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老厂乡上厂煤矿“四统一”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行业主管及安全监察部门的要求,必须做到:矿灯发放、自救器使用、人员定位识别卡和入井人数相统一(“四统一”),特执行下列管理制度
一、矿灯领退制度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矿灯管理人员每月向矿供应部门作出矿灯采购计划。
2、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进行充电、发放。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矿领导及上级部门来矿入井使用备用矿灯,备用矿灯不少于15盏并编号发放。
3、除矿领导外,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凭本人“矿灯牌”逐一发放矿灯,矿灯管理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发放记录,作业班入井1个小时内,向矿调度值班室汇报当班矿灯发放数。
4、下班30分钟,所有使用矿灯必须交回灯房。严禁下班后矿灯不交回充电房,否则罚款50元/次。在每次下班1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值班室,并查明原因,公榜处理。
5、矿调度值班人员负责做好矿灯发放情况登记,并与自救器使用、人员定位识别卡和入井人数相对照,发现数字不相符,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处理。
6、矿灯应保持完好,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失爆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7、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为原因造成矿灯损坏的,按矿灯原价赔偿,并罚款50%。
8、矿灯牌实行专人专灯,严禁使用他人矿灯牌代领矿灯,人员变动及时更新矿灯牌发放信息。如因矿灯牌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矿灯丢失,由责任人按矿灯原价赔偿,并罚款50%。
1、凡在本矿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入井,为正常合理的使用自救器,以确保在发生灾变时能安全脱险。
2、因自救器为一次性使用,各入井人员在入井佩戴时,必须在矿灯房按规定进行编号登记发放,出井后及时交还矿灯房,以备下一班入井人员佩戴入井。矿灯房值班人员必须做好自救器发放记录,并向调度值班室汇报。
3、矿调度值班人员负责做好自救器使用情况登记,并与矿灯发放、人员定位识别卡和入井人数相对照,发现数字不相符,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处理。
4、井下人员必须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1)确认井下发火灾,瓦斯事故后立即按正确的佩戴方法拆开使用;
(2)如有人误入废旧盲巷发生窒息而必须进行抢救时;
(3)在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因停风而来不及撤退发生窒息事故时。
5、工人在未发生第3条中叙述原因时私自拆开自救器,必须照价赔偿,拆毁后故意隐瞒事实真象,一旦查实,加罚30—50元的罚款。
6、自救器管理人员(矿灯房值班员)必须做好自救器管理台帐,检查自救器完好情况,如使用时间超过有效期、受损时严禁发放使用。
7、经上级行业主管及安全监察部门认可,在井下各作业点统一存放的自救器,必须按以下制度管理:
(1)存放地点距作业点不超过
(2)存放数是不少于当班作业人数的110%。
(3)由当班安全员检查自救器完好情况,如使用时间超过有效期、受损时及时更换。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
(4)存放地点悬挂管理牌板,由当班安全员检查填写。
三、人员定位识别卡使用管理制度
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井口入井检身员检身时,对未携带识别卡的人员禁止其入井。
2、识别卡实行一人一卡并编号,监控中心负责识别卡的使用人个人信息建档、发放及台帐的管理。
3、监控中心负责对每班人员入井、定位信息在作业班下班30分钟后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矿调度值班人员负责做好人员定位识别卡信息登记,并与矿灯发放、自救器使用情况和入井人数相对照,发现数字不相符,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处理。
4、识别卡发放后由使用人个人保管,必须保持识别卡完好使用,如个人原因人为损坏、丢失则照价赔偿,并加50%的罚款。
四、入井、出井检身制度
1、井口检身工必须对所有出、入井人员进行搜身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2、井口检身工对每班入井人员检身情况、入井人数在作业班上班1时内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矿调度值班人员负责做好入井人数登记,并与矿灯发放、自救器使用情况和人员定位识别卡信息相对照,发现数字不相符,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处理。
3、所有出、入井人员都必须接受搜身检查,并配合检身人员的工作。
4、入井人员必须穿好水靴,戴好安全帽,并随身携带好自救器、人员定位识别卡和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不得入井。
5、严禁携带烟草、易燃、明火等危险品的人员入井,严禁非专职放炮工携带雷管、炸药入井。同时对专职放炮工携带的雷管、炸药进行入井、出井检查,做好相应记录。
6、对喝酒、精神不正常及精神不振人员,严禁让其入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