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溪沟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传感器的安装
掘进(煤巷、半煤岩巷)工作面瓦斯探头布置如图一所示,探头悬挂在风筒异侧,距顶棚梁不得大于300mm,距帮不得小于200mm,距正头煤(岩)不得大于5m;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瓦斯探头。
采煤工作面,瓦斯探头布置如图二所示,探头悬挂距顶棚不得大于300mm,距上帮棚腿不得小于200mm,距上拐头不得大于10m;U形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瓦斯探头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
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瓦斯探头。
2、在掘进巷中若有风筒时,如果有一趟风筒,探头悬挂在风筒异侧,如果有二趟风筒,探头悬挂在正中间,误差不能超过100mm,不能挂在风筒出口前。
3、按规定需安装监测装置的地点,施工单位要在开工前三天提出《监测装置使用申请》,经通风科、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安装。通风科在接到安装通知3天内,按照要求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将监测装置移交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签字。
4、施工单位负责写停电措施,馈电内部电源及断电接点的连接,监测部门负责安装调试传感器,并把断电接点送到馈电开关处。
施工单位每班应将各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及时移到所规定的位置,如发现传感器不到位、悬挂不合格,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次。监测线长度不够,施工单位要及时通知监测部门续线。否则,因监测线长度不足导致无法移动传感器的,罚施工单位100元/次。
二、传感器的调试
5、通风科每十天要对工作面的瓦斯探头的报警、断电情况进行试验,并把试验结果备案。对发现瓦斯传感器达到断电浓度不能断电的采、掘工作面,要立即停产进行处理,处理能断电后,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生产。
6、每班由瓦检员负责将探头和光学瓦斯检定仪进行校对,若二者误差超过允许误差时,立即向矿调度室及通风科汇报,调度室通知通风科在八个小时内处理好,每超过一个小时未处理者,加罚监测队50~100元,瓦检员未校对者,一次罚瓦检员50元,瓦检员校对误差超过允许误差未向矿调度室汇报,因探头不准确出现报警、断电时加罚瓦检员5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7、在规定的断电试验时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强行生产的施工队罚款100元。当班电工、瓦检员、安检员、不配合监测工进行断电试验,每次罚款50元。
8、监测队进行断电试验时,必须充分做好人员和设备的准备,尽量减少影响生产时间,每次试验不超过半小时,凡工作不到位而影响生产时间,每超过10分钟罚相关责任人50元。
三、断电控制管理
9、每一工作地点的《瓦斯超限断电方案》,必须由机电科制定,经总工程师审核后,由通风科严格按断电方案执行。安装结束后,由安检科组织上述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机电科必须经常对施工单位供电线路进行检查,任何单位不能私自改变《瓦斯超限断电方案》供电系统内的任何设备,若发现私自改变《瓦斯超限断电方案》供电系统内的任何设备,每次罚款200元。
四、监测设施的管理
11、安装在井下的所有分站、传感器、断电器及监测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加倍罚款。
12、施工地点放炮时,班组长、瓦检员要及时在放炮前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以防放炮崩坏传感器,放炮后要及时将其恢复正确位置,否则按其损坏元件价格的两倍对施工队给予罚款。
13、发现一次弄断监测电缆,对施工队罚款100元/次;因洒水或移动传感器人为引起传感器报警或误报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14、凡发现人为甩掉断电控制等安全保护装置,一律按破坏安全生产的行为予以严惩重罚。
18.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各有关单位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调度室、通风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9. 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进行升井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