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金鑫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佚名 2012-06-10 06:43 来源:本站原创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狠抓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以“一通三防”为主的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双基”建设,促进安全工作稳步发展,实现安全工作奋斗目标,特制定我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工作奋斗目标:

  1、矿井杜绝死亡事故,千人重伤率控制在3人以内,杜绝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力争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

  2.安贞桥质量标准化,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井下及地面机电设备管理合格率达到90.5.1.标准

  4.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办法使我矿干部职工安全技能、安全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二、具体管理要求:

  (一)提高认识 落实责任 实施依法治安

  1、 各单位要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狠抓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杜绝死亡事故,确保一矿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2、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各级管理层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的理念,充分认识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要以对党的事业、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效益、稳定之间的关系,坚持依法治安,努力构建高效务实、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激励与约束相互协调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3、全矿职工要坚持齐抓共管,围绕“安全生产零事故”这个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深入细致的安全思想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和公司有关安全制度,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违章就是违法”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努力营造遵纪守法、按章操作的浓厚安全文化氛围。

  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坚持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制度,将工作重心下移,把安全管理的触角延伸到矿井各个管理层面和角落,把安全工作的压力层层传递下去,落实到每一个区队、班组和职工。同时要加大考核处罚力度,对违章决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四违)和工作失职

  进行严肃处理。

  (二)强化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1、各级管理部门要坚持“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科学培训”和“安全管理”的理念,要充分发挥二级岗位培训,指定办事员、支部书记负责,以提高职工文化素质和岗位安全技能知识为重点,以采掘一线职工为主要对象,采用电视教学和人工授课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岗位培训。同时要严把培训质量关,凡培训的员工,经抽查核实实际水平达不到培训要求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班前会讲安全”、“每周一安全技术学习”制度,要建立详实的学习记录,每月组织一次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人员,一律进行待岗培训,复训仍不及格者,一律停工学习。

  3、劳资科在招工前必须设定最低文化程度线,必须通过文化基础知识考试,方可入矿参加岗前培训。从招工源头严把素质关。新工人必须与老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在老师傅带领下实习4个月后,方可单独上岗作业。

  4、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职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后可上岗作业。

  (三)抓好“双基”建设,加强基础管理。

  双基建设是指安全基础工作和基层区队班组建设。我们要在坚持“量化考核、定量跟踪、奖罚到每个人,落实到每个现场”的理念,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一是要把安全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区队,促进区队安全管理自治;二是要把安全防线前移到班组,推进班组安全管理自主;三是要把安全培训教育落实到个人,强化员工自主保安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技能,规范个人的安全行为,约束个人安全自律;四是要逐步建立矿井安全信息系统,完善和规范区队、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四)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1、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一是要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严格执行瓦斯抽放制度。二是要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优化,降低通风阻力,保证系统完善、可靠、稳定,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消灭风速超标、瓦斯超限等一切形式的超通风能力冒险生产现象。三是要切实加强防尘、防火和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确保系统和设施稳定可靠,对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要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生产技术科要根据我矿实际,认真分析有可能对矿井安全生产产生威胁的水患地点等关键环节,提高地质预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3、加强机电运输管理。机电科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对矿井主要提升、排水、运输、通风等大型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同时要加强对“一坡三挡”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和检查,坚决杜绝机电运输事故发生。

  4、加强顶板管理。生产、工程科和各区队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组织施工,重点抓好工作面初采初放、过老巷、巷道贯通和巷修地点等关键环节的顶板管理。

  (五)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安全基础

  1、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矿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迈上新台阶。

  2、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竞赛活动。各区队要积极树立本专业的工程,力争每个季度至少有一项工程被公司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

  (六)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矿井安全水平

  我矿将按照公司规定,重点致力于改造和完善不符合国务院446号令要求内容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内容的系统工程、设备、工艺、仪器仪表等方面。要按照“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拟定施工和设备更新计划

  (七)强化隐患排查,抓好隐患整改

  1、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必须有隐患排查记录,并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2、对逾期未整改的隐患将按公司和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如因隐患整改不力而发生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安检科负责人必须重点检查领导干部跟班情况、特殊工种特证上岗情况、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各类专项措施执行情况和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况。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八)坚持齐抓共管,狠反“四违”

  1、矿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反“三违”工作,每月抓“三违”不得少于2人次,并按规定填写抓“三违”工作票,工作票必须自查处之日起三日内交安检科,由安检科归类建档,否则视为无效。

  2、凡是因“三违”引发的事故,除追究“三违”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负责区队长、班组长、在场职工的连带责任。

  4、广泛开展反“三违”活动,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同时对特重、严重两类违章人员必须实施过“五关”(矿级领导关、培训关、家属亲情关、违章教育培训关、安检科考核关),否则,不准上岗。

  师宗县金鑫煤矿

  2012年2月18日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总支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

  2、带班次数:矿长5次,总支书记、总工程师7次,安全矿长14次,生产矿长14次,机电矿长14次,副书记、机电副总工程师各13次,工会主席13次,若月份为30天时,按实际天数调整。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7:40、中班15:40、夜班23:40,分别在井口人车场乘车,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井下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个小时。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月末前3天由矿调度室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既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地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薄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每月将带班考核记录交安全检查科审核、并由矿长审批后交劳资经营科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少一次罚款200元。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当班没有领导下井带班,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矿井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职工有权举报领导没有带班下井,举报一次奖励200元,举报电话:xxxxxx

  6、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一次罚款50元。

  7、本制度从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调度室。

  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xx煤业公司x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xxxx公司x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薄》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他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带班人员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薄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薄,每月由安全检查科负责发放和管理。

  7、本制度从xxxx年x月x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调度室。

  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xx煤业公司x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搞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问题及处理落实情况、意见等。

  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安全检查科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旬由安全检查科专业人员收集后,如实按相应的项目(内容)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档版《xx煤业公司x矿领带带班下井记录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姓名、下井时间及班次、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由于录入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入人员一次罚款50元。

  6、安全检查科专业人员每月末将打印的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交由安全矿长对档案录入情况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全检查科专业人员录入电脑后,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安全检查科专业人员负责收集、保存。

  8、矿调度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运转,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他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严禁人为删除人员出入井信息,否则给予相关人员一次罚款200元。

  9、安全检查科专业人员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0、历年纸质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行进,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内存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得销毁。

  11、本制度从xxxx年x月x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调度室。

  安全奖惩制度

  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体现重奖重罚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搞好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制度

  一、奖励

  1、全年实现矿安全奋斗目标、年终被评为安全生产优胜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标杆区队),对直接、辅助区队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

  2、全年实现矿安全奋斗目标,年终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直接、辅助区队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

  3、被评为矿安全先进单位的科室)奖励2000元。

  4、被矿评为安全生产标兵、十佳安全区队长、十佳安全班组长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分别奖励2500元、1500元、1000元和300元、先进班组500元。

  5、设立安全管理创新奖。创新的管理办法,在全矿推广应用的,奖励2000元。

  6、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在事故抢救中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请,安全部门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

  7、对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三违”进行举报的有功人员奖励1000∽5000元。

  二、处罚

  1、为确保xxxx年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x矿对各区队、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目标奖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联保挂钩相结合,按《安全目标奖管理办法》试行。

  2、发生一起工亡事故,安全目标奖生产奖全部扣除。对事故单位当月基本工资下浮3%,罚事故区队长3000元(跟班队长3000元),副队长25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罚正班长1000元,罚区段组长800元,罚安监科主要负责人2000元,副职1800元,当班检查员1000元。并将区队正队长、安监科主要负责人、当班检查员调离工作岗位。(全井安全目标奖扣除后当月立即补交)。

  3、区队发生一起一人重伤事故,扣除该单位所有安全目标风险抵押金(并续交下月风险抵押金),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主要责任人罚款800元,连带责任人每人600元,罚跟班队长800元,罚正班长500元,罚区段组长800元,对负领导责任(区队长)的罚款500元,罚安检科负责人250元、当班辖区专职检查员200元。

  4、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罚款800元,对主要责任人罚款600元,有关现场工作人员每人500元,跟班队长罚500元,正班长罚400元,区段组长罚500元,对负领导责任人正队长400元,副队长各罚款300元,罚安检科负责人200元、当班辖区专职检查员200元。

  5、发生一人次小伤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对主要责任人罚款100元,现场当事人各100元,跟班队长罚100元,正班长罚100元,区段组长罚200元,该辖区专职检查员50元,正队长100元并追罚其它副队长各50元,安监科负责人100元。当月内区队发生两次小伤,罚区队管理人员各200元,当月内发生3人次小伤事故视为轻伤事故一起,罚区队长各300元,小伤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分析,区队写出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伤调:1—7天,由队内调剂,不影响当月安全奖和年终安全奖;8—15天,取消当月安全目标奖,年终安全奖下浮50%;16天以上,取消当月安全目标奖及年终安全奖(由劳资科负责落实)。

  6、发生侥幸事故,不讲任何原因,造成跑车事故罚直接责任人500元,现场所有人员各300元;有连带责任及管理人员各100元。工作中失职,放炮把口放过人,罚把口人500元、放炮员300元。不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的,罚当事人各100元,罚检查员100元。如出现意外其它事故,根据事故实际情况,进行组织分析,做出处罚办法。

  7、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按工亡事故处罚,二级非伤亡事故按重伤事故处罚。(处罚比例按第4、第5条处罚制度执行)

  8、我矿实行安全目标考核制度,将安全目标奖金分配到各区队、班组、及职工个人,实行安全联保挂钩,体现安全、责、权、相互统一的原则,并将参加风险抵押金人员名单及押金上交公司财务。

  9、各区队对当月所查安全隐患在限期未整改的,扣除第一责任人正队长安全目标奖50%,对隐患未整改出了事故,必须对事故进行分析,按照事故性质及原因在上述第4、5、6、7条的基础上对其加罚100%。

  10、安全目标奖冲销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当月补齐安全风险抵押金,否则不能享受安全目标奖。补交安全目标风险抵押金后,可享受安全目标奖。

  11、对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年终不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并扣除年终奖。

  12、各区队当月“三违”人员人次最多的下调全队工资1%,全月一人违章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扣除当月个人安全目标奖。“三违”人员接到《“三违”人员学习帮教登记表》后,必须停工学习,进行培训考试。填写《“三违”人员过五关学习鉴定表》。第一次交培训费50元,当时现场人各30元,正队长20元,跟班队长50元,检查员30元;当月出现违章两次,罚款加倍;出现三次者扣除当月安全目标奖。

  13、“三违”人员由安检科出示通知单到各区队,各区队正队长办事员对违章人员必须立即停工学习,否则罚正队长50元,办事员50元,正班长50元,记工员100元。

  14、检查员抓“三违”次数:正副队长、正班长每月必须抓“三违”不少于4次。多抓一次奖30元,否则,少抓一次罚50元。(如当月该区队未发生小伤以上事故,所辖区内队长、正班长、检查员,所欠抓“三违”次数免于处罚。)

  15、对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职工及区队长,经职工公开评议领导批准后,方可一次性给予200—500元奖励。

  16、对违章放炮、私扒检漏、私拆密闭一次罚款300元。井下带烟一根罚500元,带火一次罚500元,并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7、井下班中睡觉罚款100元,发现卧铺一个罚款50元(罚区域地段正队长)。

  18、主井车房司机超负荷电流提升一次,罚正司机100元,副司机50元,发现问题不及时向值班室、值班矿长汇报的另罚50元,追加煤楼负责人罚款100元。司机脱岗一次罚100元,造成事故上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9、主井底装载超规定,影响提升一次,根据误工时间罚机运队副队长50—100元,出现问题另追究责任。

  20、副井人车每班安全保护装置等有隐患不处理、未实验、不是人车者,而运行或跟人车无证上岗一次罚主管领导100元,井口负责人50元,跟人车各50元,信号工100元。南矸山绞车有隐患继续运行、电瓶车司机无证操作一人次罚主管领导50元,司机100元,井口负责人50元。

  21、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操作一人次,罚该单位正队长300元。

  22、井下电器设备消灭失爆现象,发现一处失爆,罚正队长100元,主管领导200元。发现带电维修、带电作业一次,罚操作人500元,现场人各100元。造成事故后果自负。

  23、主井维修和地面高空作业时,必须先学习有关规程,定出相应安全措施保险装置齐全,并有专职检查员在场,经检查后方可作业,否则发现一次罚检修违规者各300元,罚煤楼主管直接领导300元,正队长200元,地段负责人500元,现场人各罚100元。

  24、大小木场电盘锯、电刨等设备,机电大班车床、刨床等若有非工作人员操作,一次罚单位负责人300元,造成事故由本单位领导承担一切责任。

  25、职工宿舍、生活区域发生触电、煤气中毒等事故由该区域主管领导负责。(比照第5、6、7、8条处罚)

  26、对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年终不予评先,出现重伤一起,所在单位年终不予评为先进单位。实行安全一票否决。

  事故隐患排查处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依法治安、依法治矿,强化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变事后制裁为事前管理,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及《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精神,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和“谁包队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一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消号管理制度

  一、我矿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各专业分管领导是本专业隐患排查整改第一责任人;各业务科室科长负责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组织工作,各分管副职是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办责任人;各区队正职对本区队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负全面责任;检查科负责对各专业隐患排查组织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不力、整改效果差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二、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矿井上下生产现场、系统、生产工艺、技术管理、自然环境、设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问题。

  三、为便于安全隐患跟踪管理,将隐患进行以下分类:

  (一)按隐患危害程度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二)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按隐患落实整改的责任分别分为A、B、C三级。

  A级:矿井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并经公司批复,由公司帮助解决的隐患。

  B级:区队无能力整改,须由矿级领导安排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科室安排解决的隐患。

  (三)按安全生产的专业分为一通三防、机电运输、水灾、地测、

  顶板和其他隐患。

  四、安全隐患来源依据

  (一)上级各类检查。

  (二)公司领导下井检查。

  (三)矿领导下井检查;矿、区队领导值班、跟班下井安全隐患汇报;矿各类安全专项验收和检查;矿安检员检查;其他人员反映的隐患。

  五、隐患的排查、检查、整改与上报

  (一)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后勤各专业的隐患排查活动每周进行一次,由矿长组织每月对矿井重大隐患进行一次排查。

  (二)各专业分管矿领导在按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抓好本专业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验收检查,全矿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把查处隐患当作首要任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各类隐患,对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隐患,每个人都要认真填写记录,归类管理,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三)日常各类安全检查的隐患,由检查科负责进行分类、分级;各类专业检查的隐患,由矿对口业务科室负责进行分类、分级。对C级隐患立即安排区队整改,对A、B级隐患,由矿长、安全副矿长或分管副矿长在24小时内召集分管矿领导、检查科、各业务科室及区队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检查科、相关业务科室按要求及时对安全隐患归档管理,将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在24小时内分别上报公司相关业务部室和安监局;同时将A级隐患另行文上报公司。

  (四)矿相关业务科室接到各单位上报的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后,要在24小时内审查、认定并归档。属于本专业的A级隐患要及时制定出整改意见,本专业口不能解决的,由矿安全部门研究解决。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经分管领导、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报送安全部,由安全部研究解决。

  六、隐患整改

  1、各单位行政正职负责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并组织实施;一般隐患由行政正职指定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3、检查科对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定期向各有关责任人反馈。

  七、几点要求

  (一)各级领导下井要严查细管,各类检查要注重实效,隐患整改要落实到位,凡出现检查不负责任遗漏隐患、隐患不按期整改、隐患督查不到位,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者的管理责任,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隐患管理要做到档案管理规范,隐患上报及时,凡出现建档不规范、流于形式或上报材料不及时,按公司和矿考核办法处罚。

  (三)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重大隐患,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矿各业务科室、检查科或区队要立即撤出人员停产整顿,属矿业务科室自停的,由矿组织验收(必要时可报请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属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停的,由公司组织验收,并决定是否恢复生产。

  (四)各级领导、业务科室要认真排查、检查和督促整改隐患。凡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本单位、本专业被上级部门查出重大隐患,造成停产或受到经济处罚的,隐患单位、各业务科室、矿分管领导以及包队领导要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车间、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四、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五、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员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七、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八、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

  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

  3、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九、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十、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作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十一、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安全建议书,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十二、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的人责任,实行经济处罚。

  十三、安全检查记录有妥善保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堵塞漏洞,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矿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即随时召开 。

  第四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安全矿长主持。

  第五条 安全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各区队支书或队长、办事员、各业务科室科长。

  第六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我矿安全生产和各类建设工作,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

  第七条 会议由安检科负责做好记录。

  第八条 对一些重大安全隐患,在会上矿长指定有关人员跟踪事故隐患单位,督促。落实、解决并汇报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例会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发展,特制定一矿安全生产培训例会制度。

  一、安全生产培训例会每周一召开一次,分上午、下午两次进行。

  二、安全生产培训例会由各区队长、办事员主持召开,例会地点一般在各区队安全培训室。

  三、区队所有在职职工必须按时参加每周一安全例会培训学习,并现场签到。

  四、会议内容:

  1、认真学习上级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政策法规和上级重大部署,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上周的安全工作及安全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2、传达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提出本周各区队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周工作重点。

  3、认真学习岗位规范化作业标准,学习岗位描述、手指口述知识。

  4、贯彻上岗前5分钟背述“手指口述”内容制度。

  5、进行自救、互救演练。

  五、安全例会由安全科负责监督和考核。

  安全技术学习制度

  一、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班前会10分钟讲安全”、“每周一安全例会”制度,建立详实的学习记录,每月组织一次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人员,一律进行待岗培训,复训仍不及格者,一律清退。

  二、各采掘工作面工程开工前1-2天,由区队长或区队支书组织,区队技术员向全队干部职工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规程贯彻会议的干部职工必须在签名表上签名。规程、措施贯彻后,并组织全队干部职工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上岗作业。

  三、审批后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分发到参与审批的单位。分管业务科室、调度室、安检科、通风科为必送单位,并且向安检科报送学习签字情况;其它单位可对相关内容进行摘录。所有区队和分管业务科室必须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保管专柜,并由专人负责。

  四、规程、措施的编写单位、调度室、安检科必须全员贯彻学习,其他签字单位(业务科室、相关区队)可对相关内容进行摘录,对相关人员贯彻学习签字。

  五、业务科室在规程、措施执行前负责对分管矿领导贯彻学习签字。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我矿安全、文明生产,经矿领导班子研究,特制定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如下:

  1、井口验身工,必须严守工作岗位,对出、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验身制度。

  2、严格检查入井人员衣服,杜绝穿化纤衣服入井,矿灯、矿帽等物品是否齐备,严禁酒后和带火种入井。

  3、升井人员严禁携带火工品和公共财物上井。

  4、井口验身工与灯房工作人员每班必须认真核对当班矿灯发放数量和入井人数,核准后报值班室。

  5、每班工作结束,过一个半小时后,灯房把出班交灯数和入井人数核准后,报值班室。

  6、值班矿长根据汇报情况,和有关单位及时联系。

  7、井口验身工必须坚持清点人员,要排队上车,不要拥挤,上、下井人员按人车核定数量放人。

  8、井口验身工要搞好区域内卫生,保持洗脚池水常流,煤勤挖,做到一流服务。

  入井验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

  1、井口验身工,必须严守工作岗位,对出、入井人员坚持严格验身。

  2、严格检查入井人员衣服、矿灯、矿帽、自救器等物是否齐备,严禁酒后和带火种入井。

  3、升井人员严禁携带火工品和公共财物上井。

  4、灯房每班到点把当班发灯数和人数核准,报值班室。

  5、每班过一个半小时后,灯房把出班交灯数和人数核准后,报值班室。

  6、值班矿长根据汇报情况和有关单位及时联系。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杜绝一切事故发生,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感和安全监督作用,针对我矿目前安全情况,特制订安全制度如下:

  一、各区队正队长为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做为第一要务来抓。每个区队每班必须有一名队长跟班下井,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对辖区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当场进行处理,隐患不消除,不准脱离现场。对暂时不能解决的,要上报有关领导,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安全检查员职责

  1、安全检查员实行分片包干制,做到各负其责,对所辖区域严格检查,每班对各工作场所检查不能少于两次。

  2、安全检查员不得空班漏检,对本班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责成所辖区的跟班队长立即处理,并要监督整改和处理。对安全隐患拒不处理的,要当场停止工作,并报告调度值班室。

  3、安全检查员要认真检查各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供风量、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正确填写瓦斯和测风牌板,不准随意填写。

  4、为搞好安全生产,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对“三违”人员要上报给予处罚。

  5、安全检查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必须交清当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早出班,晚进班,交接双方必须在本区域内用电话向科室汇报交接班情况。

  6、对安全检查员不认真检查,玩忽职守,每月完不够抓“三违”次数的,月底结算给予处罚。

  7、安全检查员对所在工作面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所辖区域的安全隐患没能及时发现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看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三、检查重点项目及要求

  1、井口验身工要坚守岗位,对入井人员进行严格验身,坚决禁止未佩戴自救器和擅带违禁物品人员入井。对携带电气焊物品入井的,必须要出具矿长签批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准入井。

  2、井口验身工和当班专检人员要逐班检查钢丝绳磨损程度,人车落闸试验情况,要当班记录清楚,如有安全隐患,停止绞车运行。

  3、对井下使用的提升绞车,各区队设备队长和本辖区的安全检查员,每班要进行一次严格检查,查绞车运转是否正常,闸与各部件连接是否灵活可靠,压杆是否牢固可靠,钢丝绳磨损和断丝率是否超限,绳长等,要严格执行“三固定”、“四保险”,责任到人。

  4、井下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三无”、“四有”、“三全”、“两齐”、“三坚持”,设备包机到人,如发生问题,由包机人负责,并按“三违”人员处罚。

  5、井下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对回采工作面要求:

  (1)采面煤墙溜子巷每隔10 米必须打一道防护网并要固定牢固。

  (2)采面溜子道内严禁行人,两个防护网之间不准有两处地点同时有人工作。

  (3)煤墙溜子急停按钮必须灵活可靠。

  (4)煤墙溜子巷有人工作时不准开启溜子。

  (5)割煤机工作时,前后10 米不准有人工作。

  (6)溜子头处戗压杆,必须打牢。

  (7)移架、割煤、推溜、放煤不能同步进行。

  (8)上下安全出口端头每根∏型梁下不能少于4 根单体柱,推溜时不能少于3 根。安全出口20 米范围内,支护和巷高必须按作业规程执行。对卸液柱和坏柱,要及时更换和注液。

  7、对掘进工作面的要求:

  (1)施工前,必须检查顶邦安全情况,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

  (2)巷道支护必须牢固可靠,严禁空邦空顶和空顶作业。

  (3)使用扒矸机装碴时,扒矸机前方不准有人。

  (4)所使用风筒必须悬挂整齐,固定牢固,不准有死弯和破损,严禁微风作业。风筒距掘进头距离不能大于5 米。

  (5)架棚巷道如有脱口、错口、扭斜、断梁折柱,要及时维修。

  8、对砌砼工作面的要求:

  (1)串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料径不能小于16 公分,并要打好点柱,两端伸入岩石不能少于2 公寸,长度不能少于2.4m。

  (2)杆距不能大于8 公寸,并用笆片木柱罩严背实。

  (3)胎板上有人工作时,胎板下严禁有人。

  9、巷道修护时,要认真检查顶板情况,修茬前打好超前支护(抬棚或背杆),茬下前后5 米的电缆、电气设备必须盖好。

  10、打眼、放炮

  (1)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准代替。

  (2)严格执行炸药领退制度,炸药、雷管不得乱扔乱放,必须入箱锁好。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制”放炮制度。

  (4)不准边打眼边装药,装药用炮棍,不准用煤矸石屯炮。

  (5)必须使用放炮器起爆,严禁使用其它方式点炮,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准与放炮器连在一起。

  (6)放炮前要检查顶板和支护情况,电缆和设备是否盖好和转移到安全地点,搁专人把口、鸣哨后方可点炮。

  11、井下看风门人员要坚守岗位,保证做到车过门闭和风门完好无损。

  12、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自脱岗,任何情况下必须有人值班。保持室内卫生,保证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按时打印监控日报表。

  四、其它

  1、安全检查员和区队长必须按矿级要求,完成每月抓“三违”人数,对“三违”人员违章情况,必须当日报安全检查科。

  2、安全检查科必须将“三违”人员名单当天传送到各区队和办公室。各区队“三违”人员由区队办事员带队,次日早八点到办公室报到,进 “违章学习班”学习。“三违”人员未按时报到者,追究办事员责任。

  3、按“三违”人员情节轻重,确定学习时间。一般性违章,学习3天以下;违章造成伤害者,学习3天以上7天以下;造成重伤事故的,学习7天以上,并进行处罚。

  4、所有“三违”人员学习期满,并写出认识受到教育后,方准上班。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有关规定,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无事故,特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如下:

  1、发动全体员工,深挖细查不安全因素。

  2、根据职工反映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主管安全矿长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安全检查人员现场发现问题能解决的,必须现场解决,对威胁人身生命安全的要及时撤出人员,并向值班室汇报。

  4、安全检查人员跟班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主管安全矿长反馈。

  5、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必要时要写出材料,召开安全办公会,定出解决措施。

  整改与上报制度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我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我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安全生产,特制定隐患排查整改与上报制度,并每月上报一次。

  1、安全检查人员要现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威胁人身安全的,要及时撤出人员,并向值班室汇报。

  2、值班人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10分钟内必须上报到总公司安全生产部及主管领导。

  3、安全检查人员跟班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主管安全矿长反馈。

  4、每月必须组织生产科、机电科、安监科,对地面、井下所有工作地点进行三次拉网式排查。

  5、对所查问题按“五定”原则落实,定出时间、资金、措施、整改责任人、落实责任人,做到隐患不过天,及时解决。

  6、并将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写出书面报告,每月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部和济源市煤矿安监局、煤炭管理局,报告应有我矿矿长签字,单位盖章。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各单位如发生工伤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必须在半个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2、矿属各单位如发生轻伤事故,由矿井安监科组织调查、分析,两日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生产部。

  3、各单位发生重伤事故由主管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工会、人劳职能部室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后,1天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生产部。

  4、如发生死亡事故,首先保护好现场,报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5、矿井每月根据事故情况,统计登记、造表报安全生产部。

  6、如隐瞒事故,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加倍罚款,并追究其责任,造成后果的,由事故单位责任人负责。

  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为使全矿干部职工能够及时吸取各类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自我保安意识,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也为了查明事故原因,使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1、各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跟班干部(或班长),必须在30分钟内用电话向矿调度和安检科汇报,以便地面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汇报内容:出事地点、时间、事故的性质、人员的具体受伤情况等)。

  2、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电话后,必须在10分钟内通知矿值班领导,矿领导核定情况后,根据事故级别向上级机关汇报,组织抢救工作。

  3、安检科值班人员接到事故电话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4、单位发生事故后,凡迟报、少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对单位及组织策划者从重处罚。

  5、分管业务科室的科长(工程师)和事故单位的值班干部,必须按矿通知时间组织现场人员到安检科开追查会。凡不按时参加者,每缺一人对值班干部罚款20元,对未参加追查会的罚款100元。

  6、安检科值班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认真组织事故单位人员开追查会,剖析事故,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照济煤一矿发《安全管理办法》文件,追究区队干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7、凡是因“三违”引发的事故,除追究“三违”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负责安全教育干部、联保人员、班组长、在场人员的连带责任。

  8、安检科要安排专人将事故填写到管理台帐,以备检查。

  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为了使矿井各工种的操作规程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特制定一矿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一、操作规程编制,审核责任划分。

  1、采煤、掘进、巷修等工种的操作规程,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

  2、机电、运输各工种的操作规程,由机运科负责编制,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核。

  3、通风、抽放各工种的操作规程,由通防科负责编制。

  4、地测防治水方面的操作规程,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

  5、矿总工程师负责对所有操作规程进行审核、把关。

  二、相关要求

  1、各业务科室在编制操作规程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安全技术管理规范》以及国家局等上级机关颁布的相关法规和章程,严禁胡编乱造。

  2、各工种操作规程内容必须简明易懂,要领突出,方便职工学习掌握。

  3、各业务科室在编制操作规程时,要主动与公司有关部室沟通,取得公司的指导、帮助。

  4、各业务科室承担的操作规程编制完成后,要报送安检科,以便汇总。

  5、对经过实践检验存在疏漏或问题的,各业务科室必须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矿井隐患整改效果,实现隐患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检科根据已建立的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执行本制度,以规范隐患筛选、认定、登记、传递、整改及反馈流程管理。

  第三条 隐患是指全矿工作场所在技术管理、现场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问题。

  1、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隐患: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煤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及上级相关规定认定为重大隐患的。

  B级隐患: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装备运行不正常和设施、装备性能不完好的、需要矿级领导进行处理的隐患。

  C级隐患:基层战线或机关科室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装备运行不正常和设施、装备性能不完好的、各基层战线或机关科室能够进行处理的一般隐患。

  2、按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水灾、火灾及其它。

  第四条 矿长是隐患整改第一责任者,对隐患整改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是分管范围内隐患整改的组织领导者,具体组织实施隐患的整改。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是本业务范围内隐患整改业务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第七条 各基础战线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者;班组长是本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人。

  第八条 生产技术科、财务科、后勤科等相关科室,分别对业务过程中的隐患排查负责,并对隐患整改的有关工程设计、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工作负责。

  第九条 安检科负责各类隐患的查处、收集、筛选、分析、追究、反馈、复查、统计、上报、考核、监督整改及落实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条 隐患整改程序包括:检查、收集筛选、整改通知、整改、效果评价五个环节,实行闭合回路式管理。

  1、隐患检查主要是指各级各类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检查发现所有作业场所的隐患。如上级检查、煤业公司检查、单位组织的检查、基层管理人员下井(下现场)检查、小班安检员汇报、员工举报等。

  2、隐患的收集、筛选,由安检科负责,每天对所有作业场所,通过各种渠道检查出的所有隐患进行全面的收集、筛选、初步确认、分级登记,并按规定录入隐患排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3、整改通知,对已经核实的重大隐患、典型问题,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基层队组,按要求整改处理。

  4、隐患整改,根据隐患级别,要求相关分管领导和各机关科室、基层战线进行限期整改。

  5、效果评价,隐患整改完毕后,依照本制度,由安检科负责评价、验收。

  第十一条 安检科每月对各单位隐患整改工作进行总结讲评,把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绩效考核中,推进隐患整改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对隐患整改效果的验收实行分级评价,依次为A、B、C、D、E五级。

  A级:优秀,对于要求整改内容能够及时、有效的实施整改,接受整改态度好,整改工作主动,整改后能够达到或超过质量标准化体系中的相关要求,并且所辖区域职工受到了正确的教育。

  B级:良好,对于要求整改的内容,能够在限定时间内,做出有效的整改,能够正确的认识整改工作,较积极的实施整改,整改后能够达到质量标准化体系中的要求,或者通过整改提高了原有隐患部位抵御事故的能力,所辖区域职工受到了正确的教育。

  C级:中等,能够主动地接受整改,在限定时间内,能够对要求整改的内容实施整改,整改后基本能达到质量标准化体系中的相关要求,并且所辖区域职工受到了一定的教育。

  D级:及格,能够在限定时间内对要求整改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整改,或者超限期整改但整改后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基本能够达到相关要求并满足生产需要。

  E级,不及格,不能按要求整改,或者严重超过整改期限而不反馈整改结果,整改后达不到要求,拒绝整改,应付整改,虚假整改。

  隐患整改效果实行闭合回路式循环评价,即A、B级通过,C级进一步自查,D级制定针对该隐患的后续防范制度,E级重复整改。

  第十四条 对于各单位隐患整改效果,由安检科组织评价。形成由安检科相关人员为负责人的、其他必要的相关单位组成的评价委员会,该评价委员会应采用回避制度,即与隐患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重大关联的、可能对评价结果产生影响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结果实施奖惩:

  A级、B级分级受奖;

  C级重点关注,以后从严考核;

  D级执行风险保证制度,即采用如交纳风险抵押金的形式,在一定时间内,如果没有类似隐患产生,退还风险抵押金,如隐患恶化或继续出现类似隐患,没收风险抵押金;

  E级受罚,先惩戒再重复整改,每重复送达一次整改通知单,罚金翻倍一次。

  具体奖罚金标准另行规定。第十五条D级所述风险抵押金与E级罚金不相冲突,可以并罚。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加强我矿的安全工作,使工程、机电的生产管理正规化、制度化,特制定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施工制度,必须由工程科人员编写。

  2、所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均在施工前15 天编好,临时制度应在施工前5天写好,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再送安全、通风、机电、工程科、总工程师审批。

  3、凡不经安全、通风、机电、工程科、总工程师审批的作业规程和施工制度,不得擅自动工,否则,追究有关单位的领导责任。

  4、各职能科室传阅审批作业规程的时间不得超过5天,审批一般作业制度,时间不得超过2天。

  5、凡不按要求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部门均可将其返回重写。

  6、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安全举报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结合实际,制定任家庄煤矿安全举报制度。存在以下问题时,职工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举报: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未建立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五)超层越界开采的。

  (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使用明令禁止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八)无《规程》《措施》擅自开工作业的。

  (九)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还强制职工作业的。

  (十)干部违章指挥的。

  (十一)隐瞒事故的。

  (十二)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十三)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十四)员工有“三违”行为的;

  (十五)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十六)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十七)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八)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二、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为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经调查属实,将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

  三违人员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杜绝或减少“三违”行为,提高矿井安全程度,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全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所有“三违”人员。

  二、“三违”人员的落实及警示教育

  1、一般“三违”人员按《南屯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和《南屯煤矿“三违”人员积分安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严重“三违”人员严格按照“过六关”进行考核。

  2、对需井口喊话亮相警示教育的“三违”人员,安监处井口安监站必须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值班领导,安排其停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党政技正职)带队喊话。单位领导和井口安监站值班人员在严重“三违”人员井口喊话亮相结业单上签字确认。

  3、对需到区队现身说教的“三违”人员,由安监处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值班领导,安排其停工。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安监处领导陪同“三违”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区队现身说法。单位领导、安监处领导要在“三违”人员现身说教登记表上签字登记。

  4、因单位领导或值班管理人员没有通知到“三违”者本人,造成“三违”人员没有按规定时间到井口安监站报到或到相关区队现身说教,罚责任人50元/人次。

  5、“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井口安监站报到并喊话亮相或到相关区队现身说教,迟到一个班者,给予100元罚款,依次类推。并且后延班次,直到规定班次结束。由井口安监站值班人员、安监处带队人员建立台帐,并出据证明,月底兑现。拒不到井口喊话亮相或到区队现身说教以及达不到要求者,严重“三违”指标纳入该单位“4、3、2、1”考核。

  6、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安监处必须负责通知相关安监员、“三违”人员及单位领导,到安监处进行落实对证,“三违”人员不得本人找相关安监员对证。

  7、经落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安监处要取消当事人违章行为,并责令相关安监员向当事人道歉,同时按安监处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安监员进行处罚。

  8、凡“三违”人员的“三违”行为经落实确认为事实时,加重处罚。

  9、井口喊话亮相及到区队现身说教期间,凡态度不端正的“三违”人员,视为没有改过思想,给予追加1~3天的喊话亮相或现身说法处罚。

  10、“三违”人员井口喊话亮相或到区队现身说教后,单位领导在严重“三违”人员喊话亮相结业单上签字,由井口值班人员或安监处领导确认后,单位领导将“三违”人员领回单位,等候安监处通知,按期送至教培中心参加学习班。

  三、“三违”人员学习班管理

  1、“三违”人员学习班开班前,安监处根据违章人员名单通知有关单位,由单位值班领导安排“三违”人员到“三违”学习班学习。因值班人员通知不到而未参加学习班者,罚值班人员50元/人次。

  2、参加“三违”学习班人员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特殊情况需更改时,必须由安监处长签字同意。凡无故不参加学习班者,罚“三违”人员200元,第一期不发给结业证,第二期仍继续参加培训,直到正常结业为止。

  3、“三违”学习班自“三违”查出确认之日起举办,时间为每期30天。由安监处负责通知。

  4、“三违”人员学习期间每天坚持四点名,一次无故不到者,经确认无误后,本期不予以结业,下期继续参加学习。

  5、“三违”人员在“‘三违’人员学习班”学习期间,必须接受思想、业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并考试合格,凡迟到早退,上课交头接耳、离座串座、不虚心接受教育、完不成学习内容或考试不合格的,交50元补考费,然后重新安排学习考试。

  6、学习期间,讲课老师由副总以上领导或机关科室、基层单位领导担任,安监处根据情况适当安排。

  7、“三违”人员学习班结业后,由教培中心开结业证,“三违”人员持结业证到安监处签字同意,回本单位报到。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其思想情绪,身体状况,并在学习本单位《作业规程》后,方可上班或下井工作。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空作业时,登高作业人员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或腰绳,系在牢固结实的构件上;禁止挂在移动的不牢固的物体上或有锋利棱角的金属上;防止挂钩滑脱发生坠落事故。

  2、患有登高禁忌症者,如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以及酒后人员禁止登高作业。

  3、在进行高空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不许他人在工作点下面通行或逗留,防止落物伤人。

  4、从事登高作业人员衣着要轻便,裤管要扎紧,应避让各种电线,切断电源要挂警示牌;禁止在登高进或高处时开玩笑。

  5、高空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禁止上下扔工具、抛掷物件,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运,双脚严禁踩在传动部位及活动不牢固的地方,工具材料要摆放平稳,防止坠落伤人。

  6、高处焊割时,要根据风向和焊、割火花的溅落点,必须清理动火点下部的易燃、易爆物品。

  7、焊割设备(乙炔瓶、氧气瓶、电焊机)应尽量留在地面上,要远离动火点,并设专人看管,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或气源。

  8、登高工具要牢固可靠,手把、软线、氧气、乙炔胶管应固定,不应缠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操作。

  9、打开、关闭压力管道阀门时,应站在阀门侧面,严禁身体正对着阀门操作。

  10、 登高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

  11、高空作业的脚手架、跳板、工作台等,必须事先进行安全检查鉴定,保证结构牢固、脚手架不得超负荷。

  12、工作竣工拆卸脚手架时,应由上而下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防止其它部份发生倒塌。

  13、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要有防滑措施,踏步应牢固无裂纹。梯子与地面之间的角度以75°为宜,使用人字梯时拉绳必须牢固,在工作中必须有人扶住梯子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一、所有顶层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以及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其他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放炮员同时兼任瓦斯检查员工作。

  二、通风区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2.5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

  三、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辖区域内各个地点的风流(风量、风向)、瓦斯、通风设施、局部通风、瓦斯监测仪、火药放炮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瓦斯超限、聚积或其他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向矿通风调度汇报,并积极进行处理。

  四、地区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和图表上,且检查该地点监测断电传感器显示的数字,记在图表上,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通风调度请示汇报。每班汇报三次,做到图表、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五、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交接。地区瓦检员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局扇或未处理完瓦斯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六、通风队长、班长上岗要认真检查瓦检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凡通风部门干部下井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符合计划图表的,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具体问题内容;审查人要在所查图表上签名.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检员处理完隐患,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通风调度后,才准离开现场。

  七、顶层机采工作面,机组割煤期间,必须有瓦检员跟机检查机组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煤壁和两滚筒处的瓦斯浓度。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严禁开机割煤。

  八、通风调度要每日填报“矿井通风瓦斯日报”,经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后,才能分送有关领导、科室。填写内容主要是当日各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瓦斯、自燃发火等情况及当日存在的主要问题。通风调度必须真实、全面地记录和掌握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瓦斯

  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局通风处调度汇报。瓦斯浓度以当天的最高瓦斯量为准。

  九、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开除和行政处分。

  十、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悬挂位置:采煤工作面距上风巷安全口、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60米;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采空区密闭、火区密闭、盲巷等悬挂在栅栏前。

  十一、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和检查人姓名;检查日期、班次及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检查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浓度)和空气温度(水温)等。同时要求字迹必须清楚。

  十二、认真执行瓦斯检查“三对口”。检查瓦斯做到井下检查地点的瓦斯记录牌、瓦斯检查员手册和地面通风调度记录填记的有关情况和数据要完全一致,不能出现矛盾、不符或遗漏。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后,必须认真、及时填写检查手册、记录牌板,并随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有关局部扇风机、风筒的安设、使用等通风设计,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当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局扇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三次检查局扇运转状况,发现局扇循环风,必须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并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

  二、局扇统一由所在采、掘区队指定的电工和当地瓦斯检查员共同负责管理,实行分班挂牌制度。负责管理局扇的电工和检查员接班后必须将自已的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挂在局扇上。

  三、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每日将当天发生的局扇计划外停风通知单分送有关部门并在瓦斯日报中注明。凡因煤矿内部原因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不论是造成瓦斯积聚,检查科都要作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

  四、煤与半煤岩巷道掘进,一台局扇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并实现风、电、瓦斯闭锁,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

  五、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正常的瓦斯检查,因检修、检查等到原因要停局扇时,必须事先制定单项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风,在恢复通内前,都有必须首先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沼气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不超过1.5%。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采取排放瓦斯措施。

  六、掘进头发生局扇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由瓦斯检查员或放炮员同掘进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警标。栅栏距巷口不超过两米,必须全断面敷设,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牌。由于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队要派专人在掘进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直到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进行临时密闭,并将盲巷内的电缆、水管、轨道等导电体断开。

  七、所有煤、半煤岩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安全技术装备

  系列化。“三专两闭锁”、瓦斯监测仪、专职瓦检员、隔爆设施以及顶层煤巷头的“双风机、自动倒台”等主要项目必须齐全,并管好用

  好。否则,必须停产整顿。

  八、严格风筒管理,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补修。吊挂要平直,风筒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

  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存,并保证盲巷回风风速不低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

  九、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对压入式通风,在保证煤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掘进最大不超过5米。半煤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10米,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15米。对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风筒距工作面距离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情况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公司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规程》有关规定。

  二、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三、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四、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炮泥,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

  五、顶层煤巷掘进头和岩石横川揭煤,每次放炮都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新鲜风流中,局部通风巷道内的电器及设备必须全部停电,要采取增大风量、减少一次爆破炮眼数等措施,严禁放炮后风流中的最大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

  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放炮交换牌及接送站岗人员制度,站岗必须拉警戒绳,挂警戒牌,每次放炮都要按规定吹哨发出警号,送电拉炮前必须回头看,确认装炮地点附近无人,方可放炮。

  七、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八、装药前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未端扭结成短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装药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

  九、装好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否则当班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十、采面如果实行一次装药分组放炮时,要制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做到两组之间至少间隔2米以上距离,其间隔内的炮眼严禁装药。

  十一、放炮员必须背雷管箱加锁,任何情况下不准用炮兜携带或存放雷管。

  十二、放炮和撤人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回采工作面不少于50米,拐弯不少于30米;

  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75米,拐弯不少于50米;

  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100米,拐弯不少于75米。而且放炮掩护地点都有必须有坚固可靠的支护,无冒顶片帮的可能,能防止爆破物的抛击。

  十三、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查找不响的原因。

  十四、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检查有无瞎炮和崩落未爆的雷管、炸药。因煤、矸未出完,无法检查有无瞎炮时,放炮员不得离开放炮现场。

  十五、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矿井测风制度

  一、为了保证矿井通风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测风内容:

  1、测定矿井风量、风压和漏风量;

  2、测定局部通风机风量、风压和漏风量。

  三、测风工应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 测风工应当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保证数据准确可靠,测风后要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和测风牌版。

  五、 矿井全面测风应当每10天进行一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应根据需要及时测风。

  六、 矿井有改变通风方式、更换主要通风机、安设或调换局部通风机、巷道贯通及其他可能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情况,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及时安排测风。

  七、 生产矿长、技术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根据风量安排矿井煤炭产量,不得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

  八、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的制定,审查测风报表,定期分析测风记录,制定调整风量的措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九、测风工在测风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上报。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一、应建立瓦斯监测系统,设置瓦斯监测机构,按规定配备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和工作人员,负责监测装置的管理工作。

  二、必须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及局“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在设备不足的情况下,首先装备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等瓦斯涌出大的地点。

  三、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的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区(科)提出安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六、回采工作面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一处超过规定瓦斯浓度数值时,都应立即切断全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内一切非本质安全电气设备的电源。

  新投产的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于验收。

  七、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八、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10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必须携带标准器样、空气样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要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九、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时的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

  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十、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十一、凡属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人员联系现场共同进行。

  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须制定按措施,井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二、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10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十三、对需要经常运行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瓦检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并给予经济制裁。

  十四、凡发生使用单位私自调整断电点、打过线,故意停装置电源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电后追查分析的制度,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察处分,并按“一通三防”处罚规定进行罚款。

  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一、瓦斯日报填写内容必须包括当日各采掘工作面顶,瓦斯自燃失火情况,当日局扇计划外停风、 瓦斯超限、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了其它当日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瓦斯日报由通风调度当日值班人员填写。通风调度必须真实全面地记录和掌握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瓦斯情况,并实事求是地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浓度以当日最高瓦斯量为准。

  三、当日填写的矿井瓦斯日报表,通风区当日值班区长审阅签字

  后,必须给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名字后,然后再分送给有关领导科室。

  四、对于当日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矿总工程师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矿调度负责将总工程师批示的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处理,并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煤矿井下探放水制度

  一、探放水的原则

  采掘工作必须执行“八字”原则,即“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因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探水。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窑或小窑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

  (5)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7)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8)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有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

  (9)接近其他可能涌(突)水地段时。

  二、 探放水钻孔布置

  1 、探放老空水钻孔,应按巷道的设计方向在其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布置;钻孔应成组布设,其孔数视超前距和帮距而定。

  (1)竖直扇形面内钻孔间的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m。

  (2)水平扇形面内各组钻孔间的终孔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

  (3)探水钻孔的最小超前距或帮距10m。

  (4)一般倾斜煤层平巷的探放水孔,应呈半扇面形布置在巷道正前和上帮。

  (5)倾斜煤层上山巷道探放水孔,呈扇面形布置在巷道的前方。

  2、探放断层水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探放水钻孔除兼做堵水或疏水用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58mm。

  4、巷道接近可能导水的老钻孔探水线时,应向老钻孔布设扇形探水钻孔。

  5、对水压大于1MPa的断层水、陷落柱水或强含水层水,不宜沿煤层布置探放水钻孔。

  三、探放水钻孔孔口安全装置

  探放水钻孔应安设孔口安全装置。孔口安全装置由孔口管、泄水测压三通、孔口水门和钻杆逆止阀。(必要时安装)等组成。

  1、孔口管的安装与固定:

  (1) 选择岩层坚硬完整地段开孔,孔径应大于孔口管直径1~2级,钻至预定深度后,将孔内冲洗干净。注浆使孔口管(管周围应焊扶正肋骨片)与孔壁间充满水泥浆。待孔口管周围水泥浆凝固后扫孔,扫孔深度应超过孔口管长度0.5m。

  (2)扫孔后对孔口管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大于预计水压并稳定30min后,孔口管周围不漏水时,方可钻进。

  (3)节理裂隙发育,岩石松软或破碎,无条件另选放水地点时,应注浆加固后,再安设孔口管。

  2、探放强含水层水或需要收集放水时的水量、水压等资料时,应在孔口管上安装水压表、水门(闸门)和汇水短管等。

  3、对水压高于1 MPa且水量较大的积水或强含水层进行探放水时,孔口应安设防喷逆止阀。

  4、在高压水喷出条件下继续钻进时,斜孔应使用孔口防喷逆止阀,倾角50°~90°的钻孔可使用“孔口防喷帽”或“盘根密封防喷器”,钻具可使用“防喷接头”,上下钻可用“孔口反压装置”。

  5、探得水压高于2MPa、水量大于60m3/h,需长期保留时,孔口应使用双水门,下门备用。

  四、安装钻探水前的技术要求

  1、安钻地点与积水区间距小于探水规定的超前距,或有突水征兆时,应在采取加固措施或用水闸墙封闭后,另找安全地点探放水。

  2、钻窝应避免做在断层带或松软岩层内。

  3、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四款规定执行。

  4、钻机安装必须平稳牢固。安好钻机接电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5、按预计流量设置排水管路,清理巷道并挂好风筒、电缆、管道等。

  6、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一款规定执行。

  7、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第一句规定执行。

  五、探放水施工中的技术要求

  1、钻进中应做好岩芯的采取和编录工作;必要时可保留岩芯。

  2、钻进时应准确判别煤、岩层厚度并记录换层深度。一般每钻进10m或更换钻具时,测量一次钻杆并核实孔深。终孔前再复核一次,如有可能应进行孔斜测量。

  3、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钻,记录其孔深并同时将钻杆固定。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钻进中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地点。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

  5、钻孔内水压过大或喷高压水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应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1)背紧工作面,在拦板外面加设顶柱或木垛,必要时还应在顶、底板坚固地点砌筑防水墙,之后方可放水。

  (2)对于水压大于2MPa,中间要穿过煤层的探断层水钻孔,在打穿断层或含水层前,还应下第二层孔口管并超过煤层1 m以上。

  6、在探水孔施工中,见到含水层、断层、陷落柱和积水区之前,应停止钻进,安好水门后再继续钻进。

  7、遇高压水顶钻杆时,可用立轴卡瓦和逆止阀交替控制钻杆,使其慢慢地顶出孔口,操作时禁止人员直对钻杆站立。

  8、应做到交接班时不停钻。

  9、探放断层水的探水孔终孔后,孔内有水应进行放水试验。孔内无水时应选择一个孔进行压水试验,检验断层隔水性能;压力一般应略大于断层所承受的静水压力。

  10、探放水钻孔,完成探测任务后必须全孔注浆封闭,并做好封孔记录。

  (1)钻孔探到水后,要观测水压、水质、水量和估计积水量或补给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调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仓、水沟等。

  (2)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3)加强放水地点的通风,增加有害气体的观测次数。

  (4)必须监视放水全过程,放水结束后,应立即核算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六、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探水的上山、下山及平巷,中间不得有低洼积水段。

  2、探水巷必须在探水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内掘进,探水孔的超前距、帮距及孔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次探水后、掘进前,应在起点处设置标志,并建立挂牌制度。

  3、巷道支护应牢固,顶、帮背实,无高吊棚脚,倾斜巷有撑杆,使巷道有较强的抗水流冲击能力。

  4、探放水地点必须安设电话和报警装置。

  5、必须向受水威胁地区的施工人员贯彻、交待报警信号及避灾路线。

  6、探水巷道应加强出水征兆的观察,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

  7、“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上山探水时,一般应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汇水,另一条随后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一联络巷并设挡水半墙。

  9、放水工作应尽量避免在雨季进行。

  10、探放水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未经审批单位允许,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总则

  1、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建立健全“一通三防” 管理机构,按实际需要配置“一通三防”人员及技术措施所需人财物的落实。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直接负责。通风科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落实。

  2、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科科长为成员的“一通三防”工作领导组,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一通三防”各项制度、措施和有关措施工程。

  3、每月由通风科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对全矿井“一通三防”进行不少于3次的大检查。每月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定出名次,进行奖罚,并对上月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存在的问题及下月主要工作,写出总结和计划。

  4、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研究解决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重大隐患,制定处理计划和处理措施,要在人、财、物方面对“一通三防”给予保证。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安全、稳定、经济、科学。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水平通风系统,必须报煤电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面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后期工程施工通风要求,切实做到系统合理、可靠。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后,方可回采。

  严禁采区进回风巷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燃煤层的采区都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道。

  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3、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

  4、矿井主要通局扇系统的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矿井主要通局扇每月、地面反风设施每季、防爆门每半年由矿组织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由机电一队记录保存)。有计划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风压。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新安装的主要通局扇在投产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机电一队要做好运转情况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5、新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工作,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阻力测定,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系统优化工作。

  6、采用永久通风系统的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科、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等科室做好协助工作,绘制通风系统图和网络图。按《规程》要求,定期做好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7、永久通风设施要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构筑,临时通风设施也要符合设计要求,必须加强对通风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其功能可靠。

  8、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到合理的集中掘进,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9、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要风量计算,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验算。

  10、每旬对井下所有用风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所有测风站应有测风牌。每次测风结果都要写在该处的记录牌上,并及时上报,根据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11、消灭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不在此限)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局扇通风(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块段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不在此限),避免角联通风。确需串联风必须按《规程》规定制定相应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12、所有进、回风巷道的有效通风断面要保证风速不超限,尽量减小通风阻力,主要进风巷道进风实际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2/3,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通风断面要保持设计断面的70%以上。

  13、建立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对进、回风系统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总工程师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

  14、通局扇房由专人管理,通局扇房人员要认真值班,并对主要通局扇及附属装置等的运行参数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向通风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等相关科室汇报。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编制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扇和风筒选型、风筒的连接及吊挂位置、局扇安装的位置,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等。风量计算必须按照瓦斯涌出量、施工人数、一次起爆最大炸药消耗量(硝酸铵炸药)、风速等确定。

  2、施工单位依据批准的局部通风设计,负责局扇和风筒的安装、铺设与回收。局扇安装必须按安装要求进行。

  3局部通局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第128条规定。不得发生循环风并符合最低风速要求。两台局部通局扇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电源。

  4、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且顶板完好、无淋水,方便检修行人的位置,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通局扇如放在局扇架上,距底板高度要大于0.3米,如吊在巷道顶部,距底板高度要大于2米。供给局扇的全负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扇吸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5、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完善以下安全装备:上齐双局扇(不得将旋局扇的两极作为双局扇使用)、双电源(其中一路为“三专”电源)、自动倒台,实现“三专”两闭锁,瓦斯监测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齐防尘消防供水管路、水炮泥、湿式煤电钻、净化水幕、煤电钻综合保护等。动力线为阻燃电缆,照明、通讯、信号使用标准电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使用水胶炸药,毫秒电雷管,并按要求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有专用电话,所有职工必须佩带自救器,高瓦斯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所有电气设备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岩巷掘进工作面参照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有关要求进行装备。

  7、局部通局扇要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坚持使用高效、低耗、低噪音的局扇,5.5KW以上局扇必须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局扇和除尘局扇除外)。

  8、局部通局扇供风量应满足工作面排出炮烟、稀释瓦斯、保证温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和有害气体及矿尘的需要,且保证风筒出风口风量不小于设计风量,风筒出口距工作面最大距离煤巷不大于8M,岩巷及半煤岩巷不大于10-12M,采用抽出式除尘局扇作业的工作面除尘风筒不大于3M,压入式风筒不大于20M,若除尘局扇未使用,压入式局扇风筒无除尘局扇时的要求执行。

  9、局部通局扇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的内容为:地点、型号、安装时间、风筒长度、倒台试验、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字迹要清晰。局部通局扇前还要悬挂停风警示牌。

  10、局扇除瓦检员、监测工、看局扇人员、维修人员试验局扇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准随意停、开局扇。自动倒台每天试验一次;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试验每周进行一次。

  11、计划内停电、检修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需提前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撤人措施;恢复通风前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M的范围内瓦斯浓度是否超过0.5%,巷道内的瓦斯浓度是否超过1%,只有两处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能送电送风。如果巷道内超过1%必须立即制定瓦斯排放措施进行处理。

  12、无计划停电、停风或其他原因造成局扇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施工人员都必须报告本单位和矿调度室、通风科、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等科室。安检科要把此事当作未遂事故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严肃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规定组织排放,无计划停风、停电通风科做好记录,以备存查。

  13、风筒的阻燃、抗静电性能符合有关规定;风筒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一般风筒吊挂高度距巷道底板不小于1.5M,风筒无破口(末端20米除外),接头严密不漏风,无反接头;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折深不超过100mm,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插接、倒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使用单位要提高风筒的安装质量,加强风筒的日常管理。扒渣机后成巷段拉吊挂钢丝,每10米一个吊挂点。各单位通风工负责风筒、吊挂、调整和回收,破口的粘补及通风质量的监督检查,使用好反压边,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达到平、直、稳、紧、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末端必须有风筒钢圈,并用铁丝吊挂牢固,通风工要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维护。

  14、施工单位要做好风筒的日常保护工作,做到无磨损、拖地、车挂、挤压、脱节、炸坏等现象,要及时向工作面延接,并有保护末端风筒防崩坏的措施。

  15、风筒实行编号管理,编号位置设在风筒接头处,红底(圆形)白字,字体为10厘米,编号要紧跟耙碴机或综掘机,不得滞后。每个掘进头必须备有不少于5节的备用风筒,风筒必须放在专用风筒架上,并挂牌管理。回撤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损坏风筒吊环,及时回收上井入库。

  16、回采工作面需要装设局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并报通风科、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措施安装。

  瓦斯检查制度

  1、按《规程》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按区域划分范围检查。高瓦斯区域和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负责对采煤工作面的进风流、上隅角、工作面上、中、下回风流的瓦斯检查;负责对掘进工作面的进风、迎头、回风流及工作面范围内的高顶、局部及采区、水平和矿井总回风流等瓦斯浓度的检查。

  2、井下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高瓦斯采掘工作面设置专职瓦检员巡回检查,除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外,每班至少三次;其他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②无人工作的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面),每班至少在采面和回风流中各检查一次,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迎头和回风流中各检查两次,对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

  ③井底炸药库、采区变电所、泵房、水仓及充电硐室等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④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3、每个检查点都必须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及风流的温度,检查牌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回采工作面检查牌的设置在采面回风巷30米以内,内容为采面风流,回风流上隅角的瓦斯、二氧化碳数据及采面温度;

  B、炮掘工作面设在躲炮位置;机掘工作面设在掘进机后方20米以内;

  C、机电硐室检查牌板设在值班人员或司机处,无人硐室设在调节风窗处,临时停风巷设在栅栏处;

  D、总回风设在回风口里5M处。

  4、瓦斯检查牌板必须同时显示三个班的检查数据、检查班次、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等。每个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鉴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M的辅助软管和瓦斯检查杖,以保证深部瓦斯和高顶瓦斯的检查。

  5、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的地点、次数、内容认真填写瓦斯手册和牌板,在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认真检查、核对、做好记录,并向调度室监测人员汇报。在向调度汇报瓦斯检查数据时,必须汇报与瓦斯传感器核对数据,每班的汇报次数对应规定的检查次数,必须做到手册、牌板、台帐数据三对照,每次检查应记录检查的最大数据。

  6、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制止该工作面的工作,并向调度室、通风科、安检科等科室汇报;特殊情况下,可以按规定先采取撤人、断电等措施,而后再汇报。

  7、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或无计划停电停风等问题,在未处理或未处理完时,必须在现场交接清楚。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需要注意的问题,交接班人员必须在对方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注明交接班时间。

  8、安检科、通风科要认真检查瓦检员(安检员)的工作质量,平常要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并签字说明。

  9、严格执行瓦检手册、牌板、台帐三对照制度,瓦检班长在班后检查全部手册,并交值班干部,值班干部审查全天的手册,安检科每旬审查一次台帐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若发现瓦检员空班、脱岗、漏检、假检、高值低报瓦斯情况和不制止瓦斯超限作业的,坚决给予严肃处理。

  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1、要认真填制“瓦斯日报表”。内容包括当日采掘工作面及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温度、瓦斯超限与否,“一通三防”“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监测人员每日打印“瓦斯监测日报表”,内容包括:各采掘面瓦斯传感器的当日浓度、值班员要对照系统运行记录注明瓦斯超限、校验的故障等情况。

  2、负责打印填制日报的值班人员,必须在日报上签字,有值班干部签字后,报安检科、通风科、总工程师、矿长逐级审阅。

  3、审阅日报的矿、科级领导要对反映出的“一通三防”问题和监测系统存在的问题,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4、通风科负责将领导批示及时通知有关领导、调度和有关单位,有调度室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落实。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不论是因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局扇停风,掘进巷道贯通老巷、停风区域或启封盲巷、采空区等需要排放瓦斯时,都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排放措施,会审后,由施工单位派专人负责指挥排放工作,通风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等科室派人现场监督。

  2、排放瓦斯措施批准后,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措施贯彻、落实到责任人,所有参加排放瓦斯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

  3、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确保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4、排放瓦斯时安检员(瓦检员)必须配备光学瓦斯鉴定器;其他人员携带报警仪、自救器;通风人员携带多种气体鉴定管或瓦斯氧气两用仪。

  5、恢复通风时还必须随时检查氧气浓度,且不得低于20%。

  6、在排放瓦斯前,凡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工作人员,切断所有电源(除本质安全型设备外),并设警戒。

  7、排放瓦斯风量的控制,巷道有风筒的可采用加装三通或解开风筒错口排放,排放巷道无风筒的,要有外向里,逐节延续风筒,控制风量,必须严格控制排放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8、通风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等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实施,排放瓦斯时,必须有通风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必须立即制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9、瓦斯排放要作好记录,并与排放措施一并保存备查,排放结束后,立即汇报调度室。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及管理

  1、安装要求

  ⑴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在安装前必须在井上逐台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能检查与调试,必须达到:防爆性能符合要求,仪器指标和跟踪误差不超过技术规定,各项功能正常,零配件齐全等。

  ⑵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提前3天提出经通风科、机电科批准的《安装申请单》。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第166条和168条的有关规定。

  ⑶分站安装由通防队监测技术人员现场提供技术指导;施工单位负责分站相关设备、信号电缆的运送、敷设,并实施馈电开关、控制线部分的安装、相关材料的准备及负责所使用监控线路的达标。

  ⑷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局扇开停、一氧化碳传感器、断电仪的安装,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报送通风科、机电科、调度室。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技术人员在现场监护指导,落实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装申请单》中明确的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和复电值,对其功能进行验收检查。

  ⑸主要进回风巷道、硐室的风速、温度、风门开关等传感器的由通防队监测人员根据技术管理规范或通风科下发的业务联系通知单的要求进行安装。

  ⑹安装监测设备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面一个电源,一个分站。风门或施工时间较短不超过2个月的地点可就近使用分站,杜绝“一拖二”现象发生。

  ⑺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⑻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经通风科批准,由通防队监测技术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⑼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过与施工单位协调同意,经调度室、通风科批准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⑽瓦斯传感器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开停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⑾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⑿隔爆兼本安等复合型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以下范围:Ⅰ.断电范围内;Ⅱ.低瓦斯和高瓦斯的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内;Ⅲ.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联采煤工作面及其进风巷和回风巷;Ⅳ.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⒀安全监测监控分站及未作特殊安装要求的设备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靠帮的位置,与其各向间距应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要求。

  2、现场管理规定

  ⑴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1%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⑵安全监测仪器及设备校正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⑶监测气体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相应的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准(测量风速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校对;测量温度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校对)。

  ⑷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故障排除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⑸安全监测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敷设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4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⑹掘进巷道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且能保证能够连续监测到环境中的瓦斯,严禁置于地面或监测不到瓦斯的的地点。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掘进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⑺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交使用单位管理,班队长负责移动管理,出现故障,立即通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处理。因炮崩、喷浆、运输等原因造成传感器和电缆失效、损坏的应及时恢复相应功能,并按规定赔偿,对故意破坏的除加倍赔偿外,还要严肃处理。

  ⑻各单位局扇的移动、拆除,应提前3天通知通风科、安检科和机电科。线路延长时由各使用单位到仓库领取,并运送到需要延长的地方,接线由监测技术人员负责。掘进头巷道贯通后,应及时通知通风科、通防队,得到通风科允许后方可调整瓦斯传感器的位置,拆除后的设备或电缆自行办票入设备库保存。

  ⑼瓦斯检查员、安检员负责监督检查瓦斯传感器的移动、吊挂和使用情况,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检定仪与传感器指示校正不少于3次,若有误差,要以指示值大的为准,并通知通防队监控值班室、安检科和调度室。监控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4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完毕。

  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员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的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以及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每天打印监测日报表,报通风科、安检科、调度室、总工程师、矿长审阅。对异常显示等故障要写明原因,对超限报警要根据公司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进行分析并有查处通报。

  ⑾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指示异常时(如异常报警、显示断电、指示不正常),值班员必须立即通知通风科、调度室、安检科。调度室应首先通知井下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工班组长现场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通防队监测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到现场核查原因及处理。

  ⑿瓦斯监测记录日志要每天汇总一次,作为日常工作记录保存,每月通风科、安检科对此记录检查一次。

  3、监测线接口的管理:

  监测线的所有接口(航空插头)由监测工贴上封签,防止其他人随意拆装。

  4、瓦斯监测传感器吊挂:

  各煤、岩巷掘进头瓦斯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悬挂:在风筒对侧,距离掘进头3-5m、距离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且顶板完好无淋水的地方。其他地方传感器掉挂:距离顶板不大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且顶板完好无淋水的地方。

  5、监测线悬挂:

  迎头监测线的吊挂:岩巷扒渣机后监测线必须上电缆钩,煤巷距离迎头50米以外必须上电缆钩,且都要吊挂要平直,挂后不能影响行人和前探梁的挪动;电缆钩的第一钩只准悬挂监测线、通讯线,多股在一块的必须用扎线扎到一块且与动力线保持不小于300mm的距离。

  6、每月逢“一通三防”、安全、机电检查时必须对采掘工作面的断电范围进行检查认定。由通风科指定检查地点,各施工单位配合进行采掘工作面断电范围的认定,断电范围认定结束后,跟班队长必须在认定书上签字。

  7、安全监测工必须每天八点班对井下所有的监测设备进行巡检一遍,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其巡检情况要逐一填写记录备案。四点、零点各留一名监测工值班,解决井下监测系统的突发问题。

  8、矿井各地点的安全监测设备及缆线安装完毕后,由各施工队的安全监测管理人员负责查清设备的数量后,进行移交管理并报通风科备案保存。

  巷道贯通管理

  1、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地测科必须下发贯通预告通知书,分别送通风科、通防队、生产科、调度室、安检科和施工队。

  2、接到通知后,生产科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内容包括放炮管理、防治瓦斯、防止冒顶、防透水、防治煤尘和机电设备防爆等,并附贯通点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表明现有通风状况、系统调整的设施位置和放炮警戒人员位置等。

  3、贯通措施分别由地测科、生产科、安检科、通风科、矿总工程师审批,由施工队队长和技术员组织贯彻学习,参加措施学习人员必须签字。

  4、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停掘工作面必须有防冒顶、保证正常通风、瓦斯检查的安全措施。

  5、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应坚持有疑必探,并根据所探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

  6、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5%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7、采用放炮法贯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专人警戒,设置停掘工作面的警戒必须一同去两人,一人站岗,一人回来联络,只有接到联络人员汇报,确认警戒到岗后方准放炮,直到贯通为止。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有专人警戒。

  8、贯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停掘工作面也必须有洒水冲尘措施;两贯通巷道内的电气设备都必须严格检查,防止电气失爆出现火花。

  9、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防队立即按通风系统调整方案进行调整,测定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浓度,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盲巷管理制度

  1、生产科把好设计、计划安排关和施工程序关,杜绝任何形式的盲巷出现。

  2、出现盲巷,通防队按规定设置栅栏,对不用巷道进行永久封闭时,必须作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设备,临时封闭的盲巷必须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安检员每天在警标处检查一次有害气体情况,因没及时汇报和未及时封闭处理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恢复施工时应制定专门的恢复通风措施。

  3、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停止工作,停电、撤人,并在回风口处断开风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停工后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或达到3%时,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的浓度,不能立即处理的应立即在24小时内用木板予以封闭。

  4、只打栅栏的盲巷,栅栏位置设在距巷道口5米处,并全断面封闭,栅栏孔规格不大于200×200㎜,要钉的牢靠,警标要醒目。

  5、凡密闭或打栅栏的盲巷,必须编号建立台帐,通风科填入通风系统图,封闭的盲巷,每次安全检查都要安排有关人员检查封闭情况,只打栅栏的盲巷设置检查点,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瓦斯,填写瓦斯牌板,并记入台帐。

  6、通风科对盲巷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制,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

  7、当掘进巷道接近或与盲巷贯通时,地测科要提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综合防尘制度

  (一)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防尘洒水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152条之规定,没有防尘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2.矿井主要进回风巷、胶带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采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巷、煤仓、溜煤眼、运输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等处要设置防尘管路。防尘供水系统干管(大巷或水平)的管径不小于4吋,采区巷道支管的管径不小于3吋,采煤工作面两巷和掘进工作面的防尘供水管路管径不小于2吋,输送机沿线防尘供水管路不小于1吋。防尘系统中各类尺寸管路要科学计算,并经实践能满足要求,三通阀要齐全,胶带运输巷内的管路每50m设一个,其它巷道内的管路每100m设一个,冲尘软管的数量符合要求。

  3. 矿井地面有两座600m3静压水池,一用一备。蓄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利用井下钻孔压力水,水质必须鉴定符合要求。钻孔水压力要适当(不得低于2 Mpa),水量充足,要对水池和钻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清理一次,必须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内。

  4.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小于或等于90°的拐弯要设弯头,不拐死弯;防尘管路无漏水(滴水不成线为准),无煤尘堆积。同一用水区间的防尘管路不得异径连接(对已安装的永久管路,不能重新安装的,要经安监、通风、生产、机电技术部门认定其不影响安全使用)。

  防尘管路的外部要涂防锈漆,有说明标志。管路维护工要保证防尘系统的正常使用。矿通风部门每月要填报一次防尘系统图,做到防尘系统图与实际防尘系统相一致。

  防尘设施管理制度

  1.生产系统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面出煤系统转载点喷雾、掘进面扒矸机联动喷雾,装、卸载点喷雾应实现自动化;采面逐步实行煤体注水,割煤机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 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匹配。综采工作面的支架安设移架和放煤喷雾;综掘机使用内外喷雾,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 Mpa。外喷雾装置不少于5个喷头,喷头间距为200毫米,雾化能覆盖滚筒并坚持使用。炮掘、炮采面实行放炮喷雾;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都必须安设两道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水幕的选型应与巷道形状相匹配,水幕的安装距巷道顶板不超过200毫米。且每道风流净化水幕安装的洒水喷头个数不少于5个。喷头喷射角度必须迎着风流方向45度左右。水幕必须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防尘设施要除锈刷漆美化,要求红白相间,间隔200mm。

  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要随采掘工作面的推进及时移动。采面的安全出口以外30米内设置一道净化水幕;距采面回风巷口10-15米处,设置第一道水幕,从第一道水幕往里每隔100米设一道水幕。煤巷掘进迎头25米内设净化水幕一道,后方巷道每隔100米设一道水幕;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40米(最好在喷浆机后面)设置一道净化水幕。

  2.运输系统各转载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喷雾装置安装在转载机头斜上方,高度不超过600mm,喷雾应包围转载落煤点,喷头数量不少于2个,作业时喷雾降尘或采用除尘器除尘。防尘喷雾、洒水等设施应有管理牌板,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防尘设施备品备件应有备用,对于堵塞、损坏的水幕喷头应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3.综采工作面割煤机割煤时,采煤机内、外喷雾及负压捕尘器必须正常使用,喷雾能覆盖滚筒,无喷雾时禁止割煤;割煤、移架或放煤时,采煤机移架处、放煤口处下风流20m范围内捕尘装置或自动喷雾必须按规定使用。

  4.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和洒水装置保证良好的雾化效果,其开关必须放置在人员易开关的行人侧,不允许设置在皮带里侧。

  5.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不得放空;有涌水的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6.掘进作业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道、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净化风流和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如需采取干式钻眼,必须经通风部门同意,并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后方可施工。

  7.煤巷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煤体注水措施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各参数:注水压力表、流量表使用正常,注水孔封堵严密不漏水,保证注水压力和注水时间,充足湿润煤体,煤体水份的增加率要大于1%。

  8.采掘作业地点等有粉尘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保护用品,如口罩、毛巾等。

  9.建立健全综合防尘设施的管理责任制,对所有综合防尘设施的管理要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并挂牌管理。

  10.各种综合防尘设施按质量标准化安装,设置位置合理、固定牢靠,并在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

  11.所有综合防尘设施安装完成后,须经通风、安检、生产、机电、调度等部门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的设施必须返工,否则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不得进行生产。

  12.积极推广新技术、设备,如煤层注水、自动喷雾装置、孔口捕尘装置等,逐步达到采掘前湿润煤体和防尘自动化。

  13.通风科每月必须组织对综合防尘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解决。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1、新矿井投产前以及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改扩新地区都必须首先进行煤尘爆炸性能鉴定。一旦经国家认定的鉴定部门确定有爆炸危险,则必须把该矿井或采区、水平按《规程》要求采取措施。

  2、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的主要运输大巷、相邻采区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要设置主要隔爆水棚;采面的进回风巷、采区内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要设辅助隔爆水棚。

  3、隔爆水棚必须设在直线巷道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要保持50~70m,与风门的距离大于25m。

  4、隔爆水棚须按规定进行安设,要设专人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保证隔爆水槽(袋)无破损、无短缺。隔爆水棚的管理说明牌要标明安设地点、水棚类型、棚区长度、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检查日期。

  5、水棚排距为:1.2~3.0m,间距不大于0.5m;主隔爆水棚的区长不小于30m,辅助隔爆水棚的区长不小于20m。采掘面的隔爆水棚要及时移动,保持首列水棚距工作面在60~200m范围。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m(特殊情况视巷道断面而定);水棚应保持统一所有水棚的高度,需要挑棚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6、按巷道的断面计算,主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大于200L/m2。隔爆设施的管理人员至少每旬对隔爆水棚进行一次检查,始终保持隔爆水棚有充足的水量。

  7、隔爆设施安设完成后要经过通风部门的验收检查,保证隔爆设施的质量,矿通风部门要建立隔爆设施的管理台帐,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隔爆设施,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保持隔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8、水袋安装吊挂方式:1、水袋应被自由地吊挂在挂勾上,挂勾应自由地吊挂在支承构件上,均不得捆扎绑死。2、水袋应采用易脱勾方式布置,挂勾位置要对正,每对挂勾的方向应相对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向),挂勾应采用不小于4mm圆钢,挂勾角度为75(±5°), 弯勾长度25mm。

  9、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10、在有支护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粉尘测定、化验制度

  1、井下所有侧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扬尘点每月测定一次。测尘工作由通风科负责。

  2、矿井粉尘的测定按煤业公司粉尘浓度测定方法实施细则进行。

  3、测尘人员及时进行整理测定数据、填写侧尘记录,测尘报表每半月向矿长、矿总工程师以及通风科报送一次,每月向公司生产部报一次。

  4、测尘人员必须认真进行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对煤尘危害严重的高产尘点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新开拓水平、采区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测定煤尘爆炸指数及分散度。

  6、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季度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每半年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应分2个班次连续进行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

  7、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尘分散度。在变更工作面时应测定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五)巷道冲洗、刷白制度

  1.巷道冲尘范围包括:巷帮、顶冲尘; 巷道底板积煤、积尘清理;责任范围内风筒、设备、管路、电缆等表面积尘擦拭。

  2.矿井主要进风大巷、运输石门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刷白,要用石灰、白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刷白要均匀。

  3.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每月由责任单位至少清扫一次,要有记录。如果积尘超过规定,随时冲尘或清扫。

  4.采面及其外50m范围内必须班班进行冲洗;距工作面50~l00m内的进回风巷每天冲洗一次;l00m之外的进回风巷每10d冲洗一次,要有记录。如果积尘超过规定,随时冲尘或清扫。

  5.掘进头外50m范围内的巷道必须每班冲洗;距掘进头50~l00m的巷道每天冲洗一次;距掘进头100m之外的掘进巷道每10d冲洗一次,要有记录。

  6.对于炮掘面,放炮前后必须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及煤(岩)帮进行冲洗、洒水,要有记录可查。

  7.运煤系统的转载、卸载点前后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随时进行冲洗;其它巷道的冲洗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8.井下所有进回风巷必须按期进行冲洗、刷白,并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9.各单位认真落实好定期冲尘、爆破喷雾、装岩洒水等降尘措施,认真填写矿井冲尘确认记录本,要经当班安检员签字确认。

  10.各单位在月底矿井冲尘确认记录,汇总收齐,在次月2号前交通风科备案,否则每拖一天罚款500元,并取消奖励。

  防火制度

  1、认真落实井口搜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2、主要通局扇房、绞车房、变电所、 器材库、木工房、油脂库等地点严禁烟火。井口房、通局扇房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3、杜绝延燃电缆、延燃风筒和非阻燃皮带入井。高沼工作面严禁使用耙矸机装煤岩。

  4、井下巷道、硐室不准存放可燃油类,井下使用的润滑油 、棉纱等要放在带盖的铁桶内,使用过的残油严禁乱倒乱放。

  5、井下炸药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都必须配备灭火器,灭火砂及消防掀等。

  6、所有皮带机头、机尾配齐(不少于两台)灭火器、洒水设施并正常发挥作用,按规定装好清煤器、过流、过热保护、烟雾保护和堆煤保护,并保证正常使用。

  7、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及充电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8、井下消防水的水质、管路,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井下供水管路系统,每隔100米设支管和阀门。

  9、井口房20米范围内及井下所有工作面确需生火焊割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有矿长、总工、安检科、通风科、机电科、调度室批准,现场必须有安检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督。能在井上解决的,或其他办法解决的,决不要在井下生火,每生火一次罚款500元。

  10、井下炸药库和所有机电硐室,都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1、井下局部反风设施和主扇反风设施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设置,并经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12井上下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启动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现场人员按制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以现场灭火为主,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作业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放炮管理制度

  1、运送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②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井下放炮严禁放明炮、糊炮。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并必须使用发爆器起爆。严禁使用过期炸药或不合格炸药。

  3、在高沼地区放炮,必须撤人至两道反向风门以外的进风流中,或认定较安全的进风流中,并切断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一切非本安电源。

  4、高沼头面,应采用毫秒爆破。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掘进头应全断面一次起爆,采煤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5、高沼采煤工作面应正向爆破,若采用反向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打眼时若发生卡钻、顶钻、瓦斯增大,煤体温度变冷的等情况,立即停电撤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7、装药时若炮眼内有瓦斯涌处现象,或爆破地点20米内,瓦斯浓度超过1%时,有异物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等情况,严禁打眼、装药、放炮。

  8、高沼区内联线时,严禁有明接头或接头与导电体相连现象,以确保放炮联线不产生火花。

  9、高沼头面放炮时若发生拒爆或有残炮时,严禁立即二次起爆,必须按规定先查明原因,然后按《规程》规定处理。

  10、放炮必须使用水泡泥,并按要求封好口后才准起爆。

  11、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具备高沼、防突、防瓦斯、防水等常规知识,同时熟悉避灾路线和处理一般应急灾变的能力。

  12、所有采掘头必须有爆破图表,放炮员应严格按图表的各项参数进行作业,并服从瓦斯检查员的监督,做好“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作业。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º,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⒁压盘式喇叭嘴紧固要均匀适中,不得偏斜。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