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隆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5-13 17:26
来源:本站原创
一、按照“企业主管、国家监督”的原则,矿组织事故的排查。
二、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本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副矿长、总工程师、科室主任、区队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
三、矿业务主管部门各专业组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中旬、月末组织事故隐患等级确认。属C级隐患,责令各基层单位、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矿每月末根据各专业组检查评级情况,组织A、B级事故隐患的确认并上报公司。事故隐患在末整完毕以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毕。
四、通检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
五、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自下而上的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六、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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