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煤矿瓦斯治理制度汇编(2012年新编)
二○一二年六月
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机构
一、矿井瓦斯治理领导组:
组 长:董事长
常务副组长:矿长、常务副总经理
副 组 长: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技术负责人
成 员:领导组成员由安全生产各职能管理部、室、区、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技术管理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技术负责人 生产副矿长(通风区区长) 安全副矿长
成 员:安全通风科长 生产技术科长 通风队队长
监测队队长
三、通风瓦斯治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通风队:队长、副队长、技术员、材料员、办事员、测风员、通风调度、 班长、副班长、瓦斯员、放炮员、火工品管理员、押运员、自救器仪器收发员。
监测队:队长、副队长、材料员、办事员、井下维护工、地面检修工、机房值班人员。
第二部分 矿井瓦斯治理责任制第一章
公司领导瓦斯治理责任制
一、 董事长瓦斯治理责任制
1、董事长是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者。
2、参加瓦斯治理、瓦斯治理专题会,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保证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每年用于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技措专项资金足额、专用。
4、督促、检查经理层瓦斯治理责任制执行情况。
5、决策瓦斯治理工程及设施建设。
6、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具备瓦斯治理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7、完善瓦斯治理机构。
二、 矿长瓦斯治理责任制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树立“瓦斯为天”、“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只认瓦斯不认人”等理念,把瓦斯治理工作放在一切工作之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抓安全工作时,要突出瓦斯治理为重点。
3、认真落实国家安监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瓦斯十二字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4、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先进技术,夯实基础,强化监管。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
5、发动党、政、工、团积极开展以瓦斯治理为中心的安全管理、齐抓共管工作。教育各支部及党员、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求各基层支部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6、支持各级管理人员、部门正确行使职权,支持工人正确行使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权力,保护职工行使举报权力。
7、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正确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
三、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瓦斯治理责任制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经营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公司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突出瓦斯治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督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瓦斯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3、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瓦斯治理例会。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4、经常分析瓦斯治理存在的重大隐患,研究可行的措施。督促检查各级瓦斯治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考核副总经理瓦斯治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5、督促瓦斯治理工程及设施完善。
6、审阅瓦斯日报。发现有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督促制定措施,安排处理。
7、督促用于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技措专项资金用于防治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安技措项目,保证通风仪器、仪表购置、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向的基本投入,做到专款专用。
8、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具备瓦斯治理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9、负责组织实施瓦斯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四、工会主席瓦斯治理责任制
1、认真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宣传瓦斯治理有关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搞好安全工作。
2、督促检查分管业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督促各分会监督瓦斯治理规定的落实。
3、审查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4、支持工人正确行使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权力,保护职工行使举报权力。
五、总工程师瓦斯治理责任制
1、总工程师分管“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瓦斯治理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瓦斯治理事故负技术责任。
2、每周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专题会,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瓦斯十二字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4、审批改变矿井通风系统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及调整采区的通风系统措施。
5、审查、审批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7、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开口前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8、组织每年一次的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练。
9、组织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10、审核、批准不超过1次的串联通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但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11、审批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编制的贯通及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12、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
13、审阅通风报表、瓦斯日报表。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要求通风部门制定措施,督促处理。
14、根据生产、地质、瓦斯赋存情况确定抽放瓦斯的方法。审批抽放瓦斯专门设计。
15、组织抽放工程竣工后的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16、审阅矿井监测监控日报。
17、批准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不包括联通采空区)时,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部门提出的书面措施。
18、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
19、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20、安排瓦斯治理安技措项目,确保通风仪器仪表购置,安排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及通风系统改造等基本投入计划,落实专款专用。
六、安全副总经理瓦斯治理责任制
1、负责安监质标部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瓦斯事故负责。
2、瓦斯治理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把瓦斯治理作为安全工作的中心内容抓好。
3、监督瓦斯治理有关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核、审批、批准。
4、监督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5、监督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技措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6、监督使用防爆设备、供电线路做到“三无”,电气设备无失爆。
7、参加反风演习和预案演练。
8、查处瓦斯治理存在的“三违”。
9、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七、机电副总经理瓦斯治理责任制
1、负责机电、运输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瓦斯事故负责。
2、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安排提前申请,与生产互通信息。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组织抢修,尽快使备用机完好,并制定预案。
3、加强供电系统、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不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组织安排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
4、参加每年一次的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练。反风演习之前安排专人检查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达完好。
5、确保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供电。
6、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安排断开进入井下的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
7、严格井下中央变(配)电室、采区配电室、配电点的停送电责任。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检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8、严格执行停风地点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的规定。
9、严格执行任何地点排放瓦斯期间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的规定。
10、严格管理、审查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安全技术措施及作业。制止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11、督促井下电钳工、主通风司机持证上岗。
12、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13、落实“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的规定,制定相关责任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
八、生产(衔接)副总经理瓦斯治理责任制
1、负责生产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瓦斯治理事故负责。
2、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瓦斯方针。牢固树立“瓦斯为天”、“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理念。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3、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瓦斯治理设施不完善不生产,规程、措施没有批准不组织生产。
4、做到不超通风能力生产。遇通风系统不能满足生产安排时,主动以风定产,以风定面。
5、严格执行瓦斯治理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生产系统落实瓦斯治理责任的相关制度、措施、管理台帐。
6、回采工作面通风、防尘、抽放、监控等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和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装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组织生产。
7、对符合串联通风要求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掘进工作面,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8、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安排断开进入井下巷道的水管等一切导电体,并安排在所有井口设置警戒。
9、严格执行任何地点排放瓦斯期间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的规定。
10、严格管理、审查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安全技术措施及作业规程。制止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11、负责安排临时停工的地方,不得停风,否则安排队组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封闭前必须设栅栏或警戒。
12、参加每年一次的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练。
13、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停止推进),立即组织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砌筑永久性闭墙,保证综采工作面在45天内完成封闭。对停采后至闭墙结束期间的工程,要制定详细计划,责任落实到人头。因故不能按期封闭,负责组织制定防火措施并实施。
14、组织对废弃的溜煤眼、暗立井和风眼进行永久性封闭和充填。
15、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九、安全副总工程师瓦斯治理责任制
1、负责安监质标部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瓦斯事故负技术责任。
2、瓦斯治理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把瓦斯治理作为安全工作的中心内容抓好。
3、监督瓦斯治理有关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核、审批、批准。
4、监督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5、监督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技措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6、监督使用防爆设备、供电线路做到“三无”,电气设备无失爆。
7、参加反风演习和预案演练。
8、查处瓦斯治理存在的“三违”。
9、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十、采煤副总工程师瓦斯治理责任制
1、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瓦斯治理事故负技术责任。
2、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瓦斯方针。牢固树立“瓦斯为天”、“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理念。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3、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瓦斯治理设施不完善不生产,规程、措施没有批准不组织生产。
4、做到不超通风能力生产。遇通风系统不能满足生产安排时,主动以风定产,以风定面。
5、严格执行瓦斯治理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生产系统落实瓦斯治理责任的相关制度、措施、管理台帐。
6、回采工作面通风、防尘、抽放、监控等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和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装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组织生产。
7、对符合串联通风要求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掘进工作面,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8、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安排断开进入井下巷道的水管等一切导电体,并安排在所有井口设置警戒。
9、严格执行任何地点排放瓦斯期间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的规定。
10、严格管理、审查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安全技术措施及作业规程。制止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11、负责安排临时停工的地方,不得停风,否则安排队组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封闭前必须设栅栏或警戒。
12、参加每年一次的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练。
13、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十一、通风副总工程师瓦斯治理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分管瓦斯治理方面技术工作,享有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权限,负瓦斯治理方面技术工作的直接责任。
2、组织审查瓦斯治理作业计划、掘进贯通和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对审查合格的作业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提请总工程师批准, 下发相关单位执行。
3、负责协调瓦斯抽采技术准备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队组搞好各项技术准备,保证资料齐全、措施具体、参数正确。深入实际,督促检查瓦斯治理作业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4、掌握全矿抽放系统、监控系统、瓦斯员巡检管理系统情况;采掘开工作面瓦斯涌出、系统配风、瓦斯抽采等瓦斯治理情况。对瓦斯治理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
5、组织好通风管理、瓦斯管理、放炮管理、抽放管理、质量标准化等方面的技术工作,分类指导解决问题,为各个生产环节提供技术支持和保证。
6、组织搞好闭墙工艺、工序改革;抽放(注水)钻孔和封孔工艺、工序改革,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依靠科技进步,组织技术攻关,推进环节技术改革,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瓦斯治理综合能力。
7、根据瓦斯治理发生的新情况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要求,主持搞好重大课题研究.力争新突破。
8、协助总工程师组织搞好瓦斯治理工作,确保瓦斯抽采量、浓度、抽采率(尤其12号煤);煤尘指标等达到规定要求,圆满完成瓦斯治理各项指标和计划。
9、协助总工程师搞好全矿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和技术领导工作。
第二章 职能机构瓦斯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通风区瓦斯治理责任制
1、通风区是矿井瓦斯治理工作的职能业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瓦斯治理工作法规、政策、制度;负责制定矿井瓦斯治理的各项制度、措施;编制瓦斯治理工程计划,督促生产队组按期完成计划。
2、做好矿井通风有关参数、数据的统计工作;核算矿井通风能力,核算矿井需要风量,编制配风计划。
3、实施、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督促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可靠的通风系统,完善串联通风的安全措施,杜绝二次(含二次)以上的串联通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角联通风产生的危害。
4、审阅瓦斯、抽放、监控等报表,监督瓦斯员巡回检查图表、放炮员“一炮三检”图表执行情况及检查放炮员、瓦检员劳动纪律。
5、做好瓦斯抽放系统及钻孔的设计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瓦斯抽放日常业务管理。
6、落实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参加各个系统安装后的验收移交工作,做好监测监控系统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7、监督自救器的配备情况,督促自救器管理、使用正常化。
8、监督检查通风设施的工程质量、完好情况。
9、负责盲巷管理、巷道贯通管理、瓦斯排放管理。
10、做好通风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局部通风管理工作,并对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及时进行登记,负责向有关部门发出原因分析的日报表。
11、组织矿井有关瓦斯治理各种鉴定工作。
12、编制反风演习计划,组织反风演习,总结反风经验、教训,督促整改存在问题。负责 瓦斯治理应急预案的演练。
13、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14、安排、督促矿井防尘、测尘、个体防护器件使用及粉尘防治设施的安装工作。
15、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瓦斯治理和“瓦斯治理”专题会,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6、组织检查涉及瓦斯治理劳动纪律、计划完成进度、工程质量、设施完好、操作标准化、措施制度执行情况等。对违规、违章者进行处罚。
二、机电运输区瓦斯治理责任制
1、机电运输区是瓦斯治理的重要部门,承担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责任,要加强机电管理,做到供电“十不准”,确保矿井供电的正常运行、安全运行。
2、机电运输区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局扇的供电系统“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
3、对监测监控系统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负责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及控制线的维护、管理。
4、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5、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提前办理审批手续,并配合通风部门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
6、负责监督局扇在井下的运行时间,达半年时监督升井检修,运转的局扇每月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检查或安排检修。
7、教育、培训从事机电工作人员,要熟悉通风、瓦斯方面知识。
8、培训主扇司机熟悉反风操作规程、操作步骤,并能独立、正确、熟练地进行反风操作。
9、负责每季度组织对主扇及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建立记录台帐。
10、严格管理,严禁明火、明电作业,严禁使用失爆矿灯,严禁使用无防爆合格证的机电设备或不完好、失爆的设备。
11、加强矿井防火和电气设备管理,坚决消灭引爆火源。建立严格的井下明火作业审批手续,特别是制定和执行井下胶带运输机的防火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
三、生产调度室瓦斯治理责任制
1、生产调度室负责矿井瓦斯治理的协调工作。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瓦斯治理有关规定,贯彻执行《作业规程》、《施工措施》,遵守劳动纪律。
2、教育工人保护瓦斯治理设施、设备,如风门、风窗、风机、风筒、“三专两闭锁”设备、监测监控设备和抽放系统等。
3、加强对生产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通风、瓦斯知识培训,要熟悉机电方面知识,熟悉通风、瓦斯方面知识。
4、凡突然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头,要立即组织人员将停风工作面的人员全部撤到新鲜风流中,并设好栅栏,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
5、落实队(组)长的安全第一责任,确保自己所管辖范围人员不违章作业。
6、没有贯彻《作业规程》、《施工措施》,不准开工生产。
7、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严禁下达开工命令。
8、组织抢救自燃火灾。
9、抓好采掘工作面放炮管理工作。
10、对井下发生的瓦斯事故积极组织抢救工作。
四、生产技术部瓦斯治理责任制
1、生产技术部是矿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技术政策,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2、采掘设计优先考虑瓦斯治理工作。
3、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与通风区共同编制监测装置的装备计划。
4、审查《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尤其是符合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
5、采区设计、掘进工作面设计要尽量避免串联通风,必要时必须减少串联通风时间,并监督实施。
6、指导掘进工作,杜绝产生盲巷和高冒区。一旦产生盲巷后,督促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与通风区共同制定治理高冒区的措施。
7、布置巷道必须考虑矿井通风能力,选择合理的巷道断面,优化通风系统。
8、设计巷道时必须考虑闭墙位置,闭墙所在位置要加强锚索、长螺纹锚杆支护。
9、采区、工作面顺槽内出煤的溜煤眼均不能兼做通风使用,必须有专门的通风巷道。
10、瓦斯抽放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参与投产验收。
11、加强对瓦斯抽放技术的研究,并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
12、在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13、工作面采区布置前提供瓦斯赋存情况,指导设计工作。
14、斜巷、石门揭露煤层前20米,书面通知生产调度室、通风区,报告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15、巷道相向掘进、单向单头向已有巷道或其它地点贯通前,要提供贯通地点的情况(如积水、瓦斯、支护等),必须在相距20米(综掘50米)时,书面通知生产调度室、通风队、通风区,报告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采取措施。
16、监督瓦斯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安监质标部瓦斯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监质标部负责矿井安全质标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监督检查各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建立健全。
2、监督瓦斯治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者进行处罚。督促制度落实到实处。
3、加强对风筒管理的监督。风筒脱节、风筒破损修补不及时、微风作业、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安监质标部负责以事故追查处理。
4、排查“三专两闭锁”的安装、使用情况,未实现的作业场所不准生产。
5、排查“监测监控系统”瓦斯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数量、覆盖状况。未安装的作业场所不准生产。
6、排查机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存在隐患的作业场所不准生产。
7、对有自燃发火危险的作业场所督促立即采取措施。
8、对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的作业场所不准生产。
9、一旦存在盲巷,督促立即封闭。
10、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制定串联通风安全措施,否则不准生产。
11、检查瓦斯员、放炮员、电工等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定员满足生产需要。检查瓦斯员、放炮员、电工等正规操作,遵守劳动纪律。
12、做好出入井的检身工作,杜绝火种和不戴自救器及电钳工、班长、科队长不戴便携式报警仪入井。
第三章 基层队组瓦斯治理责任制
一、采掘队瓦斯治理责任制
1、采掘队长是本队作业和生产管辖范围内瓦斯治理第一责任者。
2、对所辖范围内的瓦斯治理设施、设备,要严格执行移交手续,并且负责管好用好。
3、采掘队管好用好监测监控装置,掘进队要管好用好“三专两闭锁”设备(除变压器);
4、掘进队要保证风筒吊挂平直,上风筒卡不脱节,不扯碰风筒,并考核各班的风筒管理状况,促使达优。
5、掘进队掘进头停电装置必须设在全压巷道内或开口处新鲜风流一侧10米以外。放炮前必须停电,瓦斯降到限下方可复电。
6、掘进头开口处以里的贯眼闭墙、栅栏都由掘进队管理,损坏要照价赔偿。
7、掘进工作面完工移交安装时,同时向回采队组进行通风设施移交,移交时相关队组在移交单上签字,同时更换相应的管理牌板。
8、回采工作面从安装移交回采队之日起,为本工作面服务的瓦斯治理设施由采煤队使用、管理,确保完好达标。
9、工作面两巷浮煤清理达到标准要求,顺槽巷间的贯眼闭墙前栅栏必须保证完好,不得损坏和堆放材料,造成损失要照价赔偿。
10、回采工作面的防尘设施(管路、阀门、喷雾装置等)移交后,由回采队管理和拆除。拆除下来的管路、阀门等运至租赁站,采煤队办理交领手续。
11、掘进头的防尘管路、压风管、三通、喷雾装置、洒水用的软管和管路上的阀门均由掘进队安装、使用、管理,不得丢失损坏。工程完工后均向接管单位移交。
12、采掘队作业人员要服从瓦检员、安监人员的指挥,不违章作业。
13、做好炮眼充填工作,坚持使用水炮泥,封泥按规定填足,防止放炮事故。
二、辅助队瓦斯治理责任制
1、机运、维护、井下机电队
(1)各队队长是本队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者。
(2)对所辖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安全设施负看管、使用责任,严格执行交接手续。
(3)作业场所正确使用防尘洒水装置。
(4)机运队在采区以外的主要进风大巷、机电硐室需要使用氧焊、电焊、喷灯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总经理审批后严格执行。定期进行巷道洒水。煤仓被大块矸石、炭块、其它物料堵塞,尽可能人工捅开,避免使用打炮处理堵塞,必须使用打炮处理堵塞煤仓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5)机运队坚持使用皮带机保护装置,坚持使用难燃液力偶合器、保护皮带机头非可燃性支架,保证防火用砂数量及灭火器的完好。坚持每班清理机头、机尾20米范围浮煤及浮尘。
(6)维护队调运材料时,杜绝同时打开二道风门,保护好风门联锁绳。杜绝撞坏风门,一旦风门受损立即汇报调度安排修复。在独头巷道、回采工作面两顺槽回收设备材料时,必须有局扇通风,经瓦斯员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等在允许范围内方可作业;回收电缆必须有电工查看断电后方可回收,禁止作业时出现撞击火花。
(7)井下机电队确保自己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完好、不失爆,采区内的供电线路、设备每天必须检查并有记录,杜绝带电作业。使用摇表等不防爆仪器必须有经过审批的措施及报告,方可进行工作。管好用好本队管辖范围内的设施。
2、洗煤厂
(1)厂长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者,负防止瓦斯事故的责任。
(2)培训、教育职工按标准程序作业,保护瓦斯监测设施。
(3)安排专人负责检查作业空间瓦斯,一旦超过0.5%及时采取通风,降低瓦斯浓度。
(4)暂时不能采取通风手段降低瓦斯浓度时,应采取禁止人员靠近,防止火源等措施。八小时之内彻底解决隐患。
(5)容易积聚瓦斯的地方,应有明显标志,告知人员注意监测,采取措施。
3、通风队、防尘抽放队、监测队
(1)通风队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按检查线路(循环图表)或手册进行检查。通风队必须每月核实一次检查线路,同时下达瓦检员瓦斯检查循环图表计划表或手册。计划表经总工程师审核后报通风区一份。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循环图表检查瓦斯,每个瓦斯检查员要对本循环线路上的所有通风设施当班最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在循环图表说明栏内说明,班后汇报通风调度。通风调度汇总情况向生产调度室值班领导报告,由生产调度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于检查不认真的瓦斯员要给予严肃处理。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现场交接双人汇报。特别是管辖内设施使用、完好情况要向接班瓦检员做详细交待。瓦检员汇报地点由通风队长指定。
瓦检员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省、市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安全措施,任何地方不得超限作业、违章作业。
有关瓦斯浓度的允许作业限度为:
① 掘进工作面掌头至全压汇合处CH4<1%,可以进行作业。所有局扇的吸入风流中CH4<0.5%可以正常运转,CH4≥0.5%时,瓦斯电闭锁动作断电。
② 回采工作面:煤壁、回风巷以及回风巷与尾巷汇合处以外,都按CH4<1%管理,回风落山角按CH4<1.5%管理,尾巷按CH4<2.5%管理。若尾巷内需进行拆装瓦斯管或进行维护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使瓦斯浓度降至1.5%以下方可进行作业。
③ 回采工作面尾巷内应根据采掘布置具备在处理尾巷瓦斯时的局扇供风条件,由通风区在做通风工程设计时统一考虑,由防尘抽放队施工。
④ 其它各巷道除矿井总回风道为CH4<0.75%以外,均为CH4<1%,矿井各段巷道的风速均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由于瓦斯员配备不足,出现空班漏检造成事故,按责任制追究公司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的责任。若不严格执行循环图表,公司追究通风队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通风调度必须根据瓦检员的汇报,汇总出当日通风日报表,经总工程师签字后送发有关单位,发现问题有关部门领导根据总工程师签属意见,进行整改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汇报总工程师。
放炮员要切实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和火工品管理的规定,放炮员进入作业区域,首先要从局扇开始检查局扇、风筒的连接,放炮停电设施以及风筒出口的距离,并在进入开口处以后,沿途进行瓦斯检查,最后检查控顶距和临时支护完好齐全,确认水炮泥和炮泥合格充足,具备放炮条件。在放炮班志上注明“具备条件”放炮员和作业组长共同签字后,方可按规定进行放炮有关作业,否则不得进行。经整改具备条件后必须按照“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规定进行放炮作业。放炮员的上述检查工作,接受瓦检员和安全员的监督。放炮员每班放炮后要把当班当头风筒(掌头二节除外)出现的破口进行处理,若因车碰等非爆破造成的大破口风筒由施工队领新风筒更换,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若因放炮造成大破口时,施工队负担60%,通风队负担40%。凡造成放炮打坏风筒时,通风队要对当班放炮员做相应的处理。
测风人员除每旬对井下采、掘工作面进行检查外,还必须对采区及总回风巷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队值班领导、通风区、生产调度室,由生产调度室组织、安排进行处理。
(2)防尘抽放队负责密闭工程、防尘及瓦斯抽放工作。防尘抽放队负责抽放钻机钻孔施工、钻机的安装及拆除,抽放管路安装、拆除以及钻孔观察和泵站观察。防尘抽放队是一个施工管理单位,钻孔设计由通风区在施工前一个月提交防尘抽放队,地质钻孔由生产技术部提出生产补钻设计,提出各个钻孔的施工时间提交通风区进行统一安排,组织防尘抽放队施工。防尘抽放队确保各种通风设施工程质量,否则不予验收。
通风区提前40天将抽放钻具以及抽放用的封孔器(150管、聚胺脂)放水器及各种连接等设计提交防尘抽放队。防尘抽放队按需申请,供应公司按计划供给材料,修配厂按图纸制作,于使用前10天交货。由防尘抽放队按图纸验收,开孔和终孔钻头的焊接由修配厂负责,每日下午修配厂将焊好的钻具交给防尘抽放队。抽放管路以及连接件的用量、使用时间,通风区按年需要量和作业计划交供应公司组织供应,钻孔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由防尘抽放队负责,在每个工作面钻孔工程结束后,2日内由防尘抽放队把钻机组织出坑,75型钻机送修配厂进行检修,200型钻机内部检修,在收到出坑的75型钻机时与防尘抽放队办理交接手续,在办理手续后15天内检修完毕,200型钻机在相同时间内检修完毕,达到下坑使用的标准,以备随时下坑作业。
瓦斯抽放系统的施工与完工,要与采掘作业统一考虑,必要时与掘进平行作业,原则是系统要在工作面移交回采队前半月内完成,不论什么原因在形成完整的抽放系统之前,或抽放尾巷没有按规定维护好时,回采工作面不能投产。为了加强抽放工程的施工进度,生产调度室要协调掘进队加强尾巷的进度,并按抽放设计的位置打好水坑,清理出浮煤、浮渣,保证钻机施工的顺利进行。
瓦斯抽放要按照《抽放规范》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多钻孔、严密封、综合抽”的方针,力争多钻孔,稳定提高瓦斯抽放量。
抽放泵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注油、清理卫生,检查各种数据,并记录台帐。抽放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值班领导和通风区。由于供电系统、水环真空泵及管路是新设备、新安装。每个人必须熟悉本工作范围内的一切工作程序,对抽放系统的负压、流量、管路、供水系统全面掌握。
(3) 监测队根据生产衔接和通风区的安装通知单,要求监测队按规定进行传感器和线路安装,每天要安排循环检查监测传感器及线路的人员,并且场上必须有一人值班,当井下发生断线、传感器损坏等问题时,维修工必须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按规定时间对各个传感器进行标校,传感器一经安装以后立即移交使用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由使用单位管理,不得丢失、损坏(丢失、损坏者按规定赔偿)。传感器前移或后撤,由当班瓦检员按规定执行,掘进队由当班班长、放炮员配合并监督按规定执行。
4、其它
凡因工程需增加掘进头时,先由生产技术部提出要求,通风区进行风量核算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安排,对于串联通风要严格控制,只能在下列条件下,方可进行串联通风的审批执行:
(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14条的规定。
(2)已构成通风系统的工作面遇无炭柱、断层需掘绕巷或切眼。
(3)掘进面开口尚未形成独立通风分系统前(掘进设计、通风设计要明确规定最短形成通风系统的距离,否则不得开口),除此之外不得再有其它串联通风,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了确保有效风量,每个掘进独立通风系统的闭墙必须半永久或永久性建筑,除施工期间可采用临时设施外,一律不得使用风帐、板墙等临时性建筑代替永久性建筑。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通风设施尽快完工,防尘抽放队与掘进队间应有良好的配合,掘进队为工程施工提供方便,协调工作,若遇扯皮现象无条件保证通风工程施工。此项协调工作由生产调度室和分管通风的副总工程师亲自组织协调。
为了确保回采工作面按时投产,必须加快掘进进度,提高单进,只有这样才能为构筑通风工程提供充足的时间,从而保证工程质量,杜绝时间短、抢速度施工,影响工程质量,要求每个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有一个半月的时间供通风工程施工。另外回采工作面采完三天内必须将两巷内的支护用品及设备材料等清理运出。要求回采工作面末采阶段,要将回出的、不用的设备材料及早运出,在回收过程中做到边回收边运输,不得各行其事。要确保3日内彻底清理干净,防尘抽放队的施工人员进入场地清理基础构筑临时设施,构筑永久工程的材料必须在施工人员到清理基础开始的第二天运到施工地点。 防尘抽放队所提供材料要准确,略有余地,每一工程完工后所有因施工涉及的场地的材料剩余杂物必须清理干净,并经经营单位在施工单上签字认可,否则工程不得结算。工程完工后2日内清理不干净,由生产调度室或防尘队追查施工人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相关单位质量标准化扣分损失时,由防尘抽放队负担(施工期间除外)。
第四章 各岗位瓦斯治理责任制
瓦斯检查员瓦斯治理责任制
1、在调度、班长的直接领导下,接受领导的工作安排。
2、在工作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瓦斯员“操作规程”操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对所检查区域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及风筒、盲巷、电器设备的联锁装置等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4、每班必须按循环图表规定的路线、地点、次数进行巡回检查,每检查一个循环,向通风调度汇报一次,填写图表与检查时间不允许超过二十分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进入检查地点,必须汇报通风调度,并在循环图表上注明原因,做到汇报、图表、牌板三对口。
5、负责本区域的临时停电、撤人,设置栅栏,瓦斯检查、瓦斯排放工作。
6、一旦发现本区域内瓦斯超限,局部聚积、煤层自燃、发火预兆、二氧化碳超限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当班处理不完时,必须和下一班在现场交接清楚。
7、熟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遇有停风、停电或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有害气体窒息、中毒及瓦斯燃烧等事故时,负责组织撤人和临时抢救,并汇报上级。
8、负责监督、检查本区域放炮工作及执行情况,对违章作业者有权制止及停止其工作,并汇报调度。
9、每班负责本区域内所有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要进行处理,不能处理时要汇报调度。
10、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放炮员岗位责任制
1、放炮员在通风调度、班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必须服从安排。
2、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放炮员操作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放炮工作的指示规定。
3、负责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雷管、炸药保管,不准随地乱扔火工品。对消耗的雷管炸药,做到帐目清楚。对火工品管理不严,帐目与实物不符的,要严肃处理。
4、放炮员要持放炮证上岗,对无证上岗者不准打炮。
5、放炮前要设好警戒,撤出放炮地点的所有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制度。
6、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不准放炮,严禁冒险和违章作业,若不按规程操作,影响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由放炮员负责。
7、对火工品消耗三签字表,必须填写清楚,按时交回通风调度,并把每班剩余雷管、炸药如数交回火药库,办理清点、交接、签字手续。
8、负责放炮地点的通风设施,局扇、风筒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负责放炮地点因临时停电撤人和钉栅栏工作,及当班临时停风的盲硐、盲巷瓦斯排放工作。
10、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对当班处理不完的工作要在现场交接清楚,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科里批准,方可交给下一班处理。
11、放炮员要坚持原则,有权拒绝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测风员瓦斯治理责任制
1、在队长领导下,负责矿井风量、瓦斯的测定,以及全公司风量调配工作。
2、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通风的指示规定,保证全矿井安全生产。
3、积极参加通风系统的方案研究和通风设施的设置,并负责执行月度计划和上级领导的指示,调整矿井风量,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4、负责井下测风站设置,牌板填写。每月定期审核测风站的巷道断面是否准确,发现风量瓦斯有特殊变化时,要及时查出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5、每五天负责对全公司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并认真填写通风报表,每三天下井检查一次各区域通风设施的漏风,超过有关规定数值,要及时汇报处理。
6、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主扇性能鉴定工作,负责瓦斯、风量等资料整理,计算报表工作。
7、每半月一次局扇有效风量测定,并负责指定局扇安装位置,填写管理测风牌板,局扇牌板。
8、负责管理井下安全路线牌板,定时检查全队所使用仪器的完好程度,对不合格仪器及时修理,负责校核风表。
9、发现风量、瓦斯有异常变化,及时汇报。如井下瓦斯超限,一氧化碳超限,或发现煤层自燃预兆,有权停止影响生产区域的生产,撤出人员汇报调度及科领导。
10、如因本人假报、错报数据,或井下风量、瓦斯、通风系统变化,不能及时查清原因,又不及时进行汇报,造成停产或事故的要负主要责任。
监控中心站工作人员瓦斯治理责任制
1、每班应对机房设备和主机运行情况进行交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交接清楚方可接班。
2、值班期间认真观察主机监测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汇报。
3、对于测点定义、交叉断电的填写和改动必须有队领导的签字方可执行。
4、每班必须认真核实报表内传感器数量是否与井下安装传感器数量一致,如有出入应立即修正。检查报表编排无误后,将其打印并签字后交与有关领导审阅。
5、对于图形制作要求:结合井下情况认真画好示意图并标上动态图元(传感器显示、皮带流动、局扇动作等)的正确位置,每班必须检查示意图是否与井下情况相符,如有不符立即修正。
6、认真填写“中心站监测情况台帐”、“监测设备故障登记表”、“来客登记表”等有关汇报。
7、保持机房设备和房间卫生清洁,保管好机房财产。机房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章作业。
8、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脱岗,不得迟到、早退。(值班时不允许班中空岗)。
9、每班接受井下人员两次汇报(到达工作地点后报一次,坑下四小时后报一次),并记录所在地及电话号码。
10、凡出现断线及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维护人员处理(限10分钟以内),并记录接受任务的人员、时间及处理情况。
11、安装、维修时撤消断线保护,正常后恢复。撤消时与通风调度取得联系,要求瓦斯员协助加强瓦斯监督管理。
井下监测工瓦斯治理责任制
1、监测人员必须经过监察和通风专业培训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2、要服从安排,清楚当日工作任务范围,有疑问及时提出,否则责任自负。
3、应携带工作中有关工作、仪表、气样等物品。
4、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杜绝“三违”现象。
5、严格按照循环图表的规定,认真巡查各监测点,做到不漏点、空点。
6、保持井下传感器、分站、断电仪等设备正常运行。
7、在安排、移置设备和铺设电缆时,必须按有关规程进行,严禁带电作业,保证工程质量。
8、各地点传感器必须到位、符合要求,电缆悬挂整齐,移交回收单签字且地点明确。
9、遵守劳动纪律保障安全、做好现场汇报、填写工作日志。
第三部分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无人工作的工作面以及所有井下的闲散巷道、矿井总回风巷、各采区回风巷、采空区闭墙、临时停工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对个别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和工作地点,要设专职瓦斯员随时检查。
2、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地区的各种峒室、巷道冒顶处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达到无超限、无积聚。如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该工作地点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3、所有的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都必须配备检查瓦斯所用的长杆工具和胶管,严格检查巷道冒顶处的瓦斯浓度,发现超限要立即处理,严禁违章作业。
4、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严禁两个工作地点 共用一块瓦斯牌板。瓦斯牌板必须悬挂在工作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检查牌上注明工作面名称、瓦斯检查点、瓦斯浓度、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等)。
5、瓦斯巡回检查,对采掘工作面应设主要检查点的规定为:
回采工作面:进风风流,工作面风流,煤帮,落山角,回风流,尾巷,混合风,高冒区。
掘进工作面:进风风流,工作面风流(风筒出口至煤壁),回风风流、双巷掘进混合风流,高冒区。
6、瓦斯检查员要实行三对口管理(瓦斯检查的记录,瓦斯检查牌,当班报出的表报数据),所到工作地点,要将检查的数据填写在瓦斯牌上,及时通告现场工作人员,并由现场工作带班长签字。瓦斯检查员要实行交接班制度,相互签字。
7、瓦斯检查员所到工作地点,发现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要及时处理。瓦斯检查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者有权越级上报。
8、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所到检查地点,详细认真的填写记录,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瓦斯检查员对当班发现的瓦斯积聚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不留隐患,对当班处理不了的瓦斯积聚,必须汇报上级领导,并要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9、要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班后瓦斯检查员要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队负责人签字。瓦斯表报由主管部门签字报公司领导审阅签字,发现有瓦斯涌出异常,要及时采取措施。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井下出现瓦斯积聚时,瓦检工负责将有害气体积聚情况通知采掘队组跟班队长、班长和现场作业人员。采掘队跟班队长和班长(安全员)负责断电和撤人工作。
排放瓦斯时,下风流与排放瓦斯平行作业队组、人员的撤退工作由矿值班长和矿副值班长负责,现场人员的撤退工作由本队跟班队长和班长负责。排放瓦斯时需要撤退的队组、人员在排放瓦斯安全措施中必须说明。
2、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0%,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瓦检工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3、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4、排放瓦斯前,所有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0%;排出的瓦斯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7、已开口但未形成独立回风的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时,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必须切断瓦斯流经区域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所有人员,停止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程序,首先应以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地点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只有第一台局扇服务巷道内的瓦斯排放完毕后,经检查下一台局扇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送电,排放被串联工作面的瓦斯。
二、矿井主要通风机(主扇)排放瓦斯
9、矿井停电后,矿机电部门要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长、分管机电的副总经理。主要通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否则必须切断该井下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由通风部门组织编制措施(预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主扇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安全出口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控制风量,在主要通风机出风口处(或根据总回风巷瓦斯传感器监测数值)检查瓦斯浓度不超2.0%时,再逐渐将防爆门或安全出口风门关闭。
10、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处(或根据总回风巷瓦斯传感器监测数值)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由通风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带领瓦检工入井排放瓦斯,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瓦检工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只有井下全风压供风的电器设备安装地点和配电室等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井下)逐级送电。
排放瓦斯工作全部结束后,经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汇报当天值班长后,方可恢复各采掘点的生产。
三、局扇排放巷道内的瓦斯
11、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超限值在2.0%以下(不包括2.0%)时,瓦检工汇报通风调度后,负责现场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经瓦检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h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包括2.0%),不超过3.0%(不包括3.0%)时,由瓦检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队值班领导。由通风队值班领导口头提出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后经通风队值班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3、停风时间超过8h,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不超过3.0%(不包括3.0%)时,当班瓦检工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队值班领导和通风部门负责人。由通风部门负责制定措施,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负责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4、瓦斯浓度超过3.0%(包括3.0%)时,瓦检工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队值班领导、通风部门负责人、矿总工程师和矿总经理。由通风部门负责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队队长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瓦斯结束后经通风队队长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5、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时(不包括联通采空区),巷道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通风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
16、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部门制定排放方案、措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结束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7、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或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除本质安全型监测设施外),并设警戒。
18、排放已密闭区,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火区(上述巷道内无风筒)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接风筒,严格控制风量,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全负压通风地点严禁超过1.5%,进入采区回风或总回风混合后,瓦斯浓度分别不超过1%和0.75%。
19、排放临时停工区(巷道内有风筒)的瓦斯时。采用调节排瓦斯“三通”(预先安装)排放瓦斯,掌握排出的瓦斯浓度。
20、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当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瓦斯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准送电,排放时掌握瓦斯排出浓度。
21、一个采区严禁两台局扇同时排放瓦斯。
22、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排放正负巷瓦斯时,必须坚持先排下巷后排负巷原则。
23、在任何地点排放瓦斯,从排放到结束,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
矿井防治瓦斯及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通风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杜绝瓦斯超限,推进瓦斯治理工作进一步细化,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南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矿井瓦斯治理领导组:
组 长:董事长
常务副组长:总经理
副 组 长:总工程师 生产副总经理 安全副总经理 机电副总经理
安全副总工程师 采煤副总工程师 通风副总工程师
成 员:领导组成员由安全生产各职能管理部、室、区、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1、矿井瓦斯治理领导组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瓦斯治理方案。瓦斯治理方案必须详细规定本矿井各采煤工作面、各掘进工作面、高冒区、闭墙前、尾巷和贯眼等井下各地点的瓦斯治理办法。
2、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方案必须有以下内容:第一、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测。可借鉴邻近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统计和分析。第二、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方案,即一面一策。必须明确采取措施后采煤工作面班最大产量,此期间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尾巷口等处瓦斯浓度最大值;掘进工作面班最大进尺,此期间工作面、回风流等处瓦斯浓度最大值。第三、采掘工作面投产后,要对瓦斯治理效果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制定补充瓦斯治理措施。
3、矿井瓦斯治理领导组负责组织制定矿井瓦斯超限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矿井各级人员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4、总经理是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瓦斯治理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5、通风区负责瓦斯治理业务;安监质标部负责瓦斯治理技术和管理措施执行的监督检查,负责通风瓦斯事故隐患的排查;机电运输区负责电气设备的管理,严禁出现失爆,负责主扇、局扇供电系统的完善;采掘队组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控制割煤速度、控制一次落煤量等措施防止瓦斯超限;其他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防止瓦斯超限负责。
三 技术措施和现场管理
1、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治理工程必须超前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投入使用。
瓦斯治理工程没有建设,没有完工,设施损坏,起不到治理瓦斯的作用,该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瓦斯治理工程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瓦斯治理工程、设施、设备等投入运行后,做好相应维护工作。
2、工作面投产后,通风区应做好抽放瓦斯量、风排瓦斯量、瓦斯抽放率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3、瓦斯超限后,瓦斯检查员应立即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和班长,并配合班长撤人;班长负责现场确认断电和撤人工作。现场任何人必须做到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生产调度室。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应查明超限原因,听从调度指挥。
4、有计划停风,有计划调整和维护瓦斯抽放系统等涉及到治理瓦斯的工作,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召开专门会议,对工作进行详细周密的安排,尽量减少停风或停抽放系统等影响治理瓦斯的时间,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排放瓦斯措施。
有计划移动局部通风机时,应分别移动主备风机,做到移风机不停风。
四、汇报和治理瓦斯超限汇报程序
1、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检查员应及时汇报通风调度。
2、监测调度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应立即汇报通风调度、生产调度和监测队值班领导。
3、生产调度值班员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并落实撤人断电情况。
4、汇报、记录内容规定
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瓦斯检查员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生产调度、通风调度值班员接受瓦斯检查员、监测值班员汇报记录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记录内容包括: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谁制定的措施、谁下达措施执行命令、谁在现场指挥、瓦斯治理结果、谁下达恢复供电和复产命令等。
监测值班员汇报记录内容包括:超限传感器编号、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超限时长,接受汇报单位、接受汇报人姓名等。
5、瓦斯浓度在1.0%(含1.0%)至2.0%时,瓦斯检查员电话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通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队值班领导和矿井生产调度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应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由通风队值班领导负责制定措施,并组织协调和治理瓦斯。
6、瓦斯浓度在2.0%(含2.0%)至3.0%时,首先,执行第16条汇报程序;其次,通风队值班领导应汇报通风区值班领导,由通风区值班领导负责制定措施,并组织协调和治理瓦斯。
7、瓦斯浓度超过3.0%(含3.0%)时,首先,执行第16、17条汇报程序;其次,通风区值班领导汇报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值班领导汇报安全副总经理和总经理。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协调和治理瓦斯。第三、生产调度值班员同时汇报集团公司总调度。
8、瓦斯超限治理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召开瓦斯超限原因分析会,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追究责任人责任,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浓度小于3.0%(不含3.0%)的瓦斯超限,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召开瓦斯超限原因分析会,分管领导、安监部门、主管部门、生产调度、责任队组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
浓度超过3.0%(含3.0%)的瓦斯超限,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召开瓦斯超限原因分析会,安监局、总工程师、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责任队组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
五、瓦斯超限考核办法
1、瓦斯浓度小于3.0%(不含3.0%)的瓦斯超限,由矿井负责追究责任。同一地点多次出现超限,集团生产技术处应组织分析会,进行考核。
2、瓦斯浓度超过3.0%(含3.0%)的瓦斯超限,根据瓦斯超限原因分析结果,属于责任事故的,由集团公司进行处罚。
3、炮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0%,超限后要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循环进度,避免再次超限。放炮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可外移50至100米,但必须在所移到的位置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悬挂好甲烷传感器,使甲烷传感器能够对现场起到监控作用,同时做好甲烷传感器的保护工作。当班出现重复原因超限,由集团公司进行处罚。
4、井下煤仓口、洗煤厂、抽放泵站、煤气锅炉房等地点瓦斯浓度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5、为逃避瓦斯超限受到的处罚,将甲烷传感器包住,使其失去监控作用;故意修改监测监控系统参数;调低甲烷传感器精度;把甲烷传感器移离监控地点等手段影响甲烷传感器准确监控现场瓦斯浓度的,处罚责任人5000元。
6、有计划停风,有计划调整和维护瓦斯抽放系统等有计划的工作,实际操作过程中做到工序紧凑,尽量减少停风或停抽放的时间,如引起低浓度瓦斯超限,不予处罚。
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按《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7、处罚单位的罚款,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承担10%,分管副职承担15%。
8、瓦斯超限后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进行双重处罚。
主扇停风送风及瓦斯排放规定
1、事先得知外电线路停电和本公司有计划停电检修等均属于正常停电停风。
2、凡本公司停电检修,涉及到主要扇风机停止运转时,执行检修的单位必须提前两天写出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停止主扇工作,他人无权停止主扇运转。
3、停止主扇运转的程序:
(1)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停止主扇运转时可命令生产调度主任提前一天通知下列单位:机电区、安质部、通风区、技术部、通风队、机电队掘进队、综采队及辅助队组,做好停电停风工作安排。
(2)在停风前30分钟,由生产调度主任负责把井下所有人员全部撤到地面,并向当日值班长汇报(书面、电话口头)“我于×时×分将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名全部撤到地面,可以按时停风,汇报人xxx。当日值班长接到汇报后可向配电室下达“停止正常操作,按时停风的命令”。
(3)配电室值班人员接到当日值班长发出的上述命令后,按照正常操作程序,必须先断开井下所有电源,再停止主扇运行,具体操作指挥,由机电副总、机电区长、机电队长负责。
(4)停电停风后,机电队长或机电工马上通知生产调度室、通风调度,通风队“x时x分井下停电,主扇停止运转,通知人xxx,通风队接到通知后,马上根据停电时间,派人看守各进回风井口,打开回风井风门、防爆门,并每隔半小时记录一次停风(或反风)后各井口的瓦斯浓度(距井口50m处检查),上述操作程序配电室、主扇机房、生产调度室、通风调度要详细记录。
(5)主、副井的信号电源必须有无压释放,井下电源未送电前,保证信号电源不能下井。
4、开启主扇的程序:
(1)检修完毕或外电源来电,机电副总和机电队长,立即向当日值班长汇报,“检修完毕请你组织送风和排放瓦斯工作”汇报人xxx。
(2)当日值班长接此汇报后,立即组织机电队长、通风队长,做送风、送电和瓦斯排放准备工作,机电副总(或机电区队长)要亲自到主扇机房指挥送电。
(3)准备好后,当日值班长向配电室下达给主风机房送电命令。
(4)看守回风井口的瓦斯员,得知风机房送电后,要认真检查一次回风井的瓦斯浓度,浓度降到可以开机时,将检查结果汇报当日调度值班长“x时x分回风井瓦斯浓度xx%”值班长接到汇报确认回风井瓦斯浓度在2%以下时,方可下达“开启主扇,关闭风门防爆门的命令”,并做好记录。
5、除当日正副值班长外,其它人员无权下达开启主扇的命令。
(1)开启主扇后,瓦斯员要详细检查出风口的瓦斯浓度,如超过2%,要立即汇报现场指挥的机电副总,机电区长或机电队长,命令打开风机房吸风口和反风风门,进行短路风流,冲淡瓦斯浓度,保证进入主扇的瓦斯浓度在2%以下。
(2)根据出风口瓦斯变化情况,逐渐关闭防爆门,待瓦检员确认总回风风流瓦斯浓度在0.75%以下时,汇报调度值班长(x时x分总回风瓦斯×××%),值班长根据主扇开启达到三十分钟,瓦斯浓度在0.75%以下,命令机电队,通风队组织电工,瓦斯员、安全员下井检查进风及中央配电室的瓦斯情况,并做好向井下送电的准备工作。
(3)经瓦斯员检查,井下中央配电室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其它有毒有害气体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电话汇报当日值班长、(x时x分井下中央配电室瓦斯浓度xxx%,可以向井下送电),值班长接到汇报后,方可下达向井下中央配电室送电的命令,否则,一律不准向井下送电。
(4)井下各采区供电点的供电,首先由瓦斯员详细检查,送电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送电,如超过0.5%时,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准送电。
(5)对掘进工作面局部扇风机送电前,瓦斯员首先要详细检查局扇附近20米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不超过0.5%时,方可通知电工,由采区配电室向工作地点送电,所有工作地点排放瓦斯及送电都必须按顺序执行,严禁违章指挥,违章送电,否则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6)排放掘进盲巷的瓦斯前,瓦斯员要详细检查盲巷口的瓦斯浓度,证实停风区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启动局扇进行排瓦斯工作,如果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进行排放,只有经瓦斯员检查,证实巷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规定,方可恢复停工区的工作。
(7)对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排放,要按顺序由外向里逐段排放,逐段送电,严禁串联通风区域两处同时排放。
(8)其它地点的瓦斯排放必须是在工作地点恢复正常后进行。
(9)排放瓦斯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瓦斯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本规程执行。
6、非正常停电停风。
(1)主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雷雨天气和供电电源突然停电均为非正常停电、停风。
(2)主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突然停风,在十分钟内启用备用主扇,如备用主扇不能正常启动或断电停风,风机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生产调度室汇报,生产调度室应立即指挥撤出井下工作人员到进风流段,同时向当班值班长汇报,请示处理,时间超过30分钟再命令人员全部撤到地面,并迅速将井下高压电源断开,事后要详细记录停电停风处理经过,如遇反风迅速,返回流瓦斯含量大(1.5%以上)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恢复送风送电时,按以上有关条文执行。
7、凡停电停风、送电送风及瓦斯排放所涉及到的人员,必须在现场工作,动作要迅速,敏捷操作要准确,不得贻误,否则,要严肃处理。
8、当下班后,突然发生停风停电,当天值班长可根据上述规定组织指挥在岗人员进行送风及排放瓦斯工作,停风后,住在矿区内所涉及到的人员,也要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工作,保证安全迅速的撤人和恢复生产。
矿井有计划停电停风申报的管理办法
为从根本上彻底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控制减少有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所带来的隐患,更进一步规范有计划停电停风的报告和审批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停电停风计划由生产队组(或施工单位)提前两天进行申报。按审批表规定内容逐级进行签审,必须由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生效执行。审批表必须报送通风区、机电区留存。
2、计划停电停风的地点必须由生产队组(或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通风队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审批贯彻。
3、停电停风作业及排放瓦斯的全过程必须有安全员、瓦斯员在现场监督检查。
4、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临时性停电停风时,必须由停风地点带班长报告生产调度、瓦斯员报告通风调度,经生产调度请示值班领导同意后实施,两调度值班员必须填写台帐记录。
5、排瓦斯期间必须将回风流流径的所有地点实施停电撤人。
6、停电停风计划由生产队组(或施工单位)负责报审,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视为无计划停电停风。
矿井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制度
无计划停电停风是造成瓦斯超限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一。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观念,杜绝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未经煤矿批准停电停风计划的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
二、煤矿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管理体系,做好矿井通风管理工作。
1、煤矿总工程师对矿井、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要召开专门会议,对出现无计停电停风事故进行专题分析,提出整改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同时要把会议内容详细记录。
2、通风科、机电科、安全生产科职能管理部门及生产队组,对所辖范围的通风设施(包括主扇、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点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通风、机电等部门搞好矿井主扇、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3、通风区队在做好通风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矿井通风和局部通风管理工作。通风区按照煤矿《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出现的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向有关部门发出原因分析通知单并及时进行登记、上报。
4、机电科必须建立矿井主扇和局部通风机的有关管理制度,对主扇的双回路供电、局扇“三专两闭锁”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并不准随意停电拆装,保证局扇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机电区按照集团公司《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分析结果报矿井通风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
5、公司安质部对上述工作,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落实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
三、每台局扇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由使用队组负责并安排专人管理;回采工作面采外配风专用局扇由采煤队负责并安排专人管理;工作面回收期间使用的局扇由采煤队负责并安排专人管理。回收结束移交其它队组管理;其它局扇由通风队负责并安排专人管理,通风队负责对所有局部通风机及设施的监督管理。
1、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停开局扇,如需停开局扇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及通风部门同意,同时在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要有文字记录。
2、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3、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全风压供给风量大于局扇所需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得开头送风。
4、井下每个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双电源双风机”供风系统。每台风机都必须实现“双三专”供电。
5、加强对风筒管理。掘进整扩巷工作面风筒由施工队组负责管理,回采工作面尾巷采外配风风筒由防尘抽放队负责管理。避免风筒脱节、破损并及时修补,严禁微风作业,所有风筒接口都要采用风筒卡,由矿安质部负责分析处理。处理结果报矿井通风区、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
四、巷道掘进,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电源双风机”及其它掘进时安全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即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综合防尘、防爆和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
五、巷道掘进时必须配齐专职瓦斯员、否则不许开工。瓦斯员必须按规定检查、记录、汇报、不准空班漏检。
六、加强对地面主扇、井下供电电缆的专责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查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高、低压电缆每周、每班绝缘性检查(是否有机械伤痕)等内容要有记录备查。
七、局扇在井下运转时间规定,累计运转时间超过半年,必须升井检修。运转的局扇每月要安排检修时间(没有条件时可外观检查)。
八、各队组对管辖范围的井下高、低压开关,每班都要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否则不能办理交班手续。
九、因故需要紧急停电停风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
1、矿井主要通风机突然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生产调度、通风调度立即按掘进地点、回采队、其他顺序通知井下各作业点,跟班队长,班长立即组织人员向地面撤出,并电话汇报生产调度值班员,听从生产调度的指挥。
2、突然发生局扇停电停风的掘进头,班、队长要立即撤出工作面全部人员、切断电源,组织人员将停风工作面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
3、公司通风调度、机电调度必须立即查明突然停电原因进行处理,并联系对主扇、局扇开关电源侧送电。局扇实行送风时瓦斯员查清瓦斯情况,按瓦斯排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0%时,要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安全排放。
十、主扇司机和井下瓦斯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并记入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通风区向公司总工程师及生产、机电、安监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填发事故通知单。按事故分类分别由集团公司或矿井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按事故分析,追究责任单位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十一、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公司总工程师要责成机电区进行分析,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防范措施整理后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
十二、公司必须加强生产人员、通风人员、机电人员有关安全、通风、瓦斯知识的培训。通风管理人员要熟悉机电、生产方面的知识;从事机电、生产人员要熟悉通风、瓦斯方面的知识,要严格组织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十三、无计划停电停风考核按照集团公司《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尾巷管理规定
根据《规程》137条规定,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 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136条的规定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尾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应控制在2.5%以下,达到2.5%时,必须停止工作面生产,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当回采工作面向前推进采过下一个横贯时,里边由落山通尾巷的排瓦斯横贯必须封闭或封堵。
3、回采工作面尾巷横贯瓦斯排放口扒、堵,应采用局扇直接冲淡瓦斯浓度的通风方法,局扇要设置在新鲜风流中,扒、堵口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
4、尾巷内瓦斯浓度在2.5%以下时,通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尾巷观测瓦斯,但必须是双人同行,边检查瓦斯,边前进。
5、尾巷的正常维护、整修工作,必须把瓦斯浓度控制在1.5 %以下,并配备专职瓦斯员检查瓦斯,否则不得进入尾巷。
6、对有瓦斯抽放的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定钻完全部钻孔,安装完抽放管路,并进行漏气试验后,方可进行回采,否则不准工作面投产。
7、回采工作面开采后,尾巷要配有足够的风量稀释瓦斯浓度,尾巷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5米/秒。对尾巷瓦斯抽放孔的连接、拆除、维护瓦斯管路,必须将瓦斯浓度控制在1.5%以下,否则不准施工。
8、瓦斯抽放管路在进入尾巷区段前,必须加设一节绝缘短节进行隔电,尾巷内不许保留道轨、电缆等导电体及电气设备。
9、回采工作面尾巷出口内设置栅栏,栅栏处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此处瓦斯浓度足够代表尾巷瓦斯浓度),并填入瓦斯检查循坏记录和瓦斯牌板,发现尾巷瓦斯超过2.5%时,立即停止工作面的生产,汇报通风、生产调度,采取措施处理。
10、专用排瓦斯巷(尾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不得留有盲巷。
11、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米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 %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盲巷、采空区管理制度
1、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报告矿调度室。停工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并每班检查瓦斯情况。
2、永久停工停风巷道,要作永久性挡风墙。永久性挡风墙施工必须符合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且在密闭过程中设有专职瓦检员,随时观测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情况,并在以后工作中每班检查闭墙前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情况。
3、在拆除旧闭墙时,首先检查闭墙前瓦斯情况,并加固闭墙前5米的支护,确认无危险时方可拆墙,拆墙过程中,必须设专职瓦检员随时观察瓦斯情况。拆墙时必须从上至下进行。闭墙拆开后,安设局扇,先排放瓦斯,排放瓦斯严格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完毕后,露出空顶必须及时支护,打临时冒柱或利用前后支架用背板维护好。
4、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工作面在回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5、采空区闭墙前,每班检查CH4、CO、CO2浓度及出水温度、闭墙温度等情况。若有害气体浓度及闭墙出水温度等出现异常或闭墙压垮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瓦斯与二氧化碳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建立巡回检查图表检查瓦斯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为:
(1)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区,所有采掘面、排放瓦斯尾巷、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机电硐室、已采区、无人工作区及利用全风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区和利用全风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所有矿井的分区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等。
2、根据检查瓦斯与二氧化碳次数,每月月末由通风队负责编制下月符合本队所有管辖地区的每个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巡回检查图表严格按照检查瓦斯与二氧化碳次数,巡回检查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汇报程序,检查的时间间隔设计,报通风区长、总工程师进行审核。巡回检查图表对同一地点同一班内检查时间间隔规定;大于2小时30分钟,小于3小时,不同班的检查时间间隔规定高瓦斯矿井不应超过3小时10分钟,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
3、瓦检工配备与要求。
(1)、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回采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两名瓦检工,一名跟机工随时检查机组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煤壁和两滚筒间的瓦斯浓度;一名为专职瓦检工巡回检查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煤邦、落山角、机尾、回风、尾巷、混合风流瓦斯与二氧化碳浓度以及横贯栅栏、牌板、各转载喷雾、进回风全断面喷雾、支架喷雾、机组内外喷雾、监测装置、隔爆设施、尾巷栅栏等设施,每班至少三次。
(2)、高瓦斯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炮采和非正规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检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检员,正副巷同时掘进的两个掘进头可设一名专职瓦检员,检查局扇闭锁,局扇循环,入风、工作面风流、盲巷风流及其它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以及横贯栅栏、正副巷全断面喷雾、各转载点喷雾、掘进机内外喷雾、监测装置、隔爆等设施、每班至少三次。
(3)、使用综掘机的工作面还应安排专职跟机瓦检工,要不断检查截割机头和电动机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
(4)、瓦检员在巡回检查瓦斯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汇报通风调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同时检查所负责地区的瓦斯情况,达到无超限、无瓦斯积聚。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检查图表上。
5、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皮管和检查棍。检查煤仓瓦斯时,以胶皮管伸入煤仓2米为准,瓦斯浓度达到1.5%时,停止附近20米内电器设备运转。
6、采区瓦检工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和图表上,且检查该地点监测断电仪显示的数据记在巡回检查图表上,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请示汇报,做到图表、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7、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跟机瓦检工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注意的问题,并由接班者在图表上签字交接。地区瓦检工如当班发现瓦斯、二氧化碳超限,无计划局扇停风或未处理完瓦斯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8、通风队队干、班长上岗要认真检查瓦检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班长在班后须及时汇总情况,按时填写班报,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部门领导下井遇到瓦检工应审查图表,签注意见,发现问题,协助瓦检员处理问题,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通风调度后,才准离开现场。
9、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图表逐级审查制度,通风副队长每天审查本队全部图表,通风区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20%,总工程师每月抽查不少于200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一、在开采或揭露3#煤时,公司要求成立防突小组,配备地质、通风、防突专业技术人员2人,负责掌握煤与瓦斯突出动态和规律,积累分析基础资料,绘制煤与瓦斯突出地质图,制定防突措施并组织实施,考察防突效果,建立防突档案。
二、所有从事防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三至五天的防突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知识,掌握突出预兆和自救方法,并经过严格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突出采区工作。
三、加强防突地质工作,地质部门在提供地质报告书的同时,要提供瓦斯地质资料,包括冲刷带,软煤分层厚度地质构造煤层硬度系数等,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
四、通风部门和防突小组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制定相应的防突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防突小组要组织有关人员在突出频繁的采掘工作面定距离、定部位,测定软分层厚度,取煤样测定煤层硬度系数及瓦斯放散初速度。
五、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作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或压缩氧自救器。
六、突出频繁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要铺设水管,并储备不少于工作面采长的胶管。综采工作面内全长铺供水管,每隔20米留三通、供灭火使用。
七、采掘工作面发生突出预兆时,瓦检员或班、组长应立即指挥工作人员停止机组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撤至进风安全地点。突出后,及时准确地向通风调度站汇报突出现场情况。
通风值班长和防突小组专职技术人员对较大型突出要亲临现场或亲自接受瓦检员关于突出情况汇报,并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八、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要在局扇与通风横贯间安设坚固的反向风门一道。(木柱板墙)
突出矿井所有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都应在附近进风巷道中,设置通达矿调度室的直通电话。
九、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必须坚持设备下井前经机电部门防爆检查。不防爆的设备不准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及电气设备隐患,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十、井下运输大巷回电的轨道与不回电的轨道之间应设绝缘两道,两道距离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轨道绝缘应在架线终端,并且必须设在干燥地点,以防止杂散电流串入。
十一、在突出危险区沿煤层掘进的工作面必须打超前排瓦斯卸压钻孔,并做到:
1、钻孔个数不得少于6个,要在工作面均匀布置,靠两帮的钻孔与巷道中线夹角为10°左右。
2、每次打超前钻孔深度不得小于30米,钻孔直径不小于73毫米。
3、钻孔超前工作面距离不低于5米。
4、要加强支护质量,背板要加密背牢、棚与棚之间要拉紧。
5、钻孔施工过程中,钻孔附近要安装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控制风流瓦斯浓度在1%以下。
十二、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放炮制度,禁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炮时要做到“一炮四检”和不掏净粉、不清理浮煤不装炮,不用水炮泥、水管无水不装炮,支架未支起或质量不好不装炮,严禁用煤粉、煤块等可燃物充当炮泥。
十三、突出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正副巷放炮前,要切断正副巷和回风巷一切电气设备电源,独巷掘进工作面放炮前要切断独巷内全部电源,人员撤至防突门以外的进风地点。
十四、加强掘进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局扇指定放炮员负责管理,不准随意停风,突出掘进工作面局扇实行专供电源,局扇必须装有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任何情况下不得甩掉闭锁,强行送电作业。
十五、在具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必须打卸压钻孔排放瓦斯。
1、工作面开采前,应在开切巷内打垂直煤壁的钻孔,钻孔深度要大于30米,孔间距为3一5米,孔径不小于73毫米,工作面两侧5米可不布孔。
2、在工作面进、回风顺糟布置卸压排瓦斯钻孔的要求钻孔深要大于50米,孔间距为3一5米,孔径为73毫米,平行工作面布置孔。
3、随工作面推进、排瓦斯孔距煤壁小于3一5米时,可进行静压注水,加强防突效果。
十六、突出区机采工作面必须进行浅孔煤壁注水,对浅孔煤壁注水技术参数要求是:
1、钻孔垂直煤壁,根据煤层厚度可布置为单排眼或三花眼。
2、钻孔间距不超过3米。
3、钻孔深度不小于1.8米。
4、单孔注水保证达到相邻钻孔出水或煤壁挂汗为止。
5、突出区机采工作面机组不得在未打钻注水范围内割煤。
十七、突出频繁的综采工作面和机组割煤速度限制在每分钟3米以下,当机组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立即停止割煤。
突出综采面机组不准割顶,也不准割底,否则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十八、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设和管理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否则不准开采,探头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维修和调试,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移动或停用。
十九、突出频繁的工作面,回风道要打栅栏门,放炮割煤时,要揭示警标,除瓦检员、安监员、救护队员外其它人员不准入内,只有在工作面进行其它工作时,方可下料和进行其它工作。
突出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回风道中距通风横贯20米处及掘进回风巷进入采区回风口处要钉栅栏,禁止人员进入,通风人员进入检查瓦斯时,必须与放炮员取得联系。
二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必须严格贯彻“保人不保突”原则,在突出严重的采掘工作面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控制突出发生时,必须采取松动爆破,放炮落煤和组装煤,炮采或停止开采等防护性措施。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监测系统,并配备一定的人员,负责监测装置的管理工作。
2、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必须经过环境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的培训,经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公司总工程师同意。
3、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监测中心站,24小时不间断地监测井下各地点、地面洗煤厂的各个监测装置,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浓度,特别是重点工作面的瓦斯变化情况,认真填写记录,如有信号中断及时汇报当日值班长或公司总工程师,并及时组织处理。
4、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的敷设、控制区域要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的责任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区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监测队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6、回采工作面机尾、回风和尾巷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一处超过规定瓦斯浓度数值时,都应立即切断全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新开采的综采工作面,如瓦斯监控系统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决不予验收投产。
7、凡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开拓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两闭锁。井下各煤仓,地面洗煤厂的精煤仓、原煤仓、都必须安装监控装置进行瓦斯浓度监控。
8、在入井前装置必须按新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9、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仪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10、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书面批准。在瓦斯放限的综采工作面停运任何一台装置时,在停运期间,不能执行放限措施。由专职瓦检员掌握,瓦斯浓度超过1%时,人工立即切断工作面和回风系统的全部电源,待装置恢复运行后,由通风调度值班生长通知专职瓦检员重新恢复执行放限措施。掘进、开拓工作面装置停运期间有专职瓦检员代行仪器职能。
11、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大于规定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在处理期间按大值管理。
12、瓦检员、放炮员、采掘开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控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13、监控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14、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监测队人员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同意后,在检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5、使用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16、监控中心站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矿井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17、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分站、主机及电缆,只许采掘开队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控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并给予经济制裁。
18、综采工作面必须安装监控系统的“二级断电”装置,以确保瓦斯电闭锁。
19、所有监测人员每天必须把当日当班的工作日志,传感器标校等所做的工作登记清楚,认真填写好各种报表和记录本。
20、监控中心每天值班人员所填写的监测记录日报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签字或批示。
安全监控设备调校管理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62条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2、井下分站、电源箱每月进行一次校正、即通讯校验,输出端口校验、功能校验、交直流交换校验。
3、各种传感器,每8天进行一次校验,即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校正,每班进行精度校正。
4、各种断电控制,每7天进行一次功能测试,检验是否可靠、稳定。
5、计算机监控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换机运行。
6、专人专职、负责各种设备及传感器的校验,并填写校验记录,履行签字手续。
传感器管理制度
1、传感器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执行。
2、建立完善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及检修、调校制度。
3、甲烷传感器,每8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符合规定的,方可在井下继续使用。
4、甲烷传感器及信号电缆,每天至少检查1次是否正常,每天至少与瓦检员进行1次对照检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用新传感器替换原传感器,进行调整)。
5、每班对甲烷传感器进行1次巡检,与瓦检员进行对照,并填写记录,履行签字手续,同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调度员。
6、传感器的悬挂与设置,必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距巷道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回风流传感器悬挂在距回风口10—15米处,采煤工作面传感器,悬挂在距工作面10米范围内,掘进工作面传感器,悬挂在距煤壁5米的范围内。
7、采用串联通风时,掘进工作面传感器,必须悬挂在通风机吸风口5米范围内,回采工作面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进风巷口10~15米处。
8、专用排瓦斯巷,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尾巷口15米处,当瓦斯浓度达到2.5%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停止工作。
9、在有自燃倾向性的回采工作面的上隅角,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当温度达到30℃或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0、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均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传感器,应安装在能够反映实际运行状态的地点。
11、各采、掘工作面回风口的传感器,由监测队按标准一次性安装到位,工作面的传感器由监测队按通风区规定安装,全部移交各采、掘队进行管理,并履行签字手续。凡丢失、损坏、破坏的按监测监控管理制度草案执行,进行处罚。
12、在打炮或工作面推移期间,传感器需要移动时,原则上,掘进工作面由放炮员、采煤工作面由瓦斯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移动,保证传感器悬挂位置正确,真实反映各监测点的瓦斯涌出量,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可靠、准确的第一手资料。
13、监测队负责监测系统的巡检、维护、维修工作,根据煤矿生产实际状况,及时调整、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监测监控系统准确、正常运行。
14、监测队将各传感器进行编号、建档,实时跟踪各传感器工作运行及检修、调试状况,并有详细的记录。
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制度
1、会议每周召开一次,时间定于当日下午4点召开。无特殊情况每周的瓦斯治理专题会议任何人不得擅自取消。
2、会议召开地点:生产调度会议室。
3、参加会议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生产调度主任、通风区长、安监质标部部长、生产技术部部长、机电运输区区长、通风队队长、防尘抽放队队长、监测队队长。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董事长、总经理不在时由总工程师负责主持。
5、会议内容:由通风区区长通报上周的瓦斯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下达本周瓦斯治理工作计划;明确瓦斯治理重要工程、特殊任务、工程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等;提出需要由公司领导协助解决的瓦斯治理问题。
6、所有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参会,任何人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假。
瓦斯报表、循环图表的审查审批制度
1、每班的循环图表由调度班长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局扇运行情况、风筒情况、重要通风、瓦斯问题、通风设施的使用情况注明审查意见,履行签字手续。
2、巡检仪管理人员通过安全巡检系统编制瓦斯日报表。
3、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队队长、通风区长审批签字,再送交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查审批,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进行签字。生产调度负责将总工程师指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处理,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4、瓦斯日报次日上报,报送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生产调度、通风区、安监质标部。
井下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煤矿的安全机构中,必须有一名专职懂机电业务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市培训中心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者担任,并要经常深入井下监督日常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二)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和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和其它应当退役的废旧设备。
(三)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必须符合规程的要求,达到“三无”“四有”。
“三无”即: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四有”即:
1、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指高、低压系统运行时出现过流、送电开关自动跳闸断电,保护设备安全,出现漏电时在极短的时间内跳闸断电,保护人员安全。
2、有螺丝和弹簧垫,防爆结合面用螺栓连接的部位,螺丝紧固后要有防松装置,一般需加弹簧垫防松。
3、有密封圈和挡板,指电缆引入装置即喇叭咀,当设备或五小电器元件有电缆引入和引出时,要有合格的橡胶密封圈,当没有电缆引入和引出时,喇叭咀内必须用合格的挡板和密封圈封堵。
4、井下有合格的接地装置:
(1)接地保护:将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经导电体与大地连接起来,满足一定的接地电阻,避免人身触电,同时避免接地火花。
(2)接地保护网:通过导线将各保护接地连接成一个网,在井下利用铠装电缆的金属外皮和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连接。
(3)主接地极:设置在井底水仓、面积不小于0.75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毫米的耐酸金属板接地极。
(4)局部接地极:为加强接地系统的可靠性,保证接地网的接地电阻满足要求,在装有电气设备的地点独立埋设的接地极。
(四)下列设施的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个采区变电所、移动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峒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及高压电缆连接装置。
3、三台以上电气设备的低压配电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机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的设备。
5、连接高压动力铠装电源的接线盒。
6、单独设置的综合保护设备。
(五)煤矿必须采用煤电站综合保护,没有该设施的工作面严禁生产施工。
(六)所有下井的电气设备都必须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符合防爆要求,贴上准许入井的标志,方可入井使用。
(七)井下的电气设备要台台上架挂牌管理,并定期对设备整定。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地面的配电室要设专人管理,用具要全、防火设施要全,并有运行记录。
(八)煤矿都要建立机电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下的所有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早处理,消灭井下电气设备的失爆,防止事故发生。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第169条、第170条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同时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检查力度,特制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
1、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第149条、第169条、第170条的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所有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爆破员、机组司机安全检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上隅角采煤机分别设置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二、领交与发放
(一)领交
1、领取(使用人或单位)人,必须凭牌在仪器房领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仪器在领取后。首先检查开关是否灵敏、有无指示灯、显示屏是否显示等,发现问题当场更换,否则,责任自负。
3、仪器在领取后,由于内部结构是电子原件,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吊挂可靠,严禁撞击。
4、领取人下班(出井)后,立即把仪器交回仪器房。
(二)发放(收发)
1、发放人员在发放仪器时、必须确保仪器完好,充电充足。
2、发放人员在收取仪器时,首先检查仪器的外表是损坏,开关、指示灯、显示屏是否完好。只有确认完好后,方可还给领取凭证(仪器牌)。
发放人员在收取仪器时,发现有损坏现象,发放员立即向班组长汇报,共同填写仪器损坏报表,使用仪器当事人签字认同。
4、发放人员在收到仪器后,应立即对仪器进行充电工作,以防仪器放电后不及时充电造成损坏。
5、发放人员坚持原则,凭牌领取,杜绝转借他人。
6、建立设备台帐。仪器编号,记录工作情况、检修情况、使用人员姓名等。
三、维修制度
由于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内部结构属于电子原件,其维修工作由专业维修人员维护,其它人员不得随意拆开维修,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负。
四、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的管理规定
1、综采、机采、综掘工作面机组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队机组司机领交、使用、管理。
2、综采、机采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工作面跟机专职瓦斯员领交、使用、队组每班指定专人配合管理。
3、炮采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通风队专瓦斯员领交、使用、队组每班指定专人配合管理。
五、损坏赔偿制度
1、使用人员或单位,由于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全额赔偿。
2、使用人员或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损坏,可根据原因进行处理。
3、发放人员或领取人员和使用单位,不论任何情况,绝不许有丢失现象,否则按原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