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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安全奖罚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5-30 21:42 来源:本站原创

  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矿井安全管理需要,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煤矿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人员实施安全奖惩,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说明的,按其他文件或规定执行。

  矿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本规定为准,但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条件不具备等)矿另有决定或规定的除外。

  凡本规定中与上级文件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规定。安监处(科)对本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安全奖惩按照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的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安全奖励资金的发放向安全生产现场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倾斜,重奖重惩,避免平均主义。

  第五条 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由安监处(科)按本规定提交意见到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凡上级部门对矿发生的各类安全罚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全额承担。劳资科和财务科负责将各项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执行到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

  安监处(科)每月对安全奖惩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第二章 安全奖励

  第六条 矿井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奖励500~2000

  1、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特大事故或大幅度减轻事故灾害程度者。

  2、发现隐患或险情,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伤亡事故或使矿井设备材料免遭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者。

  3、事故发生后,从险情中直接抢救出遇险人员,避免事故扩大的抢险有功者。

  4、进行安全技术革新,革新项目经市煤炭公司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确定为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者。

  5、积极推广和应用安全新技术、新设备,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反“三违”是各级干部和职工的职责。凡发现的“三违”要统一报到安监处(科),安监处(科)逐月(季)统计上报,矿根据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100~500元。

  1、各级干部或职能管理人员,每季度内制止、检举揭发“三违”三起以上,一般职工每季度内制止、检举、揭发“三违”二起以上者。

  2、对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器材(铁门、道档、捕车器、照明装置、信号设施、瓦斯检测装置、通风设施、防尘设施、防灭火设施、自救器、顶板离层仪、锚杆拉力计、安全仪器仪表、通讯设施、井下安全警标、记录牌板等)者予以及时制止、检举、揭发的人员。

  3、拒绝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可能发生人身事故或其它事故者。

  4、为安全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对各单位、各岗位人员的月度或年度安全奖励,按矿当年《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三违”处罚

  第九条 年度内,凡个人出现一起一般性“三违”的,罚款100~500元,出现第二起时,罚款500~1000元,出现第三起时,罚款2000元,出现第四起时,罚款3000元,出现第五起时,予以开除。

  第十条 年度内,凡个人出现一起严重“三违”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年度内,个人出现第二起严重“三违”时,予以开除。

  第十一条 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5%,最多不超过2000元;造成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予以开除,并根据有关规定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责任者支付伤者医药费的20%,并对其罚款100~500元;造成重伤的,责任者支付伤者医药费的20%(最多不超过2000元),并对其罚款500~1000元,造成他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予以开除,并根据有关规定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法律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监员提前离开现场,罚款100~500元,不到现场或提前离开现场后,现场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离本岗位,并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四条 单位在一个月度内出现严重“三违”超过2起以上(含2起)的,各罚单位党政主管干部100~200元,罚当班跟班队(科)长、班(排)长200~300元/人。

  第十五条 对制止、检举、揭发违章违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讽刺打击报复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触犯法律的,移交法律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律按严重“三违”处理。

  (一)共性方面

  1、 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2、 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私自作业的。

  3、 现场存在的隐患未处理好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私自作业的。

  4、 非特殊工种未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而从事特殊作业的。

  5、 特殊工种班中脱岗、空岗、窜岗、睡觉、打架、不执行交接班、酒后上岗的。

  6、 偷盗、破坏、损坏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

  7、 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8、 酒后入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的。

  9、 干部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10、 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采煤

  1、 采煤工作面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2、 进入采空区作业的。

  3、 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4、 提前回料的。

  (三)掘进

  1、掘进工作面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四)机电

  1、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 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3、 强行送电的。

  4、 开关打木楔或用钢丝、铁丝等勾保险的。

  5、 操作高压电器时,不戴绝缘工具的。

  (五)运输

  1、 爬(钻)皮带、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坐溜子的。

  2、 走车走人或走车时未躲入躲避峒内的。

  3、 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

  4、 超挂车的。

  5、 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档”、保险绳、钩头、销子等安全设施的。

  6、 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或进行其它悬钩作业而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7、 不打信号开车或不按规定信号开车的(提升机、电绞、电机车、皮带、回柱机、溜子)。

  (六)通防

  1、 同时打开同一地点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2、 瓦斯工不按规定顺序、路线、时间检查瓦斯或空班漏检,弄虚作假、“三不对口”的。

  3、 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继续作业或瓦斯工对此不予制止并汇报处理的。

  4、 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或者任意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5、 采掘工作面干打眼或未按规定打开风流净化水幕的。

  6、 无措施擅自进入盲巷的。

  7、 不检查或不排放瓦斯就送风的。

  (七)火工品

  1、 放炮时不装水炮泥的。

  2、 放明炮或放糊炮的。

  3、 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

  4、 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5、 放炮不设警戒或警戒距离不够的。

  6、 私闯警戒的。

  7、 警戒人把关不严,放他人进入警戒线以内的。

  8、 队长、排(班)长在放炮前清撤人员时,漏撤人员的。

  9、 放炮时,不及时撤离却在警戒线内作业或逗留的。

  10、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而放炮的。

  11、 炸药、雷管不放在规定容器内或混放的。

  12、 放炮工私自将炸药、雷管、放炮器交于他人的。

  13、 私藏炸药、雷管的。

  14、 他人乘坐火工品专车、运送火工品人员乘坐非火工品专车的,或发生该两种情况时,信号工不予制止的。

  15、 押运员允许他人乘坐火工品运送车辆的。

  16、 药库保管员允许闲杂人员进入库房的或违反“八项管理制度”中任何一款的。

  17、 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进入地面火工品库房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

  (一)共性方面

  1、 非特殊工种班中脱岗、空岗、窜岗、睡觉、打架、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2、 地面工种酒后上岗的。

  3、 有证而不持证上岗的。

  4、 非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5、 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

  6、 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7、 不带自救器下井的。

  8、 放入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岗位或闲杂人员私自进入要害岗位的(放入、进入炸药库按严重“三违”处理)。

  9、 上、下井不排队候车、抢上抢下的。

  10、 人行车已满员却上车的。

  11、 人行车超员信号工不予制止的。

  12、 乘座人行车不挂防护链、在人行车运行时将身体某部位或携带物品伸出车外的。

  13、 井下打开矿灯头的。

  14、 班后不及时交还矿灯、自救器、瓦斯便携仪的。

  15、 需跨越皮带处不专设过桥的。

  16、 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17、 防护用品穿戴不全的。

  18、 保险带不按期试验的。

  19、 其它一般性“三违”行为。

  (二)采煤

  1、 站在输送机上作业的。

  2、 不及时敲帮问顶的。

  3、 煤壁伞檐超过规定而未及时处理的。

  4、 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的。

  5、 放炮后不及时挂梁、支护的。

  6、 不按规定打临时支护和扶棚的。

  7、 溜子推移后,不及时打正规支柱的。

  8、 软底不穿铁鞋的。

  9、 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

  10、 特殊支架未挪移或挪移不合格进行回料的。

  11、 回料时不详细察看顶板情况的。

  12、 回出的支柱不放在规定的位置并没有全承载的。

  13、 回料时不设挡矸帘或退路清理不好的。

  14、 用手镐、斧子或其它工具代替卸载手把、对单体支柱硬砸硬敲的。

  15、 作业时,不将电缆、注液枪管、防尘水管等吊挂好的。

  16、 未采取支柱防倒措施的。

  17、 煤矸混运,不及时分拣的。

  (三)掘进

  1、 站在输送机上作业的。

  2、 不及时敲帮问顶的。

  3、 迎头临时支护设施不正常使用的。

  4、 锚喷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的。

  5、 迎头不按规定及时挂网、打锚杆、锚索或扶架棚的。

  6、 用支护锚杆起吊物件的。

  7、 迎头电绞回头轮挂在棚梁、锚杆或钢带上的。

  8、 维修巷道时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的。

  9、 维修巷道时,大拆大拿的。

  10、 煤矸混运,不及时分拣的。

  (四)机电

  1、 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的。

  2、 擅自起动机电设备的。

  3、 皮带运转时更换皮带托辊的。

  4、 检修机电设备时,开关不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的。

  5、 失爆设备入井的。

  6、 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7、 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五)运输

  1、 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煤、矸杂物的。

  2、 溜尾未打压杆的。

  3、 用其它材料代替溜子保险销子的。

  4、 斜巷电绞不带电松车的。

  5、 电绞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6、 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或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7、 用其它物料代替电机车保险或联接销子的。

  8、 在架空线下检修电机车的。

  9、 电机车司机开车时,将头或身体某部位伸出车外的。

  10、 电机车灯(含头、尾红灯)、铃、闸、撒沙装置不齐全、不合格或无司机室、棚而开车的。

  11、 用铁丝等不合格材料作为电弓子引线的。

  12、 人离开电车时不将电机车手把取下或随便交于他人的。

  13、 电机车跟车工不带钩子和哨子操作的。

  14、 电机车运行时遇行人、障碍物或拐弯时不鸣笛,不减速的。

  15、 电机车运行时不按规定开照明灯或红灯的。

  16、 人行车或电机车牵引大件 设备、物品不用正规合格绳头或连接装置的。

  17、 重车装得超高、超宽或料车上物料捆扎不牢的。

  18、 未经调度室同意私自下料的。

  19、 未经调度室同意私在井筒内上、下大型物件或材料的。

  20、 平巷推车放飞车的。

  (六)通防

  1、 通风员不按正规操作测风的。

  2、 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的。

  3、 瓦斯工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

  4、 救护队员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的。

  5、 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不可靠的。

  6、 老峒不及时封闭或栅栏位置不正规的。

  7、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影响按时封闭或未按时封闭的。

  8、 风门不连锁的。

  9、 在井下风门、栅栏、消防库、防火墙等前后存放杂物的。

  10、 行人或走车后,不随手关闭风门的。

  11、 正向风门不自动关闭的或反向风门不自动关闭而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

  12、 巷道或工作面防尘不到位的。

  13、 皮带、溜子司机在运输期间不开防尘水的(煤潮湿、振动不飞扬除外)。

  14、 通防设施损坏后而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

  15、 瓦斯探头距离超过,挪移不及时的。

  16、 应挂牌管理场所没有挂牌管理或牌板记录填写不全、不清、不正确的。

  (七)火工品

  1、 用雷管代替竹、木棍在药卷上扎眼的。

  2、 引药脚线未短路的。

  3、 放大炮、大扒皮放炮或不按规定留煤垛的。

  4、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和便携仪的。

  5、 做引药不避开电器设备或该处有人逗留的。

  6、 放炮母线破皮露铜丝或有明接头而放炮的。

  7、 放炮母线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或在放炮前后未扭结成短路的。

  8、 放炮时,眼孔封泥不满的。

  9、 放炮警戒牌、网不全的。

  10、 领用、运送炸药、雷管不用专用炸药包、雷管盒的。

  11、 放炮工不亲自携带雷管的。

  12、 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

  13、 雷管不进行二次导通的。

  14、 检测雷管导通时,管体未放在防爆箱内的。

  15、 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或帐、卡、物零乱的。

  16、 不按规定程度审批、领用、发放、清退火工品的。

  (八)其它方面

  1、 操作机器时,机器不停却用手接触、掏碰旋转部位的。

  2、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混合运送的。

  3、 氧气瓶与乙炔瓶放置距离不够的。

  4、 焊、割施工前不洒水防尘的。

  5、 地面易燃易爆场所及井下焊、割施工地点不配有灭火器材或没有编制、审批焊、割施工措施的。

  第四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 “三违”人员或事故单位在接到安监处(科)事故追查通知后,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到安监处(科)进行追查分析,逾期不到的,罚责任人或相关人员100~200元/人。

  第十九条 单位对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除按实际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100~500元/人,因工伤不报、迟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负。

  第二十条 因规程措施编制、审批不严密或不及时,导致发生事故的,罚责任人100~1000元,未造成事故但对安全构成威胁的,罚责任者50~100元。

  第二十一条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下发后,责任单位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好的,各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100~200元/条。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条安全隐患,安监部门连续发送两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仍未整改的,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200~400元/人,对因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党政主管按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班隐患未处理好,又不交班就上井的,对跟班队(排)长和现场人员罚款100~5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三违”和各类事故时,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罚款按矿当年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出现较大以上隐患的单位,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现场责任人200~500元/人,因此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党政主管、现场责任人按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执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因存在隐患被矿或上级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运行的,一律按较大以上隐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较大以上隐患处理。

  (一)采煤

  1、 工作面支柱连续2棵以上(含2棵),累计5棵以上(含5棵)超高使用的(累计5棵以下支柱超高使用的按一般隐患处理)。

  2、 工作面支柱初撑力合格率低于70%的。

  3、 端头支护不用双楔梁支护的。

  4、 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护的。

  5、 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宽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6、 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棚空柱连续2棵以上(含2棵),累计超过5棵以上(含5棵)的(累计5棵以下的按一般隐患处理)。

  7、 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的。

  (二)掘进

  1、 迎头连续两棚以上(锚网巷道一块网计一棚)空顶(帮)、空网或接顶不实的。

  2、 锚喷巷道连续5米以上(含5米)初喷或复喷层不够的(5米以下按一般隐患处理)。

  3、 迎头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4、 架棚巷道连续两棚以上(含两棚),累计五棚以上(含5棚)棚腿失脚、斜巷架棚退山、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规定的(累计5棚以下按一排隐患处理)。

  (三)机电

  1、 井下供电系统

  (1) 电气失爆(含36V以上电缆线路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 检漏继电器或煤电钻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

  (3) 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

  2、地面供电系统

  (1) 过流、短路等保护装置失灵、损坏。

  (2) 未按规定装备防雷击等装置或装置失效。

  3、提升系统

  (1) 闸磨、过卷、松绳、脚踏紧急制动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

  (2) 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试验和更换(有报告批准的除外)。

  4、主扇风机

  (1) 备用风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

  (2) 防爆门不起防爆作用。

  5、锅炉、压力容器

  (1)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或不按期校验。

  (四)运输

  1、轨道运输

  (1) 斜巷装备及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数量装置的。

  (2) 斜巷人行车制动装置失灵。

  2、皮带运输

  (1) 井下使用非阻燃胶带。

  (2) 井下皮带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综合保护或综合保护现场试验不合格。

  (五)通防

  1、 矿井、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2、 局部出现循环风。

  3、 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煤尘飞扬严重的。

  4、 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

  5、 变电峒室(泵房)防火门不起作用或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

  (六)火工品

  1、炸药库超储或炸药、雷管的存储方法不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一般隐患处理。对于一般隐患,责任单位必须按《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整改(其中要求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立即整改),否则各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及责任人100~200元/条。

  (一)采煤

  1、 泵站压力指示器失效、液压系统漏液。

  2、 乳化液配比浓度达不到规定值,乳化液浓度检测、配比工具不全。

  3、 超前出口20m范围内高度、宽度达不到规程规定。

  4、 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

  5、 两巷最低高度小于规程规定。

  6、 工作面连续2棵单体支柱失效或全面失效支柱达5棵以上。

  7、 双楔梁双楔使用不好。

  8、 特殊支架接顶不实、首尾不相接、断梁少柱。

  9、 架棚接顶不实、少笆片、少棚棍、笆片扎扣搭茬不合格、棚棍放置不合格。

  10、 架棚前倾后仰、调斜、梁头不齐、棚距超过规定、支柱角度不正。

  11、 未按规定进行矿压监测、预报。

  (二)掘进

  1、 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喷射混凝土强度试验、锚杆拉拔力试验。

  2、 架棚巷道架棚前倾后仰、调斜、棚距超过规定。

  3、 锚网压茬、扎结不符合规定。

  4、 锚杆(索)角度、间距、外露长度不符合规定。

  (三)机电

  1、井下供电系统

  (1) 接地装置不合格。

  (2) 采掘供电未分开。

  (3) 开关内保护装置不用或整定不合格。

  2、皮带运输系统

  (1) 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有托辊不转。

  (2) 机头、机尾、煤井上口无防护设施。

  3、提升系统

  (1) 高压换向栅栏门不闭锁。

  (2) 速度保护未按规定整定试验。

  (3) 后备保护不符合要求。

  (4) 方向闭锁不符合要求。

  (5) 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护不合格。

  (6) 防坠器不按规定试验。

  (7) 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

  4、主扇风机

  (1) 风机轴承温度监测仪表不符合要求。

  (2) 负压监测装置不符合要求。

  5、主排水系统

  (1) 主排水系统没有可靠的备用引水装置。

  (2) 水仓不按要求清挖。

  6、地面供电系统

  (1) 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现象;油浸设备有渗油、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现象的。

  (2) 主扇、主提、副提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

  (3) 导线有断股、烧伤、垂度超限现象。

  (4) 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

  (5) 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网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

  (6) 线盒严重渗油,电缆挤压、变形、渗油。

  (7) 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同室,无隔离护栏、警示牌。

  (8) 防雷、接地系统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的。

  7、锅炉、压力容器

  (1) 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

  (2) 气缸不使用合格的压缩机油。

  (四)运输

  1、 轨道运输的各类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2、 轨道质量不合格,道木杂物多,影响车辆运输。

  3、 坏矿车不及时修复。

  4、 绞车基础不牢或压迎柱不符合要求。

  5、 电机车的灯(含头、尾红灯)、铃、闸撤沙装置不齐全、不合格,缺少司机棚、室。

  6、 牵引网络高度不符合规程要求。

  7、 架空线有少绷(拉)绳、绷(拉)绳断裂等吊挂不合格现象。

  (五)通防

  1、 风门跑风、漏风。

  2、 风速超限。

  3、 未按规定使用瓦斯断电仪和便携仪。

  4、 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

  (六)地面场所

  1、 线路老化、接线盒、刀闸、开关等无防护罩。

  2、 电气保护装置不全、失效。

  3、 同铜丝、铁丝、铝丝等替代保险丝。

  4、 低压线路未装低漏保护或现场试验不合格。

  5、 电线乱搭乱接或有明接头、漏电。

  6、 电气设备上方有漏雨现象。

  7、 高压电气设备无外壳、裸露电气设备防护装置不全或失效。

  8、 电气设备有放电、发热、刺火现象。

  9、 电气设备响声异常或严重超温。

  10、 大型旋转设备无防护栅栏。

  (七)其它方面

  1、 应配置消防器材的场所,消防器材不齐全或失效的。

  2、 井上、下各生产场所通讯系统不畅通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责任者1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1、 漏发水害预报或水害通知单的。

  2、 漏发巷道开窝、透窝通知单的。

  3、 因地质、测量工作错误,给施工带来影响的。

  4、 生产场所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五章 其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利用每周一安全活动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要有会议记录,每缺少一次,各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30~50元。

  第三十一条 在组织举办的各类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矿下达指标安排参训人员,每缺一人次各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100~500元。

  第三十二条 供销部门提供不合格安全生产材料设备,罚主管科长、分管科长及其它责任者每次100~500元/人,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发现矿灯灯头无锁、灯头锁不紧或不到点,罚灯房30~50元/盏。

  第三十四条 井下车底超高,罚当班清车班20元/辆;迎头矸子车超高,罚当班10元/辆;煤车未放满罚当班10元/辆。

  第三十五条 井下锚杆(索)角度、间距、外露长度、螺母扭距不符合规定的,罚当班10元/个;井下锚网压茬、扎扣不符合规定的,罚当班10元/处。。

  第三十六条 随意丢失、浪费生产材料的,责任者照原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回收上井物料不及时运走的,罚责任单位主管队(科)长50~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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