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塔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第3条 严格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办公会议正常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由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矿领导及各部门安生产第一责任者参加,技术科负责组织,并编写会议纪要,各区队负责人负责上报下发贯彻落实。
第4条 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的关系,当以上关系发生矛盾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即不安全不生产。
第二章 奖励
第5条 对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6条 对制止违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7条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奖励。
第8条 在抢救事故和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9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工作有明显效果的给予奖励。
第10条 凡举报“三违”行为或者人为损坏设备、供电、通讯、监测、通风设施等行为,以及举报损害企业安全生产权益的其它行为,经查属实,根据举报人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和难易程度,对举报进行奖励。
第11条 职工有以上第5条至第10条之一的,可根据贡献大小,对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100到5000元。同时作为年终评选先进单位、个人的依据。
第三章 处罚
一、一般规定
第12条 矿领导必须按照规定跟班,具体次数为矿长:10次/月;总工程师、副矿长:15次/月;副总工:20次/月。发现有未按照规定带班的处以100元/次罚款。
第13条 区队干部必须每班与工人同上同下,跟班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排除,发现未按照规定跟班的处以100元/次罚款。
第14条 新工人入矿上班必须由1年以上工龄人员担保,新招收人员如果在岗位上违章,担保人员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不得随意违反此项原则招收新工人,发现未按照规定招工的处以100元/次罚款。
第15条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500元。
第16条 凡新招员工、老员工、特殊工种人员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培训未达到要求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7条 特殊工种未取得合格证(含过期、无效证件)上岗操作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8条 私招乱雇作业人员或乱上要害岗位,每雇一人处罚责任部门负责人500元。
第19条 酒后上班处罚100元。
第20条 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包括自救器、人员定位识别卡等。处罚50元∕人次。
第21条 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下井处罚500元/人次。
第22条 在井下吸烟者。处罚1000元。
第23条 发放不完好矿灯者,井下拆卸矿灯,无故损坏矿灯的责任者。处罚50元。
第24条 损坏安全牌匾、安全标志、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25条 检查出来的隐患未按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责任者。处罚500元。
第26条 制造隐患或遗留隐患给下一个班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27条 工作场所(含井下)吵闹、嬉戏不听劝阻者。处罚100元。
第28条 工作场所(含井下)打架。处罚500元并赔偿为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29条 上岗睡觉、做私活,擅离工作岗位。处罚100元。
第30条 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或未进行学习贯彻擅自开工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31条 刁难、辱骂、围攻、殴打安全管理人员人员。处罚500元。
第32条 井口附近20米内烧火、吸烟,硐室机房违反规定使用电炉、明火、电焊、气焊、氧焊作业无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者。处罚50元。
第33条 值班队干不按规定汇报,填写记录,不与工人同上同下。处罚300元。
第34条 出现事故不及时汇报。处罚200元。出现事故隐瞒不报者。处罚200元。
第35条 运送或携带超长、超高、超重、超宽材料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未严格执行措施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36条 无故缺席安全会议、工程质量验收及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者。处罚50元。
第37条 不服从调度指挥者。处罚100元∕人次。
第38条 各生产作业场所乱存乱放材料,设备占用安全通道或造成安全间距不够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39条 穿化纤衣服入井者,检身人员制止或制止不力。处罚各50元。
第40条 “三违”人员不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教育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41条 发现隐患未处理又未向下一班交代者。处罚200元。
第42条 各种记录牌板(或记录薄)未按规定按时填写记录。处罚50元。
第43条 采掘面无处理安全的专用工具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44条 停止作业后,未关停安全生产设备者(局扇不能关停)。处罚100元。
第45条 未完成当班作业任务提前下班、无故不组织生产者。处罚500元,并赔偿损失。该上班未按时上班者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者。处罚200元∕次。
第46条 机车或矿车运行时翻越矿车的责任者。处罚200元∕次。
第47条 各采掘面作业现场图牌板不齐的责任者。处罚50元。
第48条 巷道贯通、揭穿煤层、前方透老窑、采空区等20米之前地测部门不向矿总工程师报告,不通知有关部门,或虽通知而预报失误,或不采取相应措施者。处罚300元。
第49条 生产作业现场无跟(值)班队管。处罚200元∕次。跟(值)班队管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处罚500元。
第50条 拒绝接受《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责任者。处罚200元∕次。
第51条 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隐患整改的责任者。处罚500元。
第52条 擅自停用各类安全设施、设备。或因检查、检修不及时,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53条 工作面工程质量差,未及时整改的责任者。处罚500元∕次。
第54条 不按作业规程施工。处罚200元∕次。
第55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不到工作现场,虚报井下出勤者。处罚100元∕次。
第56条 对安全生产急需的资金、设备、物资,不按要求及时到位的责任者。处罚100元∕次。
第57条 采、掘工作面月度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处罚500元/1次、1000元∕2次、3次不验收。
第58条 无故不上班、请假超过规定时间,造成岗位缺员。处罚无故不上班者100元∕次。
第59条 调度员未填写真实记录或传达信息、指令不及时、不准确者。处罚100元∕次。
第60条 跟班矿领导月跟班次数不符合要求者,处罚100元∕次。
二、采煤
第61条 造成采面无备用支护材料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62条 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63条 单体液压支柱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检修、试压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64条 排、柱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柱长度与采高不匹配、不及时换型,造成支柱超长或超短使用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65条 空顶作业者。处罚300元。
第66条 对伞檐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67条 采煤支柱无柱窝、麻面、软底未穿鞋作业者。处罚100元。
第68条 控顶区内提前摘柱者。处罚200元。
第69条 回收支柱时,单人操作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70条 单体支柱初撑力或工作阻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者。处罚20元/根。
第71条 进入采空区者。处罚300元。
第72条 超控顶距作业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73条 泵站司机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74条 乳化液浓度经检查不合规定的操作者。处罚50元。
第75条 泵站压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求,不汇报,不处理的责任者;随意调整泵站压力者。处罚100元。
第76条 现场无施工图牌的责任者。处罚50元。
第77条 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78条 工作面失效支柱继续投入使用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79条 工作面行人通道不畅通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80条 工作面缺柱、倒柱和失效柱未及时补齐的责任者。处罚50元/根。
第81条 支柱或顶梁未按规程要求使用防倒绳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82条 工作面支护凌乱,不成排不成行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83条 工作面浮煤未按规定回收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84条 回柱未使用卸载把手,回柱卸载把手牵引绳长度小于规定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85条 回柱与其它工序平行作业,回柱时安全距离未达到规定。处罚300元。
第86条 回收死柱时未打临时支柱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87条 运送材料乱扔乱放或堆放材料不按规定者。处罚100元。
第88条 液压泵在运转时油槽无油。处罚100元。
第89条 液压管路接头不按要求使用U型卡,用铁丝代替U型卡。处罚20元/颗。
第90条 绞车运转时无人监护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三、掘进
第91条 不按规程规定敲帮问顶,危岩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92条 不按规定进行支护的空顶作业者。处罚100元/米。
第93条 架设支架、空帮空顶及背帮接顶不严实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94条 掘进机运转时,进入运行区段者。处罚200元。
第95条 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梁、撑木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96条 无处理危岩的长柄工具或未按规定使用长柄工具处理危岩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97条 擅自折断锚杆支护者。处罚50元根,赔偿损失并重新支护。
第98条 锚杆间距超过规定,锚杆角度小于75度,托板未贴紧巷壁,锚杆、锚网未支护到位者。处罚100元∕次。
第99条 巷道欠挖或超挖。处罚100元∕次。
第100条 巷道贯通、石门揭穿煤层未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和未及时汇报调度室。处罚300元。
第101条 掘进工作面无备用临时处理安全的支护材料者。处罚200元。
第102条 掘进机安全设施不全或不按章操作者。处罚100元。
四、机电运输
第103条 机运设备因检修达不到要求发生故障,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操作规定造成设备损坏的责任者。处罚200元∕次并赔偿损失的10%。
第104条 人为的损坏机电设备设施造成故障的责任者。处罚300元/次,赔偿损失5-20%。
第105条 防爆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处罚100元/处。
第106条 机电设备的检查、安装、维修、测试违反操作规程。处罚100元。
第107条 乙炔发生器、氧气瓶距明火10米内,距压风、电器设备5米内(井筒焊割除外)、无安全阀回火装置进行焊割。处罚100元。
第108条 电气设备“三大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过流保护不全、失效,继续投入运行,不定期试验。处罚300元。
第109条 防爆设备入井未经检查和贴合格证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10条 井下供电线路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处罚200元。
第111条 特殊工种班前未巡查,或记录不符合规定或不全。处罚100元。
第112条 无措施进行任意停电、送电或未严格执行停送电措施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113条 不按规定使用熔断器、熔断材料。处罚100元。
第114条 带电作业、带电检修和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处罚300元。
第115条 各种受压容器的压力表和安全阀等不按规定检查、维修、检验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16条 非电检人员自行拆开或检修电气设备。处罚300元。
第117条 未执行设备设施定期巡查制度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18条 设备运行司机不按规定佩带、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19条 机运设备检修、运行等各种记录不符合规定或记录不全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20条 机运设备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栏(罩)和警示牌。处罚100元。
第121条 电器设备不按规定上架安放的责任者。处罚100元/台。
第122条 焊接时不按规定搭火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123条 压风管路漏风未及时处理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24条 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材料不执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不按规定捆绑装卸导致事故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125条 大型材料运送必须由机电科人员、安检人员在场,大型材料车不得搭乘人员,造成事故者。处罚300元。
第126条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将材料、设备等物资运达指定地点的责任者。处罚100元/次。
第127条 设备部件不全的责任者,或因部件不全而使用不汇报者。 处罚100元。
第128条 绞车未打好压柱或不牢固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29条 绞车发生过卷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五、一通三防
第130条 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责任者或瓦斯超限、停风不撤人、不通知撤人、通知撤人仍不撤人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131条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度,机电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0度,而在限期内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32条 风速、风量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133条 主要通风机房仪表、通讯无正常使用功能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34条 不按规定测风、测尘或不按规定填写测风、测尘报表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35条 临时停风地点不切断电源、不设置栅栏、不揭示警标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136条 有毒有害气体超过规定而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137条 撤除废旧风门不彻底或所撤物料不及时全部运走,影响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38条 瓦斯检查员发现失效仪器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者。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第139条 不按期对通风瓦斯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进行校验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40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风筒损失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41条 对主要通风机不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的责任者。处罚100元,导致事故加重处罚。
第142条 瓦斯超限作业,无风、微风作业。处罚500元。
第143条 不听从瓦检员正确指挥者。处罚300元。
第144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次数进行瓦斯检查。处罚100元。
第145条 瓦检员空班、漏班或假检者。处罚100元。
第146条 瓦检员瓦检手册,井下牌板,地面台帐三不对口者。处罚100元。
第147条 瓦检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者。处罚100元。
第148条 擅自停开局扇者(或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开启局扇者)。处罚300元。
第149条 擅自移动、撤除局扇者。处罚100元。
第150条 瓦检员岗位睡觉,离岗、串岗和代岗。(代岗:干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工作)。处罚100元。
第151条 采、掘工作面局部瓦斯超限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仍继续作业的责任者。处罚500元∕次。
第152条 擅自撤除风、电、瓦斯闭锁或不使用风、电、瓦斯闭锁者。处罚200元∕次。
第153条 局扇拉循环风的责任者。处罚300元∕次。
第154条 采掘工作面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的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155条 不按规定撤、设密闭墙的责任者。处罚200元,给予行政处分。
第156条 不按规定关闭风门或随意调拨风窗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157条 风筒出口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58条 损坏通风、防尘、监测、抽放设施和设备者。处罚200元,赔偿损失50-100%。
第159条 材料、杂物堆积超过巷道有效断面1/3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60条 发放、使用不合格瓦斯检查、监测仪器仪表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61条 擅自闯入已设栅栏,禁止牌的老巷、盲巷者。处罚300元。
第162条 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63条 防尘措施不能正常发挥效能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64条 瓦斯检查不按规定设点、挂牌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65条 矿井总回风和采区回风系统的风门无闭锁装置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66条 无通风作业计划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67条 矿长、总工程师不按时审核瓦斯报表签字者。处罚100元。
第168条 局扇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169条 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不按规定进行悬挂或未悬挂的责任者。处罚100元/次。
第170条 传感器出现故障未及时进行处理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71条 通风、防尘、隔爆、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出现问题而未处理的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172条 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处罚500元。
第173条 未按规定设置防尘设施的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174条 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者。处罚50元/次。
第175条 发现人为故意损坏隔爆水袋者,除按隔爆水袋原价值赔偿外,再罚款100元。严禁在隔爆水袋内隐藏工具,一经查出,除收缴工具外,再罚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50元。
第176条 井上下不定期清扫煤尘,遣成一处煤尘堆积厚度超过规定,罚款200元。
第177条 损坏井下供水闸阀,撞坏管接头及三通,造成管路漏水,给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178条 在条例颁布后,凡在温家塔煤矿从事各种劳务的个人或进行各项工程施工的其他单位,均适应本条例。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及时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贯彻。
第179条 凡在温家塔煤矿煤矿从事各种劳务的个人或进行工程施工的其他单位和全矿职工有权力和义务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举报,对于发现有本办法所列行为,有权向安检部门汇报,由安检部门落实处理。
第180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乌兰集团温家塔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