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科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6-19 15:46
来源:煤矿安全网
通风科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技术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2、在构成通风系统时,禁止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老塘通风等,保证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
3、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
4、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采区结束后,至多不超过45天,必须在所有同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内设置密闭,封闭采区。
6、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
7、通风部门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8、凡影响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等业务部门的审核报总工批准,否则不准开工作业。
9、装有主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0、通风巷道必须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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