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天安矿业矿井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矿井爆炸材料
渑池天安矿业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五月一日
目录
一、爆破材料仓库管理制度.....................4
二、爆破器材流向登记制度.....................5
三、火工品储存保管制度.......................5
四、炸药库管理规定...........................6
五、地面炸药库安全操作规程...................6
六、放炮器维修管理制度.......................7
七、火工品地面装卸、运输制度.................8
八、火工品发放、清退制度.....................8
九、火工品库房防火管理制度...................8
十、电雷管导通、编号制度.....................9
十一、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10
十二、放炮器和放炮母线使用制度...............10
十三、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管理制度...............11
十四、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11
1、地面库炸药、雷管储存的相关制度规定.......11
2、爆破器材的发放、领取、退库的相关制度规定…13
3、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制度.................15
4、其他规定.................................16
十五、井下放炮管理制度.......................18
1、装药前的准备工作.........................18
2、装配引药制度规定.........................19
3、准备工具、材料..........................20
4、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责任人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
安全检查................................21
5、爆破工敷设爆破母线......................21
6、施工单位班组长设置警戒..................22
7、装药与封泥制度规定......................23
8、连线爆破网络制度规定....................25
9、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和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26
10、通电起爆制度规定......................26
11、验炮制度规定..........................27
12、处理拒炮制度规定......................28
13、对发炮器的领用要求....................30
十六、爆破作业规程..........................31
十七、爆破安全操作规程......................35
十八、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50
矿井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为矿井爆破材料规范管理,根据义煤集团三门峡煤业有限公司要求精神,安全检查“回头看”,对矿井隐患整改落到实处,真正杜绝和消灭爆炸材料引起的各类事故和危害,提高每一位职工对煤矿企业安全知识的认识,经矿务会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学习,并以本制度执行。
一、爆破材料仓库管理制度
1、严执行“三专、三严、五双、六对”等制度,即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保管,严格手续、严格管理,严格制度、双把锁、双本帐、双人领、双人管、双人用,购进、库存、发出、领用、清退、销毁与帐目要符合。
2、严格领发审批手续。做到“二不批”“五不发”即不是专用领料单不批,不是专职人员不批;没有领料单不发。手续不全不发,不到发放时间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
3、建立出入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4、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库区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爆炸物品间堆放需要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可以使用垫板。为便于检查、清点、装运,垛距不小于1米,墙距不小于0.55米,主通道不小于1.5米。
6、堆放炸药、导火索时,总高度不超过1.88米,宽度以四箱或四袋为上限,袋高不超过1.44米,雷管须放在木架上,木架高度不超过1.6米,雷管箱堆垛不超过1米。
7、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丢失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
二、爆破器材流向登记制度
1、购买炸药雷管要提前向上级申请,按照上级的规定量购买。
2、对购买入库的炸药要认真核对数量、品种,确保票物相符。
3、按照火工品的保管规定,做好炸药雷管的码放储存 工作。
4、按照正规的手续发放炸药雷管,对雷管要逐个导通,合格后方准出库下井。
5、抓好火工品的使用关,对当班未用清的炸药雷管要及时清退入库。
6、对变质的火工品要报请上级保卫部门和安全部门批准后及销毁。
三、火工品储存保管制度
1、严格执行“三专”“三严”“五双”“三对头”制度。
2、严格领发审批手续,做到“二不批”“五不发”
3、建立出入检查登记制度。
4、库房内不许超量储存,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5、火工品堆垛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使用垫板,雷管必须放在木架上,木架高度不超过1.6米,雷管堆垛高度不超过1米。
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派出所(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
四、炸药库管理制度
1、购买炸药、雷管车辆准运证(要灯、旗、证件齐全)。
2、药库看管人员保持三人。
3、地面库设导通室。配备导通设备,进行人员培训,保证正常上岗。不得脱岗,各项制度齐全。
4、每次入库、出库炸药、雷管、数量要登记清楚准确。
5、风入库人员必须登记清楚闲人进。
6、井下药库调为临时发放硐室,储药量不得超过生产24小时用药量,账目必须清楚。
7、井上下药量每次不得超过48小时用药量,请遵照执行。
1、地面炸药库实行双人双岗,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不允许出现脱岗现象,查脱岗一次罚当班人员100元。
2、防火器材要齐备有效,要经常检查保养灭火器等防火器材,防火沙、防火水要备足量。
3、对上级检查出的隐患要认真整改,按期按要求整改好。库区内的用电器设备要完好,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4、如发生事故,要协助上级部门作好事调查、分析工作,并按规定接受奖惩。
六、放炮器维修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降低生产成本,保障放炮器的安全正常使用。特制定放炮器维修管理制度。
1、放炮器的领用,实行器材卡片管理制度。使用人员要按照放炮器的正确使用方法进行使用和保管,使用前,必须先检查放炮处于完好状态,使用中发现其上有零部件松动、丢失等现象,要立即停止使用,严禁将放炮改为其它用途。
2、放炮器的维修人员要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维修保养质量高质量的完成维修计划任务。
3、维修人员要认真执行制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人为故障和人身事故的发生。
4、维修人员负责放炮器的领用发放管理,对因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放炮器的损坏、丢失等,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5、认真做好各项技术数据的记录,及各种资料的填写工作,并妥善保管。
七、火工品地面装卸运输制度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2条至26条和规定第31条至34条执行。装运爆破器材实行“三定”,所用专车必须清理干净,不许乘坐无关人员,并配备有灭火器材。火工品运输要在白天进行,限速行驶,专人押运,运输线路附近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井筒运输火工品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运送,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火工品入库时要有专人验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人员运送雷管、炸药应专车专运,并且分别装在非金属容器内。
八、火工品发放和清退制度
1、发放火工品必须在专用套间内边缘必须有凸起工作台,台上垫有软性材料。
2、严格执行“五不发”制度。
3、严格火工领取清退制度,放炮工当班领用及剩余的火工品数量,必须经汪班班组长和安全员签字并及时将剩余火工品交回库房,做到审批、实发、实用、清退四对口,严禁将用剩火私自留用或销毁。
4、发放和清退工作要加强帐务记录,做到交接严格、手续齐全、班清日结,不许用铅记帐,不得涂改。
九、火工品库房防火管理制度
必须建立火工品库房防火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每月必须检查一次,确保所有消防器材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1、火工品管理员任何时候不得脱岗。
2、严禁将烟火和易燃物带入库内,库区内严禁吸烟或有其它明火。库区内必须使用安全防爆灯具及开关,照明线路必须使用电缆。库区内必须设有避雷装置,并做到定期检查维修。
3、当发生火灾时,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十、电雷管导通、编号制度
雷管入库后,必须逐个作导通测试,并予以编号,否则严禁发放使用。导通测试必须按以下过程进行:
1、在未使用前,将指针调到左端刻度线上。
2、将转向开头,转向3欧姆、9欧姆或导线位置。
3、转动校准旋钮、使指针停在红△中间。
4、被测电阻固定在接线柱和按钮上。
5、指针指示欧姆值就是被测的电阻值。
6、使用完备后,将转换开关放在“关”位置。当指针无法调点线△中间时,应更换电池。
7、导通测试必须在专用测试室进行,且一次只许打开一只雷管箱,最多取100发雷管。测试时要理好脚线,并放在操作台上,最多20发编一组,按顺序一组组进行。
8、导通仪表电流不许超过规定,全电阻检查测量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并定期校核仪器。测试电雷管的防瀑箱的强度至少应为20发雷管起爆不被击穿。
9、雷管编号必须用铁笔进行,位置应在原生产厂家编号的背面,且应做到字迹清楚,并配戴安全防护罩。
十一、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1、爆破器材销毁前必须填写报告,报蝗待销品种、数量、原因和办法,报送上能有关领导、安全部门、保卫部门、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审批,经同意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地点至交通道路建筑物等距离按一次3公斤时,其安全距离不小于150米至300米确定。
2、为使销毁火药安全爆炸,第一次销毁后,检查如有未炸的再作第二次销毁,确有不炸的,可用烧毁法销毁。
销毁雷管时,一次销毁不得超过100发。
3、销毁雷管前必须组成销毁小组,成员夺主要负责人1名,保卫2名,爆破员2名,药库保管员1名,6人组成,并登记备案。
十二、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的使用制度
1、放炮器使用MFB-100型发爆器,放炮工必须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领用、存放好放炮器。
2、放炮母线使用2×1mm2的两心铜蕊阻燃电缆,放炮距离不低于100米。
放炮母线要吊挂在没有高压电缆的巷道的一边,如有需挂在高压电缆一旁必须距离平行与高压电缆30cm处,并不得用铁丝吊挂。
3、当班没有用完的炸药、雷管要及时交回药库,发爆器和母线要锁在木箱内。
十三、放炮器、放炮母线管理制度
必须按矿上规定领用发爆器和母线。在使用过程中,保证器材不受损坏。不许转借给他人使用,并保存完好。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夺损坏要及时送到五小电器修理部修理。放炮母线在使用中如发现被炸破皮,要及时更换母线,严禁再使用。
十四、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火工品在运送、储存、领退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杜绝爆炸事故(案件)的发生,针对天安矿业有限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地面库炸药、雷管储存的相关制度规定
(1)、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建立相应的贮存、保管、发放、回收、全电阻检查、编号、防火等制度及爆破材料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张挂上墙,否则每项罚安康部100元。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类贮存在两个库房内,库房间距要符合规定,摆放要整齐,严禁混放,否则罚500元。
(3)、电雷管、炸药贮存时必须采取防潮、隔潮措施,否则罚300元;库房必须保持整洁,无杂物;若出现漏雨应采取措施,否则罚安康部300元; 有杂物、不整洁,罚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50元。
(4)、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存放的炸药、电雷管进行质量检查,因变质不能使用的电雷管、炸药要提出退厂申请,报渑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批准后方可进行退厂,严禁私自销毁炸药、雷管或使用报废的炸药。
(5)、爆破材料库必须配置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放置地点符合要求,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其使用方法,不配置灭火器材罚安康部1000元,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罚50元。
(6)、任何人员不得携带手机、火种、发爆器、矿灯和穿铁掌皮鞋着易产生静电衣物及携带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进入爆破材料库,否则罚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和带灯进入者各100元。若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7)、爆破材料库除存放电雷管、炸药外,严禁存放其它物料,否则罚安康部500元。
(8)、爆破材料库在发放、领退炸药、电雷管工作结束后,除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立即离开爆破材料库,不得逗留,否则罚款50元。
(9)、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雷管使用情况日报表”、“火工品消耗管理台帐”“火药雷管库存日报”、“民爆器材仓库收支明细台帐卡”、“火药、雷管出库单”。
2、爆破材料的发放、领取、退库制度
(1)、爆破材料库存管理(发放)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放电雷管、炸药必须在库房内进行,爆破工、领药工不得随意进入库房内,否则罚款50元。
(2)、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进行编号和使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必须做到爆破工每人一号,爆破工调离后本人号码即行作废,不再使用。电雷管不编号或不作全电阻检查,每发罚款50元。
(3)、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卡片,井下爆破材料库存做到卡片上墙,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在发放电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
(4)、发放电雷管和炸药时做到秩序井然,不得混发。
(5)、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对各单位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做到日清日结,各种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必须一致,否则发现一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上的数字、签字必须完整、清晰,不得涂改,否则发现一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元。
(6)、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采用抗静电、阻燃材料制作的雷管箱、炸药箱,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暂时不用的入盒(箱)上锁。雷管盒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由班长保管。
(7)、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同班长共同检查,核实装炮数量并双方签字。
(8)、当班爆破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并双方签字。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负责安排领药工到爆破材料库退库。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9)、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台帐、记录,做好的退库记录,对不退库的单位下一班停发炸药。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10)、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脚线的连接工作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与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每项罚爆破工100元,其它人员做爆破工的工作按严重“三违”处理。
(11)、各开掘队跟班队长、班组长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当班爆破工工作量,当班装好的炮必须当班放完,若有特殊情况跟班队长 、班组长及爆破工必须和接班人员在现场交接清楚,否则罚相关人员100元。
(12)、机电队必须给爆破工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脚线,严禁在放炮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每次罚机电队500元,罚爆破工100元。
(13)、爆破工、领药工、班组长、跟班队长必须各负其责,并对整个放炮过程中电雷管、炸药丢失负责。
(14)、若雷管丢失,对号查人,每发罚爆破工100元。
(15)、装好的引药丢失,每卷罚施工单位2000元,罚爆破工100元,罚当班班长200元,罚跟班队长200元。
(16)、若炸药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或私自转让,每卷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50元,罚爆破工20元。
(17)、工作面出现瞎炮时,应当班处理完毕,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否则罚爆破工100元。
3、爆破材料的装卸、运输制度
(1)、进矿爆破材料由安康部安排专人卸车入库,安康部安排专人在现场监护,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工作区。
(2)、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罚款50元。
(3)、爆破材料卸车时严禁脚踩、抛掷、磨擦、撞击,否则对卸车人员罚款50元。
(4)、遇有雷雨天或暴风雪天必须立即停止卸车工作。
(5)、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否则罚运送人员每人50元。
(6)、电雷管、炸药由爆破工和领药工人工从地面炸药库运至井下各使用地点,电雷管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并装放在专用的工具盒内,炸药由各单位领药工使用专用炸药箱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严禁中途逗留,否则罚有关责任人50元。严禁使用矿车等其他运输设备。
(7)、、爆破材料入井时,必须由爆破工或领药工事先通知副井信号工和把钩工,按运送爆破材料发出红灯信号,并做到电雷管、炸药分别运送,否则罚有关人员100元。
(8)、副井绞车司机在启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9)、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否则罚责任人5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10)、运送电雷管时,绞车提升速度不能超过2m/s,其它爆破材料不得超过4m/s。
(11)、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火工品人员不得超过四人,其他人员严禁上下,否则罚把钩工100元。
4、其他规定
(1)、在地面拾到电雷管、炸药的立即交安康部,由安康部追查后,由安康部转交地面爆破材料库,爆破材料库收到后出据证明。
(2)、在井下拾到电雷管、炸药的直接送交安康部,并写明详细过程(炸药所在区域),由安康部根据雷管号码核对爆破工及炸药管理责任单位后送交地面炸药库,库房管理人员在“民爆器材仓库收支明细台帐卡”上进行登记并出据证明。登记内容包括,拾到电雷管、炸药的完好性,拾到人员的单位、姓名、登记人签名等。
(3)、拾到每发电雷管奖50元,每卷炸药奖10元,拾到人若为天安矿业有限公司在册职工,由安康部出具证明经有关领导审批后直接打入工资卡。若为其他单位人员,由安康部出具证明通知所在单位予以奖励。
(4)、每季度经爆破材料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后,全矿爆破材料管理较好,无丢失现象,对安康部、安康部有关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5)、严禁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安康部要不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的,每发雷管或每卷炸药罚款500元,解除劳务合同,开除出矿;并对单位罚款5000元(每发、卷),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每发、卷)。
(6)、各单位仓库、职工更衣箱、吊篮及单身楼内严禁存放雷管、炸药,一经发现,除按第5条规定处理外,并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7)、各单位要积极发动广大职工互相监督爆破材料的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爆破材料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安康部反映,矿将对提供线索的职工给予奖励。
十五、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放炮员由矿上配备,放炮员必须有爆破合格证和上岗操作证。严格遵守火工品运送和领退制度,保证爆破材料不丢失和沿途安全。放炮员入井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爆破用具是否齐全,瓦检仪是否完好等。
1、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负责人及爆破工必须做好第一次安全检查。
(1)检查上一班是否有拒爆
(2)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如有改变或拉底、维修等,必须有补充措施。
(3)检查施工牌板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必须改正。(4)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理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1/3以上。
(5)检查风筒未端到工作面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接、对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
(6)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护是否完好。
(7)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
(8)煤掘巷道相距离20m时,询问待贯通巷道是否停止作业。
(9)询问本茬炮应装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2、装配引药制度规定
(1)装酏引药只能由爆破工亲自完成,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助。
(2)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以外的炸药、雷管箱处进行。
(3)装配引药期间周围不得有闲杂人员。
(4)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引药。
(5)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取出选题的炸药,装酏引药药卷数量以当时该茬煤的数量为限。
(6)用竹、签逐个在药卷平端中必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用长度,不准用电雷管代替竹、签扎孔。
(7)爆破工打开雷管箱取出成束的电雷管。
(8)将电雷管顺好,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抽单个电雷管时,不准硬拉、硬拽。
(9)、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平头端孔内,脚线在插入端绕扣紧锁,剩余脚线缠在药卷另一端,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10)、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插入电雷管后不绕扣紧锁、严禁将电雷管插入药卷聚能穴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严禁将电雷管直接绑在药卷上。
(11)、一个起爆药卷只能插入一个电雷管。
(12)、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13)、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应清点数目并妥善保存。
(14)、起爆药卷必须单独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药或电雷管混放。
(15)、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将剩余的炸药、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及时放回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
3、准备工具、材料
(1)、制作炮泥。炮泥用料必须符合规定,松软合适,不得掺入煤岩粉。
(2)、班组长下达装药命令。
(3)、班组长将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
(4)、爆破工将所需的起爆药卷和炸药连同专用箱一起搬运到工作面,但每次只准从箱内取出1包起爆药卷和1包炸药。
4、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责任人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检查
(1)、复查第一次安全检查中安全隐患处理情况。
(2)、检查瓦斯探头、设备、工具、管线是否掩护好或按规定距离撤出工作面。
(3)、检查炮泥、水炮泥质量、数量。
(4)、爆破工用炮棍逐个检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5)、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和水。
(7)、检查班组长、安全员是否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规定到工作面,并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换牌。
(8)、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区队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爆破工敷设爆破母线
(1)、从工作面向后敷设爆破母线。
(2)、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或相互交叉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3)、爆破母线接头和破损处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明接头,两根母线的接头必须错开一定的距离。
(4)、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准使用固定母线。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两端都必须扭结短路并悬空。
6、施工单位班组长设置警戒
(1)、要求班组长负责指派专人,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内的贯通或邻近巷道内设置警戒,必须严格坚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准担任警戒员。
(2)、最短警戒距离:
掘进工作面:
煤巷: 直巷80m ;拐弯巷道不小50m且拐弯后不小于10m。
岩巷: 直巷100m ;拐弯巷道不小80m且拐弯后不小于10m。
(3)、各警戒地点都必须做到人、绳、牌“三保险”。
(4)、凡需设置二处及二处以上警戒时,必须设置专职联络员。
(5〉、除装药人员、检查人员外,警戒区内的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各警戒线之外。
7、装药与封泥制度规定
1)、装药制度规定
(1)、每次装药前,施工单位必须停掉工作面20米范围内电器电源。
(2)、施工单位可派1—4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关规程规定的人员作为装药助手协助爆破工装药,装药助手具体负责观察、传递炸药和装填炮泥、扶梯子等工作。同时班组长、安全员必须在现场严格执行“爆破三人负责制”。
(3)、工作面应采用毫秒全断面一次爆破。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爆破时应采用正向起爆,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5)、装药前,起爆药卷中的电雷管脚线必须保证扭结短路。
(6)、装药顺序:先上部眼、后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进行。
(7)、装药时,必须将每眼应装的全部用量的药卷及起爆药卷依次紧挨装入眼口,然后轻轻送入眼底。
(8)、装填药卷时,不准用力冲撞或捣实。
(9)、一个炮眼只准装入一个起爆药卷,严禁使用双起爆药卷。
(10)、严禁使用垫药或盖药。
(11)、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中不得小于0.5米;岩层中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不得小于0.3米。
(12)、仰角大的炮眼装药时,将全部药卷一次送入眼口后,再装入一卷炮泥,随药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轻捣几下,使炮泥卡住药卷。
2)、封泥制度规定
(1)、药卷装入后,要先装一至二卷炮泥,再装水炮泥。
(2)、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炮泥封填,前两卷炮泥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的炮泥必须依次一一用力捣实。
(3)、捣炮泥时,需要用手拉住电雷管脚线,要拉直,但也不要过紧,并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
(4)、炮眼封泥长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米的浅孔爆破,炮泥必须封满。
②、炮眼深度为0.6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个水炮泥。
③、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使用2个水炮泥。
④、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使用3个水炮泥。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⑥、爆破大岩块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5)、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6)、封泥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盘好在眼口,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且悬空,避免与导电体相接触。
(7)、一茬炮全部装完药后,爆破工必须先将剩余炸药放回专用箱内,然后清点、核对一次雷管、炸药消耗量。
8、联接爆破网路制度规定
(1)、爆破网路的联接工作,由爆破工完成。
(2)、一般采用串联方法联接。特殊情况下制定专项措施可采用串并联等方法。
(3)、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虚接。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4)、联接爆破网路时,电雷管脚线的接头方式应采用并头绕鼻连接。
(5)、接头有锈或污物必须清除掉。
(6)、眼深大于电雷管脚线长度需延长脚线时,接头要错开,并用绝缘胶布包好。
(7)、爆破网路联接到最后,剩余的两根电雷管脚线必须也联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闭合回路。
(8)、爆破工和施工单位第一责任人最后共同再仔细检查一遍爆破网路,以防漏联、错联、短路、接地等。
9、必须实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
(1)、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爆破员要停止爆破作业;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单位要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立即汇报调度室,同时按矿规定进行处理。
(2)、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要求顺序进行换牌,并且三人必须按规定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签字。换牌顺序:爆破工将爆破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设警戒,班组长将爆破命令牌交给安全员,安全员及爆破工共同检查瓦斯无异常时,安全员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安全员由当班跟班队长或班组长选定。
(3)、吹一长声口哨,撤出班组长、瓦检工及其他装药人员。
(4)、将炸药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地点。
(5)、只准爆破工一人在工作面进行母线与爆破网路的联接工作。
10、通电起爆制度规定
(1)、爆破网路与爆破母线联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撤出工作面。
(2)、爆破工最后撤到警戒线外起爆地点,并监督警戒员拉好警戒绳,挂好警戒牌。
(3)、爆破工用欧姆表对爆破网络做全电阻检查。
(4)、询问班组长各处警戒是否设好、清点人数情况、联络员是否返回,并要求联络员和施工单位第一责任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签字。
(5)、询问班组长是否可以起爆,由班组长下达起爆命令。
(6)、吹两长声口哨。
(7)、爆破工把扭结的母线末端分开,接到发爆器接线柱上并拧紧。
(8)、将发爆器钥匙插入毫秒开关,并扭到充电位置,开始充电。再吹三长声口哨。
(9)、至少再等5秒钟且待发爆器氖灯发亮,闪光稳定后,回头望一下工作面,无异常情况方可通电起爆。
(10)、通电起爆后,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
(11)、将两根爆破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扭结短路。
(12)、爆破工按规定在记录本上填写起爆时间。
11、验炮制度规定
(1)、待工作面炮烟吹过警戒线、炮响15分钟之后,确信爆破无误,班组长、爆破工、安全员三人必须首先进入爆破地点验炮。
(2)、将爆破母线前端扭结短路。
(3)、检查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如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验炮工作,组织处理;如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再检查工作面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5)、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要求换回各自的交换牌。
(6)、撤除警戒工作必须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指派联络员撤除警戒。
(7)、若当班爆破任务没有结束,仍需爆破时,爆破工应从“装配引药”工序开始,重新进行下一循环爆破工作。
(8)、特殊情况下,当班装药炮眼未放完者,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
12、处理拒爆制度规定
(1)、若通电后没有起爆,必须先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短路。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线路查找不起爆原因。
(2)、首先检查爆破母线及网路,若为断路、短路、虚接等原因,处理后重新起爆。
(3)、若仍不起爆,证明非线路原因,但又不能确定拒爆炮眼位置,则采取先两两并联再串联的方法重新联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仔细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准确位置。
(4)、处理拒爆、残爆工作必须在施工区队班组长亲自指导下,相应的打眼工、装药工、爆破员都到场时进行。
(5)、由班组长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其平行的新炮眼,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时应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为导向标志。
(6)、按有关工序,重新装药起爆。
(7)、严禁手拉、镐刨;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严禁用水管冲这些炮眼;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继续加深炮眼残底(无论眼内有无残药)。
(8)、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9)、在拒爆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0)、如拒爆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
(11)、每次爆破后,都要及时将煤、矸扒出,距工作面2~3m的距离,露出底板,以便及时验炮。验炮时只准用炮棍轻轻敲打凸出部位、巷帮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块煤、矸石,严禁用风镐挖或用手镐挖找。
(12)、当班爆破后,工作面煤、矸石没有出完时,下一班接班后,施工单位第一负责人(跟班队长或班组长)要重点检查工作面是否有拒爆、残爆。在出矸、出煤过程中,要仔细检查煤、矸中是否有发生拒爆的炸药、雷管,尤其是要对迎头自由面、底板凸出部位、巷帮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块煤、矸石进行检查,确保拒爆、残爆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得到处理。在立井类型的井巷施工中,尤其是放炮后作业面存有积水时,应先处理完积水,再进行验炮作业。
(13)、工作面分次装药分次起爆时,必须在每次爆破后都要认真进行验炮,发现拒爆,及时处理拒爆后,工作面方可进行下一次装药爆破,严禁两次爆破放在一起检查拒爆、残爆。
(14)、工作面爆破后,对于欠挖部分必须先进行验炮,确认无拒爆(残爆)时,方可对欠挖部分重新单独打眼、装药、爆破;严禁与工作面其它炮眼同时连线爆破。
(15)、对于影响铺设刮板输送机的巷道底板突出部分,必须编制爆破补充措施,方可打眼、装药、爆破,在打眼前必须进行验炮。
(16)、对于架棚巷道需要爆破施工棚腿、棚梁窝前,必须编制爆破补充技术措施,严禁无措施爆破施工。
13、 对发爆器的领用要求
(1)、发爆器在处理残爆(拒爆)时应挎在爆破工身上,并取下钥匙;特殊情况下可挂在附近支架上,但必需随身携带钥匙。
(2)、爆破工不携带药、管期间,为便于携带应将发爆器放入雷管箱内;携带药、管期间,严禁放在药管箱内或其上。
(3)、领退药管、装配引药、装药、连线等重要环节,发爆器必须放在爆破工附近或挂在支架上。不准接近炸药、电雷管。
(4)、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5)、严禁在井下用发爆器打火的方法实验爆破母线或爆破网路是否导通。
(6)、发爆器出现故障,必须送交专职维修工修理,无论井上、井下,严禁私自拆卸或拍打。
炸药、雷管箱必须使用非金属材料制作,而且耐压、抗冲击、防震、防静电。
十六、爆破作业规程
1、 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2、 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3、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 “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4、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5、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7、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5)、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8、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9、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人,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0、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1、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 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炮眼深度为0.6~1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3)、炮眼深度超过l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4)、炮眼深度超过2.5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 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5)、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 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 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 m。
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爆破地点20 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研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和进行爆破。
十七、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条件及岗前准备
(1)、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爆破工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①、掌握爆破材料、爆破操作的有关规定。
②、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
③、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④、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⑤、掌握入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4)、作业时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5)、下井前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母线保持完好。
(6)、准备好木质炮棍、岩(煤)粉掏勺或吹眼器等爆破器具。
2、安全规定
(1)、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2)、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3)、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4)、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5)、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同种类的炸药不得混用。
(6)、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和爆破:
①、采煤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或锚杆等有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支护失效或者伞檐超过规定时。
②、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矿车、机电设备,以及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③、爆破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④、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⑤、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⑥、发现拖爆未处理时。
(8)、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遇特殊情况时,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亲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9)、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10)、班组长必须亲自安排有责任心的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执行警戒工作。各警戒岗点除警戒人员外,还要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明显标志。起爆前工作面所有人员都要撤至警戒岗点以外的安全地点,并由班组长负责清点核实人数。
(11)、爆破前,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来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爆破前,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完成。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入放炮操作位置,在物体掩护下进行放炮。
(12)、处理拒爆、残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边线起爆。
②、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④、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雷管。-
⑤、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
作。
(13)、爆破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
3、操作准备
(1)、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
(3)、领取并检查电爆网路检测仪表。
(4)、检查放炮母线。
①、必须使用橡胶铜芯双线电缆。
②、放炮线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4、操作顺序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5、正常操作
(1)、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凭爆炸材料领单,核实电雷管和炸药的需用量;凭爆破证到爆炸材料库领取所需爆炸材料。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②、爆炸材料必须放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③、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上下井筒。
④、工行走运送炸药时,在巷道人行走,二人距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不得在途中嬉戏和逗留;大巷行走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坚持走人行道,不要随意横穿轨道。
⑤、禁止将爆炸材料乱丢乱放,防止其发生冲撞、摩擦,避免其与电缆、电线及金属导体接触。
⑥、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得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⑦、在运送爆炸材料过程中,严禁将自救器物品放入爆炸材料容器内。
(2)、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①、同时运搬炸药、起爆材料不得超过13kg。
②、拆箱(袋)运搬炸药不得超过20kg。
③、背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一箱(48kg)。
④、挑运原包装药不得超过二箱(48kg)。
(3)、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爆炸材料箱内。
①、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
②、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钥匙上爆破工随身携带。
③、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④、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⑤、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泡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起爆药卷的装配
(1)、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导体和电器设备的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的要求,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②、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避免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装配时应将脚线扭结处与雷管同时握在手中,不得让脚线随意甩动。
③、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裸露部分扭结成短路。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肚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④、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检查取用的电雷管脚线是否已扭结短路,确认扭结可靠后方可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内,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⑤、每个药卷内只允许插放一个电雷管。
⑥、装配好的起爆药卷要整齐摆放在爆炸材料箱内或其附近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要点清数量并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3)装药操作
①、装药前,验孔、检查瓦斯及支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②、爆破工在装药前,应用炮棍插入炮眼,检验每一个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及眼内的情况,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炮眼必须废掉,重新钻眼。
③、督促瓦斯检查员对装药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含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不得装药。
④、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洒水降尘。
⑤、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的支护进行加固,否则不得放炮。架棚巷道迎冰头10米范围内支架齐全完好,架设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且要进行联锁加固。锚杆去护巷道要对锚杆螺母进行二次紧固,锚固力不低于100Nm。
⑥、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得装药。
⑦、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聚高聚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
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得装药。
⑧、风量不足时不得装药。
⑨、爆破工、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瓦斯、通风和支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装药程序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爆破工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中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②、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应先装,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应后装。
③、装药时要一手轻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的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不得冲撞或捣实,用力要均匀,使药卷彼此密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5)、爆破工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6)、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与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起爆药卷及所有的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先装,起爆药卷及所有的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起爆药卷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起爆药卷夹在两药卷中间。
(7)封泥
①、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8)连线
①、连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连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敷设:
爆破母线的规格质量、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口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
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成短路。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连线方式进行连线。
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操作。
(9)爆破作业
①、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对距爆破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含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措施处理至符合规定。
②、爆破前应做好警戒工作:
班组长也须亲自指定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执行警戒工作。各警戒地点除设置站岗人员外,还要设警戒线,警戒线处应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醒目标志。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外的安全地点。
③、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迎头,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④、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好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用具有检测电阻值功能的发爆器或专用爆破欧姆表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⑤、整个电爆网路经过导通检测确认合格后,才准将母线与发爆器电源开关连接,准备起爆。
⑥、爆破工接到班组长下达的起爆命令,确认爆破警戒范围内无滞留或误入人员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喊话三声或吹急促口哨三次),再将爆破母线与发爆器上的两根接线柱相接,并将发爆器手把转至放炮位置放炮,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严禁发出爆破警号与起爆同步进行。
⑦、电雷管起爆后,必须立即将起爆钥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器接线盒内。
(10)爆破后检查及处理
①、爆破后,待放炮点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工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由外向里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②、检查工作面爆破情况。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③、爆破后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核实查清当班领取、使用及剩余的爆炸材料数量相符,并经班组长现场验证签字。当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班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炸材料。
④、爆破工作结束,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收拾整理好。升井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交回规定的发放处。
(11)注意事项:
①、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②、爆炸材料新产品,需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③、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④、必须使用经过全电阻检查合格的电雷管,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⑤、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⑥、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有效使用各种防尘设施防止粉尘浓度超限。
(12)、特殊操作
①、处理拒爆、残爆时,爆破工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在距拒爆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严禁用镐刨或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
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中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爆破前必须洒水。
(13)、收尾工作
①、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②、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③、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全电阻网路检测仪等收拾整理好。
④、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当班交回发放地点。-
十八、爆破材料丢失后处理办法
1、爆破材料的发放数量严格按领料单上进行发放。
2、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破材料的发放量与贮存量,发现收发数量不符时,迅速查明原因。
3、在运送过程中丢失,全体运送人员立即报告保卫科,配合调查,由保卫科立即追查所丢数量、地点进行人员排查,并报告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察。
4、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情况,放炮员立即电话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汇报保卫科,立即到外面井口检身房,严查出井人员,对每位出井人员进行检身。
5、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时,放炮员除通知调度室外,立即汇报队长和带班长,由队长和带班长立即停止生产。严禁人员出入本作业场所,检身该巷所有人员后,对该作业场所不留死角地进行检查。
6、放炮员必须保管好钥匙,发现丢失,必须立即向调度室、队长、带班长汇报。
7、爆破材料丢失,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汇报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8、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配合对爆破材料丢失时的调查工作。
9、对丢失爆破材料责任人不论其数量多少,除公安机关论情节处理外,我矿罚款1000元,并对其队组罚款10000元,队长分管领导各罚款200—500元。
渑池天安矿业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