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调度室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调度室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职能机构,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工作,调度室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等必备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保证在进行生产调度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调度管理 。
第2条 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对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指示、通知、通报、命令等,及时送交领导批示和转发,并负责督促检查。
第3条 及时准确传达本单位领导安全生产决定,组织、协调、调度好全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随时掌握生产动态,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初采工作面、工作面撤除、重点工程、高温火点、瓦斯、水患等到情况进行重点调度,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积极措施处理。
第5条 负责解决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6条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第7条 发生事故时,负责如实迅速地向领导汇报,应向贵肥能源公司汇报的事故,必须及时向贵肥能源公司调度室汇报;按照领导批示,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负责协调、组织恢复生产。
第9条 保质保量完成生产调度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者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未按规定及时做好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对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指示、通知、通报、命令等,未及时送交领导批示和转发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调度,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错误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影响安全生产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调度室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工作人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关责任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主任
调度室主任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协调工作。调度室主任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科门落实。
第5条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第6条 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7条 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第8条 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调度。
第9条 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0条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第11条 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
第12条 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第13条 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调度室主任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调度,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错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影响安全生产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调度室主任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调度员
调度室调度员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员,负责安全生产调度、协调管理工作。调度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调度室主任、副主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调度管理工作。
第2条 遵守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负责对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指示、通知、通报、命令等,及时送交领导批示和转发,并督促检查。
第4条 参加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
第5条 参加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6条 随时掌握生产动态,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初采工作面、工作面撤除、重点工程、高温火点、瓦斯、水患等情况重点调度,负责督促有关科门和单位采取积极措施解决。
第7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8条 发生事故时,如实迅速地向领导汇报,并按照领导要求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负责协调组织恢复生产。
第9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10条 按规定参加本科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11条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 汇报 各种 报表 和数据。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调度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调度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未及时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调度室调度员记过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调度室调度员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调度室调度员开除的处分。
第16条 对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通知、通报、等没有及时送交领导批示和转发。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遵守本专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定,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参加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因调度室调度员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调度室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的,调度室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发生事故时,不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汇报不准确,调度室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因调度指挥失误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
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调度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有关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测
根据上级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与灵敏可靠,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各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为加强领导,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矿要成立安全监测监控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成 员:生产矿长 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调度室主任、监控队队长 通防队队长
责任范围划分
(一)调度室是全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管单位,成立专门的监测监控管理考核办公室,生产矿长任监测监控管理考核办公室主任,监控队长具体负责监测监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全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调试、标校和运行操作,以及安全监测监控图纸、监测记录、运行日志、维修记录、标校记录的存档和保存工作。
(二)矿井所有监测监控设备及传感器、电源电缆、信号电缆由监控组统一管理,建立台账。下井前要逐一标校检测,确保合格。各单位需安装监测监控设备时,先填写设备申请单,详细注明所需设备的种类、数量,并由考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到监控组领取。
(三)所有监测监控设备、电缆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即哪个单位负责该地点及沿途的设备、文明生产由哪个单位进行管理。各水平主要大巷及轨道下山、其它无人作业地点的由监控组管理;皮带机下山及顺槽皮带机巷道的由采煤区队管理;各变电所、泵房或绞车房内的由机电专业管理,其它采掘工作地点的由使用单位进行管理。设备安装、电缆吊挂标准要符合矿机电专业规定,否则依照机电专业相关标准进行考核。
(四)采掘单位如需新安装监测监控设备时,其中采煤工作面由监测监控小组安装好后交于施工单位,掘进工作面安装由监测组派专业人员与该单位电钳工共同进行。正式投入使用后,信号电缆的延伸吊挂、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五)各单位在使用中发现报警、仪器损坏、数据异常时立即汇报调度室,由专业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因汇报不及时而造成安全隐患、事故或贻误生产的,追究区队责任。
三、使用标准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
2.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3.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4.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队长、生产科室工程师以上干部、采掘工作面当班工长(组长)、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二)设计和安装
1.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矿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3.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顶板不大于300mm,据巷道下帮不小于200mm。
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审定。
6.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长或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7.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三)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使用
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U形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距离工作面10米之内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点≥1.0%,断电点≥1.5%,复电点<1.0%,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工作面回风巷距离回风口10至15米处也要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点≥1.0%,断电点≥1.0%,复电点<1.0%,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距离进风巷口10至15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点≥0.5%,断电点≥0.5%,复电点<0.5%,断电范围是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采煤机司机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点设置为≥1.0%;
(5)采区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报警点≥1.0%,断电点≥1.0%,复电点<1.0%,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7%。
(7)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如果有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其上风侧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点≥1.0%,断电点≥1.0%,复电点<1.0%,断电范围是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距离迎头5米之内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点≥1.0%,断电点≥1.5%,复电点<1.0%,断电范围是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距离回风口10至15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点≥1.0%,断电点≥1.0%,复电点<1.0%,断电范围是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报警点≥0.5%,断电点≥0.5%,复电点<0.5%,断电范围是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掘进机司机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点≥1.0%。
以上所有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在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顶板完好、无淋水处。
(四)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1.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采煤工作面时,必须至少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安装在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行车顶板完好、无淋水处。地点可以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距离回风口10至15米处。
2.风速传感器的设置
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米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较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1)主要进回风巷最高允许风速不得>8m/s。
(2)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最低不得<0.25m/s,最高不得>6m/s。
(3)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最低不得<0.25m/s,最高不得>4m/s。综采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以大于4m/s,但不得超过5m/s。
(4)掘进中的岩巷最低不得<0.15m/s,最高不得>4m/s。
(5)其他通风行人巷道风速最低不得<0.15m/s。
3.风压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4.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采煤工作面时,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0℃。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安装在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顶板完好、无淋水处。设置地点在距离回风口10至15米处。
5.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组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距离风筒末端30至50米处应设置风筒压力传感器,传感器应安设在有足够动作空间,无阻碍物处,保证传感器动作灵活。
(4)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五)使用与维护
1.调校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2)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方能下井。
(3)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至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5)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进行试验,各相关使用单位每隔10天必需对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试验记录要认真保存备查。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2.维护
(1)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状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2)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0.1%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防止因放炮损坏传感器和电缆。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并严格保证安设位置符合要求,严禁擅自停用。
(4)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迁移和管理,所有仪器设备要悬挂标志牌。
(5)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6)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7)电网停电后,如果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小时,应及时更换。
(8)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表面积尘,保持外观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3.便携式检测仪器
(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检测仪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2)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1)地面中心站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各种信息状况,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每日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2)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值班人员,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3)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安全调度值班制度
一、当天值班人员是当天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值班干部负责处理当天24小时内的一切安全工作,做到24小时不脱岗。
二、值班期间发生的事故,值班人员必须了解清楚,凡发生人身事故或较大侥幸事故,值班人必须到现场并与调度值班领导联系好,按照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并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三、值班期间发生事故,值班干部必须参加矿组织的事故分析会,并做好分析记录,重大及重伤以上事故各分管领导也必须参加(或按矿通知)
四、值班人员负责开好三班安监员的班前班后会,负责组织参加各类学习活动,班前会安排工作既要全面细致,又要突出重点,负责规程措施和安全通报的学习和签字。
五、值班人员对井下各生产地点都要掌握了解,对当日检查验收问题及时调度整改情况,并要求安监员下井带问题落实表现场督促整改。
六、正规上岗,接电话要及时并使用文明用语,各类记录要准确,字迹要工整、清晰,摆放整齐,
七、考核责任者汇报的各类问题要有记录、有安排、有落实,落实好当天所有上交施工措施的登记存放、传达。
八、搞好室内和走廊卫生保持清洁,所有人员不准在办公室(学习室)内打牌或喝酒。
调度室副主任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在调度室主任的领导下,全面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
(二)、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及生产动态情况,积极主动协助区队解决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三)、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要坚决服从安全,杜绝违章指挥。
(四)、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协助各专业部门下达整改计划和措施。
(五)、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矿领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通知、指示、命令,做好上传下达。
(六)、当发生事故时要尽快弄清情况向领导汇报并赴现场参加事故的指挥抢救工作,了解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
(七)、协助主任做好各项工作,如主任不在时负责全面工作,并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调度室技术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调度主任领导下,对调度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二)、参加(矿)年、季、月度计划的审查,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掌握采区接替和采掘工作面接替情况,参与组织好采掘队上纲要创水平活动。
(三)、掌握矿井的灾害预防计划和避灾路线,负责了解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发生重大事故时,协助主任、副主任参加处理。
(四)、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安全情况,发现生产中有重大不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五)、参加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工作。
(六)、组织好本室的安全技术业务学习,并组织好业务知识考试,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