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矿井建立应急救援制度,按年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地质、技术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并邀请专业救护队进行指导。三、《预案》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
四、在每季开始前15天,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五、《预案》的贯彻和执行:
1、已批准的《预案》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贯彻执行。
2、已批准的《预案》应立即向全体职工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各专业队应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并进行考试。没有学习或考试不及格,不熟悉避灾路线和《预案》相关内容的人员,不准下井工作,亦不准从事井口检身、调度、充电等工作。《预案》如有修改和补充,还应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3、已批准的《预案》应报送签约服务的专业救护队。
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纠正。
5、已批准的《预案》连同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安全科、生产科、调度室各一份。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经常或定期检查《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
6、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1)本矿矿长和矿总经理(法人、投资人)
(2)井下值班矿长和各副矿长
(3)本矿充电工、主扇工等相关人员
(4)安监局局长
(5)安监局矿山科负责人
(6)救护队联系人
(7)定点医院联系人
(8)其他联系人
7、上报时限:发生死亡事故,10分钟内报至矿长,1小时内报至主管部门并报安监、公安、保险、工会等部门;发生轻、重伤事故,10分钟内报至矿长,24小时内由矿长报至县安监局和保险公司,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同死亡事故报告程序。
8、上报内容: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亡人数、受伤人数。②未从井下撤离的人数和位置。③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人数和位置。④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
9、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1)在井下发生火灾时:
①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积极组织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难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发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瓦斯向有人员的巷道工蔓延。
②切断火区电源。
③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④无论是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转等都必须:
a.不致造成沼气积聚、煤尘飞扬;
b.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
c.不使超限的沼气通过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沼气积聚的巷道内;
d.有助于阻止火区扩大,抑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
e.在火灾初期,火区范围不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势,直接灭火。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规定为隔离火区而建筑的密闭墙的位置和建筑顺序。封闭火区时,采取措施防止沼气爆炸;
f.必要时应将排水管和压风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
(2)在矿井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时:
①迅速组织撤退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探明事故地点和范围。为了防止二次爆炸,发现火源立即扑灭,并切断灾区电源。
②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以恢复正常通风,并规定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
(3)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时:
①迅速撤退灾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
②切断通向灾区电源;
③对充满沼气(二氧化碳)的主要巷道应加强通风,并迅速将高浓度沼气(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道中排出矿井;
④迅速恢复正常通风和清理突出的煤(岩),并规定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
⑤排入高浓度沼气的井口附近,必须严格清除烟火和切断电源,禁止人员通行。
(4)在发生透水、崩浆或跑砂事故时:
①撤出灾区人员,及时关闭水闸门,并规定关闭顺序;
②在现有排水设备能力不足时,应增设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
③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
④在有流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
⑤必须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其中,当水和泥砂威胁到泵房安全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撤出后,应将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
⑥在有瓦斯从水淹区域涌出的危险时,应规定排除瓦斯的措施;
⑦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
(5)在发生冒顶事故时:
①探明冒顶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
②积极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对被埋压、堵截的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③在处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④遇有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⑤在提升设备发生事故时,应规定利用急救绞车和其它设备的程序和操作负责人。
10、各单位各部门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和处理事故过程中的任务和职责:
(1)《预案》应根据各级干部和工人岗位责任制以及职能部门业务安全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事故中的任务和职责,使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都能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2)发生重大事故后,矿长是负责处理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长未到前,由值班矿长负责指挥。
(3)处理事故过程中,各有关人员的职责:
矿长: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有关人员和矿山救护队队长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工作和负责指挥某一方面的救灾工作。
有关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召集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待命工人,保证调集救灾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
矿山救护队队长: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援救和事故处理;
有关采区的区、队、班长:负责查明留在本采区或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撤退到安全地点或直至地面;将在现场所见到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详细报告矿井调度室,并随时接受矿长的命令,完成有关抢救任务;
矿值班调度员:立即控制井口,防止盲目施救扩大事故;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和其他有关领导,及时向下传达作战指挥的命令;通知值班电话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统计和掌握出入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
矿灯房负责人:根据灯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外,对没持有经矿长签发的特别许可证的所有人员,立即停止发给矿灯;
材料供应负责人:及时准备必要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长命令,迅速发运救灾地点;
机电科长:根据矿长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主要扇风机工作制度,并掌握矿井的停送电工作和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运输队长:负责将遇难人员及时运往井上,保证救灾的人员和器材能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值班电话接线员:接到矿调度室的事故通知后,立即切断与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一切通话,开放事故信号,并按照《预案》中所规定的《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时按顺序通知所列各单位的人员到调度室报到待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