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富润煤矿安全生产奖罚管理规定
2012年度
目 录
第一章 奖励管理办法
二 “三违”举报奖励管理规定
第二章 惩罚管理办法
一 惩罚管理规定条款
(一)通用部份
(二)采煤部份
(三)煤岩掘进部份
(四)“一通三防”部份
(五)放炮、火工品部份
(六)机电部份
(七)提升运输部份
(九)对“三违”人员处理规定
二 “三违”行为种类
(一)共性“三违”行为
(二)回采作业“三违”行为
(三)掘进作业“三违”行为
(四)放炮作业“三违”行为
(五)机电专业“三违”行为
(六)提升运输专业“三违”行为
(七)通防专业“三违”行为
(八)领导干部违章行为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人为本,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杜绝重伤以上的人员伤亡事故,及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的发生,规范在职员工的行为规范,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章 奖惩管理办法
一、 安全奖励管理规定
1、各掘进队、采煤队当月未发生重伤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轻伤事故、两人以下(含2人)事故,以及未发生提升运输事故,由矿奖励掘进队500元,采煤队1000元。
2、各辅助区队当月未发生重伤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轻伤事故、一人事故,以及未发生机电、运输、通风设施等较大设备、设施损坏事故,由矿奖励机电200元,通风队500元,运输队300元,保运队300元。
3、全年矿井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矿将对全体在职员工视在安全工作中不同工作岗位发放一定数额安全奖,以资奖励全体员工对全年安全生产所作的贡献。
4、任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事故征兆,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避免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矿将根据有可能造成事故损失的大小给予一次性100元~500元的奖励。
5、当矿井发生各类事故时,对积极参加现场抢险、救助人员的有功人员,矿将给予一次性50元~300元的奖励。
6、发现违章指挥,违章冒险蛮干,施工中偷工减料、有意浪费各类材料、破坏矿井各种设备、设施等违规行为时,能及时制止或向矿有关领导汇报,经调查属实后,将给予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50元~600元;
二、“三违”举报奖励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三违”的打击力度,扼制“三违”行为,控制各类事故发生。全年干部、职工人人都享有对“三违”的检举权和制止权,任何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发现“三违”行为,可采取任何形式汇报,接到举报后必须对举报人姓名保密。
(一)奖惩办法
7、根据举报内容,经追查核实后,对举报个人一次性给予50元~200元的奖励。
8、泄露举报人姓名,除一次性给予100元~500元处罚外,并调离岗位。
9、对举报“三违”的人员打击报复,除一次性给予100元~500元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禁止捏造“三违”有意陷害他人,一经查实,将对捏造者进行重罚。
11、公司管理干部、科室管理人员举报“三违”原则上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惩罚管理办法
一、 惩罚管理规定条款
(一)通用部份
12、矿井招收井下职工年龄必须在50岁以下,并且本人需持有效证件,桐梓县医院的身体健康检查表,经矿人力资源部同意,出具证明、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私自安排人员上岗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对责任人一次性处罚200元~1000元。
13、酒后入井者罚款50元,并对检身员罚款50元,携带烟火入井者一次罚款300元,并作辞退处理,并对检身员罚款50元;入井人员未戴矿用合格安全帽,一次罚款10元,穿化纤衣服、未穿矿用胶靴,入井者罚款20元,并对检身员罚款10元;如矿库房未能提供合格的衣服、矿帽、矿用胶鞋,将对责任人罚款50元。入井人员未携带自救器和矿灯,领导干部、班组长及特殊作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罚款20元,并对检身员罚款20元。非工作人员严禁乱摸乱动井下机械、电气设备,否则罚款30元。
14、拒绝检查或打骂、报复检查人员罚款100元,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罚款100元。
15、未经允许,不坚守工作岗位,脱岗、串岗;不服从分配和管理,消极怠工和玩忽职守;从事与本工作无关的其它操作罚款20元;大型设备、要害岗位人员(矿灯充电工、绞车司机等)脱岗罚款100元。
16、未经允许私自找人带班,对找人带班者按旷工处理,带班者罚款20元,特殊工种不在现场交接班、交班不清楚罚款50元~200元。
17、擅自进入栅栏或有“严禁入内”牌子的地区罚款200元;打开风门不随手关闭,损坏通风设施和安全标志罚款50元,并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停风后,瓦检员或班长未能及时撤出作业人员罚款100元,如属故意行为罚款500~1000元,并开除。
18、入井人员必须爱护矿灯、自救器,如私拆卸矿灯、自救器;敲砸矿灯、自救器除赔偿矿灯、自救器外罚款50元,出井后立即将矿灯交回矿灯房,否则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50~1000元。
19、不组织召开班前会一次罚款10元,无记录一次罚款5元。
20、对查出的隐患不安排处理,或调度会议落实的工作不安排处理,未向有关人员汇报,将对有关人员进行100元~300元罚款。
21、中央变电所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违者罚款100元,瓦检员假检、漏检,睡岗罚款1000元,并开除处理。
22、任何人不准在井下打架斗殴,违者罚款300元,情况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采煤部份
23、工作面两顺槽超前20米清理不净,对班长罚款20元,并清理干净。
24、断梁、折柱、悬矸或空帮、空顶作业,对班长罚款20元,并处理达到要求。
25、巷道内有浮煤或浮矸、杂物清理不干净、堆放不整齐,对班长罚款20元,并清理干净堆放整齐。
26、采面上、下安全出口超前20m范围内无超前支护或支护不完整,对班长罚款100元,并立即加强支护完好。
27、支柱要求排距、柱距整齐、迎山有力、不失效,对支柱排列不齐、迎山无力、空位、失效将处罚班长、支柱工100元,并重新打支柱。
28、通风防尘、机电设备设施、电缆摆放悬挂完好整齐,如果设备设施、电缆等损坏或不规则,除赔偿外对使用连队罚款50元,并摆放挂好。
29、安全出口支护完整,保持畅通无阻。存在隐患不及时处理罚班长20元,并对安全隐患进行处理。
30、回柱工站在采空区回柱,对班长罚款50元,回柱工罚款100元。
31、贴帮柱架设不及时,罚款班长100元,并立即架设。
32、整修回撤下来的材料、杂物不及时外运或不按要求堆放,罚班长20元。
33、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柱,不按规定架设,或架设不合格,对班长罚款100元,支柱工罚款80元,并按要求整改合格。
34、临时柱子先撤后支,对班长罚款100元,并立即支护。
35、控顶距不合作业规程要求,对班长罚款100元,并立即改正。
36、煤壁不平直,不与顶底板垂直,出现超过规定的伞沿,对班长罚款100元,安全员罚款50元。
37、用刮板机、皮带机运送材料者,对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100元。
38、乳化液泵司机坚守岗位,未接到通知开泵、空载运行、乳化液箱长流水,对泵司机罚款50元。
39、乱动液压胶管造成损坏,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0、泄压的单体支柱或断裂铰接梁不及时更换,对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100元。
41、用单体液压支柱顶电机或其它设备,将对操作者罚款20元,如造成损坏将赔偿设备价值。
42、支柱初撑力、迎山、棚梁、背板、柱鞋、柱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对班长罚款20元。
43、煤电钻使用完毕后,应到安全地点盘放好,并切断电源,否则对打眼工罚款20元。
44、做机头机尾时,保证安全出口的宽度和畅通,反之罚款50元,并求做好。
45、刮板运输机往前推移时,必须打好压尾柱,反之罚款50元。
46、刮板机、运输机无人开机罚款100元。
47、采面支架必须用链条连接,反之罚款100元。
(三)煤岩掘进巷修部份
48、掘进巷道接班后,班长必须对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安排处理,否则将对班长罚款50元,并立即进行处理。
49、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的巷道断面、支护要求水沟尺寸等施工,如断面不够、架设支柱不合格、喷浆厚度不够等,将对班组长罚款100元~200元,并返工达到要求。
50、掘进工作面放炮后,经瓦检员检查同意施工后,班长必须先到作业地点处理好安全后,方能安排人员进行施工,否则对班长罚款50元。
51、掘进工作面不使用前探梁或临时支护不架设,空顶超过规定,对班长罚款50元,并立即改正。
52、掘进工作面支护失修或支护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不停止作业处理安全隐患,继续施工罚款100元。
53、掘进工作面架设格栅拱,没有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结构锚杆、超前锚杆、顶拱、两邦用木料充填,喷浆后没有洒水养护后段喷拱段等,对班长罚款50元,班组100元。
54、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没有按作业规程要求背邦背顶或不牢实,未加设撑木等,对班长罚款50元,班组100元。
55、掘进工作面开掘下山时,要安设阻车器或挡车栏,并确保合格可靠,提升运输时,人员撤到躲洞或安全地点,如没有躲洞可在正头退后5m处挡车装置等,否则,将对班长罚款50元。
56、掘进工作面开掘上山时,用倒滑轮提升运输时,必须将滑轮柱固定牢固可靠,否则,将对队长罚款50元。
57、各作业地点使用的调度绞车必须固定牢固可靠,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非操作人员严禁操作,否则,将给予50元罚款。
58、掘进工作面轨道两侧堆放材料、设备及卫生状况脏、乱、差,对队长罚款50元。
59、掘进工作面轨道不按规定完整铺设枕木,轨道连接不用道夹板或螺栓,高低偏差较大,铺设质量较差,罚款30元。
60、作业人员撞倒支架,损坏通风设备、机电设备、电缆等生产安全设施,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200元。
61、作业人员施工时,不按中线、腰线施工,随意抬高或偏移支架和水沟造成积水、墙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罚款100元,并改正。
62、施工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敲邦问顶”,若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材料损坏,将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100元~500元罚款。
63、巷道维修人员违反操作程序或多处拆换,罚维修人员、班长50元,并立即改正。
64、巷道维修人员、维修前没有对施工地点前后5米范围内的支护进行有效加固,对班长罚款20元。
65、巷道拆换支架作业或放顶时,要安排有经验的人员监视顶板并找好撤退路线,设好警戒,对没有人监视、撤退路线不畅等,对有关人员处罚30元。
66、巷道出现断裂、支柱变形、巷道变形严重,维修人员施工结束后,顶、邦封严,顶、邦活面撬掉,煤矸清运等,否则将对班长罚款30元,并整改合格。
67、严格执行从外向里、从上往下的维修原则,上山维修需在下部设置2~3处挡闸,严禁前面掘进,后面拆换维修,否则,将对班长或指挥者罚款100元。
68、巷道施工、维修时架设支架,一架未架完中止工作,罚款20元,并架设完工。
(四)一通三防部份
69、手动风门,不用手用车撞风门或其它方式使风门损坏,将进行100元罚款。
70、未经指定擅自停、开局扇,罚款100元~500元,放炮前停风机罚款100元。
71、工作不慎损坏风筒,造成漏风,罚款100元,对故意损坏风筒,造成漏风,罚款300元,并开除处理。
72、局部通风机停运,不通知撤出人员,不设置临时栅栏,对班长、瓦检员罚款100元,并教育改正,三次违规开除。
73、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固定不牢固,对安装人员进行50元罚款,并从新安设固定。
74、掘进工作面风筒距正头煤巷不大于5m,半煤巷不大于8 m,岩巷不大于10 m,由于风筒不到位,而造成瓦斯积聚,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75、停风、停电作业地点,恢复送电后,未经瓦检员检查同意,私自送电开动电气设备者,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1000元,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作开除处理。
76、人为造成无计划停风停电,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200元,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开除处理;瓦斯超限不汇报,不责令停止处理,对瓦检员罚款100元~1000元,情节严重除罚款外开除处理;瓦斯超限不责令停止作业,而继续违章蛮干,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并强制停止作业。
77、推、拉矿车时,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对责任人罚款50元~100元。
78、瓦斯或二氧化碳超限地点,不及时撤离受影响区域的施工人员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瓦检员或现场指挥人员罚款100元~1000元,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作开除处理。
79、瓦斯超限强行送电罚款1000元,并开除处理。
80、进入有危险标志的无风区(棚栏)里闲座罚款100元~1000元,情节严重除罚款外作开除处理。
81、定期校验“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到期未校查造成检测数据失真,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罚款50元。
82、停风或暂不施工的盲巷,应设置临时棚栏或临时密闭,如未设置,将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密闭工程质量不合格,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并从新做合格。
83、巷道贯通前,应制定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风量分配的有关措施,如无措施,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风量,致使系统紊乱,造成瓦斯积聚,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
84、不得随意改变瓦斯监测探头吊挂位置或堵塞防护罩,致使检测数据失真,否则将对瓦检员或操作者罚款50元~500元,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
85、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所负责区域的硐室、密闭等通风设施及作业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并作好“一炮三检”,不低于三次的瓦斯记录、汇报时间地点,严禁弄虚作假,漏检漏报,坚持现场交接班,否则,将对瓦检员罚款500元—1000元,情节严重除罚款外作开除处理。
86、瓦斯检查员按规定吊挂风筒及各种牌板,认真填写,并作好瓦斯日报填写工作,如不按规定吊挂填写或填写不清、不全、数据不准、缺项,将对瓦斯检查员罚款200元。
87、瓦检员发现循环风,不及时处理也不报告,发现风筒破损不及时处理,风筒接头不合规定,对瓦检员罚款100元—500元。
88、掘进工作面停风或启封密闭需进行瓦斯排放地点,要制定瓦斯排放措施,如排放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操作,对排放人员罚款100元~1000元,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作开除处理。
89、矿井必须设置防尘水池、入井防尘水管,吊挂符合要求,按规定设置叉管出口,并在主要巷道、装车站、皮带机装载点等要求安设喷雾,并保证各作业点防尘洒水管路到头。如未按规定吊挂设置,缺一处罚款30元,并按规范安设,安装后被使用单位损坏罚使用单位50元,由安装部门安装更换;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一次罚款20元,并教育改正。
90、定期清洗巷道堆积煤岩粉尘,每月至少一次,如不定期清洗,对责任人罚款30元,并立即清洗。
91、凡是规定入井需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特殊工种、管理人员未携带入井使用者罚款20元,如因数量不够处罚有关人员40元。
(五)放炮、火工品部份
92、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对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罚款100元~1000元,情节严重除罚款外开除处理。
93、放炮员放完炮后,不及时填写记录或弄虚作假,班长不在火工品使用栏签字,致使火工品流失,对放炮员、班长罚款一发雷管100元,一节炸药50元,情节严重报送公安机关。
94、对井下偷盗、私藏雷管、炸药者放炮后不汇报,一经查出,将对偷盗或私藏者、放炮员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95、放炮员凭调度室开据的火工品使用单到火工品库房,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编号,分别发给炸药、雷管。放炮员将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炸药、雷管专用箱内,并上锁。放炮员在施工地点放炮结束后,经班长在使用册上签字,放炮员凭使用册到库房进行消耗清退,库管员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登记。放炮员将雷管、炸药专用箱上锁存放在火工品库房内,否则,将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机关。
96、井下放炮工必须有经过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任何人员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如有违反将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500元。
9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或足够的黄泥,否则,将对班长、放炮员、瓦检员罚款20元。
98、火工品必须到经公安部门同意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99、井下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100、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101、放炮必须采用《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距离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用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102、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103、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104、班长不按规定程序清点人数下达放炮命令或因此造成事故,对班长罚款100元~1000元,情节严重作开除处理。
105、不听警戒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域为罚款1000元,并作开除出处理,警戒员不经班长呼唤,擅自解除警戒,罚款50元。
106、放炮员不按规定加工引药、乱扔乱放或坐在药箱电器设备处加工引药,对放炮员罚款50元。非放炮员加工引药,对放炮员、非放炮员各罚款100元。
107、炮眼未按规定掏粉尘就装药,未使用竹木炮棍推药,炮眼封泥不满或不装水炮泥、支护材料、黄泥、水炮泥不到位加工火药放炮,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放炮员对当班留下的残炮,剩炮不向下班交代清楚。对上述违章行为每项罚放炮员200元。
108、工作面缺棚少腿放炮或崩倒支护不扶,支护失修不处理就放炮,对放炮员和班长各罚款50元。
109、掘进工作面20m范围内未清理干净,或杂物堆积较多就放炮,对放炮员、班长各罚30元。
110、未使用放炮器放炮,对放炮员罚款500元,并开除。
111、井下采用糊炮、明炮或多芯线电缆放炮,罚款100元~500元,情节严重除罚款外作开除处理。
112、放炮线明接头必须进行包扎,放炮线谁放谁收,不准设置固定放炮线,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
(六)机电部份
113、矿井购置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并追究责任。
114、矿井购置的防爆设备虽有“三证”,但失去防爆性能或在运输、搬运过程中损坏,继续使用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50元~200元罚款。
115、矿井购置的设备、材料不合格或质量较差,除无条件退货外,将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
116、矿井购置的各种设备、材料,未经生产技术、机电部门作质量防爆验收私自入库,将追究库管员责任,并罚款50元~200元。生产技术、机电部门没有验收,罚款100元~200元。
117、入井的各类电气设备必须经防爆员验收 ,出具入井防爆许可证后,方能入井,否则,将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罚款。
118、安装人员安装前,需检查是否有入井许可证,是否与接线电压和设备的容量相适应,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设备内部是否损坏,如有一项不合格,可拒绝安装,将追究有关验收、运输部门的责任,并罚款50元。
119、安装人员安装设备,必须消灭电气失爆,否则,将对安装人员罚款50元~100元,连续三次开除处理。
120、安装人员安装设备,未按完好标准进行,设备未上架或不平稳、牢固有倾斜和震动现象;有积水和滴水现象,将对安装人员罚款30元,并进行改正。
121、矿井所使用的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矿用橡套不延燃的铜芯电缆,凡井下使用不合格低压电缆,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罚款,并进行更换。
122、井下防爆开关,用铁丝或铜丝作保险丝,对有关人员罚款50元~100元,并改正。未按设备容量选用保险丝,对相关人员罚款20元,并改正。
123、井下电气设备失爆一台,罚责任人50元,(包括五小电器、矿灯),并立即进行处里。
124、凡是运转设备外露旋转部位,需装设安全护罩,没有装护罩一台,罚责任人30元,并改正装设。
125、局部通风机必须装设风电、瓦斯电闭锁,缺 一项闭锁罚有关人员100元~500元,并改正。
126、监控设备安装不合格,瓦斯超限不能声光报警,切断受控区域电源,对相关人员罚款150元,并改正。
127、搞好设备的预防性检修工作,对未定期加油、检修,造成设备损坏、烧毁,将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500元罚款。
128、电钳工、电焊工、车工等特殊工种,严禁穿拖鞋上班,严格按本工种的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否则,对违规人员罚款20元~50元,并教育改正。
129、电气设备检修实行停电工作票制,对突发电气设备故障需停电时,先请示调度室同意后,方能停电。否则,将对违反者进行罚款50元~100元,并教育改正。
130、各类设备由于检修或安装质量不好,造成设备损坏,将对责任人罚款50元~200元。
131、坚持使用漏电保护,每天进行一次跳闸实验,并记录对停用断电保护,一次罚款100元,未进行跳闸实验一次罚款20元,未记录一次罚款10元。
132、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月对煤电钻电缆进行一次剁头其长度为150~200mm,并记录保存,未使用煤电钻综保,罚款300元,未进行剁头记录一次罚款50元~100元。
133、氧气瓶、乙炔瓶在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相距5m以外,未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要入库保管。否则,将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元~100元,并教育改正。
134、电缆未悬挂或悬挂不整齐,大小电缆绞在一起,铁丝悬挂电缆同风、水管绞在一起,将电缆放在水塘、水沟里,对机电有关人员罚款50元,并悬挂合格。
135、使用的电缆盘成“8”型或“0”型,否则对机电有关人员罚款50元,机电人员将采、掘巷道的电缆悬挂完毕后,移交给使用连队,使用连队不负责任,造成电缆悬挂不好,将对使用连队的有关人员罚款50元,并悬挂合格。
136、防爆开关或接线盒内的电缆进出线接地芯线比导线芯线短,不接地线,盒内有杂物或积水,对机电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137、使用不合格电缆或绝缘损坏的电缆,对机电有关人员罚款50元。
138、各种设备未挂责任牌,电缆未挂牌,将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139、私自将设备的保护装置撤出或调整过大,造成设备保护装置失灵,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40、带电检修设备、带电搬迁设、违反停送电规定、维修设备不验收、不闭锁、不挂牌或预约停送电,不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等,将对机电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141、未经允许擅自送电,对故障未排除就强制送电,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200元,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42、未对井下电气设备,临时配电点安设局部接地极,对机电有关人员罚款50元,并改正。
143、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将电源接线盖板盖好,开关外壳装好,开关闭锁打开,强行送电试验,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
144、各类设备建帐建卡,设备检修要有记录,设备安装记录,一次记录不齐,对机电有关人员罚款50元。
145、安装运输设备时,要求安设信号装置未安装,罚款50元。
(七)提升运输部份
146、各种提升设备,需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选用钢丝绳,绳头要有不少于4个绳卡和鸡心环,否则,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并改正。
147、矿井使用的绞车钢丝绳,要有产品合格证,钢丝绳有关试验证书,否则,将视为不合格产品退货,并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罚款。
148、矿井钢绳检查人员每天必须对主要提升钢绳进行全绳检查,对其他提升钢绳每周不少于一次,并认真填写记录,机电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否则,每缺一次罚款20元。
149、提升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
150、凡是违章扒、蹬、跳的人员罚款500元,并开除。
151、凡无证操作提升设备者,罚款50元,并对安排人员罚款30元。
152、挂钩工不关闭阻车器或挡车栏,挡车装置失灵不汇报,罚款50元,挡车装置失灵未修理,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
153、运送超高、超宽、超重设备或易燃、易爆品违反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罚款20元,造成损坏将从重处罚。
154、运送材料不捆绑或捆绑不合格,对相关人员罚款20元。
155、把钩工不检查防冒销装置及连接装置,用铁丝圈、钢绳圈代替连接装置,罚款50元。
156、不按提升规定数量超挂,对挂钩工罚款50元。
157、平巷推车不瞭望,不发出信号,两车前后距离小于30m,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
158、挂钩工处理掉道前,不发送信号或电话与绞车房绞车司机联系,对挂钩工罚款50元,用矿车尾绳挂车罚款100元。
159、斜井停放重车、绞车司机离岗,对绞车司机罚款50元,绞车司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睡觉、离岗,未现场交接班,对绞车司机罚款50元。
160、提升矿车时,重车掉道拉车距离超过30m,对绞车司机罚款30元,如矿车掉道,挂钩工不就地复位,拉车距离超过10m。对挂钩工罚款30元。
161、深度指示器不准确,剁绳头后未调整深度指示器,对有关人员罚款20元。
162、绞车不带电下放,对绞车司机罚款50元。
163、绞车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绞车司机汇报不处理,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
164、对信号不清不明,绞车司机开车,对绞车司机罚款50元。
165、绞车滚筒没有摩擦卷,钢绳排列不齐乱绕,绞车司机未汇报罚款30元,汇报未处理,对有关人员进行50元~100元罚款。
166、非挂钩人员在绞车信号系统乱打信号,造成信号连接,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
167、挂钩工接班后未对绳头20m范围进行检查,不认真清扫道岔,由于道岔状态不好,造成矿车掉道,对挂钩工罚款20元。
168、凡是采用倒滑轮进行提升的作业地点,倒滑轮柱固定不牢固,装车时未在矿车下方临时固定矿车,对班长及有关人员罚款50元。
(八)工伤事故的处罚
169、任何班组必须实行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做到遵章守纪、“三不伤害”。对发生轻伤事故,有关部门组织事故分析,除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班组成员每人罚款20元,重伤事故,除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班组成员每人罚款30元,死亡事故,除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班组成员每人罚款50元。
170、当班的相关安全、瓦检、区队长、班长等生产管理人员,是每个班现场安全责任者,出现轻伤事故罚款50元,重伤事故罚款100元,死亡事故罚款500元。
17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均对矿上安全生产负责出现轻伤事故,每人罚款50元,重伤事故,每人罚款200元,死亡事故,每人罚款300元。
(九)对“三违”人员处理规定
172、公司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
173、生产技术、人力资源、安全科、调度室、区队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174、安全科对所有“三违”人员违章,“三违”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到安全科汇报违章事实,接受处理。
175、加强对“三违”人员教育培训,每月由生产技术、安全科、人力资源对“三违”人员集中培训学习,各区队负责人根据通知时间、地点按时带领“三违”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否则,将对区队长罚款50元~100元。
176、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并罚款,学习期间发给生活费10元。
177、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学习。
178、对“三违”人员一律在板报上亮相再通报批评。
179、对“三违”人员违章,第一次按有关规定罚款,第二次出现加倍处罚,第三次出现除罚款外,开除处理。
180、对“三违”的认定,原则上以《习惯性“三违”种类》为准。
181、本管理规定未尽部份以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为准,如遇同有关规定抵足之处,以规定为准。
182、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盘龙树集团富润煤矿矿委会。
二、“三违”行为种类
(一)共性“三违”行为
1、穿化纤衣服,不穿胶靴入井;地面岗位工不穿工作服。
2、入井及作业人员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
3、酒后入井,酒后值班、上岗,入井人员不佩带自救器,不按规定携带便携仪。
4、上山提升时行车不行人,上山下口及绳道有人停留或作业。
5、随意脱、座安全帽。
6、井下睡觉。
7、岗位工无证上岗、睡岗、串岗、离岗、岗上看书、岗上干私活,不按时交接班,打连勤。
8、无措施作业,有措施不落实。
9、带电检修、移动电器设备。
10、溜子缺压柱,施工人员骑在溜子上作业。
11、微风作业,撕坏供风筒。
12、不落实湿式打眼。
13、通过风门后不关门。
14、爬重车、放飞车。
15、斜巷蹬钩头。
16、携带烟草入井。
17、井下打架。
18、现场隐患不整改,强令安排职工作业。
19、采掘施工空顶、漏顶。
20、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
21、维修、掐接溜子时,溜子开关不打到零位。
22、设备带病运转,不能及时检修。
(二)回采作业“三违”行为
1、支柱初撑力不合要求,不落实二次注液,支柱不进行初撑力监测。
2、不及时挂梁,空顶作业。
3、挂梁时用木楔代替铁楔。
4、工作面特殊支护不合格,托棚戗柱不齐,两巷超前棚不足,支柱不能全承载。
5、无备用支柱、材料,提前摘柱。
6、防滑绳间断不生根。
7、工作面上、下出口不畅,高度不够。
8、工作面放煤不设防窜矸档板。
9、上下隅角回料滞后。
10、梁子端头不实,超高使用支柱,使用失效支柱。
11、上下端头不使用双揳梁。
(三)掘进作业“三违”行为
1、干打眼。
2、不使用撅顶道,防倒装置。
3、空顶距超《规程》规定,不及时支护。
4、空顶不接,造假顶。
5、上山掘进行人溜煤不分开。
6、档煤板高度不够。
7、上山上部放煤时下部处理堵塞。
8、下山施工提升时,迎头作业人员不进入躲避洞。
9、下山提升“一坡三档”投入不齐全,使用不正常。
10、上、下山提升定滑轮安设不牢,无明确联系信号。
11、上、下山提升作业前,维护员、绞车司机不按要求全面检查提升安全设施。
12、扒矸机稳固不牢,操作中绳道及迎头有人作业或逗留。
13、支护材料与《措施》不符。
14、停风不撤人,无风作业。
15、要害工种人员不持证作业。
16、透窝处不提前加固。
17、出货不洒水。
(四)放炮作业“三违”行为
1、放炮警戒设置不到位。
2、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不及时解除警戒。
3、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泥不足。
4、边打眼、边装药。
5、雷管脚线不扭结。
6、边做引药、边装药。
7、放炮钥匙不随身携带。
8、放炮母线不短结、搭结放炮器上连炮。
9、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雷管炸药混放。
10、携带雷管、炸药乘座人行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
11、放炮线明接头、明线放炮;放炮线长度不符合要求,联炮期间放炮母线不短结。
12、不用起炮器起炮。
13、未通过放炮前气体检查放炮。
14、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迎头放炮。
15、不落实“三人连锁放炮”。
16、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
17、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残炮。
18、放炮后不检查,回收未起爆的雷管、炸药。
19、班后剩余的火工品不清退回库。
20、放炮线搭在电缆线、轨道上。
21、做引药不避开电器设备及导电物体。
22、做明炮、糊炮。
23、无措施放炮处理堵塞煤仓、溜煤眼。
24、不用无静电炮棍。
25、放炮连线,放炮员单人作业。
(五)机电专业“三违”行为
1、地面岗位工在岗位上接见亲朋,允许闲散人员进入岗位,岗上喝酒。
2、无计划停电检修。
3、停电未挂牌,不执行操作票。
4、设备漏电、漏查。
5、电话线明接头,不电缆化。
6、井口作业或高空作业不佩带保险带,不穿防滑胶靴。
7、井下岗位工上岗不带灯。
8、验绳不验保险绳,不按规定时间更换保险绳。
9、安装绞车无护身板,绳头无“鸡心”。
10、设备检修、安装,回收不按措施标准作业。
11、安装风机不安装风电闭锁。
12、要害场所、岗位不按规定加锁。
13、设备不经质检,无完好牌入井。
14、井下动火不履行批复手续。
(六)提升运输专业“三违”行为
1、井口把勾工无信号。
2、井口作业人员不带安全帽、不穿防滑靴。
3、井口作业人员岗位上吸烟。
4、井口提升时,只使用一道阻车器。
5、斜巷道挡掩死无用,不关安全门。
6、斜巷提升不用马蹬连接保险绳。
7、斜巷提升超载、超挂车。
8、斜巷提升上山下口及绳道有人逗留、作业。
9、不在停电区域停车上下人。
10、干部随意调动岗位工,不能保证持证上岗。
11、付井上下人员罐帘不销,不挂。
12、检修电机车不停电。
13、斜巷提升不检查上下山内是否有行人,不坚持行人不行车制度。
14、溜子司机不落实开机开水,转载水幕不用。
15、起吊溜子不打点柱。
16、溜煤上山出溜堵塞时单人作业,且不与各水平第一部溜子司机联系清楚。
17、大倾角上山处理留煤堵塞不佩带保险带。
18、溜子司机进入作业地点不检查,在失修架棚下操作。
19、溜子头传动部分无安全护罩。
20、溜子电机、齿轮箱高温状态下运行。
21、各部溜子之间无联络信号。
22、打开运控按钮盖操作。
23、马蹄环不用螺栓紧固。
24、作业人员随意携带工具,物料入井。
25、溜子司机作业点距溜子传动部分太近,安全间距不够。
26、溜子安装、回收转运溜子大件无措施。
(七)通防专业“三违”行为
1、瓦检员不落实现场交接班,班中远离迎头,点名不下井。
2、瓦检员不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
3、瓦检员不执行“一管四”,发现通防设施损坏不汇报,现场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不制止。
4、临时停风,瓦检员不安排撤人,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不汇报。
5、防尘员不落实防尘制度,局部积尘。
6、防尘设施安装不合格,不齐全。
7、防尘设施损坏后不及时修复、更换。
8、排放瓦斯“一风吹”,不执行“撤人、断电、限量”。
9、不按规定时间检查密闭区,高冒点气体。
10、瓦检员本、牌、班报不对口。
11、串联通风措施不落实。
12、测风、测尘不实,编造数据做假报表。
13、通风设施损坏后不及时处理。
14、风袋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长度。
15、瓦检仪、便携仪修校不准,误差超规定。
16、采掘头面瓦斯检查地点不全,次数不够,漏检、少检,硐室检查无记录、牌板、不做入日报。
17、值班人员不及时送签日报表。
18、瓦斯监测探头安设位置不当,距迎头太远,修校不及时,读数不准确。
19、无计划停风,人为造成瓦斯积聚。
20、不按要求对透窝点进行气体检查。
(八)领导干部违章行为
1、晚下井、早上井。
2、班中无带班。
3、井下连续带班。
4、无措施安排施工。
5、支柱不足仍安排施工。
6、无风、无水强行安排生产。
7、空顶不接,瞒顶后施工。
8、炮前炮后不落实洒水制度。
9、不执行撅顶制度。
10、现场存在隐患不处理等,强行安排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