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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鸿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5-04 14:33 来源:本站原创

  志鸿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方面

  1、以风定产制度; 2、局扇安装管理制度;

  3、通风设施安装维修管理制度; 4、定期测风管理制度;

  5、主扇运行管理制度; 6、瓦斯管理制度;

  7、一炮三检制度; 8、盲巷(盲硐)管理制度;

  9、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0、防瓦斯爆炸措施(制度);

  11、防火管理制度; 12、火区密闭管理制度;

  13、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制度); 14、防尘管理制度;

  15、洒水防尘、定期清扫煤煤尘制度;

  16、防煤尘爆炸措施制度;

  二、防治水方面、探放水制度

  1、防电器火灾措施(制度); 2、防漏电、触电制度;

  3、防电器失爆制度;4、机车运输行人制度;

  5、防提升装置断绳跑车及过卷、蹲罐制度;

  6、带式输送机管理制度;

  三、其他方面

  1、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2、顶板管理制度;

  3、尘肺病定期检查制度。

  (一) 以风定风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测风、测尘制度。

  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采掘工作面每五天进行一次测尘,采区上山、总回风巷每半年测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测定,每次测尘应填定测尘原始记录和矿井防尘台帐。

  每旬、每月由生技科负责将旬、月矿井的风量,煤(岩)尘情况汇报、制成表,报矿领导及有关部门。

  2、每年生技科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矿生技科必须依据矿井、风机能力、矿井总风进量、瓦斯涌出等情况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确定矿井总生产能力。

  4、生技科必须依据矿井通风能力,结合矿井通风系统,风量分配、瓦斯涌出情况分别进行各水平、各翼通风能力核定,确定各水平、各翼生产能力。

  5、各区(队)技术员负责必须依据各水平各翼通风能力核定各水平、各翼采掘工作面个数及各采掘工作生产能力。

  6、必须定期进行各级通风能力核定;当矿井通风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重新核定。

  7、各区(队)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进行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8、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 、检查以风定产的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二 ) 局扇安装管理制度

  1、在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采区设计中要有通风设计的内容。主要开拓掘进巷道需要局扇通风时,生技科会同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专门局部通风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内容包括:局机安装位置、回风线路、风筒长度、通风设施、供风要求等。

  2、一般准备、回采巷道掘进必须事先提前三天、由施工单位根据月作业计划安排,向矿生技科技术负责人提交局扇申请书并附图,审批后由通风科进行局扇安装设计并及时安装局机送风。

  3、局扇安装地点供风量除满足局扇吸风量外,还要有一定富裕,富裕风量要保证局机安装地点至回风巷口,这段巷道内风速不低于0.15米/秒。严禁循环风。

  4、局扇安装在进风槌中,距回风巷口距离不少于10米,以免吃循环风。

  5 井下所有使用的局机无论工作时间或交接班时间,都不准停开,临时停工地点的局机也不准停风,确实需要停风地点,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交由使用单位通知通风科停风。对临时停风工作面 ,通风科当班通风、瓦斯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局扇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安装风电闭锁装置,当局机停止运转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当局机恢复运转时,事先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工作面及巷道的瓦斯浓度。确认无问题后中,再人工送电。

  7、所有局扇必须指派专人管理,实行挂牌管理,保证局机能正常运转。

  8、局扇因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运转,再次启动运转时,必须事先由瓦斯检查员检查局机及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启动,停风后造成工作面瓦斯积聚,由通风科制定排除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排放瓦斯。

  9、局扇的停开必须由当瓦斯检查员负责,其他任何人无权停开。

  10、局扇管理要分片包干负责,风扇安装及风筒吊挂必须符合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通风科长、技术员每旬对全矿井所有使用的局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追究包干人员的责任。

  11、局扇供风风筒必须紧跟工作面风筒未端至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超过5m,岩巷不超过10m。

  12、采用局扇通风的掘进工作面,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出口量不得低于40m3/分,并保证工作面的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中风流风速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3、安装好的局扇及风筒,未经通风科同意,不准擅自将风筒扯到邻近的掘进巷道中进行供风。加强局扇风筒的维护管理,瓦斯检查员要每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通风科要派人及时处理。

  (三 ) 通风设施安装检修管理制度

  1、矿通风科负责全矿通风设施维修工作。通风科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掌握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风量分配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好。

  2、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二道反向风门。

  3、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回风门、如果必须安装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4、井下风门每组不得少于两道,必须自动关闭,严禁破坏风门或同时敞开,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5、通车风门必须设自动风门,其车辆长度不得大于两道风门的距离 。

  6、通风科通风工负责全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维修和回收工作,经确保通风系统的安全性。

  7、通风工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通风设施,设置地点、位置、种类、用途和使用管理状况,确保其可靠性。

  8、凡是施工的通风设施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并按设计或指定位置施工。

  9、按贯通通知单通知时间,对贯通点的通风系统的调整工作必须提前1-2天做好准备工作。

  10、在实施通风设施更改工程时,必须严格执行先建好新的,再拆除旧的施工程序,以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11、拆、修风门时,必须拆一道、修一道,不得一次拆除两道,再重新砌筑,以防漏风严重或风流短路。

  12、经批准废弃的风门,要及时拆除门墙清理余碴,恢复原有巷道断面。

  13、需要安装反向风门的,要同时竣工。

  14、当发生事故致使通风设施遭受破坏时,应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 做好通风系统的恢复工作。

  15、矿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加强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四 ) 定期测风管理制度

  1、矿井及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的风量,要每旬巡回测定一次,并随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实际需要进行测定和调节。

  2、因巷道贯通而调整通风系统时,要及时合理调节风量。

  3、实际与计算供风量差超过±15%时,要及时进行调节。因测风工不能调节的,要立即汇报有单位和领导,并不得有瓦斯、温度超限。

  4、每次测风的结果,都要记入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断面、风速、风量、瓦斯、温度日期和测定人,同时还要记入正式记录本。

  5、每旬、每月负责将旬、月矿井的风量情况汇制报表,由科长审阅后,报矿有关领导和部门。

  (五 ) 主扇运行管理制度

  1、风井主扇运行管理由矿通风科全面负责,生技科对全矿主扇综合管理。

  2、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3、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4、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

  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

  6、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7、主要通风机必须每5年至少一进行次性能测定。

  8、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一进行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9、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变电所或变电站在停电之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10、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面是否全部撤出。

  11、严禁主要通风机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立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六) 巡回检查瓦斯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所负责区域内的通风瓦斯情况。每班开工前,瓦检员必须先检查工作面的瓦斯,工作面未检查瓦斯不准工人进入工作面工作。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要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每个工作面至少检查3次,空的工作面至少检查1次。每班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的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均要检查瓦斯、并做好记录、瓦斯超限不准放炮。

  4、做好瓦斯检查记录,做到井下瓦斯记录牌,班报手册,瓦斯日报“三对口”。

  5、瓦检员要认掌握本班的通风、瓦斯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向井口调度室或单位领导汇报解决。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出班后还要向单位领导汇报一次。

  6、对瓦斯检定器要及时检查校验并定期送仪修房维修保养,及时更换药品,爱护仪器,以保证仪器的准确性。

  7、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与工人同进班、同出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休息,必须坚持原则、向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作斗争,应坚决制止“三违”行为。

  8、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点交接班,交接班时情况要交待清楚,实行双方签字制度。

  (七 ) 瓦斯排放制度

  1、瓦斯浓度不超过3%,排放瓦斯工作量不大,且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时,由通风科负责排放。

  2、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工作量较大,排放瓦斯工作由救护队担任。

  3、启封密闭、贯通已封闭的采掘工作面排放瓦斯工作均由救护队担任。

  4、排放瓦斯前,均由需排放瓦斯的单位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等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5、排放瓦斯时,一般采用局扇限流的排放方法,使积存的瓦斯一部份一部份地排除,必须保证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回采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6、凡没有排放措施而擅自排放瓦斯的,均按瓦斯未逐事故追查处理。

  7、排放瓦斯时,总工程师或安全矿长、通风技术负责人均应到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工作,安全科派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八 ) “一炮三检”制度

  为加强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加强放炮瓦斯检查,防止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放炮,在井下放炮过程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1、当炮眼打好后,放炮员在装药前、放炮前必须通知瓦斯检查员在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当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放炮员严禁装药、爆破;当瓦斯检查员未检查瓦斯时,放炮员不得装药、爆破。

  2、爆破后,待工作面的放炮烟被吹散,瓦斯检查员必须进行瓦斯检查。

  当爆破地点、电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不得进入工作,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爆破地点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深度达到2%时,附近20米以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因瓦斯浓度超限被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深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九 ) 盲巷(盲硐)管理制度

  1、严格防止盲巷产生。凡因设计原因造成盲巷的,要追究设计部门责任,凡因施工管理不当或错误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凡因通风管理不当造成盲巷的,要追究通风部门的责任。盲巷一旦产生,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通知通风科按规定进行密闭或设置栅栏。

  2、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超过5m的不通风的巷道;硐室远通风系统;硐室风窗堵塞等均按盲巷管理。

  3、临时停工的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停电撤人,按盲巷进行处理。

  4、盲巷管理方法:对临时停工停风的巷道应设置栅栏禁牌;对短期不通风的巷道要进行临时密闭;对长期不用的盲巷要进行永久密闭。凡设置栅栏、临时、永久密闭的盲巷,由通风科进行编号建立台帐。填入采掘工程图或通风系统图,并按规定定期检查。

  5、栅栏、各种密闭设置位置应距通风巷道口不超过5m,栅栏要全断面设置牢固,栅孔不大于200×200mm,凡破坏栅栏或密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6、进入盲巷的轨道、管路、必须有绝缘装置或断开,防止电流进入盲巷,严禁将电器设备封在盲巷内。

  7、安全科要认真做好对盲巷检查工作,对乱开掘进工作面有权停止工作,对瓦斯严重积存的盲巷有权责成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

  (十)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在矿井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和各煤层、各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道的合适地点,可用原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在断面规整、无杂物、距叉风口15m-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测定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风流瓦斯的浓度、气象条件(地面和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温度等用作参考)。

  4、选择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个月(7月或8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月初、中、未各选一天(间隔10天)为鉴定日。鉴定日的产量、通风管理必须正常;在鉴定日内、分早、中、晚三班进行测定;在每班的时间内全班、初、中、未各测一次,并取平均值;在每次测定时,对风流的瓦斯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分别测定,并取平均值。风量测定按测风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表中。

  5、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时行测定的3d中,选出最大1d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产煤1t的涌出量,以此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十一 ) 防瓦斯爆炸措施(制度)

  一、建立健全矿井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主要包括:健全专业机构,配合检查人员,定期培训和不断提高专业人员技术素质,建立各级领导和检查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工)区域分工巡回检查、汇报制度;建立矿长、总工程师每天阅签瓦斯日报表制度;建立盲巷、密闭启封等瓦斯管理规定;健全放炮过程中的瓦斯管理制度;健全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及瓦斯监测装备的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二、建立完善合理的矿井通风系统,做到稳定、可靠、连续地向井下所有用风地点输送足够数量的新鲜空气,以保证及时排放和冲淡矿井瓦斯和粉尘,使井下各处的瓦斯浓度符合《规程》的要求,实行分区通风,各采区要有单独的专用回风道,不得串联通风。

  三、加强盲巷和采空区瓦斯的日常管理

  四、加强排放瓦斯的分级管理。凡因停电或停风造成瓦斯积聚的采掘工作面,恢复瓦斯超限的停工区或已封闭的停工区以及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通风部门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不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不准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五、加强放炮过程中的瓦斯管理,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六、加强瓦斯引爆火源的治理

  1、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和严格执行瓦斯管理制度。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确保完好,消灭失爆。

  3、严格消除明火、电火花、电弧、井下火灾以及机械摩擦火花等。

  七、防止瓦斯爆炸灾害扩大

  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切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每季度根据矿井变化的情况及时修订和补充,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使每个入井人员都了解和熟悉一发生瓦斯爆炸时的撤出和躲避路线 ,每年由矿长组织一次实战演习。

  2、必须安装防突风门、反风装置、隔爆设施等安全装置、每个入井人员必须随身佩带自救器。

  (一十二) 洒水防尘、定期清扫煤尘制度

  1、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没有防尘洒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2、井下所有煤仓都应保护一定的煤,不得放空。,必须有控制风流防止煤仓煤尘飞扬的通风措施。

  3、岩巷掘进必须实行湿式凿岩、放炮喷雾、冲洗岩原等综合防尘措施,回采工作面和煤、半煤岩掘进,应使用湿式煤电钻打眼,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炮泥。

  4、对岩巷掘进工作面、煤尘产生的采掘工作面、煤尘飞扬堆积的煤仓眼口,煤尘大的采区回风巷道、运输巷的溜子机头应安装喷雾洒水装置,并且灵敏可靠。保证其正常使用。

  5、井巷中风流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避免因风速过低微粉尘不易排出,风速过高将落尘吹起。掘进工作面最优风速取0.4~0.7m/3,回采工作面在满足需风量的前提下选取适宜风速。

  6、各有关单位必须定期清扫积尘和冲洗沉积在巷道四壁和支架上的落尘。并做好清扫,冲洗煤尘记录。

  主要运输巷道要求每季清扫、冲洗一次,各采区巷道要求每月清扫、冲洗一次,煤仓眼口应经常冲洗。

  7、各有关单位防尘责任划分

  ①采、掘区队负责所在采区内的喷雾洒水,冲洗巷帮、清扫积尘等工作。

  ②通风科负责采区外巷道进行洒水降尘、冲洗巷帮、清扫积尘。对本单位修理巷道进行防尘。

  ③机电队负责全矿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修。指定专人采区外巷道中喷雾洒水的安装与维护,并负责井筒的降尘。

  ④生技科负责绘制防尘洒水系统图,并逐月编制防尘管路及其防尘设施的安装或施工计划

  ⑤生活服务部门负责防尘水源的供给,并保证水质清洁。

  8、把防尘洒水管路及其它防尘设施作为每月的工程验收项目来检查验收,对没有按计划完成的质量不合格的,必须督促整改。

  9、把综合防尘作为每次安全检查的重要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采取三落实(人员、地点、时间)办法认真加以解决。

  (一十三) 防煤尘爆炸措施(制度)

  我矿煤尘爆炸性指数由省煤科学试验鉴定为35%,煤尘具有较强的爆炸性,因此为了防止矿井发生煤尘爆炸灾害事故,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

  一、综合防尘措施

  1、每个水平必须建立和完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没有防尘洒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放炮口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洒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2、井下所有溜煤眼都应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溜煤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作风眼使用。

  3、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1)掘进井巷和耍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2)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冲洗。

  (4)对积尘井巷和地点应及时进行人工清扫或用水冲洗。

  二、防止煤尘引燃措施

  1、严格执行放炮的有关规定和严格执行瓦斯管理制度。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确保完好,消灭失爆。

  3、严格消除明火、电火花、电弧、井下火灾以及机械摩擦火花等。

  三、限制煤尘爆炸范围扩大措施

  1、矿井的两翼、相邻采区、相邻煤尘、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他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撤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2、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一十五 探放水制度

  1、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井下采掘作业遇有水害威胁时,必须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探放水原则进行探放水工作。探水或接近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和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2、探放水工作必须由探水组人员担负。

  3、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厚度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4、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做到:

  (1)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关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浓度以及钻孔数目。

  5、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6、钻孔内水压达大时,应采用技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7、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经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应向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射激光 量,直至老空水放完为止。

  9、钻孔接近老空 ,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份。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调度室,及时处理。

  10、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识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 ,必须及时处理并报告调度室。

  11、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的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份,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一十六 防漏电、触电制度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2、操作电气设备必须是专职人员,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和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地面带电裸露部分应装设在一定的高度,防止人员接触,井下电器带电部分严禁裸露和明接头。

  3、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作,安装结束后,须经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送电投入运行。

  4、凡是电气设备都必须安装可靠的过流、接地保护、井下电气设备还应增加漏电保护,保护系统的调试和整定应符合规程要求。

  5、电气设备的应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检修时必须由负责人指挥。做到停电后先验电后放电,并挂好地线,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

  6、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7、使用单位要经常对运行中的电气设备进行巡回检查,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一次跑闸试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8、矿机电技术管理部门应不定期深入现场矿井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矿井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十七 带式输送机管理制度

  1、带式输送机司机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开机。

  2、开机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时精力集中,听清信号。

  3、设备运行时,司机经常巡回检查皮带运行情况,注意观察设备各部件声音、温度、油量是否正常,托辊是转动灵活,托架是否平衡,煤位是否满仓等。

  4、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撤裂和溜槽堵塞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防止输送带逆转的安全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和应设备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5、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

  6、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带式输送机的管理,每天必须派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7、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审查起诉下列规定:

  (1)维修时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2)在地下或暗道内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检修带式输送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8、清扫滚筒的托辊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清扫工作完毕后解锁送电,并通知有关人员。

  一十八 防止井下电器失爆制度

  1、矿井机电设备的选用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使用。

  2、井下电器在入井前验收的主要内容有:(1)设备的完好性能。(2)设备的电气性能。(3)设备的隔爆性能。(4)设备的运转性能。

  3、井下电器检查验收的人员必须具有防爆电气检查资质证书或机电助理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的人员,否则不能担任检查验收工作。

  4、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担任,按照质量化的标准进行安装,确保工程结束后,由矿机电科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修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工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6、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井下电器的日常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按照防爆设备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提高检修质量,确保井下电器始终处于完好。

  7、井下供电要做到“三大保护”齐全可靠,设备开关电缆敷设整齐,接地符合规程要求。

  8、矿机电管理部门要不定期的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督促井下单位对防爆电气的管理,解决现场存的问题,整改安全隐患,提高井下电器的完好率,消灭失爆。

  一十九 防止电器火灾措施

  1、电气设备在安装以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验收,井下电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准安装使用。

  2、井下电器必须选用“煤矿矿用安全标尺”的产品,低压橡套电缆应选用阻燃电缆,高压电缆应选用聚氯乙烯绝缘钢丝或钢带 装聚氯乙烯护套的电力电缆。

  3、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担任,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的标准进行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安装结束后,由矿机运科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4、凡是电气设备都必须安装可靠的“过流”,“接地”保护系统,井下电气设备还应增加漏电保护系统,保护系统的调试和整定应符合规程要求。

  5、电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电器的日常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按照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电器的完好和使用正常。

  6、矿机运科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全矿的电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每年要对主要电器进行一次整定、校验和进行预防性试验工作,以提高电器的工作可靠性。

  7、对主要的叫骂选型的技术参数整定等都必须经矿机运科审定后进行,把握产品的质量关、消灭不合格产品。

  8、地面机房和井下机电峒室都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如沙箱、沙袋、灭火器具、消防栓等)当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二十 防提升装置断绳、跑车及过卷蹲罐制度

  1、对提升钢丝绳必须选用具有“煤矿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并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2、提升钢丝绳必须检查1次,对弯曲点、断裂处及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并将检查废钢丝绳记录本。

  3、提升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凡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5%或以钢丝绳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少量达到10%,不准作提升人员用。

  4、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蚀麻坑等损伤时,不论断面数量多少或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5、对立井提升容器与钢丝器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楔形连接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是否则应更换。

  6、斜井提升时,必须按规程规定安装可靠的防跑才跑车防护装置,实现一坡三挡(即阻车、挡车栏、跑车防护装置),并做到经常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7、倾斜井巷串车提升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插销和三链环应符合规程规定要求。

  8、提升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都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质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一丝不苟、认真负责。

  9、加强对提升装置各部分检查(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道、罐卒、天轮、阻车器)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阻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设备)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10、做好对提升纺车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维修工作,特别要检查绞车的制动力的防过卷装置等保护系统,确保纺车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动作灵敏。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缓和缓和终端停止位置0.5时,绞车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用保险闸发生作用,绞车的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设置为相互独立的比结形式。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二十一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性能。

  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

  3、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4、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必须交回爆炸库。

  5、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在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的炸药;不同厂家生产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6、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合用台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7、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扰放。爆炸笨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休,也不得手拉管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轻轻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知心朋友将其脚线扭结短路。

  9、装配起爆药卷、装药、炮眼深度和炮眼封眼泥长度、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按《操作规程》进行。

  10、爆破前,必须加强对电器、电缆等的保护工作或将其称出工作面。

  1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警戒处应设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2、每次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13、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14、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严禁使用其他电源起爆。

  15、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内。

  16、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

  17、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3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18、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幂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9、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挥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当班温存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二十二 顶板管理制度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抓好采煤、掘进、巷道维修质量达标工作,落实工作面工程质量、安全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定期分析支护质量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加强现场管理,消灭为合格品,使采、掘、修工程质量、安全质量逐步达到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执行《天河煤矿顶板管理实施细则》和《天河煤矿小眼施工管理办法》。

  二、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符合工作面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包括顶板管理说明书。作业规程必须由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审核,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批准后的作业规程必须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如遇情况变化,要及时写出补充措施,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三、加强采、掘、修顶板管理技术培训,提高有关人员技术素质。培训应以岗位培训为主,内容要具体实用,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每期培训班结束后,要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结果纳入个人档案,作为个人评先、晋级标准。

  四、采、掘、修工作面必须具备通风、行人、运煤(矸)、运料等完善的生产系统,生产系统不完善的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只有具备完善的生产系统时不能生产。

  五、采、掘、修工作面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顶板、支架进行全面检查。作业过程中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只有确认无片帮、冒顶危险时才能进行作业。

  六、所有采、掘、修工作面出口必须畅通无阻、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巷内支架必须完好,无煤、矸、老木等杂物堆积。

  七、采、掘、修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垮区未处理好以前,不得进行与处理冒顶无关的工作,处理冒顶事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冒顶区风路被阻时,先解决通风问题,防止瓦斯积聚。

  2、事先准备好支护材料。

  3、事先清理好人员退路,确保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4、处理垮区以前,必须先加固冒区周围支架,防止垮区扩大。

  5、处理冒顶时,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在现场,作业的同时有人观察顶板及安全情况。

  八、禁止敞棚作业,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采煤工作面不准同时过两根巷门杠子,不准相邻两根杠子同时开采。

  2、煤小眼掘进必须用防护板,必须随掘随垛,不留空盘。

  3、架棚支护的平巷和上(下)山,不准一次挖出两架棚空档,必须挖一架空档架一架棚子,随掘随架并使用探梁装置。

  4、煤上山掘进必须使用防护板,防护板厚度不小于8厘米。

  5、岩小眼掘进盘森支架必须紧跟迎头。

  6、砌碹作业必须在牢固可靠的临时支架下进行。

  7、锚喷支护工作面,临时支护必须跟迎头,临时支护必须牢固有效。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间距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8、炮掘工作面和上(下)山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防倒装置。防倒装置必须随工作面延伸及时前移。

  九、井下支护材料质量、规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腐朽、断裂、过于弯曲、规格尺寸不合要求的不能使用。

  2、严重变形、损坏、锈蚀的金属支架不能使用。

  3、规格不符合设计及质量不合格的锚杆不能使用。

  4、失效的单体柱不能使用。

  5、低于400″的水泥、受潮变质的水泥不能使用。

  6、含杂质超过5%的砂子不能用作混凝土骨料。

  7、强度不合要求、粒径不合要求、杂质过多的碎石不能作混凝土的骨料。

  8、污水、酸性水不能作混凝土的拌合用水。

  9、未充分退火去油并拉直的旧钢丝绳不能做编制金属网材料

  二十三 尘肺病定期检查制度

  为了更好的维护我矿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我矿的经济发展,特对我矿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职工制定以下尘肺病定期检查制度。

  1、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2、对离岗工作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3、Ⅱ期尘肺病患者每年复查1次,凝似尘肺都(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检查员次,纯采煤工种每小时年拍片检查1次。

  4、检查地点:①X光片___水矿矿职工医院

  ②CT____水矿矿职工医院

  5参与单位:生、、工会

  6、每次检查情况报矿部研讨审批后张榜公布。

  7、普查及省鉴定建议复查者的费用均由矿支付。

  事故应救援制度

  为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制定天河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志鸿煤矿根据本矿安全生产的状况,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本矿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从业人员各自责任,制定出符合本矿实际、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总结以往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重点。提出预防事故的思路和办法。

  3、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必须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及时出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到每个职能部、各生产经芝单位,由矿部及各生产经芝单位组织每一从业人员认真培训和学习,使广大从业人员都知道和了解。当安全生产条件发生时,要重新制定相适应 的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一旦事故发生,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芝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立即开展各项工作。

  5、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维修、检查和保养,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矿安监处应加强监督检查。

  6、矿部每年必须定期组织开一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习,要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习的时效性,演习过后中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演习报告提交应急救援小组,由应急救援小组安排有关人员对演习过程中发现的不足以及存在的问题实施整改和纠正。

  7、矿属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地点一旦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自救、互救的同时,第一时间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波及范围、人员伤害、现场情况以及初步估计的事故原因如实报告本井调度室(值班领导)对事故作出评估,通知受威胁人员撤离。调度室(值班领导)立即对事故作出评估,通知受威胁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通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同时迅速报告调度室和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矿调度室和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准确了解清楚事故基本情况,及时对事故性质,危害作出评估、判断,并对事故危害作出前评估后,确定是否批准启动应急预案,达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标准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迅速按照事故救援预案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省煤炭集团公司、省煤矿安全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瞒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全过程逐级汇报时间不得24超过小时。

  8、矿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人员,要加强对危险源的认识和了解,定期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学习、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能够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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