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溪沟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的规定,参照《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自救器的管理、使用与配备
1、 自救器由通风科负责技术管理,安监科负责监督检查,矿灯房负责维修,并对自救器编号,负责保管和发放。
2、每一入井人员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3、自救器数量应根据井下实际人员数量确定,并应有20%的备用量。
二、自救器的检查与维护
1、化学氧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为5年,使用为3年,过期的自救器必须及时更换,确保自救器100%完好。
2、维修工及发放自救器的人员,要经常检查自救器的外观完好情况,并保持自救器的整洁卫生。维修工每季度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性检查。并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对于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
3、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
三、其它:
1、自救器只允许在矿井一旦发生灾变时使用,非灾变情况,严禁随便打开使用。
2、自救器是下井人员的应急安全仪器,佩带者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严禁敲打、碰撞、划伤和拉扯封条。对丢失、随意打开自救器造成自救器报废,当事人必须照价赔偿,由发放人员出据证明,统一汇总到通风科,由通风科进行罚款。
3、自救器使用的培训工作,由安检科负责;新工人入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