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业集团顶板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顶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和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及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原《徐州矿务局顶板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版),制定本细则。
【第2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3条】 集团公司、矿(处)都要成立以生产副总经理、生产矿(处)长为组长,采掘副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有关部(科)室参加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科);各基层区队的班组,均要设立安全检查员;各基层区队应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工作面地质预报,对月度顶板关键提出管理计划,并有总结。
【第4条】 建立健全各级顶板管理的责任制:
1、集团公司总经理、矿(处)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顶板管理的汇报,督促和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顶板管理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矿(处)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编制顶板管理、矿压观测计划和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重大顶板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3、集团公司、矿(处)分管副总经理、副矿(处)长对顶板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督查各级顶板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各项措施,不断改进顶板管理工作,参加重大顶板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4、集团公司、矿处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的技术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审查作业规程,审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时组织召开顶板分析会。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长和驻矿(处)安全监察副处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处)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检查顶板管理工作及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处)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顶板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技术指导;负责制定并落实集团公司顶板管理措施;协助矿井编制矿压观测方案,分析顶板活动规律,为科学管理顶板提供依据,定期分析顶板变化动态,有针对性地控制重点、难点;组织学习推广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参加集团公司、矿副总工程师召开的顶板分析会,做好顶板管理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区、队开展顶板管理竞赛活动。
7、采煤、掘进、巷修区队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落实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和措施,经常分析本区队的顶板情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顶板变化及顶板管理工作情况。
8、区队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编制顶板管理措施、指导措施的实施,协助区队长定期分析顶板情况,检查和落实三大规程及有关顶板管理的文件、规定和措施,针对顶板变化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措施。
9、区队的班组长和工人对所在岗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责,按规程措施要求完成本职任务。
10、加强各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设计方案要有利于顶板管理;地质部门要加强地质工作和水文预测预报,摸清地质变化,及时提供地质条件变化资料,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顶板管理措施;技术中心要把顶板管理及推广新技术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计划,对重大课题组织攻关;规划部门每年都要编制年度顶板管理安技措资金计划;供应部门要及时按质按量提供顶板管理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职工教育培训部门要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顶板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5条】 集团公司、矿(处)必须建立正常的顶板管理活动制度。集团公司每季度、矿(处)每月召开一次顶板分析会;矿(处)采煤、掘进、生产准备、巷修等专业与安监部门每周召开一次顶板分析会;区队每天分析一次顶板管理情况。每次顶板分析会议都要有记录。
【第6条】 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省煤炭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等颁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和检查验收,不合格工程必须立即整改。
【第7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处)安全监察处要建立顶板管理统计分析表及事故档案,严格事故分析制度。工伤和死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向上级汇报。
第二章 回 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条】 矿必须成立矿压观测机构,负责编制矿压观测设计及日常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分析,及时为编制采区设计和工作面作业规程提供矿压观测资料。
【第9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和法规的规定。矿总工程师或矿分管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的复查,并附有复查意见。
第二节 顶板分类
【第10条】 根据原煤炭部关于试用《缓倾斜煤层工作面顶板分类》方案,结合集团公司煤层顶板条件和矿压观测资料,把集团公司煤层顶板按老顶分为四级,即:Ⅰ级老顶来压不明显,Ⅱ级老顶来压明显,Ⅲ级老顶来压强烈,Ⅳ级老顶来压极强烈;直接顶分为四类,即:Ⅰ类为不稳定顶板,2类为中等稳定顶板,3类为稳定顶板,4类为坚硬顶板。
各生产矿井可采煤层的老顶和直接顶的分级分类意见为:上石炭系太原组俗称屯头系的17层属于Ⅰ级2类,20、21层属于Ⅱ级4类,二叠系山西组俗称小湖系的6、7、8、10层属于Ⅲ级3类,9层属于Ⅱ级2类,二叠系石盒子组俗称夏桥系的1、3层属于Ⅰ级2类,2层属于Ⅱ级2类。
第三节 支 护
【第11条】 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可采用3-4档、3-5档或4-5档控顶。其支护密度必须经过顶板控制计算,保证控制顶板需要的最大支护强度。
【第12条】 倾斜和缓倾斜煤层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的支护方式应采用走向棚子,其中薄煤层的4类顶板可选用戴帽点柱。
【第13条】 基本支柱的架设必须做到及时、牢固、迎山有劲,迎山角度3~5°,严禁退山,并支设在实底上,松软底板支柱必须穿铁鞋或其它材质的高强度鞋,其钻底量不超过100mm。穿鞋后钻底量仍超过,应加大柱鞋尺寸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14条】 回采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空顶作业:
1、在无支护的情况下,从事与支护无关作业者;
2、不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规定的支护、回料程序及支护质量要求进行作业者;
3、在回采工作面机道作业时无临时支护者;
4、接顶不实或联网不严者。
【第15条】 倾角≥25°的工作面,沿倾斜方向必须设挡网,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煤壁机道上方每隔20m(综采15架)必须设挡板或挡帘,并可靠生根;人行道每隔20m设挡板,档板高度不得低于0.6m,且能便于行人通过;下出口在运输顺槽正对工作面运输机头处必须设挡板或挡网,防止煤矸滚落伤人。
在倾角≥25°且采高≥1.6m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靠煤壁的两排正规支柱都必须使用钢性支柱联柱器;其余采高≥1.3m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靠煤壁的两排正规支柱必须有防倒柱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采高≥2.3m或倾角≥25°且采高≥1.6m时,在切顶线侧架设一趟首尾相接的倾斜架棚,架棚梁使用木料时,圆木一面剖成平面,厚度≥160mm,使用其它材质的架棚梁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16条】长壁工作面放炮必须分段进行。分段距离依据顶板岩性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放炮崩倒的棚柱必须及时处理,否则不准继续放炮。
【第17条】 回采工作面出口必须有固定专业维护组超前维护。不论两巷采用什么支护方式,都必须从煤壁线往外至少40m,往里至切顶线,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用铰接顶梁架棚支护时,铰接顶梁圆销大头朝向巷道两帮。若架棚梁和原梯形棚梁均为金属材料时,必须有防滑措施。若两巷采用拱形棚支护,必须进行超前替棚,其超前替棚距离距煤壁不得小于3m。所有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并有防倒措施。出口高度和宽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其断面必须满足通风的要求,出口内无杂物,并且留有不小于0.7m宽的人行道。
回采工作面两道超前加强支护、替棚、回料方式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且其规定不得与上级机关规定相悖。
【第18条】 使用铰接顶梁支护的工作面,圆销小头必须沿工作面倾斜向上,铰接顶梁大头应在煤帮侧;靠煤帮侧一档的顶梁上要打齐水平楔;工作面挂梁时,必须使用水平楔;顶梁应铰接使用,铰接率必须大于90%,不得出现连续不铰接顶梁(不包括工作面调面时的茬档处和断层面处) 。采用齐梁直线柱支架布置方式的工作面,不准采用倒悬臂支护形式。
【第19条】 使用铰接顶梁支护的工作面,放炮后或煤机割煤后要及时挂梁支护。炮采工作面和顶板破碎的高档普采工作面铰接顶梁梁端到煤壁的距离即端面距不得大于300mm,否则必须采取支护措施,其支护方式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20条】 薄煤层工作面的3类(含3类)以下煤层顶板应使用铰接顶梁或薄型顶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采用其它支护形式时,必须制定可靠措施。回采4类(含4类)顶板煤层时,可采用戴帽点柱支护,但支护密度必须保证满足顶板压力需要的最大支护强度,切顶线侧必须补打密集支柱,且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有条件的工作面每隔6m应配备切顶液压墩柱。煤壁区放炮后必须及时支设临时柱,其间距在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21条】 回采期间,工作面所有支柱都要实行全承载支护;全承载支柱的支设方法和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2条】 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在回采期间,其上、下端头使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或双楔金属铰接顶梁支护,并覆盖运输机电机减速箱区域。对于上下端头逐步延长或缩短工作面、上下端头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工作面输送机尾处未安装电机减速箱或使用滑行运输的倾斜煤层工作面、采高小于1.3m的薄煤层戴帽点柱工作面,其端头可不使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或双楔金属铰接顶梁,但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使用长钢梁支护时,必须保持一梁三柱、成对交替迈步使用,对棚净间距不得小于0.2m,以防挪移时挤手,对与对之间净间距不得小于0.5m,上端头上方第一架棚及下端头下方第一架棚与巷道支架的距离不得大于0.5m。若两巷采用定型棚支护,上下出口各扶一对长钢梁或一趟双楔梁托住定型棚梁头,使用方法同端头长钢梁。长钢梁要有花边,严禁侧向使用,挪移长钢梁要使用托梁器。
使用双楔梁支护时,楔的斜面与弧形槽的斜面相吻合,两楔应对打,并打紧打实。
覆盖运输机电机、减速箱区域的双楔梁,梁上必须有双楔。不得出现二根悬梁,悬梁间柱与柱间距不得超过2m。
【第23条】 工作面使用木垛作为特殊支架时,其木垛料必须是方木、不变质、不损坏,木垛的规格尺寸、数量、支设、拆除方法及防倒措施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在下列情况下单体支柱工作面必须架设木垛或液压切顶墩柱:初放期间;中厚煤层断层落差超过1m、薄煤层断层落差超过煤厚1/2;过老硐;上下端头悬顶面积超过规定、顶板压力异常区等。
初放期间木垛(液压切顶墩柱)间距不得大于15m,过断层木垛(液压切顶墩柱)应在上下盘支设;过老硐时木垛应支设在老硐口所处的切顶线侧。
【第24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的单体支柱工作面,移输送机必须依次逐段进行,推溜弯曲过渡段应及时补打加强支柱或替柱,并有防止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移溜器严禁抵在基本支柱上。
【第25条】 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合理确定分层高度,严禁超高回采。在回采上分层时,必须铺网,如果确认冒落的顶板岩石能够形成再生顶板时,应制订防止下一分层回采时冒顶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可不铺网。
上、中分层工作面,无论是否铺网,都必须指定人员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上、中分层工作面必须把分层煤厚和铺网情况及假顶上冒落大块矸石(>2.0m³)记载在(1∶500)图上;分层采高按作业规程规定,不得超过。地质部门按规定探明剩余煤厚,为下分层开采提供资料。
【第26条】 单体液压支柱下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试验支柱和下井支柱必须建立台帐,在供应部门(或检修厂)进行保存,以备查;新出厂支柱必须标注厂名和生产日期(永久标志),否则不准下井,使用中发现有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及时更换,同批量下井支柱在24小时内失效支柱占5%以上时,工区必须及时汇报,由安全监察部门组织追查分析。
【第27条】 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90mm的不得小于75 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 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支柱比例不得小于70%,严禁出现连续三棵及以上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低于规定值。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阻力最低不得小于50 KN,并有专职补液工二次补液,其泵站压力不得小于18MPa。综采工作面泵压不得小于30 MPa,初撑力不小于规定值的80%。测压时无压力显示的单体液压支柱视为失效支柱,必须立即更换。
【第28条】 使用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其采高都不准超过其允许的最大高度和低于允许的最小高度。
【第29条】 1、2类顶板应选用有伸缩前梁的液压支架,采高超过3m或易片帮的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装置。
综采、综放工作面上下端头必须安装端头支架或过渡支架。
移设液压支架必须做到少降、快拉和及时,对1、2类顶板应实行超前移架。
【第30条】 输送机电机减速箱在煤壁侧的回采工作面,其上下端头应做超前档,超前档的长度、宽度及工序安排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具体规定。
【第31条】 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及支架的工作阻力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小阶段爆破法采煤时,应严格掌握阶段高度,下一茬回采严禁超前上一茬,小眼管理及小眼和毛硐相透的安全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进入无支护区作业。
【第32条】 工作面要有一定数量且合格的备用支护材料,其品种、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及管理办法,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33条】 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先检查后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遇断层面、老硐口、地质变化等特殊地段时,应放在同一个现场组作业。
【第34条】 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在改换支柱时,必须严格按先支后回的顺序进行。
【第35条】 推广应用铁枇子或其它替代品代替条棍护顶,采用木质枇子护顶时,小头直径不得小于30mm,其规格、数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推广应用高分子材料制作的倾斜架棚梁代替木质架棚梁。
第四节 切眼支护与初次放顶
【第36条】 工作面切眼要有设计,施工前要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回采工作面安装措施中对切眼的断面、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切眼安装程序及顶板监测方法等进行规定,机械化工作面切眼煤帮侧支护应使用玻璃钢锚杆或木锚杆加强支护,减少试采刷帮难度。
【第37条】 必须对切眼的顶板活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顶板活动异常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安装、刷大或初放。
【第38条】 炮采或高档普采工作面切眼采用架棚支护的,安装切眼必须用单体液压支柱和铰接顶梁将原支护替掉,否则不得进行刷面和初放。锚梁网支护的切眼刷面支护形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出现新支设的铰接顶梁与原切眼锚梁网支护范围相脱节的现象,初放时,应将顶板锚杆螺母、锚索锁具卸掉。
【第39条】 架棚支护的切眼替料前或工作面切眼刷大前要组织切眼掘进施工单位、替料安装单位、刷面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会,在会审时,掘进施工单位要对切眼掘出时间、切眼内地质构造变化、顶板状况、冒顶高度、范围、冒顶区接顶状况、有无煤层错层等情况如实汇报,并移交掘进写实记录和切眼状况图,施工单位针对切眼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施工安装措施。
【第40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要制定初放措施,并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的初放领导小组。初次放顶前,初放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人员现场会审,在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放顶要求时,方可按措施进行初次放顶。下分层工作面、切眼曾大面积冒顶的工作面、切眼方出时间较长工作面、大倾角等特殊条件工作面初次放顶前要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初放期间必须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分三班现场把关,并有初放记录。初放结束要由初放领导小组现场认定,批准后方可结束初放工作。
【第41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初放期间,从切眼刷面起,必须做到新支设的支柱初撑力棵棵符合规定要求,必须按要求架设木垛或液压切顶墩柱,中、厚煤层工作面还必须架设倾斜架棚。初放工作面的支护情况要在每天的调度会上通报。
【第42条】 矿井生产技术部门的采煤技术负责人应至少在工作面初次放顶前2天将初次放顶台帐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采煤科。在初次放顶期间,矿(井)生产技术部门的采煤技术负责人和区队的技术人员应及时掌握工作面顶板变化,区队技术员填写初次放顶记录,及时补充修改措施;矿井调度室对初次放顶要有专门记录,每天必须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集团公司对单体支柱支护工作面初放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第43条】 当直接顶悬露跨度超过初次垮落步距时根据邻近或相似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确定,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措施或加强支护措施。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的坚硬顶板工作面初放时,应采取强制放顶措施。
【第44条】 回采工作面严禁反向回采,严禁带采两道帮煤。
第五节 回 柱
【第45条】 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回采期间采空区悬顶面积应小于(2×5)m²,超过规定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工作面两道采用锚杆支护的,切顶线处要采取卸锚措施,卸锚超前距离不得超过新切顶线。上下出口切顶线后悬顶面积超过(3×5)m²时,需采取放顶或加强支护措施。
【第46条】 回撤工作面两道、腰巷的棚柱和使用人工回柱的工作面遇有顶板变化、离层、大面积悬顶、高冒区等地点,必须使用机械回料。
采高小于1.3m的薄煤层工作面、采高≥2.3m或倾角≥25°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都应使用长把工具回柱和勾料?穴长把工具或系绳长度不得小于1.5m。
【第47条】 实行人工分段回料的工作面,其分段长度不得小于15m,分段接茬处应安排在无地质变化、无悬顶、无老硐等情况的顶板完整地段。遇有周期来压,采空区悬顶、压力集中和合拢门处,回料前必须清除障碍,找好退路,打好替棚或替柱后再进行。
回柱工进入现场必须先检查,对作业点的单体液压支柱进行二次补液,确保工作阻力符合要求;整改不合格的支护;回柱工必须在有支护顶板下作业,回撤最后一根或一组支柱时,要支设好护身柱后再回撤。
【第48条】 使用回柱绞车回料的工作面。回柱绞车必须安装牢固,安全设施齐全可靠,信号畅通清晰,回柱机不得反向使用,压柱和戗柱必须牢固有力,绳路不裹柱,需改变绳路方向的,必须使用滑轮,挂滑轮支柱必须支设牢固,禁止滑轮直接挂在基本支柱上。
【第49条】 回料地点上下15m,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先处理后回柱。
1、特殊支架不齐全或未移设到规定位置;
2、输送机未移好;
3、后路不畅通,无关人员未撤离;
4、悬顶超过规定;
5、网下开采,网破未补好;
6、有缺棚、缺柱、失效支柱和空顶未接实;
7、回柱人员未进入安全地点;
8、挡矸帘没挂好。
【第50条】 正常回柱应执行由下而上,由采空侧向煤壁侧依次回撤的顺序。特殊情况下的回柱顺序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规定。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工作面,每个循环在回料过程中,滞后回料茬口15m或人工分段回料结束后,必须采取向采空区插管逐段注浆或注水的措施,其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51条】严禁任何人进入采空区和无支护区作业。回柱放顶时,必须有人监视顶板动态,严禁单人作业,回柱地点上下15m范围内,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人。
采煤工作面遇下列情况之一现场施工人员应先撤离,并向当班区、班长和调度室汇报:工作面控顶区内顶板发出响声、掉碴、煤壁片帮增多、顶板出现裂缝、离层、漏顶、瓦斯涌出量增加、顶板淋水量明显增加。
第六节 特殊条件下的管理
【第52条】 当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老硐、断层、陷落柱、高冒区、含水钻孔、原有煤柱、留顶煤或托伪顶开采、停产以及调面时,都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区队干部应跟班把关,并组织有经验的工人进行操作。
【第53条】 综采工作面的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应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7°,并接顶严实,在处理支架上方冒顶、倒架以及更换支架或拆修支架顶梁、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都必须制订专门措施,报矿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
【第54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的工作面,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六节和《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冲击矿压煤层安全开采实施细则》执行,并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第七节 安装与拆除
【第55条】 新工作面开采前,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工作面范围内的巷道及生产系统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质量标准和要求的不准移交生产。新工作面掘进应给回采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留下隐患。
【第56条】 长壁工作面的刷面必须挂线,按线扶棚、打柱。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走向正规棚柱不准少于2梁2柱,炮采刷面进入煤壁的第一、二档以手镐为主或以轻炮助镐。
【第57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切眼必须采用锚梁网和锚索支护形式。切眼断面、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破碎顶板,应采取分段刷大切眼,分段安装支架的方法,防止顶板冒落。井下组装峒室的位置、断面、支护要按设计施工验收。
凡下井安装的综采设备必须达到完好。在井下换工作面而不升井的设备,在进新工作面安装前,也必须逐台进行一般性能的动作试验,不合格的不准安装。下井前所有液压件的外露部分要用专用塑料盖扣罩,不准用棉纱、布类堵塞。
工作面安装支架时,必须定好第一架的位置。安装的支架要符合质量标准规定,保证支架上、下成一条直线。当工作面倾角大于10°时支架的安装应从下往上依次进行。安装和调架时要有一名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观察顶板变化,及时维护好顶板,要注意牵引钢丝绳张紧时不能碰倒棚腿点柱,以免顶板掉落发生伤人事故。支架位置调好后,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时支撑顶板,严禁液压系统在敞口情况下供液。
【第58条】 液压支架安装一般应自下而上,若由上向下安装,在支架运输调向、接液压管路和升架过程中,必须有防倒措施,在安装地点必要时可设双趟架棚支护,人员应躲到安全地点。
【第59条】 综采(放)工作面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60条】 综采设备拆除前,矿领导小组要组织一次对工作面质量和设备状态的全面检查。停采时的煤壁必须平直,采高及宽度不准低于设计规定。工作面推进离停采线10~20m前,支架顶梁上要铺设单层或双层金属网,上钢丝绳,钢丝绳两端要固定好,第一趟网在支架尾部矸石压实后停采,扩大棚时根据顶板情况决定采取锚梁网、锚索或与大棚联合支护方式,接实顶、背好帮。通道和架间浮煤及矸石等要清理干净,设备状态要保持良好,数量核对清楚。
在拆除支架过程中应随时扶临时棚或打好临时点柱,也可用液压支架作为掩护架进行拆除,以控制顶板,采用人工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在撤架前应及时放好顶。降柱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拉架时,需要替换的支柱,应严格做到先补后回。并要指定有一名老工人观察顶板变化,防止发生意外,拆除的支架要及时外运,不准堆积在切眼内。
在拆除设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后路畅通,以保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
倾角大于10°的工作面拆除支架时,一般要自下向上拆除,工作面内上运支架时,工作面内人员要躲到安全地点,工作面同一地点内拆、运支架不准同时作业。
【第61条】 长壁工作面选择结束线应避开断层、老硐、高冒区、顶板破碎带和周期来压。结束前必须保持所规定的最小控顶距, 并经生产矿长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批准。
第八节 支护质量及顶板动态监测
【第62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由生产技术科、安全科、矿压组、采煤区队等组成的工作体系。生产技术、安全、矿压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及监督检查,采煤区队负责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63条】 每一工作面必须班班进行支护质量及顶板监测,并负责收集基础资料,监测单必须有监测人和当班班长签字,矿压组负责数据处理,打印结果交有关人员,并负责资料整理存档。
【第64条】 监测中,监测点一般沿工作面倾斜方向,每10m布置1个监测点,遇断层、老硐等地质变化带要重点监测,监测内容一般应包括:支柱初撑力、支柱工作阻力、顶底板移近量、活柱下缩量、顶板来压预报等项目,同时还要对煤壁片帮、采空区悬顶、支柱钻底、支柱(立柱)漏液、安全阀开启等支护质量状况进行监测统计。
【第65条】 矿、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工区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接到监测结果后,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监测结果中反映出的一般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责成工区实施。对监测结果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如老顶初次来压、支护质量差等,生产矿长或生产副总工程师要组织技术、安全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对监测中发现的紧急情况,如大面积支柱阻力上升较快,安全阀开启卸载,顶底板移近量突然大面积增加等,监测人员要立即通知当班区、班长采取措施并向调度室汇报,必要时先将工作人员撤出危险区。
【第66条】每个工作面结束后,矿压组要提交矿压报告,报矿技术、安监部门。
第九节 机械化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67条】 采煤机司机严禁一人操作,司机要随时注意观察顶板、煤壁及刮板输送机运转情况,发现意外时,应立即停机处理,停机时要使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停电闭锁。
【第68条】 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到煤壁直、底板平,不留伞檐,采高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69条】 割煤时,煤机上下5米范围内,不准行人或进行其它作业。斜切进刀要有足够长度,以前滚筒为准不少于25m。工作面运输机运转和采煤机割煤时,任何人严禁在煤壁侧作业,如需作业时,必须停机闭锁。
【第70条】 工作面遇断层、变薄带、夹矸、老硐构造时,必须有采煤机通过的补充措施。
岩石厚度0.5m以上且岩石普氏硬度系数f=4以上时,严禁使用采煤机直接截割,必须采用爆破的方式破碎岩石。采用爆破作业时要补充加强顶板和设备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71条】 工作面发生冒顶,严重片帮事故,必须停止割煤,处理时,要使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停电闭锁。
【第72条】 工作面调斜时,应使支架侧护板处于可伸缩状态,并指定专人移架,及时调正支架。调斜时,移架、推溜工作应协调及时。拉架、推溜后,应达到“三直一平”。调斜端部的顶板应加强管理,要及时拉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
【第73条】 顶板较破碎、断层处、老硐口、易片帮冒顶处必须超前移架。
【第74条】 割煤后应尽快移架,及时维护新暴露出来的顶板,不论顶板好坏,禁止全工作面割完后才拉架。
【第75条】 采煤机割煤后,要追机移架,移架距离采煤机后滚筒4~6架,若移架速度赶不上采煤机运行时,可采取间隔移架,若顶板破碎,必须停机移架或拉超前架,以控制顶板。移架后护帮装置及时支护,防止煤壁片帮。有伸缩梁的支架,要及时伸出伸缩梁,防止冒顶事故发生。
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推溜千斤顶,推溜千斤顶禁止支设在基本支护的棚柱上。
【第76条】 在已发生片帮的地段,要及时移超前架,若端面距还大于规定值,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撅棚或扶棚等措施,加强端面维护,防止因片帮增加端面空顶面积而发生冒顶。
【第77条】 已发生冒顶处接顶时,要首先处理松动矸石及不安全因素,打上临时支护,然后再进行接顶工作。接顶过程中,班、区(队)长要在现场组织指挥。
【第78条】 综采面本架操作时,移架工应站在架箱内,面向煤壁操作,禁止脚蹬在底座前。移架时,架前方、下方,不得有任何人作业或停留。
【第79条】 支架邻架操作尤其是下架操作上架?雪时,作业人员必须注意顶板从架间掉矸伤人。
【第80条】 移架时,支架可下降150~200mm之间,以可移动支架为标准。在破碎顶板条件下,必须带压移架,移架过程中,应随时调正支架。
【第81条】 升架时,要注意侧护板伸出情况,防止升架损坏侧护板或出现咬架、爬架现象,相邻支架不得出现落差,但当煤层倾角大,支架迎山支护时,可以存在落差,但不得超过侧护板高度的2/3。工作面严禁超高,使支架不接顶或接顶不实而造成倒架或达不到规定初撑力。同时也要防止因采高过低而压死支架和采煤机过不去。
【第82条】 移架过程中,如发生掉顶、抽顶、严重片帮时,必须及时接顶,加强超前临时支护,在接顶、做临时支护时,刮板输送机、采煤机必须停电闭锁,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83条】 升架时,应给支架以足够的初撑力,与顶板严密接触。移架全过程完成后,必须将操作手柄打到零位,任何人不得随意乱动。
【第84条】 严格掌握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平、直”,遵循顺序推溜的原则,不准任意分段或由两端向中间挤推,工作面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或启动信号装置,间距不超过15m。
【第85条】 人工清理机道时,必须有专人监护,若顶板破碎,必须进行临时支护。
【第86条】 移转载机前,应检查机头处巷道两帮及顶板情况,还要注意电机接线嘴和电缆距煤壁的距离,若有擦帮碰顶现象,必须提前处理,禁止硬移。
【第87条】 综采工作面预防咬架、挤架、歪架、倒架等技术措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88条】 扶架作业区内禁止行人与停留,无关人员应在离作业点5m以外的正常支架箱内,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89条】 扶架前,应清理扶架间底座上的障碍物。若顶板破碎时,应加强顶板的维护,安全可靠时方可扶架。
【第90条】 处理倒架拉不动时, 不得强行操作,应查找原因及时处理,防止损坏设备,当采用单体液压支柱辅助扶架时,应远距离供液。
【第91条】 处理压架需放炮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作业。
【第92条】 遇顶板破碎,采用挑顶、卧底处理压架时,首先应在支架两侧架设临时走向棚,防止局部冒顶伤人。
【第93条】 移动开关列车前,列车两侧及轨道上的杂物必须清净,列车附近及列车前的巷道要够宽够高,不得有擦顶、碰帮现象,不得硬拉强过,否则必须进行处理。
第十节 工作面两巷维护
【第94条】 工作面生产过程中,两巷最小的净断面尺寸,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第95条】 两巷的维修管理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其维修措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96条】 回收拱形支架和梯形支架要有专人指挥、专人监护。每回收一架后,要立即把顶接实,以防矸石掉落。
【第97条】 回、替棚子应由里向外,依次进行,在维修现场有空顶时,必须留有专人进行监护。
【第98条】 对两巷中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要有防倒措施。
第三章 掘 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9条】 井巷的开凿和支护必须按设计的支护形式、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
【第100条】 井巷开工前,由矿(处)生产技术部门下达开工通知单,矿(处)分管领导或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会审,由施工单位制定并贯彻作业规程和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在开工前对架棚支护巷道、煤层Ⅲ~Ⅴ类围岩巷道(见表徐州矿区煤层巷道围岩稳定性分类)、复杂地质条件及特殊地点的巷道,必须先行加固开窝位置周围的巷道支护,否则不准开工。
【第101条】 凡掘进巷道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或副总以上负责生产技术领导组织召开现场会,研究掘进及支护方案,并形成纪要。
1、巷道过向、背斜轴部区域,且构造应力较大的。
2、巷道在30m范围内连续遇2条及以上断层的。
3、巷道沿大断层掘进(H≥10m),且掘进巷道中又遇见断层的。
4、巷道过陷落柱的。
5、巷道顶板离层超过规定或巷道顶板有明显离层的。
【第102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工作面迎头在落煤(岩)后必须设置临时支护,其临时支护方式、技术要求、操作程序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并经矿(处)总工程师批准。
【第103条】 在敲帮问顶、找掉危岩活矸时,班组长必须指定专人监护顶板。找顶工作应在有正规支护的条件下进行,找顶顺序应由外向里、由顶向帮使用长把工具进行。危岩活矸找掉后,应首先设置好临时支护,然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第104条】 未进行敲帮问顶、找危岩活矸时;炮掘架棚支护巷道迎头10m范围内没有设置整体加固时;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留有伞檐时,均不准打眼、装药、放炮。放炮结束且达到规定的躲炮时间后,班组长和放炮员应先行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顶帮支护和爆破相关情况,如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处理。
【第105条】 巷道掘进时,即将贯通的2个工作面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透窝通知单,给定透窝点位置。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透窝措施,报矿(处)总工程师或副总批准,方可施工透窝。
【第106条】 临时停头时,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凡变更施工队伍或停头掘进7天以上而又复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重新贯彻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107条】 巷道掘进时,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预防巷道冒顶堵人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08条】 掘进巷道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硐、岩巷揭露煤层区域都应制定针对性措施,及时加强支护,而且这些区域巷道及前后20m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施工硐室;确需施工硐室的,必须经矿(处)总工程师批准。
锚杆(喷)支护巷道遇独立断层(巷道走向30m范围内仅有一条断层),宜优先选用锚杆、锚索、锚注等支护方式进行支护,并适当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锚杆支护巷道遇断层带(巷道走向30m范围内2条及以上断层);过向、背斜轴部区域;钻锚杆、锚索钻孔时孔底及锚固范围出水的巷道区段必须采取锚杆(索)、架棚双套支护或架棚支护方式进行支护,其加强支护应延伸到围岩正常巷道的距离,且不得小于5m。
【第109条】 巷道沿下分层掘进时,原则上不得破坏再生顶板。
【第110条】 掘进临时车场或电绞窝、硐室,必须有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各矿井由总工程师负责严格控制硐室数量,巷道两侧安全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平巷,原则上不得设置保险硐、临时水仓等硐室;确需设置的,必需经矿(处)总工程师批准。斜巷保险硐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两个保险硐间距原则上不得小于35mm。
【第111条】 三、四角门处原则上不得再设置硐室;硐室离三、四角门最近一帮煤(岩)壁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20m。三、四角门20m范围内确需设置硐室的必须经矿(处)总工程师批准。
【第112条】 为避免巷道顶、帮因重复修护造成局部应力集中,对围岩变形量较大的巷道,可采用两种断面规格检查验收,但巷道变形后的最小断面必须满足设计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制定专门措施。移交巷道时应满足采煤工作面安装、通风、行人的设计断面要求。
【第113条】 掘进工作面的循环进尺必须依据现场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地质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措施并调整循环进尺,锚杆支护巷道永久支护到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1/2个锚杆排距,不得小于200mm。
【第114条】 锚杆支护巷道落煤(岩)后,迎头达到可以进行顶板锚杆支护的高度时,必须立即进行顶板支护,巷道顶板锚杆支护必须紧跟迎头施工,不得为了网的压茬而使迎头一排锚杆虚设。
顶板锚杆必须按照逐排由外向迎头顺序施工,每排锚杆必须按照由中间向两帮顺序施工,必须采用快速安装工艺钻孔、搅拌、安装,应尽可能减少顶板空锚时间,严禁采用一次性将所有钻孔打好,再安装锚杆的方法施工。
严禁将回收、修复后的金属锚杆,应用于巷道顶板主体支护。
【第115条】锚杆孔施工规定:
1、顶板锚杆孔宜采用功率大、性能优越的锚杆钻机或7655改进型、7665凿岩机钻孔,f≤7的巷道顶板(拱顶部分)锚杆孔必须采用锚杆钻机钻孔,煤、半煤巷帮锚杆宜采用功率大、性能优越的帮锚杆机或风煤钻钻孔。
2、钻孔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孔位,做好标记。
3、锚杆间排距误差不超过±50mm。施工时严格控制巷道高度和宽度,巷道超高、超宽达到1/2个锚杆间距以上时,应增加锚杆进行支护,具体要求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4、锚杆角度误差不超过设计的±5°。
5、锚杆孔深度误差范围为0~50mm。
6、施工锚杆孔所用的钻杆长度不得大于所用锚杆的长度。锚杆必须推到孔底,螺母外锚杆丝扣长度应在10~40mm之间。安装撅顶道的顶部锚杆螺母丝扣外露应在30~40mm,以便安装撅顶道吊环。撅顶道吊环使用螺母厚度不得低于25mm,安装时必须上满丝。螺母不得加封板,且螺母必须穿透吊环,环状钢箍体要满焊,确保焊接强度和质量。
7、锚杆孔内的煤岩粉必须吹干净,不得有积水。
8、由于帮锚杆孔含水或湿润对树脂锚杆的锚固效果有一定的影响,帮锚杆孔可采用干打外喷方式施工,但必须确保外喷降尘效果。
【第116条】 安装锚杆规定:
1、锚杆托板与螺母之间必须使用减摩垫圈。
2、顶板及Ⅲ~Ⅴ类围岩巷道巷帮锚杆支护必须采用快速安装工艺安装锚杆。
3、螺母的拧紧必须采用锚杆钻机、7655改进型凿岩机、风煤钻、气动锚杆安装机等机械设备进行,且必须对锚杆螺母进行二次紧固,以保证螺母扭矩符合规定要求。螺母扭矩按锚杆直径分,Φ≤16mm,100N·m≤扭矩≤150N·m;Φ=18mm,120N·m≤扭矩≤150 N·m;Φ≥20mm,150 N·m≤扭矩≤200 N·m。二次紧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Φ16mm,150 N·m≤扭矩≤200 N·m;Φ18mm,200 N·m≤扭矩≤250 N·m;Φ20mm、Φ22mm,250 N·m≤扭矩≤300 N·m。其螺母扭矩大小、二次紧固时间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4、托盘应紧贴钢带、网或巷道围岩表面,锚杆托板处及周围50mm范围内的浮煤矸必须找掉、找平、找实。
5、网的规格、联网方式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采用压茬联接方式的压茬宽度应保持在100~200mm范围内,并用铁丝双排扣联接,且将网拉紧压实,紧贴巷道围岩表面。有条件用锚杆托盘压网的必须采用锚杆托盘压网;采用不压茬联接方式的,其网与网之间必须通过自身联接或用铁丝单排扣联接形成整体。联网材料应采用不低于14#的双股铁丝联接,联接点间距不大于200mm。
【第117条】 锚杆托盘、螺母等配件必须与锚杆强度匹配,Φ16mm的锚杆螺母外接圆直径不得小于38mm;Φ18mm锚杆螺母外接圆直径不得小于40mm;Φ20mm的锚杆螺母外接圆直径不得小于42mm,Φ22mm的锚杆螺母外接圆直径不得小于44mm,发现断锚杆或托板穿孔等原因造成锚杆失效的必须及时补打,并分析原因,确定是否要改变支护锚杆规格以提高支护强度。
【第118条】 遇顶板淋水、帮部渗水的巷道实施锚杆支护时,应及时在该区域进行锚杆抗拔力试验,以确定锚固剂对该区域的适应性,并根据试验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119条】 小孔径预应力锚索施工应遵守的规定:
1、必须采用锚索钻机或锚杆钻机钻孔。
2、锚索孔深度误差-100~0mm。
3、锚索应垂直于顶板或巷道轮廓线布置,角度误差不超过±5°。
4、锚索间排距误差不超过±150mm。
5、钢绞线必须推到孔底,尾部露出锁具不得小于150mm,不得大于250mm,距巷道底板小于1.8m时应加防护套。
6、锚固外端至锁具的钢绞线自由段长度不小于3m。
7、锚索施工后,必须适时对锚索进行检查,发现预紧力不足应及时进行二次张拉。
8、采用树脂锚固的锚索,其锚固位置不得选择在含水层中。
9、锚索必须滞后迎头4/5个排距布置,但距迎头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个锚索的排距。
【第120条】 锚索的设计锚固力不小于240KN。Φ15.24mm的小孔径预应力锚索预紧力不得小于100 KN,不大于120 KN;Φ18.9mm的小孔径预应力锚索预紧力不得小于120 KN,不大于140 KN,在特殊地质条件下施工的锚索预紧力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21条】 顶板锚杆抗拔力试验一般不采用破坏性试验,但不得小于锚杆理论极限载荷的50%(一般对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而言,Φ18mm锚杆试验抗拔力不小于60 KN,Φ20mm锚杆试验抗拔力不小于80 KN,Φ22mm
锚杆试验抗拔力不小于100 KN)。
【第122条】 锚杆抗拔力试验,巷道每掘进30~50m,或锚杆在300根以下,取样不少于1组;300根以上,每增加1~300根,相应多取样1组;设计或材料变更,应另取1组,每组不少于3根。同时,抽查一组锚索,每组不少于2根。喷射混凝土强度试验,一般巷道每30~50m
,取样不少于1组,试块每组3块,芯样每组5块,应在与井巷类似的条件下养护。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行取样。试块或芯样按2004年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标准要求进行做样、制样压力试验,并做好检查和试验记录,其抗压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第123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隐蔽工程管理,做到每一项隐蔽工程都能随时找到施工责任人。如建立锚杆、锚索施工台帐,做到每一排、每一根锚杆、锚索都能随时找到施工责任人。
【第124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巷道宽度的6倍,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
【第125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2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30m(综合机械化掘进5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
第二节 岩巷锚喷支护
【第126条】 岩巷锚喷支护必须采用先光爆初喷、后锚、复喷的施工工艺。其主要施工工序为:光爆——敲帮问顶、找掉——临时支护——出矸——打护顶锚杆——初喷——打锚杆眼(挂网、钢带等)——安装锚杆——锚杆螺母二次紧固——复喷——养护。
【第127条】 锚杆布置方式,正顶布置一根锚杆,然后向两侧均匀布置,墙基锚杆距底板不大于300m,并以一定向下倾角施工,其倾斜角度应在支护设计中作出规定。倾斜锚杆必须与异形托板配套使用,以提高锚固效果。
【第128条】 凡采用锚喷支护的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后的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寸基本符合设计要求。眼痕率应达到50%以上。
【第129条】 锚杆必须采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其长度、杆径符合规程、措施要求。金属网宜采用电焊平网或菱形金属网。
【第130条】 深部软岩巷道可采用锚注进行加强支护。
【第131条】 锚喷支护的巷道,遇下列情况:易风化潮解剥落的松软岩层;各类破碎岩层;断层破碎带;陷落柱;有草帽滑的顶板;迎头围岩有淋水、滴水,采取了封、堵、截、导等治水方法,仍无法继续施工的;当巷道穿层距煤层法线距离小于等于5m时,应采取加强支护或改变支护形式的措施。
【第132条】 其它有关要求:
1、初喷厚度30~50mm,应在喷层凝固后进行锚杆施工工序的操作。
2、复喷厚度20~40mm,复喷必须覆盖网、钢带、锚杆托板。喷浆成巷后锚杆端部可以适当外露,但应喷一层砂浆封闭外露部分,以防生锈。
3、喷浆总厚度以不超过100mm为宜。
4、加强对喷层进行洒水养护,对迎头一定范围内的巷道(相当于该头月进尺)进行洒水养护,每班不少于2次,确保养护时间达到28d,以提高喷体强度。
5、迎头至少15m不得复喷,以便于进行二次紧固螺母和质量检测等工作,复喷距迎头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30m。
6、复喷前必须适时对螺母进行二次紧固,并视锚索预紧情况,确定是否对锚索进行二次张拉,以确保螺母扭矩、锚索张拉力达到规定要求。
7、锚喷支护的巷道,必须在材料场备有不少于10架规格与巷道轮廓相配套的备用定型支架。
第三节 煤巷锚杆支护
【第133条】 顶板支护:顶板必须采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进行支护。Ⅰ~Ⅱ类围岩顶板宜采用端头锚固,Ⅲ~Ⅴ类围岩顶板宜采用加长锚固。靠巷道两帮的顶锚杆宜向煤帮倾斜,其倾斜角度与锚杆长度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其它顶锚杆应尽可能与岩层层面垂直,顶锚杆不得沿岩层层面布置。
巷帮支护:Ⅰ~Ⅴ类围岩巷道巷帮必须支护。除工作面切眼、服务期限小于2个月的煤层巷道、-800以上小湖系未采动侧煤层巷道(另包括屯头系煤层巷道)可使用木锚杆、玻璃钢锚杆、圆钢锚杆等临时性护帮锚杆外,其余煤层巷道巷帮必须使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木锚杆试验抗拔力不小于10 KN,玻璃钢锚杆的试验抗拔力不小于30 KN,圆钢锚杆的试验抗拔力不小于40 KN,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的试验抗拔力不小于60 KN。回采巷道靠工作面一侧巷帮宜优先采用可切割锚杆或易拆卸的锚杆。
【第134条】 锚杆布置方式:顶部永久支护锚杆必须紧跟迎头,且逐排向迎头施工,距离迎头的最大控顶距离不得超过1个循环进尺加300mm的距离。每个循环支护工作完成后,紧靠迎头的一排顶部锚杆,距迎头的最大控顶距离不得大于1/2个锚杆排距,不得小于200mm;巷道顶板最外侧锚杆距帮不大于300mm,不得小于200mm;两帮最上端锚杆距顶不大于300mm,不小于200mm
;Ⅲ~Ⅴ类围岩巷道两帮墙基锚杆距底板不大于300mm,该锚杆宜向底板倾斜,其倾斜角度应在支护设计中作出规定,倾斜锚杆宜与异形托板配套使用,以提高锚固效果。
【第135条】 Ⅲ~Ⅴ类围岩巷道在基本支护形式的基础上,必须另加锚索支护,其支护形式、支护参数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36条】 巷道掘进应严格按设计断面施工。生产技术部门将确定的支护材料种类、规格、月用量明细清单提供给供应部门。技术人员在编制规程、措施时必须明确锚杆支护施工顺序,操作要领、工程质量标准。
【第137条】 若两帮稳定、不片帮,帮锚杆施工可适当滞后一段距离,但滞后最大距离和最大空帮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38条】 局部掉顶、片帮时,宜优先采用锚杆进行支护,并采用“掉到哪里,锚到哪里”的支护方法,不得瞒顶、瞒帮。
【第139条】 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必须在材料场备有不少于10架规格与巷道轮廓相配套的备用定型支架。
【第140条】 巷道顶板离层的监测
1、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必须安装顶板离层指示仪,定期观测顶板稳定状况。离层指示仪安装地点、数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离层指示仪应安设在巷道中部。双基点离层指示仪的深基点应固定在锚杆上方较稳定的岩层内,浅基点应固定在锚杆端部位置处。
3、离层临界值因地质条件、采动影响、支护方式等因素不同而异。各矿应根据条件,经过试验研究分析,确定不同条件下的离层临界值,并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4、发现顶板离层达到临界值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有关领导召集相关人员分析顶板离层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节 架棚巷道
【第141条】 架棚巷道的抬棚必须要有专门设计、专门加工。施工前由工区技术员根据现场会审的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画好施工放大图。扶抬棚前,必须扶架棚、打点柱,穿插梁应逐根进行,严禁大拉大换。抬棚竣工后,生产技术部门、安检部门必须组织专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常进行掘进。生产技术部门对扶设的抬棚要编号并建立台帐以备检查。台帐内容包括:施工时间、地点、施工人员、班组验收员及竣工验收人员名单。选用矿用工字钢的抬棚必须是对棚。
【第142条】 凡架棚巷道必须使用金属材料撅顶。其撅顶方式、规格尺寸、数量、排列方式必须在施工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炮掘工作面迎头至少10m范围内的支架必须进行整体加固,加固装置必须是刚性材料,并能适应棚距的变化。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及时修复,修复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情况,并且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扶棚时,要有专人监护顶板。
【第143条】 架棚巷道的金属梯形支架,其构件必须齐全。棚腿必须有包壳,包壳统一用槽钢加工,长度不小于110mm,包壳与棚腿接触面要满焊,不准点焊。棚腿底端必须焊接金属垫板,其几何尺寸不得小于110mm×110mm×8mm。
【第144条】 掘进巷道腰帮接顶材料的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支架与顶帮之间的间隙,必须背实、楔紧。禁止空帮空顶和大笆瞒顶作业。
【第145条】 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10°以上的斜巷支架间要采用金属拉杆,其撑、拉杆的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巷道掘进时,发现有断棚应及时修护。连续断棚的,必须停头维护,否则不准掘进。
【第146条】 采用机械装载的工作面,其棚梁下与装载设备工作时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
【第147条】 设有永久水沟的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脚的措施。
【第148条】 支架腿窝必须找到实底,遇到煤岩松软时,必须穿鞋,鞋的材料规格必须在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49条】 铺设金属网护帮顶或塑料网护帮顶时,所用金属网、塑料网的质量、规格要求及压茬宽度必须在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采用可缩性金属支架支护时,支架连接件螺栓必须拧紧,其扭距不得小于150 KN,并经常检查螺栓紧固情况,发现松动的要及时重新上紧。
【第150条】 拱形支架整形修复必须用标准样板量靠,应达到设计的弧形曲率和弦长,修复的支架必须保证质量合格,方可下井使用,否则追查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五节 裸体(点柱)巷道
【第151条】 裸体(点柱)巷道,仅宜在屯头系20和21层煤,跟煤层顶板掘进时的煤、半煤巷采用;其它煤层或区域掘进巷道如需裸体或采用点柱支护时,在实施前,必须先行试验,得出试验结论后编制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52条】 在掘进过程中,如遇顶帮岩性改变或地质构造和老硐时,必须采取管理顶板的有效措施,但不准使用无腿棚。
【153条】 裸体巷道施工,两帮要平整。要建立检查顶板变化的制度。
第六节 特殊工程
(包括立井、斜井、硐室和交岔点)
【第154条】 立井、硐室、碹岔巷道的施工,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155条】 立井施工,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封口盘上设置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必须坚固、严密。封口盘和井盖门上不得堆放杂物。在基建井和生产矿井内施工新井筒时,其井口封口盘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156条】 立井悬吊设施必须安全可靠。升降前后要认真检查,每次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157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煤层或砂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紧靠工作面,应严密加固,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察地面沉降及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158条】 井筒中设置的各道临时盘必须有专人看管,盘门开闭要及时。各道盘结构完整、无漏洞。盘上各活动物件必须栓牢固,严防发生坠落事故。
【第159条】 普通法凿井,掘砌段高应根据情况和施工速度确定。
表土层掘砌,采用挂圈、背板临时支护时,段高不得超过30m,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
基岩段掘砌,采用挂圈、背板临时支护时,段高不得超过60m,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混凝土井壁,锚喷作临时支护时其段高不得超过30m,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
采用锚喷作永久支护的井筒,临时支护段高不得超过2m,永久支护段高不得超过4m。
采用短掘短砌井壁时,段高不得超过5m。
【第160条】 立井施工,工作前必须检查井帮,如有浮矸、危石及时找掉。
放炮后必须及时清扫吊盘、井圈及悬吊设备上放炮崩落的矸石。
【第161条】 采用料石或砼砌块砌筑井壁时,应先灌注砼壁圈(或壁圈),并在其内按规定埋设吊挂下段井圈用的挂勾。
采用滑升模板套砌井壁时,滑升速度应与砼初凝时间,砼强度相适应。脱模时砼的强度应控制在0.05~0.25MPa。
采用木板,金属模板套砌井壁,脱模时,砼强度不得低于1.5 MPa。
【第162条】 立井施工期间,必须对整个井壁定期进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发现有损坏现象,必须制定措施,及时处理。
【第163条】 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井筒掘砌过程中,必须供给保持冻结井壁厚度和强度所需的冷量,达到设计冻结温度。
掘进中,应随时检查井壁的结霜情况,如发现有退霜及其它异状,应立即停止掘进,迅速砌筑井壁。
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必须在冻结段砌壁成井后方可解冻。
回收冻结管时,对残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砼全部充填实。
【第164条】 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掘砌段高应根据井筒穿过的岩层、冻结壁温度、冻结管的偏斜情况以及掘进速度来确定。在冻结良好的情况下:
流砂或卵石层不得超过10m。
粘土或淤泥层不得超过6m。
通过膨胀性粘土层应采取短掘短砌的方法快速通过。
【第165条】 自上而下延深井筒,当采用预留岩柱作保护盖时,岩柱的厚度,根据岩性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一般不得小于井筒掘进直径。
当采用安设人工保护盖时,人工保护盖的结构、强度应能承受断绳坠罐的冲击力。
【第166条】 自下而上反井施工,采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放炮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
木垛盘支护材料必须使用直径160mm以上的圆木。
木垛盘的基墩应采用砖或料石砌筑。
放炮前,必须将人行眼和材料眼瞒严。经检查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第167条】 斜井表土段必须砌碹支护并通过风化基岩进入稳定岩层5m以上,需要时实行壁后或夹层注浆堵水堵砂。
【第168条】 开凿斜井表土段,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明确规定降排水方法、掘进方法、临时支护或超前支护方法、永久支护方法及相应的控制距离,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169条】 通过松软、破碎地带的大断面巷道和硐室,宜采用导硐超前掘进的方法。超前导硐必须进行支护,支护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在特软岩层或破碎带中的大断面巷道和硐室可以采用两侧导硐施工,但刷砌前两侧导硐必须贯通。
导硐的刷砌(喷)与掘进,不宜采用平行作业。如果采用平行作业时,必须设有供掘进人员出入的安全出口。
【第170条】 硐室分阶段施工时,必须将第一阶段永久支护完成后,才能进行第二阶段施工。在施工中,每班应对第一阶段的永久支护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处理。
【第171条】巷道交岔点的位置应选择在岩性好、地质条件稳定的地点。巷道交岔点要有专门设计,对支护方式、支护材料、巷道断面等进行规定。
巷道交岔点施工前,要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会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绘制施工放大图,并向职工传达贯彻。施工结束后,生产技术部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要求进行峻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掘进。
【第172条】 交岔点施工中,应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并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73条】 采用锚杆(锚索)对巷道交岔点支护时,要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对支护参数、监测点的布置及监测方法等进行规定。监测中发现支护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74条】 架棚巷道交岔点采用抬棚支护时,要进行抬棚设计,根据设计对抬棚材料专门加工,抬棚梁和插梁要焊接牙壳,抬棚架设后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并满足运输、行人、通风等要求。
【第175条】 对矿井的巷道交岔点进行编号管理,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交岔点位置、施工时间、施工人员、竣工验收人员及验收意见、巡查记录等。
【第176条】 在砌碹巷道中,要将碹砌至交岔点处并砌好墙跟后方能在交岔点处挑顶砌拱。
【第177条】 锚喷支护的交岔点应做到随掘随锚喷。
第七节 井巷修护与回收
【第178条】 各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巷管理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必须明确一名科(副科)长具体负责井巷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井巷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成立矿(井)井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井巷的维护、维修和报废工作。每月必须召开一次井巷专管例会,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布置巷道修护、回收任务。
【第179条】 各生产矿(井)应建立专门的井巷修护施工队伍,具体实施矿井井巷的维护、维修和报废工作。
【第180条】 生产矿(井)的井下巷道必须保持能够满足矿井通风要求的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建立井巷巡查和检查制度,其巡查、检查的时间、地点、巷道状况应有明确规定和记录并存档备案。
对明确责任包干巷道范围内的局部巷道维修、维护工作,也应建立责任追究的维修、维护档案,并应加强其施工质量和工作量的量化考核制度。
主要行人巷道严禁有失修。
【第181条】 修护巷道工程宜优先采用锚、网、喷、注联合支护技术,其锚杆、锚索、配套材料、安设和检验等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及《岩巷锚喷支护新工艺的暂行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182条】 巷道修护、回收报废必须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措施需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巷修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审批,无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井巷修护和回收报废施工工作。修护后的巷道工程质量,必须经过验收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及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183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和确定不保留的巷道必须及时组织回收、报废。需保留的巷道,应及时组织维护、维修,并应保证其维修质量。对报废巷道内的支架、可回收利用的锚杆杆体、材料、管线和设备必须及时组织回收干净。
【第184条】 所有巷道修护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由外向里逐棚、逐循环进尺的施工方法进行,严禁大拉大放和空顶、空帮作业。
【第185条】 修护巷道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找掉和敲帮问顶制度,巷道出现喷体开裂时,必须将所有裂开和离层的浆块全部撬掉找尽;确实难以找尽的,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可靠,其具体维护方式必须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凡失修面积在1m ²以上的,必须补打锚杆,挂金属网复喷。
【第186条】 锚喷(杆)巷道修护(包括挑顶、扩帮、卧底等)时,必须逐循环进行,严禁采取超过一个循环进尺以上的施工工序;且每一循环进尺不得超过2排锚杆排距,一个循环未支护完整不得进行下一循环施工。巷道卧底深度超过帮锚杆间距2/3以上时,必须及时加打锚杆。
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巷道失修区域内进行工作。
【第187条】 巷道修护按锚喷支护工艺进行时,应符合锚喷支护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在巷道变形和破坏不严重时,其施工程序应为:找掉危岩活石,初喷填凹补平,挂网上梁打锚杆复喷。
【第188条】 岩巷中的锚喷修护工程,原则上可采用“掉到哪里,锚到哪里”的修护方法,一般不要求刻意去造型。对局部掉顶严重需进行修护的特殊地点,其总喷层厚度超过200mm时,喷层外表面必须进行挂网打锚杆喷浆封闭支护,且最外层喷浆厚度必须在20~40mm之间。若总喷层厚度大于400mm时,每400mm的喷层间必须用锚杆进行支护,但一次喷浆的最大厚度不得超过200mm。重复喷浆修护的,每隔400mm的喷厚,必须进行一次打锚杆、铺网支护;必要时可采用锚索进行加强支护。
【第189条】 若巷道变形量较大时,如需刷大断面,应按掘进光爆要求施工,对所重打的锚杆,必须按要求抽检进行抗拔力试验,并应达到规定设计要求标准。
【第190条】 扩修井巷撤换支架时,必须有保证冒顶堵塞巷道时人员撤退的安全出口。在撤换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清理好后路及工作地点环境。架设或撤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前,不得终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如不能连续施工,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撤换支架时,必须严格执行扶一架新棚,再撤除一架老棚的施工方法,不得一次性连续撤除二架及以上的架棚支架。
无论水平和倾斜巷道的修护,施工迎头10m都必须使用金属整体加固装置。
【第191条】 失修的架棚巷道回收架棚前,必须先对回收巷道进行修护,修护架棚必须达到修护质量要求后,方可开始回收架棚。架棚巷道回收巷道架棚时,必须严格执行从里向外逐架(棚)施工,不得同时拉掉2棚及以上架棚,除最里面要回收的1棚外,其向外5m范围内每棚棚梁及两帮棚腿都必须进行整体加固,且棚梁整体加固不得少于2趟(点柱加强支护不属整体加固)。
【第192条】 改棚工作不得少于2人,施工时必须执行先检查后工作的施工原则,严格检查巷道顶板岩石破裂情况和支架损坏程度。巷道出现断棚折柱时,必须先打好点柱或扶好临时棚子。
【第193条】 修复巷道过老塘(硐)时,可以采用撞楔法和木垛接顶等方法进行施工。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施工时,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顶板并将顶接实,不得出现瞒顶和空顶现象。
【第194条】 修护小眼时,要自下而上进行,小眼上下口要设专人警戒,小眼周围5m内要清理干净,并用板子盖严,搭好两道相错的护身板,其间距不得大于2m,挡板面积不小于小眼巷道面积的2/3。每次拉盘不得超过1m,一般需用钢丝绳吊住盘,防止井圈脱落,小眼上口的抬棚要打上过河撑柱或扶上架棚。
【第195条】 砌碹巷道的维修,必须在维修处外1m的区段采用扶架棚或码垛的方法托实碹体,由外向里逐段进行。斜巷修护时,必须搭设好防矸石滚落的护身板,其护身板的安设要求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96条】 维修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构造复杂地点的巷道时,必须在材料场备有不少于10架以上规格与其相配套的备用定型支架。
【第197条】 深部软岩巷道宜采用锚注联合修护的支护方式。
【第198条】 所有巷道在扩大、修护、改棚完工后,都必须将遗煤、遗矸等杂物清理干净,保持巷道整洁、畅通。
第四章 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
【第199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要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真正起到指导作业、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掘进作业规程开拓巷道按单项工程采区编制;准备巷道按采区编制;回采巷道按工作面编制;回采作业规程按工作面编制;井筒、硐室等按单项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
【第200条】 编制作业规程必须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或施工设计、批准的地质资料,否则不准编制,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及采掘质量标准化的有关条文。
【第201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1、经过审批的采区设计或施工设计;
2、经过审批的该工程的地质说明书;
3、本煤层、邻近采区或相同围岩矿压观测资料;回采工作面的顶板来压规律,三量值,底板比压等;掘进巷道的顶底板和两帮移近量,移近速度、收缩率等。无矿压资料而编制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
4、采掘各工种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
5、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6、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1)顶板管理实施细则;
(2)交接班制度;
(3)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4)巷道维修制度;
(5)采掘设备技术管理规定;
(6)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煤尘和防灭火管理规定;
(7)放炮管理规定;
(8)巷道运输技术管理规定。
【第202条】 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必须按照《采煤作业规程内容和要求》、《掘进作业规程内容和要求》编写。应积极推广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以图表为主、清晰准确、文字简明、通俗易懂。各参数选择、设备选型要有计算基础。
【第203条】 作业规程编制由分管副总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现场会审,充分讨论,分工编写;设计部门提供设计资料;地质部门编写地质说明书;通风、机电部门提供有关章节。由区(队)技术员汇总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本区(队)干部、工人的意见,编制后经区(队)和技术负责人签字上报。采掘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协调编制工作,并审核规程初稿。
【第204条】 作业规程的审批,由分管副总组织生产技术、地质、通风、机电、设计、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会审,驻矿安全监察处会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205条】 凡开拓或回采新水平、新煤层的第一个工作面,推广、采用新的采掘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20天报集团公司审批。一般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5天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206条】 作业规程的贯彻、考试。开工前3天由区(队)长组织,区(队)技术员向本区(队)全体干部工人贯彻作业规程,同时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等有关条文,贯彻时间不少于4小时。由教培部门负责,安全监察部门协助对学习人员进行考试,试题由分管工程师拟定。教培部门负责将考试成绩存档,作为晋级、评比、考核的依据之一。考试及格者方准下井作业。考试不及格以及轮休请假职工必须补课,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作业。
【第207条】 掘进工作面附近必须具备施工断面图(并标明风筒及管线吊挂位置)、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和避灾路线图板。使用掘进机,要有截割线图。回采工作面附近必须具备工作面支架布置、顶板管理图、炮眼布置、放炮顺序图和避灾路线图板。
【第208条】 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与作业规程不符时,必须及时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对作业规程修改或补充。规程中无变动的条文,措施中不再重述。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程一并传达贯彻到每个施工人员。没有接受贯彻措施的人员不准下井作业。
【第209条】 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矿总工程师要组织编制灾害防治的专门技术组织措施,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作业规程。
【第210条】 采掘作业规程的监督检查。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每月进行一次作业规程复查,并作好记录;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管理工作进行业务评比。
【第211条】 采掘作业规程中对《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遵守下列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采掘作业规程中规定和要求制定安全措施的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没有规定,而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12条】 回采工作面改变采煤方法或采煤工艺时,必须重新编制回采作业规程。
第一节 掘进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和要求
概述
掘进作业规程的编制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规范、文件规定和经总工程师审查的设计(修改设计)、上级对设计的批复意见、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对本工程的安排意见和本工程有关的会议文件,本地区的地质资料,相邻地区或同类煤层的矿压资料等。
规程统一用A4纸打印,封面正面内容按标准填写矿别、施工区队、巷道名称及编制时间,封面背面列出编制单位、编制单位负责人、编制人以及生产技术、安全监察部门技术负责人、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栏目,并由编制审查人员签名。
附页内容填写要求:作业规程编制人编制完毕后,必须由掘进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监、地质、通防、机电、运输、煤质、经管等部门技术人员进行集体会审。编制人员根据会审后的意见对作业规程进行修改补充,并经会审人员、掘进副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总工程师审查批复后生效。
作业规程、措施审查意见不一致时,执行矿总工程师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涉及新煤系、新水平、区域、开拓延深工程、炸药库工程以及“四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内容的规程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所有与施工相关的资料必须齐全,且应是用计算机打印,有条件的用计算机绘制图纸。附图包括1∶1000或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主要生产系统图,急倾斜巷道的平、剖面图和反映巷道关系的剖面图等图纸必须齐全但可单独装订。
第一部分 概 况
一、工程概述
规程涉及的巷道布置、巷道名称、位置、数量、用途、工程量、服务年限及预计开工、竣工时间等(包括掘进巷道的层位,水平标高、断面、坡度等内容)。
二、编制依据
矿井生产技术和安全监察部门对该工程设计审查和修改意见,组织的相关会议要求及上级对本工程设计的审查意见。
三、矿压资料
包括相邻地区或同类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有煤层冲击地压倾向分析确定、冲击地压的影响范围和强度。
第二部分 地质说明书
经地质科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的下列资料。
一、地面相对位置及邻近采区开采情况
提供施工作业地点的井上、下位置对照,邻近地区状况资料(该区域水体和建筑物、附近老空水等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煤(岩)层赋存特征
叙述巷道围岩 ?穴煤?雪产状厚度、结构坚固性系数(f)、巷道预计揭露的各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特征分析,说明煤层瓦斯涌出量、瓦斯等级、自燃发火倾向、煤尘爆炸指数、地温等,绘制围岩柱状图(比例尺1∶200),图中标明地层名称、柱状、煤岩层名称、层序、层位、层厚、累计厚度、岩石特性等以及1∶500或1∶1000的主要大巷水平切面图和1∶500或1∶1000的主要上、下山剖面图。
三、地质构造
描述断层、陷落柱、褶曲、裂隙、火成岩侵入体等产状及其控制程度等,有冲击地压威胁的煤岩层中掘进施工技术分析、地质构造、构造特征及其参数和构造影响范围(附1∶1000的地质构造图)。
四、水文地质
水文情况、类型及其水量,与本地区掘进时的关系。
第三部分 支护说明书
一、施工顺序
有关组织生产的施工方法、施工头数及顺序要求。
二、巷道支护(附巷道支护断面并标注毛断面和净断面的水沟、各类管线、运输设施、风筒、人行道布置的有关尺寸)。
1、支护类型及其技术参数的确定(包括锚杆、锚索规格,间排距、方向、锚固剂型号、锚固深度;支架间距,接顶、背帮、枇子、笆片及撑棍的规格数量,并明确规定巷道临时支护的规格和类型,以及永久支护与工作面之间的最小和最大距离)。
2、支护材料的选择(包括材质、型号,规格和尺寸)。
3、巷道表面保护层的确定(保护层的类型、材质、各种用料的规格、配比、厚度、强度和养护的要求及施工过程中风压、水压要求)。
4、支护用的作业机具型号和有关技术要求(包括喷浆机具、锚杆钻眼机具、树脂药卷搅拌机具、安装机具、张拉机具等)。
5、支护工艺(包括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工序安排说明)。
6、支护质量监测技术要求(锚杆扭矩、锚杆和锚索的抗拔力检查、顶板离层监测、保护层强度检测等试验器具及各类破坏性检查的控制要求)。
7、特殊地段的支护方式和技术要求。
第四部分 爆破与耙装
一、钻眼方式
1、钻眼机具的选用包括钻眼机具的型号、台数。
2、分区域钻眼划分情况说明。
二、爆破器材
爆破器材的选用(包括炸药、雷管名称、发爆器型号、封孔材料及技术要求)。
三、炮眼布置图
掏槽方式、炮眼布置(附1?押50的正、俯、侧视图)和各类炮眼的技术参数选定。
四、爆破图表
五、岩(煤)耙装
1、装岩(煤)的方法。
2、装岩(煤)设备及配套设备型号及安装要求(包括耙装机照明方式、固定防滑方式,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耙斗出槽的护栏、滑轮的固定方式,耙装机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的允许距离等要求)。
3、小电绞及回头轮的安装和固定方式。
4、装煤(岩)机的规格型号、装载过程的操作和维修技术要求。
六、综掘说明书。采用掘进机作业的工作面,编制综掘说明书,单独编写成章。说明掘进机及其配套设备的主要技术特征、安装准备的标准要求、截割程序(过断层、变薄带、夹矸等爆破要求)、最大和最小控顶距离、操作、维修技术要求和有关制度及主要材料消耗定额等。
第五部分 劳动组织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一、循环作业方式
1、作业制度
2、作业方式
3、循环作业图表
二、劳动组织形式
1、劳动组织形式
2、劳动组织和出勤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包括掘进巷道断面、长度、作业方式、循环进度、循环率、直接工人数、单进、工效和主要材料消耗,并列表格阐明。
第六部分 主要生产系统
一、通防系统
1、通风系统。
(1)参数计算
包括瓦斯涌出量、发火期,煤尘爆炸性等指标。
(2)通风系统及通风方式的确定
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及其设施,编写以局扇、风筒安设、使用等内容的局部通风设计及其设施,并按规定确定供风量。用不同符号的箭头在附图上表示进、回风流方向,并用通风专业常用的符号表示出通风、防尘设施、通风量及局部通风系统图。有瓦斯突出的区域制定防治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
(3)分阶段的通风系统图
2、防尘系统
(1)综合防尘设施及管理,包括防尘管路的规格、数量。
(2)防尘管路布置方式。
3、通防监测系统
(1)监测系统布置说明对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控制规定, 选择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说明仪器仪表安装位置、报警处理等内容?雪。
(2)通防监测系统图。
二、供电系统
根据施工地点的设备负荷,说明供电方式,选定供电设备、电缆的型号、规格、数量和安全保护的要求并附供电系统图。
三、压风系统
压风管路规格、数量、路线及使用移动压风机的型号、技术特征和放置地点。
四、排水系统
根据水文地质资料选定排水设备,管路的型号、规格、数量,并列表阐明。
五、运输系统
1、材料运输系统
包括运输方式和运输设备的选用,确定运输线路,并附采区内材料运输系统图。
2、煤、矸运输系统
包括煤、矸运输方式和运输设备的选用,并附采区内煤矸运输系统图。
六、其它系统
第七部分 避灾路线
根据本工作面地质条件和自然因素等实际情况,制定预防水、火、瓦斯、煤尘、冲击地压等灾害事故的撤退方式、安全撤离路线,并绘制避灾路线示意图,采用不同图例标出各种灾害的撤离方向。
第八部分 主要技术安全措施
技术安全措施,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条件,提出防治各项灾害的针对性措施,其内容不包括工种操作规程内容。
一、施工准备
规定施工前由区队长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及考试等要求,说明开窝前的检查工作,加强支护的方法以及保护好管线设备设施等内容,制定开工前班组长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等规定。
二、一通三防
制定湿式钻眼爆破、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保护、防尘装置、净化风流、水幕隔爆水棚、瓦斯监测等综合防治的安全措施。明确高突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和瓦斯异常区域的局部通风机实行“三专两闭锁”、装备双风机双电源、低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实行采掘分开供电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顶板管理
采取使用临时支护或其它加强支护方式的安全措施,明确工作面放炮前后的最大空顶距规定和与顶板管理有关的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四、爆破管理
制定爆破器材领退、使用的管理要求,迎头设施设备,防止炮崩等措施,规定爆破的安全警戒距离,说明特殊情况下爆破的安全措施和其它爆破管理方面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防治水管理
制定受水害威胁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施工方法和其它与防治水管理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六、机电管理
制定机电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制度,掘进工作面综掘机、侧式装煤机、耙装机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固定、使用、移动、撤除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与本节有关的其它机电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七、运输管理
制定采用机械或人力运输时的安全措施和与运输管理有关的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八、其它
制定可能出现因地质条件变化及相关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班组长和职工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制定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和煤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要求。
第二节 回采工作面作业
规程编制内容和要求
一、概述
作业规程编制以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及采区设计、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工作面顶板控制设计等为依据。
二、封面和背面内容。
规程统一用A4纸打印,封面正面内容按标准填写矿别、施工区队、工作面编号、编制时间。封面背面列出编制单位、编制人、矿压组长、生产技术、安全监察、煤质监察部门技术负责人、采煤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栏目。
三、附页内容填写要求
1、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必须由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质、通防、机电、运输、煤质、经管、安监等部门技术人员进行集体会审。编制人员根据会审后的意见对作业规程进行修改补充,并经会审人员、采煤副总工程师会审签字,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
2、对作业规程、措施审查意见不一致时,执行矿总工程师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3、目录:目录的章节名称要与页码对应。
第一部分 地质和矿压观测资料
一、 地质资料
(一)概述
(1)工作面位置及井上下关系。
(2)毗邻关系。指工作面空间包括上下左右的相邻区域开采状况。
(二)图纸要求
1、回采工作面平面布置图的基本内容
(1)比例1∶1000;制图人、审批人、地质科长、技术科长、总工程师签字。
(2)图例、坐标及指北方向、煤层底板等高线、巷道名称、标高及导线点、相邻采掘情况。
(3)构造、断层地质要素及断层性质。
(4)工作面范围内钻孔、储量及预定停采位置。
(5)主要生产系统流向、通防设施布置。
2、顶底板综合柱状图
(1)比例 1∶500
(2)顶板厚度不小于8倍采高,标明煤岩名称、煤岩厚度及累计厚度、煤岩特征、顶底板类级。
3、急倾斜煤层立面投影图
比例 1∶1000
4、工作面及巷道实测剖面图
(1)比例 1∶200。
(2)构造及其参数,巷道倾角变化状况。
(3)煤层稳定时每隔50m,煤层不稳定时每隔20米标注煤层及其夹层厚度。
5、井上下对照图
(1)比例1∶2000
(2)地面村庄、山川河流、道路桥梁、建筑物等的投影位置。
(3)塌陷预测范围。
地质说明书(表一、表二)
二、矿压观测资料及支护设计
(一)矿压观测资料
1、根据煤层的冲击倾向分析确定冲击地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2、同煤层邻近采区的矿压资料。
3、说明工作面顶板的直接顶类别,老顶级别,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步距、强度和三量(顶板下沉量、支柱下缩量、支柱工作阻力)底板比压值。
4、支护强度和密度,对支护工序及其他工序提出的要求。
(二)支护控制设计
1、工作面8倍采高顶板岩性分析及支护控制方案。
2、确定支护密度(强度)。
3、顶板控制设计参数。
顶板控制数据
直接顶:
三、巷道布置
简要说明进回风及切眼巷道布置形式,巷道及切眼的断面、断面形状、支护形式。
第二部分 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
一、采煤方法
1、采煤方法选择的依据,确定采用何种采煤方法。
2、采高的确定,对分层回采工作面上分层采高的控制办法。
二、回采工艺
1、落煤方式。
2、落煤工具的型号、性能。使用机采的要说明机械名称、技术特征、几何尺寸。
3、爆破说明书,机采人工开缺口也要编制爆破说明书。
必须用正视图、侧视图和俯视图绘制炮眼布置图。
火工材料消耗表。(表三)
(二)装煤
装煤方式、装煤工具、机械型号。
1、工作面内运输方式,输送机械型号,长度和数量。
2、顺槽输送机械型号、长度及数量。
工作面支护
1、基本支护
基本支护使用支架(柱)型号、支架(柱)行程、最大高度、最小高度、初撑力、工作阻力要求,支架(柱)数量,其它支护材料规格、数量。
基本支护形式的排距、柱距、支架中心距、推移步距、拉架力、移输送机力、支护密度(强度)、端面距。
基本支护形式的梁、柱相对位置。
枇子、笆片、大、小笆, 柱鞋、柱帽、木楔等单位用量、循环消耗量,回收复用率。
支护工具的型号性能。
2、特殊支护
特殊支架的形式、型号,规格、数量、使用地点和使用条件。
3、备用支护材料
备用料的种类、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
4、工作面支架布置图
平面图
要反映出支护密度、控顶距、一般支护和特殊支护的布置方式及相互关系。
倾斜剖面图
要反映出支架间距、支护高度及支架连接装置。
走向剖面图
必须反映出最大控顶距和最小控顶距。
5、支护操作顺序和要求。
6、金属支架管理。
顶板管理
1、顶板管理方法。
2、最大控顶距、最小控顶距、放顶步距的确定。
3、初次放顶和正常放顶期间的顶板管理。
4、回料方式
回料方式及其顺序
回料同打眼、装药、放炮、机械落煤和分层开采上一分层向采空区注水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
机采工作面的回采工艺
1、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的回采工艺应重点叙述割煤方式、移架、推输送机、开缺口、进刀方式等全过程。
2、工作面设备型号、数量、技术特征。
第三部分 循环作业、劳动组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一、循环作业
循环方式
1.确定循环进度。
2.确定一昼夜循环数。
3.循环作业图表(见表四)
作业形式
作业形式是指在一昼夜24小时内生产班和准备班时间的分配形式。
二、劳动组织形式
1、劳动组织形式
2、劳动组织和出勤(见表五)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见表六)
第四部分 主要生产系统
一、材料运输系统
(一)采煤工作面材料运输路线
(二)老料回收路线
二、运煤系统
采煤工作面运煤路线:(附运煤系统图,画到采区集中运输道)
(二)运煤机械设备名称、长度,从工作面起,到采区集中运输道。
三、排水系统
主要叙述排水路线、排水方式及设备能力。
四、供电系统
本节由机电科提供设计和编制。
1、工作面供电系统图
2、设备负荷统计
可列表叙述(见表七)
3、预防电气事故的主要措施
五、通风防尘系统
本节由通风科(区)提供设计和编制。
(一)通风
1、风量计算
2、通风设施及路线(附通风系统及设施图)
3、防治瓦斯
4、防火
(二)综合防尘
1、综合防尘设施及管理
2、防尘管路布置方式
在平面图上标明
(三)注浆与注水
1、说明注浆与注水方式(包括分层开采上一分层工作面每循环沿工作面倾斜方向逐段注水情况)
2、注浆注水要求
3、在平面图标出注浆或注水系统
(四)通防监测系统
1、通防监测系统的布置情况
2、通防监测系统图
第五部分 主要技术安全措施
内容:
一、一般规定及标准化要求
二、顶板管理
1、初采措施
2、初次放顶措施
3、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措施
4、预防冒顶及冒顶处理措施
5、支护
6、回料
7、两巷支护与替棚回撤
8、上下出口超前支护形式和要求
9、俯采与仰采
10、过断层
11、过老硐
12、过破碎带
13、调面
14、结束面
三、破煤、装煤
四、防治水
五、运输
1、起吊运输重物及大件
2、运料及旧料回收
3、运输机运输
1)刮板输送机
2)转载机
3)皮带输送机
4)破碎机
5)绞车运输
六、其它
第六部分 煤质管理
一、煤质要求
二、保证煤质的措施
三、保证煤炭回收率的措施
第七部分 避灾路线及应急预案
一、工作面水灾避灾路线
二、工作面火灾、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避灾路线
三、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应急预案
1、顶板
2、水
3、火
4、煤与瓦斯突出
5、煤尘
6、瓦斯
7、冲击地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