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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佚名 2012-05-10 21:31 来源:本站原创

  郭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二00九年十二月

  目 录

  鲁能菏泽煤电公司 1

  LUNENGHEZECOAL&POWERCO.,LTD. 1

  郭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1

  二00九年十二月 1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

  二、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

  三、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4

  四、安全质量标准管理制度 9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11

  六、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6

  七、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8

  八、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8

  九、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21

  十、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29

  十一、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40

  十二、安全奖惩制度 41

  十三、井口上下井人员清点检身制度 43

  十四、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43

  十五、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46

  十六、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47

  十七、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51

  十八、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52

  十九、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57

  二十、郭屯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62

  二十一、郭屯煤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65

  二十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66

  二十三、职工工伤申报制度 68

  二十四、煤安标志产品管理办法 72

  二十五、煤矿井巷维修制度 74

  二十六、安全仪表检验制度 76

  二十七、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 77

  二十八、设备、设施检查及维修制度 79

  二十九、重大事故隐患汇报制度 82

  三十、郭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 85

  三十一、安全信息闭环管理制度 88

  三十二、地测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 94

  三十三、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 95

  三十五、地测专业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97

  三十六、地测资料定期分析、保管、 提供制度 102

  三十七、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106

  三十八、防治水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07

  三十九、水情水害预报制度 109

  四十、瓦斯管理制度 110

  四十一、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16

  四十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17

  四十三、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19

  四十四、郭屯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22

  四十五、郭屯煤矿雨情观测制度 125

  四十六、郭屯煤矿井下火灾及雨季“三防”撤人演习制度 127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总 则

  1.为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安全办公会议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目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规定,落实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工作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

  3.为适应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综合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安全工作实效,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4.每月举行一次;不得随意取消或延迟。

  5.会议主要议题

  (1)由安监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传真电文、文件、会议精神、事故通报等。

  (2)由安监处汇报安全工作总结计划安排,通报安全检查、管理人员三项指标完成情况等考核情况,需协调的安全问题等。

  (3)矿属各职能科室、工区负责人,提出当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抓好安全工作的措施

  (4)分析当前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确定次月安全管理重点及如何抓好下一步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

  6.安全办公会议主题要突出,议题要明确,要结合现场实际,抓住重点,讲求实效,研究、安排工作要全面,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

  二.组织机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监处长、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 员:矿副总工程师、各科室、区队负责人

  三.组织机构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和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2.认真听取、掌握各职能部门关于“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和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隐患,讨论制定解决处理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限定时间落实整改。

  3.研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治理及安全技措资金的投入,不断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

  4.对发生各类重大及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落实对事故责任者及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

  5.检查上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

  6.适时研究、制订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努力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会议内容及程序

  1、安全办公会的主要内容:总结当月的安全工作,传达上级的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汇报上次安全办公会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近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安排,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2.矿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召开,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委托人主持召开。

  五.会议制度

  1.矿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特殊情况需召开或变更时间地点时另行通知。

  2.矿安监处负责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会后对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发至有关单位传达贯彻执行。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办公会,认真准备书面会议材料,并提交会议。

  4. 安全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区队、科室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按要求完成。

  5.安全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安监处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落实整改不力的要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整改。

  六.责任追究

  1. 凡应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照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或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派其他人员参会。否则每人次罚款100元。

  2. 各职能科室汇报本月度隐患治理情况及存在的隐患、下月度隐患情况要真实,否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3. 各单位不按照安全办公会议决定要求治理安全隐患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调动我矿各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圆满实现公司安全目标,特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每年要依据公司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矿井实际,年初以行政文的形式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的具体目标和考核细则。)

  一、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包括安全奋斗目标和安全工作目标两部分:

  (一)安全奋斗目标

  1、井下杜绝重伤以上人身责任事故及一至三级非人身责任事故。

  2、地面实现“两无两杜绝”:无火灾事故、无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火工品丢失或被盗)、爆炸事故;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责任事故,杜绝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

  3、工程质量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标准,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85%以上。

  (二)安全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自我检查、自我考核、自我激励、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2、把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主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对安全工作有目标、有重点、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

  3、各级管理人员要深入基层,掌握本单位安全动态,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针对措施予以解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加强基础工作,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要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搞好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等“一通三防”基础工作。

  6、结合矿井实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发生事故后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抢救,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

  7、结合矿井实际,制定安技措工程项目计划,按照有关政策足额提取安技措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保证安技措项目按时完成。

  8、完成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和单项业务培训计划,按规定组织各级人员的安全培训,实现全员持证上岗。

  9、抓好安全整治工作,加强领导,针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专项整治引向深入。

  10、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植入安全管理之中,通过安全理念渗透和安全行为养成,内化思想,外化行为,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1、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保卫、家属等各级组织和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2、针对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实际,调查分析,不断总结和提炼蕴藏在群众安全生产实践中最本质、最具有代表性和规律性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经验,并把它升华为理论,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创新。

  13、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奖励

  (一)矿安监处、经管科组成考核组,按月、季、年度对各单位完成安全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对实现安全奋斗目标的单位,按规定(年度奖惩文件)兑现安全奖励。

  完不成考核目标的的单位,按规定(年度奖惩文件)进行处罚。

  (二)对完成年度安全控制指标和安全工作目标、评为公司、集团公司以上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要给适当的奖励。

  完不成年度安全控制指标时,在实施行政责任追究的基础上给予通报批评。

  三、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矿安全资金的投入、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3.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3.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3.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3.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3.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3.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3.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3.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3.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3.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矿成立“安全投入保障领导小组”,由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生产、安全、技术的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安全资金的计划、使用、监督和管理。要按月提取、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5.每年年底有工程计划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在下一年年初下达。

  6.财务部门每年按照“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按每月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全年安全费用资金,建立专门台帐,专户贮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7.各单位、分口要根据年度安全费用项目和资金计划组织实施。

  8.每季度末各单位要把本单位安全费用项目和资金使用完成情况汇总到矿,由矿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9.各单位要相应建立安全费用投入项目和资金专门台帐,原始票据加盖“安全费用专用章”后,妥善保存,交公司财务部列入安全费用专项帐目,做到票据、帐目一致,查找方便。

  10.安全投入的管理及实施要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单位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矿长负全面责任;分管副职对安全投入工程的实施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科室负责安全投入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安全投入工程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报财务部审批;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由相关部门报公司供应部门审批保证;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安全投入工程项目与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单位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计划项目有变更时,要提前向公司分管部(科)室汇报,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依此作为安全投入工程实际完成的考核依据。供应部门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和生产需要组织货源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帐目。

  13.对重点安全投入工程要早准备、早落实、早实施,确保安全投入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14.安全投入工程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矿要组织有关科室负责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5.各单位对投入使用的安全设备及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16.对安全投入工程计划执行情况,矿要定期召开安全投入工程完成情况平衡会议。及时了解掌握各单位安全投入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落实情况,解决工程进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安全投入工程计划的落实。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公司提出的各项安全生产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秉承“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和标准化,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

  2.以“手指口述”操作法为切入点,全力实施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狠抓生产现场过程控制及标准化基础工作,全面加强生产现场、重点工程各环节及细节管理, 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现场安全质量管理,注重提高员工操作技能,夯实安全基础工作。

  3.标准化工作要本着起步高、标准高,打造具有郭屯煤矿特色特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走在鲁能集团公司的前列。特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

  1.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安监处长

  成 员: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副总工程师,标准化办公室成员,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

  职责:

  (1)组织领导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制定和完善

  (2)领导、指导和监督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3)研究解决质监办提请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副处长戴德胜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具体负责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组织检查验收和考核评优工作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3.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下设六个检查组:

  (1)采掘检查组,技术科负责,负责检查验收采煤、掘进专业,并给予打分;

  (2)机电运输组,机电科负责,负责检查验收机电、运输专业,并给予打分;

  (3)通防组,通防科负责,负责检查验收通防专业,并给予打分;

  (4)地测防治水组,地测科负责,负责地测防治水专业的检查验收打分工作;

  (5)安全管理组,安监处负责,负责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并给予打分;

  (6)调度组,调度中心负责,负责调度专业的检查验收及打分工作。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标准

  我矿2010年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调度八个专业纳入达标规划,执行标准为:

  1.山东鲁能集团2006年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2.菏泽煤电开发公司2005年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制度

  1.实行生产口干部包头包面责任制:

  (1)明确各头面的承包人,报质监办备案;

  (2)承包人执行责、权、利等同的激励机制,根据工作面的达标难度进行奖励,重奖重罚。

  (3)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工作面质量标准化工作、本质安全体系、手指口述实施、生产现场各环节及细节管理全面进行督查,提高操作层质量标准意识、操作技能、危险源辨识、风险预控能力;

  (4)承包人负责每次检查的所有业务,负责每次检查的陪检工作,负责每次标准化检查问题、隐患的落实整改、复查及抽查工作。

  2.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会议:

  (1)矿质量标准化检查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每月检查三次,所有检查一律在动态中进行,检查时间由标准化办公室在生产会或早会上通知各单位负责人,由各单位负责人通知其他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2)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人员由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检查组、质监办有关人员及安监、基层区队队长、主管技术员组成。

  (3)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会议由标准化办公室主任主持,具体安排检查要求、检查重点、注意事项、各专业分组情况及检查人员分组情况等。有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领导进行补充,保证组织严密,安排到位,突出重点,查出实效。

  3.现场检查:

  (1)矿副总以上领导带班人员、重点工程跟班人员、区队带班人员及入井管理人员每班对各生产现场全过程进行监控,重点监督检查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标准化标准执行情况,规程措施现场落实情况,危险源辨识、风险预控及“手指口述”的实施情况,从基础抓起,切实提高操作层的综合素质和安全意识,做到各项管理工作基础牢固。同时,安监处主要负责人要将各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时存在的问题在矿早会会上进行通报,并跟踪落实;

  (2)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实行动态检查,执行“谁检查、谁负责,谁打分、谁签字”的原则;

  (3)基层各区队负责人必须安排好本队安全质量达标工作相关事宜,积极配合检查,并安排好陪检人员,携带好检查工器具。

  (4)各检查组必须对照标准认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5)各专业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因特殊原因出现漏检时,该专业检查负责人必须在一周内组织相关人员重新进行检查,确保不留死角。

  (6)各专业检查组必须现场将检查情况向受检单位当面交待清楚,以便施工单位及时落实现场存在的问题。

  (7)各专业检测组检查结束后,必须于当日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报标准化办公室,由标准化办公室下发问题隐患整改通报,要求各施工单位按期处理。

  (8)各专业检查组必须在安监处组织下积极配合安排检查事项,并汇总检查情况以电子版和文字版形式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各专业主管矿领导与标准化办公室共同进行督察。

  五.检查通报会

  1.每次检查结束后,次日召开检查通报会进行通报,具体时间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在检查会上通知。

  2.被检单位负责人、技术员及各检查小组的所有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3.会议时间确定为l小时,与会人员必须提前准备好自己的发言材料,做到语言精练、言简意赅,既能充分反映出所检查工作面存在的问题,又能节约时间,对准备或检查不充分,会议主持人有权终止其汇报,并进行考核。

  4.对于达标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各检查组组长必须参照考核标准提出处罚意见、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日期。

  5.通报会结束后,由标准化办公室就检查存在的问题、达标情况处罚情况等写出会议纪要通知相关单位。对于检查提出的罚款由标准化办公室统计上报经管科,按照经管科制定的绩效考核标准给予考核。

  6.各专业检查组必须按照会议纪要要求,跟踪落实检查出的问题,对逾期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7.受检单位在通报会结束后,按整改期限及时安排整改工作面存在的问题,经承包人复查后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矿标准化办公室,上报的整改落实情况必须有承包人亲自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严格考核

  六.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

  1.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每月对各专业至少一次动态抽查。

  2.各专业组必须积极配合质监办抽查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打分评级,将问题记录在标准化办公室设置的抽查记录本上。

  3.各专业组对查出的问题于当日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工程质量低劣影响安全的工作面,有权停工处理,按标准化考核规定进行处罚,并报主管领导与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备案,作为各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依据。

  4.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对各专业检查小组抽查情况进行统计并考评。

  七.奖惩办法

  1.考核办法:

  (1)不按时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会和通报会,每人次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检查会和通报会罚款200元,无故不参加现场检查罚款300元。

  (2)基层各区队负责人没有安排好陪检人员或没有携带检查工器具,对区队主要负责人每次罚款300元。

  (3)各专业检查组不认真,走过场,检查结果现场反差大或发现的问题不督促整改,由标准化办公室对该专业检查组根据情节进行严格考核。对专业检查组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

  (4)各专业检查组没有按照会议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出现漏项,每次罚款200元,其中组长承担100元。

  (5)各专业小组,记录不规范或不认真,评分表执行标准不严或执行标准有误,每次罚款300元,不及时向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上报相关记录,每次罚款100元;将记录本丢失,罚款500元。

  (6)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抽查,每缺一次罚款200元,其中,组长承担100元。

  (7)受检单位没有按时安排整改工作面存在的问题,每条罚款300~500元,其中,队长承担罚款的40%;有特殊原因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标准化办公室协调解决。没有按照会议纪要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矿标准化办公室,每推迟一天,罚款200元。

  (8)承包人员每月对所承包的工作面,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6次,每少一次罚款200元。

  (9)对在集团公司等上级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存在的人为原因造成的问题每条罚本单位200元,其中,区长、队长承担120元,包头包面组长罚款50元,组员各罚款30元,矿主管领导罚款50元。重复出现的问题,每条罚本单位1000元,其中,区长、队长承担40%,包头包面组长罚款150元,组员各罚款60元,矿主管领导罚款100元。对现场存在的“三违”现象,安监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10)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覆盖的单位或专业,上级检查出现降级的,每降一级罚本单位20000元,其中,区长、队长各承担3000元,对承包人组长罚款2000元,组员罚款1000元,分管矿领导罚款2000元。

  (11)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覆盖的单位或专业,在矿或上级检查中,各达标专业在达到95分—96分、每增加0.5分;96分—97分、每增加0.3分;97分—98分、每增加0.2分;98分以上、每增加0.1分;奖励区长、队长各1000元,承包人组长奖励800元,组员奖励500元,分管矿领导奖励800元。

  (12)单位罚款由矿标准化办公室汇总报经管科统一考核,个人罚款自接到罚款通知单后3天内交经管科。否则,每超l天加罚100元。

  2.实行质量标准化风险抵押金管理:

  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调度八个专业的矿分管领导、承包人、相关单位的区队长实行风险抵押管理,个人风险抵押金交标准化办公室统一管理。

  3.创建质量标准化、本质安全型红旗区队评比活动:

  (1)每月对各单位安全管理(包括风险预控、手指口述的实施情况)、矿标准化抽查检查和上级标准化检查得分及存在问题数、文明生产、三违等七个方面考核,经过综合评比最后在采掘队和辅助单位各评出1名质量标准化、本质安全型红旗区队,给予奖励20000元,并发给红旗,连续获得本质安全型红旗区队每延长一月增加10000元奖励。

  (2)每月在质量标准化、本质安全型红旗区队评比中,选出最差单位发给黄旗召开现场会,并罚款10000元。同时,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本质安全型红旗区队差的单位,到开展好的单位学习,取长补短,促进全矿构建质量标准化、本质安全型矿井水平的提高。

  4.在每次组织的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检查中,质监办、检查组能尽职尽责,组织得力,检查全面,督察有力,成效显著,没有引起受检单位太多的意见,对参加检查的人员每人次奖励200元。

  八.中间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1.掘进工作面中间工程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各相关单位都必须参加,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出现问题时严肃处理。

  2.执行优良、合格两步单价的计算方法,优良按100%结算,合格按85%计算,不合格工程一律不予结算,经管科要严格把关,真正体现优质高效的质量意识。

  九.其他

  1.各专业检查组组长由相关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各专业检查组组长要每一季度组织召开专业验收专题会议,提请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方法,审定质量标准化标准等;分管领导和安监处负责监督。

  3.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制定本单位的达标规划和保证措施,措施必须有力、切实可行,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达标工作,并于元月30日前将达标规划和保证措施报标准化办公室。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必须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升职工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达到减少伤亡事故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郭屯煤矿所有单位及员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扎实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倡导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使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安全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写出书面报告,及时通报各单位。

  第六条 各联责科室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本联责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结果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安全监察处。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明确一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做好活动记录,内容要具体、详实、规范,并归档管理。同时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每周一、三、五安全学习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班前会十分钟安全教育由带班副区长或车间主任具体组织实施,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九条 安全监察处负责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审定,负责试题库编写、出卷;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归档管理。

  第十条 在公司安培中心指导下,安全监察处负责制订全矿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各类培训学员的抽考,初训、复训合格的发放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在公司安培中心指导下,安全监察处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之外从业人员培训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办班、学员考勤、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归档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 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 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 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 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 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 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六) 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 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 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二) 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 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以每周一、三、五安全学习、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示、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第十五条 每周一、三、五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必须由矿副总以上领导包保各基层单位并签字,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签。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培训负责人必须根据教育培训计划提前备课,准备教育培训内容,有书写工整的纸质稿讲义或电子课件。并将教育培训计划与纸质稿讲义于每月19日前上报安监处。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 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活动的次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必须要有“事故案例”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分析,指定职工讨论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安监处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 科室包保人员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矿安监处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应根据矿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和制订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1月底向安全监察处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基层单位也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 矿根据各基层单位实际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培训,并将相关培训信息,上报公司安全培训中心。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时间不够或每周一、三、五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负责人和包保单位科室负责人各50元。如无特殊情况负责主持会议的领导不主持会议的,安监处对其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发现一次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八条 科室包保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凡迟交或不交教育培训计划报表的每次罚单位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九条 凡在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并对矿包保科室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因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的,影响工作的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三十三条 每月初矿将按照“双向”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和包保科室各奖励1000元,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各奖励100元。矿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集团公司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学习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选派合格的学员参加培训,凡弄虚作假者,对学员所在单位罚款2000元;无请假手续每缺一人次,对基层单位罚款500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基层单位罚款1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六、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安全第一责任者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具体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职能部门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2.矿每月初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召集主持,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3.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逐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排查治理。矿隐患排查治理会在每月矿生产作业计划会后进行(矿生产作业计划为上月的26号至本月的25号)。矿将排查出的下月A、B级隐患及本月隐患治理情况于月底3日前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其它相关部室。

  4.事故隐患未整改完,必须每月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毕。

  5.煤矿安全隐患,系指工作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有环节和本单位周围邻近地区所存在的危及本单位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6.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加油站、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有害气(液)体、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等可能酿成事故的危险源。

  7.安全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三级、即:A级、B级、C级。

  (一)A级: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需要项目公司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二)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三)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区队(车间)、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8.隐患整改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治理措施,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整改落实。

  9.隐患整改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10.根据实际情况,要把“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作为重点,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11.安监部门负责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对口职能部门负责对隐患进行重点监控。

  12.安监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库,并实行档案化管理。对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复查情况要输入微机,并分类编号,采用微机化管理。

  13.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要逐级汇总上报。区队的排查治理情况在每月26日上报矿安监处。

  14.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确认单位(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逐级上报并销号。

  15.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协调并督促整改。

  16.对事故隐患,不按规定时间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合格,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执行落实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行业标准、安全文件,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矿设安监处——郭屯煤矿安监处,配备安监处副处长一人,主任工程师一人,安全管理人员、安监员按照相关要求配备。

  二.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负责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指令、指示、各种会议精神,对全矿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文件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每月负责定期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抓好整改、落实及复查。

  3.参加审查工程设计、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安全技措工程、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对采、掘、机、运、通防、巷修等作业规程的审查把关,并监督实施。

  4.负责对安监人员、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5.负责调查、分析、处理矿井出现的人身及非人身事故,对事故情况全面细致掌握,并做好登记、建帐、存档工作。

  6.负责各种安全技术、安监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手册,搞好报表统计,并督促检查全矿有关安全方面的图纸绘制及资料保管工作。

  7.负责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规程措施在现场兑现,完善落实施工工艺技术。

  8.负责与地方安全监督检查管理部门的各种协作与工作联系。

  9.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并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10.有权监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规的执行。

  11.有权对安全生产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

  12.有权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13.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有否决权。有对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议权。

  三.矿每旬组织一次全矿安全大检查,检查时间为每月9日、19日、29日。检查由矿长或安监处长组织,矿安全生产科室、生产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 安监处负责全矿的日常检查,检查地点为全部生产地点。生产技术科、通防科、机电科等在各自的分工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执行落实好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生产技术科、通防科、机电科等专业科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执行落实好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专项检查的组织、现场情况、存在的问题、问题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安监处。

  六.安全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查出的问题负责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要求、整改时间,对查出的三违负责处罚。检查人员必须在8小时之内将通知卡汇总到安监处备案。每拖延1小时对检查人员罚款20元。

  施工单位负责问题的整改。对不认真检查和整改而出现安全事故的,按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检查后24小时负责制,即:检查后24小时内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事故,要追究所有负责该地点检查人员的责任。

  八.各级管理人员、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提高素质,保证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整改到位,实现安全生产。

  九.安全检查监督奖惩

  1.实行科室管理人员与区队联责制。

  2.安全检查监督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监督不力的,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3.职能科室管理人员不能按规定的时间、人数参加各种检查监督活动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

  4.参检人员检查不认真、不负责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5.各单位不能按时整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八、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总则

  1.1本制度适用于矿各科室、区队。

  1.2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网络体系,并积极开展工作。

  1.3矿技术负责人对生产技术管理负总责,技术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技术管理和技术业务负责,区队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技术业务负责。

  1.4矿井各类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简称作业规程)以及各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煤矿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设计、规程、措施会审制度

  2.1生产、安全技术部门必须建立设计、规程、措施审批记录薄。审批设计、规程、措施时,由主办部门审批人员负责召集安监及有关部门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进行集体会审(一般性措施传审),提出审批意见,参加审批人员必须在设计(规程或措施)审批表上和《记录薄》上签字,并由主办部门审批人员负责拟出审批意见,再报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后,予以正式下发或上报。

  2.2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规程、措施必须认真审阅并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因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同编写人员负同等技术责任。

  2.3审批人员对审批的规程、措施要及时批复,不得拖延。在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规程、措施,编写人员必须提前40天报矿,矿必须在10天内审批完毕,提前30天报公司。凡属报公司批准的设计、规程、措施,编写人员必须提前30天报矿,矿在10天内审批完毕,提前20天报公司。凡只需报矿批准的规程和不需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15天报矿,矿在5天内审批完毕,提前10天返回施工单位。凡只需报矿审批的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补充措施、通用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10天报矿,矿在7天内审批完毕,提前3天返回施工单位。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及其它应急措施,审批人员接到措施后,必须在当天之内审批完毕并下发至施工单位或上报。

  2.4凡属报公司审批的规程、措施,由主办部门审批人员负责上报及催办。在正常情况下,规程、措施由各部门分管人员审批。若分管人员因有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批时,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其他人员代其审批,并向分管人员说明。如遇应急措施,部门审批人员不能及时审批时,终审人员直接签字生效,终审人员因事外出,可委托他人代批签名生效。

  3.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权限

  3.1在设计、规程和措施的审批方面,以下几种情况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3.1.1“三下”开采时的试采设计和安全措施

  3.1.2“三下”开采在试采结束后的试采报告。

  3.1.3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结果。

  3.1.4矿井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

  3.1.5变动相邻矿井分界处防水煤柱。

  3.1.6选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规定的井下电器设备。

  3.1.7在重要、建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的设计和安全措施

  3.1.8独头开采的安全措施

  3.1.9改变全矿井的通风系统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3.1.10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安全措施及引入生产水平进风时的安全措施。

  3.1.11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煤层中进行采掘工作的安全措施。

  3.1.12开采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时的安全措施。

  3.1.13“带水压开采”时的安全措施。

  3.1.14相邻矿井分界处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重新编制的设计。

  3.2以下几种情况的设计、规程和措施,必须报公司(包括由公司转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3.2.1矿井改扩建工程设计。

  3.2.2开拓延深工程设计。

  3.2.3采区开拓方案设计。

  3.2.4综采工作面布置方案设计。

  3.2.5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3.2.6立井、斜井、矿井总回风道、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它井巷工程设计。

  3.2.7综采和放顶煤工作面的装备选型设计(各矿有一个工作面的选型设计后,只要装备没有变化可不再搞装备选型设计)。

  3.2.8立井井筒大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

  3.2.9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的设计。

  3.2.10矿井延深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延深设计或采区设计中)。

  3.2.1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区方案设计中)。

  3.2.12在已注销的火区内及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开采设计中)。

  3.2.13在井下安装辅助风机的设计。

  3.2.14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安全措施。

  3.2.15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装备的设计。

  3.2.16“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措施工程。

  3.2.17新开拓水平或采区回风系统未形成前,需临时将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时的安全措施。

  3.2.18新建瓦斯抽放系统,制定抽放瓦斯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标准。

  3.2.19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安全措施。

  3.2.20处理煤层自燃发火、井下火区管理、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销火区。

  3.2.21立井筒内新敷设管路、电缆或更换大部分罐道及罐道梁。

  3.2.22主扇改变转速或风叶角度。

  3.2.23大型机电设备的改造设计。

  3.2.24采区电器设备采用3300V以上的供电电压的安全措施。

  3.2.25选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附表10要求的电器设备时的安全措施。

  3.2.26立井提升钢丝绳或井筒悬挂物料钢丝绳使用时间超过规程规定后,准备再继续延期使用时。

  3.2.27矿井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和变动设计。

  3.2.28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进行采掘作业的设计和安全措施。

  3.2.29开采水淹区域下防水隔离煤柱时的设计和安全措施。

  3.2.30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很大的主要下山排水能力的确定。

  3.2.31“三下”采煤设计。

  3.2.32提高开采上限的设计和安全措施。

  3.2.33注浆堵水工程设计。

  3.2.34水文勘探工程设计。

  3.2.35水闸门和水闸墙的工程设计。

  3.2.36疏水降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设计。

  3.2.37矿井、水平和有底板突水可能采区的水仓、泵房设计。

  3.2.38矿井开拓延深、采区地质说明书和煤层底板突水系数超过1的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3.2.39贯通导线长度超过3000m的测量设计或矿井定向测量、矿井联系测量设计。

  3.2.40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3.2.41井下照相或录像。

  3.3由矿审批的设计和规程措施

  3.3.1凡本办法所规定的不需报公司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其他设计和规程措施,一律由矿负责审批。

  3.3.2省煤炭工业局、公司批准的设计和规程措施,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手段时,矿有权制定补充安全措施;但如果认为需要降低原设计和规程措施规定的安全措施手段时,必须写出报告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同意。

  4.设计、规程、措施的贯彻和执行

  4.1矿井的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按本办法执行。

  4.2对设计、规程和措施实行层层检查制度。矿每月检查一次。

  4.3所有改扩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和省煤炭工业局、公司审批的重大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贯彻实施。

  4.4施工作业规程和重要的施工安全措施,必须由分管技术人员亲自分三班向施工单位的干部、工人进行传达,所有听传达人员听后必须进行签字,以示负责。因故未听传达人员必须进行补传达。未听传达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矿专业安监人员也要按业务分工,学习辖区范围内的规程措施,并在安监部门的规程措施上签字。

  4.5一般措施、补充措施和通用措施,可由区队长负责在施工前向工人进行传达,但传达人员和听传达人员都必须进行签字,以示负责。

  4.6各级管理干部和现场操作工人都必须认真执行规程措施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章作业;各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必须搞好规程措施现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不按规程措施规定施工的,有权停止作业责令整改,并追究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的责任。

  4.7使用中的设计、规程措施,由于施工单位变更,必须将所使用的设计规程、措施全部移交给变更后的施工单位,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要履行传递签字、考试等手续。

  4.8专业安监人员必须学习矿井的设计、规程、措施并签字。

  4.9为抓好设计、规程、措施的传达贯彻,矿每月一次由矿技术负责人及矿分管技术人员和区队技术人员对所有在用的设计、规程、措施进行全面检查,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

  4.10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发现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合时,根据现场实际及时编写补充措施,进行审批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4.11区队主管区长和班长是规程在现场落实兑现的具体组织执行者,必须认真执行规程、措施的各项规定,严格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各项规定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4.12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其他工程施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单项工程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以措施代规程施工。

  4.13各级行政、技术、安监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搞好规程、措施现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凡发生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有权立即停止工作,责令整改,并追究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的责任。

  4.14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汇报制度,区队技术人员每周向业务部室技术负责人汇报一次,业务部室技术负责人每旬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一次。汇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状况、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情况和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若现场出现较大的变化,要及时逐级汇报。

  5.责任处罚规定

  5.1对设计、作业规程、措施未按规定时间提前上报的,或无设计、规程、措施施工的,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2对上报的设计、作业规程、措施进行搁置,未及时审批,造成工期延误,或无法正常开工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5.3对设计、作业规程、措施施工与现场不符,或地质条件表述不清,造成事故的,对编制人罚款500元,并视造成的损失给予行政处罚。

  5.4对各专业科室审查设计、作业规程、措施人员,在审查中敷衍了事,不认真、不仔细,对设计、作业规程、措施中有违章、违规内容未查出,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视造成的损失给予行政处罚。

  5.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及时或审批不及时而影响施工的,罚责任者200元。

  5.6发现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传达罚施工区队长200元。传达后听传达人员未签名就安排施工的罚区队50元/人。

  5.7工程开工前一天内会签完的规程、措施没有及时送达到各有关单位的罚技术员100元。

  5.8规程中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或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款,及规程中有前后矛盾或不相符的内容,或有漏项的罚编写人员100元。

  5.9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有错别字超过5个以上的罚编写人员100元。

  5.10没有定期传达、贯彻、学习、考试的罚技术员100元。

  6.附则

  6.1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如与上级制度相抵触,按上级制度执行。

  6.2本制度解释权属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郭屯煤矿。

  九、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要建立健全设备、器材管理机构,配齐设备管理人员。从机构上实现设备管理的规范化。

  2.建立健全设备、器材管理档案和管理台帐,确保“帐、卡、物、牌板”四统一,保证在用设备达到数量清,状态明。

  3.对主变压器、主通风机、主提升机、主压风机、主排水泵、综采设备、综掘设备、锅炉等大型设备的技术档案要健全,资料齐全,做到一台(套)一档,内容齐全,由机电部门负责保存。技术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调试安装运行报告,试验记录,历次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位探伤报告,大修及技术改造记录,历次事故记录,设备履行簿和技术特征卡,安装图纸及配件图册等。

  4.矿用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还要有“防爆合格证”。

  5.严格落实设备、器材购置责任制。凡需购置的设备、器材,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领导批准,由机电部门负责提出技术要求或协议,转供应部门负责组织进货。

  6.严格落实设备验收制度。设备到矿后,必须有供应部门牵头,组织机电部门和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并严格按技术协议和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设备各种证件、资料、图纸等要齐全,质量符合技术协议和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对不合格产品必须退货。验收合格后签发验收合格证,并进行编号,及时入账,由供应部门负责备存保管,确保设备质量。

  7.加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维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行。司机、维修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维修工必须严格按《设备完好标准》、《设备检修标准》和《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维护维修。司机、维修工应熟悉分管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运作原理和电器系统原理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维修工具备正常的维修操作机能,能独立工作。大型机电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日常检查维修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的停产检修时间,并作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8.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有专职人员认真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方准入井。

  9.大型机电设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周期,进行技术性能测试,对重要零部件进行物理探伤检查,对电气设备保护进行整定测试,对电气设备、器材进行绝缘性能试验等,对提升罐笼和斜井人车进行脱钩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10.流动机电设备必须按《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查维护,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灵敏可靠,整定合格,并按规定对检漏继电器每天试验一次,对照明信号综保和电煤钻综保每班试验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防爆电器设备必须满足防爆性能要求,并有维修工每天对防爆性能检查一次,有专职人员每月对防爆性能至少检查一次,防爆率必须达到100%,杜绝防爆电器设备失爆。

  12.机电设备的易损件及重要零部件必须有充足、合格的备品备件,便于及时更换,满足安全和生产需求。

  13.设备大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报矿领导批准后由供应部门负责办理,机电部门负责制定技术协议,委托的设备大修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保证质量,并提供必须的检测、检验报告。矿供应、机电部门和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设备检修标准》和技术协议要求验收,确保设备大修质量。

  14.设备借出必须经公司领导(矿负责人)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主张外借。

  15.报废设备必须有矿分管副职牵头,组织供应部门、机电部门、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鉴定,矿长签字后,并报公司领导及上级部门批准。

  16.矿定期召开设备、器材管理工作会议,分析设备、器材作用情况,提出设备、器材使用管理意见,不断完善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以满足矿井安全生产。

  17.各类安全设备器材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维修;在安装使用前都必须做检查调试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行。

  18.对《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强检安全设备、器材要按规定及时的在有效期内做好送检工作,来充分保证仪器、仪表灵敏度,延长仪器、仪表使用寿命。设备、器材更换主要元件或对设备器材准确性有怀疑时,应随时 送检。

  19.对各类安全设备、器材的检查、维修、校验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按岗位工作标准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0.对各类安全设备、器材的存放工作,必须在入库前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对井下部分需在地面维修调试的,应在维修完好或调试合格后,方可登记入库保管,否则申请报废。

  21.对在运行使用的各类安全设备、器材,必须登记好使用人、维护人,保证各类安全设备、器材充分发挥其作用。

  22.在进行搬运、安装、调试、维修等工作时都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损坏;对精密安全设备、器材的使用、保管要严格按其说明书进行。对于丢失或无故损坏的各种安全设备、器材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3.对于暂时不使用的安全设备、器材,必须认真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十、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灾害种类

  为防止我矿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我矿实际,确定冲击地压、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等为我矿主要灾害。

  二.一般管理规定

  L.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供应计划。

  三.矿井顶板事故预防安全管理制度

  1.矿井采、掘工作面工程及所有其它井下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对掘进巷道贯通要作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5.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7.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8.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组织地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9.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10.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11.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四.矿井瓦斯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两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4、矿井必须从生产管理上对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五.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矿井每年雨季来临之前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3.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综合措施。

  4.地面防治水:

  (1)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2)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3)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4)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5)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改扩建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2)矿井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能力要符合设计要求;

  (3)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排水管;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6.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六.机电运输管理制度

  配电房管理制度

  1、配电房设置在爆炸材料库危险区外。

  2、配电房禁止堆放易燃物和金属物品。

  3、供电系统配电房应安装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

  4、配电房的门应加锁、非电工人员严禁入内。

  5、配电房的操作按钮应编号,注明供电用途。

  6、必须有停、送电标志和锁紧装置。

  7、配电房应用不燃物建筑。

  8、配电房的配电厢,配电柜必须绝缘,无漏电现象。

  9、隔离开关与主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

  停送电管理制度

  1、有计划性的停送电,必须事先由申请单位办理,并经矿长、技术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

  2、矿井主扇停运后,地面主扇司机值班员应立即向矿长班室汇报,矿立即启动备用电源(柴油机)。

  3、如送往井下的电源发生故障跳闸,地面变电所值班员应立即报告矿值班人员,经检查处理确认正常后,由检查负责人或专职技术人员联系恢复送电。

  4、待主扇恢复运行后30分钟后先由瓦检员,安全员到井下配电点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不超限时,方可向井下送电,向局扇开关送电时也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送电时也必

  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CH4不超限方可送电。

  5、凡送电排放瓦斯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制定专项措施进行处理。

  6、掘进工作面遇因停电造成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向掘进工作面供电的电源,并撤除人员,待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后,经瓦检员检查瓦斯不超限,方可恢复送电作业。

  提升设备管理制度

  1、安装好的提升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性能要求的安全装置,应先做性能试验。

  2、提升机检修后,在组装前应对设备内部进行检查,不得把有关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遗留的机体内。在组装后,按标准进行调试,在确认正确时,才能试车

  3、每周应对提升机进行一次检查、维护,每月进行一次检修。检修人员和司机应互相配合进行。严格按照检修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确保检修质量和运行质量。

  4、司机在上岗操作前须认真仔细检查一次设备状况,定期给设备注油和防腐,排除杂物,保持好设备的完好状态和环境的整洁卫生。

  5、严格执行“谁用谁管,谁维护保养”的制度。

  6、司机必须每班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提升运输事故预防

  1、提升设备质量,提升能力达到要求,严禁设备带病提升负荷提升;

  2、每班工作前要认真检查设备,工作中设备运输情况都要清楚掌握,并作好运行记录;

  3、加强日常维修、注油、超期服务设备进行大修;

  4、斜坡一坡三档、声光信号,应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5、斜坡和上下车场的轨道质量应满足运输要求;

  6、绞车司机、磨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7、人力运输必须严格煤矿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推车。

  七.矿井事故责任划分

  1.顶板事故

  (1)已成巷巷道主要责任人:矿长、副矿长、责任安监员、责任施工单位。

  (2)施工巷道或未验收巷道:施工负责人,当值带班人、作业工人、安监员有管理责任。

  (3)交岔口:安监员。

  (4)采掘工作面: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矿长、副矿长、安监员。

  2.运输事故

  主要由运输人员负责,矿机电科、安监处有管理责任。

  3.水害

  (1)外部水害由矿长负第一责任。

  (2)老空水由矿长、副矿长、安监处长、安监员等负责。

  4.“一通三防”事故,发生地点当班施工人员、通防工区、当值班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安监员、通防科负管理责任。

  八、责任追究

  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程度、责任等,依据相关的规定给予行政及一定的经济处罚。

  十一、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矿井必须编制重大灾害应急预案,成立重大灾害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总指挥由矿长担任。

  二、矿上每年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对全矿井上、井下进行排查,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习,根据演习过程查找问题,做出改进。

  四、矿井必须建立井上和井下救灾材料库,配备足够的救灾器材,对救灾器材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补充更新。救灾器材严禁挪做它用。

  五、对矿井重大灾害应急处理计划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要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并考试,使职工熟练掌握灾害预防及避灾自救知识。

  六、矿井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由矿长负责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应急救援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抢救工作。

  七、《预案》启动后,矿救灾指挥部必须迅速查清灾害发生地点、性质和波及范围,并迅速组织井下所有地点的工作人员按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规定的路线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八、煤矿发生事故后,矿救灾指挥部立即集合抢险救灾突击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加井下救灾工作。

  九、参加井下抢险救灾时必须有保证参加抢险救灾人员人身安全的措施。

  十、井下抢险救灾的过程中,所需要的特殊装备、材料与调度室联系协调解决。

  十一、 在救灾过程中对入井人员要严格控制,只有持有救灾指挥部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的才可入井。

  十二、对井下人数的清点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检身工、灯房值班人员、调度值班人员共同完成。

  十三、灾害发生后,救灾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退缩、逃避,应积极组织抢救,减小灾害损失。

  十四、对破坏防灾、救灾设施设备、不执行重大灾害监控措施,不履行救灾职责、延误救灾时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安全奖惩制度

  一. 总 则

  1.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证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安全法规、法令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矿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章作业,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搞好安全生产。

  3.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4.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法规、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矿所有人员要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

  5.矿所有员工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制度、标准等,在现场发现事故征兆,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和汇报;对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以表彰奖励。

  6.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7. 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8. 要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9.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进行处罚或经济赔付。

  10.员工完成公司和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奖励。

  11.完不成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奖励,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在分管范围和连带责任范围内出现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3.安全奖励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惩对应。

  14.安全奖惩的项目,奖惩标准及考核办法由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以矿行政文件下发,并严格执行。

  十三、井口上下井人员清点检身制度

  1.井口上下井人员清点检身工作由井口把钩工负责,矿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

  2.井口把钩工要认真履行职责,时刻注意上下井人员。要对所有上下井人员严格检身,对可能携带的违禁物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其立即改正,并汇报有关部门。

  3.凡上下井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井口把钩工的检身、指挥。

  4.严禁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5.上井口把钩工发现穿化纤衣服、不携带自救器及酒后人员,要及时制止,严禁入井,并向安监处汇报。

  6.把钩工要严格执行乘坐人数规定,不准超员放人。

  7.认真准确清点上下井人员,并填好记录。对当班下井人员的清点要做到区队、矿灯房、自救器房、调度室、井口“五统一”。

  8.上下井人员必须按规定进出,不得抢上抢下,严禁超员乘坐。

  9.严禁井口通道行人,一律从等候室上下井。

  10.上井时,把钩工要认真清点人数,并与下井人数认真核对,发现上下井人数不一致时,要及时向调度室和安监处汇报。

  11.对发现的携带火工品上井人员要立即纠正并登记姓名汇报安监处。

  12.外单位下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须由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

  13.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要维持好井口秩序,严禁无关人员在井口逗留,把好井口安全关。

  十四、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安全操作规程是职工从事岗位作业的行为规范,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为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核、贯彻、监督等程序,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执行,抓好现场岗位工种的自主保安,实现矿井安全的长治久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

  2.1煤矿所有岗位工种都必须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2.2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符合现场条件,体现专业工种特点,具有指导性,便于规范化操作。

  2.3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行业、企业、专业等级逐级建立和实施。行业范畴的工种执行行业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范畴的工种由企业制定,其他生产所需设置的工种由矿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4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应涵盖如下内容:

  2.4.1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2.4.2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操作程序和标准;

  2.4.3岗位环节全过程控制,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2.4.4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3.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核

  3.1逐级审核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必须经过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发布实施。行业工种以行业发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企业工种设置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报公司审查批准。自行设置的工种由单位负责制定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2职责权限。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是本专业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查、监督和考核。

  4.宣贯与培训

  4.1安全操作规程的宣贯与培训以企业(矿)为主组织,培训机构负责教学培训工作。新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由矿井统一组织宣贯;长设专业工种,实行脱产与业余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

  4.2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掌握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按规定经具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证书。

  4.3对长期从事同一工种的在岗职工,应定期组织脱产轮训和业余培训,年脱产率不得低于在岗职工的5%。业余培训率应不得低于在岗职工的90%。

  4.4每年度由公司安全培训机构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宣传题纲,各单位将本单位的操作工种上报安全培训机构,由安全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学习培训一次。

  4.5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作为单位全年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将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

  4.6只有经过操作规程岗前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允许上岗,否则不允许上岗。新工人,换岗人员必须进行岗前操作规程所在操作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4.7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自身安全、岗位安全。

  4.8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考试要有培训部门建立档案。

  5.实施及监督。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由单位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基层单位组织落实,由专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6.管理

  6.1组织领导

  6.1.1公司成立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作。

  6.1.2公司负责采、掘、机、运、通等专业管理工作的部室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操作规程审查、监督、考核、评比的组织工作。

  6.1.3矿井要加强对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牵头部门,建立健全责任制。对现有专业工种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对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的专业工种,制定整改规划限期整改。

  6.2执行标准。我公司执行《山东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鲁能菏泽煤电公司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十五、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后 ,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班带班工长、本区队值班干部、调度室、安监处汇报,矿调度室立即报告矿值班领导、矿主要负责人和矿有关领导及有关科室,并做好记录。事故所在区队要将掌握的情况向矿调度室和安监处汇报。

  2.矿调度室、安监处应在接到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情况汇报后,在汇报矿有关领导和科室的同时向公司领导、公司调度室、安监部及生产技术部汇报,或由矿主要负责人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调度室、安监部及生产技术部汇报。

  3.公司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汇报后,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汇报后,直接或授权他人向鲁能矿业集团领导及安全生产部门汇报。

  4.对发生1-2人的重伤事故,矿要在十二小时内,公司要在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司、矿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他人)分别向单位的上一级部门汇报(对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汇报)。对发生重伤3人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人身事故,要在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他人)在上报鲁能矿业集团的同时,向鲁西监察分局和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汇报。

  5.事故报告(汇报)要将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伤亡者情况、事故经过及直接原因报告清楚。

  6.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公司、矿和事故单位(区队)配合进行分析;发生多人次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矿及人员进行分析;发生1人次重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由矿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分析,分析报告及时报公司备案。

  7.事故分析结论后,公司、矿安监部门负责对工伤进行登记并存档。由矿分析的工伤事故报告,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安监部专项汇报,并报送所有材料。

  8.公司、矿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的内容要求、程序进行事故统计分析,事故统计必须分类准确,定性可靠,严格掌握煤炭生产的原煤、非原煤和表外统计范围。

  9.公司、矿安监部门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要建立事故管理档案,规范各类事故统计台帐和统计资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并统计在册。事故统计报告要按规定上报公司、矿有关部门,为各级领导决策安全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数据和资料。

  十六、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爆破器材管理,防止爆破器材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杜绝爆破器材丢失及被盗,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1.2矿井必须成立爆破器材管理领导小组,健全机构,明确有关人员、单位、部门的管理责任。

  1.3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持证上岗。

  1.4矿井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爆破器材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2.爆破器材的储存

  2.1爆炸材料库及发放点必须符合防爆、防火、防静电、防潮、防盗、防鼠的安全要求,做到设施完好、措施齐全。

  2.2爆破器材的储存数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得超量储存。

  2.3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

  2.4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储存,并做到包装完好,标志明显。

  2.5报废的爆破器材必须单独记帐和分别保管,严禁混淆。

  2.6爆炸材料库内必须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应急照明灯必须有绝缘防护套。

  3.爆破器材的运输

  3.1运送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地面运送由保卫部门负责,井下由矿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押运人员严禁携带点火物品和穿钉子鞋。

  3.2地面运送爆炸材料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车况完好,符合防静电、防灭火要求,并有明显标志。

  3.3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和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3.4爆炸材料装卸或搬运现场严禁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周围30米内严禁明火。

  3.5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规定。

  3.6井下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2、313、314条规定。

  4.爆破器材的领退

  4.1爆破器材发放必须做到帐、卡、物一致,日清、月结。

  4.2爆破器材的领取必须持有具有单位主管盖章、专职爆破工姓名及雷管编号的爆破任务单(或领料单)和有效证件,否则不予发放。

  4.3雷管必须严格按专职爆破工编号发放,防止混发、错发。编号不齐全、打号不清晰的不得发放。

  4.4变质失效的炸药雷管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严禁发放使用。

  4.5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清退入库,及时填写退库帐单,并由使用单位工班长、爆破工、库管员三人共同签字。

  5.雷管全电阻导通编号

  5.1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逐个进行全电阻检查,退库的电雷管必须进行二次导通,禁止发放未导通或导通不合格的电雷管。

  5.2雷管导通必须在专用的壁槽内进行,并加设防爆设施。作业台和工具必须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电雷管每次只能单发导通,严禁多发同时导通,导通时工作人员不准超过2人。

  5.3雷管发放前必须进行编号。

  5.4雷管编号打把数量只许满足当天使用数量,不准过多拆箱编号,以免雷管受潮变质。

  6.爆破器材销毁处理

  6.1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建立帐、卡,单独存放,集中销毁或退回总库销毁。

  6.2每次销毁炸药不得超过100kg,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6.3炸药、雷管销毁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组成专门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在地方公安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或由地方公安部门批准后,由单位保安部门销毁。

  6.4销毁工作必须在方圆500米内无村无人的地方进行,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6.5销毁地点应无石块等易抛出造成伤害的物体,警戒布线范围在半径200m以上,由放炮员在上风侧用发爆器引爆。

  6.6引爆前要设置外围警戒,防止人员和牲畜进入销毁现场。用旗语联系好后,由负责人下达引爆命令。

  6.7处理完毕后,要对销毁现场进行详细检查,如果有残药残管存在,要二次销毁。经检查无误后,方可结束销毁工作。

  7.爆破器材管理奖罚

  7.1任何人发现雷管、炸药丢失或捡到爆炸器材,都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7.2对丢失雷管或炸药的责任人员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流入社会造成危害的,追究法律责任。

  7.3对发现汇报及时,上缴丢失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为了加强事故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2.事故调查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公司、矿和事故单位(区队)配合进行分析;发生多人次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人身事故,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矿及人员进行分析;发生1人次重伤及以下人身事故或二级及以下非人身事故,由矿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分析,分析报告及时报公司备案。

  4.矿组织的事故分析会,由安监处长(或委托他人)牵头,矿安监处、技术科、机电科等相关科室及事故单位参加。

  5.发生事故的单位(区队),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按程序上报,否则,严格按规定处罚。

  6.分析事故要严肃认真,要广泛调查现场作业人员、区队管理人员、安监人员。分析清楚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经过、原因,不放过每一个细节。

  7.对事故处理要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事故原因,查出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出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

  8.事故处理意见要公正、公开,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一至三级非人身事故的处理要形成事故报告存档。

  9.事故处理要本着惩戒责任人、教育他人的原则进行。对处理的事故责任人要及时回访,了解他们对事故处理的意见和看法,是否正确认识接受对事故的处理,避免出现消极情况。

  10.回访时发现事故责任人对处理意见消极对待,不利于安全时,要及时向矿领导汇报,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因素。

  11.安监部门负责督察防范措施的落实。对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严肃处理,视情节罚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5000元,罚单位负责人100~500元。

  12.对人身事故,安监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报告报送到公司相关部门。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报告,以便工伤确认。

  十八、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各类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3.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及公司和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矿区的稳定,并对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4.矿每月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对本矿的薄弱单位、薄弱区域、薄弱地点和薄弱环节进行严格分析和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因排查隐患不力或隐患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5.各单位要加大现场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对危及生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对盲目突击生产造成事故的,除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给予有关责任者行政处分。

  6.凡因技术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燃烧)责任事故、煤层自燃发火责任事故及透水责任事故,不管有无人员伤亡,视情节对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负有主要相关责任的科室分管人员撤职直至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造成多人伤亡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凡发生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水灾、火灾等其他重大非人身责任事故,属一级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区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记过处分,分管副职(或直接领导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主要相关责任的科室负责人记过处分,分管人员记大过处分;给予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警告处分,对矿分管副职给予记过处分 。

  7.1顶板事故:指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

  7.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

  7.3机电事故: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

  7.4运输事故: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车辆撞、挤、轧人,斜井(巷)跑车、竖井蹲罐、溜子皮带伤人。

  7.5爆破事故:指爆破崩人,打响瞎炮伤人,炸药、雷管爆炸。

  7.6水灾事故:指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冒顶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

  7.7火灾事故:指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中毒(煤层自燃发火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地面生产火灾。

  8.重大非人身事故,属一级事故:

  8.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8.2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8.3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8.4井下发水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8.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8.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8.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地质原因除外);

  8.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地质原因除外);

  8.9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

  9.凡发生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水灾、火灾等重大非人身责任事故,属二级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记过处分,分管副职(或直接领导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主要相关责任的科室负责人警告处分,分管人员记过处分。给予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警告处分,对矿分管副职给予记过处分

  9.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9.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9.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9.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9.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9.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地质原因除外);

  9.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地质原因除外);

  9.8巷道冒顶长超过5m(含5m)。

  10.凡发生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水灾、火灾等重大非人身责任事故,属三级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区队)的分管副职(或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处分,给予负有主要相关责任的科室负责人警告处分,分管人员警告处分。

  10.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

  10.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10.3煤与瓦斯突出,但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10.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10.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10.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地质原因除外);

  10.7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地质原因除外);

  10.8巷道冒顶长5m以下。

  11.井下单位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与1000元以上的罚款直至开除,其他责任者视情节给与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视情节给与800元以下的罚款。

  12.凡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警告处分,分管副职(或直接领导责任人)记过处分;给予负有主要相关责任的科室负责人警告处分,分管人员记过处分。罚款按一次1人重伤事故罚款额的二倍执行。

  13.凡发生一次3人重伤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记过处分,分管副职(或直接领导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主要相关责任的科室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分管人员记大过处分。给予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警告处分,对矿分管副职给予记过处分。罚款按一次1人重伤事故罚款额的三倍执行。

  14.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行政处分及处罚等同于一次3人重伤。

  15.凡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分管副职(或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撤职直至留矿察看处分。给予负有主要相关责任的科室负责人撤职处分,分管人员留矿察看处分。给予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记过处分,对矿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处分。罚款按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两倍执行。

  16.发生多人身伤亡事故的执行上级的分析处理意见。

  17.地面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责任伤亡事故参照以上11-16条规定执行。

  18.凡发生重大火灾、易燃易爆气(液)体爆炸、有毒有害气(液)体泄露、房屋倒塌、重大交通事故及爆炸物品被盗流失、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不管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政纪追究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凡发生本规定7、8、9、10所列的安全生产事故,对其他有关事故责任者,也要按照事故性质、责任大小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因工作不负责,对现场的问题没有及时查处而发生事故的,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21.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设计、施工方案、规程、措施、竣工验收等)负责审批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技术规程及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如因工作不负责任,审批把关不严,对不符合规定和安全条件的予以批准而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对批准的职能部门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矿籍的处分。

  22.严格事故汇报制度。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事故汇报程序和时限立即向矿及有关部门汇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出现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对当班班长或跟班队长给予警告处分,对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事故发生后,在及时汇报矿有关科室的同时,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迅速组织人员现场进行抢救,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因抢救不及时,使事故扩大或损失增加的,按责任大小严肃处理。

  2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提出事故调查报告。轻伤及重伤1人的责任事故由矿组织分析,重伤2人的责任事故由矿、公司联合组织分析,重伤3人及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由矿、公司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分析。矿的事故分析报告要报公司。事故报告要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防范措施、处分处罚。公司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25.对给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人员分别给于不低于200、400、600 、800、1000、1000、1000元的罚款。

  26.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将依照本规定和安全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实施监督监察。

  十九、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1.瓦斯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制度:

  1.1验收制度

  1.1.1瓦斯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包括瓦斯监测系统的初次安装、系统改造、更换、补充、完善等工程。

  1.1.2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运行,达到正常工作状态后,进行验收。

  1.1.3竣工验收由矿组织通防、安监、机电、瓦斯遥测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自检验收。

  1.1.4矿自检验收合格,据实写出工程竣工验收自检报告,报请公司验收。经公司对瓦斯监测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1.2验收内容

  1.2.1系统的设计性能,传感器的数量、位置、电缆敷设等。

  1.2.2瓦斯监测装置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点范围、复电点。

  1.2.3传感器的显示、传送、灵敏可靠性、工作情况与地面主机连接显示的准确性。瓦斯监测装置必须保证正常连续工作,做到小问题不过班、大问题不过天。

  2.综合防尘系统竣工验收制度:

  2.1验收制度

  2.1.1防尘系统竣工验收包括矿井、采区的主要进回风井(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防尘设施的初次安装、更换、完善等工程。

  2.1.2防尘系统竣工后,由矿组织通防、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2.1.3防尘系统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有关规定。

  2.1.4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不起作用,不准组织生产。

  2.2验收内容

  2.2.1防尘系统是否完善。

  2.2.2防尘设施(净化水幕、装载点喷雾、爆破喷雾、各种喷头、手轮水门等)是否齐全。

  2.2.3防尘设施安设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2.2.4雾化是否良好。

  2.2.5水量、水压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要求。

  2.3其它要求

  2.3.1防尘设施必须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使用地点、名称、时间、规格、数量、施工人员等。

  2.3.2实行防尘设施安设、维修、管理责任制,分工负责,落实到人。

  2.3.3发现防尘设施缺少、损坏、喷雾不良等现象,必须及时补充、更换。

  3.隔爆水棚竣工验收制度

  3.1验收制度

  3.1.1隔爆水棚竣工验收包括煤尘具有爆炸性煤层的采区和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隔爆水棚的初次安装、更换、完善等工程。

  3.1.2隔爆水棚竣工后,由矿组织通防、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3.1.3隔爆水棚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1.4采区及采掘工作面隔爆水棚安设不齐全、水量不足,不准组织生产。

  3.2验收内容

  3.2.1隔爆水棚安设位置、吊挂质量。

  3.2.2隔爆水棚的型号、数量、冲水量。

  3.2.3隔爆水袋间排距、间隙、长度、牌板等。

  3.2.4吊挂钩子的长度、角度、方向。

  3.3其它要求

  3.3.1隔爆水棚必须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使用地点、名称、时间、规格、数量、施工人员等。

  3.3.2实行隔爆水棚安设、管理责任制,分工负责,落实到人。

  3.3.3发现隔爆水棚缺少、损坏、冲水量不足等现象,必须及时补充、更换。

  4.矿井排水系统竣工验收制度

  4.1验收制度

  4.1.1矿井排水系统竣工验收

  包括水平及采区排水泵房的初次安装、系统改造等工程。

  4.1.2泵房硐室掘砌完毕后,由矿组织机电、技术、安监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4.1.3排水泵及电动机安装完毕后,矿组织机电、技术、安监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二次注浆。

  4.1.4排水系统竣工后,由矿组织机电、技术、安监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排水试验。

  4.1.5排水系统自检验收合格,据实写出工程竣工验收自检报告,报请公司验收。经公司对排水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4.2验收内容

  4.2.1排水设备、配电设备、供电线路、排水管路、提引水装置、闸阀及其它辅助配套设施。

  4.2.2泵房、水仓、水沟的有效尺寸及支护质量。

  4.2.3所需图纸资料及有关的技术指标。

  4.3验收标准

  4.3.1水仓:必须有主、副仓,当一个水仓清捞时,另一个水仓必须保证正常使用;当正常涌出水量在1000m3/h及以下时,主水仓的有效容量能容纳4h的正常涌水量。支护牢固可靠。

  4.3.2水泵:必须配备齐全有工作、有备用和有检修的水泵,工作泵的排水能力应在20h内排出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泵的排水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泵排水能力的70%,且工作、备用泵的总排水能力应在20h内排出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泵的排水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泵的25%。辅件齐全,完好有效。

  4.3.3排水管路: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排水管路,工作管路的排水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泵在20h内排出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管路的总排水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泵在20h内排出24h的最大涌水量。安装合理,固定牢靠。

  4.3.4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且达到完好标准,安全保护齐全,灵敏可靠,整定合格。

  4.3.5泵房: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能够满足安装所有必需的设备及安全间隙要求,并配置相应的密闭门。

  4.3.6提引水装置:必须安设可靠的提引水装置,并且不少于2套,即2台真空泵,2套射流装置,内外水仓各设1个底阀。

  4.3.7各闸阀零部件齐全、完好,开启、关闭灵活。

  4.3.8试排水满足设备无异响,运转平稳,各部温度不超规定,水泵及排水管路不漏水,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满足要求。

  5.防水闸门(墙)竣工验收制度:

  5.1验收制度

  5.1.1防水闸门和水闸墙是井下重要的防治水设施,施工前必须有正规设计,并办理质监委托手续。

  5.1.2防水闸门(墙)施工过程的重要环节(选址、掏槽、浇筑、耐压试验、竣工验收等)必须经过质监、机电、技术、安监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和验收。

  5.2验收内容

  5.2.1防水闸门(墙)掏槽深度。

  5.2.2防水闸门(墙)主体的注浆压力,最终注浆压力必须达到设计压力的1.5倍。

  5.2.3耐压试验。耐压试验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水闸墙一般分两段砌筑,中间留注浆加固缝,在注浆加固时进行升压试验,必要时应专为试压另筑墙或门。对新掘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注水耐压试验必须连续进行,达到设计水压的连续稳定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5.2.4防水闸门的门体安装。

  5.3其它要求

  5.3.1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硐室和各种管路应设闸阀、盲盖或堵头,管路或闸阀的耐压能力不得低于水闸门的设计压力。

  5.3.2防水闸门(墙)主体的砌筑,必须按设计要求对水泥、砂子、石子等材料进行质检和配比,混凝土试块打压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砌筑。

  5.3.3防水闸门(墙)硐室验收、砌筑材料质检、试块打压、防水闸门(墙)的注浆试压检验及防水闸门的门体安装,必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检验资料,并整理存档。

  二十、郭屯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1.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认真落实“国务院446号令”和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有效地消除现场安全隐患,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规定。

  2.下井带班管理人员范围

  矿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矿安监、生产技术、机电、通防、调度等安全生产科室的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矿班子成员的下井带班次数每年由公司根据矿井生产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4. 各区队、科室人员等其他安全生产人员的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矿自行制定,并将具体办法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在矿井基建时期,对于暂不具备跟班条件的单位要制定管理干部巡视施工现场的制度。

  5. 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

  5.1 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超能力组织生产。

  5.2 下井带班人员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下井带班的规定,对井下全面检查。主要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持证上岗情况、带班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规程措施落实情况、文明生产情况等,确保施工安全。

  5.3 对跟班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要责令现场施工人员先行整改。立即整改确有困难又危及安全的要先停工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采取安全措施后再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问题要盯在现场解决。重大安全问题要告知矿长和区队长,以便于及时解决安全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5.4 对跟班过程中发现的“三违”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发现的安全问题升井后要填写安全问题整改单并落实好整改。

  6. 考核与奖惩

  6.1 下井带班情况要严格考核与奖惩,矿安监处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下井带班考核制度,并认真执行。

  6.2 对当班发生安全事故的,视事故情节轻重、责任性质对带班人进行处罚。

  7. 具体要求

  7.1 矿要健全完善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统计记录工作,建立各级管理人员的跟班入井记录档案。要排定安排好下井带班人员。

  7.2 各级管理人员跟班入井数以填写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为依据,与井口签到相统一。

  7.3 跟班人员下井前要了解井下的安全状况和安全重点,要坚持跟班8小时制度,要将当班安全情况同下班带班人员交接好。

  7.4 公司领导、机关部室管理人员深入井下跟班的统计工作由矿安监处负责,每月底将本规定范围内人员的跟班入井数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带班记录、问题整改通知单等内容存档备查。

  7.5 各级管理人员因公开会、出差、培训等原因,未完成下井跟班个数规定的,要有书面说明,并报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7.6 下井跟班统计记录要严格按照入井实际进行,发现跟班下井统计记录不实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7.7 公司安监部是公司指定的安全考核部门,具体负责矿班子成员及副总的跟班入井考核,并负责对矿其他管理人员考核结果进行监督。

  7.8 矿各级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奖惩由矿安监处出具证明,报经营管理科,经营管理科负责执行。

  7.9 矿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在值班时,要保证24小时不脱岗,及时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7.10 矿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各工区副区长分三班与职工同上同下,在现场处理生产中的问题。

  二十一、郭屯煤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日常安全生产问题统一调度、协调、处理机制,矿实行24小时不间断安全生产调度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2.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分组轮流进行,值班表由调度室负责排定,由矿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及矿安全生产科室负责人组成,每天必须指定一名矿班子成员或副总工程师坚持值班,所有值班人员在各自的岗位待命,行使安全生产指挥权力。

  3.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事故,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按事故汇报程序逐级汇报,并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协同有关领导和部门,采取措施,防止灾情蔓延,消除事故隐患,抢救受灾人员。

  4.建立矿安全调度值班记录薄,由调度室代管。各单位发生重大安全问题,直接向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值班人员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报告。各组值班人员要对当天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汇报处理情况,按单位、地点、时间、事故性质及人员状况作详细记录。

  5.值班领导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面向接班人移交安全调度值班记录薄,交待当班发生的重要事件及未完成事项,经双方签字确认。

  6.节假日和主汛期间主要领导要减少外出,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分管领导要靠上去抓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工作人员要深入到事故多发单位和薄弱环节,协调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7.重大安全信息要向公司当天值班领导汇报,确保信息畅通。

  8.值班小组主要领导因事不能值班,要同本小组内互通信息,委托他人承担值班责任,不得空岗,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

  9.值班期间因玩忽职守、不尽职尽责、脱岗以及指挥不力、交接班不清造成所管范围内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甚至发生重大事故的,严肃追究值班领导的责任。

  二十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扎实有效地落实安全责任,充分调动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积极性和责任心,确保实现矿井建设及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特制定本制度。

  2.该制度考核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的所有受聘人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考核适用范围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的交纳数额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3.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按上级文件执行。财务部要按规定、按时提取、上交安全奖励基金,设立安全奖励基金专用帐户,并做到专款专用;安全罚款和上级的其他安全奖励要及时列入安全奖励基金帐户。

  4.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实行季度兑现、年度嘉奖,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数额及季度考核兑现数额及年度嘉奖情况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5.安全及质量目标、安全指标及出勤是该制度考核否决项,季度内完不成安全目标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奋斗目标,视情况给予考核;季度内完不成考核指标的或季度出勤达不到规定天数,取消奖励;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奖励按完成季度指标数(包括考核指标和出勤天数)占总季度数的比例进行奖励。

  6.安全及质量目标,每年初视情况及时制定,以“年度安全目标、安全奖惩规定”的文件形式下发确定;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带班指标、月度下井、抓“三违”、查隐患指标视矿井建设情况做出规定,通过安全文件下发执行,并严格考核。

  7.季度末,根据各自的安全生产情况,安监处会同有关科室对各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对安全、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提出定性意见,在矿安全办公会通报。

  8.安全指标考核由安监处负责统计把关;出勤情况由经管科严格把关。考核结果,在矿安全办公会通报。

  9.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所有考核、兑现情况均要在矿安全办公会上通报,考核奖惩意见要在会上明确,形成会议纪要,经管科根据会议纪要造表兑现。

  11.该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应根据矿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安全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二十三、职工工伤申报制度

  1.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规范职工工伤申报工作,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2.工伤的类别:工伤分现场工伤和非现场工伤

  2.1 现场工伤:是指在工作现场因公导致的伤亡事故:包括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 非现场工伤:是指因突发疾病、意外伤害、职业病、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等导致的伤亡事故。

  3.工伤申报程序

  3.1 职工因公导致的伤亡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安监处按照事故汇报程序进行事故汇报,并提出工伤申报申请。安监处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应立即报告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汇报。

  3.2安监处接到事故汇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据实填写《鲁能菏泽煤电公司事故快报单》(附件1),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在工伤后48小时内向公司安监部申报工伤。若单位负责人不签字的,负伤职工(亲属)可直接向公司安监部申报工伤。

  3.3 公司安监部门在接到报告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视调查情况给与办理工伤申报事宜。

  4.工伤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4.1事故单位(区队)对事故经过的证明,身份证,照片(一寸2张)、工伤诊断证明书。工伤诊断证明书要将伤情表述详尽、清楚。以上内容填写“鲁能菏泽煤电公司职工工伤申报表”(附件2)。

  4.2 对于按非工作现场上报的职工工伤申报表,必须根据事故性质和实际情况,附有单位出具的出勤或单位安排工作的证明(并有基层单位及单位两级领导签字和盖章)、交通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填表说明

  5.1 本表为一式四份:公司安监部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安监处、工伤保险机构各一份。

  5.2 工伤申报表内的所有栏目及内容均不得空项。事故经过必须表述清楚;工伤诊断要清楚、明白、详细,医生签字及签字时间、医院盖章时间必须填写清楚;各“单位意见”栏:要有签字及签字时间,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6.监督考核

  6.1 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关,对本单位工伤事故申报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对非工作现场的工伤报批工作要严格把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外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6.2 对于伤亡事故报告不及时、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伤害程度界定不清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申报工伤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煤安标志产品管理办法

  1.为加强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的管理,公司物资供应部门要成立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安全标志产品管理的监督指导。矿要成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煤安标志办公室,办公室设一名兼职主任。煤安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对采购的矿用安全标志产品进行资质审查,证件不全者一律不准采购。

  2.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关于加强煤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熟知相关内容,把握具体细节,掌握各个环节。

  2.1对煤安标志产品进行招标时,必须由安全标志管理领导小组的相关人员参加,共同审验供应商的煤安标志原件,确认其资格。中标的供应商供货时,产品煤安标志牌、煤安标志编号及煤安标志复印件等所有证件必须齐全。

  2.2安全标志产品范围:电气设备;照明设备;爆炸材料、发爆器;通信、信号装置;钻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动力机车;通风、防尘设备;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支护设备;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有关负责人必须对安全标志范围内分管的设备掌握清楚。

  2.3在设计选型和采购矿用产品前,必须由厂家首先出示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防爆合格证书(对防爆产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的原件。

  2.4订购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必须签订购售合同和技术协议,技术协议内容包括安全性能、技术要求、资质要求、技术资料等。

  2.5矿用煤安标志产品严格执行用户验收制度。设备到货后,各单位煤安标志办公室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产品进行验收,确认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方可使用。

  2.6各单位在选用进口煤矿用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时,应要求外商办理煤安标志,在其取得合格资质后,方可选用。对不具备煤安标志产品资质但又确需进口的,需报公司煤安标志办公室审批。

  3.煤矿用安全标志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煤安标志办公室及安监技术部门要不定期地检查产品使用和维护状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限期改正。

  3.1对防爆电器设备,新设备下井前或大修后重新下井前,必须由具有检查资格的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设备防爆性能,防爆性能合格并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

  4.矿各业务职能部门对煤安标志产品管理职责:

  4.1安全监察处:负责对煤安标志产品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4.2生产技术科:负责煤矿钻孔机具及附件、矿车、动力机车、支护设备的选型管理工作。

  4.3机电科:负责矿井电气设备、照明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进口设备、通信与信号装置等设备及煤矿用阻燃电缆与皮带的选型管理工作。

  4.4通防科:负责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通风防尘装备,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爆炸材料、发爆器等产品的选型管理工作,并对所辖范围内设备和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管理。

  4.5煤安标志办公室:负责矿内有安全标志产品的证件、资料管理,做到账、卡、物、安全标志“四统一”。

  5.公司对应的部室负相应的职责

  5.1各单位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对目前使用的无安全标志的产品,不能取得煤安标志的要作出改造和更换计划。

  二十五、煤矿井巷维修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针对此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为了确实做好井巷日常维修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要根据矿井实际,成立巷修单位,配置相关管理及技术人员,全面负责全矿巷道管理和维修工作。井筒的变形维修,由矿根据变形情况,再决定维修方案和队伍。

  3.井巷失修检查:采取专门检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查井巷失修情况;即利用月度井巷失修情况专项检查和安全旬检相结合,来检查井巷失修情况。

  3.1井筒的检查,由机电(运转)单位每日检修时一并检查,月检时集中检查。

  3.2地测部门要不定期对井筒进行变形测量,并及时将测量结果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的部门和领导。

  3.3检查的结果及平时运行的安全系统工程中信息反馈反映巷道失修的情况,要及时反馈通知巷修单位。

  4.由巷修单位技术员根据平时和集中检查情况,在每月底将在籍巷道失修情况及失修率,书面报矿领导(矿长、安全、技术负责人等)及相关科(部)室,并在月度安全办公会上专题汇报。矿审核后报公司相关部门。

  5.每月在编排采、掘计划的同时,要同时安排巷修计划,确保巷修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6.全矿巷道失修率必须控制在3%以下,确保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并加强巷修失修检查,发现失修巷道及时维修。对冒顶、片邦影响通风的地段,维修更要及时、迅速,保证安全生产,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7.修复巷道要先编制专门施工措施,尤其是无风区或微风区,更严禁无措施施工。如出现无措施施工的现象,按“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8.巷修单位在维修巷道的同时,负责每日对水沟盖板的维护。特别在夏季,更要加大巡查和维护力度,确保水沟盖板完好。

  9.在巷修单位搞好巷道维修的同时,也要按计划搞好雨季前的内外水仓清淤工作,确保雨季正常安全生产。

  10.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结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撤退的出口;独头巷道维修支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维修倾斜井巷时,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11.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在空气成分符合规定时才能作业。

  12.巷修单位维修的工程,由“一通三防”组组织验收,验收的报表要在验收后2日内报相关科(部)室和有关领导。验收后经抽查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对验收组按严重“三违”处理。

  13.矿无专门的巷修单位时,矿应指定施工单位或科室负责。

  14.巷道失修的统计、管理有公司、矿工程技术部门负责。

  二十六、安全仪表检验制度

  1.为规范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确保通风安全计量器具在井下环境监测数据量值准确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制定通风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2.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传感器(用于井下环境监测)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检定、校验发给检定证书及合格证后方可使用,不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根据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传感器的检定周期,由各矿通风管理部门制定详细的周期检定计划,报公司通风管理部门审批后,严格按检定计划执行,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仪表不准使用。

  4.使用单位在检定周期内拆装、修理后的仪器、仪表、传感器,必须重新送检,否则不准使用。

  5.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传感器示值出现问题时,应随时送检,以保证其工作正常无误。

  6.需要报废的仪器、仪表、传感器,必须经公司通风管理部门审批后,出据证明后方可作报废处理。

  二十七、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

  1.总则

  1.1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制度。

  1.2矿所属各单位应遵照本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1.3本制度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所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1.4矿总工程师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2.重大危险源的范围

  2.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类别有:罐区(贮罐)、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矸石山)。

  2.2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检测评估、监控防范、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

  3.重大危险源监管分工

  3.1矿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和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范围,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分工如下:

  机电科: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地面防洪等;

  通防科:煤尘、自燃发火、瓦斯等;

  地测科:矿井水害;

  技术科:顶板、冲击地压等;

  安全监察处:危险化学品贮罐区、库区、生产场所;并负责以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的汇总。

  3.2矿要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小组,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负责人,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检测评估、监控防范、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等责任。

  4.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内容

  4.1按照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4.2每年普查登记一次,于9月底前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新出现的重大危险源应随时上报。

  4.3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由公司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4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备案。

  4.5根据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要求,各单位要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4.6每月均要向公司报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监控情况。

  4.7为每个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应进行必要的操练。

  4.8各单位要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保证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十八、设备、设施检查及维修制度

  1.为加强矿井安全设备、器材的检查、维修工作,进一步管好用好各种安全设备、器材,达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转,提高效率,减少消耗,降低成本,适应矿井现代化生产建设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通风设备、器材

  2.1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口应安装防爆门,每6个月对防爆门检查维修1次。

  2.2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需改变通风机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3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组织人员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2.4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

  2.5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在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时,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2.6通讯信息部门必须定期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素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器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并且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1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通讯信息部门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

  2.7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和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3.防治水设备、器材

  3.1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3.2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修。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运输、提升、空气压缩机

  4.1必须定期检修电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4.2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每班发车前,应检查每个座位的连接装置及架空乘人装置等。

  4.3提升钢丝绳的检查,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期每隔6个月检验1次。

  4.3.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4.4主要提升装置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4.5矿井主要提升机,必须每天进行1次检查,每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6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压力表,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5.电器设备和保护

  5.1各用电单位每天必须对所分管的低压检漏装置试验1次,保证其可靠运行。

  5.2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5.3电器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

  5.3.1使用中的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使用单位每月检查1次,每日应有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防爆电器设备的外壳。

  5.3.2配电系统机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5.3.3主要电器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6个月不少于1次。

  5.3.4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应每季1次,每周应有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5.3.5移动式电器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1次,每班有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5.3.6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1次。

  5.3.7新安装的电器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在投入运行前进行。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录在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二十九、重大事故隐患汇报制度

  1.安全第一责任者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第一责任者负责,具体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职能部门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2.矿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由总工程师召集主持,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3.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逐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排查治理。区队每月排查一次本区队的事故隐患。

  4.煤矿安全隐患,系指工作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有环节和本单位周围邻近地区所存在的危及本单位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5.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加油站、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有害气(液)体、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等可能酿成事故的危险源。

  6.安全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三级、即:A级、B级、C级。

  (一)A级: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需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二)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三)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区队(车间)、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7.A、B级事故隐患每月五日以前报公司,事故隐患未整改完,必须每月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8.隐患整改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治理措施,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整改落实。

  9.隐患整改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10.根据实际情况,要把“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作为重点,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11.安监部门负责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对口职能部门负责对隐患进行重点监控。

  12.安监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库,并实行档案化管理。对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复查情况要输入微机,并分类编号,采用微机化管理。

  13.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要逐级汇总上报,区队的排查治理情况,每月月末报矿安监处;A、B级隐患由安监处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14.井上下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广大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各类隐患标准。各单位都必须进行隐患排查。各单位任何人发现隐患问题有权及时汇报矿安监处,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问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5.各单位每班现场发现隐患问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整改,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汇报,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16.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确认单位(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逐级上报并销号。

  17.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协调并督促整改。

  18.对事故隐患,不按规定时间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合格,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国家、上级部门和领导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特作如下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向郭屯矿安监处、矿长、菏泽煤电公司、鲁西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其他上级安全监察机构举报。但举报程序原则上按以上程序逐级举报,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及领导举报,但事后必须按程序补报。

  第三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矿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500元至3000元的奖励,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非法施工单位的,即施工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理未依法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安全管理资格证擅自进行施工的;

  (二)举报本单位或其他单位非法生产的,即本单位已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举报本单位及其他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本单位伤亡事故的;

  (五)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五条 安监处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公开举报电话0530-6653051、0530-6653052、通信地址: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公司郭屯煤矿;菏泽煤电公司的举报电话0530-6652030、0530-6652011(传真),鲁西煤监分局举报电话0537-2371696。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凡因违反本条规定的,一经查证,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七条 核查处理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郭屯煤矿负责受理本矿区域内单位的举报事项;菏泽煤电公司负责受理本公司的举报事项;鲁西分局负责受理辖区所属煤矿的举报事项。

  (二)矿与上级单位在核查受理的举报事项之前,相互沟通,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三)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矿及时转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和菏泽煤电公司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经矿批准后报菏泽煤电公司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七)矿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九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上级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三十一、安全信息闭环管理制度

  安全信息运行闭环管理是矿井安全隐患管理的关键,其运行质量如何直接影响者矿井安全隐患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能否真正使安全隐患从发现到消除完全可控在控,从而有效堵塞安全管理的漏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为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保证我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特制定本规定。

  1. 运行程序

  安全信息运行必须遵循以下五个程序,即:“检查→填卡→筛选处理和通知→整改反馈→复查”。

  2. 具体要求

  2.1 检查

  1.各级安全管理、检查人员到现场后,对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识别、评价

  2.对发现的“三违”要立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查出的可能对现场工作人员直接构成威胁的安全隐患:

  (1)能现场处理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现场工作人员处理解决,并安排跟班安监员重点盯靠,否则对责任人和跟班区队长每人罚款100元。

  (2)现场不能处理而又不能保证现场工作人员安全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报调度室,由调度员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采取措施组织处理。在隐患没有得到解决之前,不准进入作业。

  (3)现场不能处理,暂时不会对现场人员造成危害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准确记录,由现场负责人签字,上井后按要求到信息办详细填写信息卡,限期解决。

  (4)对现场检查不认真,该检查出的隐患没查出,该制止的“三违”不制止、不处理,一经发现给予每人次100元的罚款。若在检查人员经过的路线2小时内发生事故,经分析认定检查人员有责任的给予罚款50-200元。

  (二)填卡

  1.填卡人员

  凡参加安全检查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安全检查人员,上井后到安全信息站按照要求填写信息卡。

  2.填卡要求

  对不填卡或填卡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计下井指标。填写时要详细填写:

  (1)检查人姓名、同行人、时间、班次、详细经过路线等。

  (2)所查隐患的责任单位、地点或工程名称、隐患的具体内容、整改意见、接受整改指令人姓名等。每张卡所填内容不得少于2条,且现场能处理的不得填写,否则按100元每条进行处罚。

  (3)原则上每人填一卡,大检查或陪同上级领导检查同行人可填在同一张卡上。

  (三)筛选处理和通知

  1.安全信息员对安全信息卡要进行认真筛选、归类整理:

  (1)对填卡不认真、字迹潦草、内容辨识不清的,经信息办筛选不合格的填卡人给予每卡50元的罚款,通知重新填卡并通报批评。

  (2)对筛选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做好台帐,同时一式二份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于当班将通知单向责任单位值班人员下达,并由值班人员在通知单第一联上签字;对不及时领单并签字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3)对可能危及安全的重要隐患一式三份填写《重大隐患处理通知卡》,按“三定”原则限期整改,并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负责组织采取措施整改落实,对未认真组织或未按期整改的单位负责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3)对收集的各级管理人员“三违”处罚内容,当班填写三违罚款通知单,由责任者本人或区队值班人员签收,区队接到罚款单后及时通知到责任人本人,2日内无反馈的视为默认。所填“三违”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下罚款单不计个人抓“三违”指标。

  (四)整改和反馈

  1.单位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根据整改意见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整改。对重要隐患由单位负责人制定专门措施,安排专人进行处理。

  2.隐患整改责任人或区队值班人员应在隐患限定整改期限到期前将隐患处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到信息办,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对需延期处理或区队无法处理确需矿领导协调处理的重大隐患,由区队及时提出申请,在重大隐患处理通知卡反馈联上,报矿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后交信息办备查,安监处以此作为复查问题和考核的依据。

  4.对不按要求整改、签字、反馈的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每次不签字或不反馈的每条罚款50元,未按期整改的每条罚款100元。

  (五)复查

  由安监处组织安监员进行复查:

  1.对经复查发现有签字已整改而现场未整改的弄虚作假现象,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条,对单位每条加罚100元/条,并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改正。重新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纳入新的信息运行系统。

  2.安监员弄虚作假同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清除出安监队伍。

  三、 统计、通报、考核

  每天由信息办进行统计,形成统计报表。由安监处在每天早会上通报各单位隐患整改、“三违”处罚、管理人员入井等情况;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任务指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和考核。

  四、评价与提高

  安监处严格对安全信息运行闭环管理系统进行检查评价,不断总结、学习、创新、完善和提高,使安全信息闭环管理系统保持严密、科学、实用。

  三十二、地测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

  1、地测专业组要建立仪器保管室,并指定专人管理。所有地测仪器要分类存放,入箱上锁,并登记造册,有反映设备完好状态的卡片,实行档案化管理。

  2、分管地测专业的科长,对仪器设备的增减、维护、维修以及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各专业负责使用保管,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检查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检校,及时将检校结果填写在设备卡片和登记册上。

  3、凡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熟悉其性能,具有熟练操作的技能,用前要检查,用后要维护、保养入箱上锁。若发现仪器出现故障或其它问题,应及时汇报分管科长。

  4、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损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经济罚款。

  5、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外借,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

  6、对经纬仪、水准仪等贵重仪器使用时,要一人观测一人监护;井下使用的钢尺,皮尺必须当天擦拭清洗干净后存放在保管室。

  7、个人使用的工具(如计算器、绘图工具等)地测专业组要造册登记,并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三十四、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

  1、向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提供的矿图,都必须经过分管地测的科长和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准报出。

  2、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季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安监处、机电部门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3、矿井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主要大巷等设计所需地质说明书,须经地质专业技术负责人、生产技术科科长、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报公司审批后,提交设计部门使用。

  4、一般巷道及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必须经地质专业技术负责人、生产技术科科长、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提供生产施工单位。凡受水威胁的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必须经地质专业技术负责人、生产技术科科长、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公司审批。

  5、重大贯通工程的测量设计,必须经测量技术负责人审核,报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报公司审批。

  6、地表、岩移观测站的设计、资料总结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公司审批。

  7、每季末进行测算、统计、编制矿井“三量”及开采量,损失量的统计表,需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公司,同时报分管掘进和生产准备的矿长或副总工程师。

  8、年末进行的测算、统计、编制的矿井储量的各种图表,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同意后上报公司。

  9、煤柱留设和工作面停采线的确定,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停采线由地质组储量管理人员到现场标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地质预报、水害预报、井巷贯通予透单,井下探放水通知单,均需经过业务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科科长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方可发放。井下重大探放水工程设计及措施施工需报公司审批。

  11、矿领导或有关部门所需的资料图件,必须经过业务负责人和生产技术科科长审阅同意后,再予正式提交。

  12、矿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报告需报公司审查后,报省局审批。

  13、严格储量变动的审批制度,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由地质专业主办,大于5000吨~20万吨报公司审批,20万吨以上报省局审批。

  14、矿井地质勘探设计,地质勘探竣工后提交的报告或说明书,须经矿总工程审查,报公司审批。

  15、矿井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勘探公司负责编制,报集团公司批准。竣工后由勘探单位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报省煤管局批准。

  16、矿井技术边界的变动需呈报省煤管局批准,矿井永久煤柱的留设及变更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规定的批准权限分别报公司或煤管局批准。

  17、矿井重大防治水工程设计,由矿编制,报集团公司批准,工程峻工后由矿提出竣工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十五、地测专业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地测专业组与设计、掘进、回采等专业组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通过有关领导签署的“委托书”、“通知单”和会议纪要等形式,进行正常的业务联系,地测专业按期提供所需资料并进行技术服务。

  一、地质业务联系

  1、矿井各部门需要地测专业组提供资料时,必须提交经总工程师签字的委托书,并由接收人签字。

  2、根据确定的开拓方案和生产接续需要,生产技术部门应在设计前六个月通知地质部门编制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公司批准。

  3、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部门,在施工前15日提交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审批的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交施工单位使用。

  4、在回采工作面形成前两个月通知地质部门编制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切眼贯通后5日内提交由矿总工程师签字审批的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交施工单位使用。

  5、其它所需地测资料,应事先联系,共同商定技术要求和提交期限。

  6、对于采掘工作面所揭露的地质构造、煤、岩标志层、涌水点等地质情况,采掘区队技术员应及时通知地质专业组,地质专业组及时派人进行现场观测。

  7、地质人员进行现场观测时,采掘区队现场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观测、探查的便利,如妨碍地质人员作业,对当班班组长和工区跟班区长各罚款50元。

  8、掘进工作面或回采工作面在临近水情不清的地段前(不少于30米),应提前编制水害预报,经总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将水害通知单发至安监处、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和施工单位,有关单位按要求采取措施对水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地质专业组。

  9、回采工作面预透老巷前20~30米时,由测量专业组下发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的预透通知单(一式五份)通知安监处、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和施工单位,有关单位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10、对回采工作面可能丢弃不采的地段、煤垛、小煤柱、顶、底煤等,地质专业组根据现场,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以“丢煤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到有关领导和单位。

  11、对回采工作面的各种停采线,根据批准的设计位置,由地测专业派人现场标定,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回采工作面停采时,生产技术科必须于停采当天通知地质专业组,由地质专业组实际测量停采位置,如不及时通知,对生产技术科分管科长罚款50元,地质组如不按时标定,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二、测量业务联系

  1、重要井巷贯通工程,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测量专业组提供设计图纸资料,保证留有足够的测量、校核时间。由总工程师主持,通过业务会议共同商定允许误差。

  2、各类巷道开门,必须提前三天将工程设计图纸及由分管副总工签字的委托书一并提交测量专业组,当巷道掘进5~8米时,由工区技术员具体联系,测量专业组现场标定中腰线。在回采工作面内施工的补充切眼,开门后必须用经纬仪拨角定向,工区技术员负责延线。其它零星挂放线工作,也需提前提供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签字的通知单进行联系。

  3、重要贯通工程开门,井底车场以及重要机电硐室、绞车房等,须严格按曲线施工的巷道,区队应提前与测量专业组联系,由测量专业组负责挂、延线工作。

  4、测量专业在采掘现场标定中腰线时,尽量选择合适时间,施工区队应积极配合工作,必须有施工单位技术员在现场协助标定,测量作业范围内不得从事其它作业,以确保测量精度及人员、仪器安全,否则对技术员罚款50元。

  5、掘进工作面距透巷20~30米时,由测量专业组以有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的预透通知单(一式五份)通知安监处、调度室、生产技术科、通防工区和施工单位,有关单位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安全。

  6、掘进迎头停工或复工,施工单位至少在停头或复工前三天,以停头或复工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测量专业测量停掘位置和校核复工巷道中腰线,否则对施工单位技术员罚款100元。掘进工作面停掘后未进行实测量,对测量专业组罚款100元。

  三、测量导线点管理规定

  1、工区技术员是现场保护测量导线点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巷道施工及修复过程中测量导线点的管理及保护工作,如果因为施工放顶或巷道动压造成导线点损坏或变形,应及时通知地测专业进行校核测定,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技术员负责,并视情节轻重对工区技术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2、测量导线点是地测专业的专用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用于收尺、悬挂电缆及其它用途,否则对工区技术员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采掘单位必须保护好测量导线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移动或损坏测量导线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对工区区长及技术员各罚款100元。

  4、测量人员每次测量导线时,必须对作为起算数据的上一级导线点进行检测,还应对起始边进行复量边长校核,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测量人员负责,并对测量责任人罚款50~100元。

  5、施工中的巷道中腰线由测量专业组与工区技术员互相配合,共同管理。技术员负责日常延线工作,测量专业组根据巷道用途,负责在下列范围内及时校对一次中腰线,并重新标定一组中腰线:⑴开拓巷道:皮带运输巷及轨道下山不超过50米,⑵采区巷道:30~100米。如中腰线在上述范围内,由于顶板动压影响造成中腰线变形或移动,工区技术员应及时通知测量专业进行校核;若属人为原因造成破坏或擅自改动,按本规定第三款进行处理。超过此规定距离放线,每次对测量专业组罚款100元。

  四、工区技术员汇报制度

  为使矿井地测专业人员及时了解现场情况,加强对现场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分析的准确性,及时做出地质预报、水害预报;标定、校核巷道中腰线,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地测事故,达到为生产服务的目的,特制定采、掘单位技术员现场情况汇报制度。

  1、汇报人员

  采、掘单位技术员。

  2、汇报内容

  ① 掘进工区技术员负责对掘进巷道做连续不间断的素描,素描图必须按1:500比例尺绘制,准确标注断层的位置、落差及巷道所揭露的煤岩层厚度、产状、岩性。

  ② 每月25号技术员将绘制的素描图交生产技术科地测专业。

  ③ 巷道竣工后,将巷道平面图及巷道素描图交生产技术科地质组存档。

  ④ 采煤工区技术员在工作面无断裂构造的情况下每旬做一地质素描图;遇构造时,每五天做一地质素描图。回采地质素描图可不按比例,但必须注明工作面位置、煤层厚度变化及工作面所揭露构造位置、断层落差、产状等。

  3、考核办法

  ① 一次不按时提交罚技术负责人100元。

  ② 提交的素描图内容不符合要求,图面了草,一次罚技术负责人50元。

  三十六、地测资料定期分析、保管、 提供制度

  一、地测资料分析

  1、加强对地质构造的分析,每月25日对本月所见断层全面分析一次,井下所见断层点,经分析认为是一条的要连起来。根据本月所见断层,预测下月将要遇到的断层,以便于指导生产。

  2、对采区的构造每季分析一次,分析落差较大的断层,在各水平所见位置及产状变化情况,由上层推到下层,由上水平推到下水平,作为地质预报的依据。

  3、经常进行煤层可采性的分析,重点是可采煤层剥蚀面附近煤厚的变化情况,受火成岩影响情况,不稳定薄煤层厚度的变化情况,发现变薄、分叉、尖灭等情况,及时分析研究并向总工程师汇报,适时停头并绘出素描图。

  4、矿井充水性图每半年填绘一次并报公司;每月下旬根据生产计划,排查下月受水威胁的地点,预透点能现场调查的,提前调查积水情况,及时提出水情水害预报,并于每月月底前将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表报公司。

  5、每年年底,根据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安排,全面进行一次水情水害排查,查出井下、地面受水威胁地点,提出防治水措施和灾害预防计划,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6、加强对井上、下钻探资料的分析,钻孔施工结束,认真鉴定岩芯,细致分析钻孔穿过的层位和构造,钻孔施工中出现问题时,及时进行分析。

  7、严格资源回收及资源管理,采煤工作面、采区、全矿井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每半年进行一次全矿井回收率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和总结,并做好“三量”季报及储量年报工作。

  8、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煤岩对比分析,根据当年岩巷揭露的岩性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比,研究走向方向岩性和煤层间距的变化规律。

  9、要定期对测量成果进行分析,以便确定其误差的大小,对大型贯通工程,编制设计进行测量误差预计,并报公司审批。贯通后要进行误差分析,贯通后编制总结报告,以指导今后贯通测量。

  10、加强开采沉陷的研究,编制岩移观测站设计报公司审批,观测资料要按设计规定及时整理、分析,绘制各种沉降图,并及时写出总结报告,以便确定本井田的岩移参数。

  二、地测资料保管

  地测技术资料矿井的成果资料,是矿井生产建设的基础数据和依据,属企业机密。为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防止因泄密对企业和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地测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1、地质勘探报告、补充勘探报告、矿井地质报告的报告书及附表、附图;

  2、八种基本矿图:①井田区域地形图;②工业广场平面图;③井底车场平面图;④采掘工程平面图(原图);⑤井上下对照图;⑥井筒断面图;⑦主要保安煤柱图;⑧采掘工程平面图(底图)。

  3、地质图纸:①矿井地质地形图(基岩地质图);②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③矿井地质剖面图;④矿井水平切面图;⑤矿井煤(岩)层对比图;⑥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

  4、水文地质图纸:①综合水文地质图;②矿井充水性图;③水文地质剖面图;④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⑤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5、储量计算图纸:①矿井储量计算图;②采区储量计算图;③工作面损失量计算图;④分煤层"三量"及损失量计算图。

  6、矿井地质、水文地质、测量、资源管理技术成果资料。

  7、矿井地质、水文地质、测量、资源管理原始资料。

  8、矿井地质、水文地质、地质勘探、测量工程技术管理资料。

  第二条 地测资料的档案化管理

  对原有地测资料要按保密要求清理建档,新生成的资料及时登记入档;存放地测资料的橱具要符合保密要求;明确保管责任人,制订地测资料保密责任制。

  第三条 地测资料制作过程中的保密制度

  地测原始记录要用专用记录本,用完后或使用者调离地测岗位时要上缴保管;地测图纸的复制要按规定数量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复制数量。

  第四条 地测资料的发放签收制度

  各类地测资料的发放使用范围要经分管领导确定,发放的地测资料要统一编号,并由使用人签收。需要回收的图纸资料要定期回收。

  第五条 由于制作不当或保管时限超期等原因需要销毁的地测资料不得擅自处理,需列出销毁资料清单报矿分管领导批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核实数量,相互监督销毁。

  第六条 向有关部门报送的地测资料要经矿分管领导审查,必要时报公司审查。

  第七条 经省级部门审查的地质报告,必须在审查通过后一年内复制完成,要求报公司2套,报省管理部门1~2套;经公司审查通过的补勘地质报告,必须在审查通过后半年内复制完成,并报公司2套。

  第八条 外单位或个人借阅地测资料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借阅范围和借阅方式要经矿分管领导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备查。

  第九条 使用地测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矿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阅地测资料。否则,一经发现按泄漏企业秘密查处。

  三、地测资料提供

  1、生产技术科及施工单位所需地测资料,必须通过委托书通知地测专业组以便按时提供所需资料,提前时间如下:

  ①矿井技术改进、扩建、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应在设计前3~5年通知地测专业组,地质资料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②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至少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测专业组。

  ③掘进各类巷道所需地测资料,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专业。

  ④回采工作面所需地测资料,提前半个月通知地测专业。

  2、按时提供采区、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内容必须齐全,达到规程要求,提供时间不得超过下述规定:

  ① 采区地质说明书,必须在正式设计前3个月交付。

  ② 掘进地质说明书必须在施工前15日交付。

  ③ 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必须在切眼贯通后5日内提交。

  3、在本矿范围内为各单位提供一般地测资料由分管地测的科长审查,为矿外有关单位提供的地测资料或上报表格,需经科长和总工程师审查后方可提供或上报。

  4、矿各单位需要地测资料时,须先填《提供地测资料卡》后方可提供,外来的人员需要地测测资料时,需经科长同意,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提供。

  5、采掘工程平面图要及时填绘,交换图每季与公司及有关单位交换一次。

  三十七、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为加强地测工作质量,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地测工作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定及质量标准化标准,同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2、地测部门接到工程委托书后,要严密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3、地测部门提交资料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文字、图表必须一致。

  4、对各种已遂或未遂事故必须进行分析,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和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各种事故分析办法

  (1)、对未遂事故和重大隐患,由本专业组组织追查。

  已遂事故但未造成重大随损失,由本部门组织追查。

  (2)、对影响矿井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由矿会同安监部门组织追查。

  6、根据实际生产工作,定期组织易发事故研讨会,做到防患于未然。

  7、及时收集生产矿井中有关地测事故的案例,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了解,总结经验教训,以便于今后的安全生产。

  三十八、防治水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安全第一责任者对防治水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对第一责任者负责,具体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职能部门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2、矿每月定期组织一次防治水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由总工程师召集主持,职能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3、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逐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排查治理

  4、A、B级事故隐患每月五日以前报公司,事故隐患未整改完,必须每月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5、隐患整改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由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治理措施,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整改落实。

  6、隐患整改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7、根据实际情况,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防治水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8、安监部门负责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对口职能部门负责对防治水隐患进行重点监控。

  9、安监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库,并实行档案化管理。对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复查情况要输入微机,并分类编号,采用微机化管理。

  10、防治水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要逐级汇总上报,每月月末报矿安监处;A、B级隐患由安监处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

  11、防治水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确认单位(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逐级上报。

  12、要加强对防治水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协调并督促整改。

  13、责任追究与奖罚

  (1)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隐患排查负责人、业务科室及专业负责人给与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2)对排查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事故隐患整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与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3)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与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4)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措施不到位,治理不利,不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负责人,给与100-1000元罚款。

  三十九、水情水害预报制度

  1、地测专业组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有关规程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翔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地测专业组对预防矿井重大水灾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

  2、地测专业组应根据本单位年、季、月采掘生产计划,分析预测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受水害威胁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下发年度、季度和月度水文地质预报,年报应于1月5日前签发;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签发;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签发。在采、掘工作面施工过程中,当工作面接近可能出水的区域以及老空区时,出现突(涌)水征兆、地测专业组必须及时下临时水文地质预报,制定措施,预报要文字、图纸齐全。

  3、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应采取的措施等;预报结果必须能够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杜绝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4、水情水害预报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并按年装订成册,水害预报,图表相符,内容齐全,准确定性、定量,措施得力,签字齐全。

  5、若因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出现水害隐患,要提前5-6天发水害通知单。

  6、水情水害预报必须起到指导矿井安全生产的作用,不能因预报错误造成水害事故。

  四十四、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必须依据编制的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符合《规程》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查现场爆破作业说明书和询问放炮员)。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高瓦斯区要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乳化炸药,使用8号金属外壳的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实行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岩帮,掘进工作面要实行放炮喷雾。

  4、矿井使用的炸药、雷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发爆器要防爆性能良好,每次爆破作业前,并能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放炮母线质量、长度符合有关规定(放炮母线为无明线接头,无破肚的铜芯线;掘进工作面放炮母线曲线要能拉够75m并在有掩护的地点放炮,直线放炮拉线不小于100m)。

  5、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和发爆器。

  6、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

  7、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一炮三检”制度

  “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瓦斯,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m3时,才准装药放炮。并且要有记录牌和记录手册,牌板清楚,距迎头50m以内。

  为加强瓦斯管理,杜绝因放炮而引起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一炮三检”制度如下:

  1、放炮员必须由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2、放炮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3、当打眼工作结束后,在装药前放炮员必须首先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是否低于1%,如果超出规定范围,严禁装药放炮,检查瓦斯后,把检查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记录手册和牌板上。

  4、装药工作结束后,必须在放炮前再次对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如果超出规定范围严禁放炮,只有待采取措施,瓦斯浓度降低到规定范围,并把瓦斯检查结果在“一炮三检”手册和牌板上做好记录后,才准放炮。

  5、放炮结束后,放炮员首先对放炮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若超出规定范围,不准其他人员进入工作地点,只有待采取措施,瓦斯浓度降低到规定范围后,才能进行其他工作,并把瓦斯检查情况记录在“一炮三检”手册和牌板上。

  三、“三级信号”制度指一声撤人站岗,二声放炮,三声放炮解除,所有信号由放炮员检查好后发出。

  四、“三保险”制度即拉绳、挂牌、站岗。装药前将工作面与装放炮无关的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位置,在能通往装放炮地点的巷道内设好警戒,安排专人站好岗,严禁人员进入。拉绳的高度在1.1~1.3m,挂上警戒牌,白底红字上写“放炮”二字,警戒牌规格不低于250×200×10mm,字迹要标准醒目。

  五、“三人连锁放炮制”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六、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采掘工作面执行放炮停电制度,停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七、高瓦斯区和瓦斯异常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爆破工。

  八、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四十五、雨情观测制度

  为确保雨季期间的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大雨及以上灾害性天气对煤矿的不利影响,根据鲁能菏泽煤电公司通知公司生发通知(2009-61)“关于尽快完善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及预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1、在矿调度室安设遥测雨量计,设置专人24小时值班,对降雨量进行观测;

  2、建立大气降水量观测台帐,按规定填写,并要认真分析每次大气降水与地表水体及矿井涌水量之间的关系提前采取有效防范地表水溃入井下的措施;

  3、每次降雨后必须及时观测降雨量,并及时填好降雨量观测台帐;

  4、在有降雨(雪)的时间段内,及时观测大气降水量情况,及时填好降雨量观测台帐,并立即汇报调度室;

  5、严格执行持续降雨量达到50mm,停产撤人制度。值班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雨季三防值班领导汇报,及时通知井下人员从井下撤到地面(井下泵工及值班人员除外);

  6、在连续降雨期间,观测人员必须随时测定降雨量,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降雨量情况。

  7、在汛期,每天20点前由矿调度室负责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前一天18点至当天18点的降雨情况。

  8、每次降大雨或暴雨期间以及雨后,矿雨季三防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矿区内地面(特别是河流、沉陷区或其它低洼区等汇水区域)有无斑纹裂缝、老窑陷落等现象;雨后3天内每天至少巡查1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调度室。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使安全操作管理更规范,特制定郭屯煤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各区队施工前,必须制定各施工地点作业规程,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安全操作管理要求,根据施工现场和条件制定合理的施工措施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认真组织作业人员学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相关技术措施。学习后进行考试并签字。

  三、施工单位在入井前,每班组织作业人员召开班前会,布置当天安全生产任务,落实当班安全操作管理措施,并严格按安全操作管理制度执行。现场安监员在工作结束后,对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四、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凡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矿违章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五、各单位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管理人员办公会议,总结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矿每月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对安全操作管理制度是否落实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并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落实具体时间限期整改。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矿属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作业范围

  1、电钳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井下各特殊工种;

  4、运输、施工车辆驾驶。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1、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

  (4)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5)“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并由公司安培中心备案,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2、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1)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2)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4)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1)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2)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4)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5)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6)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1、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2、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3、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六、其他:

  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质条件。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齐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2、劳动用品的发放标准由经管科根据全矿所有工种和类别负责制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相关部门采购并按规定发放,制定发放标准明细表,任何个人与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发放标准、数量等。

  3、全体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保持清洁、整齐,树立单位良好形象。各部门主管领导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对不正当使用行为,经教育不改正者,予以处罚。

  4、对于因工作特殊,劳保用品损坏、丢失或失去其应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签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补发或更换。

  5、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人员在发放前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

  6、库房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领用手续、规定和标准发放;凡规定以旧换新的物品,一定要交旧换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物品,按原价及应使用的年限折旧赔偿。

  7、在使用期限内离岗时,每位员工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并按一定比例折价。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下井人员的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入井人员必须携好矿灯和自救器,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自觉接受检身人员检身检查后,方能入井。

  2、外来参观、检查人员必须有矿或部门领导陪同才能入井。

  3、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入井前四小时内严禁喝酒。

  4、井口二十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5、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严禁入井:耳聋、失明、精神失常或患有其它不良病症者。

  6、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打击报复检身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100~2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7、检身人员每次检身必须作好记录,遇有盗窃财物或私藏私拿爆炸物品者,必须及时报告保卫部门,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8、入井前各单位值班领导、班组长必须组织职工召开好井口会,并向调度室报告当班入井人数,作好登记后方能入井;出井后向调度室报告人数,并作好登记,调度室登记好当天出入井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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