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难燃液压液通用安全要求
(试行)
1 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难燃液压液的名称型号、分级、基本组成、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要求适用于煤矿井下液压机械设备(如电动滚筒等)用无水全合成难燃液压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0 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GB/T 265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GB 2541 石油产品粘度指数算表
GB/T 3141 工业液体润滑剂 ISO粘度分类
GB/T 3142 润滑剂承载能力测定法(四球机法)
GB/T 3536 石油产品闪点和燃点测定法(克利夫兰开口杯试验法)
GB/T 5096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 11143 加抑制剂矿物油在水存在下防锈性能试验法
GB/T 12579 润滑油泡沫特性测定法
GB/T 14832 橡胶材料与液压流体的相容性试验
GB/T 21791 石油产品自燃温度测定法
AQ 104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DL/L 706 电厂用抗燃油自燃点测定方法
SH 0164 石油产品包装、贮运和交货验收规则
SH/T 0189 润滑油抗磨损性能测定法(四球机法)
SH/T 0567 难燃液压液歧管着火试验法
3 产品名称型号
3.1 产品名称
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难燃液压液
3.2 产品型号
Y H □-*(□)
Y—液压液,H—无水全合成型,□—液压液组成类型,如ES-合成酯型;PG-聚乙二醇型等,*—产品40℃的运动粘度等级,(□)—产品序号,如(A)、(B)等。
4 分级
依据GB/T 3141,按产品40℃的运动粘度分级,分为22、32、46、68、100等。
5 基本组成
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难燃液压液一般由合成酯或聚乙二醇添加防锈剂、防腐蚀剂、润滑剂、抗磨剂等调制而成。
6 主要技术要求
6.1 外观。在室温可见光下外观应为均匀透明流体,并且无可见的颗粒物质。
6.2 不同等级液压液的粘度应不超过规定粘度的±10%。液压液40℃的运动粘度分别为(22±2.2)mm2/s、(32±3.2)mm2/s、(46±4.6)mm2/s、(68±6.8)mm2/s、(100±10)mm2/s等。
6.3在整个工作温度范围内应有足够的粘度,具有良好的粘温性能,其粘度指数应不小于150。
6.4不得添加矿物油或含有矿物油成分的添加剂,水分含量不大于0.5%。
6.5应具有良好的泡沫特性。在不同温度下,扩散空气流吹过液压液5min,产生的泡沫体积应不大于100ml,静止10min后泡沫体积应不大于10ml。
6.6应具有抗腐蚀性能。T2铜片100℃下浸于液压液中3h,腐蚀程度应不大于1级。
6.7应具有抗液相锈蚀性。在试验钢棒60℃下浸于含少量水份后的水液压液中24h,应无锈蚀。
6.8应具有橡胶相容性。70℃下丁橡胶片浸于液压液中168h,体积收缩率应不大于3%,体积膨胀率应不大于10%。
6.9应有适当的油膜强度,能有效润滑工作零件。液压液四球机试验最大无卡咬负荷不小于686N,392N负荷下试验60min,钢球的磨斑直径不大于0.5mm。
6.10开口闪点应不低于250℃。
6.11燃点应不低于300℃。
6.12自燃点应不低于400℃。
6.13应具有歧管抗燃特性。在歧管燃烧试验条件下,液压液在金属热表面闪火、燃烧温度应高于400℃。
6.14应具有喷雾抗燃特性。在喷雾燃烧试验条件下,液压液在特定温度压力下喷射60s,喷雾经点火燃烧并形成稳定火焰,移走点火源后喷雾燃烧持续时间应不大于30s。
7 试验方法
7.1外观。采用目测的方法。
7.2运动粘度、粘度指数、水份含量、泡沫特性、抗腐蚀性、抗液相锈蚀性、橡胶相容性、油膜强度及开口闪点、燃点、自燃点的试验方法分别执行GB/T265、GB/T260、GB/T12579、GB/T5096 、GB/T11143、GB/T14832、GB/T 3142、SH/T 0189、GB/T3536、GB/T21791或DL/L706的相关规定。
7.3歧管抗燃试验
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难燃液压液歧管抗燃试验按SH/T 0567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但试验中不锈钢管的温度控制在400℃±10℃。
7.4喷雾燃烧试验方法
7.4.1 将被测液体注入液箱,开启加热器,将温度调至65℃,开启液压泵。
7.4.2 将点火装置安装在距喷嘴400mm处。
7.4.3 当被测液体温度达到65.5℃±2.5℃时,开启抽风机,在不点火时进行1次或2次60s的喷
射,以冲洗液压液管路和恒定试验液体温度,检查射流的雾型是否均匀饱满。
7.4.4 开启火源并点火,调整火焰高度,重新开启喷雾钮,进行60s喷射。当喷雾被点燃并形成稳定火焰后(火焰蔓延至喷嘴处)移走点火源并同时开启计时器,记录从火源移走到喷雾燃烧熄灭的时间。
7.4.5若火源移走喷雾燃烧熄灭时,喷射时间不足60s,则需将火源恢复,再次点燃喷雾,记录从
火源移走到喷雾燃烧熄灭的时间。
7.4.6 若喷雾不能被点燃,则喷射60s后停止喷射。
7.4.7 若点火源移走后,喷射时间达到60s,而喷雾仍在燃烧,燃烧时间未达到30s,应继续喷射至喷雾燃烧时间达到60s以上或喷雾火焰自行熄灭,再停止喷射。
7.4.8 重复7.4.4~7.4.7步骤三次。
7.4.9 点火装置分别安装于距喷嘴600mm处、800mm处,重复7.4.4~7.4.8步骤。
分别记录三个不同位置下各三次喷雾燃烧的持续时间,精确到0.1s。报告最长时间,精确到1s。试验样品喷雾不燃烧或喷雾燃烧的持续时间小于30s,判定为“通过”,喷雾燃烧的持续时间大于30s或持续燃烧,判定为“不通过”。
8检验规则
执行表1的规定。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按SH 0164进行,并在包装的显要部位加施符合AQ1043规定的安全标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