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煤矿防灭火及爆破管理管理实施办法
第76条 严禁携带烟火及其它易燃物品下井,违者对携带者及入井检身员各罚款100元。
第77条 井下如遇煤层自燃发火,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立即报告矿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违者罚款1000元。
第78条 井口(主斜井、副斜井、通风井)附近20米内不得生火,违者罚款500元。
坑木堆放距离井口必须在80米以外,违者罚款100元。
第79条 电器设备,电缆因管理不善造成井下着火一次罚款1000元,视为重大违章,扣风险金的50%。造成地面着火一次罚款200元。
第80条 严禁电焊机下井作业,井口附近需焊接,必须与井下隔绝,并制定安全措施,不准在轨道路上搭线,违者罚款200元。
第81条 煤矿井上、下消防材料库、配电室、绞车房、井底车场、主要设备室、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地面坑木场、监控室、炸药库及地面办公区等,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或沙箱,否则,每缺一处罚款100元。
第82条 药库及雷管库,按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炸药与雷管入库及分别存放保管制度,违者罚款200元。
第83条 强化炸药及雷管的领发料制度,库管员视领料员有炸药箱并上锁方可发料,否则拒发,违者罚款200元。
第84条 领料员送炸药、雷管入井,应符合有关规定,凡将炸药、雷管放入矿车入井者,罚款500元。炸药雷管不分开装箱装运者罚款200元。
第85条 井下炸药、雷管排放在距作业地点25米以上的新鲜风流中,炸药、雷管摆放间距不得低于50米,放炮器应保持完好,钥匙与放炮器分开,由放炮员专人负责管理,违者罚款200元。
第86条 启爆炸药、雷管,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放炮员掌握,其他人员不能代替放炮,违者罚款200元。
第87条 启爆炸药、雷管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用矿灯或电源线放炮,违者罚款500元。
第88条 炮眼必须用水泡泥封堵填实,严禁用煤粉、粘土、炸药包装纸等代替,违者罚款100元。
第89条 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不得与其他供电线路混挂在一起,放炮后两根母线头,必须扭结在一起形成短路,严禁使用裸一线、铝芯线、雷管线或其他金属线代替,违者罚款200元。
第90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检查结果必须如实填写,并经责任人签字认可;启爆地点必须在进风巷中,启爆安全距离直巷必须大于70米,起爆前,必须在相关区域设置警戒,设专人负责看守,违者罚款200元。
第91条 放炮后必须经放炮员检查无瞎炮和残炮,并待工作面炮烟吹散后,方可入迎头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第92条 严禁掏挖瞎炮或残炮,工作迎头的瞎炮,残炮应按规定,距瞎(碱)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违者罚款200元。
第93条 煤和矸石中残余的炸药和雷管,当班装车过程中,应认真收捡交放炮员带出井外,交安全科派人妥善处理,违者罚款200元。
第94条 掘进打眼过程中,未采用湿式钻眼或打眼一次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