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科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通风科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排放责任。
可采用控制风量法或分段排放法进行排放。必须严格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 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瓦斯工作。
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排放瓦斯的局部通风机严禁循环风,排放瓦斯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小时,并且停风区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按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 瓦检工和现场作业人员协助,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者停风返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由通风副矿长或矿总工程师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现场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凡启封贯通可能瓦斯积聚的巷道作业,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按规定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