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溪沟煤矿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5-14 22:54
来源:本站原创
1、瓦斯超限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要求立即停产整顿:
(1)、瓦检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项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3、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永丰地点风量不足的;
(6)、采取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取,或者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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