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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6-18 16:07 来源:本站原创

煤矿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必须及时处理。
  2、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3、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安监局审批,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4、主要通风机恢复通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
  2)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3) 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5、任何局部排除瓦斯都应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严格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局部通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1)已采区因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停风区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2)任何排放瓦斯,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一切工作。
  3)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风机进行排放,只有第一台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且串联风流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风机方准送电。瓦斯进入采区回风或总回风混合均匀后,瓦斯浓度分别不得超过1%和0.75%。
  排放盲巷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
  4)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开口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6、“三级”排放瓦斯原则
  1)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由瓦斯检查工进行排放;停风时间在30分钟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分钟,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不超过2.0%,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调度,由科队值班人员提出排放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2)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低于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管理部门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灭队的干部(或瓦检班长)进行排放。
  3)排放已封闭巷道内(不包括联通采空区)的瓦斯时,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管理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后,由通风管理部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4)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通风管理部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排放。
  7、排放瓦斯时,安监科必须派人现场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若发现违章排放或发现其他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排放瓦斯工作。
  8、瓦斯浓度超过3%或者专门制定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应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记录清楚。
  9、严格局部通风管理,施工队组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对于有计划停电停风的地点,必须由停电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批后,通知有关区、队,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10、因各种原因造成无计划停风,各施工队组应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风管理部(队)汇报,并根据停风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通风。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员检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只有停风区内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11、其他注意事项
  1)有计划排放瓦斯前,通风管理部要组织召开协调会,在会上要做计划,通知有关队组和人员。排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安监、通风和调度等部门和人员汇报。
  2)排放工作结束后,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巷道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3)开启封闭巷道通风设施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12、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排放瓦斯的措施,要计算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订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声光瓦斯报警仪。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必须做到文图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峒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4)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5)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并稳定30分钟后,方可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6)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的领导组人员名单,落实责任。
  7)批准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各参加排放瓦斯的单位分别向本单位有关人员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8)排放瓦斯时,局部通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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