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网!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2012-05-26 20:25 来源:本站原创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结合井口实际特制定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一、矿长(监区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采掘区队长、班队长、电钳工下井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

  二、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由六分监区集中管理,统一发放。仪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库等工作场所要适合集中管理、统一发放的要求。

  三、便携式瓦检仪必须建立台帐并编号管理,固定专人使用,专人收发。

  四、在使用前必须充电,充电时间12小时左右,不能长时间充电,以保障工作可靠;当使用中发现电压不足时,仪器应停止使用,否则将影响仪器的正常工作;并缩短电池使用寿命。由于充电时间不足,或长期充电造成损坏,由收发人员负责赔偿。

  五、按规定配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保护好仪器,上班必须到仪器房领取,下班及时交回仪器室。在携带和使用中严禁摔打、碰撞和擅自拆修;严禁被水浇淋或浸泡,损坏或丢失一台,照价赔偿。不按规定配带一次罚款50元。

  六、定期对仪器的零点测试精度及报警点进行校验。坚持每隔七天用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一次调校,保证正常使用。并按规定对仪器进行日常维护,维护、调效由六分监区监测工负责。不按规定调效和记录,按《罪犯考核办法》进行处罚,技术指导由通风股负责。

  七、便携式瓦检仪的测量范围一般在0-4.0%。当环境中的瓦斯(CH4)浓度和硫化氢(H2S)含量超过规定之后,仪器应停止使用,以免损坏元件。

  八、对便携式瓦检仪使用人员由通风股进行培训,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

  二号井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网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