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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煤矿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2012-05-25 20:59 来源:本站原创

  马龙煤矿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马龙煤矿

  二 ○ 一 二年 一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通风 瓦斯 煤尘…………………………………2

  第三章 开拓开采及维修…………………………………5

  第四章 机电管理…………………………………………7

  第五章 提升运输……………………………………….11

  第六章 防排水………………………………………….12

  第七章 防灭火及爆破管理…………………………….14

  第八章 劳动纪律管理………………………………….16

  第九章 培训教育及会议……………………………….18

  第十章 职业卫生管理………………………………….19

  第十一章 后勤管理……………………………………….20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20

  第十三章 重大违章及较重大违章界定………………….21

  第十四章 其他…………………………………………….22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促进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煤炭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1条 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2条 矿属所有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及矿规矿纪,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3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不按标准、要求完成工作的、隐患整改不力的、存在“三违”现象的及违反矿规矿纪的部门、管理人员及职工,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处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4条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安全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生产、技术副矿长对煤矿安全生产中负安全技术责任;机电副矿长对分管机电安全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技术负总责,安监站站长、安全科长,对煤矿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队长、安全员、专职瓦检员及兼职瓦检员对当班井下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班长对本班工人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的人身安全及健康负责;作业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 通风、瓦斯、煤尘

  第5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否则,罚通风科500元。

  第6条 加强掘进巷道的通风管理,风筒距掘进迎头不得超过5米,违者罚款100元;

  第7条 巷道内风筒吊挂必须平直,禁止直角转弯和从夹缝中穿过,否则,罚款100元,无挂钩及少钩1个罚20元。

  第8条 同一局扇的风筒必须使用同一规格型号,保证接头质量和过风断面,减少风筒漏风,禁止大小风筒混接,否则,罚款100元,对破损风筒不补,造成漏风一次罚100元。

  第9条 井下局扇安装符合《规程》规定,进风巷距离回风口不少于1O米,距地表高度不少于0.3米,违者罚通风科每次2O0元,班直接负责人100元;风门按规定开启或关闭,违者罚100元,损坏或撞坏风门罚500元。

  第10条 主要进、回风大巷和采区回风巷必须按《规程》规定设置足够数量隔爆水袋,否则,罚款200元。

  第11条 主、局扇保持经常运转,不准随意关停,须停局扇必须经当班安全员或专职瓦检员批准,违者罚款200元;须停主扇必须经分管副矿长批准,违者罚款1000元。

  第12条 采区煤层运输巷、回风巷掘进,必须配相应的超前巷(中间通过联络巷相连),通风上山必须双巷掘进(通风、运料、溜煤分开),违者罚款100元。

  第13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因停电或出现故障造成停风的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瓦斯记录牌板;栅栏必须上锁,并实行双人连锁,由安全员、瓦检员分别保管钥匙,否则,每项罚款2OO元。

  第14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O.75%以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控制在0.5%以下,其他地点瓦斯必须控制在1%以下,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立即撤出人员,派专人处理,否则,视为重大违章,每次罚款当事人1000元,并扣所交风险金本金的50%。

  第15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停止电钻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局扇或其它开关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除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否则,视为重大违章,每次罚款当事人1000元,并扣所交风险金本金的50%。

  第16条 井下盲巷(闲置巷道)必须按密闭要求掏槽密闭,抹面处理,悬挂瓦斯记录牌板,每班必须按时检查瓦斯及其变化情况,确保不因密闭质量问题造成密闭墙外口局部瓦斯超限,否则,每项处罚区域范围内安全员(队长)每次500元。

  第17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采区进回风巷,每班作业前必须进行洒水降尘,控制煤(粉)尘飞扬,在煤尘飞扬较大的地方(漏煤眼、装转载点、溜子巷)必须实行不间断降尘,违者罚当班安全员(队长)100元。

  第18条 所有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维修作业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瓦斯记录牌板,瓦检员必须不间断适时监测瓦斯,严格执行瓦斯“三级”管理,否则罚款500元。

  第19条 安全员或专职瓦检员下井工作,必须随身携带光学瓦检仪,不带瓦斯鉴定仪一次罚款500元;丢失仪器或损坏者,照价赔偿。超出使用期(一年)奖励300元,未到使用期(1年)惩300元。

  第20条 严格执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井下若因特殊情况需停风或因停电等造成停风,在恢复通风过程中,必须经安监站、井口负责人、通风科及当班安全员(队长)专职瓦检员、电工签字后,方可入井排放,违者罚款500元,并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记录,无措施记录罚款200元,由井口、通风科当班值班员收集整理,否则处罚当班通风科及井口值班人员100元。

  第21条 必须按规定配足、配齐各类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悬挂符合《规程》规定;定期对各类传感器进行调校、维护,并做好记录,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第22条 发现瓦斯超限,监测监控值班员必须向矿领导报告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将超限的真实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局信息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数据无法上传后,必须立即报主管领导采取安全措施并迅速排除故障,并将故障真实情况及安全措施报局信息调度室,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章 开拓开采及维修

  第23条 开凿井下巷道,严格按设计计划进行施工,具体布置由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并达到相关的技术要求。

  第24条 巷道断面,主要运输巷,回风巷净断面达横梁1.8m,净高2m,底宽3m;通风上山,溜煤眼净断面达横粱1.4m,净高2m,底宽2.2m;一般巷道尺寸由生产技术科确定,否则每米罚款100元。

  第25条 巷道支护,无前倾后仰,抬肩掉口,否则每架罚款50元;插条棵子要饱满,插条不过江一棵罚款10元;空帮空顶一次罚款50元。

  第26条 主要回风巷、石门等主要巷道,选用U钢或工字钢支护,支架间距50cm,违者罚50元;主要运输巷选用砌碹支护,支护断面规格必须符合要求;回风上山、超前巷、联络眼选用坑木时直径不小于12cm,支架间距50cm,违者罚款50元。

  第27条 巷道的方位、坡度。所有井巷开凿位置、方位、坡度均由生产技术科现场安排,各班组不得自行其事,否则违反一次罚款200元;倾斜巷道迎山角为3-5度,不合格者每架罚款100元。

  第27条 采掘工作面都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工人学习后实施,不制定《作业规程》、不组织学习,一项罚款200元。

  第28条 壁式工作面的推进工作,由壁采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指挥管理,除认真组织工人学习《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外,应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违者罚款200元。

  第29条 每个采区、壁式工作面必须具备上、下两个安全出口,加强工作面支护及顶板管理,违者罚款1OO元。

  第30条 壁式工作面支护应规范,达到“两直一平”(即工作面直、煤壁直,煤壁与支柱平行),柱距不超O.7m,排距不超1m(摩擦支柱、单体液压支柱1.2m),违者罚100元;对摩擦式金属支柱,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d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且无坏柱、活柱及死柱,支柱迎山角为3-5°,违者罚款100元。

  第31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掘进开切眼,初次放顶,穿断层过采空区等,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采煤工学习、实施,否则,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组织学习一项罚款500元。

  第32条 工作面回采时,应按规定留够保安煤柱,严禁冒险蛮干或自行其事,违者罚款500元。

  第33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对采空区、超前巷、联络巷进行封闭处理,违者罚款500元。

  第34条 回采工作面穿越采空区、破碎带或有老窖积水地带,应先探后采,并做好超前支护,严禁垮顶或透水,违者罚款500元。

  第35条 采煤工作面及运煤线路上的浮煤,应在当班前清理干净,违者罚款100元。

  第36条 巷道维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款200元。

  第37条 巷道交叉口及独头掘进时,支架不得出现连断折断的情况(断腿、断梁),检修巷道必须从外向里进行,违者按一根木腿或一根顶梁,罚款100元处理。

  第38条 经常保持巷道畅通无阻及清洁卫生,各班应定期进行处理;负责维修的井巷,所垮落的矸石,煤渣及其它杂物、积水,应进行彻底清理和疏通,违者每项罚款1OO元。

  第四章 机电管理

  第39条 井下所有机电设备一律按高瓦斯矿井要求进行安装、使用,严禁非标及失爆设备入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否则,罚款500元。

  第40条 井下安装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禁止出现缺螺少件。电缆线的插入或引出必须配合适的密封圈、闲置的喇叭口要安设挡板,否则,每台(件)罚款200元。

  第41条 所有机电设备必须建立相关台帐,并实施挂牌管理,标注台件的名称、型号、功率、用途、安装维修时间、责任人等,否则,一项罚款200元。

  第42条 所有设备均应按“三率”要求达标,经常验收,凡是达标率少1%时,罚100元,以此类推。

  第43条 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并有记录,按规定逾期不保养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者,罚款500元。

  第44条 所有入井电缆必须是矿用阻燃电缆,必须使用电缆钩悬挂整齐,挂钩间距不大于2.5米,按照大电缆在下,小电缆在上的原则悬挂;电压等级不一致的电缆不得混挂;电缆必须挂牌,标明电压等级、电缆型号、用途、长度、管理人员等内容,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45条 严格按要求安装电气设备和接线,井下电缆老化和破损必须及时更换和加接线盒,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第46条 井下供电线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并做到“七无、七有、两齐、七全、三坚持、十不准”,即:

  七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无延燃电缆、无电缆压埋和泡在水里、无电缆与易燃物接触、无电缆“0”和“8”字型盘放,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七有:有合格的漏电保护和漏电闭锁装置、有合格过流保护装置、有合格接地保护装置、有螺丝和弹簧垫圈、有密封圈和挡板、有合格防爆证和安全标志、有合格接线装置,否则,凡缺一样者罚款100元。

  两齐:电缆悬挂整齐,每落地1米罚款10元;设备硐室、柴油机房、主扇风机房、绞车房、充电房清洁整齐,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七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灭火装置全、标志牌全、信号照明全、记录全,否则,缺一项罚款100元。

  三坚持: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 ;坚持使用煤电钻、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器;坚持使用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出现漏电一次罚款500元,并处重大违章。

  十不准:不准带电检修;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和过流继电器;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和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器、风电、瓦斯电闭锁;不准给未经检查瓦斯的停风、停电;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电,明火放炮;不准强行给有故障的供电线路送电;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准给保护装置失灵的电器设备送电;不准使用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否则,违一项,罚款500元。

  第47条 机电设备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触动,违者罚款100元,造成设备损坏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48条 严禁失爆或非标矿灯下井或上充电架,违者按每盏矿灯罚款100元。

  第49条 矿灯不完好一盏罚款100元,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严格实行矿灯领退制度,违者罚款10O元。

  第50条 所有设备因不负责任造成损坏,责任人应承担该设备修理费的50%。

  第51条 矿区地面照明线路排列整齐,符合有关用电规程要求,路灯使用良好,照明电灯凡不亮一盏罚款100元。

  第52条 严禁办公室、职工宿舍(电脑室、财务室、配电室、绞车房除外)使用电炉。违者罚款100元,并没收使用的电器。

  第53条 特殊工作岗位(已包括绞车工、电工、水泵工、充电工、风机房等)不准无操作证、无上岗证的人员抵班,违者罚款100元。

  第53条 重要地段及设施设备必须安装避雷装置,地面与井下轨道联接处有绝缘装置,防止雷电导入井下或击坏地面主要设施设备,否则,缺一处罚款200元。

  第五章 提升运输

  第54条 绞车房和暗井绞车室必须保持清洁,悬挂绞车司机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有交接班记录,绞车司机必须佩带上岗证,否则,一项罚款100元。

  第55条 绞车提升应保持声光信号齐全,切记一停、二下、三上、四有人的规定,严禁井底挂钩工越过井口把钩工,向绞车房发送信号,遵循井底信号→井口→绞车房的发放程序,信号不明严禁开车,否则,罚款200元。

  第56条 严禁绞车带病或超负荷运行,若滚筒变形,轴承、轴瓦移位,电机发热,电流过大,绞车出现异常响声等应立即报告停车检修,违者罚款200元。

  第57条 绞车严禁甩掉安全闸运行或不带电下放,违者罚款200元。

  第58条 严禁提升中,矿车跳道,直接用绞车硬拖,违者罚款500元。

  第59条 提升钢丝必须按规定使用,检修或保养,并有检测记录,断丝超过规定时,应及时更换,违者罚款200元。违章夹扁钢丝绳1次罚款200元。违章夹断钢丝绳1次罚款500元。

  第60条 主、副斜井斜坡道,按规定每20米安装一个活动地滚,并保持经常运转,凡不转一个罚款50元。井口防跑车装置,按规定使用正常,不能正常使用一次罚款100元。

  第61条 绞车提升时,严禁蹬钩乘人或跟车行人,违者罚款500元,扣风险金的25%,视为较重大违章

  第62条 绞车司机上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时间内不准打瞌睡、做其它杂活、看书,违者罚款100元。

  第63条 绞车提升若发生矿车越逾过卷装置,翻越天轮现象,处责任人500元。

  第64条 绞车房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违者罚绞车工100元,罚当事人5O元。

  第65条 矿车应经常检修碰头,撤换轴承,检查铆焊接头,防止车箱与车架松动。矿车连接处的三环链,插销、斗销及轴销保持正常的使用状态,违者罚款100元。配件不齐者,缺一件罚款5O元。

  第66条 铺设铁轨应符合要求(轴道型号、轨距、坡度)接头夹板螺丝齐全,枕木每米1根,违者缺一罚款50元。

  第67条 井下、地面运输道,应保持畅通、卫生,每出现1米的杂物,罚款2O元。

  第六章 防排水

  第68条 地面涵管,区内水沟保持畅通无阻,确保地表水不灌入井下,违者按所管理的职责范围,对负责人处于200元罚款。

  第69条 必须查清本矿区老窑积水和水文地质情况,并绘制在图纸上,制定探放水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第70条 探水时,每个工作迎头不得少于5个孔,深度不少于30米,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款500元。

  第71条 明知有老窑积水、断层水等地下水体而未按《规程》规定探水和留设隔水煤柱,罚款1000元,视为重大违章,扣风险金的50%。

  第71条 发现有透水预兆必须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否则,罚款1000元,视为重大违章,扣风险金的50%。

  第72条 雨季来临前,必须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应根据地表开裂塌陷破坏程度提前做好地表防洪沟、防洪堤,堵塞地表水顺裂隙引入井下;同时做好水仓、清理工作,增加水仓的蓄水能力,违者罚款200元。

  第73条 井下水沟经常保持畅通无阻,水沟自轨低之下深达20-50厘米,否则每阻塞1米,罚负责人20元。

  第74条 定期做好水泵维护检修工作,保证一台水泵正常运转,另一台备用,且双管路。凡水泵不能正常运转或水泵出故障不报告者,罚水泵工200元。水泵出故障,接到报告后,不组织检修,罚机电科长500元。

  第75条 地面发生山洪爆发,有洪水淹井危险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违者罚款500元。

  第七章 防灭火及爆破管理

  第76条 严禁携带烟火及其它易燃物品下井,违者对携带者及入井检身员各罚款100元。

  第77条 井下如遇煤层自燃发火,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立即报告矿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违者罚款1000元。

  第78条 井口(主斜井、副斜井、通风井)附近20米内不得生火,违者罚款500元。

  坑木堆放距离井口必须在80米以外,违者罚款100元。

  第79条 电器设备,电缆因管理不善造成井下着火一次罚款1000元,视为重大违章,扣风险金的50%。造成地面着火一次罚款200元。

  第80条 严禁电焊机下井作业,井口附近需焊接,必须与井下隔绝,并制定安全措施,不准在轨道路上搭线,违者罚款200元。

  第81条 煤矿井上、下消防材料库、配电室、绞车房、井底车场、主要设备室、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地面坑木场、监控室、炸药库及地面办公区等,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或沙箱,否则,每缺一处罚款100元。

  第82条 药库及雷管库,按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炸药与雷管入库及分别存放保管制度,违者罚款200元。

  第83条 强化炸药及雷管的领发料制度,库管员视领料员有炸药箱并上锁方可发料,否则拒发,违者罚款200元。

  第84条 领料员送炸药、雷管入井,应符合有关规定,凡将炸药、雷管放入矿车入井者,罚款500元。炸药雷管不分开装箱装运者罚款200元。

  第85条 井下炸药、雷管排放在距作业地点25米以上的新鲜风流中,炸药、雷管摆放间距不得低于50米,放炮器应保持完好,钥匙与放炮器分开,由放炮员专人负责管理,违者罚款200元。

  第86条 启爆炸药、雷管,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放炮员掌握,其他人员不能代替放炮,违者罚款200元。

  第87条 启爆炸药、雷管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用矿灯或电源线放炮,违者罚款500元。

  第88条 炮眼必须用水泡泥封堵填实,严禁用煤粉、粘土、炸药包装纸等代替,违者罚款100元。

  第89条 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不得与其他供电线路混挂在一起,放炮后两根母线头,必须扭结在一起形成短路,严禁使用裸一线、铝芯线、雷管线或其他金属线代替,违者罚款200元。

  第90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检查结果必须如实填写,并经责任人签字认可;启爆地点必须在进风巷中,启爆安全距离直巷必须大于70米,起爆前,必须在相关区域设置警戒,设专人负责看守,违者罚款200元。

  第91条 放炮后必须经放炮员检查无瞎炮和残炮,并待工作面炮烟吹散后,方可入迎头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第92条 严禁掏挖瞎炮或残炮,工作迎头的瞎炮,残炮应按规定,距瞎(碱)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违者罚款200元。

  第93条 煤和矸石中残余的炸药和雷管,当班装车过程中,应认真收捡交放炮员带出井外,交安全科派人妥善处理,违者罚款200元。

  第94条 掘进打眼过程中,未采用湿式钻眼或打眼一次罚款200元。

  第八章 劳动纪律管理

  第95条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安监站、通风科、技术科、机电科、队班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凡空班一次罚款200元,工作中若出现脱岗、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0元。

  第96条 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事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坚持上班考勤登记。乱记出勤一次,罚款400元。

  第97条 监控室、绞车工、东西翼主扇工、瓦斯抽放泵工必须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职责,上班时必须悬挂工作牌、穿工作服,按时填写各设备运行记录,接听井下及部门电话,工作期间未挂工作牌、未穿工作服或电话打不通一次罚款50元,查岗不在一次罚款100元,二次严重警告,三次无条件调离岗位(由当班值班领导、井口巡回负责人督查)。

  第98条 严禁自行招收外来人员,未经安监部门培训不准安排工作,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0元惩处责任人。

  第99条 服从组织安排,矿中层干部、后勤服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经组织决定后,若不按规定上岗,一律按旷工处理。严禁跳班串岗作业,违者除不记出勤外,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100条 若违反入井检审制度有关规定,处罚检审员100元,当事人100元。

  第101条 井口检审员若出现脱岗或做与本质工作无关之事,罚款100元。

  第102条 严禁不经安全员,专职瓦检员检查就自行安排工作,违者罚款100元。

  第103条 出入井一律从人猴车井,严禁从绞车运行中的提升井出入,违者罚款500元。

  第104条 严禁在井下吵闹、高声唱歌、乱跑乱窜,违者罚款100元。

  第105条 严禁各种赌博行为,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赌金,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论处。

  第106条 凡不听指挥,不按规定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于200元罚款,三次违章者,开除出矿。

  第九章 培训教育及会议

  第106条 每年由安监站会同办公室组织不少于4期全员培训、复训,复训率达100%,组织开展“六月安全月”教育活动,否则,缺一期罚款100元。

  第107条 凡不参加矿上组织的培训或轮训,按旷工处理并罚款100元;迟到或早退者罚款5O元;考试不合格者(职工)罚款100元,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106条 新工人入矿按规定培训15天,并经考试合格,安监站方可安排工作,按工种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3个月后方可单独作业。否则,予以辞退。

  第107条 经矿决定派出学习和培训的各类人员,结业考试不合格者,培训费用自费处理。

  第108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考试合格者,不准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第109条 每月由安监部门组织三次自检自查及安全办公会议,机电部门组织一次机电安全办公会,技术部门组织一次安全技术分析例会,缺一次罚款300元;每天由队长或安全员组织一次班前会,凡缺会一次者,罚款50元。

  第110条 凡属矿通知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否则每次罚款5O元。

  第十章 职业卫生管理

  第111条 按国家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两年对从事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应按规定调换工种,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112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招收和使用不适宜井下作业的人员。

  第113条 每半年对澡堂、食堂、宿舍以及矿区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凡达不到要求的应酌情处罚。凡缺一次洗澡水,罚款责任人100元,不按规定时间开澡塘门罚款澡塘管理员50元,不能按规定时间就餐,而影响上班,每一次罚款1OO元。

  第114条 不爱护公共财物,损坏更衣柜、澡堂喷头等公共财物,罚款当事人300元,按原价赔偿损坏财物。乱画墙壁或弄脏墙壁、乱扔东西、随地大小便一次罚款1OO元。

  第十一章 后勤管理

  第115条 按规定做好各类文件的收发、保管、存档及上报工作,凡出现丢失文件,按每件罚款100元处理。

  第116条 按规定收发各种报刊杂志及信件,不出现错发及丢失现象,违者罚款50元。

  第117条 不按规定公布当月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工资核算情况,缺一次罚款100元。

  第118条 按时做好半年及年度的工作总结,向矿领导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缺一次罚款100元。

  第119条 协调好矿内各科室及部门的关系,热情招待外来人员。按规定安排住宿,出现失误,每次罚款50元。

  第120条 认真做好矿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煤矿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受外界干扰。化解职工之间的各种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好矿区与当地乡、村关系,做到不出现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矿区内出现偷盗现象,每次惩保卫科100元,并纳入年终考核,保证各种物资、材料、煤炭不丢失。若出现物资丢失,财产损失,处责任人1-5倍的罚款。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

  第121条 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好坏的综合反映,必须严格财务制度,严肃财务纪律,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122条 按规定(统计工资核算报表、坑木、插条、液压支柱及工字钢、u钢使用报表、食堂盈亏报表、过磅员调运报表、仓库物资报表),缺一表惩罚200元。

  第123条 严格各类仓库物资的收发手续,结算各班单据清楚无误,违者罚款5O元。

  第124条 按计划、按质、按量采购各类物资,做到入库、领发按规定,清仓账务相符,否则造成损失全额赔偿。

  第125条 按时做好原煤产品的调出、库存、结算之间的承按关系,做到生产与调出原煤数库存量间的误差±100吨内,否则罚款l00元。

  第十三章 重大和较重大违章界定

  第126条 瓦斯超限作业;盲巷不按规定密闭;临时停工就停风而未设置栅栏;不按规定开口及放捞塘采煤;不按规定探放水;井下电缆着火;设备漏电;乱停主扇;坐车自提升井出入;采掘工作面无风作业;井下私撬和翻越栅栏等。视为重大违章,罚当事人1000元,扣自交风险抵押本金50%。

  第127条 工作面上下出口不按规定超前支护、加强支护、前探支护、壁采工作面开口未打3米超前拉力柱、2根戗柱及正常未打20米超前拉力柱;坐矿车及一人推两车、地面倒车不拔插销及插销不合格、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未切断电源、未取下手把;乱停局扇、栅栏未实行双人(安全员、瓦检员)连锁、采掘工作面微风作业、井下放炮未到规定地点;掘进头出现动力现象;未使用挡车拦;井下打架及矿区酗酒闹事者等。视为较重大违章,罚当事人500元,扣风险抵押金25%。

  第十四章 其他

  第127条 矿各科室及队班管理人员严格井下现场交接班,每班必须向下一班交接工作点存在的问题或采取的措施,交接内容相互交接、对等签字,每班经值班人员检查无交接班记录或交接班不清楚的,每次罚50元,瓦斯“三对口”填写不规范(缺一次、看不清),每次罚50元。

  第128条、矿干部、井口领导下井必须认真查找隐患,及时开出隐患整改单或处罚人员名单(公布在井口黑板),每月检查各自通报隐患整改情况及处罚人员、金额月底检查一同报安监站汇总上报,否则每次处罚100元。

  第129条 瓦斯测定仪,由安监站按月进行校核,每缺校一台(次),罚款2O元。

  第130条 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否则缺一人(次)罚款5O元。

  第131条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否则罚款50元,损坏照价赔偿。

  第132条 为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实处,凡属上级检查及自检自查的隐患,一律由矿安监站发出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到科室、队(班),并严格按“五定’’方案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后必须经安监站检查验收达标,方可签署隐患回执意见;日常检查的隐患,谁检查谁负责落实整改,并签署回执单意见。界定时间未完成或完成不达标,未进行隐患整改回执单,一次处罚科室、部门、队班(责任人)属一般隐患100元,重大隐患500元,直接纳入年终考核。由安监站月底统计提供。

  第133条 严格加强煤层掘进顶板管理,无论倾角大小,每班作业停工后必须使用顶子、皮柴、棵子、插条关严背实,防止迎头揭顶垮落,否则处罚当班负责人(队长、安全员) 及盯点(班组长、瓦检员)1OO元。

  第132条 掘工作面迎头栅栏设置必须符合要求、牢固。若设置不牢固(指间隙超过20公分,未用链子锁)处罚当班(队长、安全员)200元。

  第132条 通风科每月必须将本月测风、测尘、调风及通风设施维修记录,瓦检仪及收集日常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记录,报分管领导审核。否则,缺一项罚款50元。

  第132条 月会议及全员培训、复训学习必须有记录报矿办公室存档备查。其中安监站、安全办公会会议记录,调度会会议记录,全员学习有学习内容或考试成绩;技术科有安全技术专题会议记录,顶板分析例会记录;机电科有机电专题会议记录。否则每缺一次罚款100元,并纳入年终考核。

  本办法实施有关条文,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各部门要求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要求为准。解释权由师宗县大舍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未涉及事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执行不妥之处,由煤矿进行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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