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矿用设备和安全器材,使其发挥最大效能,取得最大经济效益,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大型矿用设备的选型和购置
(一)、大型矿用设备的选型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经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所需设备的数量、型号和特殊要求,由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供销科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设备的选型工作(机电科负责设备选型设计计算,供销科负责选择正规合格的生产厂家)。
(二)、大型矿用设备的购置
选型工作完成后,由矿领导牵头组成考察小组,对供销科提供的生产厂家分别进行设备性价比考察,确保所购设备的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性价比最合理。
二、小型设备、安全器材的购置
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根据各自分管范围,组织机电科、安全科、供销科、使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研究讨论欲购设备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能需求,报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由供销科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购买,数量较大时,由矿派出考察小组进行考察比价购买,确保所购产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三、矿用设备、安全器材使用前的有关规定
设备到矿后,矿设备验收领导小组应尽快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购设备进行验收。
(一)、矿用设备、安全器材的验收,由矿分管领导组织机电科、供销科、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必须由相关技术人员、懂该型设备结构原理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二)、设备开箱后,首先检查设备本体外观有无损坏和重大缺陷,当损坏或缺陷造成该设备根本无法使用或有安全隐患时,应作退货处理并进行索赔事宜。其次,检查随机附带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产品出厂合格证、防爆产品合格证、“MA”标志及其准用证书、生产许可证等)、装箱清单和随机工具,其中无产品合格证、防爆产品无防爆合格证、无“MA”标志及其准用证书的,一律拒收。验收时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规定进行细致的检查验收。
(三)、验收时,对于可以试验的设备,必须进行现场试运转试验或通电试验。试验不合格的,一律作退货处理。
(四)、随机附带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产品出厂合格证、防爆产品合格证、“MA”标志及其准用证书、生产许可证等)在验收合格后,由供销科负责将其送到矿档案室登记存档,妥善保管。有关单位需要上述文件的,可到档案室借阅或复印影印件。
(五)、验收结束后,供销科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将设备和随机备件、工具妥善保存,以备领用。
四、矿用设备、安全器材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规定
(一)、矿用设备、安全器材使用过程中,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验方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标准的要求进行。
(二)、大型设备的关键零部件(如:主提升绞车的主轴、天轮轴、连接装置,主通风机的主轴、风叶等)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的周期进行探伤,无规定的按照2年一次进行探伤。
(三)、主提升机、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压风机的技术测定周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进行。
(四)、大型设备的关键零部件的探伤,主提升机、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压风机的技术测定,应邀请具备该类资格的检验单位、研究所、大专院校等单位进行。
(五)、仪器仪表类(如安全阀、压力表等)的校验,应送交具备该类产品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
(六)、设备维修工作完成后,由分管矿领导组织各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矿外有关专业人员参与验收。
(七)、安全设备器材检查试验按照《安全设备器材检查试验周期表》的规定执行。
五、矿用设备、安全器材的维修、更新和报废
(一)、矿用设备的大修理按照矿下达的大修理计划进行,月度检修按照月检修计划进行,日常检修按照日检修规定进行,无论何种类型的检修,其检修标准均参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
(二)、安全器材的维修及其验收标准按照《安全设备器材检查试验周期表》进行。
(三)、矿用设备、安全器材的更新按照白集煤矿《设备更新制度》进行。更新的原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无“MA”标志的、虽未过使用期限但已不能适应生产需要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属于淘汰产品的设备。需要更新的矿用设备、安全器材必须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更新计划报矿安全办公会议或分管矿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
(四)、矿用设备、安全器材的报废按照白集煤矿《设备报废制度》进行。报废的原则:超过使用服务年限规定的、没有修理价值的、更新下来的设备。需要报废的设备必须由设备管理人员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设备报废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设备型号、生产日期、设备原值、服务年限、报废理由等,分管矿领导在接到设备报废申请表以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欲报废的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后,在设备报废申请表上签署处理意见。经鉴定并批准后的报废设备应按规定送到废品库封存或处理,不得再用于矿井安全生产。
附件:安全设备器材检查试验周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