,一次扣50元,督查记录不填写或填写不全的,一次扣20元。
3、督查过程中应给予单位或责任人处罚而没有作出处罚的,一次扣50元。
4、督查人对安全隐患督查不到位而延期整改的,一次扣50元,因督查不到位而发生事故,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一次扣督查人100元,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一次扣督查人200元,死亡事故一次扣督查人1000元,并按事故责任划分给予行政处理。
5、对安全隐患整改验收不负责的,视情况一次扣50元~100元,验收后发生事故,对责任人加倍处罚。
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
一、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驻矿安监处处长、矿党委书记负责。
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单位一把手务必高度重视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初由安监处培训办牵头,组织人力资源、生产办、总工办 等科室及各基层生产单位制定安全培训规划,并结合各生产区队的月度计划,付诸实施。
三、直接从事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入井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否则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作业。
四、安监处培训办必须建立职工培训档案,严格《入井资格证》和《特殊工种合格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定期培训、定期考核、定期换证。对特殊工种实施安全责任考核制度,按月考核,季度兑现。
五、入井人员必须持有安监处培训办签发的《入井资格证》,方可入井。所有下井参观人员、实习和检查的人员,必须了解入井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规程,并由矿指定人员陪同,方可入井。
六、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归属安监处。
七、新入矿工人、部分特殊工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作业、职工转岗等人员培训必须按制度规定由安监处培训办组织培训,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八、驻矿安监处培训办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掌握基层生区队的业余培训情况,特别要摸清全矿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业务技术、岗位操作技能、自主保安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全年的安全培训工作。并根据各基层生产单位的不同工种、不同等级需求,进行重点培训,并务必讲究实效。
九、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理论考试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方法,重点抓好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和警示教育,切实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把强制教育培训转到“以我为主”的正向安全教育培训上来,让每一位干部职工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自觉学习安全知识,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十、认真抓好“三违”培训的管理,要严格执行 “三违”人员的“四卡帮教”制,认真做好对安全不放心人的帮教工作。
十一、矿党政工团要密切协作,采取多种渠道对职工进行安全行为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十二、着力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教育要以部颁各工种操作规程为重点,不断提高职工实际能力和预测预防、控制事故能力。在安全培训课程安排上,讲授安全文化课程要占适当比例。
十三、为了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业务技术水平、自主保安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规定每周五为“安全活动日”,其学习内容规定如下: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煤矿法律法规、“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传达贯彻矿安全例会、矿长安全办公会精神、规定和决议,总结下周安全工作,布署下周安全工作计划。区队“安全活动日”由区队一把手主持,安全副职应密切配合。
十四、在每周五“安全活动日”,安监处要深入各基层生产区队督查活动开展情况,并对活动的记录、内容和参加的人数进行严格督查,及时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十五、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由安监处监督实施,其进度按月、季度划分,由安监处培训办分步实施并向安监处和驻矿安监处处长汇报进度,此项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区队月度业余安全教育培训由驻矿安监处分周进行督查落实,通过抽考、闭卷考试检查培训效果。培训办要定期考核基层单位的业余培训情况,好的表扬,差的通报批评,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并在季度和年度考核中严格兑现。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矿每旬组织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由驻矿安监处、生产办、总工办 、机电管理公司和运输公司联合组织。矿副总以上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驻矿安监处、生产办、总工办 等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分别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五大专业的安全施工,隐患整改,工程质量,文明生产,质量达标、设备完好等项目,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逐项检查。
二、每个检查组都必须对查出的问题现场安排整改,落实期限,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评分评级。
三、检查当天下午由驻矿安监处、生产办牵头组织各专业检查汇报会,检查组长汇报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拿出整改意见,安监处及时下发安全质量检查通报。
四、矿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被检单位进行复查,对检查组漏检、降低标准或不负责的,予以通报和处罚。
五、驻矿安监处、生产办负责组织不定期的动态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
六、驻矿安监处、生产办负责对检查出的问题落实。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2、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则,不得沿用、套用,严禁无措施组织施工。
3、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依次分为初审、会审两个步骤。
4、采掘作业规程(措施)由采掘副总工程师主持,总工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会审;重要的作业规程(措施)由总工程师亲自主持会审。
5、会审时间:每周二、四上午;会审地点:总工办。
6、参与会审单位(人员):安监处、生产办、总工办、通风区、抽排区、机电办、地测科、通防办等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主管工程师。
7、施工单位必须将采掘作业规程(措施)至少提前两天交总工办,由总工办主管工程师进行初审;初审时,发现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内容缺项、装订不整齐、格式不符合要求、字迹潦草、敷衍了事等现象的,一律返回,由技术员重新编制,对编制人进行处罚。
8、审批时,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否则,不予审批。
9、审批时,会审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认真审阅作业规程(措施),并填写会审意见表。会审人员对作业规程(措施)中本专业的内容负责。对会审迟到、旷会的个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处罚。
10、紧急工程措施由总工办随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审批。
11、总工办负责对采掘作业规程(措施)的会审意见进行整理,并附在作业规程(措施)中,对会审通过的作业规程(措施)及时进行报批和发放,发放要有登记、签字手续,以备后查。
12、采煤作业规程报采煤副总、安全副总、通风副总、机电副总、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批后生效。
13、掘进作业规程报掘进副总、分管矿长、安全副总、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签批后生效。
14、其他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如地质、水文、机电、抽排、防突、一通三防等)由各专业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和组织有关部门技术负责人或主管工程师进行会审。
15、发放后的作业规程(措施)内容中若存在问题,对技术员、相关专业会审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设备选型购置制度
加强设备购买计划和申请,按程序办理,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超越制度,否则不予办理入库手续:
1、根据设备综合管理要求,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工作,把好设备管理的第一关。
2、根据生产情况需要购置设备时,设备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设备计划,并报机电办,机电办做好设备的选型、规划工作,并报有关领导进行审核。
3、在设备选型中,必须考虑到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维修性和通用性,选出的设备必须是非淘汰型节能性产品。
4、当有关领导下达购置任务后,机电部门和供应部门应根据计划及生产需要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进行填写购销合同,进行购置。
5、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计划需要进行购货,保证设备附件、备件、工具和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并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以于高压设备和其它精密设备有出厂签订证和试验合格证。
6、设备由选型、购置不当或其它失误,造成设备闲置或影响生产,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节 设备验收入库制度
1、当设备到货后,应由机电办组织库管员、采购人员以及使用单位有经验的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2、首先对所购设备与计划要求是否一致,标牌数据是否吻合,再进行通电试验,检查各种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要求,防爆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3、检查清点设备随机附件以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善,全部合格后填写验收单,并由验收组人员签名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4、机电部门根据由有关领导签字的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登记上帐。
5、机电部门必须将设备技术资料保管好,并与设备验收单一起保存。
第三节 设备库存管理制度
1、库存设备必须做到数量清、底子清。
2、库存的设备经常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3、坚持经常清扫设备,使设备清洁卫生。
4、暂不使用的设备必须妥善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并作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四节 设备出库(调拨)制度
1、设备的出库(调拨)必须严格执行出库手续。
2、当使用单位需要领用设备时,必须提出领用申请,并由领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由设备管理员办理出库(调拨)手续。
3、设备库保管员必须见到出库(调拨)单后方可发货,不得擅自发放设备。
第五节 设备使用保养制度
1、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制作规程使用,严禁违章操作,设备使用部门必须经常组织操作人员学习操作规程。
2、使用中的设备都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完好标准进行维护和保养,必须做到安全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所有合格的设备一律不得使用。
3、要坚持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主要设备应执行包机制度,单人使用的设备由操作者负责,公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4、设备司机要做到“三好四会”即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维修、会保养、会检查和排除故障。
5、要坚持执行日常维修和定其保养制度,使用的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润滑和安全经济运行。
6、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规范使用和带病运转。
7、使用单位和设备的备用配件必须存放在井下库房内,摆放整齐,保持完好状态,长期不使用的设备或部件必须及早出坑。
8、使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设备,不得造成设备丢失,更不准私自外借设备,转让设备,否则按设备价值的150%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9、当发生机电设备事故时,必须在24小时内报回机电办、调度室,以及有关领导,并积极配合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节 设备包机制度
1、设备的使用部门对所用的设备,必须执行包机制度。
2、包机设备即大型设备和井下运输生产的主要设备,包机的职责是包管理、包维护、包检修、包保养。
3、包机应按定期检修设备制度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在检修过程中必须执行操作规程和检修规程。
4、队组领导经常组织包机人开会,对设备的运 行的情况进行汇报,使负责人对设备的运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5、包机人应及时处理设备隐患和故障,如遇较大隐患和出现设备事故,包机人无法处理时应及时上报,如遇包机人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设备事故或影响生产,则根据情节的严重给预处理和罚款。
6、分散和移动频繁的设备要制定分片和分段管理办法,包机管理要做到台台设备有人管理,条条路线有人负责。
第七节 设备检修制度
为了保证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延长使用寿命,减少设备事故,必须做好机电设备的检修工作,设备检修有日常检修,一般检修和设备的大修理即:小修、中修、大修、设备检修必须按照设备的检修周期表进行。
一、设备的一般检修:
1、为了搞好检修工作,必须有计划、有安排定期检修还要确定具体检修时间、检修人员和安排措施,每次检修必须指定检修负责人,负责人要对材料、工具、配件以及安全措施逐项检查,确保检修顺利进行。
2、检修时间一般安排在班前、班后、检修班、节假日及停产停电放假期间,也可利用备用设备交替使用时检修。
3、需要停产检修的设备、应集中力量处理重要部件,解决主要问题,不要把能够检修的项目挤到停产时间检修。
4、设备检修完毕要组织验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和设备完好标准,防爆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二、设备大检修:
1、全矿大型固定设备和主要生产设备,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定期大检修,使其复原性能。
2、设备的大检修首先由设备使用部门根据设备状况提出需要大修的计划,机电办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情况,将本年度大修理费用提取情况,合理安排,编好全矿机电设备大检修计划。
3、在大修之前,机电办组织有关人员详细签订,确定大修内容和人员,需要外部检修时,由机电办负责联系,然后根据情况编制大修预算和实施方案。
4、大修完毕由机电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保证设备恢复原有性能和额定能力,达到标准精度和要求,验收合格后,写出验收报告。
5、大修后的设备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上的问题,应由承修人员联系承修单位负责修理,保修期一般不少于半年。
第八节 设备外借、出售和租用管理制度
1、对我矿范围内的闲置设备和生产退下来不用的设备可以租用和出售,但必须严格办理有关手续。
2、外单位租用本矿闲置设备,必须首先写出书面申请,由机电办保存,矿长批准,并按租用期预付租金和设备使用保证金,方可租用,如租用期满不按租用预定时间交回本矿,将扣除全部使用保证金。
3、设备在租用期内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超负荷和不合理使用,并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4、租用期满必须按期归还,归还时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如有缺件或损坏时,则按缺件费的2倍或修理费收取费用。
5、租用期满或继续租用,必须补办租用手续,否则按租金2倍收取费用。
6、根据生产情况闲置不用的设备需要出售时,购置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一万元以上的设备需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方可办理有关出售手续。
7、兄弟单位由于生产急需借用本矿闲置设备使用时,需要写出书面申请,经矿长签字,方可办理有关借用手续,申请保存机电办,机电办负责督促还回。
第九节 设备报废和处理制度
1、机电设备报废应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凡符合下列情况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①设备使用年限超出规定使用年限,技术性能已达不到要求的设备。
②严重老化、高耗能、低效率的设备。
③通过修理虽能恢复原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值的80%以上的设备。
④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进行改造以不经济的设备。
⑤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
⑥国家有关部门宣布已淘汰的设备。
3、设备报废时,首先由机电办提出申请报告,经矿上组织的设备签字进行评议审定,然后报废。
4、已申请报废但未经批准的设备,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尽快办理手续,并及时上帐。
5、报废设备需要处理时,须经矿务会评估价格后,方可办理财务手续,进行处理。
第十节 设备帐、卡和档案管理制度
1、机电办对全矿机电设备实行建帐,建立设备档案,保证设备管理科学化,正规化。
2、设备使用单位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对本部门设备进行全面管理。
3、设备入库后及时填写设备台帐,并填明设备的名称规定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购进时间以及设备的价值等。
4、将设备的说明书、合格证、设计安装尺寸图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存档管理,对重要设备还要建立设备档案和技术特征卡。
5、设备入库后要建立设备台帐,对新、旧设备、报废,待修设备分别记帐、分类管理。
6、设备由库房调拨到生产单位时,应及时调整设备卡片和变更设备牌。
7、设备档案建好后一式二份,一份由机电办保管,另一份由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一节 机电安全检查及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井下机电管理工作,保证井下设备正常运行,做到经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机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1、机电管理部门应经常下井检查,及时掌握井下设备运转情况,对井下防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机电办每月进行三次机电检查,并做好入井检查的详细记录,填写三定表,限期处理,按期复查,若愈期不处理,则进行严肃处理。
3、防爆检查员要经常下井进行防爆检查,对失爆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对防爆设备、五小电器和通讯线路等发现一台次罚直接责任人50元,队长30元,坑口分管机电负责人20元。
4、搞好设备完好,对五小电器和每发现一台次不完好,罚维修电工20元,对开关等机电设备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对皮带机、刮板机、绞车等运输设备每缺一根螺丝罚10元,高压设备每发现一台不完好,罚机电负责人50元。
5、设备必须定期加油润滑,并保证密封良好,发现一台设备缺油或油质不合格罚维护工或包机人50至100元。
6、运输设备由于操作工不负责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运输设备损坏,按修理费用的一半进行罚款。
7、电缆必须敷设整齐,吊挂合格,不准用铁丝或钉子直接吊挂,否则每发现一处,罚维修电工或跟班电工20元,电缆吊挂不整齐每5米罚款10元。
8、必须加强井下三大保护管理,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掘进巷道风电闭锁,如果私自甩开不用,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罚机电负责人50元。
9、对闲置设备除必须备用或准备在井下检修外,其余设备全部交回机电设备库,私自在井下乱放,每发现一台次罚款50至200元。
10、井下机电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电安全操作规程,发现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现象,给予50元至200元罚款,并停职学习,通报全矿。
11、井下机电人员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对进行技术革新或为矿上安全生产做出重大贡献者,进行奖励。
第十二节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新调拨或经检修的机电设备入井安装时,必须经取得合格证的专职防爆检查员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防爆设备严禁入井安装使用。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由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并且矿机电办1名,生产坑口1名,如发现设备未经验收直接入井,则对主要负责人进行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3、防爆设备安装人员对未经验收的设备有权拒绝安装,并向矿领导安监部门汇报。
4、防爆设备入井验收后要认真填写入井验收记录,月末交回机电办保存。
5、对防爆设备的验收必须严格按照煤炭部规定的设备完好标准和防爆规程要求进行验收,做到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格把关,发现有失爆和其它不合格情况禁止入井,并将设备退回设备库房或送检修单位重新检修。
6、防爆检查员除对防爆设备严格验收外,还必须对入井的防爆电器,五小电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入井。
7、各级管理人员一定要支持防爆检查员的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望全矿机电人员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三节 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机电事故包括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由安监科牵头,机电办、调度室等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处理,设备事故以机电办为主,其它部门配合进行及时处理。
2、重大机电事故要及时汇报矿领导,并写出书面报告由矿上和安监科、机电办、调度室等组织调查处理。
3、事故追查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追查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接受教训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放过,做到接受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4、对机电事故要认真组织调查、分析,抓住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事故要彻底,并总结教训,制定具体的措施。
5、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矿。
第十四节 井下运输管理制度
1、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作业。
2、司机和检修人员每班要检查钢丝绳、绞车、连接装置、过卷装置、轴承、对轮、电气设备及仪表指示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3、所有绞车提升斜坡必须有声信号装置,司机对每一个不清的信号都必须当作停止信号处理,司机未接到准确开车信号,一律不准开车。
4、所有斜坡提升都必须设“一坡三挡”,行车时严禁行人。
5、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工作时必须精力集中,聚精会神。
第十五节 地面用电管理制度
1、全矿用电统一由矿机电办负责管理。
2、家属用电必须遵守矿上电业人员的管理,禁止私拉乱接,如私拉乱接发生事故,本矿概不负任何责任,如电业人员发现私拉乱接,将其私拉乱接和用电设备进行没收,并处以200至400元罚款。
3、非家属区照明生活用电,向机电办写出申请经批准后,机电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方可用电,否则罚款100至300元,并按规定收取电费。
4、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电暖器、电炉子等)违者罚款100元。
5、禁止点常明灯,违者每盏罚款20元。
6、禁止家属区、工人宿舍区使用100W以上的灯泡,违者罚款50至100元。
7、全矿员工发现有用电不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用电,并立即报告机电办进行处理。
8、地面安装机电设备,经机电技术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机电办安排安装调试,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9、机电技术员要经常检查地面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有权制止使用,并积极联系机修车间修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全矿职工应遵守用电管理规定,做到安全用电、规范用电,如发现严重违反规定者,必加倍严肃处理。
第十六节 电气试验制度
1、全矿电气设备,变配电装置和各种电气保护必须定期整定,测试和预防性试验并有试验报告和试验记录。
2、凡新购进的或经大修的变压器、高压电缆和高压配电装置,都必须进行耐压试验,使用中的高压设备每三年要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即使新购置或大修后的设备要有厂家的耐压试验报告证明,在使用前也要用5000V高压摇表进行绝缘试验,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3、使用中的避雷器每年5月份必须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耐压试验必须由供电部门电气试验站或其它有高压试验合格证的单位进行试验,并将耐压试验报告存入档案。
5、高压配电柜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过流整定和熔断同起试验,由机电办配合供电部门完成。
6、矿主变压器和生活变压器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试和直流电阻测试,由机电办负责完成。
7、井下、地面主接地极每年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试,保证地面不大于4欧姆,井下不大于2欧姆,由机电办和机电队完成。
8、电工工具,如绝缘棒、绝缘档板、绝缘手套、绝缘鞋等都要根据电业安全规程规定的试验周期进行试验,由机电办与供电部门联系完成,电工工具试验周期见附表:
绝缘工具试验周期表
序号 名称 周期 电压等级(千瓦) 耐压值(千瓦) 试验时间(分)
1 绝缘棒 每年一次 6至10 44 5
2 绝缘档板 每年一次 6至10 30 5
3 验电笔 每半年一次 6至10 40 5
4 绝缘手套 每半年一次 6至10 9 9
5 绝缘鞋 每半年一次 6至10 15 7.5
安全工具试验周期表
序号 名称 内容
1 安全带 半年试验一次,试验时静拉力225公斤。
力,试验时间5分钟。
2 脚扣 半年试验一次,试验时静拉力100公斤力,试验时间10分钟。
第十七节 工作票制度
1、需停电检修高压线路或高压设备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
2、各用电单位停电检修时,首先写出停电申请,报机电办,由机电办负责人担任工作票签发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交调度室值班人员,即工作许可人,另一份交检修单位实施负责人,工作票所列人员要分别签名。
3、工作许可人对工作票要进行审查,各种命令和安全措施是否正常完善,如确认无误,可与变电所联系倒闸操作命令(口头或电话),变电所值班人员可根据命令填写倒闸操作票。受令人将命令内容向发令人复诵,核对无误后,操作员和监护员在操作票上分别签名。
4、操作员和监护员可根据操作票的顺序进行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相应打一个“√”,操作完毕把接地极挂上,并挂停电牌和有关安全标志牌,这时可向发令人即调度室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报告。
5、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发出工作命令,这时工作负责人可根据工作票要求和有关安全措施实施工作项目,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工作完成后,清理现场,由工作负责人亲自向工作许可人汇报工作结果,并将工作票交给签发人保管。
6、工作许可人向变电所操作人员命令恢复送电后,操作人员按规程要求送电,送电后操作人员向调度值班员汇报送电正常,则本次停电检修结束。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一、《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年底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机电、运输、通风等单位人员进行编制;
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季度根据采掘布局的变化情况进行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每年编制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每季度修改报矿有关职能科室及相关领导审批;
四、《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五、《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内容应包括⒈组织领导及采场安排;⒉矿井外因火灾的预防和处理;⒊矿井内因火灾的预防和处理;⒋矿井瓦斯事故的预防和处理;⒌矿井煤尘事故的预防和处理;⒍发生火灾、瓦斯爆炸、煤尘爆炸、水灾事故后的避灾路线;⒎主井、副井、井底车场或主要通风巷道发生火灾进行全矿井反风时井下人员的撤离路线;⒏水灾的预防和处理;⒐顶板事故的预防和处理;⒑运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⒒提升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的预防和处理;⒓主要运输系统事故的预防和处理;⒔供电事故的预防和处理;⒕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及避灾方法;⒖安全技术培训计划。
六、《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贯彻:矿基层单位必须每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认真的贯彻,每季度修改、补充及完善的内容必须一并贯彻。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应急救灾步骤:
重大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撤出灾区人员和停止灾区供电(掘进巷道发火或爆炸不能停局部通风机)→按重要人员名单规定的顺序通知值班矿领导、矿长、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立即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召请矿山救护队→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派救护队进入灾区救人、侦察灾情→指挥部根据灾情制定救灾方案→救护队进行救灾工作,直至灾情消除,恢复生产。具体救灾指挥程序为:
1、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矿调度指挥中心,指挥部成立后首先听取当班值班领导的灾情汇报,以及已经下达的命令情况汇报。继续组织撤人、停电,并派有关矿级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去主抽风机房、副井、压风机房督促工作,保证主要通风机、副井提升及压风机的正常运转。
2、通知有关区队、矿灯房、考勤站准确统计当班井下人数及其姓名,统计已上井人数及姓名,以便对灾区人员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通知有关单位准备救灾材料和医院准备急救伤员。
3、指定一名副矿长负责签发入井特别许可证,并通知矿灯房和副井口:没有入井特别许可证不准发放矿灯,不准下井。
4、选定井下救护基地,指定具有救护知识的领导担任井下救护基地指挥。同时明确基地指挥只起“上传下达”作用,不得自行发布命令,以免形成多头指挥。落实井下救护基地所需的通讯设备、救灾器材等。
(1)、井下救护基地的选择应由矿井救灾总指挥根据灾区位置、灾变范围、类别以及通风、运输条件等予以确定,满足以下要求:
①、设在不受灾变威胁,或不受灾变进一步扩大而波及的地区,但距灾区又要尽可能的近,以便于救护队进出灾区,执行任务。
②、在扑灭火灾,处理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事故时,基地应选在风流稳定的新风区域。对冒顶、水灾等其它灾变,选择在风流稳定的地区即可。
③、要有一定的空间与面积,以保证救灾活动和救灾器材的储备。
④、方便运输,保证通风,条件具备时安设好照明器材。
(2)、井下救护基地应有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分队和急救医生值班,并设有通往地面救灾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备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同时设有明显的灯光标志。
(3)、视灾变的情况,基地可向灾区推移,也可以退离灾区。但必须取得矿山救护队指挥员的同意,并通知救灾指挥部和在灾区工作的小分队。
5、选定安全岗哨位置及其人员,明确其任务。安全岗哨应设在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与新鲜风流交叉的新鲜风流中,站岗队员的派遣和撤消由井下基地指挥决定。其职责是:
①、阻止未佩带氧气呼吸器的人员单独进入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和危险地区。
②、将从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中撤出来的人员引入新风区,必要时实施急救。
③、观测巷道和风流情况,并将有害气体、烟雾和巷道的变化情况迅速报告救灾指挥部。进、出风井也应设立安全岗哨,阻止非救灾人员下井,防止在井口附近出现火源。
6、命令救护队进入灾区引导人员撤退,将伤员救到井下救护基地或其他安全地点进行现场急救后,送到地面或直至医院。得知人员受困在灾区时,一方面设法与受阻人员联系、稳定其情绪,一方面立即报告救灾指挥部采取果断措施组织特别抢救。
7、救灾指挥部根据井下灾情报告,责成助手成员,将抢险人员组成二线、三线力量。当抢险人员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请求支援。并及时满足井下需要,千方百计完成撤人抢险任务。如果救灾过程中出现反复或灾情扩大,应投入二线力量,同时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抢险人员,尽力避免扩大伤亡。
8、井下撤出人员和抢救人员完成后,总指挥应投入二线、三线力量,命令救护队进行侦察工作,掌握灾情性质、影响范围、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同时撤出一线部分人员。救护队长应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按救护规程的要求完成侦察任务,提出测定数据、灾区示意图及灾区处理建议,供指挥部制定救灾方案。侦察结束后应安排救护队在安全地点监视灾情变化,具体位置应由井下救护基地负责人提出建议,报总指挥确定。
9、总指挥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侦察情况后,应命令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依据《矿井事故应急救援计划》、结合灾情实际,尽快提出处理方案,并将成员明确分工,限定时间完成救灾准备工作,并派员检查核实。总工程师提出的事故处理方案应经过慎重研究。总指挥批准处理方案后,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争取得到支持。
10、根据掌握的灾情和处理方案的要求,应对救护队员做好战前思想动员。一切工作落实无误后,决定行动时间,到时立即投入战斗。
11、总指挥不断协调平衡力量,确保方案顺利进行,当遇灾情变化,及时修改救灾方案,调整救灾力量。
12、事故处理结束稳定一段时间后,恢复事故破坏的各个生产系统,使之正常运转,特别是通风系统。
13、当各个生产系统恢复后,即可恢复正常生产秩序,救灾指挥部结束工作。
二、应急救援规章制度:
为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准确、有效地进行抢险救护工作,特制定以下应急救援规章制度:
1、值班制度:矿24小时实行值班制度,每天有一值班总负责人,值班地点在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全矿区24小时安全生产调度工作。
2、检查制度:每季度由应急救援总指挥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检查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例会制度:每季度由应急救援总指挥组织召开一次指挥部成员会议,检查上季度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三、事故报告;
1、重大危险源发生紧急情况或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以防事故扩大,同时按规定程序立即上报矿调度指挥中心、公司调度中心。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涉及范围、事故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当前事故控制情况等。
2、矿调度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指挥部领导和各成员迅速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总指挥启动本预案。矿调度指挥中心立即作为事故抢险信息指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主任由矿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并立刻投入工作,下达指令,
3、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对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从严追究其责任。
四、事故救援:
1、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各成员单位赶到现场后,立即成立现场抢救组、维护秩序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和事故调查组,并按照指挥部的安排和各自的职责,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效率,迅速有序地展开救援工作。
2、制定方案。指挥部要立即召集有关成员,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根据事故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人员分布以及救灾的人力、物力等情况,研究制定严密的抢救方案和应急处理措施,向救护大队下达指令,实施抢险救援。
3、组织抢救。公司救护大队在接到指挥部命令后,要严格按照抢救方案和《煤矿救护规程》进行抢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困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救护大队队长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
五、救援装备的储备;
救援装备由公司救护大队和矿通风部门按规定进行储备。
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紧急工作,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必要时全矿范围内所有单位都应当义不容辞地为事故的抢险救援提供人力、物力、交通等方面的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否则造成后果,将严格追究其责任。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一、单位罚款的管理和使用
1、矿对各单位在安全、质量方面的罚款,每月25日前报公司安监局,30日前由公司安监局局长签字后,分别送公司经营办和财务中心;
2.矿对基层单位在安全、质量方面的罚款,每月由驻矿安监处汇总,经安监处处长签字后,由矿经营部门从基层单位月度工资总额中扣除;
3、矿对外包队的罚款,由矿经营部门在月度结算工程款时直接扣除;矿对综采公司、综掘公司的罚款,由公司考核组在月度考核工资总额中扣除;矿对矿属各单位的单位罚款,由矿经营部门从基层单位月度工资总额中扣除。
4、本着奖罚分明的原则,各单位对基层单位的罚款必须用于奖励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矿对矿属各单位的罚款,每月由安监处处长提出奖励方案,经所在矿安全办公会批准后,奖励当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直接纳入到基层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中;
5、各单位对基层单位的安全、质量罚款,无安监处处长签字的,不得免除。
二、个人罚款的管理和使用
1、矿对个人在安全、质量方面的罚款,包括事故罚款、“三违”罚款等,实行收(扣)支两条线管理:
对外包队的个人罚款,采取现金上缴的方式。由罚款单位开具统一的一式五份罚款通知单,分别送达公司财务中心、安监局、驻矿安监处、公司财务中心驻矿报帐员及受罚人,由受罚人按规定期限和罚款金额上缴到公司财务中心驻矿报帐员,报帐员收款后出具收据,每周将所收现金连同收据存根上缴到财务中心。
矿各单位的个人罚款,由公司考核组在考核各单位月度工资总额时单列,考核表中注明考核工资总额及扣除个人罚款金额的后的实际工资总额,矿分配工资后,由工资部门从个人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
2、个人罚款设立专项帐户,作为安全奖励基金的一部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个人罚款的使用,由驻矿安监处每月或每季度提出报告,经公司安监局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中心支出;
个人罚款用于下列奖项:
(1)、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处理事故、抢险及避免事故等有功人员;
(2)、用于实行罚款返还制度的返还用款;
(3)、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活动的支出;
(4)、用于安全培训教材购置及为开展培训工作的支出;
(5)、安全会议经费。
4、外协队的个人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期限交纳罚款,罚款交纳后,由本人持罚款收据到罚款单位备案,逾期不交的,每超一日,加罚5%,逾期一周不交的,由驻矿安监处收回其入井证并向灯房下达停止发放矿灯通知,外包队个人罚款落实不到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头整顿等处理;
5、个人罚款由驻矿安监处建立台帐,每月对个人罚款进行汇总,并派专人到财务中心核对;
6、无安监处处长签字的,个人罚款不得免除。
三、有关规定
1、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必须做到有理有据,杜绝随意处罚,对“三违”人员应以教育为主,罚款要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三违”罚款标准,罚款时要明确告知被罚人违规事项,严禁随意罚款;
2、做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防止克扣截留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对外包队的各项处罚,执行统一标准和规定。
4、对于安全与质量的罚款,各驻矿安全监察处每月25日前汇总报公司安监局,经安监局审核后在井口张贴公告。
四、奖励
1、除公司规定的安全季度奖、安全风险抵押金外,矿实行安全月度奖励,奖励月度安全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2、矿与各单位继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单位在季度内无重伤事故,给予单位负责人800~1500元的奖励,季度内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或两人次以上的轻伤事故,取消奖励,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年度内无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在四人次以下的单位负责人再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的奖励。
五、处罚
1、矿副总以上领导的处罚按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2、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及单位负责人各罚款3000~5000元,事故单位当月工资只发考核工资的30%。
3、单位每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或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罚主要事故责任者1000~2000元,罚单位负责人800元。并取消单位当月和季度安全奖,取消安全抵押金并重新缴纳;同时,根据公司重伤1人罚矿5万元的规定,矿罚单位2万元,若次月单位安全效果不好,再加罚3万元。
4、单位每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或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罚主要事故责任人300~500元,罚单位负责人300元,罚单位5000元,同时扣罚单位当月和季度安全奖及安全抵押金的20%,以此累罚。
5、地面单位发生1次死亡1人事故,罚主要事故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各4000~6000元,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罚主要事故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各1500~2500元,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罚事故主要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各500元,并取消单位季度安全奖及安全抵押金。对单位的其他处罚执行以上规定。
6、单位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罚单位负责人1000元,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指示不力的,罚单位负责人800元,不定期召开单位安全会议或敷衍了事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7、单位发生事故不组织追查分析和开展教育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8、发生人身事故和列级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罚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各1000元。
9、继续执行黄牌警告制度。因单位安全质量工作受到黄牌警告的,每天支付100元的安监员派驻费,罚单位负责人500元,罚单位负责人5000元,并取消单位当月和季度安全奖及安全抵押金;一个月内仍不能摘牌的,对单位负责人的罚款及派驻费累加。
附件: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责任津贴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责任津贴制度
(一)实施安全风险抵押金范围及标准
对井下跟班队长(三级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机关职能科室副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以及现从事井下技术管理的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实施月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标准为:生产一线主要负责人为1500元,生产辅助单位主要负责人为1200元,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为1000元,副职(含工程技术人员)及三级队长为主要负责人的0.6倍。
(二)实施安全责任津贴范围及标准
对矿领导及“三大员”(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实施月度安全责任津贴制度,具体标准为:矿长、党委书记、驻矿安监处长各为1500元;副矿长、总工程师、驻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各为1200元;其他副总、驻矿安监副处长各1000元;安监员600元;测气员500元;放炮员500元;防突员300元;防爆检查员300元;调度员300元。
二、考核办法
安全责任津贴及安全风险抵押金与单位(含包片责任区的安全效果、个人的入井数量、反“三违”数及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相挂钩。
(一)安全效果
1.矿井发生死亡事故,全矿取消当月安全岗位津贴及安全风险抵押金;
2.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事故单位管理人员及包片责任人全部取消当月安全岗位津贴与安全风险抵押金;
3.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生产单位扣除单位当月安全岗位津贴与安全风险抵押金的50%,生产辅助单位及其他单位取消当月安全岗位津贴与安全风险抵押金;
4.列一级非伤亡事故,比照死亡事故处理;列二级非伤亡事故,比照重伤事故处理;列三级非伤亡事故,比照轻伤事故处理。
(二)安全管理
1.所有参与安全岗位津贴的人员,每月下井数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每月不少于22个,生产辅助单位管理人员每月入井不得少于20个,职能科室管理人员每月入井数量不得少于18个,矿领导入井数不低于公司规定。其中:中、夜班入井数分别不少于下井总数的30%。
每少一个入井数,从安全岗位津贴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200元,扣完为止。当月少于15个井者取消当月安全岗位津贴与安全风险抵押金。
2.入井带班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带班,每少一个带班扣除当月安全岗位津贴与安全风险抵押金的50%。
3.凡发生“三违”者,扣除当月安全岗位津贴与安全风险抵押金。
4.每月反“三违”数量不少于:安监员6人次、享受安全风险抵押金人员3人次、其他管理人员2人次。每少1次扣除当月安全岗位津贴与安全风险抵押金300元。
5.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月度内出现一次不合格品的单位取消单位管理人员与包片责任人当月安全岗位津贴与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其他
(一)享受安全岗位津贴与安全风险抵押金人员实行月度考核,由驻矿安监处统一汇总,报驻矿安监处处长审核、矿长批准、矿经营部门从当月工资中兑现。
(二)风险抵押金缴纳到矿财务科,由财务科出具收据,并将交纳信息及时反馈到驻矿安监处。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一、入井检身制度
1、人员入井时必须自觉接受入井检身和人员清点;
2、每一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
3、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和合格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否则不准入井;
4、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完好的矿灯入井;
5、所有入人员严禁喝酒,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6、所有人员入井时必须从自觉排队出示《入井资格证》进入副井等候室,无入井资格证者一律不准入井。
二、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全矿在用的矿灯一律实行一人一灯制度,做到专人专灯。
2、在用的矿灯实行编号管理,一灯一号。
3、外单位或上级领导到矿检查、指导工作,需要下井的,必须有矿领导或者主管业务部门陪同,所发出的矿灯要认真记录备查。
4、外包单位用灯同本矿职工同等对待。
5、由矿灯房负责对每班发出和收回的矿灯进行严格登记,并做到准确无误。
6、建立完善的矿灯管理台帐,矿灯号、用灯人员姓名、单位等要做到准确对应。
7、灯房在每次换班2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的人员名单向调度室报告。
8、灯房人员要进一步强化自身责任心的建设,在管理好、维护好矿灯的同时,要重点做好矿灯的登记工作,以便实时、准确地掌握井下作业人员的数量。
9、要做好虹膜考勤,辅助矿灯房搞好下井人员清点工作。
安全举报制度
一、举报范围及举报形式
㈠举报范围:
1、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以及安全监察人员的违章违规现象;
2、矿井存在的各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㈡举报形式:可以通过当面陈述、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以及举报箱等形式。
二、相关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矿进行举报。
2、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⑴《特别规定》中列举的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⑵矿井存在的其它安全生产隐患的;
⑶因安全隐患或工程质量被停止作业整顿头面期间,擅自进行生产的;
⑷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职工“六项权利”中存在的管理干部违章指挥及违纪行为;
⑸举报单位隐瞒工伤事故现象的;
⑹举报企业管理人员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矿井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⑺举报矿井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⑻举报安全监察人员在“三违”查处方面不作为等行为;
⑼举报安全监察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吃、喝、拿、要”等腐败现象。
3、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上级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公司或矿没有发现的,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4、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矿将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5、举报受理单位为驻矿安监处和党政办。并由驻矿安监处负责对受理举报的各项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分成A、B、C级)、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6、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7、矿将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矿将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矿将依法查处。
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形成约束激励机制
1、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范围:生产一线的带班人员为副队长以上的管理人员、生产辅助单位为三级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以及矿分管理安全、生产的副总以上领导。
2、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责任。区队带班作业人员协助区队负责人,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带班作业人员,协助矿当班负责人对全矿井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其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协助有关负责人对分管范围或临时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带班的当班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要追究带班人相应的责任。
3、下井带班人员必须遵守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要准确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明确下井监督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隐患,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出现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协助当班负责人果断做出撤人、停止作业和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4、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说明井下安全状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隐患和问题没有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交代清楚。
5、建立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档案。管理人员升井后,要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下井汇报卡》和《中层干部下井汇报卡》,写明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处理意见等相关情况,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6、按月通报有关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情况。将下井带班、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成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副总以上领导干部下井考核与管理
(一)生产矿井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及带班次数:
1、矿长、总工程师不得低于20个,带班不少于2∽3个。
2、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不得低于22个,其它副矿长不得低于15个,带班不少于2∽3个。
3、矿副总工程师不得低于20个,带班不少于2∽3个。
4、矿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不得低于15个,带班不少于1∽2个。
(二)基本建设矿井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
1、矿长、总工程师不得低于18个,带班不少于1∽2个。
2、副矿长:基建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不得低于20个,其它副矿长不得低于15个,带班不少于2∽3个。
3、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不得低于15个,带班不少于2∽3个。
4、矿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不得低于15个,带班不少于1∽2个。
(三)、关于下井班次及时间的要求:
各生产矿管理人员下井班次为:早、中、夜班各占30%,提倡多下中、夜班,及时发现和解决井下现场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
职能单位管理人员下井班次为:中、夜班占30%。下井时间:每班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三、副主管以上干部下井及带班作业的范围及要求:
1、生产一线及生产辅助单位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全月入井数不得少于22个,其中中班不少于5个,夜班不得少于7个,全月入井平均时间不得低于4个小时,带班不少于7∽8个。
2、生产办、安监处、总工办 等相关职能科室副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全月入井数不得少于20个,其中中班不得少于5个,夜班不得少于5个,平均时间不少于4小时,带班不少于5∽6个。各职能科室技术人员全月入井不得少于15个。其它科室副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全月入井不得少于12个,带班不少于4∽5个。
四、发生事故处理规定:
发生影响生产达一小时的事故,矿总值班必须亲自到现场处理,副职处理不掉的,矿主要领导要到现场处理;发生影响生产达两小时的,调度要到现场;各生产区队发生设备或系统事故,有关单位一把手必须到现场,问题处理不掉不得升井。总值班不得擅自离岗,特殊情况必须向矿长和调度请假。
五、副主管以上领导干部入井考核办法:
1、每月由矿纪委、驻矿安监处、矿经营办对副主管以上干部入井进行统计考核,实行每月一考核,每月一通报,严格按规定执行奖罚。
2、副主管以上全月入井数达不到规定数的,每少一次入井,当月效益工资系数降低2%,中班、夜班入井数每少一次,扣当月工资总额30元。
3、禁弄虚作假。若发现一次入井弄虚作假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5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三次入井弄虚作假的,给予免职。对帮助中层干部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4、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向矿长请假。如不请假而使当月入井个数达不到考核指标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30%。
对于不执行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的未经事项,矿将一律按公司有关处理。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一、所有生产设备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在用设备的操作规程各单位必须每三个月学习一次,并保留相应学习记录。
三、新型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对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新上岗职工必须按照规定签订师徒协议,师傅有义务教导新职工正确的操作设备,新上岗职工在没有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时严禁操作设备。
五、同台设备需要几个人共同操作时,人员的使用单位要尽量考虑小组人员的素质,以便更好地合作。
六、职工在作业时必须按章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七、机电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如防护网、防护罩不符合要求,技术指标不达标,机身的设计不符合人机工程的要求,操作人员有权提出改造的要求,甚至有权拒绝使用。
八、操作人员不得甩掉任何保护装置,甩掉保护装置而导致事故要追究责任。
九、设备吊装、拆卸前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十、发现操作的设备有故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处理,处理不了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十一、机械设备在维护、检修时,应挂标识牌板。
十二、在运转的机械设备上禁止做以下工作:
1、清扫转动部位。
2、进行安装、拆卸、修理等工作。
3、向转动轮结合处浇抹润滑油。
十三、设备观察窗和计量仪器附近均应设置照明灯,以便操作、观察和测量。
员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建立隐患层级排查整治奖励基金,对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实施奖惩
1、对积极参加全员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奖惩活动的职工进行奖励。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中预留隐患层级排查整治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矿和单位共同出资,各承担50%。
2、职工每排查出一条有价值的安全隐患,根据隐患级别分别给予10、20、30元的奖励,累计计算。即:职工每排查一条安全隐患,由矿和单位各奖励5、10、15元。对于职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矿将给予100—300元的重奖。
二、隐患排查申报程序
1、每位职工均是岗位及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人,有权利和义务对本班作业范围内的作业人员、操作规范、现场安全环境、设备工具及安全设施等进行隐患排查。
2、职工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汇报当班的班队长、安监员,升井后汇报到安监处信息汇报站,特殊紧急条件下可以直接汇报安监处大班值班人员。相关人员在接到汇报后必须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安排并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3、各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记录本,每班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认真记录,由单位对其进行甄别确认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每天上午下班前汇总报至安监处。由安监处值班人员筛选后,派专人录入矿“不安全行为管理察控系统”中,月底按汇总数量及级别进行奖励。
4、安监处信息汇报站每天对排查出的隐患在网上进行公示,并安排安监员对隐患进行追踪、监管、落实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5、各单位对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出,造成“漏检”,被职能单位或矿领导排查出的,要根据隐患级别对现场排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每条100、200、300元处罚,同时根据隐患性质扣减单位相应的“安全考核工资”。
6、矿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出,造成“漏检”,被公司或上级部门排查出的,要根据隐患级别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300、500、1000元处罚,同时根据隐患性质扣减单位相应的工资总额。分管矿领导分管范围内隐患处理不力者将追究责任。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煤矿各级职能部门排查、治理、报告本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XX煤矿各职能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各职能单位负责人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
第三条 安监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XX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管。
第二章 重大安全隐患认定
第四条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五条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安徽煤矿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及XX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
(一)风速超限组织生产的;
(二)采区变电所无独立的通风系统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或抽,,采区域、抽采时间、抽采率不符合要求的;
(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达不到要求的;
(五)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规定而导致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六)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规定的;
(七)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
(八)立井提升的过卷和过放不符合规定的;
(九)未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未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的;
(十)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四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第六条 各级职能科室及各级矿领导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
第七条 安监处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
安全副矿长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安监处要加强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安全副矿长报告。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安全处主要负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安监科制定。重大隐患由各分管副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各分管副矿长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九条 安监处应当于每月第一周将上月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矿安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XX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公司。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十条 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四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安监处应建立本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公司安监局报告。
安监处应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隐患整改的责令限期整顿,对存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提出整顿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安监处在井下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各生产头面停头整顿,并按分级监管报告的制度,将情况在5日内报告公司安监局:
(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各职能单位未在每月初将上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科,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
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
4、新建、改造、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
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
第十三条 各单位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各分管矿领导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的原则,由公司安监局批准,报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司安监局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督管理,对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第五章 责令停产整顿采掘头面恢复生产程序
第十五条 被责令停产整顿头面整改完成后,被停产停头头面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矿安监科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
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安监科在接到生产单位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总工办 、生产办、机电管理公司及通防办等部门并邀请分管矿领导在3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安监科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分管矿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安全副矿长签字批准。
验收不合格的,由安监科继续执行停头、停产处罚,并对生产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生产单位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矿安监科进行监管。
第六章 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科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作业,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请报安全副古矿长,并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副矿长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
(一) 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
(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安监科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
(四)3个月内发现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作业的;
(五)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发现各级职能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整顿,并按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5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安监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告,仍然进行生产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吊销队长“安全资格证”,1年内不得再对原持证人颁发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条 在矿领导统一领导下,由安监科牵头开展联合检查,并定期召开重大安全隐患专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交流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安监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统计分析、追查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事故的归类
事故按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归为两大类:
1、伤亡事故
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均称为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照其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类。将伤亡事故分为以下五类:
(1)、微伤(矿定):需要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一个星期以内的,但无复发性后遗症,未达到轻伤标准的伤害。
(2)、轻伤:负伤后,需要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但未达到严重工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凡发生下列之一的因公伤害,即定为重伤。
A、经医院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严重脊骨损伤、合并脊髓损伤的;
C、全身大关节、关节内骨折可能残废的;
D、四肢长管状骨粉碎性骨折合并软组织损伤的;
E、眼部受轻伤,有可能失明的;
F、造成大拇指轧断或食指和中指同时轧断的;
G、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并非要害部位俣灼伤、烫伤为三度且全身面积1/3以上的;
H、城开颅、开胸、开腹检查手术,并确认内部器管未受伤或损害的;
J、局部软组织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如伸屈,残废可能的;
K、其它认为伤势或后果较为严重的。
(4)、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之一的因公伤害,即定为严重重伤(休息在6000个工作日以下)。
A、单眼失明,双耳或鼻子切除;
B、胸腹等内部脏器进行切除手术大手术抢救的;
C、造成四肢、五指(趾)及其以上断去或截肢的;
D、头部受伤需要进行开颅手术的;
E、其它部位受伤而造成中枢神经损害致瘫的或丧失本工种(工作)体力劳动的;
F、其它认为伤势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5)、死亡:指一次死亡1~2人以内事故。
(6)、其他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执行。
2、非伤亡事故
凡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均属非伤亡事故。
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一般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分类标准详见(88)中煤总安字第57号《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88)中煤生机字第63号文《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试行)》和(89)中煤总生便字第16号《煤炭工业机电事故管理办法》等文件。
矿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将其划分以下五个等级。
(1)、一般事故:包括煤矿三级非伤亡事故,机电一般事故,矿井运输一般事故等。
(2)、严重非伤亡事故:
A、斜巷跑车;B、大巷电机车碰头、撞车、翻车、追尾;C、溜子拉翻机尾;D、井下透水;E、锅炉烧干;F、主提升绞车过卷超过0.5米以上;G、主扇停运转10分钟;H、采面冒顶长度5米或掘进冒顶3米以上;J、拉翻绞车;K、局部瓦斯超限;L、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3)、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
A、主提升皮带断;
B、立井坠罐;
C、主、副井跑车;
D、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造成井下透水淹没一个工作面;
E、井下电器着火;
F、锅炉或煤气管爆炸;
G、局部瓦斯燃烧或爆炸;
H、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
J、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K、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0万元以上者;
L、其它认为性质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4)、二级事故:包括机电特大事故,运输二类事故。
(5)、一级事故:包括机电特大事故,矿井运输重大事故。
3、人身伤亡事故与非伤亡事故在分类分级时的优先分级标准。
在事故分类分级过程中,若人身事故的类别等于或高于非人身事故的级别时,按人身事故定级;若非伤亡事故的等级高睛人身事故的级别时,按非伤亡事故的类别,以非伤亡事故定级。
二、事故的汇报
1、事故一旦发生,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监员、跟班干部或事故值班干部要及时向矿调度汇报,同时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
2、矿调度室接到汇报时,要尽快搞清情况,做好记录,按事故汇报程序汇报,并立即通知安监科(或驻矿安监处)和主管职能部门。
3、发生严重工伤和严重非伤亡事故及其以上事故,矿调度室要同时向当日矿总值班和有关矿领导及公司总调度室汇报。
4、发生死亡事故,矿调度室要按程序通知矿总值班、矿长、书记、分管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或驻矿安监处处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安监科科长、调度室主任、综合办主任、总工办主任、机电办主任、生产办主任、通风区长、保卫科等单位主要领导。
5、各级领导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赶赴矿调度室,由矿总值班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工作。
6、发生伤亡事故后,矿调度室要及时通知急救人员。医院医护人员信救护车立即到位,伤势严重的,医院要做好手术准备,如需要转院抢救,由医院作出决定。
7、事故基本情况清楚后,按规定由矿调度室和安监科(或驻矿安监处)以及主管业务科室分别向公司汇报。
8、如遇到重特大事故,要及时通知向公司汇报,请公司救护队参加抢救。
三、事故勘测
事故勘测即是收集、获取事故现场的第资料,这些资料是分析事故,制定防范措施,编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书的根本依据。因此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成现场勘测组奔赴现场进行勘测。
1、发生严重工伤、重伤、严重非伤亡事故,勘测小组由当班安监员、矿调度员、安监科值班人员、主管业务科室、矿总值班以及事故单位的队长组成。
2、发生死亡事故,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勘测小组由当日矿总值班、安监科长、调度室主任、总工办主任以及主管业务科室主任等组成,进行初步勘测。
3、现场勘测小组由安监科科长(或驻矿安监处副处长)和调度室主任负责组织,总工办和主管业务科室主任共同负责组织现场记录和绘图工作。
4、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根据规定由上级部门组织勘测,由矿长组织抢救。
四、事故分析程序
1、凡发生事故,事故单位接到矿调度通知后,由队长或安全副队长带领有关人员,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事故分析会。
2、凡发生人身事故,严重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下发事故通知,由矿总值班负责组织事故追查分析会,并按有关规定由总工程师或安全副矿长(或驻矿安监处长)主持,分管副矿长和分管副总工、主管业务科室主任、安监科科长(或驻矿安监处副处长)或副科长、调度室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事故分析会。
3、一般非人身事故,由矿调度下发事故通知,由矿总值班负责组织相关主管业务科室组织分析,安监科(或驻矿安监处)、矿调度室届时派人参加事故分析会。
4、事故单位要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安监科(或驻矿安监处)、主管业务科室、矿调度室各一份。
五、事故追查分析的权限和时间规定
1、人身事故
(1)、凡发生微伤,由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追查分析会,会议由事故单位队长或安全副队长主持,当班班后进行分析,并将事故追查报告报安监科(或驻矿安监处)。如因故推迟,不得超过一天。
(2)、凡发生轻伤,由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追查分析会,会议由事故单位队长或安全副队长主持,安监科(驻矿安监处)和主管业务科室届时派人参加,并将事故追查报告报安监科(驻矿安监处)。当天班后必须进行事故追查分析,如因故推迟,不得超过二天。
(3)、凡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分析会必须在当天班后进行,由矿总值班负责组织主持,安全副矿长(驻矿安监处长)、分管副矿长以及分管副总工、安监科科长(或驻矿安监处副处长)、调度室主任、主管业务科室的主任参加。如因故推迟,不得超过二天。
(5)、凡发生死亡事故,事故分析会必须在当班进行,由矿总值班组织,矿长主持,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分管副矿长、工会主席、安监科科长(或驻矿安监处处长)、调度室主任、主管业务科室主任参加,并按有关规定请公司有关领导和部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地方政府有关部参加。
2、非人身事故
(1)、三级非伤亡事故:事故分析会应在当天进行,推迟不得超过二天,由事故单位队长或安全副队长组织,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主持,安监科(或驻矿安监处)派人参加。
(3)、二级非伤亡事故:事故分析会必须在当班进行,由矿总值班组织,总工程师或安全副矿长(驻矿安监处长)主持,分管副矿长和分管副总工、主管科室主任、安监科科长、调度室主任参加。
(4)、一级非伤亡事故:事故分析会必须在当班进行,由矿总值班负责组织,矿长主持,安全副矿长(或驻矿安监处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分管副总工、主管业务科室主任、安监科长、调度室主任参加。
上述事故分析会议需要参加的其它单位和人员,由事故分析会的组织者和主持者决定并由矿调度室负责通知。
凡上级参加调查、分析、处理的事故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故处理
1、对事故的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分清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以及业务保安责任者,并制定出事故的防范措施和落实整改计划,处理事故责任者。
2、根据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大小,按照矿每年一号文件关于事故处理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以责任依法处理。
3、对事故现场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矿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执行,并认真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4、事故报告:队里组织的事故分析会,事故报告必须在一日内报调度室、安监科(或驻矿安监处);矿主持分析的事故分析会,事故分析后二日内事故单位按部规范书写出事故报告,报安监科(或驻矿安监处);按规定需要上报的事故报告由安监科(或驻矿安监处)负责上报;专业系统有明确规定要求的归口上报的,由主管业务科室同时上报。
5、关于事故责任区分的原则
对事故处理,首先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区分的原则如下:
(1)、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责任。
A、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B、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C、发现危急情况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
D、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机器设备;
E、编制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或施工错误;
F、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和工具。
(2)、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A、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职工未经考试合格或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
B、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乏或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C、设备、设施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超负荷以及带病运转;
D、劳动条件恶劣,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有缺陷,又不采取整改措施;
E、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
F、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责任要求和相应措施;
G、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技措经费,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H、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事故发生后仍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J、对工作现场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A、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B、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C、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增加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D、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
E、事故发生,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区别
A、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责任属直接责任。主要是指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直接发生异常接触的动因(责任),一般都是个人行为所致。
B、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原因的责任,是事故的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是指管理上的缺陷,也是本质上的原因。
C、主要责任:造成事故的因素是复杂的,往往是多线性多层次的,其中必然有一种或几种因素是起主导作用的,那么导致事故发生的主导因素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
对于一个具体的事故,无论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都可能成为主要原因。
(5)、事故调查分析管理规定
A、不按时组织、主持事故分析会的责任者,不按时上交事故报告的责任者,每延期一天,罚款100元。
B、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会者,每次罚款100元;迟到一次,罚款50元。由会议组织者提供名单,安监科(或驻矿安监处)执行。
C、在事故汇报、抢救、分析、处理中,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过失,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
D、对事故抢救、处理、追查分析事故作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E、对于单位出现微伤的事故,按现行矿临时工伤应急处置措施由安监科(或安全信息汇报站)
具临时工伤单。凡因微伤出现需到安监科安全信息汇报站续临时工伤单证明的单位,持所救治医院的主治医生出具的医疗技术证明书,经分管副矿长和安全副矿长(或驻矿安监处长)审阅签字同意后,由安监科科长批准,由当日安监科值班人员和安全信息汇报站值班员具体办理后续工伤证明。
F、事故处理必须以矿通报公布处理结果。
入井检身制度与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入井检身制度
1、人员入井时必须自觉接受入井检身和人员清点;
2、每一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
3、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和合格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否则不准入井;
4、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完好的矿灯入井;
5、所有入人员严禁喝酒,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6、所有人员入井时必须从自觉排队出示《入井资格证》进入副井等候室,无入井资格证者一律不准入井。
7、上大班人员必须持大班牌进入副井等候室,特殊情况如机电检查、安全质量检查等由组织检查部门负责人统一带队入井。
二、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全矿在用的矿灯一律实行一人一灯制度,做到专人专灯。
2、在用的矿灯实行编号管理,一灯一号。
3、外单位或上级领导到矿检查、指导工作,需要下井的,必须有矿领导或者主管业务部门陪同,所发出的矿灯要认真记录备查。
4、外包单位用灯同本矿职工同等对待。
5、由矿灯房负责对每班发出和收回的矿灯进行严格登记,并做到准确无误。
6、建立完善的矿灯管理台帐,矿灯号、用灯人员姓名、单位等要做到准确对应。
7、灯房在每次换班2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的人员名单向调度室报告。
8、灯房人员要进一步强化自身责任心的建设,在管理好、维护好矿灯的同时,要重点做好矿灯的登记工作,以便实时、准确地掌握井下作业人员的数量。
9、矿考勤站要做好电脑考勤,辅助矿灯房搞好下井人员清点工作。
XX煤矿班前(后)会管理办法
一、做好班前会准备
主持人(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在会前要认真准备。
1、在接受上级布置的生产任务时,要了解矿有关要求、施工措施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2、对开好班前会要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做好分析、预测工作。
3、班队长(主持人)要通过下井跟班、电话联系等方式,了解和熟悉上一班现场工作情况。
4、对班前会的重要环节、主要事项要提前考虑,并提前写好教案(记录)。
二、遵守班前会时间与程序
1、班前会召开时间不低于20分钟,原则上控制在30分钟以内。
2、班前会程序:点名、班前“四问”、安全培训、班(队)长安排工作、安全“七必讲”、队领导点评、班前抽问、互联保签字、列队入井。
三、明确班前会主要内容
点名。起立答到,下一名未答到上一名不许坐下,最后一名答到后,由班(队)长说请坐方准坐下。
班前“四问”。班前要对职工思想、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和观察,通过察颜观色或适当询问,了解当班职工特别是刚刚轮休或请假回来的职工是否休息好,是否有人饮酒,是否因邻里或家庭问题产生思想波动,是否有身体不适等情况。
班前安全培训。按照“一日一题”、“一周一案例”等模式,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分口由各单位自行出题,根据职工岗位情况,区分一般了解知识和岗位必须掌握的知识,控制总量,下发学习计划。主讲人授课前要备课,要有备课记录,内容要通俗易懂。“一周一案”主要学习本单位、本专业发生的事故案例,用身边发生的事情教育职工,案例讲解要生动形象,摸得着、看得见,让职工记忆深刻,了解同类事故如何防范、避免,记录内容不要过于繁琐,减轻职工负担。
安全“七必讲”。根据当班任务和现场实际,把每个环节、每道工序、每个作业点应注意的安全事项逐条向职工讲清、讲透,让每个作业人员明白作业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处理方法,以及每个作业岗位人员应知、应晓的安全事项,增强职工的互保联保、自保的安全意识,并适当安排职工互动内容,调节班前会的的氛围。
安全“七必讲”的主要内容为:
(1)必讲上班安全生产情况,本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作业规程执行情况,强调工程质量的要求。
(2)必讲人的安全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及其他作业人员上岗时需注意的事项,必讲联保互保内容。
(3)必讲相关人员作业时的安全责任确认,零星工程要指定安全责任人,明确班队长及重要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责任一定不能缺失。
(4)必讲使用设备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工作面应配备的安全设备。
(5)必讲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安全退路必须保持畅通,作业环境必须保证干净整洁。
(6)职工情绪确认,在点名时要求职工起立答到,并自述精神状态、身体情况,情绪不稳、身体不佳的员工不得下井或对其进行重点安全管理。
(7)必讲新工人的安全。对新工人的安全进行重点管理,认真落实导师带徒。
5、班(队)长安排工作。由班(队)长根据本班出勤人员,根据其工种,进行具体分工,安全工作。
6、队领导点评。队长、党支部书记和技术员等领导进行班前教育,对当班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重点安全提示和点评。
7、班前抽问。抽问“一日一题”、“二十六条”严重三违行为。同时针对班前会所涉及到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对当班重点岗位职工进行提问,从而提高班前会召开的效果。
8、互联保签名。严禁漏签、错签和代签。
9、列队入井。由班长在前,跟班队长在后,列队进入等候室,安全宣誓后列队入井。
四、认真开好班后会
1、主持人必须点清职工人数,确定当班职工全部升井。
2、要对当班安全、生产、质量情况进行总结,对当班没有完成任务、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要有处理意见,并认真书写班后会记录。
3、要开展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班组每班班前排查,区队要每天排查。对当班排查的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回顾,并填写在记录本上。星级安全卫士应每班排查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将每天排查隐患落实情况向驻矿安监处汇报。
4、开展工作质量评估。每班班后,班队长要对照当班工作质量进行自查、自评,按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规定要求,认真填写班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估记录,然后由值班队长审查、点评、签字、存档。
五、奖惩及相关要求
1、实行日常检查、抽查与月度评比制度。由驻矿安监处组织,培训办、党政事务部、技术管理部、生产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参加,对各单位班前(后)会进行日常检查、月度评比。对于在月度评比中前/后5名的单位,对其单位班长以上管理人员每人奖励/罚款500元。对于在月度内检查中,出现两次未按上述要求召开班前会的主持人给予撤职处理。
2、班组每班要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一次,队要每天进行隐患排查一次。凡没有按有关要求进行排查的,一次给予责任人300元的罚款。
3、入井职工不参加班前会、不参加措施贯彻、不进行互联保签名,一律不得入井,违者按“三违”论处。
4、班前(后)会记录的质量将纳入班队长素质考核内容,作为班队长任免的一项重要依据。
5、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罚300元,一年累计三次的予以免职。
(1)班前不做准备,教案没有提前书写在记录本上的;
(2)对井下现场情况不熟悉,安排工作笼统的;
(3)不按照班前会程序要求召开的;
(4)不组织职工学习“一日一题”、“一周一案”的;
(5)任务安排不细,安全注意事项没有讲清楚的;
(6)班前(后)会记录照抄照搬、千篇一律的。
XX煤矿新员工管理实施细则
一、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分配到用人单位的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制定入井前的规程措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要有培训计划和考试卷及考核成绩。
二、考核成绩合格后,用人单位要安排专职师傅进行传、帮、带工作。师傅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与技能、有敬业精神,并签订师徒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在师徒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凡工作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新员工,追究师傅的安全连带责任,每位师傅带徒不得超过1人。
三、新员工在签订师徒合同后,方可入井,新员工入井7天内,用人单位不准安排干活,培养新员工对煤矿的认同感。
四、新员工入井必须由师傅带着,同师傅在一起工作,师傅休班,新员工也必须休班,严禁新员工单人独岗作业。
五、矿成立新员工联合鉴定小组,组长为高云,副组长为各分口副总,成员为蒋俊良、高长征、陈方山、陶应刚、殷宗余;联合鉴定小组办公室下设培训办,蒋俊良为办公室主任。
六、联合鉴定小组要制定新员工结业鉴定办法。
七、新员工六个月见习期满后,对新员工进行综合考核鉴定,确认合格后,出具书面鉴定报告,准予结业。新员工的见习鉴定报告存入职工培训档案之中。
八、见习期满后,经考核鉴定不合格的员工,继续进入下一个见习期,连续三个见习期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九、新员工在见习期间,未出现三违现象,未出现任何事故,用人单位每月奖励师傅200元;新员工顺利结业,矿一次性奖励师傅500元。
十、用人单位新员工见习期考核合格率达100%,矿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负责人1000元。
“手指口述”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XX煤矿“手指口述”考核小组。
组 长:陶仁友
副组长:孙成友、高云、朱若军、李国友、刘晓宝、杨建强、陈登林
成 员:综合办、总工办、驻矿安监处负责人
下设办公室在驻矿安监处。
二、考核对象
全矿生产及辅助单位全体人员(含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三、考核方式
(一)管理人员考核
由驻矿安监处、综合办、总工办联合在每月底对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员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进行书面考试。
(二)员工考核
由驻矿安监处在施工现场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手指口述”运用考核。
(三)单位考核
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员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考核成绩加单位员工考核成绩为单位综合考核成绩。
四、奖惩办法
(一)管理人员考核。管理人员理论考核成绩前三名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后三名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处罚。
(二)普通员工考核。现场在施工前或施工后没有进行安全确认的,一次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三)现场跟班队长考核。跟班队长没有在施工前或没有向领导进行礼仪、岗位职责描述、安全确认的,一次给予罚款200元处理。
(四)单位考核:单位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考核成绩均在前三名的,分别给予单位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倒数后二、三名的给予罚款20000元、10000元;倒数第一名的给予单位行政负责人撤职处理;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出现2家单位均在倒数后三名内的,给予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撤职处理。
XX煤矿隐患挂牌暂行规定
一、施工地点锚杆、锚索预紧力有3根以上未达到要求,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予挂牌停止作业处理。
二、施工地点现场无跟班队长或未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给予挂牌停止作业处理。
三、不按照《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施工,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期处理,给予挂牌停止作业处理。
四、现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有发生事故的可能,给予挂牌停止作业处理。其中,严重隐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超掘超过一个排距;
2、顶板破碎,未按规定使用超前护顶锚杆等临时支护;
3、顶板破碎,锚杆、锚索未按措施要求施工;
4、打眼与装药同时进行;
5、斜巷安全设施不齐全、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
6、斜巷运输上下口无把钩硐室;
7、巷道维修,多茬作业,互相切断安全退路。
为加强挂牌停头停面的管理,提高各单位积极整改隐患的意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月度内单位被挂牌停头停面两次的,给予单位责任人免职处理,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XX煤矿安全和谐班组建设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班组安全管理应做到有章可查、有规必依、制度健全、落实准确、记录完整、检查到位。实现安全风险超前预控和基层安全自主管理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煤矿安全和谐班组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孙成友、陶仁友
副组长:高云、陶华俊、朱若军、李国友、赵启全
成员:各分管副总、基层单位队长、技术负责人、驻矿安监处专业安监员、职能科室承包区队人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XX煤矿安全班和谐组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沙建国任办公室主任。
三、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每月20日开始,各分口副总工程师组织基层单位队长、技术负责人、驻矿安监处专业安监员、职能科室承包区队人员、各单位党支部书记对照《XX煤矿安全和谐班组建设评价标准》进行自查,25日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矿安全和谐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结果向矿安全和谐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1至3家优胜单位,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预验收。
(二)每月30日,驻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安全和谐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矿副总工程师、职能科室负责人、专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组成考评小组,对各专业推荐的优胜单位对照标准进行现场考评,提出奖励单位名单。
(三)各专业评选的奖励单位名单经矿安全和谐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月度兑现奖励。各专业月度倒数第一名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专业安全和谐班组创建、考核、评比工作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
四、奖罚规定
(一)各专业月度考评优胜单位一次性奖励单位1至3万元,队长、技术员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1000元。
(二)各专业月度考评倒数第一名单位给予队长、技术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1000元罚款。
(三)全年三次考评倒数第一名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四)全年三次考评优胜单位,授“安全和谐型”班组标兵称号,给予单位50000元,队长、技术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3000元奖励。
五、评价标准
见附件《XX煤矿安全和谐班组建设评价标准》。
每周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生产预警制度
一、总体要求
加强矿井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完善作业标准,提高职工业务技能,保持矿井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稳定,建立矿井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具体规定
(一)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生产预警领导小组。
组长:孙成友、陶仁友、高 云
成员:矿副总以上领导、各职能科室相关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下设六个专业组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事故隐患无法解决的单位挂黄牌警告,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诫勉预警。
第一组:采煤、掘进、开拓、巷修、生产准备专业
组长:李国友、王建君
成员:苏多云、马占光、苏正江、彭忠东、顾广义、刘正茂、杜库实、焦金宝及各职能科室采煤、掘进、开拓、巷修、生产准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二组:机电、运输、选煤专业
组长:王修宏
成员:黄曙光、陈敬涛、黄显明、史勇及各职能科室机电、运输、选煤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三组:通风、防突专业
组长:朱若军
成员:杨建强、周德生、吴彬、贺正茂及各职能科室通风、防突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组:地测防治水专业
组长:张要田
成员:各职能科室及项目部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五组:地面土建、消防、矿内机动车运输专业
组长:刘大华
成员:刘晓宝、吕磊、各职能科室及楚源公司物业部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六组:监察组
组长:高云
成员:杨建强、黄曙光及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每周一上午8时由各专业组组长负责召集本专业组成员,深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下午15时,召开专题会,针对现场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期限。对重复出现或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其进行黄色预警。
各专业组应安排专人对现场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驻矿安全监察处,驻矿安全监察处应建档监督落实。
当该项工作与其它检查活动重复时,可以合并进行。
(四)为确保现场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有效,各专业组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应安排人员跟踪落实,并在周三矿安全例会上汇报整改落实情况。各专业组组长应在矿安全办公会议上汇报整改落实情况。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在下周一通报会上通报整改结果。
三、保障措施
(一)每周一除矿领导、各职能科室相关人员和基层区队长带班下井外,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深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
各专业组未组织周一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的,每次罚组长1000元,组长应向矿长汇报未开展活动的原因及整改方案,并在矿安全办公会上做深刻检查;两次以上未开展活动的,矿党委书记对组长进行谈话,并给予其警告处分。
(二)各专业组组长因带班或其他原因无法组织活动的,应及时安排其它矿领导组织周一安全隐患排查活动。
(三)各专业组成员因故无法参加检查活动的,要向组长请假,无故不参加周一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的,每次罚款500元;每月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取消月度各类安全奖励及津贴。
(四)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检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责任制不落实、制度不健全、记录不规范、隐患重复发生、安全生产保障不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单位挂黄牌警告、主要负责人诫勉、单位停工整改等安全管理预警措施。
(五)安全管理挂黄牌的单位和受到诫勉的个人季度内不得享受各类安全奖励和津贴。
对挂黄牌的单位或受到诫勉的个人,由相关专业组确定限改期限。整改结束后,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向相关专业组提出申请,由各专业组和监察组共同验收合格后予以摘牌或撤消诫勉处分,恢复各项奖励。
限期内不积极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由各专业组长向矿长提出更换主要负责人的建议,经矿长同意后,由监察组监督执行。对停工整改的单位,由培训办、保卫科负责组织进行一周的军训、手指口述和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期间按天发放基本工资。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作业,考核不合格人员必须重新培训,复训考核仍不合格的给予待岗处理。
(六)被检查单位应将经分管矿领导批准的制度规定、相关职能科室签字的施工图和牌板及相关作业记录存放在作业地点合适区域,方便检查人员对照检查、核对。
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经常与分管矿领导、相关职能科室沟通信息,及时汇报安全工作思路,隐患整改进展及制度建设情况。
驻矿安全监察处、综合办应经常性地组织安全管理经验交流、学习、讨论活动,不断推动全矿安全创新活动登上新台阶。
XX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一、事故隐患定义和分类
(一)事故隐患的定义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的分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等系列文件,结合我矿实际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根据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缺陷,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大部分人的生命安全,具体认定、排查、治理及报告见《XX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督管理办法》。
一般事故隐患(下文所指均为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及时整改,造不成严重后果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按安全隐患的涉及范围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自身解决不了,须由公司解决的安全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矿解决的安全隐患;
C级:由区队、各职能单位必须解决的安全隐患。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一通三防、机电运输、水害、安全防护及其它。
二、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划分
(一)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驻矿安监处处长
成 员:矿副总以上领导、驻矿安监处安监科科长、 生产办主管、总工办主管、机电办主管、通防办主管、运输区区长、支护区区长、保卫科科长
(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小组职责
1.矿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总工程师负责制和隐患整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A类隐患排查与整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各分管副总为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具体责任人;
3.隐患整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矿长对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把安全整治责任落实到分管矿领导。分管矿领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随时组织职能单位研究问题,采取得力措施,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4.各职能单位针对矿现场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管理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在业务范围内积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做到在规定的限期内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落实;
5.公司安监局负责对A级安全隐患进行监控,并指定专人跟踪监督落实;驻矿安监处负责对B级、C级安全隐患进行监控,并指定专人跟踪监督落实;小班检查发现现场可立即解决的隐患,由跟班安监员现场监督落实解决;安监局负责对A级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驻矿安监处负责对B级、C级隐患的整改验收,“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三、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
(一)隐患的排查
1.矿按照深化安全整治及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的要求,开展年度隐患排查,报公司安监局;同时及时开展月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报公司安监局;各单位对各类安全隐患按分级管理的要求,按“五落实”的原则落实整改,矿每月向公司安监局报送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2.对于A级和B级隐患,职能单位要提前排查,并按A、B级隐患的有关规定于每月20日上报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待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报驻矿安监处。对上月已排查但未处理的安全隐患应书面说明原因,驻矿安监处汇总后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公司安监局。
3.对于C级隐患,职能单位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并监察落实相关生产单位整改。
(二)隐患的治理
A级安全生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A级隐患,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经矿长同意,并报公司安监局批复后执行。
B级隐患,必须由矿分管副总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分管矿领导后审核后执行。
C级隐患,由职能科室督促生产单位整改。
各级单位应及时将隐患整改结果报驻矿安监处,驻矿安监处要认真组织跟踪复查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认真,处理不彻底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三)隐患的报告
A级隐患报告。A级隐患,矿必须立即以文件形式向公司报告,并抄报安监局备案。
A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B级隐患报告。B级隐患,矿月底以便文形式向公司报告。
(四)事故隐患销案
A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结束后,由矿长组织自检,自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凡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及时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验收;其它A级隐患由驻矿安监处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对事故隐患进行销案。B、C级隐患治理结束后,由分管矿长组织自检,自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在月底与下月隐患排查一并报驻矿安监处。
(五)隐患档案管理
1.驻矿安监处按隐患类别、级别落实督察责任人,A级、B级隐患每月督查一次, C级隐患及时督查,督查人对督查情况负责并签字。
2.各类隐患由驻矿安监处建立台帐,详细记录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和督查人的督查情况。
3.隐患整改完后,由各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安监局或驻矿安监处组织验收,并建立档案。
4.安监人员入井检查在现场发现安全隐患,不能在当班解决的,必须对隐患进行分级,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根据隐患级别由安监局或驻矿安监处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5.A级和B级安全隐患在没有整改前,必须编制事故防范措施,驻矿安监处监督措施的编制和贯彻落实。
6.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督查人要及时汇报,追查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重新制定整改方案。
四、奖罚办法
对未及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后未及时处理而造成事故的,则按照事故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一)经驻矿安监处核准、备案的A级、B级隐患治理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完成的(未提出延期整改申请的),每项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逾期每天加罚1000元;给予整改责任人罚款1000元,逾期每天加罚100元;对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给予行政一把手撤职处分。
(二)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又隐瞒不报的单位,由驻矿安监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上报,并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头整顿。
(三)督查人对安全隐患督查不到位而延期整改的,一次扣500元,因督查不到位而发生事故,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一次扣督查人1000元,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一次扣督查人2000元,死亡事故一次扣督查人10000元,并按事故责任划分给予行政处理。
(四)对安全隐患整改验收不负责的,视情况一次扣500元至1000元,验收后发生事故,对责任人加倍处罚。
五、其他规定
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与《XX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督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驻矿安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