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规范矿井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的审批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察的通知》(苏煤安[2003]7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要求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都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二)、编制时,应依据已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地质资料、矿压资料、有关规程规定,从生产实际出发,遵循有理、有利、有序的原则,突出安全防范重点,做到技术先进,有利于现场操作。应对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编制内容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审批程序
(一)、采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审批程序:
1、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2、各分管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初稿;
3、矿总工程师组织地质、技术、安全、通风、机电等部门会审;
4、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签字(采区设计还必须在开工1个月前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推广新采煤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作业规程还必须在开工10天前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5、一般作业规程在开工5天前报市煤炭工业公司备案。
(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然后报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审查。
(三)、补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由负责该项工程的技术人员编制,并依次报分管科室、安全监察科、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因地质条件或生产技术条件与原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不符时,必须进行及时修改或补充。其审批程序与上述审批程序相同。
(五)、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生产、安全等部门对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审批标准
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审批合格的主要标准是:
(一)、编制内容中关于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要切实可行;
(二)、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所确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
五、相关责任
1、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对是否及时安排编制设计、规程、安全措施负直接责任;对设计、规程、安全措施是否审批严密负技术领导责任。
2、技术人员对是否及时编制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和编制的设计、规程、安全措施是否结合实际负直接责任;对发现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在现场不兑现时,是否采取解决措施负技术责任;对设计、规程、安全措施的编制质量和是否及时、全面贯彻负直接责任。
3、分管矿长对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在现场是否实施、兑现负领导责任,生产科长对此负直接责任。
4、区队长对设计、规程、安全措施是否按规定传达贯彻、考试以及在现场是否组织兑现负直接责任。
5、安全监察部门对设计、规程、安全措施是否实施、兑现负监督检查责任。
6、有关部门对是否及时提供编制设计、规程、安全措施所需的资料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