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2、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采区以下通风系统调整时,由通风管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
3、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衔接计划前必须由通风管理部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该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应分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通风能力必须大于生产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生产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风能力核定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4、矿井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风,安检科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5、采掘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掘工作面进行专项通风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准开工生产。
6、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交联通风、扩散通风。
7、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8、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和采空区连通的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永久密闭,全部封闭采区。
9、凡因生产需要综采面搬家倒面调整系统时,生产业务部门必须至少提前5天书面通知通风管理部,以保证通风管理部门有一定的系统调整准备时间。系统调整完毕,经通风管理部确认,通风系统完善、稳定、合理后,生产业务部门方可通知该面开工验收,否则,不准进行生产。
10、井下所有地点均不得采用钻孔、围岩、采空区以及通风设施的漏风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11、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12、为便于风量调整和保证通风系统的布局合理,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应力求均衡生产,不应在一个采区集中生产,并符合在一个采区内布置采煤工作面不超过2个和掘进工作面不超过4个的要求。
13、安全监察部门要密切注意小煤窑动态,地测科要及时向通风管理部提供井田范围内小窑的位置、范围及活动情况。凡小煤窑活动频繁地段,必须经常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越界开采,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与小煤窑无计划贯通,保证通风系统的独立完善。
14.通风系统技术管理
14.1矿井通风系统
1)矿井通风系统应合理可靠、风流稳定、易于管理。
2)多风机联合运行通风系统,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主要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之间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小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3)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段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4)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5)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6)矿井风量核定
a)每年12月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管理部牵头,各业务科室配合,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矿井风量计算方法”,制定第二年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并根据矿井总风量核定矿井年生产能力,验算各井巷风速是否超标等。
b)《风量核定》作为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配风依据,各地点作业规程中风量计算应与《风量核定》相一致。如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生产计划要求,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采取措施,坚持以风定产、定头面,不得超通风能力生产。
c)矿井及各工作面在采掘过程中瓦斯突然增大、遇构造改变采掘工艺等需进行系统或风量调整时,应及时制定补充措施,按上述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14.2采区通风系统
1)采区巷道布置不得少于四条, 并至少设置一条为专用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或高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或采区的风巷分为两段。
2)采区应该有足够的供风量,并按需分配到各个采、掘工作面。
3)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有特殊困难需要串联时应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高瓦斯矿井严禁两个回采工作面串联通风。
14.3采面通风系统要求
1)综采工作面采用五巷布置,采用三进两回通风方式,横川间距不大于50米。
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巷道断面应能满足通风要求,综放面进风、回风顺槽断面不小于18m2。
14.4串联通风要求
1)采区、工作面顺槽掘进的开口,可以串联通风,但必须在掘进到安全煤柱界线或回采工作面停采线时开掘第一个横川,进行风桥施工。只有在风桥施工完毕,形成分区通风后,方准继续掘进。
2)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巷道时揭露地质构造,需要打绕道时,也必须在工作面开采前完成,不得在回采期间串联通风穿巷。特殊情况下,如回采工作面在开采过程中遇无炭柱、断层等,确需新穿巷道时,可以串联通风,但只能串联一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对于其它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的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井下所有采用串联通风地点,本地点施工措施中必须制定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5)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局扇前3-5米,必须安设瓦斯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自动切断被串联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4.5综放工作面上隅角通风通道维护管理规定
1)横川每隔50米布置一个。
2)所有横川要有足够的支护强度,横川口支护完好,且横川内无杂物、浮煤。
3)尾巷横川、辅助回风巷两个横川之间采用点柱配合木垛进行沿空留巷。
4)回采工作面每推进4米必须剪网。具体方法为:
a)横川内至少打两个木垛,其中一个靠近尾巷口处,另一个靠近辅助进风巷口处,在辅助进风巷内横川以里1m打一木垛,再在横川正对机头方向距横川口1.2米打一木垛,保证交叉点的支护强度。
b)当回风巷为锚杆、锚索支护时,在辅助进风巷煤柱侧距煤柱0.8-1米每隔5-10米打一木垛,木垛之间每根板梁下打设木点柱。将回掉煤帮柱后通道内的片帮煤清理干净,保证通道内通风断面。
c)打设点柱、木垛必须在尾巷横川进入采空区前完成,木垛、点柱打设必须牢固可靠、迎山有力。横川内的木垛数量根据横川的长度要适当增加。规格:木垛采用1.2米板梁,点柱直径不小于180mm。使用板梁进行超前支护的巷道,点柱必须使用上端为瓦口的木点柱,并打在板梁下。
5)进风端头锚索提前5米退掉,锚杆提前3米取掉托采、螺母。进风巷切顶柱至老塘的悬顶距离不得超过5米,否则必须强制放顶。
6)横川在进入老塘前一天启封临时密闭检查处理,然后临时封闭,进入老塘时开启。
14.6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
1)进、回风井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并尽量减少进、回风巷间的联络巷,必须行人或通车的联络巷则必须保持足够的长度,以便在其中安设两道以上的正反向风门。
2)正确选择通风设施的安设位置和种类,提高设施的建筑质量,减少设施漏风。
3)采空区和不用的通风巷道必须及时密闭。地表附近的小煤窑和古窑及时查明,标在图纸上,与小窑连通的巷道必须修筑可靠的密闭,必要时要填砂,填土或注浆。有关的裂隙也必须填堵或注浆,严防漏风,漏水。
4)漏煤眼、煤仓下口采取设置挡煤皮带等措施防止漏风。
14.7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