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溪沟煤矿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通风科要每10天对全矿井进行风量测量,检查风路,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处理,确保通风系统安全稳定。
2、矿井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并实行联锁。
3、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等。瓦斯积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通风科要有备案。
4、矿井通风能力要满足生产需要,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无风、微风,必须停产撤人。
5、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扩大巷道断面。
6、加强回风巷道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7、从设计入手,提高巷道支护强度,尽量减少或杜绝巷道维修量。
8、通风系统调整,必须编制措施。
9、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未实现倒台的,罚机电队100元/次。
10、通风系统中存在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未杜绝循环风、无风、微风的,要求立即整改。
11、通风系统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否则罚分管领导200元。
(1)、主要回风巷严重失修,失修率超过5%,自燃发火采煤工作面两巷压差超过180Pa;
(2)、巷道贯通未严格执行措施,贯通后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
(3)、巷道采用对口布置且同时生产的;
(4)、高瓦斯、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5)、采掘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
12、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要求立即整改。
13、局部通风机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罚责任人100元。
(1)、未按规定时限双风机、双电源或未进行试验自动倒台的、未设专人看管、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2)、未按规定安装消音器或没有设置管理牌版的;
(3)、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工作地点供风或三台以上(含三台)局扇同时向一个作业地点供风的;
(5)、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定进行封闭,且封闭区域未断开管线的或盲巷未按规定处理和封闭的;
(6)、专用和动力风机动力不匹配的。
14、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反风演习,要求立即停产整改,罚分管领导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