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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煤矿通风、瓦斯、煤尘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2012-06-02 21:53 来源:本站原创

  马龙煤矿通风、瓦斯、煤尘管理实施办法

  第5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否则,罚通风科500元。

  第6条 加强掘进巷道的通风管理,风筒距掘进迎头不得超过5米,违者罚款100元;

  第7条 巷道内风筒吊挂必须平直,禁止直角转弯和从夹缝中穿过,否则,罚款100元,无挂钩及少钩1个罚20元。

  第8条 同一局扇的风筒必须使用同一规格型号,保证接头质量和过风断面,减少风筒漏风,禁止大小风筒混接,否则,罚款100元,对破损风筒不补,造成漏风一次罚100元。

  第9条 井下局扇安装符合《规程》规定,进风巷距离回风口不少于1O米,距地表高度不少于0.3米,违者罚通风科每次2O0元,班直接负责人100元;风门按规定开启或关闭,违者罚100元,损坏或撞坏风门罚500元。

  第10条 主要进、回风大巷和采区回风巷必须按《规程》规定设置足够数量隔爆水袋,否则,罚款200元。

  第11条 主、局扇保持经常运转,不准随意关停,须停局扇必须经当班安全员或专职瓦检员批准,违者罚款200元;须停主扇必须经分管副矿长批准,违者罚款1000元。

  第12条 采区煤层运输巷、回风巷掘进,必须配相应的超前巷(中间通过联络巷相连),通风上山必须双巷掘进(通风、运料、溜煤分开),违者罚款100元。

  第13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因停电或出现故障造成停风的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瓦斯记录牌板;栅栏必须上锁,并实行双人连锁,由安全员、瓦检员分别保管钥匙,否则,每项罚款2OO元。

  第14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O.75%以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控制在0.5%以下,其他地点瓦斯必须控制在1%以下,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立即撤出人员,派专人处理,否则,视为重大违章,每次罚款当事人1000元,并扣所交风险金本金的50%。

  第15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停止电钻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局扇或其它开关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除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否则,视为重大违章,每次罚款当事人1000元,并扣所交风险金本金的50%。

  第16条 井下盲巷(闲置巷道)必须按密闭要求掏槽密闭,抹面处理,悬挂瓦斯记录牌板,每班必须按时检查瓦斯及其变化情况,确保不因密闭质量问题造成密闭墙外口局部瓦斯超限,否则,每项处罚区域范围内安全员(队长)每次500元。

  第17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采区进回风巷,每班作业前必须进行洒水降尘,控制煤(粉)尘飞扬,在煤尘飞扬较大的地方(漏煤眼、装转载点、溜子巷)必须实行不间断降尘,违者罚当班安全员(队长)100元。

  第18条 所有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维修作业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瓦斯记录牌板,瓦检员必须不间断适时监测瓦斯,严格执行瓦斯“三级”管理,否则罚款500元。

  第19条 安全员或专职瓦检员下井工作,必须随身携带光学瓦检仪,不带瓦斯鉴定仪一次罚款500元;丢失仪器或损坏者,照价赔偿。超出使用期(一年)奖励300元,未到使用期(1年)惩300元。

  第20条 严格执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井下若因特殊情况需停风或因停电等造成停风,在恢复通风过程中,必须经安监站、井口负责人、通风科及当班安全员(队长)专职瓦检员、电工签字后,方可入井排放,违者罚款500元,并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记录,无措施记录罚款200元,由井口、通风科当班值班员收集整理,否则处罚当班通风科及井口值班人员100元。

  第21条 必须按规定配足、配齐各类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悬挂符合《规程》规定;定期对各类传感器进行调校、维护,并做好记录,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第22条 发现瓦斯超限,监测监控值班员必须向矿领导报告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将超限的真实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局信息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数据无法上传后,必须立即报主管领导采取安全措施并迅速排除故障,并将故障真实情况及安全措施报局信息调度室,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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