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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大溪沟煤矿防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5-12 23:26 来源:本站原创

  麒麟区大溪沟煤矿防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大溪沟煤矿技术组

  编制日期:2012年1月1日

  目 录

  大溪沟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1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4

  钻孔施工验收制度 10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4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5

  防灭火管理制度 18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21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22

  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及 24

  防尘设施管理规定 26

  无计划停电停风后恢复供电、处理瓦斯的暂行规定 28

  瓦斯排放制度 29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31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32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管理制度 33

  通风例会及管理规定 34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34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36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38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41

  大溪沟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以及我矿提出的“加强预测、超前防范、消除显现、杜绝突出”的十六字要求,切实加强大溪沟煤矿煤与瓦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加强瓦斯地质工作,地质部门在提供报告书的同时,要提供瓦斯地质资料,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施工单位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防突措施,报处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有突出危险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程序进行报批。无措施严禁施工,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技术员罚款100元。

  4、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孔钻屑量及解吸指标法组合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

  5、开采有突出危险性区域的煤层时,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即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又未发现其他突出预兆时,则留不少于5m的预测超前距掘进作业。掘进工作面进尺超过预留措施超前距和效检超前距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6、预测钻孔、超前钻孔及效果检验钻孔要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钻孔不符合要求时,必须重新补打,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孔,罚打钻工50元/孔。

  7、超前钻孔直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计进尺,并对打钻工罚款50元。

  8、打钻施工地点不配备坡度仪、钢卷尺等测量工具或测量工具不齐全的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当班班组长各罚款50元。

  9、假报或虚报打钻进度,每班对施工单位跟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10、施工单位值班人员要详细如实填写“打钻汇报记录”表,否则罚款50元。

  11、预测效检结果出来后预测人员要及时汇报施工单位及防突组,不得影响当班施工,否则对预测效检人员罚款50元。

  12、施工单位值班人员接到汇报结果,要及时通知施工人员进行补孔或掘进。

  13、打钻完毕开始掘进时,施工单位必须在采掘位置用红漆打上明显标志,否则对当班跟班负责人罚款50元。

  14、若出现效果检验指标超标的,效检员和施工单位跟班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副总汇报,根据补充防突措施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各指标不超后方可施工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5、打钻中出现喷孔、顶钻、夹钻等现象或监控探头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停止打钻,由施工钻孔人员、瓦检员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并采取措施处理。

  16、打钻工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7、每班打钻施工中,打完一孔退钻杆时,专职验孔人员必须在现场审查钻杆杆数,及时填写打钻记录(包括开孔位置、打钻角度、钻孔深度等),否则对专职验孔人员罚款50元。

  18、每班打钻施工中,班组长要及时填写打钻记录表;钻孔打完,抽放队跟班队长、瓦检员、验孔人员验收签字;当班瓦检员、验孔人员签字必须是在其工作时间内真实数据,接班时必须交清说明,否则造成记录不清的每次罚款50元;抽放队跟班负责人及时汇报打钻及进尺情况,否则罚款50元/次。

  19、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它原因不能执行所制定的防突措施时,抽放队及时修改或补充措施,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20、通风科是压风自救系统的主管部门;压风管路及自救装置的运输、安装、维护、回收等工作由通风科负责。

  21、施工地点应安装而未安装压风自救的,对通风科罚款500元,对负责人罚款50元。

  22、造成压风管无风,对通风科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50元。

  23、跟班负责人每班施工前必须检查压风自救并汇报处调度室,否则对跟班负责人罚款20元。

  24、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压风自救设施灵敏可靠及清洁卫生,压风自救因管理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元/个。

  25、压风自救未按规定数量安装,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缺一个对责任人罚款30元/个。

  26、压风自救系统所包括的管道、自救装置等材料,施工单位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建立专账。

  27、破坏或偷盗压风自救系统设施的,除原价赔偿,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个。

  28、下井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救器,否则罚款50元/人。

  29、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要求建造防突风门,并设置防逆风装置,否则对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罚款100元。

  30、钻孔设计不防突符合设计及《防突细则》要求的,各业务部门不予审批,并对施工单位技术员罚款50元。

  31、施工现场必须悬挂钻孔设计图,否则对施工单位技术员罚款50元。

  32、打钻地点必须配备至少2个灭火器,并接装消防管路,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对于设计需要进行抽放的采掘工作面,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抽放工程,不进行抽放而进行施工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2、破坏抽放管路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3、因运输而损坏抽放管路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造成瓦斯泄漏或事故的,分析追查,从严处理。

  4、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的要求进行打钻、封孔,保证钻孔的角度、深度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孔。封孔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罚责任人100元/孔。

  5、打钻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钻机推进压力均匀。因操作不当造成钻机或零部件损坏、丢失钻杆钻头,要分析处理,按责任进行处罚、赔偿。

  6、对打钻和抽放情况不及时汇报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对当班负责罚款50元。

  7、假报或虚报打钻进度,每班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8、停止打钻期间,施工单位要加强钻机的维修保养,保证钻机的完好可靠。如果检修质量不好,钻机带病工作,影响打钻,除按进尺考核外,一次加罚100元。

  9、施工单位根据钻机使用情况提前编制配件计划,送达供应部门,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配件采购不及时影响打钻的对供应部门罚款500元。

  10、对因抽放管路或钻孔封堵不严而影响抽放效果的,每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11、泵站司机违章操作,每次对司机罚款100元。

  12、抽放泵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每次对责任司机罚款100元。

  13、抽放参数测定不全或记录不完整的,每次对检测人员罚款50元。

  14、抽放管路出现问题,管路维护人员没有及时处理的,每次对维护人员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值班队长罚款50元,造成瓦斯泄露的分析处理。

  15、煤巷掘进工作面边掘边抽不得少于两个钻场同时抽放,同时抽放的钻孔数量不得少于12个。每少一个钻孔对施工单位每孔每天罚款100元;对主管抽放的副队长罚款50元,对队长罚款100元。

  16、泵站抽放瓦斯纯流量平均值不得低于1 m3/min,抽放浓度平均不得低于10%。否则,抽放瓦斯纯流量每降低0.1m3/min,罚施工单位500元,抽放浓度每降低2%,罚施工单位1000元。

  17、井下测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各种参数及时、认真地测试,出现谎报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出现两次者,重罚500元。

  18、井下测试人员要保护好测试仪器,导致仪器丢失或严重损坏的,照价赔偿。光学仪器要定时升井维修(三天一次),每推延一班,罚责任人50元。

  19、井下测试人员和管路维护人员,在钻孔正常抽放期间,要检查钻场管路连接处和工作区域抽放管路的气密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每处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每次测试后要对测量孔进行封堵,发现漏气对测试工罚50元/次。

  20、井下测试人员如果随意倾倒水银,一经发现或得到确切举报时,罚责任人300元。

  21、因测压人员携带或操作“U”型管不当,导致水银丢失的,给予有关人员50元/次的罚款。

  22、封孔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封孔,钻孔开口处用黄泥封填严实,以确保其气密性,否则每处对施工人员罚款50元。连接抽放软管时,要捆扎牢固,每出现一处漏气,对施工人员罚款50元。

  23、施工抽放瓦斯钻孔时,必须严格按该孔设计的开口位置、水平角、倾角进行施工,如果水平角或倾角误差超过2度时,则对施工负责人每孔罚款50元;对施工单位主管打钻的副队长每孔罚款50元;对施工单位每孔罚款200元。

  24、回采或掘进工作面抽放钻场由施工单位设计,防突部门审批,施工单位按时间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果钻场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每个钻场罚款500元,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对队长罚款50元;钻场施工完毕后,里面堆积有杂物,对施工单位每个钻场罚款200元,存在问题限期仍不处理的,每个钻场加罚100元,对队长加罚100元。

  25、抽放钻场内除抽放队及检查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更不准存放物料,钻场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卫生不合格的对施工单位一处罚50元。

  26、公司供应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抽放所需设备及时到位,否则,影响瓦斯抽放每天对供应部门罚款500元。

  27、需要安装抽放泵站或工作面抽放管路的,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每推迟一天,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队长罚款50元。

  28、泵站或工作面抽放管路安装完毕后,由调度室组织机电科、防突组、安检科、施工单位、抽放队、通风科及其它涉及问题的有关科队进行验收,合格后交与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并办理有关手续。组织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的问题(如管路漏气、巷道挤压管路等),安装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推迟一班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50元。

  29、抽放管路及附件的回收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为了防止管路及附件丢失,施工单位要与抽放队办理相关手续。

  30、泵站及抽放管路交与施工单位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管路的维护工作。泵站或抽放管路出现故障,施工单位必须当班处理,不得无故推延至下班,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对队长、值班队长各罚款50元。对各种原因损坏抽放管路的单位除按原制度加倍处罚外,并照价赔偿,故意破坏管路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

  31、因巷道挤压抽放管路的,由生产区域的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不及时处理而影响瓦斯抽放的,每班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对施工单位队长罚款100元。因挤压管路造成管路损坏的,按价赔偿,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队长罚100元。

  32、蓄意损坏抽放管路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33.对下列抽放工程验收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对相关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1)抽放管路的敷设要平直,不得出现高低不平现象,以减少压力损失,不平点(低洼处)要安装放水装置。

  (2)管路敷设吊挂高度,离地不得小于0.3m。

  (3)管路的末端要有挡板,并密封严实,避免漏气。

  (4)抽放主管路的软管处,须加以保护,避免管路落地。

  (5)除尘器的安装位置合适,前后5m不得有弯角。

  (6)放水器的安装要便于放水,不能安装在排水不畅的地点。

  (7)抽放管路的漏气实验,压力要大于0.8个大气压。

  (8)管路的连接不得缺少镙丝。

  (9)抽放泵站设备要严格按照布置示意图进行安装。

  (10)抽放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的安全装置。

  (11)泵房内供水、供电、通讯设备要齐全,并要安装瓦斯、负压、温度的监测装置。

  (12)钻场的施工规格必须符合3.0m(深)×2.0m(高)的要求。

  (13)钻场内不得留有浮煤,架棚间距为0.5m,顶板及各帮的密闭要严实、平整。

  (14)抽放钻场出口处要保持畅通,不得出现皮带、风筒及其它物件封堵出口。

  (15)钻孔施工完毕后,在未拔杆前,现场施工人员通知抽放队值班人员或抽探小组人员到现场验收钻孔深度、角度。

  (16)各抽放钻孔的施工要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角度(方位角、倾角)误差不得超过2°。

  (17)抽放钻孔的成孔率要保证100%。孔口处避免变形。拔出钻杆后,要清净孔内浮煤。

  (18)确保封孔质量,避免孔口及软管连接处漏气,孔口要用黄泥封填严实。

  (19)抽放硐室施工高度3m、下宽3.5m。

  (20)硐室地面要有排水通道, 防止硐室内积水。

  (21)硐室内保证正常通风。

  (22)硐室的拱顶、墙壁、地面要硬化平整。

  (23)集流器上要留有能安装压力表的测压口。

  (24)孔板流量器的测压口,不能出现出气不畅或气孔堵塞现象。

  (25)抽放泵由机电科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和拆卸。

  34、瓦斯抽放管路由机电科统一负责建账管理,新增管路包括井下回收上来的管路统一存放于设备库,设备库应建立专账管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5、抽放管路的领用、加工、安装、改造、集中回收等工作由机电科安排实施,否则对主管人员罚款200元。

  36、抽放管路的出库必须有抽放队、机电科领导签字,方可发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追回管道。

  37、抽放管路及螺丝、螺母的回收率按矿规定进行考核(管道100%、螺丝螺母70%),回收率达不到规定,由责任单位原价承担。抽放管路不得丢失,谁丢失按价值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39、抽放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问题,施工单位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及时处理。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40、私自偷盗、破坏抽放管路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钻孔施工验收制度

  一、具体规定

  (一)钻孔施工验收

  钻孔验收暂由施工单位、技术科、通风科、安检科共同验收,并且以钻孔设计作为验收的依据。施工单位做好井下钻孔施工原始记录,施工单位、技术科、通风科、安检科验收人员在钻孔施工验收单上予以签字,签字要明确钻孔深度(当场查钻杆数)、煤岩情况以及钻进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钻孔施工单位每小班向调度室汇报钻孔施工情况,调度室要建立台帐。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矿调度室等=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封孔验收

  抽采孔和测压孔等封孔由施工单位、技术科、通风科、安检科验收人员共同现场跟班监督,对施工单位的封孔质量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三)钻孔施工验收单、封孔验收单每小班上井后,及时上交防突组存档,以备上级检查使用。

  (四)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要把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地面台帐一并报防突部门,由防突组安排技术人员根据施工措施、设计和调度台帐等进行校对,并审核验收其准确性,核对无误后由防突组及其它部门共同签署验收意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对不合格的钻孔必须责令重新施工。

  二、以下情况不予验收

  (一)施工现场未悬挂钻孔施工牌板、未悬挂孔号牌施工的,施工后未悬挂孔号牌或编号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

  (二)未经技术科、通风科、安检科验收人员验收,或技术科、通风科、安检科验收人员不在现场,施工单位自行开钻、起钻的。

  (三)施工现场无度量工具的,当班钻孔不予验收。

  (四)不按措施或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封孔的;封孔后进行合茬抽放漏气或顺层钻孔未进行临时封堵的。

  (五)无特殊情况,孔位、钻孔倾角、方位角、孔深等任一项超过以下规定的:孔位标定超过±50mm,倾角超过±5°,方位角超过±1°,钻孔深度小于设计深度的。

  (六)封孔长度不符合要求:岩孔封孔长度不小于4m,煤孔不小于6m。

  三、其它规定

  (一)钻孔施工现场内必须在距钻孔1m左右处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二)钻孔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措施规定或设计要求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备有相应的度量工具(皮尺、坡度规、线绳等),在现场进行放线作业;在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各类钻孔施工牌板;在煤层中开孔的,必须安设好孔口及能覆盖巷道全断面的净化防尘喷雾;钻孔在施工前必须做好充分的疏水工作,否则不准施工。施工单位不按规程操作,每违反一项规定每次罚款500元。

  (三)在钻进过程中,若钻机有松动,必须重新稳钻,且施工单位必须及时调整钻孔参数,以设计或措施规定为准。同时必须详细记录钻进过程中的煤岩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否则全孔不予验收。并罚款500元。

  (四)采煤工作面防(消)突孔、抽采钻孔(顺层孔、走向孔、顶板孔、穿层孔、高(低)抽巷穿层孔)钻孔施工后,每小班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及时将散落的煤屑清理好或用编织袋装好,并堆放整齐。煤屑未及时清理,当班施工好的所有钻孔不予验收。并罚款500元。

  (五)若在动态检查或抽样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措施或设计要求进行开孔施工的,全孔不予验收,并责令重新按规定开孔施工钻孔。并罚款500元。

  (六)在防(消)突孔、地质孔、测压孔、抽采孔等钻孔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详细记录钻进过程中的煤岩情况,以及出现的动力现象,并由当班技术员或班组长及时汇报公司调度室、防突部等单位,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未及时汇报的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施工单位领导责任。

  (七)对于钻杆断在钻孔内不能取出的,应现场做好标志,并在地面建立台帐,移交相关单位。未建立台帐,且未汇报的罚款200元。

  (八)钻孔施工前,施工单位跟班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设计参数,在现场标定施工位置,用标记牌做好孔号标记。每个钻孔开工前均要先在开孔位置捣窝,防止钻孔施工偏差。打钻过程中监管人员必须全程监督施工。

  (九)因迎头煤层变化,按照钻孔参数施工的钻孔可能出现达不到设计要求深度的情况。此时,若该钻孔若作为有效防突措施孔,且孔深与设计要求超过2米误差时,则必须由防突部重新确定最大允许进尺距离,但必须留有防突措施规定的措施孔超前距;若不作为有效防突措施孔时,则必须重新施工新的措施孔。

  (十)施工中因见顶、见底或见断层而与设计孔深误差较大时,现场施工负责人可以根据迎头煤层变化情况对钻孔倾度进行试调整,试调整钻孔倾角时必须向公司调度室和防突部门汇报,调度室和防突部要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公司工程科、防突部门、施工单位要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确定钻孔参数变更情况。

  (十一)迎头煤层赋存发生变化,煤厚变化超过500mm时,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二)验收人员必须熟悉钻孔施工参数和有关规定,验收人员必须现场跟班,对照施工参数和有关要求逐孔验收,随时掌握见顶、见底或见断层的情况,并详细记录其深度,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并责其重新施工。安检科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钻孔施工质量进行督查,有权对不按要求施工的责任单位、人员根据情节给予100—500元处罚。

  (十三)每个钻孔的施工参数及实际数据,由钻孔施工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如实记录(钻孔验收单附后),绝不允许有缺项内容和随意涂改。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将移交保卫科,进行严肃处理。

  (十四)在施工钻孔遇到断层或地质构造带时,钻孔施工人员必须高度警惕,认真观察钻孔随时出现的情况,如:喷孔、出水等,都要暂停打钻工作。若钻孔喷孔,可待回风流瓦斯浓度稀释到不超过0.8%时,再继续打钻工作;若出水或水量较大时,必须停止打钻,严禁拔出钻杆,及时向矿调度室和有关领导汇报,待采取安全措施后,再考虑继续安全施工。严禁在地质构造带附近盲目施工,避免误导地下水,出现水灾事故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的规定,参照《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自救器的管理、使用与配备

  1、 自救器由通风科负责技术管理,安监科负责监督检查,矿灯房负责维修,并对自救器编号,负责保管和发放。

  2、每一入井人员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3、自救器数量应根据井下实际人员数量确定,并应有20%的备用量。

  二、自救器的检查与维护

  1、化学氧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为5年,使用为3年,过期的自救器必须及时更换,确保自救器100%完好。

  2、维修工及发放自救器的人员,要经常检查自救器的外观完好情况,并保持自救器的整洁卫生。维修工每季度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性检查。并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对于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

  3、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

  三、其它:

  1、自救器只允许在矿井一旦发生灾变时使用,非灾变情况,严禁随便打开使用。

  2、自救器是下井人员的应急安全仪器,佩带者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严禁敲打、碰撞、划伤和拉扯封条。对丢失、随意打开自救器造成自救器报废,当事人必须照价赔偿,由发放人员出据证明,统一汇总到通风科,由通风科进行罚款。

  3、自救器使用的培训工作,由安检科负责;新工人入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传感器的安装

  1、各种传感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设置。

  

 

  掘进(煤巷、半煤岩巷)工作面瓦斯探头布置如图一所示,探头悬挂在风筒异侧,距顶棚梁不得大于300mm,距帮不得小于200mm,距正头煤(岩)不得大于5m;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瓦斯探头。

  采煤工作面,瓦斯探头布置如图二所示,探头悬挂距顶棚不得大于300mm,距上帮棚腿不得小于200mm,距上拐头不得大于10m;U形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瓦斯探头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

  

 

  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瓦斯探头。

  2、在掘进巷中若有风筒时,如果有一趟风筒,探头悬挂在风筒异侧,如果有二趟风筒,探头悬挂在正中间,误差不能超过100mm,不能挂在风筒出口前。

  3、按规定需安装监测装置的地点,施工单位要在开工前三天提出《监测装置使用申请》,经通风科、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安装。通风科在接到安装通知3天内,按照要求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将监测装置移交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签字。

  4、施工单位负责写停电措施,馈电内部电源及断电接点的连接,监测部门负责安装调试传感器,并把断电接点送到馈电开关处。

  施工单位每班应将各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及时移到所规定的位置,如发现传感器不到位、悬挂不合格,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次。监测线长度不够,施工单位要及时通知监测部门续线。否则,因监测线长度不足导致无法移动传感器的,罚施工单位100元/次。

  二、传感器的调试

  5、通风科每十天要对工作面的瓦斯探头的报警、断电情况进行试验,并把试验结果备案。对发现瓦斯传感器达到断电浓度不能断电的采、掘工作面,要立即停产进行处理,处理能断电后,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生产。

  6、每班由瓦检员负责将探头和光学瓦斯检定仪进行校对,若二者误差超过允许误差时,立即向矿调度室及通风科汇报,调度室通知通风科在八个小时内处理好,每超过一个小时未处理者,加罚监测队50~100元,瓦检员未校对者,一次罚瓦检员50元,瓦检员校对误差超过允许误差未向矿调度室汇报,因探头不准确出现报警、断电时加罚瓦检员5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7、在规定的断电试验时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强行生产的施工队罚款100元。当班电工、瓦检员、安检员、不配合监测工进行断电试验,每次罚款50元。

  8、监测队进行断电试验时,必须充分做好人员和设备的准备,尽量减少影响生产时间,每次试验不超过半小时,凡工作不到位而影响生产时间,每超过10分钟罚相关责任人50元。

  三、断电控制管理

  9、每一工作地点的《瓦斯超限断电方案》,必须由机电科制定,经总工程师审核后,由通风科严格按断电方案执行。安装结束后,由安检科组织上述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机电科必须经常对施工单位供电线路进行检查,任何单位不能私自改变《瓦斯超限断电方案》供电系统内的任何设备,若发现私自改变《瓦斯超限断电方案》供电系统内的任何设备,每次罚款200元。

  四、监测设施的管理

  11、安装在井下的所有分站、传感器、断电器及监测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加倍罚款。

  12、施工地点放炮时,班组长、瓦检员要及时在放炮前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以防放炮崩坏传感器,放炮后要及时将其恢复正确位置,否则按其损坏元件价格的两倍对施工队给予罚款。

  13、发现一次弄断监测电缆,对施工队罚款100元/次;因洒水或移动传感器人为引起传感器报警或误报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14、凡发现人为甩掉断电控制等安全保护装置,一律按破坏安全生产的行为予以严惩重罚。

  18.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各有关单位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调度室、通风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9. 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进行升井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防灭火管理制度

  1、矿井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的设置符合《规程》第216条之规定。

  3、加强防灭火系统的管理,建全井上、下消防水池和消防管路系统,确保消防系统可靠,水源充足,供水正常。

  4、井上、下设置的消防器材库,库内消防器材品种齐全,数量符合规定,井上、下有关硐室、井巷防灭火设施,设备齐全,性能良好,安装地点、位置、数量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时,对有关单位罚款50元/处。

  5、《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中必须编制专项防灭火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6、所有煤巷掘进巷道必须清除浮煤,风筒和电缆要分侧悬挂,消防管路设施齐全。

  7、皮带运输机头附近禁止堆积可燃物,机头前后各5米,用不燃性支架支护,并备有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司机应经常清理机头前后5米内巷道周壁和电器上的浮煤。

  8、井下和峒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箱)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箱)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峒室内。

  9、采区设计中,必须有综合以及专项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10、严格井口验身制度,严禁任何人携带烟火、火种及易燃品下井,井口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1、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管理,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 “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消灭电器火源。

  12、放炮认真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及其它有关放炮管理的具体规定,杜绝放炮火源。

  13、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火区管理。

  1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焊接工作,施工单位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总工审批并报公司备案,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15、各单位对本工作区域内的防灭火设施要加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凡发现故意破坏或盗窃防火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每季由矿长组织施工单位、矿山救护队、通风、机电、安检、调度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等其它防灭火设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7、对职工进行火灾预防和灭火知识教育,使职工了解和掌握预防火灾,直接灭火及使用各种防灭火设施、设备的方法,提高防火、救灾技术素质。

  18、严格执行《矿井防灭火规范》及各项规定,严格按照防灭火安全措施进行作业施工,否则严肃查处,对造成灾害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防灭火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分管领导200元、责任区(队)500元。

  (1)、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的;

  (2)、未按规定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或消防材料存放的种类和数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井下作业场所存放易燃物(汽油、油漆)的或将剩余油漆泼洒在巷道中的;

  (4)、发生与小煤矿或老巷贯通,未及时进行永久封闭的。

  20、回采结束的采区、工作面和废弃的巷道未按规定时间建立永久密闭的,罚责任区(队)100元,责任区(队)长200元。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矿长、总工、爆破工、施工队负责人、通风区区长、生产技术部、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施工单位相关领导和特殊工种等人员下井时随身携带。

  二、使用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三、使用时间

  下井后实行8小时连续不间断实时监测。

  四、发放

  由矿灯房发放。

  五、使用管理:

  1、维修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性能不稳定的仪器,不得下井。

  2、仪器在发放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有问题时必须更换,领仪器人员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若超一班(从领仪器到交仪器超12小时),将给予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100元,超过三天,视为丢失。

  3、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给予50~800元的赔款,丢失者赔款800元。

  4、根据上述规定,凡应携带仪器的人员,下井时要随身携带,否则给予50~100元罚款。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一、装药、连线与警戒:

  1、装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②、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③、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

  2、采煤工作面每次装三组,每组放炮(三个炮)后,要求瓦检员、放炮员、当班班长要对爆破地点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再接着放其他组炮,

  3、每个炮眼装药量要按《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炮眼底部必须装座底泥,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4、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当班班长协助爆破工(放炮员)进行,在所有雷管脚线连好后,才能连母线。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如发现一个工作面用两个放炮器或两把钥匙,对当班班长、放炮员各罚500元。

  5、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

  6、爆破前,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体相接触,爆破母线要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雷管脚线不扭结或系在铁质物体上,对放炮员罚款50元/个。

  7、放炮员在放炮前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8、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9、爆破前,当班班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担任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或拉线,当班班长未通知解除警戒的,警戒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二、放炮

  1、放炮员在拿到放炮牌、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1)吹三声哨子,警戒人员必须回三声哨。(2)看还有无滞留人员。(3)再停5秒,方可起爆。

  2、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放炮员、瓦检员、当班班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一炮三泥”制度。

  4、不具备放炮条件或在无措施的情况下放炮,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5、配备两个放炮员的作业地点,放炮员一人连线,另一个看放炮器的,罚放炮员各300元。放炮员未放完炮就升井,一次罚款500元。

  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及

  “一炮三检”制度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三人连锁放炮”中的三人是指放炮员、瓦检员和施工单位的当班班长。

  2、放炮员放炮牌,瓦检员持准放牌,当班班长持生产牌。

  3、三人连锁放炮的操作程是:放炮前,放炮员将放炮牌交给施工单位的当班班长,当班班长接到放炮牌后,检查顶板和支护情况,经检查无误后派人设好警戒后,才能将自已携带的生产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经过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工作面及其附近无不安全隐患后,将自已携带的准放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当班班长必须共同巡查放炮地点,若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符合《规程》规定,爆破效果达到预期目的,顶板与支护情况完好,三牌各归原主,否则,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好后,方可三牌各归原主,完成一个“三人联锁放炮”循环,不按规定操作罚款200元/次。

  4、生产牌、放炮牌、准放牌,由施工单位统一订做,一套三枚,分别发给各有关单位的放炮员、瓦检员和当班班长保管使用,没有统一订牌或不使用的,罚200元并限期整改。

  5、放炮牌只能在规定的三人之间进行,严禁他人代替,否则给予代替者和被代替者各50元罚款。

  6、换一次牌只能放一次炮,严禁换一次牌连续多次放炮。

  7、要严禁按照“三人连锁放炮”程序进行操作,对违犯程序者,给责任人以50~100元罚款。

  8、换牌结束后,三人都必须在瓦检员携带的记录本上签名备查。否则发现一次不签名给责任人50元罚款。签字工作必须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且必须签字手续完整后,放炮员才能发口哨放炮。

  二、“一炮三检”制度

  1、“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由瓦检员员检查瓦斯等情况。

  2、装药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放炮地点情况符合“十不装药”的规定,且与装药无关人员都撤到警戒线以外,才准装药。

  3、放炮前,瓦检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放炮地点符合“十不放炮”的规定,且瓦检员、放炮员、当班班长等人员都撤到警戒线以外安全地点,才准发出放炮信号,进行放炮,否则报告跟班矿长或班长及时处理,在未做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

  4、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和当班班长必须巡视放炮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残爆等情况,如果符合《规程》要求,则本次放炮工作结束。否则,必须立即立处理。

  三、其它规定:

  1、放炮员必须严格依照作业规程编制的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装药和放炮。

  2、放炮员必须携带放炮牌、放炮操作资格证、放炮器钥匙。

  3、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包庇放炮违章,各罚款200元。

  4、违章指挥放炮者,逼迫违章放炮者,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

  5、安检科、通风科监督落实“三人连锁放炮”及“一炮三检”执行情况,发现违犯者重罚。

  防尘设施管理规定

  1、煤尘冲洗清扫的责任范围:施工单位负责工作地点及所在运输线的煤尘冲刷清扫工作。

  2、各采掘工作面的防尘管路喷雾装置由所在的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管理。

  3、防尘设施的安装和移交办法按照“一通三防”设施的安装移交办法规定执行。

  4、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质量标准标准安装防尘管路,少一处罚机电队200元。

  5、定期冲刷煤尘,要求轨道运输大巷每月一次,采掘巷道每周二次;地面所有煤流系统每周一次。不冲刷煤尘的每次罚通风队200元。

  6、隔爆水棚在冲刷巷道时,加足水量。水量不足者罚施工单位20元/个。

  7、对岩巷、煤巷掘进面放炮时不进行湿式打眼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8、防尘和隔爆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置和迁移,否则对通风队罚款100元。

  9、净化水幕不能封闭巷道全断面的,对通风队罚款50元/处。

  10、发现喷头角度不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个。

  11、用敲打防尘管当信号,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12、损坏防尘隔爆设施,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属工作不慎造成的,又及时处理和汇报通风队的,可减半罚款。

  13、隔爆水棚水质不符合要求,对通风部门罚款100元/处。

  14、隔爆水袋无水或乱扔乱放,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15、隔爆水棚未安装说明牌或内容不清晰、内容与实

  际不符,对通风区罚款50元/项。

  16、水幕或喷雾控制阀门无手把,对责任单位罚款 20元/个;控制阀门不在行人侧,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17、对防尘设施的管理,施工单位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

  18、综合防尘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区(队)500元、责任区(队)长100元。

  (1)、放炮作业地点不按规定进行洒水降尘的;

  (2)、采煤机、掘进机不使用内外喷雾或外喷雾不能覆盖滚筒的;

  (3)、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架间喷雾或未按规定在移架放顶煤时喷雾;

  (4)、未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净化水幕不能封闭区断面的;

  (5)、井下个转载点、装载点或卸载点未设洒水喷雾装置的;

  (6)、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或隔爆设施数量、水量不足的;

  (7)、隔爆水袋吊挂安装不符合规定的。

  19、煤仓上、下口必须有消防器材、配备隔绝式自救器和完善的消防管路,主要皮带巷消防管路直径不得小于50mm,每隔50m设置不小于Φ25mm的三通阀门,煤仓上、下口附近必须设置有不小于Φ50mm的三通阀门,阀门上接好Φ50mm消防软管,软管长度能够覆盖煤仓口。

  20、巷道未按规定设置防尘管路和三通、阀门或未定期冲刷巷道造成煤尘堆积超规定的,罚责任区(队)200元、责任区(队)长100元。

  21、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分析、化验及SiO2 分级的,或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罚责任区(队)200元、责任区(队)长50元。

  无计划停电停风后恢复供电、处理瓦斯的暂行规定

  1、井下无计划停电,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该掘进工作面的跟班矿长、瓦检员和安检员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到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瓦检员负责切断向停风巷道供电的一切动力、信号、照明等电源,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入内,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2、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机电部门查明停电原因,按《规程》及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复电工作。

  3、井下停风巷道复电时,首先必须由瓦检员检查停风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如果瓦斯浓度不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的瓦斯浓度都不大于0.5%时,可直接开动局扇,恢复该巷道的供电供风,恢复生产。

  4、如果停风巷道瓦斯浓度大于0.8%而小于3%时,该巷道的瓦检员应立即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室汇报。由通风部门值班领导指挥本巷道的瓦检员负责就地排放。首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都不大于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并控制向巷道的送入风量进行排放,原则是保证巷道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排放时如果保证不了汇合处瓦斯浓度小于0.8%时,回风系统还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排放结束后,由瓦检员、安检员及跟班负责人一同检查,确定该巷瓦斯浓度小于0.8%,并且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无变化,方可恢复局扇的正常通风,恢复供电与生产。

  5、如果停风巷道瓦斯积聚,浓度大于3%时,通风科必须按照规定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并进行排放。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及复电工作还必须满足本《规定》的3、4、5三条之要求处理瓦斯后方可复电,恢复工作。

  7、凡井下发生瓦斯积聚,需要进行瓦斯排放工作时,矿相关科室必须派专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排放瓦斯。

  瓦斯排放制度

  1、严格局部通风管理确保局扇正常运转,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聚积排放瓦斯的,安检科必须认真组织追查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和100元。

  2、对于有计划停电停风,有关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作好计划报矿调度室批准,并提前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无报批停电停风计划和审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不得停电停风,否则,安检科对责任人加重处罚,造成事故的,要追查处理。

  3、所有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严密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①、计算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在排放风流和全负压风流汇合处设检测仪,确保瓦斯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大于0.8%、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

  ②、确定排放瓦斯风流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断电撤人范围,警戒点设置,绘制排放瓦斯区域完善的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明确标明排放瓦斯时风流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位置、电器设备及电话位置、瓦斯检测仪位置及警戒位置等,做到文图齐全。

  ③、明确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及停送电负责人,严格按程序停送电。

  ④、制定排放前后及排放过程中的瓦斯检查、联络、防火、防爆及其它安全措施。

  ⑤、确定排放瓦斯人员组成及职责。

  ⑥、明确排放瓦斯措施的送达单位,措施审批后要及时送达。

  4、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①、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由通风队编制排放瓦斯措施。由瓦检员负责进行排放。

  ②、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风流途径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面,排放瓦斯措施由安检等有关领导审查、签字并由总工签字批准,报安检科、通风队等有关科室。排放瓦斯由带班矿长现场统一指挥,救护队负责具体排放工作。

  ③、启封盲巷密闭、贯通已封闭的停工区、火区、或瓦斯浓度超过3%巷道,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通风队报上级部门批准。排放瓦斯由通风队负责人现场统一指挥、救护队负责具体排放。

  ④、批准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通风队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⑤、安检科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检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⑥、所有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排放措施,并签字。

  5、通风科必须建立排放瓦斯记录,瓦斯排放完毕,所有参加排放的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签名,措施由通风科收回、保管、备查。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通风队每月必须根据巡回检查路线确定瓦检员交接班地点,瓦检员必须在指定地点现场进行交接班,交接地点必须在所负责的采掘工作面区域内进行,不准脱离现场。

  2、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等方面的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以电话形式向通风调度进行双人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反向调度”,交接班瓦检员在瓦检手册上双方签名。如果现场电话不通,可在就近的机电硐室内进行,但必须向通风调度说明情况。瓦检员不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发现一次对交接班瓦检员各罚款100元。

  3、瓦检员必须保证正点交接,交班瓦检员正点以前离岗、接班瓦检员正点不到岗造成交接中断,对接班人员罚款100元。

  4、通风调度员接到电话后,要及时向井下实行“反向调度”,确实保证瓦检员真实地现场交接,并要认真填写瓦检员现场交接班记录。瓦检员交班人、接班人、交接时间、交接地点及备注等要如实填写清楚、不得徇私舞敝,否则,要追究调度员责任,每次对调度员罚款50元。

  5、瓦检员进行现场交接班时,交班瓦检员必须交待本班的安全情况,气体浓度及遗留问题,接班瓦检员履行签字手续。

  6、安检科、通风科和技术科等部门要定时或不定时进行检查,发现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的,按矿上有关规定及制度处罚。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通风科指定具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编制瓦斯日报表,及时报通风科。通风科汇总上报、回收、保管通风瓦斯日报表,并永久存放。

  2、编制人员由瓦斯汇报记录中选取各地点最大CH4、C02、CO浓度编入瓦斯日报表,从通风调度记录中选取较为重大的“一通三防”问题,编入通风调度瓦斯日报表。

  3、瓦斯报表编制好后,由通风队长审查地点是否齐全,数据是否正确,重点调度内容是否准确,通风科负责送总工程师、矿长(或分管经理)签阅,并将领导签阅后的报表收回备查,瓦斯报表按月及时合订成册,存档备查。

  4、瓦斯日报表编制人员要认真负责,仔细编制报表,不清楚地方及时向通风负责人、队长请示,严禁出现错误,否则,出现一处罚款50元。

  5、瓦斯日报必须及时报送,每天上午8:00以前必须将瓦斯日报送达,审批结束,不准空报或迟报。

  6、矿长(或总经理)、总工程师批示的瓦斯日报意见,定时装订成册。

  7、矿长(或总经理)、总工程师出差期间,瓦斯报表经分管副矿长(或分管副总经理)、分管副总审批。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管理制度

  1、瓦斯超限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要求立即停产整顿:

  (1)、瓦检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项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3、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永丰地点风量不足的;

  (6)、采取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取,或者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通风例会及管理规定

  1、通风科严格按照“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队伍,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确保“一通三防”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责任制,坚持由通风副总或总工程师主持的每月一次的通风例会制度,并有当月工作总结和下月计划。

  3、严格执行每月一次防突办公会会议制度,必须由通风副总或总工程师主持,传达贯彻上级防突精神,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施工单位及处有关科室负责人无故不参加通风、防突会议者,罚款50元/次。

  5、每星期五为“一通三防”安全检查日,对查出的隐患分类定人限期整改,凡有无故不及时整改的,罚款100元/条,重大隐患罚款500元/条。

  6、按照规定每年必须编制通风、防瓦斯、防尘及瓦斯抽放、防突安全措施计划,并制定灾害预防措施与处理计划和各种事故应急预案

  7、做好“图、板、记录、台帐”,并做到数据齐全,准确无误,上报及时。

  8、“一通三防”各工种必须制定岗位责任制和防突工作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一、巷道贯通制度:

  1、巷道贯通前,地测科必须绘制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米前,地测科必须向总工程师汇报并事先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预告通知单。

  2、巷道贯通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专门的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煤尘,放炮管理,防火,防突、防止冒顶;防治水,电器设备防护,通风系统调整等;并必须附图标明调整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必须设置的位置。

  3、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经有关部门领导会审批,最后报公司会审备案。参加会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签字备查。

  4、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向施工人员贯彻,所有参加的施工人员必须签字备查。

  5、巷道贯通的全过程必须由施工单位统一组织,贯通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和通风队的负责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安检部门要派专人现场监督贯彻措施执行情况。

  6、通风队、施工单位在贯通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风量的准备工作,加强瓦斯检查和局部通风及监测设施管理。

  7、贯通后,通风队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且瓦斯浓度在0.8%以下方可恢复工作。

  8、贯通后,通风队技术人员及时将贯通前后采取的通风措施填写在贯通记录上,并将调整前后的通风系统图绘制在贯通记录上备查。

  二、盲巷管理制度:

  10、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杜绝废弃巷道产生。

  11、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加强瓦斯、二氧化碳、氧气检查,长期停风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2、临时密闭,永久密闭严格按质量标准要求构筑,设施齐全。

  13、临时密闭要班班检查闭前瓦斯、氧气及密闭完好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以便进行处理。永久密闭按老巷进行检查管理。

  14、停工的采掘巷道,不准停风,否则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巷道,不准停局扇。

  15、节假日期间停工、停风的开、掘面,必须进行临时封闭,进入盲巷的导电物必须断开,密闭前瓦斯检查每班不少于二次。

  16、对盲巷的密闭及栅栏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盲巷的密闭或栅栏,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通风安全设施的安装及移交

  1、通风设施的构筑应在矿井生产设计时予以考虑。通风设施的位置、种类、规格及构筑要求等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及突出矿井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通风设施的设置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便于通风管理,满足生产需要。

  2、服务时间大于6个月的通风设施应设置永久设施,不得用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不得用风帘代替临时风门。

  3、通风设施要选择在前后5m范围内支护良好的巷道中构筑。在支护不完好的巷道中构筑通风设施时,必须先加固巷道支护,然后方可施工。

  4、通风设施的位置及要求由通风科设计,通风科要根据工程进度和安全需要,立即组织人员严格按照通风质量标准的规定构筑。

  5、设施安装齐全后,由通风科、安检科及有关使用维护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单位。

  6、井下各施工单位管好用好施工区域内的通风设施。

  7、通风队日常要指定专人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通风设施拆除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备案。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严肃处理,并处以500元罚款。

  9、通风科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牌板,并及时在通风系统图上填绘。

  二、通风设施使用管理及损坏丢失罚款规定:

  风门:

  10、各施工单位负责本职责区域内风门联锁装置的使用和管理,在过人及运送物料时,严禁用车顶撞风门。凡发现人为偷盗损坏风门联锁装置的,一经查出给以200~500元的罚款,用矿车撞坏风门者,给责任者罚款200元,找不到责任时,给责任单位以风门价格3倍的罚款。各责任单位发现风门联锁装置被损坏者,要立即报告调度室和通风队。

  11、通风科和安检科要经常检查井下联锁风门的使用情况和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12、每组风门严禁两道同时打开和风门敞开不关,违者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找不到责任者,罚责任单位500元。

  13、损坏风门,视损坏程度,每道风门罚损坏单位500元,罚责任人50~200元,若造成风流短路而引起瓦斯积聚或其它事故者,一律进行追查重罚。

  挡风墙:

  14、不经总工程师及通风科批准,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随意拆除挡风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找不到责任人时,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栅栏:

  15、非通风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栅栏,私自闯入者,罚款50元/次。

  16、损坏一道栅栏,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找不到责任人时,罚责任单位500元。

  调节风窗:

  17、除通风人员因安全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或堵塞风窗,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找不到责任人罚责任单位200元。

  18、损坏一道调节风窗,罚责任人50~200元,找不到责任人,罚责任单位500元。

  19、调节风窗必须安装防逆风装置。

  风帘:

  20、过风帘不关者,罚责任人50~200元,找不到责任人时,罚责任单位200元。

  21、损坏一道风帘,罚责任人50~100元,找不到责任人时,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

  1. 施工单位制定的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规格、预计通风距离、供风量计算和风机位置、安装要求以及能反映施工巷道的所有区域通风关系的巷道示意图。作业规程下发前,必须经各有关业务科室、矿领导、公司总工程师会审,报公司备案后才能发出开工通知单,否则安检科、通风科有权停止其作业。

  2. 施工单位按照编制的掘进作业规程中规定的风机型号进行安装。要求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5.5KW及以上的局扇要带消声器(对旋式局部通风机除外);使用前要进行试运转,确定无误后,方可使用。

  3. 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及接火工作,由机电队电工按标准进行施工。

  4、局部通风机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分别罚:责任区(队)50~500元。

  (1)、未按规定时限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或未进行试验自动倒台的、未设专人看管、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2)、未按规定安装消音器或没有设置管理牌版的;

  (3)、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工作地点供风或三台以上(含三台)局扇同时向一个作业地点供风的;

  (5)、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定进行封闭,且封闭区域未断开管线的或盲巷未按规定处理和封闭的;

  二、局部通风机的管理

  5. 严禁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停电,杜绝瓦斯超限,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如发生无计划停风停电,安检科、机电科、通风科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追查分析处理。

  6.局部通风机专用馈电开关跳闸,变电所看管人员不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罚看管人员100元/次。问题处理不及时,导致掘进工作面长时间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经分析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7. 局扇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严禁其他人员随意停开,违者罚责任人100元/次。因随意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等事故者,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次,并视情节给责任人以100-500元的重罚。

  8. 井下电工和专职瓦检员、安检员每天在规定时间内对该头局扇的自动倒台装置进行实验,施工单位要做好记录。通风科要对不能自动倒台的,又没有及时处理的罚施工单位200元,并限期整改。

  9. 井下变电所的电话必须保证畅通无阻,凡因电话不通的原因而造成误操作导致停电停风的每次罚电话维修工、变电工各100~300元。

  10. 井下开拓、掘进头的局扇凡自动倒台装置不能倒台或局扇损坏而造成无计划停风停电,按事故追查分析处理。

  11. 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否则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工停风区进行“三断”(即断风水管路、断轨道、断电缆)后,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2. 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41条规定,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并报公司备案。

  三、风筒的吊挂及管理

  13. 风筒由通风队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要求进行管理。

  14.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包括改造面)的风筒,其日常管理由施工单位、当班瓦检员负责。

  15. 瓦检员在换风包、插接风筒、换弯头、短节或续接风筒时,若需要帮助时施工班组必须配合,必要时作业头停止施工,待操作完毕后方可正常施工。

  16. 换风筒前,有关操作人员必须提前做好准备,在操作时施工单位要密切配合,操作熟练,动作灵敏,行动迅速,一般情况下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若在操作中因未做好准备而延误时间造成瓦斯超限时,罚责任人100元/次。

  17. 不论任何原因,不得出现因接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聚积的现象,否则将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若确实工程量较大,需较长时间时,要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汇报,采取专项措施后,方可进行。

  18. 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岩巷不得超过8米,煤巷及半煤岩掘进巷道不得超过5米,风量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19. 施工单位要爱护风筒,严禁车挂、绳割以及人为损坏风筒等现象,如发生上述情况,除处理施工单位外,施工单位和瓦检员要立即处理。

  20. 施工单位要对所使用的风筒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风筒出现破口(风筒末端20米除外)不及时处理的,对施工队进行处罚:2~5厘米破口罚款10元/个,5~10厘米破口罚款20元/个,10~20厘米破口罚款30元/个,20厘米以上破口罚款50元/个。

  21. 风筒要有一定的备用量,确保正常生产,由于风筒备用量不足而影响生产及安全时,罚供应科200元/次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通风科要每10天对全矿井进行风量测量,检查风路,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处理,确保通风系统安全稳定。

  2、矿井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并实行联锁。

  3、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等。瓦斯积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通风科要有备案。

  4、矿井通风能力要满足生产需要,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无风、微风,必须停产撤人。

  5、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扩大巷道断面。

  6、加强回风巷道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7、从设计入手,提高巷道支护强度,尽量减少或杜绝巷道维修量。

  8、通风系统调整,必须编制措施。

  9、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未实现倒台的,罚机电队100元/次。

  10、通风系统中存在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未杜绝循环风、无风、微风的,要求立即整改。

  11、通风系统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否则罚分管领导200元。

  (1)、主要回风巷严重失修,失修率超过5%,自燃发火采煤工作面两巷压差超过180Pa;

  (2)、巷道贯通未严格执行措施,贯通后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

  (3)、巷道采用对口布置且同时生产的;

  (4)、高瓦斯、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5)、采掘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

  12、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要求立即整改。

  13、局部通风机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人100元。

  (1)、未按规定时限双风机、双电源或未进行试验自动倒台的、未设专人看管、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2)、未按规定安装消音器或没有设置管理牌版的;

  (3)、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工作地点供风或三台以上(含三台)局扇同时向一个作业地点供风的;

  (5)、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定进行封闭,且封闭区域未断开管线的或盲巷未按规定处理和封闭的;

  (6)、专用和动力风机动力不匹配的。

  14、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反风演习,要求立即停产整改,罚分管领导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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