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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下开采”设计审批程序(试行)

作者:佚名 2012-05-04 21:16 来源:本站原创

  煤矿“三下开采”设计审批程序(试行)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

  2.已经取得“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压煤安全开采”成功经验的矿井或具备“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压煤安全开采”技术管理水平的矿井;

  3.当年无重大事故的矿井。

  二、工作程序

  1.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三下开采”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省煤业公司或所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煤矿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省能源局审批;

  3.省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三下开采”设计和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论证,并到现场调研。根据论证意见出具试采批准文件;

  4.煤矿企业严格按照“三下开采”设计和试采批准文件进行试采。试采结束后提出试采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省煤业公司或所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试采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并报省能源局审批;

  6.省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试采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论证,并到现场调研。根据论证意见出具“三下开采”批准文件。

  三、申报材料

  (一)开采设计审批

  1.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设计

  (1)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的《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设计》及图件;

  (2)本矿井以往在建(构)筑物下安全开采总结报告和地表移动变形观测资料或条件相近的邻近矿井资料;

  (3)煤矿企业申请文件;

  (4)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煤业公司的初审意见;

  (5)安全预评价报告;

  (6)各级政府或建(构)筑物所属法人同意开采文件、协议;

  (7)其它必要文件资料等。

  2.铁路下压煤开采设计

  (1)铁路部门同意开采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的《铁路下压煤开采设计》及图件;

  (3)本矿井在铁路邻区地表移动变形观测资料或条件相近的邻近矿井资料;

  (4)煤矿企业申请文件;

  (5)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煤业公司的初审意见;

  (6)安全预评价报告;

  (7)其它必要文件资料。

  3.水体下压煤开采设计

  (1)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的《水体下压煤安全开采设计》及图件;

  (2)本矿井以往在水体下安全开采总结报告和冒落带、导水裂隙带(两带)观测资料或条件相近的邻矿井资料;

  (3)煤矿企业申请文件;

  (4)省煤业公司或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5)安全预评价报告;

  (6)水体所属单位、部门同意开采文件;

  (7)其它必要文件资料等。

  (二)试采报告审批

  1.“三下”试采总结报告;

  2.煤矿企业申请文件;

  3.省煤业公司或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4.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批程序及时限

  1.“三下开采”申报企业将报批文件及材料报送省政府政务大厅四楼6号省能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进行受理登记;

  2.省能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登记30个工作日内(专家或中介机构论证时间除外)审批完结。

  五、其它

  1.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有关费用由企业负担,不收其它收费;

  2.本程序自下发之日开始试行,试行中如有不妥之处请及时报告省能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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