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结合井口实际特制定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
一、矿长(监区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采掘区队长、班队长、电钳工下井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
二、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由六分监区集中管理,统一发放。仪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库等工作场所要适合集中管理、统一发放的要求。
三、便携式瓦检仪必须建立台帐并编号管理,固定专人使用,专人收发。
四、在使用前必须充电,充电时间12小时左右,不能长时间充电,以保障工作可靠;当使用中发现电压不足时,仪器应停止使用,否则将影响仪器的正常工作;并缩短电池使用寿命。由于充电时间不足,或长期充电造成损坏,由收发人员负责赔偿。
五、按规定配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保护好仪器,上班必须到仪器房领取,下班及时交回仪器室。在携带和使用中严禁摔打、碰撞和擅自拆修;严禁被水浇淋或浸泡,损坏或丢失一台,照价赔偿。不按规定配带一次罚款50元。
六、定期对仪器的零点测试精度及报警点进行校验。坚持每隔七天用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一次调校,保证正常使用。并按规定对仪器进行日常维护,维护、调效由六分监区监测工负责。不按规定调效和记录,按《罪犯考核办法》进行处罚,技术指导由通风股负责。
七、便携式瓦检仪的测量范围一般在0-4.0%。当环境中的瓦斯(CH4)浓度和硫化氢(H2S)含量超过规定之后,仪器应停止使用,以免损坏元件。
八、对便携式瓦检仪使用人员由通风股进行培训,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
二号井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