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迅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各类事故,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按规定配备采掘、通防、机电运输、火工品、现场管理等专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查矿井的安全生产状况。
2、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协助领导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落实整改。
4、协助领导制订、修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
5、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参与开展安全竞赛和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制止“三违”,对于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9、参加事故和“三违”统计、上报。
二、安全检查
(一)、检查组织部门和人员
安全检查由矿长或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科、生产科、机电科、运输科、地质科、调度室、质标办等科室的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共同开展安全检查。
(二)、检查方式和周期
安全检查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业检查与群众汇报相结合、单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突击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矿井实际,每月22日进行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另外,除了群众汇报与日常检查外,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一些专项检查或突击检查。
(三)、检查内容和标准
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内容包括: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查现场隐患;查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尤其要重点检查 “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另外还要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等工作一起开展,确保检查全面彻底。
参加检查人员要按照“严、细、准”的原则,分工负责,严格对照煤矿“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标准,进行严格认真的检查,确保现场问题或隐患能被及时发现并得以整改。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
1、检查后,检查人员要把所查问题或隐患统一报送安监科,安监科集中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开据整改通知单,然后组织复查,监督检查所有问题或隐患的整改情况。
2、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和群众日常汇报的问题或隐患,应及时在调度会上反馈给有关单位,并责令整改。
3、凡存在问题或隐患的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指派专人按规定标准及时整改。对愈期不整改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任人200元/条;对整改不彻底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任人100元/条;对处罚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则给予加倍处罚,直至问题或隐患得到彻底整改为止;对因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按《白集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矿井每月将处理结果进行全矿通报。
4、对每次查出的问题或隐患,整改责任人、复查人都要在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安监部门要及时登记造册,并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