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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煤矿“六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作者:佚名 2012-05-10 21:42 来源:本站原创

  一五一煤矿“六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一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目录

  第一章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第一节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机构

  第二节 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四节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五节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六节 监测监控系统轮流值班制度

  第七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第八节 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九节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第十节 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第十一节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第十二节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第十三节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十四节 通风、瓦斯、监控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节 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第十六节 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七节 瓦斯日报表审查管理制度

  第十八节 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办法

  第十九节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第二十节 瓦斯检测填报制度

  第二十一节 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节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节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二章 煤矿压风自救系统

  第一节 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二节 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第三节 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第三章 煤矿通讯联络系统

  第一节 通信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节 通信联络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节 通信联络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四节 通信系统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五节 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

  第六节 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第七节 通信联络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第八节 通信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第九节 通信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

  第十节 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

  第十一节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第四章 供水自救系统

  第一节 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节 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节 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四节 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第五节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第六节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节 供水施救值轮流班制度

  第八节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检查制度

  第九节 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节 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第十一节 供水施救系统异常上报制度

  第十二节 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第五章 人员定位系统

  第一节 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第二节 KJ236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第三节 定位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第四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第五节 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第六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第七节 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八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第九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十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

  第十一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

  第十二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第十三节 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

  第十四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节 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管理制度

  第 一 章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为了实现对井下瓦斯涌出量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超限报警、断电、闭锁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为了更好落实安全生产,有效提高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系统功能,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的连续性、准确性,特成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

  一、 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领导机构

  组 长:翟堂兴

  组 员:宋国军、赵显志、马立杰、林苗苗、杨秀玲、付学兵

  职责: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监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每日将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技术副矿长审阅签字。

  二、成立监测监控维修机构

  组 长:高春丽

  组 员:张 军、丁兆秋、宋晓龙、王鑫

  职 责:井下监控设备、通讯电缆等每天有专人巡检。井下检修监控设备时,与其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二节 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瓦斯事故防范意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使矿井遇瓦斯超限事故时避免发生混乱,确保井下瓦斯超限后,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撤人、断电及组织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瓦斯事故危害影响程度,提高煤矿处理瓦斯事故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调度室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随时对井下各处瓦斯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分析并及时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

  2、当甲烷传感器检测的瓦斯浓度显示超高报警时,值班人员要及时和现场施工班组联系。先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核对,并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测量。如甲烷传感器故障误差所致,应立即通知机电队进行更换;如果确属瓦斯涌出量升高所致,施工班组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配合调度室积极处理。

  3、如果瓦斯浓度显示异常,经核实为施工班组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碰撞、淋水、放炮等)的,要立即整改。如瓦斯传感器损坏或断线应立即通知机电队来人修理、更换、校正。

  4、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期间,甲烷传感器要立即停止使用;由班组负责在甲烷传感器位置上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替代甲烷传感器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并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监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显示数据。

  5、如果甲烷传感器瓦斯数值升高,核实确系施工地点瓦斯涌出量增大所致,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向调度主任及值班矿长汇报,并及时通知工作面作业班组按灾害防治预案进行隐患处理。班组应随时观察瓦斯变化情况,当瓦斯继续升高至1.5%时,必须撤出现场工作人员至进风大巷,切断工作面电源。同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主任向矿长及矿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汇报。矿长和技术副矿长将根据现场情况及灾害防治预案制定处理措施,由调度室安排调度。

  第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机房监测人员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空岗和缺岗,上岗要认真操作,严禁擅离职守,严禁打盹瞌睡会私客。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做到无人接班不离岗,故障处理不清不交接班,认真做好记录。

  5、认真填写当班运行情况记录,对出现的故障迅速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和进行详细记录。按规定及时上报瓦斯日报表。

  6、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向调度室和值班矿长汇报。

  7、严禁在电脑上玩游戏,看电影,一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严重失职调离岗位。

  8、严禁任何闲杂人员进入监控室内,违者一次罚值班人员50元。

  9、确保室内清洁卫生,以确保机器正常运转。

  10、严格执行监控系统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开、关机。

  11、系统改变各种数据和图案,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进行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12、填写的各种报表,数据要准确无误,逐班报表要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并有存档。

  第四节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各类仪器、仪表维修、收发、保存要专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仪器、仪表要编号、挂牌。

  3、建立仪器、仪表领退登记制度。

  4、仪器、仪表交回后要及时检查、维修,要按规定校正、检验,损坏修复的仪器要及时校正。

  5、使用人员在入井前,必须严格检查所带仪器,不合格仪器严禁入井使用。

  6、使用人员要爱护仪器,防止碰撞,发现损坏,严禁继续使用,严禁乱拆乱修,要立即出井更换。

  7、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要及时注销。

  第五节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图纸、技术资料在使用过程中,做到真实、准确,同时做到统一管理,以便充分利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有专人保管图纸、技术资料,每月进行一次档案清理工作,图纸资料分类明确,查找方便。

  二、系统(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系统布置电子图等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绘制,每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确保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日常各种记录在每月月底进行及时分类归档封存,以备查阅,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每遇调整系统布置时,应及时修改补充设备台帐。

  四、对无保留价值的图纸、技术资料整理列出清单,需报矿长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查,进行销毁并清帐。

  第六节 监测监控系统轮流值班制度

  一、为了强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矿领导及监控人员必须每天有人值班,实行值班领导24小时轮流值班。

  二、井上下监控及维修值班人员必须执行24小时轮流值班,及时处理系统安全隐患,保证系统的完好性。

  三、领导干部、监控及维修人员值班要有值班记录,对未处理完的问题要有交接。

  四、矿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检查井上下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现场落实维修人员督促整改,对一时不能处理的问题必须落实人员,限定时间整改。

  五、调度室值班领导要及时对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的问题和工作人员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1次。

  第八节 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我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第三条 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省局信息调度中心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条 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和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结构、建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上传数据按省局统一设计格式传输。

  第五条 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六条 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

  第八条 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 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条 配备的IP电话,是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固定在机房和调度室并保证畅通。

  第十一条 建立专用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验收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第十二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 使用黑河市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十六条 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十八条 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二十条 定期用磁带机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建立数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 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应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4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第二十四条 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设置信息调度中心机构负责管理煤矿瓦斯监测网络系统,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各信息网络系统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矿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九节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一 、监测监控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积极组织厂家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发生故障超过1小时后得不到处理,应向上一级调度机构报告;并做好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和恢复正常的记录,留档备查。

  二、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维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三、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四、值班人员平时要注意系统的运行状况,系统运行中的一切不正常状态都要一一记录在《故障报告登记表》中,做到有备可查,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第十节 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一、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调度工作,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主扇状态、局扇状态、井上下通讯状态、风门开并和设备馈电及网络通讯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进行调度报告,同时须将安全异常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市、县监控中心。

  二、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是矿井瓦斯实时监测、分站和传感器定义设置、指令调度的第一责任人。

  三、监测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必须认真核查、处理、备案和上报。矿井安全 监控异常信息包括以下12种:

  1、瓦斯超限;

  2、主要通风机停风;

  3、局扇停风;

  4、风门一直开;

  5、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

  6、无法向市监控中心上传数据的;

  7、探头报警点、断电点定义不当,导致异常断电的;

  8、探头位置图纸填充不当;

  9、监控出现异常未进行调度汇报的或弄虚作假的;

  10、非法入侵网内其它机器以及危害网络数据安全传输的活动;

  11、调度指令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指令弄虚作假;

  12、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

  四、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曲线不正常、风机停风及设备开停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执行调度程序,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在6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监控中心(传真方式),报告须具有公司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正常。

  五、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对收到的上级监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时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并就整改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半小时内消除的安全隐患,只报送处理结果。

  六、监测监控系统的异常信息处理实行安全矿长负责制,对异常信息的核查、调度、整改、上报制度负责。

  七、监测监控系统中心须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包括运行记录、设备台帐、传感器校验记录、传感器和瓦检仪对照记录、隐患审阅和处理台帐、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第十一节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部门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 使用部门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部门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部门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七、使用部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部门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部门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八、各生产部门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部门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部门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安监科、施工部门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部门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部门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部门的责任。

  十三、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部门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部门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十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并纳入施工部门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采煤工作面自横川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部门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

  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

  十六、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

  十七、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

  十八、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二节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一、 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二、 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三、 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四、 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五、 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

  六、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七、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

  第十三节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二、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

  三、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四、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五、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六、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汇报。

  七、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和《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八、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第十四节 通风、瓦斯、监控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通风、瓦斯、监控资料档案管理,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

  2、通风瓦斯日报表、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一炮三检报表、测风报表、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会议记录、图纸、文件、规程措施、井下通风设施、监控资料等按月分类归档,编号条理科学。

  3、五图、四板、五记录、二台帐要定期更换,收集整理完善。

  4、档案调阅、查阅有记录,管理员变动时,要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5、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变质、损坏,要及时修补和复制,延长档案使用寿命。

  6、档案室要保持适宜温度,保持良好通风,发现鼠害应立即处理。

  7、室内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8、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十五节 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1、值班前必须检查各设备连接是否正常,若有掉线及时正确连接。

  2、如需开机,按照正确的顺序开机:电源→UPS→调制解调器→交换机→显示屏→服务器→工作站。

  3、正确操作安全监测软件,正确打印各种报表。

  4、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参数及线路。

  5、严禁将杂物堆放在工作台上,严禁机器无人运行。

  6、按照正确的顺序关机: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UPS→电源。

  7、正确填写各项安全监测记录。

  安全监测监控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分站应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二、分站和过渡电缆及各种传感器之间的接头一定要封闭在接线盒内,以免失爆。

  三、分站和分站的电源、蓄电池不能置于地上,使用专用的托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供电电源必须取自供电电源的电源侧。

  四、分站和过渡电缆连接的接线盒固定在分站的托架上,以避免行人将电缆弄乱、拽断等。

  五、分站的蓄电池必须保持一定的电量,电网停电后,系统至少能够正常工作两个小时以上。

  六、分站由专人负责,每天检查、维护,发现问题立刻解决。

  七、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风速、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

  八、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瓦斯传感器等进行一次调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九、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查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装置停止运行时,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使用过程中应保持传感器清洁,确保仪器正常运行,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十一、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等由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

  十二、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三、严格按分站规定的配接表来接传感器,不得超出配接表规定的数量。

  十四、各部件的可调整部分,已封胶的不允许拆动,必须做出调整时,要严格按部件说明书要求调整。

  十五、检修完毕后,做好检修记录。

  第十六节 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一、为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的运行,充分发挥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二、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置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矿下发的《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2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四、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矿井应当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配备消防器材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

  六、安全监控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软件,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八、故意破坏、损坏、改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施,造成安全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节 瓦斯日报表审查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瓦斯巡回图表、“一炮三检”报表审查制度。

  2、通风调度员负责每班审查填报当班全部瓦斯检查报表,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等特殊情况必须注明原因。

  3、通风队领导要每天审查本科室各班瓦斯、“一炮三检”报表、监控室上报模拟量日报表。

  4、通风技术负责人要每天审查本科室全部图表及报表。

  5、通风科要将每日填报的瓦斯报表、瓦斯监测报表、监控室上报模拟量日报表报总经理、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注审核意见,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彻底处理完毕。

  第十八节 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办法

  为确保安全生产,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方针,人工监测与监测监控两套系统并行,确保瓦斯监测工作及时、准确,调度指挥系统高效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监测监控系统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

  1、瓦斯员、安全员、现场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发现施工地点瓦斯异常时,根据处理汇报程序,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汇报。

  2、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井上监控员必须24小时值班,发现瓦斯传感器显示值出现较大增幅或瓦斯曲线不正常以及临近报警值时,及时向通风科值班人员汇报,通风科值班人员应立即电话通知该工作面瓦斯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原因、措施及处理结果汇报通风科值班人员,通风科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

  3、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如果出现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报警信号后,通风科调度员必须立即电话通知该工作面瓦斯员停止该区域内一切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监控员在做好报警记录的同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及通风科值班人员,通风科值班人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工作面安全员对停工及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瓦斯员在停工处理完毕,检查工作面、回风流及上隅角等地点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浓度内,汇报通风科值班人员,由调度员向值班领导汇报,由值班领导下达恢复生产命令。

  6、瓦斯员处理过程中,发现瓦斯浓度未被有效控制,持续升高,达到超限浓度时,应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一切作业,切断电源。

  7、安全员与瓦斯员一起组织将工作面人员沿进风路线逆风流撤退到采区进风巷道内。同时在工作面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由安全员负责设置警戒。同时汇报调度值班领导。

  8、调度值班领导会同通风值班领导立即制定措施,并电话通知就近地点通风队领导或通风值班领导,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指挥处理,处理完毕汇报通风、安全调度及调度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调度值班领导确认隐患排除后,方准下达撤除警戒、恢复送电、人员进入工作面生产的命令。

  9、采区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0.75%,回采工作面尾巷达到2.5%时,必须立即汇报通风、安全、生产调度员、通风科值班领导和调度值班领导。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立即电话通知该采区各工作面瓦斯员停止该区域内一切作业,由上一级配电室切断采区电源,将工作面人员沿进风路线逆风流撤出采区,并在所有能进入采区的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禁止入内”牌。安全调度通知安检员做好断电、撤人、设置警戒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值班领导应立即汇报矿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处理办法,通风科值班领导入井处理。处理完毕后要汇报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通风、安全调度要做好记录。

  10、瓦斯员在现场检测过程中,发现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浓度突然增高,应立即同安全员停止该区域内一切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通风、安全调度员。通风、安全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应立即由通风值班领导和调度值班领导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通知就近地点的通风队领导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通风区值班领导现场指挥。处理完毕后要汇报通风、安全调度、调度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

  11、监控系统井上监测员发现主扇、局扇停风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通风、安全、生产调度员。调度值班领导应立即召集相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排查解决。

  12、通风、安全调度员应立即通知停电、停风区域瓦斯员、安检员迅速将工作面人员沿进风线路撤退到采区进风流或撤退出井。

  13、当主扇10分钟内不能恢复正常时,调度值班领导必须立即通知井上变电站切断井下一切电源。

  14、故障排除后,恢复主扇、局扇启动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恢复主扇排放矿井瓦斯时,主扇启动前,先打开回风井口避灾风门,采用风流断路方法进行排放。

  在主扇出口瓦斯浓度小于2%时,(必须保证最远采区的风流瓦斯排出后)再逐渐将风门关闭。

  通风系统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由通防科值班领导指挥通风瓦斯员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采区回风流瓦斯浓度降到0.75%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报告值班领导。

  (2)值班领导确认采区回风流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时,命令地面变电所向井下送电,(按高压操作程序操作)中央变电所值班员接到调度值班领导向各采区配电室送电命令后,向各采区配电室送电,各采区配电室值班员接到调度值班领导向采区局扇送电命令后,方准送局扇专用电。

  (3)局扇恢复通风前,瓦斯员必须首先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是否小于0.5%时,小于0.5%的情况下方可人工启动局扇,局扇由外向内逐台启动,只有排完一个巷的瓦斯后方准启动下一台局扇,启动局扇后,控制风量进行排放,严格检查局扇外部的风量,严禁“循环风 ”、“一风吹”排放,确保排出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小于1.5%。

  (4)瓦斯员只有检查排放巷内瓦斯浓度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小于1%时方准进入巷内,进入巷内时两人一组,缓慢前进,一前一后保持10m距离,不断测定瓦斯浓度,只有检测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准继续前行。

  (5)瓦斯排放完毕,瓦斯员经检查巷内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且稳定30min后,局扇方可正常供风,同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向值班领导汇报,并记录在案。

  (6)全部掘进巷道排放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后,由电工检查巷内电器设备,当局扇供风巷电器设备检查完毕,证明完好后,方可汇报调度室,由值班领导下达恢复采区内一切电器设备电源。

  (7)安监员负责排瓦斯与复电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8)瓦斯排放完毕,采区生产恢复正常后,通风、安全、调度应及时汇报通风区长、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

  相关要求

  (1)相关领导及有关岗位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程序,要严格按程序及有关规程、措施指挥,不得有误。

  (2)各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服从指挥,绝不能脱岗。

  (3)严格按照本规定程序做好监测、检查、汇报处理、调度指挥及记录工作。

  (4)监测监控室必须保证通信系统畅通。

  (5)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隐患处理不及时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要追究其责任,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节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实行一般作业地点巡回检查,重点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专职检查。

  二、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测,每班至少检测两次,检测内容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矿井其它有毒有害气体。

  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实行“三无”管理,即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

  四、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次数,每班二次,特殊情况或瓦斯变化异常工作面随时检查。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牌板和瓦斯检查台帐,并做到手册、牌板、台帐 “三对口”。

  六、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七、瓦斯检测仪使用前,瓦斯员认真检查仪器的光谱、电源、药品、气密性等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及时交回修理或更换,上级部门检查出瓦斯检测仪器失控罚款均由瓦斯员承担。

  八、瓦斯日报表逐日上报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九、因临时停风的地点瓦斯员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口设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十、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都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十一、因故障局扇停止运转的掘进工作面,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时,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

  十二、任何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私自停开风机。

  第二十节 瓦斯检测填报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按时交接班,并有交接班记录,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瓦斯,严禁空岗漏检。

  二、瓦斯员每班检查、检测的数据,必须由当班工作面班长签字后,方可填写在工作面瓦斯牌板和调度室瓦斯台帐上。

  三、瓦斯员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查手册上必须有当班瓦斯员、当班跟班队长以及接班瓦斯员的签名,填写内容必须与井下瓦斯牌板、地面瓦斯台帐相符,做到手册、牌板、台帐“三对口”,否则给予当班瓦斯员罚款300元。

  四、按规定填写分工区域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检查测定与填写报表工作,瓦斯台帐无记录或交接班记录不清楚的给瓦斯员处罚300元。

  五、其他各类台帐必须在交接班后1小时内填写完毕,不填或过时填写给予瓦检员处罚100元/次(包括交接班时间、姓名等)。

  六、负责及时填报及汇报分工区域的通风、瓦斯、煤尘、自燃发火、矿井涌水等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节 安全检查制度

  一、每星期周一、周五对地面、井下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同时矿安全检查小组会采取不定期对各生产系统安全情况进行抽查。

  二、安全检查由矿领导、各队(科)室负责人参加,由安监科组织分组,井下检查组8:30在安全科集合,地面检查组9:00在安全科集合,无故不参加者给予罚款100元/次,迟到者给予罚款50元/次。

  三、安全检查要以《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以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纪律、查整改为主,以及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人岗位责任制和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四、对查出的各项隐患,经矿调度会总结安排,确定整改时间,各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二十二节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要求各施工部

  门严格执行以下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计算全矿井及分区的风量,并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点,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

  二、定期进行矿井风量和风速的测量,掌握矿井漏风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组织好通风安全各项检查工作,包括测定矿井空气成分,温度和矿井气候条件,有害气体含量等。

  四、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定期测定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工作状况。

  五、按要求填写通风报表,每旬一次,报公司安监部。

  六、绘制与填写通风系统图,及时掌握矿井通风网络的变化情况,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下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

  七、进行矿井井巷维护与管理,制定井巷维修计划安全措施

  八、对通风安全仪表进行检查,维修和管理。

  九、进行矿井通风构筑物的维修与管理。

  十、制定矿井井下灾害预防措施,确定灾变发生时人员抢救与自救措施,以及井下人员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检查和监督各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有计划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检查与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情况,对阻力过大的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二、定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等级鉴定工作,定期进行矿井反风演习,反风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并能保证在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十三、有计划的收集和整理矿井通风的实际资料,为矿井今后的开采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二十三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明确通风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煤尘事故等,从我矿实际出发,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通风设施、设备、风流路线工程、风机安装供电及现场生产等方面经常出现的问题,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主要通风机设备零部件必须齐全完好,螺栓、螺母、垫圈、开口销、铆钉等都必须齐全、完整、紧固。

  二、主要通风机必须装置两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主、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起来;设备必须合理使用、性能良好,运行效率不能低于额定效率的90%。

  三、电源电压必须与电机电压等级、接线方式相符。

  四、对机壳和叶轮的安装、叶轮的质量,叶片安装质量必须保证以下几点要求:

  1、机壳不漏风,防锈良好;

  2、叶片、辐条齐全、紧固、无裂纹;

  3、轴流式叶片角度安装一致,误差不超过±1°;

  4、叶片顶部与筒圈间隙是否符合要求(单边间隙不得小于2.5㎜):

  5、保持叶轮平衡,能在任何位置上停止。

  五、必须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检测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主通风机必须有可靠的双电源;

  2、电动机、启动设备、开关柜符合规程要求,接地装置合格;

  3、转动及带电裸露部分必须有保护栅栏和警示牌;

  4、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计等仪表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时进行校验;通风机各轴承必须要有超温报警装置(电机轴承温度最高允许为95℃、电机定子温度最高允许为80℃)并保持良好;

  5、过流和无压释放保护装置动作可靠、整定合格、接地良好、电阻符合规定;

  6、高压电动机必须安装避雷装置;

  六、必须保证主轴及传动轴的水平偏差不能大于0.2‰;轴承油质合格、油量适当,油圈转动灵活、不漏油;轴承运转无异常。

  七、必须有反风装置,反风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并能保证在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八、通风机在启动前,必须清除流道中,特别是进风口前50m范围内的异物,以防止吸入通风机损坏其叶轮。

  九、通风机在运转时要经常观察电流、电压、功率、电机轴承和电机定子温度指示仪表,发现异常应立即报矿总工程师、及时进行停机检查并做好记录。

  十、主要通风机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运行、检修记录本,系统地记录通风机的运行情况,其中包括:

  1、通风机的启动和停机时间,停机的原因;

  2、环境的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

  3、电机工作电压、电流,轴承、绕组的温度;

  4、通风机工作的风压、风量;

  5、电动机轴承加换润滑脂的时间、数量及牌号;

  6、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7、工作中发生故障的详细内容及排除情况。

  十一、备用通风机在长期停用重新投入运行前,必须测量电机定子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经检查合格(额定电压380V时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0.38MΩ;额定电压660V时用10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0.66MΩ;额定电压6000V和10000V时用2500V以上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20MΩ)后方可接通电源,启动通风机。

  十二、通风机运行中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探头,应按要求定期校准。

  十三、通风机的运行与维护必须严格按机电设备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检修过程中,端盖、叶片不得随意调换位置,用硬刷清除叶片上的煤尘,用手摇动叶片看叶柄有无松动,叶片因腐蚀而出现小孔时,必须及时更换。

  十五、设备与机房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做到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禁止利用机房作其他用途;必须有反风系统图、运行日志和检查、检修记录。

  十六、主扇房值班人员必须按章操作,做好巡检工作并填写好各类台帐,发现问题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节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完善掘进工作面装备,明确局部通风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煤尘事故等,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掘进巷道时应实行矿井全风压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通风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二、安装局部通风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局部通风机各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巷口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保证其正常运转,不得发生循环风。

  2、要安装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掉挂,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00㎜,风机前5m范围内不准堆放杂物。

  3、局部通风机设备必须安全,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应有补垫、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三、必须定期对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线路、开关等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除尘,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性能能满足局部通风的要求。

  四、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随掘进面的进尺及时对风筒的搭接、悬挂、维护及拆除负责,杜绝循环风的发生或无风、微风作业。

  五、除指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六、使用局部通风的掘进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并制定专门措施报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停止局部通风机;停止局部通风机前必须将工作地点人员全部撤出,并设置警标、悬挂警示牌,严禁人员入内。

  七、定期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凡井下通风设施、检查及各类牌板、标志遭到破坏或丢失,均与井下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部门有直接责任;

  二、安监科定期检查井下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以保证通风设施完好;

  三、所有入井职工队井下通风设施(风门、风筒、密闭、风障、栅栏及各种牌板)必须加倍爱护,严格管理,保证经常完好。对于破坏井下通风设施责任者,按情节轻重及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罚款和行政处罚;

  四、车辆和人员通过风门时,必须保证至少一道风门关闭,不得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通过风门后,要立即将风门关好,严禁敞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违者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五、车辆接近风门时,必须减速。通过非自动风门时,应先将风门打开,然后再过车,不准用矿车撞风门,防止撞坏风门,撞坏风门者给予罚款50-200元;

  六、各类车辆不得停放在风门及其他通风设施5米范围内,防止风门不能紧闭,造成风路短路,违者罚款20元;

  七、各采区轨道下山、下部车场附近的风门,各施工部门必须派专人负责看管,保证风门的完好和关闭;

  八、井下风门(包括临时风门)的设置和拆除需经过矿通风科、主管工程师(或技术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九、对于违章野蛮作业、撞坏风门、任意敞开风门、破坏栅栏、风筒及其他通风设施,造成事故者严格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严肃追查;

  十、车辆装运材料或装渣,不得超高、超宽,以免挂坏通风设施及风筒,违者除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和跟班班长、班长各50-100元;

  十一、各类密闭、牌板、栅栏、风障前5米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各施工部门在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剩余材料、矿车运走,并负责搞好通风设施附近文明生产,将通风设施状态恢复原状,对不按要求执行的施工部门,发现一次罚当班负责人100元,并限期整改;

  十二、井上通风设施的拆除和搬迁,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通风科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或搬迁,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三、通风科要严格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加强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正常维修,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漏风,提高矿井的风量有效利用率。

  第 二 章

  煤矿压风自救系统

  第一节 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1、压风系统必须每天进行及时作好检查、维护工作,以确保一旦发生突变时能可靠使用。

  2、系统日常保养维护管理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3、每班进班时打开汽水分离器排水孔,排出积存在内的积水与杂质。

  4、每班要逐个打开自救装置,作通气检查,如发现气不足或无气流出,要当班更换,如有连接不牢和漏气现象,要及时处理保证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压风自救袋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营保持清洁。

  6、在回采工作面生产过程中,由采煤队长负责对上、下付巷压风管路进行维护管理,按标准悬挂。

  7、各采掘工作面现场瓦斯检查员是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监督员,每班必须负责对所所辖区域的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8、机电队要保证井下抽放管路上安装的汽水(油)分离器的良好性,避免压风自救系统内存水,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确保压风机的正常运转。

  9、不再使用的压风风自救系统要及时拆除,拆出回收的管路要摆放整齐、打扫清洁卫生后妥善保存,严禁拿压风自救袋铺垫进行坐卧,造成压风自救袋损坏。

  10、各巷道和车场内的压风自救系统随巷道移交,由机电队负责管理和维护。

  11、系统维护和保养人员要经常对管路、自救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以保证压风自救系统安全可靠。

  12、采掘工作面运物料时,严禁将所卸物料放在压风自救系统下面,运送物料时不得损坏压风自救系统。

  13、经常检查压风自救装置的连接件是否牢固可靠,连接处密封是否严密,有无漏气现象,流量是否达到标准,否则应及时修理恢复,投入正常使用。

  第二节 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1、每年组织一次压风自救系统使用演练,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压风自救系统。

  2、井下员工必须熟知自救装置的地点、使用方法,便于发生灾害时能迅速自救。

  3、教育职工应爱护压风自救系统装置,发现损坏该系统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修复并投入使用。

  4、教会现场每个职工,必须掌握压风自救装置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5、凡新设置的压风自救系统装置各队队长都要向职工交待清楚设置的路线和地点。

  6、新到矿职工除按为期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外,还必须对压风自救系统的知识进行培训,否则一律不准入井。

  7、凡发现损坏压风自救系统装置的人员一律从重处理。

  第三节 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一、 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安装组数、每组个数、吊挂高度),随作业规程一并下发贯彻。机电科负责管路的加工,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现场施工部门负责安装。

  二、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安装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08㎜;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75㎜;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50㎜。

  三、 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每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自救装置数量为6个,靠近迎头二组不少于12个,并保持距迎头30m的距离;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m安装二组(12个)压风自救装置,向外每隔100m安装一组(6个)压风自救装置;放炮撤人地点要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6个)。安装距离超过规定,对责任部门罚款50元,少安装一个压风自救装置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四、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30m安装二组(6个)压风自救装置;进风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m设置二组(6个)压风自救装置;工作面回风巷反向风门外放炮警戒位置设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安装距离每超距1m,对施工部门罚款50元,每少一组压风自救装置罚责任单位100元。

  五、 压风自救装置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按距底板1.2~1.3m,自救袋的安装高度按自救袋的袋底距底板0.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达不到要求,每处(5个为一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在该区域施工的区队管理维护,丢失照价赔偿。安装压风自救袋时,压风自救袋的支管不少于一处固定,压风自救袋阀门扳手要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压风自救袋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一处不合格对责任部门罚款50元。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否则每外对责任部门罚款50元。

  六、 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压风管路每间隔3m吊挂固定一次,岩巷段采用金属托杆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钢丝绳吊挂,管路吊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中间每300m设置一个分阀门,每缺少一处阀门,罚责任部门100元。

  七、 各采掘区队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内压风自救系统完好性和安装的规范化,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有无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1~5处(个)罚责任部门500元,5个以上加罚1000元。

  八、 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无减压阀等)、出气量大小不一(检测标准为:手握自救袋下出气口,打开进气阀门,7~10秒钟内气袋充满为合格)及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有水沟无盖板或盖板不齐全等,每处(项)对责任部门罚款100元。

  九、 掘进工作面贯通后,掘进队拆除多余的压风自救装置并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配齐两巷所需压风自救装置。巷道移交时,两巷压风自救系统交于巷道(或设备)接收单位进行管理。工作面安装完毕后压风自救系统随工作面一起移交施工部门管理,施工部门按规定负责工作面回采期间压风自救管路的移动、拆除、装置的维护等;回收的自救袋、阀门、螺丝(回收率80%)、绳扣(回收率80%)等数量,在两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通风科,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若不及时拆除、维护,对机电科罚款50元。机电科拆除的压风自救管路运到附近车场,存放的管路够一车时,由机电科集中回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回收情况报通风科,每推迟一天罚抽放人员50元。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上、下巷替棚回收段仍由机电科拆除,替棚回收结束后剩余的压风自救管路和抽放管路由安装队负责一并拆除和回收,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安通科运送管路的数量,每推迟一天罚安装队50元。压风自救装置丢失,责任部门照价赔偿。

  十、 采区上、下山φ100㎜(包括φ100㎜)以上的压风管路由分管施工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已交付使用的巷道及车场内的压风自救系统随巷道移交,由分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掘进队使用的由掘进队负责管理、维护)。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管路由施工部门负责拆除、回收,运到指定地点,并在二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将回收情况报通风科,每推迟一天罚安装队50元。

  十一、 各掘进工作面安装后但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系统要及时拆除,否则对施工部门罚款100元。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帮摆放整齐,压风自救装置要清洁卫生后妥善保存,不得吊挂于任何地方的巷帮之上,否则每项对施工队罚款100元。凡发现拿压风自救袋辅垫进行坐卧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个,对责任部门罚款100元/个,如造成压风自救袋损坏的,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进行加倍处罚。

  十二、 机电科要确保地面压风机的正常运转,若出现无计划停风,对机电科罚款500元。施工部门要保证井下抽放主管路上安装的气水(油)分离器的良好性,避免压风自救系统内存水,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凡压风自救系统有水影响正常供风的,对责任部门罚款100元/次。

  十三、 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进、回风巷巷道如需扩修时,施工队要采取措施保护压风自救系统,因扩修导致管路落地,扩修结束后要按原安装标准及时恢复,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元/米,导致了系统的损坏,按价赔偿。因扩修导致系统的损坏,致使扩修段里侧无风影响压风自救装置正常使用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十四、 回采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由施工部门负责对压风管路进行维护管理,按标准吊挂。

  十五、 各采掘工作面现场瓦斯检查员是现场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监督员,每班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部门联系,责令整改,向调度汇报,并作好记录。压风自救系统存在问题,瓦斯检查员又没有采取措施(以记录为证),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十六、 卸料队往各采掘工作面运送物料时,不得将所运物料卸放在压风自救系统下面,否则每次对队罚款100元;运送物料时撞坏压风自救系统的,按系统的损坏情况照价赔偿,造成停风对卸料队罚款500元/次。

  十七、 各相关部门对领取或回收上来的压风自救管路、自救袋及阀门要妥善保存(包括损坏的系统),如果丢失,按价赔偿。必须于每月的18日和下月的3日前将本队上、下半月所领取、安装、拆除回收、损坏、库存的压风自救管路及装置的详细数据以书面形式报卸料队,每推迟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所报项目不全或谎报数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十八、 压风自救系统移交由通风科组织交付部门、接管部门参加,办理书面手续,安监科留底备份。

  十九、 各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需要停风时,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经调度室、通风科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十、 压风自救管路及压风自救装置均由安装部门领取(包括机电科进行加工的压风管路配件)。

  二十一、 机电科加工成的压风管路及附件,各相关部门领取时,必须到机电科办理领取手续(一式二份),否则,机电科不得发放,无手续发放的,每次对机电科罚款50元,造成管路无下落的,按价赔偿。

  二十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安监科负责补充完善本制度。

  第 三 章

  煤矿通信联络系统

  煤矿通信联络系统是为了实现对井下实际生产情况进行及时了解。更好落实安全生产,有效提高安全管理,充分发挥通信联络系统功能,特成立通信联络系统组织机构。

  组长:杨柏林

  组员:曹春志、刘克忠、杨玉成、马立江、高士晨

  第一节 通信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矿事故防范意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影响程度,提高调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处理灾害事故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总指挥:张学美

  副总挥:杨柏林、曹春志、尹春生、张士柱

  二、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任务

  对井上、井下发生通信系统故障时,必须在较短时间内恢复并正常投入使用。

  三、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管理和组织。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知识培训。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人、财物的组织和调配。

  4、负责物资的管理。

  四、程序

  1、调度值班员接到发生故障时,由领导小组、副指挥长(机电副矿长),查明其原因,作出正常的判断,制定解决方案。

  2、凡被通知的单位和人员都应作好一切恢复系统的人力、物力的准备工作,听候安排。

  3、调度员随时向总指挥汇报处理的进展情况。

  4、通讯维修工必须服从调度指挥。

  5、事故处理完毕后,各采掘机运队积极组织人员恢复正常生产。

  第二节 通信联络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做好作业前准备,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严格操作规程,实行定期巡视监测管理,确保通话质量和线路的畅通。

  3、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防爆要求,严格停送电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4、熟悉本矿生产、调度、管理等各环节通信联络系统并能正确使用。

  5、地面或井下固定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有脱岗、串岗、睡觉的行为。否则,给予200元的罚款。

  6、若遇通信联络系统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

  7、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致使通信系统损坏,除按规定处罚外,按其经济损失多少经矿委研究按比例进行赔偿。

  8、系统控制中心操作人员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认真填写设备进行记录和使用记录。若遇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矿领导值班人员。

  9、保持通讯现场整洁,做好文明生产。

  第三节 通信联络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它的性能、特点,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2、系统应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设备状态良好,工作正常。

  3、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系统控制中心,打扰值班人员工作损坏系统设备。

  4、使用的系统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无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入井。

  5、系统设备、设施应做到定期检查,保证状态良好。

  6、设备设施应置于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以免损坏设备设施。

  7、井下各地点放炮时,必须制定保护设备、设施的措施,防止破坏设施、设备,否则,将给予当事人500元的罚款。

  8、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严禁通信线路利用大地作回路。

  9、通信系统设备必须具备良好的防雷和接地保护措施。

  10、通信系统的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废管理制度。

  第四节 通信系统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建立建全通信设备、设施、仪表的技术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

  2、对系统采取定期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及处理的情况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3、对所有收集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便于指导今后的工作。

  4、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必须查明事故原因,检修情况都必须进行记录。

  5、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方能上岗。

  6、各类技术资料档案一律不准销毁,否则,给予当事人按情节轻重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并开除离矿。

  7、系统技术档案资料的查阅,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资料,须经矿领导批准后借阅。

  第五节 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

  1、每天实行24小时值班,严禁擅自离岗,严格执行人交人、手交手,你不来我不来的交接班原则。

  2、值班记录必须清楚,对通信系统发生故障出现的时间、地点、汇报人及维修人员姓名都要详细记录,若因失职要严肃追究责任。

  3、各种记录要填写规范、字迹清楚、摆放整齐、保存完好。

  4、严禁外来人员擅自进入通信系统值班室,禁止无关人员和单位使本单位的电话,确需要到值班室办事,值班人员应做好详细登记。

  5、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必须共同检查通信系统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的情况双方签字。

  6、交接班前,交接班人员必须提前打扫室内卫生,保证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否则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

  7、交班前应进行通讯试验,如有故障不通时,值班人员应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尽早恢复通话。

  8、严禁值班人员使用值班电话谈与调度无关的事情。

  第六节 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设备设施维护检修人员每天都要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结果报控制中心。

  2、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测试,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应及时更换。

  3、每3个月对通信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确保井上、井下通信联络运行稳定、可靠,并做好检修记录。

  4、每月不少于2次维修人员应对井下各通信地点的隔爆电话、通话质量等都要进行检,发现故障立即修理。

  5、管理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功能、特点等,经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6、检修设备的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若违反规程致使损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7、设备应做好定期检查外还需随时进行巡查,以保证设备状态良好、工作正常。

  8、经常清除话机灰尘、油污和潮气,擦试调整各个触点,保证接触良好,送受话器通话效果良好,铃声响亮等。

  第七节 通信联络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1、系统

  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2、掌握有关通讯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和操作方法,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和记录报表,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经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机操作。

  3、系统控制中心应24小时值班,认真填写设备进行使用和使用记录,由有关负责人审批签字。

  4、若遇到异常情况或报警信息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记录备案。

  5、系统的历史数据应妥善保存,备份数据和图纸、技术资料至少要保存1年以上。

  6、设备运行管理员每天都要对运行情况作好详细记录,若失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开除离矿。

  7、严禁无关单位和不相关人员使用调度电话,以免影响工作。

  第八节 通信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查明原因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填写故障登记表。

  2、值班人员接到故障报告后,作好详细记录并向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3、通讯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所需的材料由机电矿长落实,立即进行修复尽快在短时间内恢复通话。

  4、随时掌握系统的可靠性,平均无故障时,应大于800小时,否则,应向矿相关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5、系统应具有良好的防雷和接地措施,出现问题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及时整改。

  6、遇到异常情况或报警信息后,值班人员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记录备案。

  7、维护人员发现系统异常情况应向有关单位汇报并进行核实。

  8、设备使用前,应按要求调试,并在地面通电运行不小于24小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向机电负责人报告进行处理。

  第九节 通信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

  1、系统控制中心每天必须有24小时轮流值班,一旦接收到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时,立即向矿值班人员汇报。

  2、矿值班领导应接到报警求救通信信息后,立即查明原因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逐做上报。

  3、若遇系统报警,求救信息时,凡被通知的单位和人员都应作好一切抢救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准备工作,听候安排。

  4、在抢救过程中、控制中心值班人员随时掌握处理情况,并及时向矿领导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联系。

  5、若属系统出现故障时,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外,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快在短时间内恢复投入运行。

  6、凡出现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时,值班人员未能及时上报,将对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第十节 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井下设备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金属线入井的设备应具备良好的防雷措施。信号设备应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二、分线盒和过渡电缆及各种电话之间的接头一定要封闭在接线盒内,以免失爆。

  三、井下终端的电源、蓄电池不能置于地上,使用专用的托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供电电源必须取自供电电源的电源侧。

  四、分线盒和终端电缆连接的接线盒固定在托架上,以避免行人将电缆弄乱、拽断等。

  五、通讯联络系统主机的蓄电池必须保持一定的电量,电网停电后,系统至少能够正常工作两个小时以上。

  六、电话由专人负责,每天检查、维护,发现问题立刻解决。

  七、电话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

  八、每季必须对数字程控调度机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地线进行测试。其它设备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检查和隐患排除,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九、通讯联络系统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查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通讯联络系统停止运行时,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通讯联络系统使用过程中应保持电话清洁,确保电话正常运行,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十一、对需要经常移动的电话、电缆等由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

  十二、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通讯联络系统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三、严格按数字程控调度机规定的配接表来接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不得超出配接表规定的数量。

  十四、各部件的可调整部分,已封胶的不允许拆动,必须做出调整时,要严格按部件说明书要求调整。

  十五、检修完毕后,做好检修记录。

  第十一节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通讯联络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通讯线路,特殊情况需要对通讯线路改动,必须向信息中心进行申请。信息中心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二、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移动通讯系统补偿电源的正常供电。当拆除或检修线路而影响移动通讯系统正常供电时,必须提前通知信息中心,不得私自进行,否则对施工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

  三、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信息中心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四、各使用单位不得强安、强要、强撤移动通讯设备和缆线等。需新增电话及相关设备时,必须提前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信息中心设计施工时,必须根据移动通讯系统的布局,科学合理给出安设方案,不得以破坏系统总体性能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施工。

  五、任何单位不得未经信息中心同意私自改变移动通讯设备位置、一经发现将给予200元的罚款。严重者按照事故进行分析

  六、使用单位的井下电话机,必须按照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及维护。不得更改设备参数,达到完好状态,

  七、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移动通讯缆线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通讯缆线途经单位的管辖范围,由该单位负责对通讯缆线的管理,同时要严格对通讯缆线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井下通讯分线盒、放大器、缆线。凡丢失和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每次的处罚,对责任人给予100元每次的处罚,并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属于故意破坏的,按照影响范围及性质程度,加倍进行处罚。

  八、移动通讯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到信息中心更换。通讯设备统一由信息中心修理、维修并提供备用设备。非正常原因损坏的,维修费用按照设备、材料赔偿价格从使用单位材料费中扣除。

  九、采煤工作面的移动通讯缆线及相关设备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否则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回撤缆线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

  十、信息中心电话班人员应经常下井检查、监督通讯相关设备、缆线的使用情况。对不按标准使用的,信息中心有权出具罚款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 四 章

  供水施救系统

  第一节 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三、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四、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五、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六、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二节 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矿事故防范意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使矿井遇供水施救系统事故时避免发生混乱,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影响程度,提高调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处理灾害事故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总指挥:张学美

  副总挥:杨柏林、曹春志、尹春生、

  二、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任务

  对井上、井下发生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时,必须在较短时间内恢复并正常投入使用。

  三、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管理和组织。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知识培训。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人、财物的组织和调配。

  4、负责物资的管理。

  四、程序

  1、调度值班员接到发生故障时,由领导小组、副指挥长(机电副矿长),查明其原因,作出正常的判断,制定解决方案。

  2、凡被通知的单位和人员都应作好一切恢复供水施救系统的人力、物力的准备工作,听候安排。

  3、调度员随时向总指挥汇报处理的进展情况。

  4、供水施救系统维修工必须服从调度指挥。

  5、事故处理完毕后,各采掘机运队积极组织人员恢复正常生产。

  第三节 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和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及矿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安装、回收、维修给排水、压风等系统的管路,使其正常运行,按规定做好各种施工记录。

  3、负责检查各系统管路,避免跑、冒、滴、漏、堵现象发生。

  4、协助其它与管道问题有关的工作,积极提高工作效率。

  5、按规定负责巡检的地点、部位,并做好记录。

  6、完成预防性维修工作和节能工作。

  7、进行日常检验各类水管、泵房和设备间,且保清洁卫生。

  8、随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节 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井下作业。

  1 、井下作业时,应检查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禁止违章作业。

  2 、在运输巷道内,必须在作业区设置明显标志,以免行人和车辆发生事故。

  3 、在维修有压力管道时,应先泄压。

  4 、安装大管时,要齐抬齐放,步调一致避免砸伤人。

  5 、水压试验时,注意压力表的指示是否灵活、正确,打压时必须在指定压力下操作。

  6、 开动阀门,站在侧面,慢慢启动。停水修理时,事先必须联系好,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阀门上挂牌,严防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

  7 、下井作业,维修后必须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

  8、在靠近电源和有触电危险地施工时,必须通知单位切断电源。

  9、因需要而切断水源,必须通知调度室,经值班矿长同意后方可切断。

  二、高空作业。

  1 、首先检查梯子与跳板必须牢固可靠,梯子竖直角度不能小于35度或大于60度,并有专人监护。

  2 、系好工具袋,并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合适,切不可将工具乱放在跳板和架子上,以免发生严重事故。

  3 、高空作业超过3米以上时,若无安全措施要系安全带,攀高作业禁止穿皮鞋。

  4 、高空作业,施工现场不许有人停留,3米以上高空作业,下面必须专人指挥与监护。

  三、使用工具注意事项。

  1、 锯管时,要配合好,管快割断时,用力不要过猛,注意截下管头打伤脚。

  2、 使用管钳子要注意,不能以大代小,装卸丝扣时,管钳子要咬紧,严防滑脱。

  3 、使用大、小锤时,锤头必须牢固,检查把柄是否破裂。

  五、搞协助时,应注意事项:

  1 配合电、气焊时,要戴好防护眼镜,以免弧光伤眼。

  2 使用手电钻时,要带好胶皮手套,并接上地线,避免造成严重事故。

  3 电、气焊工作时,未经考试合格不许操作,应严格遵守焊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节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一、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 1020-200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2、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

  3、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耐压材料不小于工作压力1.5倍。

  4、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6、装置的外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7、装置应具有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8、饮用水质用应符合CJ94-2005的规定。

  9、供水水源应需要至少2处以确保在灾变情况下正常供水。

  10、供水施救。供水应保持24小时有水。

  11、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

  二、 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清洁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置及监测供水管网系统的等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三、主要功能

  1系统应具有基本的防尘供水功能;

  2系统应具有供水水源优化调度功能;

  3 系统应具有在各采掘作业地点、主要硐室等人员集中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应急供水功能;

  4系统应具有过滤水源功能。(具体说明:防尘供水管道与扩展饮用水管道衔接处或在供水终端处增加过滤装置,以达到正常饮用水要求)

  5系统宜具有管网异常报警功能;(水压异常、流量异常)

  6 系统宜具有水源、主干、分支水管管网压力、及流量等监测功能;

  7 系统宜保护水管管网功能,以防止灾变破坏。

  第六节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图纸、技术资料在使用过程中,做到真实、准确,同时做到统一管理,以便充分利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有专人保管图纸、技术资料,每月进行一次档案清理工作,图纸资料分类明确,查找方便。

  二、系统(设备)布置图、饮水点图、系统布置电子图等每季必须进行一次绘制,每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确保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日常各种记录在每月月底进行及时分类归档封存,以备查阅,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每遇调整系统布置时,应及时修改补充设备台帐。

  四、本单位其他科室人员使用图纸、技术资料都必须出具借条,并严格做好记录。

  五、对无保留价值的图纸、技术资料整理列出清单,需报矿长及总工程师审查,进行销毁并清帐。

  第七节 供水施救值轮流班制度

  一、为了强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矿领导、安全科及相关科队管理人员必须每天有人值班,实行值班领导24小时责任制。

  二、井下维修值班人员必须执行24小时轮流值班,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系统安全隐患,保证系统的完好性。

  三、领导干部、维修人员值班要有值班记录,对未处理完的问题要有交接。

  四、领导必须亲临生产现场,检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现场落实维修人员督促整改,对一时不能处理的问题必须落实人员,限定时间整改。

  五、调度室负责领导干部的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和事有权进行处理。

  第八节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检查制度

  1、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送相关部门或检测中心检修,并由送检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2、加强供水施救系统设备日常检查工作,对问题或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做好系统设备检修记录表。

  3、搞好清洁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置及监测供水管网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

  4、供水管网的延伸和维护,三通、阀门、过滤装置等由机电科负责维护检修;及时更换易损零部件和部分设施设备。

  第九节 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供水管网每处应设置安全管理牌版。清洁水源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供水设备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水嘴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二、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对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三、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系统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四、供水施救系统值班人员要时刻注意供水施救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缺水、压力降低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系统维护人员汇报。

  七、供水施救系统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饮水点布置图和设备布置图,填写修改安全理牌板内容。

  第十节 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供水施救系统维修人员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当煤矿的供水施救系统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煤矿的供水施救系统发生故障时,能现场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立即协助处理。

  二、如遇我矿供水施救系统不正常运行,值班矿长应及时会同相关人员制定故障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

  三、在故障发生后,应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时间、现象、原因、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四、当煤矿的供水施救系统发生故障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节 供水施救系统异常上报制度

  为保证我矿供水施救系统的正常、准确的运行,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按以下进行上报。

  一、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异常种类有:

  1、缺水;

  2、供水管网堵塞、泄漏;

  3、三通、阀门、过滤装置;

  4、供水施救系统无压力;

  5、其它安全系统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

  当出现以上异常情况时,值班人员应按异常情况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二、煤矿供水施救系统值班员发现供水施救系统无压力,必须立即通知煤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管网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措施。同时要在处理过程及发生故障时间、现象、原因、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三、煤矿供水施救系统维修值班人员现场发现三通、阀门、过滤装置等损坏,必须立即维修并上报调度室。

  四、煤矿地面供水施救系统值班人员收到系统维修值班人员供水施救系统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以备核查。

  五、供水施救系统值班人员接到故障信号后,应立即通知井下代班矿长查明原因,报告跟班安全员或工程师。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要立即报告值班矿长和总工程师并协助进行事故处理。

  七、井下维修人员,发现供水施救系统不安全隐患时,在尽可能查明情况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八、矿长、总工程师应经常通过监控了解井下安全情况,调用计算机贮存的资料更好地指挥安全生产。

  第十二节 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三、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四、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五、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六、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八、分类

  按系统结构分类

  a)独立式;独立供水水网系统(饮用水与工业用水分开);

  b)与防尘供水系统一体(饮用水与工业用水一体);

  我矿实行与防尘供水系统一体(饮用水与工业用水一体);将地面防尘高位水池与地面引用水高位水池并通;井下防尘管路上+150水平增加过虑装置;在井下各采掘工作面上下安装两组供水阀门。主要机电硐室+150车场与±0下车场及三个机电配电所各设一组;掘进各头分别设置两组(共21组)。

  安装要求:

  1)在防尘供水系统基础上,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及井下作用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的情况,合理扩展水网,以满足供水施救的基本要求。

  2)采掘工作面每隔200m~500m安装一组供水阀门。

  3)主要机电等硐室各安装一组供水阀门。

  4)各避难硐室各安装一组供水阀门。

  5)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时,按要求的地点及数量进行安装。宜考虑在压风自救就地供水。

  6)应在饮用水管处或在各个供水阀门处安装净水装置,以满足饮用水的要求。

  7)单独供水施救系统,一般主管选用DN50,支管选用DN25。

  8)饮水阀门高度:距巷道底板一般1.2m以上。

  9)饮用水管路,埋设深度50cm以上。

  10)饮用水管路尽量水平、牢固,安装。

  11)供水阀门手柄方向一致。

  12)供水点前后2m范围无材料、杂物、积水现象。宜设置排水沟。

  第 五 章

  人员定位系统

  第一节 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与稳定,有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够统一指挥,迅速有条不紊的进行井下受灾人员紧急撤离、疏散至安全地点(地面),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 范围和对象:

  因煤矿井下不安全因素多,时有突发事件,灾害繁频,严重时会使系统受损(采、掘、机、通、运、提升、排水、压风、通讯),监测、监控、监视系统失控,造成不安全因素,造成财产损失和危及人身安全,且在10分钟内(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将井下人员紧急撤离、疏散到安全地点(地面),以确保矿工人身安全。

  二. 成立机构,建领导班子:

  成立人员紧急撤离领导小组

  组长:张学美

  副组长:杨柏林、曹春志、尹春生、张士柱

  为了防止突发事件时混乱局面,使人员撤离、疏散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实施统一指挥,各部门要配合容冾,指挥得当,处置有方,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成立由矿长任井下人员紧急撤离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为成员。下设现场指挥组由安检科科长任组长,科员任成员。疏散引导组由生产科科长任组长,科员任成员。通讯联络组由机电科科长任组长,科员任成员。医疗救护组由救护大队队长任组长,医疗人员为成员。后勤保障组长由供销科长任组长,科员任成员。

  指挥调度组职责:全面负责组织、指挥、调度、制定人员紧急撤离、疏散方案,确保矿工撤离、疏散到安全地点(地面),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现场指挥组职责:结合本矿实际,服从指挥调度组命令,按安全路线,时时与指挥调度组联系,现场指挥,确保矿工撤离、疏散到安全地点(地面)。

  疏散引导组职责:迅速按现场指挥组的安排引导受灾人员沿安全路线有序撤离至地面,时时与现场指挥组联系。

  通讯联络组职责:全面负责移动通讯,固定电话,广播扩音器的维护,满足救灾需要,保证通讯正常运行。

  医疗救护组职责:因灾害或在撤离、疏散中有可能出现受伤情况,医疗救护组必须做好准备,医疗人员现场等候,备好救护器财及药品,搞好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救灾的物资供应,生活保障,保证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愉快。

  三.行动原则:煤矿井下一旦出现灾害,在10分钟内(或短时间内)不能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可能对人员生命带来不安全,井下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灾害情况,调度室接到电话后,立即通知矿长,矿长接到通知后(矿长不在由技术负责全全负责此项工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具体方案,起动井下人员紧急撤离、疏散预案,通知各组马上到调度室待命,听从指挥调度组的统一安排、指挥和调动。

  四.人员紧急撤离、疏散原则:在指挥调度组的统一安排、指挥下,由现场指挥组结合各水平,各区域的实际情况指挥疏散引导组按安全撤离路线进行安全撤离、疏散引导组按指定的安全撤离线路负责受灾人员安全撤离至地面。

  五.人员紧急撤离、疏散中注意事项:预案起动后,各组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以实际出发,科学出谋,安全第一,又人为本,措施有效的原则,听从统一安排,服从指挥,做到有序撤离、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决不可惊慌失措,拥挤,更不能自作主张,私自行动,造成再次事故发生。

  第二节 KJ236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系统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人员定位系统业务操作并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认真执行。

  二、管理系统主机严禁挪作它用或不用,严格实行小时开机制。

  三、系统管理人员必须严密保守“操作权限密码”严禁越权对系统进行配置和操作。

  四、操作人员必须对系统所提示的考勤信息、观察到的异常现象及时向主管人员如实汇报,同时做好各种报警信息的处理。

  五、按岗位工作要求,认真填好各种记录报表,保证真实有效。

  六、定期进行系统维护,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做到内外通讯畅通。

  七、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八、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文明操作,热情工作。

  第三节 定位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一、人员定位系统和网络传输设备,定期送相关部门或检测中心检修,并由送检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二、加强监控和网络传输设备日常检查工作,对问题或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做好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检修记录表。

  三、搞好监控和网络传输设备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线路延伸和维护、避雷装置、读卡器、分站安装、电源箱控制等由机电科负责维护检修;及时更换易损零部件和部分设施设备。

  人员定位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人员定位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人员定位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读卡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二、人员定位维护人员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读卡器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

  三、人员定位维护人员要经常对人员定位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四、人员定位维护人员应做好人员定位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

  五、人员定位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六、人员定位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读卡器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电、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人员定位维护人员汇报。

  七、人员定位值班人员负责将人员定位监控日报表每天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八、人员定位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人员定位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人员定位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报废制度

  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一、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

  三、失爆不能修复的;

  四、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五、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

  六、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第四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一、矿长:是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人员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保证传输信息真实可靠,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经常分析故障类别及解决办法。

  二、值班矿长:是人员定位系统当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当日人员定位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工作,并对异常情况上传报表实施审阅、签字。

  三、调度主任:是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具体责任人,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规章制度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进行检查落实,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现场第一线解决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的有关责任人及时严肃处理,及时处理值班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四、总工程师:负责制定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制定信息上传的管理办法,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学习,每天浏览矿井人员信息传输情况,对矿井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处理人员定位系统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五、生产经理:经常浏览人员定位系统信息传输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等的有关责任人及时严肃处理,及时处理值班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积极配合人员定位系统的检修维护工作。

  第五节 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1、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操作员工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及地方局关于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文件精神,严格按要求操作和运行系统。

  2、对当班人员定位系统的安全运行负全面管理责任,精通业务,坚守岗位,精心操作系统。

  3、负责人员定位信息的真实、及时传达,并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4、负责对县中心下达的指令及时通知矿调度及有关负责人,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5、每班对系统巡回检查不少于2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汇报。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矿调度布置的其它工作。

  6、按岗位工作要求,认真填好各种记录报表,保证真实有效。

  7、及时向矿调度反馈当(日)班人员出入井信息。

  8、严禁脱岗、睡觉和做与本岗无关的事情。

  9、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文明操作,热情工作。

  第六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一、系统登陆:

  1、双击桌面上的图标或者 打开“开始”→“程序” →“KJ236人员监测系统”下的“KJ236综合操作平台”单击即可启动。

  2、检查您输入的服务器名、用户名称和连接密码是否正确,单击“确定”系统连接数据库成功。

  二、开启前(接班后)检查准备

  1、班前准备

  上班前值机员应对各类报表及当班情况进行检查询问,对当班重点问题及当前处理异常做全面了解,并检查系统运行正常。

  2、交接班

  监控员应提前半个小时岗位交接班,在交接班时,当班人员应将本班系统存在的问题向接班人认真交代清楚,并对遗留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汇报,使问题能够及时得到处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三、班中要求

  1、文明作业

  衣冠整洁,随身携带上岗证,文明用语,接听外线来电用普通话,态度和善,待人友好。

  2、检查线路运行情况

  接班后认真检查各种线路连接情况,要保持线路连接牢固,发现线路连接问题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3、检查UPS运行情况

  手动断开网络电源,启动备用电源,使备用电源连续运行15分钟。如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不能连续供电现象,立即启动网络电源,并更换UPS。

  4、基站和区域的设置

  1)基站设置

  基站设置是指将井下安装的基站根据每个基站的HID号写入软件中,点击“基本资料”下拉菜单中的“基站设置”项,

  2)增加基站

  输入基站HID号、基站编号、基站名称、选择所属区域和基站的类型,增加完基站信息后点击“保存”,将弹出增加成功界面,提示用户已增加了一个基站信息。

  3)修改基站

  在基站列表栏中,选定要修改的基站,点击“修改”,用户可以将该基站信息进行修改。

  4)删除基站

  在基站列表栏中,选定要删除的基站,点击“删除”用户可以将该基站从列表栏中删除。

  5、区域设置

  点击“基本资料”下拉菜单中的“区域设置”项,打开区域的管理界面。

  1)增加区域

  输入区域编号、区域名称和人数上限,增加完区域信息后点击“保存”,将弹出增加成功界面,提示用户已增加了一个区域信息。

  2)修改区域

  在区域列表栏中,选定要修改的区域,点击“修改”,用户可以将该区域信息进行修改。

  3)删除区域

  在区域列表栏中,选定要删除的区域,点击“删除”用户可以将该区域从列表栏中删除。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会处理日常机房的主机故障,并负责打印规定的报表。

  2)必须严格执行手上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3)雷雨天气,防止雷击设备,打雷较严重时,立即请示分管领导停电,熟悉停送电秩序,停电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4)进入机房要穿工作服,不得将带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保持设备无尘、干净。

  5)上班时间严禁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脱岗、假报、瞒报、不报、漏报。

  6)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调度室处理。

  7)处理故障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及主要领导进行汇报、登记

  8)当天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向调度汇报。

  第七节 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安装、使用与维护

  1、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2、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3、下井应携带识别卡。

  4、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5、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人员的总数多10%,不固定专人使用的识别卡,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

  6、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7、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8、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第八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一、分站

  1、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2、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3、安全监测工应24小时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4、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小时,应及时更换。

  5、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二、中心站

  1、系统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4、中心站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6、中心站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调度及值班领导,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三、报废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2、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3、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

  4、失爆不能修复的;

  5、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6、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

  7、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第九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账;

  2)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测日(班)报表;

  7)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2、煤矿应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进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中心站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4、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二、管理机构

  1、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调校、维护与管理工作。

  2、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3、监测工和中心站操作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达岗位,认真检查岗位记录报表及运行情况,对于上一班未处理的事项要特别交代清楚,交接班人员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后完成交接工作。

  二、值班人员必须按调度时规定的名单轮流上岗,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替班和调换。当班人员因离开岗位或迟到时,必须有专人替岗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严禁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岗,严禁用电话等通讯方式交接班。

  三、交接手续履行之前,岗位一切工作由当班(交班)人员负责,交接完成后,岗位一切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因交接班手续履行不认真造成工作失误,由接班人员负责,由于遗漏事项未交待清楚由交班人员负责。两方都未交接清楚工作,由双方负责。

  四、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严格管理。

  五、交接班主要内容

  1、检查系统是否正常,信号传输是否正常,电脑运行终端是否正常;

  2、检查网络通讯传输、反馈是否正常,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3、检查监控台、办公室是否整洁,设备、用品是否按规定摆放;

  4、检查各种记录报表是否齐全、正确、无误,填写准确;

  5、其他未完成的工作是否移交完善。

  六、接班主要内容

  1、交接人员共同检查上述1至5条必须正常,清楚。

  2、当前系统运行状态尚未完成工作和注意事项。

  3、设备检修、运行异常及事故处理情况。

  4、各种记录、报表、图纸及有关工具保存齐全、完整。

  第十一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

  1、负责公司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管理系统运行。

  2、精通业务,坚守岗位,精心操作,遵章运行。

  3、及时填报人员定位系统的记录报表,对数据信息异常情况要及时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处理和汇报。

  4、负责人员出入井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5、负责对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记录、汇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6、保持完整的原始记录,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和运行情况记录表。所有资料、记录定期存档保管。

  7、认真做好人员定位故障信息收集反馈工作,对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指示要及时督察贯彻落实。

  8、保证和上级中心站网络通畅,传递信息准确及时,因数据不能正常传递信息时,要用电话及时与上级联系并迅速检查排除故障。

  9、严格按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得脱岗、上岗和做与本岗无关的事情。

  第十二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一、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出现故障或断线,造成信号采集,显示及信息反馈中断,不能及时传输数据信息,人员随身携带的识别卡不能在地面基站显示为异常情况。

  1、井下识别分站出现无法识别定位卡、数据中断、出现无法读取识别卡、超时、欠时等系统异常报警,立即向调度室、值班领导及上级监控中心汇报,由调度室组织人员对异常分站进行抢修,并将异常原因记录在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2、识别卡异常,当系统无故显示定位卡超时、欠时等异常报警时,立即通知持该卡人员升井检查故障原因。识别卡电源损坏、机械损伤出现故障或该识别卡不能正常显示,立即通知持该卡人员升井检查故障原因,原识别卡进行维修或更换。

  二、发生异常时立即上报县中心、矿调度,同时必须对故障及时检查分析,并填写《系统维修记录表》,对故障积极组织抢修,在48小时内不能修复正常的要及时请求上级技术帮助,同时及时上报县中心站。

  三、一般故障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报告,并安排专人进行抢修,直接恢复正常。识别卡出现故障立即按规定进行更换。

  四、出现异常情况时,人员不得随意离岗,必须与调度和上级中心站保持通讯联系,以求最快处理完善,系统恢复正常。

  第十三节 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

  一、识别卡的申请

  人员识别卡申请领取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四级培训中心72小时的培训,培训合格、有记录、有档案。

  2、出具由培训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填写人员定位识别卡领取申请表。

  4、科队出具证明,由分管领导签字,人员定位系统主管领导审核。

  二、由人员定位系统值班人员按申请表批示意见,对待发放卡进行信息登录,登录时必须认真核对科队、工种、工号、姓名等重要信息。确定发卡信息无误后,即可按指定人员进行发放。

  三、识别卡的更换、挂失、解挂失和注销

  1、在卡的使用过程由于卡的电量或其它因素等需要更换时,必须认真填写人员识别卡补办申请,待逐级审核同意后,连原卡一起交给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员方可办理。

  2、当卡需要暂停使用,可提出申请由系统操作人员对识别卡进行挂失,暂停使用。待重新使用时,可在挂失的列表中“解挂失”。

  3、人员识别卡丢失后,可提出申请,由系统管理员首先对该识别卡进行挂失,挂失后一个月进行注销,如丢失后找出可恢复使用。确认该卡无法再次使用,可选定卡号,进行永久删除。

  四、人员识别卡的报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1、识别卡出现故障不能正常显示人员动态情况或信号传输不准无法进行修复的。

  2、系统升级后识别卡不能使用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3、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

  4、失爆不能修复的。

  5、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6、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

  7、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第十四节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责任追究制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为预防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系统值机人员未必履行岗位义务,导致入井人员超规定未及时制止汇报的,罚款200元。

  2、系统值机人员未坚守工作岗位,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罚款500元。

  3、人员定位系统出现故障后登记不及时,每发现一次罚款1200元。

  4、系统维护人员未尽到巡检义务,未及时发现、排除隐患,导致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系统维护人员在接到值机人员系统发生故障通知,未及时排除隐患,系统2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每次罚款300元。

  6、系统维护人员未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及其它因素导致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每次罚款200元。

  7、调度室在接到人员定位系统汇报超员时,未及时通知处理的的,导致上级部门处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8、井下设备出现失爆,对设备管理人罚款500元。

  9、其他人员故意破坏系统设备、传输线路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节 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实现我矿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的有效识别和监测监控,迅速了解入井人员的分布情况,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监控室计算机操作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操作方法,做到卡号与持卡人相符。

  2、对人员定位跟踪系统考勤室井口的设备,LED大屏和电脑主机,管理人员(考勤室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有人损坏大屏的,一经发现报安监科,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标识卡统一固定在矿帽上,新工人到矿,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必须配戴有标识卡的矿帽入井,检身工在人员入井时应对每一位矿工进行仔细检查,不配戴标识卡矿帽者不允许入井。不听劝阻强行入井的,检身工报安检科,给违反者本人处罚300元,并扣除当班工资。在井下发现未配戴标识卡的给当事人罚款500元,如发现漏检的给检身工罚款200元。

  4、主井、副井、井底车场及轨道上山的读卡器,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由机电科负责管理,如有损坏按价赔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5、各采、掘、开拓工作面的读卡器、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由本队负责管理,如有损坏按价赔偿,并按情节轻重给以处罚。

  6、配戴标识卡的入井人员不允许更换配有标识卡的矿帽,一经发现给双方各处罚200元。并扣除双方当班工资。

  7、弄虚作假没有入井却把标识卡带入井下的,一经发现,给携带者罚款500元,本人罚款500元,并按脱岗处理,扣除双方当班工资。

  8、标识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上报安监科,并进行补卡,丢失的标识卡或损坏的标识卡按原价赔偿(200元)。

  9、根据矿井采掘变化,读卡器设立点的移动增减,设备线路延长或回收及相应调整,报请有关领导,由监控室维修人员组织实施安装。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检测、校验,确保设备完好,否则严禁设备入井。

  10、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随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在处理井下故障时应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记录,故障设备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

  11、井下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的所有设备,每一个月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

  12、矿井系统发生变化时及时绘制人员定位跟踪系统布置图,标明读卡器位置 。

  13、使用单位区域内的监控线路损坏,监控仪器丢失或破坏监控设备的,按上述第5条之规定执行。

  14、以上未提到的按公司及小河矿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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