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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泰煤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5-04 14:28 来源:本站原创

  盛泰煤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

  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7

  第四章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上报制度 9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10

  第六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2

  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4

  第八章 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6

  第九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8

  第十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20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23

  第十二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5

  第十三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27

  第十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28

  第十五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30

  第十六章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33

  第十七章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5

  第十八章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40

  第十九章 职业危害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41

  第二十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42

  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2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4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7

  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 49

  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 12 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l05l-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县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煤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煤矿二0一二 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2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公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二、总体目标

  2012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煤矿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大力开发领导层,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

  2 、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

  1)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 建档合格率100%。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加强职业键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按照要求安排,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目的100%。

  4)对存在有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三、工作计划:

  1、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继续落实职业危害部位应急

  救援预案

  2 、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3 、加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检查,控制和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4、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和培训。

  5、各工作班组在当班工作结束前必须派人清除各溜煤眼口的煤尘,减少因煤尘污染井下环境。

  6、装煤时,溜煤眼口不允许把煤放空。

  7、在没有解决湿式凿岩的地段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带口罩工

  作。

  8、开采较干燥的煤层,必须喷雾洒水,进行降尘。

  9、定期检测粉尘浓度,对粉尘超出规定的地点,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10、对职工身心影响太大的噪声,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11、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保证措施

  1)为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配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护手套等。

  2)煤矿要结合本采区实际,配合做好本采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安排及有害场所的监测。

  3)各采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 真正做好这项工作,力争把2012年度的职业危害工作做得更好。

  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囚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少、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章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上报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和有效预防控制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及时向辖区上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上报月工作情况。

  2、月工作情况汇报范围:

  (1)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情况;

  (2)职业健康监护相关工作完成情况;

  (3)相关工作完成情况;

  (4)有无违规情况;

  (5)其它情况或建议。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安全卫生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l、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活动费用:

  2、职工危害防治教育培训费用:

  3、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费用: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费用:

  5、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用;

  6、职业健康监护费用;

  7、职业病人诊断与管理费用;

  8、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费用;

  9、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物品费用等

  10、…… ……

  二、设立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专项基金帐户。

  三、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必须用于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专款专用,严禁抽调、挪用。

  四、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资金使用计划及报销由矿长审批。

  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

  六、职业危害防治的专项经费的管理必须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六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劳资科在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并在合同中载明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2、各科(队)在工作范围区域内,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关岗位操作规程

  3、各科(队)在工作范围区域内,在醒目位置悬挂职业安全卫生警示标志。

  4、定期公布井下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公示栏应设置在矿区醒目位置,人员集中通过处。

  具体公示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5、医疗室负责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果。

  6、医疗室负责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告知本人。

  7、各科(队)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上,必须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1、职责和权限

  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矿一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一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键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

  四、记录

  安全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第八章 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 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职责:

  1、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煤矿采购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全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1)采区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2)安全科应经常进行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核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6)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九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采区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内容与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和安全科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5、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推规定发放保健品。

  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五、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1、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各采区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

  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第十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2、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3、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煤矿。

  4、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核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3)每月由职业卫生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4)每年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5)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6)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统计室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煤矿各采区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 5 - 6月向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采区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计室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六、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七、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即时告知相关采区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九、对各采区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统计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统计室、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各采区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喃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二、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三、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四、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采区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医疗室负责本矿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委托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健康体检中心。

  (2)根据《规定》必须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规定》定期对在岗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体检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岗前体检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中定期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它人员。

  5、健康体检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安全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体检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财务科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项目完成时,健康监护档案要及时移交至上一级防疫部门。

  (2)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3)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4)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8、职工调离时,其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要随其它档案一起带至新单位。

  第十二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巾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中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中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三 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二、煤矿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核岗位意见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三、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键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采区。

  三、具体内容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2、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3、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供应公司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企管部门负责。

  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五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 10 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煤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 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科,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章 职业危害

  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二、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向我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供货方,我矿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四、向我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供货方,我矿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十七章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当出现意外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2、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全矿各科室、各井口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二、应急组织机构

  1、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唐和忠

  副组长:宋文雷、李民乐、宋福成、牛胜建、李建龙

  组 员:郭红平、王国珍、崔晓飞、靳志彪、王建会

  职责:

  (1)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反应行动。

  (3)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

  (4)监督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2、应急救援行动组

  组长:唐和忠

  组员:王国珍、崔晓飞、靳志镖、王建会

  职责:(1)一旦发生事故,小组成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听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

  (2)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救人员,避免事故扩大化,减少事故损失。

  3、应急通讯联络组

  组长:夏龙法

  组员:魏建军、连富明、郭进明

  职责:

  确保领导小组与各应急小组间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

  4、应急医疗救护组

  组长:姬旭东

  组员:韩 红、王长艳、王 飞、李 娜

  职责:

  负责营救、转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清点事故在场人员数,核实人员受伤情况。

  5、治安维护组

  组长:郭红伟

  组员:杨慧明、李海涛、李伟光

  职责:

  维护事故发生后的矿区治安,有计划、有步骤地疏散人员,控制事故区域人员车辆的进出。

  6、救援运输组

  组长:李振国

  组员:李玎峰、李中书

  职责:

  负责事故中伤员的运输,负责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运输。

  7、外部联络机构

  救护队值班电话:5226410

  人民医院值班电话:

  煤炭局调度室值班电话: 5243735

  三、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报告一应急救援现场自救互救一封闭现场一对外联络一联合救护一事故分析责任落实

  1、现场急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急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援。

  2、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

  3、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乱,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一)综合防尘措施

  1、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降尘措施。

  2、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

  3、佩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噪音防护措施

  1、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3、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

  5、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三)高溢防护措施

  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

  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

  3、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

  (四)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1、加强气体监测。

  2、加强通风管理。

  3、准备好个人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

  4、加强职工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矿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各井、各科室,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小组,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第十八章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我矿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度。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特做如下规定:

  1、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2、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3、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较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下加班加点。

  第十九章 职业危害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一、 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矿人力资源及医疗单位要认真做好矿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种类、分布、强度和危害等,并上报公司。

  二、 认真做好矿区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安全监察局。

  三、根据矿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组织检测和组织职业病诊断。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病诊断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五、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数据应当准确、真实并及时上报。

  六、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必须设有专兼人员负责。

  七、对于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制度。

  第二十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岗前、岗中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l、新员工在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所有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在岗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检查的员工不得办理离岗手续(除离岗人员与本矿签订放弃职业健康检查协议外)。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矿承担。

  2、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表

  3、将所需参加体检人员名单送至体检部门,各科(队)应及时通知体检人员按时参加体检。对于不按时参加体检人员,由医疗室提供名单送劳资科,劳资科对该部分人员开具停工单,直至本人自费体检后,方可复工。

  4、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5、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如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例时,积极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确诊,并办理医疗劳动鉴定。

  6、对于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将职业禁忌症人员名单报送劳资科,根据证明调离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原岗位;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健康损坏的劳动者,应根据体检结果调离本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7、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本矿承担。

  8、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待遇的不变。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为了贯彻《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及时了解和改善生产作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安全卫生科是本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管理机构,在其部门内设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日常监测。负责开展本矿井下作业场所及地面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日常监测管理,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做好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负责对职业卫生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2、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和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才能实施。

  (3)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科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并同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起30日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3、定期对粉尘、噪音等有害作业环境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分管领导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检测数据归档工作。

  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委托在市煤炭职业安全卫生监测检验中心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在醒目位置向劳动者公布。

  5、在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标准时,应采取治理措施,同时由职业安全卫生科下达整改治理措施,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停止职业危害作业,经治理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6、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等所涉及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的管理,在其内部设专业人员,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

  2、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职业危害因素。

  3、工作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出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

  4、 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申报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汇总表;

  (3)主要产品、名称、产量情况;

  (4)主要原料,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

  (5)生产工艺流程图,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情况及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5、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煤炭职业安全卫生监测检验中心进行申报,其在受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5、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6、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7、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

  8、申报时,生产单位需报写承诺书。

  9、在接到回执时须将《申报回执》、《申报承诺书》、《职业病危害项目》一并报市职业卫生监管科备案。

  职业危害场所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是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为了预防职业危害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l、各科(队)是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安全卫生科监督管理。

  2、各科(队)在醒目位置公布各工种操作规程。

  3、由职业安全卫生科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员工公布。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卫生标准;各科(队)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由职业安全卫生科监督其停止生产,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各科(队)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6、各科(队)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值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7、各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效的通风、除尘、排毒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8、生产布局合理,有毒和无毒分开;高毒和其它场所隔离。

  9、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10、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11、安检科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不超过过8小时),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严格限制加班工作。采掘工作面的空气度超过30℃、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13、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在这些有化学毒物的作业场所工作时,严禁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且不允许加班工作。当有毒有害气体超出以上限值时,必须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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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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