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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煤电界沟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6-19 22:15 来源:煤矿安全网

  界沟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证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完善,强化我矿“一通三防”现场管理,规范“一通三防”工作,防止“一通三防”事故,特制定了《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希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执行。

  第一章 通风管理规定

  一、通风管理规定

  1、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填写记录簿;发现异常立即向调度所汇报。

  2、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风叶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3、所有通风设施必须挂牌管理,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和维修,每组风门要安设风门闭锁装置;主要进、回风石门之间的联巷以及采区进、回风上山(石门)之间联巷,不通风行人的必须在联巷两端砌永久挡风墙,如果使用,至少安设永久风门隔开,正、反向风门不少于两道,且必须联锁。

  4、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必须自觉爱护通风设施,通风设施损坏时通风区要及时修复。井下各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由最近的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凡通风设施遭到损坏,负责管理单位及时与通风区联系进行修复。测气员按巡回检查路线,发现通风设施遭到损坏及时汇报矿调度所、通风调度,并有权安排管理单位临时处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

  5、巷道贯通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无措施施工。掘进巷道相距贯通20m(综掘50m)前,停止一个掘进工作面作业,如果需要排水,由测气员监护下进行排水地点排水,排完水后及时切断水泵电源。停头巷道设置栅栏及警标,保持正常通风和瓦斯检查;风筒脱节和瓦斯超限,通风区必须立即处理。

  6、 施工单位必须按质量标准化安装局扇。

  (1)局扇及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任何单位未经通风区同意,不准擅自安装局扇,改变局扇位置及更换局扇型号,不准擅自改变供风地点及拆除风筒。

  (2)局扇安装离地高度大于0.3m,局扇处悬挂局扇牌板并指定专人管理,局扇要求编号。

  (3)局扇的设备齐全,高压部位有衬垫(包括电缆接线盒),吸风口有风罩,整流器,消音器。

  (4)局扇配电点及开关等必须布置在进风流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规程要求,设备摆放集中,开关上架,小型电器上板,挂牌签名,专责到人,设备供电系统图牌板完整。

  (5)备用局扇型号、功率和安装要求与运转局扇一致,备用局扇电源必须取另一路电源,并且运转局扇与备用局扇电源实现自动切换,切换时间不超过15秒。

  (6)煤巷、半煤巷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专职局扇司机。

  (7)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必须有专项申请,高瓦斯、煤巷、半煤巷、揭煤掘进工作面申请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准停电。反之有权拒绝接风筒。

  (8)通风区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接风筒并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减少风筒跑漏风,严禁任何人随意损坏风筒。

  (9)煤巷、半煤巷、岩巷放炮掘进工作面,迎头要接两节抗炮崩风筒。

  (10)施工单位每天要将局扇和风筒、电缆擦一遍,确保无积尘。

  7、掘进工作面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有开工报告,并送给通风区、机电科、生产技术科、安检科、通防科等部门,并按通风部门要求准备各种“一通三防”设施,否则不准开工。

  8、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要有停工报告,并通知通风区、机电科、生产技术科等单位,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仍有施工单位管理局扇,维护风筒,通风区督促施工单位将掘进工作面剩余炸药全部交回药库,通风区监控队正常维护监控设施,确保灵敏可靠,测气队正常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二、瓦斯管理规定

  1、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1.0%;

  (2)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

  (3)打钻施工地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0%;

  (4)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0.75%;

  (5)移动瓦斯抽放泵排放口30m处瓦斯浓度≥1.0%;

  (6)有计划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10m处瓦斯浓度≥1.5%;

  (7)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规程)规定的范围。

  2、瓦斯超限次数的界定

  (1)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一处瓦斯涌出(打钻喷孔等)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同一地点多次瓦斯超限要分别统计。

  (2)因故障或调试造成瓦斯传感器显示的瓦斯异常假值,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

  3、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1)严格瓦斯分级排放制度,因局扇停风凡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0%前必须制定排放措施,瓦斯浓度超过3%,巷道长度超过30米,二者同时具备时,必须有救护队排放,二者不同时具备时,可由矿组织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由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和机电副总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总工程师批准。

  (3)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认真向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员)贯彻,待所有参加排放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下井进行排放。

  (4)通风区、安检科、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账,机电科要建立局扇停电台账。

  (5)排放瓦斯前,矿总值班人员必须在排瓦斯专题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间撤出警戒区域内人员。

  4、排放瓦斯前,应切断瓦斯经过回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并指定地点安设警戒,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确认警戒区域内无人时方可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5、排放瓦斯前,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瓦斯局扇无循环风现象;生产单位要保证局扇各种装置齐全,且能正常运转。

  6、排放瓦斯前,要在第一回风汇合点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或瓦斯便携仪,以便对排瓦斯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现场负责人要立即指定排放瓦斯负责人调整风量减少独头巷道供风量,确保瓦斯浓度降到1.5%以下,再进行排放。

  7、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应首先进入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

  8、现场总指挥对所有准备工作确认就绪,经地面总指挥同意后方可进行排放。

  9、各条巷道需排放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进行。

  10、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人员要调整好风筒三通,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11、瓦斯排放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排放地点及风流中瓦斯浓度检查一遍,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不超过1.5%时,其它地点无瓦斯积聚时,方可向矿总指挥汇报,由矿总指挥下令,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并撤除警戒。

  三、瓦斯检查规定

  1、回采工作面设点检查瓦斯有:进风巷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巷风流以及回风巷沿途绞车窝、进风巷的高冒处等。

  2、掘进工作面设点检查瓦斯有:局部通风机上方的进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巷风流、巷道高冒处。

  3、其他地点设点检查瓦斯有: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煤壁、采煤机附近、采掘工作面输送机槽、采掘工作面输送机机尾,机电峒室、钻场、密闭盲巷、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放炮地点,其它有瓦斯涌出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等。

  4、瓦斯检查记录、台账、图牌板等内容要和上述规定的内容相符。通风区要根据矿井的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内容,规定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的路线。

  5、瓦斯检查员必须经上级培训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通风区技术员、副区长、区长及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机,仪器必须完好,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温度计等。

  7、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采掘班队长、区长、工程技术人员、放炮员、检查员、流动电钳工、煤机司机、电机车司机下井时都要携带便携仪,通风区队长带沼、氧两用仪或者带光学瓦斯机下井。

  8、瓦斯检查员不得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记录台账“三对口”。

  9、高瓦斯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排有经验的专职瓦检员盯现场,并做到现场交接班。

  交接班内容:

  (1)交接班时,交通风、防尘、放炮、局部通风和其它情况,建议下班注意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2)采区内的通风设施运行和完好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3)有关领导交给的工作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4)要做到交接班不清下班不接,交接班内容清楚后要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有疑问的记录备注上要说明。

  (5)矿上要建立瓦斯检查员电话反调制度;测气队长、通风区值班人员要经常用电话查测气员现场交接班情况,杜绝脱岗和空班漏检等现象。

  四、高瓦斯煤巷掘进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

  1、掘进工作面:当班工作面瓦斯、回风瓦斯情况;预测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每掘进30—100m至少进行两次验证。

  2、在煤巷掘进工作面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钻孔或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出现撞顶、片帮、煤体外移、打钻时夹钻、顶钻、喷孔、煤炮声)。

  3、汇报程序

  (1)调度所对预测(校检)指标超限、地质异常及其它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现场发现喷孔、煤体位移、瓦斯增大等现象时,班长必须立即将现场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汇报矿调度所。

  (3)有突出预兆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专职测气员和放炮员,施工单位必须队级以上干部现场跟班。当工作面出现突出预兆测气员、放炮员以及跟班干部要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及时向调度所汇报。

  (4)严禁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突出煤层突出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和使用耙矸机。

  (5)地质构造异常带,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加强顶板管理,防止片帮、冒顶导致瓦斯超限。测气员、安检员、施工单位的班组长对地质构造要敏感,顶(底)板、煤层、瓦斯以及钻孔钻进等发生异常变化,需及时向调度汇报。

  (6)地质科在接近落差大于3m以上的断层50m前,提供地质预报,石门揭穿煤层和煤层中过断层,要有前探钻孔资料,以控制层位,探明瓦斯赋存情况。

  (7)石门揭煤能反揭煤的必须进行反揭煤,正向揭穿煤层必须编制揭煤安全技术措施。石门揭穿煤层,必须在石门距被揭煤层法距30m前由通防科编制揭煤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并严格按揭煤设计进行揭煤;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且迎头距煤层顶(底)板上(下)法距2m以上,且保持正常通风。

  (8)煤层采掘工作面需放炮时,严格执行撤人断电放炮制度,放炮前须先现场人工断电再由调度所通知监控中心手控断电后才允许放炮,并实行远距离放炮。

  (9)在高瓦斯煤巷掘进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之后,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掘进作业。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包括措施、措施效果检验、掘进作业)后;须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果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还必须再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二章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一、工作面回采前必须有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没有监测监控系统的工作面不得进行调试、生产。

  二、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且系统运行正常。凡需要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由机电科负责审核的供电系统图,并标明瓦斯闭锁开关。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线的敷设及装置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三、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安全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四、凡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书面申请,由矿监测队负责安装。使用单位的机电队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监控装置所需要的电源线及被控开关的控制线,协助监测人员安设装置。

  五、安全监测装置使用前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在地面经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防爆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安全监测装置的设置

  (一)回采面设置4个瓦斯传感器:

  T0——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

  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3%,复电浓度<1%;

  T2(1)——回采工作面回风道中间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1.0%;

  T2——回采工作面回风道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1.0%、断电浓度≥1. 0%,复电浓度<1.0%;

  断电范围:

  T0、T1——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2(1)、T2——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二)回采工作面进风巷道中应在皮带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设置烟雾传感器,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道中,应安设风速、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当风速传感器值低于或高于设计风速的20%,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风速传感器应安设在巷道前后10米无分支流、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

  (三)长距离掘进工作面传感器安设: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1%、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

  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0.80%、断电浓度≥1. 0%,复电浓度<1.0%;

  T2(X),X≥1——巷道每掘进500m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增设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1.0%;

  断电范围:

  T1、T2、T2(X)、——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四)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点,应安设瓦斯和风速传感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

  (五)矿井主要扇风机的风硐安设风速和压差传感器。

  (六)瓦斯抽采站的传感器应按以下要求安设:

  1、抽采站内,在距巷顶300m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发出声光报警。

  2、抽采站内,在距巷顶300mm处安设温度传感器,当抽采站内温度大于等于34℃时,发出声光报警。

  3、在抽采泵站输入管路中应安高浓度瓦斯、流量、压差传感器。

  (七)井下变电所、水泵房、充电房等机电硐室应安设温度传感器。

  (八)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地点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m~15m处应安设瓦斯传感器。

  (九)井下煤仓、地面煤仓上方及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安设瓦斯传感器由矿总工程师定。

  (十)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应安设烟雾传感器 。

  (十一)打钻地点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其位置安设在钻孔施工地点回风侧5~10m,其报警点为≥1.0%,断电点为≥1.5%,断电范围为打钻地点周围20m范围及其回风系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十二)安全监测装置的井下分站设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且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低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十三)掘进巷道T1探头、瓦斯便携仪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5m的范围内,并要避开风筒出风口处。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不得大于300mm ,距巷道侧壁不少于200mm,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安设位置严禁正对风筒出风口,风速、压差、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实际测值的地点。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传感器T0位置距巷帮和老塘侧充填袋不大于800mm,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

  (十四)安全监测装置应使用阻燃电缆。电缆上每隔100m处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m,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七、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监控中心必须由一名值班人员,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测点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所和通风调度。

  调度所接到监控中心的汇报后,立即通知矿总值人员、通风区和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调度所值班人员不能解决瓦斯超限问题时,由调度所通知通风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处理。24小时仍未解决的必须向集团公司通风处汇报。

  八、监测队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打印《安全监测重点日报》,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将重点日报及处理意见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并定时向集团公司通风处汇报。

  九、井下所有煤巷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后放炮员必须通知调度所,并由调度所通知监控中心室,调度所调度员和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在监控终端观察放炮期间瓦斯变化情况。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对放炮地点装置控制区域实施断电。调度所调度员负责监督放炮前是否断电。炮后半小时由测气员、放炮员、迎头班长共同到迎头验炮测气,无异常情况且瓦斯浓度小于1.0%时,方可向调度所、监控中心室汇报,恢复送电工作。

  十、工作面传感器的延伸,监测装置、线路的回线由监测人员负责。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工作面班队长负责将T1传感器和通讯电缆及瓦斯便携仪后撤悬挂到安全地点(煤巷20~30m、半煤岩30~50m、岩巷50~70m)的风流中,恢复工作随即挂到工作面风流中5m范围内。回采工作面T0、T1传感器由测气员监督综采队班长负责移挪,T1传感器距工作面不得超过10m。各采、掘工作面传感器挪移由测气员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挪移。

  十一、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监控探头和电缆。回采工作面在上风巷改棚段20m的临近电缆要套皮管,割上山角煤、上隅角收作及改棚时,必须保护好上隅角及工作面T1探头。若贯通巷道掘进,必须按同等要求保护并挪移被贯通迎头T1探头和监控电缆。

  十二、施工单位在洒水或喷浆时严禁将水(浆)喷洒在监控探头上,严禁人为堵塞探头或其他方式导致探头不能正常反应监测区域的气体情况或将探头不按规定吊挂。

  十三、当班测气员应及时校对分管区域瓦斯传感器的数值,并记录汇报。当瓦斯浓度值误差超过规定范围,应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监测队在8小时以内调校完毕。

  十四、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负责监督检查瓦斯传感器的安设、吊挂和风电、瓦斯电闭锁情况,发现违章现象立即停止工作,并向调度所、监测中心汇报。

  十五、监测队每10天对瓦斯传感器进行一次调试校核,使调试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并认真做好调校记录。

  十六、安全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井下部分须全部运到井上全面检修。

  十七、与安全监测装置有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辖区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使用单位若须更换或拆除时,必须与监测队联系,共同处理。

  十八、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监控中心必须及时向调度所汇报,监测值班人员应立即进行处理。监测人员在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测气员要加强人工瓦斯检测。

  十九、当监控维护人员发现瓦斯电闭锁失效,应立即汇报矿调度,矿调度必须下达在该工作面停止生产的指令,并要求安检科和机电科派人到现场鉴定。

  二十、使用断电装置的工作面、硐室、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允许浓度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二十一、为了保证安全监测装置的正常工作,矿井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二十二、井下安全监测装置,未经监测队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和拆除,并不得损坏监测装置。因放炮、运材料或改棚损坏监测线路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二十三、除以上地点外,其它地点的一氧化碳、温度等传感器的设置由矿总工程师确定,高温火点、火区必须设置。

  二十四、监测队每天对井下所有瓦斯电闭锁装置进行随机断电试验,断电区域的施工单位在试验期间未向调度所申请复电,由调度所负责询问原因,及时通知监控中心值班人员。

  二十五、瓦斯电闭锁装置控制区域的施工单位在试验期间要积极配合,因故不需要送电的要主动向调度所说明原因。

  二十六、施工单位需要安装监控探头时,必须提前一个圆班写出书面申请报监测队。

  二十七、综掘掘进工作面迎头20米范围内、炮掘掘进工作面迎头50米范围内监控设备及监控线由施工队负责维护、整理,监测队每天中班维护、整理一次。

  二十八、监测监控安装标准

  (一) 井下安装标准

  1、煤巷通信线放在皮带机对侧偏中线在顶上200㎜.

  2、岩巷通信线吊挂在风筒对侧,距动力电缆300㎜以上。

  3、井下主要大巷、机电硐室线路吊挂以机电相关要求为准。

  4、井下主线路电缆每个接线盒处留一处20cm的余线。井下掘进巷道每隔200m留20cm的余线。

  5、顺槽中的通信线应避开障碍物。

  6、岩巷掘进距迎头100m拉铁丝吊线。

  7、除主要大巷线路挂在电缆钩上外,其它通信线一律用铁丝拉直吊挂。

  8、两通、三通接线盒外壳标注编号,两通接线盒正面朝下,五通在帮上,正面朝外。

  9、局扇开停安装指示灯必须易于人员观察。

  10、瓦斯传感器吊挂从吊挂的柄处距顶260㎜。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采掘工作面的显示面面向回风侧,硐室的显示板面向进风侧。

  回采工作面T1瓦斯传感器距工作面≤10m,T2瓦斯传感器距风流第一汇合点10~15m;掘进工作面 T1瓦斯传感器距工作面≤5m, T2瓦斯传感器距风流第一汇合点10~15m,煤巷掘进工作面每进尺500m增设T2瓦斯传感器设置与T2瓦斯传感器相同,工作面内钻场安设瓦斯传感器设置与T2瓦斯传感器相同;掘进工作面串联时,在被串工作面局扇前3~5m处安设T3瓦斯传感器。机电硐室及瓦斯抽排泵站瓦斯传感器安设在距第一回风汇合点1~3m处。

  11、风门传感器安装在门轴侧。

  12、风门传感器定义进风侧为风门1、回风侧为风门2.

  13、分站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将分站立柜加垫支架放置。

  14、五通接线盒到分站的余线0.5m,并用两根直径10㎜铁丝固定。

  15、井下分站、手提开关、断电器编号一致,断电器以定义点号定义。

  16、手提开关吊挂按照机电科的位置管理标准吊挂。

  17、瓦斯电闭锁,按照机电科的标准安设。设置符合《规程》规定和技术措施要求。

  18、核子秤由监测队安装维护,由施工单位管理。

  19、工业电视在粉尘大的地方,每天擦一次摄像头。

  a) 地面中心站标准

  1、中心站必须采用双电源,并定期检查供电线路及UPS备用电源性能,减少因供电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2、减少因更换监控主机而产生的数据中断时间。定期更换中心站监控主机时,把要整理及更换的设备准备齐全,选择业务熟练的人员进行设施更换及处理,在更换过程中尽量减少数据中断时间,保证其监控数据的连续性。

  3、做好防病毒工作。运行的主机在受到病毒侵害时,应先查明原因,不得把受病毒侵害的主机上数据文件拷贝到备用主机上,以防病毒再次感染到备用主机上,而影响正常使用。中心站计算机严禁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4、做好防雷击工作。为防止监控系统通讯接口在雷雨季节遭受雷击而中断监控数据,必须使用系统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要对防雷装置和接线盒进行1次检查维护,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

  5、每月进行1次通讯电缆性能测试。在检测过程中要精心操作,防止电缆芯线与屏蔽层相连。

  6、管理人员每天对记录检查一次。

  7、测点定义,迎头一律用T1表示,回风一律用T2表示,T2(1)T2(2)用中文括号,其它一律按照机房管理规定执行。

  8、中心站技术人员每周对主机的传感器定义检查,把主机进行数据备份到备用主机上。

  9、机房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房制定的各种制度

  二十九、探头管理牌板的使用与要求

  1、探头管理牌板与瓦斯管理牌板挂在一起,吊挂要求与瓦斯管理牌板一致。牌板要保持清洁,由责任单位负责。

  2、探头管理牌板的安设地点、责任单位、责任人、日期四栏由施工单位填写,探头型号、维护人两栏由监测队填写。

  3、填写要求:采煤面T1的安设地点栏填***工作面,责任单位栏填综采*队,责任人栏填当班班长的名字,日期栏填年、月、日和班次。

  4、掘进面T1的安设地点栏填***工作面,责任单位栏填**队,责任人栏填当班班长的名字,日期栏填年、月、日和班次。

  第三章 粉尘综合治理规定

  一、建立防尘领导机构

  1、矿要成立防尘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

  2、成员:副矿长、副总。

  井下各施工单位要建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要亲自挂帅,配齐专、兼职防尘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防尘工作。

  二、健全和完善井下防尘供水系统

  1、井下主要运输大巷、车场、采区运输巷、采区回风巷道、输送机装载点、卸载点胶带机运输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仓放煤口、掘进与开拓等巷道中要健全和完善防尘供水管路。

  2、皮带机运输巷道、两翼回风大巷、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的防尘供水管路要每隔50m设置三通及闸阀,管路完好水压满足要求,其它地点巷道的防尘供水管路每隔100m拨一个三通阀门,所有皮带机、链板机转载点,均要在供水管路上设三通阀门,以便安置转载喷雾。

  3、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在拆除供水管路时,下风巷水管末端水拨三通阀,上风巷水管末端的水拔哨距工作面不得超过30m。

  4、防尘供水系统不健全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进行调试、生产,掘进工作面不得开工。

  5、巷道修护、回棚施工作业地点,必须安装齐供水管路后,方可施工。

  6、所有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拆除或更换供水管路,各施工生产单位要按规定加强供水管路、三通阀门的检查与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确保所有施工地点供水管路有足够的水量、水压。

  三、综采面防尘规定

  1、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距工作面200m范围内要设置3道净化喷雾,且首道净化喷雾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30m,下顺槽在距顺槽外口50m的位置处增设一道净化喷雾,喷雾要封闭全断面,且能正常使用。

  2、回采工作面采煤机内、外喷雾及负压喷雾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要正常使用;移架喷雾及放顶自动同步喷雾必须正常使用。

  四、掘进巷道防尘规定

  (一)岩巷掘进

  1、岩石锚喷巷道使用弧形喷雾,必须用卡子固定于巷道顶部。

  2、喷雾两头距巷帮不大于0.1m,喷雾管上每0.5~0.8m安装一个单眼喷头,喷头迎着风流方向(与巷道中线呈45°夹角),喷雾装置安装不少于3个固定点,要牢固不能摆动。

  3、岩石巷道在距迎头100m范围内必须安设三道净化喷雾装置,第一道喷雾距迎头距离不超过30m,每隔30m安设一道,随着巷道的掘进要及时挪移三道喷雾的位置,同时必须确保喷雾好、灵敏可靠。每道喷雾均要封闭巷道全断面,且能正常使用,在打眼、拌料、喷浆、装岩时必须打开且正常使用。

  4、当岩石巷道施工100m后,在距第一回风汇合口向迎头方向30m的范围内设一道净化风流的喷雾,要封闭巷道全断面,且能正常使用。

  5、岩石巷道放炮掘进时,炮前、炮后,放炮地点20m范围内必须进行全巷道全断面洒水灭尘,冲刷巷帮。

  6、岩石巷道掘进时耙矸机耙矸时迎头20m范围内必须进行全断面全巷道洒水灭尘。

  7、岩石巷道掘进时,施工单位负责从局扇处到迎头段巷道每圆班全断面至少洒水灭尘一次。洒水时必须将风筒上及各种管线上的浮尘冲刷干净,电缆、开关、接线盒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煤巷掘进

  1、锚梁网巷道使用直管喷雾,用铁丝把直管喷雾固定在锚梁网上;U型棚巷道使用弧形喷雾,用铁丝把弧形喷雾固定在U型棚上。喷雾两头距巷帮不大于0.1m,喷雾管上每0.5~0.8m安装一个单眼喷头,喷头迎着回风流方向(与巷道中心呈45°夹角),喷雾装置安装不少于3个固定点,确保开启喷雾时喷雾管牢固不能摆动,且喷雾所在平面与巷道中线垂直,不能吊斜。

  2、转载喷雾采用双喷头的,固定安设在转载点正前方约200㎜~300㎜的位置,距离转载点高度过300㎜~500㎜为宜,喷头倾斜方向对准煤流线。

  3、转载喷雾使用单喷头的采用吊挂式,用铁丝固定后,喷雾水管及喷头必须做到不能摆动;相对固定的转载喷雾采用地面焊制好的转载喷雾装置,用螺栓固定在转载滚筒一侧距离转载点高度为300㎜~500㎜为宜,且将喷头要正对煤流线。

  4、喷雾的软水管需沿巷帮垂面固定,过长的软水管需盘好挂于巷帮合适位置。

  5、煤巷道在距迎头100m范围内必须安设三道净化喷雾装置,第一道喷雾距离不超过30m,每隔30m安设一道,随着巷道的掘进要及时挪移三道喷雾的位置,每道喷雾均要封闭巷道全断面,且能正常使用。

  6、当巷道施工100m后,在距第一回风汇合口向迎头方向30m的范围内设一道净化风流的喷雾,要封闭巷道全断面,且能正常使用。

  7、综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要好,水压足且能覆盖整个滚筒。掘进机割煤或煤电钻打眼时必须开启喷雾装置,并保证灭尘效果。

  8、煤巷掘进时,施工单位负责从局扇处到迎头段巷道每圆班全断面至少洒水灭尘一次。洒水时必须将风筒上及各种管线上的浮尘冲刷干净,开关、电缆接线盒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9、掘进工作面施工单位负责本工作面的喷雾设施(包括综掘机内、外喷雾)安装、挪移和维护管理。

  10、巷修地点安装净化喷雾用铁丝固定,喷头迎着风流方向,喷雾装置安装不少于3个固定点,要牢固不能摆动。

  五、各种巷道使用不同类型喷雾的具体要求

  1、锚梁网巷道使用直管喷雾,用铁丝把直管喷雾固定在锚梁网上;U型棚巷道使用弧形喷雾,用铁丝把弧型喷雾固定在U型棚上。喷雾两头距巷帮不大于0.1m,喷雾管上每0.5~0.8m安装一个单眼喷头,喷头迎着回风流方向,与巷道中线呈45°夹角,喷雾装置安装不少于3个固定点,确保开启喷雾时喷雾管牢固不能摆动,且喷雾所在平面与巷道中线垂直,不能吊斜。

  2、转载喷雾采用双喷头的,固定的安设在转载点正前方约200mm~300mm的位置,距离转载点高度为300mm~500mm为宜,喷头倾斜方向对准煤流线。

  转载喷雾使用单喷头的采用吊挂式,用铁丝固定后,喷雾水管及喷头必须做到不能摆动;相对固定的转载喷雾采用地面焊制好的转载喷雾装置,用螺栓固定在转载筒一侧;距离转载点高度为300mm~500mm为宜,且将喷头要正对煤流线。

  3、喷雾的软水管需沿巷帮垂直固定,过长的软水管需盘好挂于巷帮合适位置。

  六、公共巷道防尘规定

  1、矿井主要进风大巷必须安装净化喷雾;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矿井(采区)进、回风巷,井底车场等公共巷道每圆班至少洒水灭尘一次,洒水必须做到全断面湿润,特别是巷道底板,各种管线上的浮尘必须冲刷干净,有特殊要求(如开关、电缆接线盒等)不能洒水的除外。

  2、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的不在此限)。

  七、防尘喷雾管理牌板使用与要求

  1、防尘喷雾管理牌板固定采用以下方法

  (1)在进回风大巷(岩石巷道)内,永久性防尘喷雾管理牌板固定前,先用水泥在巷帮上泥一块光滑平整且成型完好的设施牌板,泥牌板时在四周嵌上木条,木条的长度分别和牌板的宽度和长度相等,设施牌板底边要与巷道腰线平行,且不得压着腰线。固定时,用螺丝钉把牌板牢固吊在木条上。

  (2)在煤层回风巷或煤(岩)掘进巷道内的牌板固定时,先用螺丝钉把牌板固定在木条上面,木条长度分别和牌板的宽度和长度相等,再用铁丝一起固定在巷帮上,牌板底边与腰线平行,且不得压着腰线。

  2、防尘喷雾管理牌板悬挂及填写要求:

  (1)井下所有弧形、直管型喷雾(多个喷头)均需安设防尘喷雾管理牌板,不得合用。

  (2)采掘头面,防尘喷雾牌板随着喷雾的移动而移动,且必须固定在喷雾的上风侧5m范围内。吊挂高度距巷道底板为1.5m。

  (3)牌板要按规定认真填写喷雾类型(半圆或直管)、喷头个数、当班责任人及日期。

  (4)牌板要保持清洁整齐,字迹要端正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3、其它

  (1)防尘喷雾牌板必须牢固的固定在巷帮上。牌板附近5m范围内不得存放任何杂物,且不得被其它物料遮挡。

  (2)防尘喷雾牌板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放炮、喷浆、挪移、洒水等过程中必须加强保护,不得损坏牌板或不按要求管理牌板。同时,管理牌板必须及时悬挂。

  八、防尘设施责任划分

  1、各施工单位要及时对工作面及所有运煤系统转载点安装完善喷雾设施,并要保持正常使用。做到灵敏可靠;雾化好。

  2、采区煤仓下口净化喷雾由通风区负责安装、管理、使用和维护。

  3、各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的风流净化喷雾由采面安装队在进行工作面安装时按标准一并安装,达到安装标准后方可与采煤队办理交接手续,由采煤队负责管理、使用、维护、挪移。

  4、各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及其出货系统净化喷雾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管理、使用、维护、挪移。

  5、胶带机大巷的风流净化喷雾由通风区负责安装、管理、使用、维护。

  6、轨道大巷的净化喷雾由通风队负责安装、管理和维护。

  九、隔爆设施管理规定

  1、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与相邻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揭煤巷道中。

  2、隔爆水袋安装位置:首列隔爆水袋与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每隔1.2米安设一列,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机巷、风巷一般均安设21列(每一组三列,共7组)。

  3、采煤工作面及掘进顺槽隔爆水袋的规格、数量均为:40L/只,共210只。机、风巷分别安设7组21列、每列5只,共105只。

  4、安装要求

  (1)主要隔爆设施的水量必须不小于400L/m3,辅助隔爆设施的水量必须不小于200 L/m3。

  (2)隔爆水袋的排间距为1.2m~3.0m,主要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

  (3)首列水袋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

  (4)隔爆水袋的长边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具备条件的水袋必须设置在直线段内。

  (5)水袋与巷道的交叉点、转弯点、变坡点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6)隔爆水袋外围要经常冲洗,保持干净。

  (7)隔爆水袋(水槽)缺少挂钩的要及时补上,捣烂的隔爆水袋(水槽)和破损的隔爆水袋(水槽),要及时更换。

  (8)隔爆水袋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支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同列隔爆水袋边缘之间间隙不小于100mm,隔爆水袋底部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

  (9)棚组内各列隔爆水袋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且每列隔爆水袋间距为1.2m;

  (10)隔爆水袋的挂钩采用6mm的钢筋加工成“S”型挂钩;

  (11)吊挂水袋一端的挂钩必须是直钩,直钩长度为25mm,挂钩角度为60°,袋两边的挂钩应相向吊挂)符合规定,并挂牌管理。袋两边的挂钩应相向吊挂,同一排水袋边沿吊挂平直,水袋悬挂横、竖成线。

  5、辅助隔爆水袋安装横、竖梁必须采用1寸镀锌钢管(主要隔爆水袋安装横、竖梁必须采用2寸镀锌钢管)。为了能适合不同宽度的断面,要求横梁准备两根镀锌钢管,长度分别为3.1m和0.9m,为了能使两根钢管连接牢固,要求每根镀锌钢管一端外螺纹车丝(两端各车丝长为50mm)

  6、隔爆水袋挂钩要求

  用Φ6毫米的钢筋加工成“S”型的挂钩及绑扎铁管用12#铁丝均由施工单位报计划领用。

  7、隔爆设施管理

  (1)矿井两翼、相邻采区巷道的隔爆设施由通风队负责管理。

  (2)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的隔爆水袋矿通风区负责管理,日常保护由各采煤单位负责。

  (3)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隔爆水袋由各掘进单位负责管理。

  (4)已经安设隔爆设施的地点,拆除隔爆设施前必须经矿通风区同意,否则不得拆除。

  十、防尘洒水工作区域划分

  1、轨道大巷及井底车场、联巷严格执行公共巷道文明卫生管理规定,由责任单位每圆班冲刷一次。

  2、所有公共回风巷严格执行公用巷道文明卫生管理规定,由责任单位每圆班冲刷一次。

  3、胶带机大巷由机电科负责每圆班冲刷一次。

  4、采煤工作面上顺槽、下顺槽及出货系统由综采队负责,每圆班全面冲刷一次。

  5、掘进工作面进料、出货系统由掘进施工单位每圆班对其进料路线、掘进巷道、出煤(矸)系统巷道以及其回风联巷全面冲刷一次。

  6、巷修、回棚施工的巷道,施工单位每圆班要冲刷一次。

  7、施工单位对各转载点及煤仓前后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要清除一次煤尘。

  8、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现象。

  9、所有放炮作业场所,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每次放炮前、后,由在该工作地点施工的掘进队负责洒水降尘。

  十一、防尘喷雾设施安装工作划分规定

  1、轨道大巷由通风区负责安装及管理。

  2、胶带机大巷由通风区负责安装。

  3、各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由备采面安装队在工作面安装时一并按标准负责安装完毕后移交采煤队。

  4、煤(岩)掘进巷道由该掘进工作面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十二、隔爆设施安装、拆除工作划分规定

  1、矿井两翼、相邻采区巷道的隔爆设施由通风区负责安装。

  2、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的隔爆水袋由备采面安装队在工作面进行安装时一并按标准予以安装后移交通风区。

  3、各煤巷、半煤岩巷等掘进工作面的隔爆水袋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4、已经安设设隔爆设施的地点拆除隔爆设施前必须经矿通风区同意,否则不得拆除。各煤巷、半煤岩巷等掘进工作面的隔爆水袋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回采工作面的隔爆设施由工作面拆除单位负责拆除,其他需要拆除的地点由矿通风区负责拆除。

  十三、按时完成井下各工序粉尘浓度测定工作

  1、通风区每月要对井下各工序粉尘浓度至少各测定两次,并将有关测定结果及时报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

  2、通风区每季度要采取尘样送通风化验机构化验粉尘分散度,每半年采取尘样送通风化验机构,分析粉尘游离SiO2的含量。

  十四、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巷修单位需要打眼时一并实行湿式打眼。井下每位职工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工具。

  第四章 放炮管理规定

  一、一般管理规定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在煤层中放炮,专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2、采掘面采用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应全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放炮。

  3、采掘工作面放炮应采用正向起爆,若需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脚线间的连接必须由放炮员或经过培训合格的班组长操作,人数不超过2人,脚线间必须扭结牢固、悬空,不得虚接。放炮母线和脚线间的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操作。每次放炮工作前放炮员必须对母线进行全面检查,放炮母线不得出现裸线和明接头。若母线存在破皮露芯或断线情况造成拒爆事故,放炮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5、装药结束后放炮母线拉至放炮地点后,必须用电爆网络仪进行测试并记录,否则放炮员按严重“三违”处理。

  6、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所有不装药的眼、孔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满,充满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7、炮眼深度小于0.6m,最小抵抗线:煤层小于0.5m,岩层小于0.3m,均不得装药放炮。严禁打浅眼或在浅眼内装药放炮。

  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使用专用放炮器放炮,放炮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放炮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放明炮、糊炮。

  9、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

  10、起爆后等至规定时间,放炮员、测气员和班组长必须进行验炮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撤除警戒,否则放炮员、测气员和班组长按严重“三违”处理。若存在拉炮,处理瞎、拉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二、放炮员放炮操作管理规定

  (一)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瓦斯便携仪。

  (二)装配引药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操作。装配引药时,只许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将雷管斜插、侧插、侧绑,不得用雷管替代炮锥。

  (三)放炮员在装炮前,要和测气员共同检查工作面三道放炮喷雾、水把哨、瓦斯传感器、便携仪及局部通风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符合要求。认真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内的瓦斯、煤尘情况,严禁有瓦斯积聚及超限现象,否则不得装药放炮。

  (四)必须按爆破作业图表和爆破说明书装炮。必须认真监督检查装炮质量,严格装炮七程序(即:掏净岩粉、座底泥、正向装炮、封头泥(同时装入彩带)、水炮泥、封口泥、填满封实且雷管脚线扭结悬空)。

  (五)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若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

  放炮母线、连接线和雷管脚线之间的接头均相互扭紧悬空。放炮母线严禁使用裸线,不得有明接头。

  (六)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员必须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

  (七)炮把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任何时候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不得将炮把插入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拔出,摘掉母线,扭结短路。

  (八)严格放炮人、牌、网三警戒制度,放炮员每一次放炮前要加强对放炮警戒的监督、检查工作。放炮在远离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进行,并严格遵照作业规程(措施)执行。放炮警戒距离比照作业规程(措施)规定的放炮距离。

  (九)采煤工作面、煤层掘进工作面及瓦斯煤尘异常的岩石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所汇报该面的通风、瓦斯、断电、验电、撤人情况,经同意后方可放炮。

  (十)严格执行验炮制度。炮后15(或30)分钟,且炮烟被吹散,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降至1.0%以下时,方可由放炮员、测气员、班组长一同进入工作面验炮;验炮后,放炮员必须将验炮情况向调度所汇报,未经放炮员同意,不得恢复送电,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警戒线以内。

  (十一)严格爆破管理。

  1、雷管必须做到专人专号专用,当班未用或未用完的雷管必须如数退库。

  2、对于施工队撇钩爆破,当班爆破工在下班爆破工未到的情况下,必须坚持并认真地完成爆破工作。如当班爆破工正在迎头操作的情况下,下班爆破工到达现场,当班爆破工必须完成本班的全部爆破工作,方可进行交接班。

  3、对于施工队撇钩爆破,当班爆破工在下班爆破工到达现场后仍未爆破,两班爆破工可以进行交接。两班爆破工必须交接清楚,同时向队值班汇报,队值班做好记录。

  4、爆破工在井下汇报工作时,应将现场爆破工作情况及火工品使用情况汇报清楚。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决定下班是否开放炮计划或者开适当的炸药计划单。

  5、爆破工不得因施工队撇钩爆破而故意拖延时间,不给施工队爆破,故意刁难施工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施工队必须积极配合爆破工现场交接班,严格执行火工品使用、领退管理规定。

  (十二)放炮员必须按规定做好瞎、拉炮的处理工作,处理瞎、拉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至少0.3m处,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将炮眼的残眼(无论有无残余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爆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降、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监测传感器设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迎头未悬挂瓦斯便携仪的。

  8、煤层采掘面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9、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10、爆破地点凡有5~9条中之一者,爆破工有权拒绝放炮。

  三、生产单位协助放炮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送药人员必须使用药包运送炸药;药运到工作地点后,要同放炮员验药入箱,相互签字认可。

  (二)按照爆破作业图表和爆破说明书进行打眼、装药,并确保装炮质量,严禁装空心炮以及裸露爆破。

  (三)工作面最底两排眼,必须使用彩带放炮法增装彩带。

  (四)工作面装药除协助放炮员装药人员,迎头20米后悬挂警戒牌,闲杂人员撤出20米以外,迎头20米范围内严禁从事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五)负责放炮前后20m范围内洒水灭尘和迎头监控设施的保护,挪移工作。

  (六)生产班组长负责指派专人进行警戒和警戒联系。警戒位置按规定设好“人、牌、网”三警戒;放炮后未经放炮员同意,不得擅自撤除警戒。警戒设置好后,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警戒区域。

  (七)贯通放炮时,生产班组长要按照贯通措施要求,落实好警戒及气体检查工作。

  (八)按规定负责电气设备停、断电工作(传感器断电的工作面,还必须进行人工切断电),未经放炮员同意,不得擅自强行送电。

  第五章 “一通三防”处罚规定

  (一) 通风管理

  1、未经通风区同意随意挪移、安装局扇的罚款2000元;无备用局扇、无消音器、局扇 安装离地高度不符合要求或局扇不具备自动切换功能、局扇附近无备用三通、掘进迎头无备用风筒或备用风筒距迎头的距离超过100m的、局扇附近5m范围内有电器设备、水泥台和料石等影响通风断面的各罚款500元。

  2、局扇司机睡岗、离岗的,进“三违”学习班;无专职局扇司机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或班队长进“三违”学习班并罚款500元;造成瓦斯超限,按超限事故严肃追查处理。

  3、堵塞、折断风筒、掐风筒及未经允许任意调节风量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风筒开洞划口,每洞罚款200元;风筒未逢环必挂,按每环100元罚款;炮崩(迎头20m除外)、钢丝绳弹坏风筒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现场责任人罚款500元,不及时修补增罚责任单位1000元;车刮损坏风筒,罚责任单位2000元,现场责任人罚款1000元,如隐瞒不报被查出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现场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学习或清除出矿;风筒未使用拉丝按规定吊挂风筒的罚施工单位500元,风筒维护工200元;风筒变径不按规定使用过度节的,罚款100元;有不合格接头每个罚款100元;吊挂不平直、风筒上有积尘未清扫、拐直弯未使用弯头、迎头风筒落地未吊挂的、迎头20m超过50mm的破口等不及时进行整改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现场责任人200元。风筒未及时接至迎头或刮坏风筒,测气员或相关管理人员督促后,责任单位不进行整改的,责令其停止掘进,汇报矿调度,并挂黄牌。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处理。

  4、各单位的电缆、风水管必须从风门墙预先留设的孔内穿过,严禁从风门中通过,否则罚款500元。

  5、通风区测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起监督检查作用,责任不到位的罚款500元,造成后果给予严肃追查处理。

  6、施工地点附近风门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将矿车停留在通车风门位置的,罚款500元;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的,罚款1000元,造成风流短路影响生产或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或清退出矿,并罚责任单位5000元。

  7、工作中不慎损坏风门或风门闭锁装置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1000元,并送“三违”学习班学习。

  9、作业中损坏封闭墙及栅栏,擅自进入栅栏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处理或清退出矿,并罚责任单位1000元。

  10、风筒及切换三通装置损害严重需要停风更换的,没有停风措施,擅自停风更换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罚责任单位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严格按追查处理执行。

  11、风门及栅栏前后5m范围内必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

  12、施工单位必须按时按质完成通风设施的建立,拖延或不按要求施工影响通风系统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每推迟一天加罚1000元。通风设施施工质量不合格,罚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人500元,罚施工单位1000元,并重新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13、测气员发现循环风现象未及时汇报处理的,罚款500元。

  14、测气员未及时汇报施工单位无局扇司机,当局扇停止运转无法及时开启,导致瓦斯超限的,罚测气员500元,并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5、井下采、掘工作面及打钻施工地点现场没有悬挂通风系统及避灾路线图或与现场实际不相符、或不清晰的,罚施工单位500元。

  16、破坏或锁死风门前后地挡的,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并送“三违”学习班学习,责任单位给予5000元处罚。

  17、在通风设施附近5m范围内堆放材料或杂物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并送“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二)瓦斯管理

  1、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使用风障处理瓦斯,上隅角无风障或风障破损未及时更换罚通风队1000元;生产单位损坏或擅自拆除风障的罚1000元;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需要充填,生产单位未按测气员要求对上隅角进行充填、洒水灭尘的每次罚款500元。

  2、不按规定悬挂监控探头和瓦斯便携仪的,每违反一项罚款500元;综采(掘)机司机必须随身携带瓦斯便携仪,否则,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3、对瓦斯超限实行分级追查处理制度。无计划造成的瓦斯超限浓度在3%及以上的(一类)由矿长组织追查(矿长不在单位时,由总工程师和副矿长联合组织追查),超限瓦斯浓度在3%以下的(二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总工程师不在单位时,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凡因供电及电气设备原因造成的无计划超限,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参加追查分析

  每起无计划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一类),必须严肃处理到有关责任人。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每人罚款200元。

  (2)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3)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并离岗培训或清退出矿。

  (4)给予责任单位跟班干部罚款1000元。

  (5)给予责任单位(或项目部)负责人罚款1000元。

  (6)给予有分管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个人罚款500元。

  发生二类瓦斯超限事故的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2)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

  (3)给予责任单位跟班干部罚款100元。

  (4)给予责任单位(或项目部)负责人罚款100元。

  (5)给予有分管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个人罚款300元。

  一周在同一地点连续发生同一类型瓦斯超限事故按以上规定加倍罚款。

  4、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否则施工单位跟班干部解除劳动合同或清退出矿处理,并罚施工单位2000元;同时给予当班的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离岗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瓦斯超限,凡未经测气员检查,未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限量排放瓦斯的,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或清退出矿,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6、凡因局扇停电时间超过10分钟,送风前未经测气员检查巷道及局扇开关附近的瓦斯,私自送风造成瓦斯超限的,局扇司机进“三违”学习班;测气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就安排送风造成瓦斯超限的,测气员进“三违”学习班。并各罚款500元。

  7、因顶板管理不到位,在巷道揭煤(反揭煤)、过巷(过煤)及构造破碎带时发生冒顶、片帮而造成瓦斯越警但未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现场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造成瓦斯超限的严格按瓦斯超限分级追查规定执行。因充填不严实,出现瓦斯积聚而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严格按追查处理结果进行处理。

  8、因停电而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矿井主扇检修和维护不到位,风机不能正常切换而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严格按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规定执行。

  (三)放炮管理

  1、现场爆破图表必须与其《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中的图表一致,否则不能进行爆破作业,同时罚施工单位200元,放炮员没有及时发现并汇报,罚放炮员100元。

  2、发现雷管未实行专人专用或雷管未经导通合格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3、发现雷管丢失或生产单位发现残管不移交放炮员以及采掘面装空心炮及放糊炮者,解除劳动合同。

  4、装药过程中,施工单位装药人员不按规定认真执行“一炮三泥”,三泥使用不到位的,给予施工单位班组长及装药人员500元处罚,给予放炮员、测气员300元处罚。

  5、放炮后不按规定时间要求或炮烟没有吹净就进入工作面的,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

  6、损坏药箱,未及时修理的罚责任单位100元,施工完毕后不及时退回炸药箱的给予施工单位100元处罚。丢失放炮警戒牌及命令牌的给予施工单位每块100元处罚。丢失放炮警戒网牌的给予施工单位按每副200元处罚。

  7、放炮记录手册未记录,罚款200元;放炮员无证上岗以及放炮未向通风调度、矿调度汇报的,进“三违”学习班,并罚款500元。、

  8、施工队必须积级配合爆破工现场交接班,严格执行火工品使用、领退管理规定。对于不配合放炮员现场交接班及违反火工品使用、领退制度,发现一次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

  9、装药过程中,施工单位拒绝使用彩带放炮的,发现一次就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处罚,给予责任人(装药人员和放炮员)500元处罚。

  10、拉炮一旦发生后,班组长、放炮员必须向矿调度汇报,并查明拒爆数量以及初步原因。在拒爆未消除前,迎头不得从事与处理拉炮无关的任何工作。否则是工人的离岗培训或清除出矿;是干部的给予撤职处理;放炮员、测气员、现场安检员不予制止的按严重“三违”处理。

  11、拒爆事故发生后瞒报拒爆的,罚放炮员、施工单位班组长各500元,并离岗培训或清除出矿。接到拒爆的汇报后,由安监科牵头,组织通风防突科、通风区、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12、爆破后发现拉炮的,由通风区组织追查事故原因, 由于爆破母线原因的给予放炮员500元罚款;由于发爆器原因的给予炮器维修发放人员500元处罚;由于连线原因的,给予放炮员及施工单位班队长每人500元处罚;由于火工品质量原因的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处罚。

  13、其他人员参与瞒报拉炮事故的,无论是本矿还是外委施工单位人员一律离岗培训或清除出矿,并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拉炮事故发生后瞒报造成事故扩大的,视事故大小按集团公司及矿相关规定执行。

  (四)安全监测监控

  1、巷道施工、大巷运输、洒水、采掘面放炮及生产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安设、挪移、保护监控设施,造成设施损坏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并给跟班班、队长每人500元罚款。

  2、生产过程中造成监控设施报废,除按原价赔款外,另给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并给跟班班、队长每人500元罚款。

  3、巷道施工、大巷运输、洒水、采掘面放炮及生产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安设、挪移、保护监控设施,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达到超限值给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并给跟班班、队长每人500元罚款。

  4、生产过程中造成监控通讯线路损坏的给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并给跟班班、队长每人500元罚款。

  5、喷浆前未采取措施,喷浆料溅落在监控设施及电缆上的,除清理外,罚施工单位2000元。

  6、施工单位需要安装监控探头时,没有按照要求提前写申请报监控队的,罚施工单位1000元。

  7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不按规定要求观察、记录、汇报的,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每次罚当班值班人员200元。

  8、不按规定要求及时送审、打印瓦斯监测重点日报、重点瓦斯趋势、开停运行状况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9、监控工每天不按规定试瓦斯电闭锁的,每次罚责任人500元。

  10、因维护不到位造成监控设施故障的,每次罚责任人500元。

  (五)综合防尘

  1、未按规定安设放炮、净化喷雾的,每少安设一处罚款1000元;喷雾未接水源的,每一处罚款500元,喷雾头、风水管路、阀门损坏的一项罚款500元。

  2、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M范围内洒水冲尘的,罚跟班班、队长各1000元,现场放炮员、测气员、安监员没有督促的一并给予各罚款500元。

  3、耙煤矸、喷浆、拌(装、卸)料未开喷雾,罚现场班队长5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4、擅自损坏隔爆设施,每只罚款500元,破坏净化设施的罚款1000元;不及时挪移隔爆设施及净化设施造成超掘的,罚责任人1000元,罚责任单位5000元。

  5、综采(掘)队妥善保护和使用移架喷雾、高压雾屏。对不正常使用移架喷雾、高压雾屏或采掘机内外喷雾的,每次罚款责任单位2000元。

  6、转载点未设喷雾的,或未按照图纸要求安装的,或转载喷雾不能覆盖转载点的,一处罚责任人5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7、喷雾喷头不雾化或不出水的,每个罚款200元,风水管路未接的每个接头罚款200元。净化喷雾不能覆盖全断面的,每道罚款500元。

  8、施工地点、进、回风巷及施工单位负责的进料路线巷道干燥,没按规定洒水灭尘,罚款1000元。

  9、巷修地点回风侧30米范围内安装第一道净化喷雾,第二道净化喷雾距第一道净化喷雾50米,并要挂牌管理。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10、煤层钻孔施工时没设孔口及巷道净化喷雾的,少一处罚当班班长5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11、隔爆水袋水量不足,每只水袋缺水达1/2或以上,罚款200元/只。

  12、未按设计安装、维护、挪移、管理隔爆水袋的,罚责任人500元,罚责任单位2000元。

  13、隔爆水袋未及时清理造成积尘较厚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14、隔爆水袋含煤量超过3%,罚责任单位1000元.

  (六)瓦斯抽采

  1、安装管路未及时清理管内杂物,导致管路堵塞,罚款5000元。

  2、设备、管路安装拆除中,不按设计(变更设计)施工并弄虚作假,罚施工单位300~500元,现场责任人并罚款100~200元。

  3、无批准的措施或申请,进行瓦斯管路改造等施工,罚款500元;影响生产的罚款2000元。造成其他后果的追查处理。

  4、未经测气员检查瓦斯,在通风不良或瓦斯抽采巷道中检查、维修瓦斯管路,罚款500元。

  5、不带瓦斯便携仪拆卸或改造瓦斯管路的,罚款500元。

  6、拆除或更换管路前,对计划保留的管路,未采取用挡板或闸阀隔开管路等保护措施,罚款500元.

  7、损毁抽采管路等设施,造成无法进行正常瓦斯抽采,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并罚款1000元。

  8、抽采管路漏气或积水,每处罚款500元。

  9、擅自开关瓦斯抽采等“一通三防”管路控制闸阀,罚款2000元。

  10、不用铜锤而用铁锤直接敲砸瓦斯管路或钻杆等,罚款500元.

  11、采用软管连接的瓦斯抽采软管因没有规范吊挂导致软管不畅的,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12、泵站司机没有进行参数测量谎报抽采参数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3、随意变更瓦斯抽采管网系统或拆接抽采管路未采取措施导致瓦斯超限的,严格按事故进行追查,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七)防突

  1、不积格配合防突预测预报的,罚施工单位2000元,罚跟班班(队)长及责任人500元。无事故影响而工作面未到位当班不能进行防突预测的,每次罚款500元。

  2、每损坏或丢失压风自救系统组件每个罚施工单位200元。预测钻杆、钻具丢失的,每件罚施工单位500元。

  3、发现施工单位防突超尺,不及时汇报的,防突员进“三违”学习班,并罚款500元。

  4、施工单位私自涂抹或移动防突标志的,罚施工单位100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并罚款1000元。超采超掘的,按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进行处理。

  5、出现异常情况施工单位不汇报的,跟班队长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并罚施工单位负责人2000元。

  6、不按防突员要求吊挂安全防护网,或吊挂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预测,并给予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

  7、压风自救系统安装好后未及时与巷道内供风管连接,罚施工单位2000元。无特殊情况总闸阀关闭的,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施工单位现场跟班班队长500元。

  8、压风自救系统连接点不牢固、漏风的,罚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队长500元。

  9、压风自救系统不按规定每少安设一组,罚施工单位2000元;每少一个自救袋罚施工单位500元。自救袋破损未及时更换的,每个罚施工单位300元。叶嘴闸阀损坏未及时更换致使自救袋无风的,每个罚施工单位300元。

  10、压风自救系统供风横管距底板不符合规定的、压风自救系统没有做到独立供风与风泵或其他风动工具串接使用的;压风自救袋与喷嘴之间未用专用卡子使用铁丝绑扎的,一项罚施工单位500元。

  11、带压安装、挪移或拆卸压风自救系统,未造成伤害的罚现场操作人员各5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造成伤害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2、压风自救系统有水积聚影响供风的,未及时进行放水的,罚当班跟班班队长500元。

  13、压风自救系统下方前后5M范围内存放材料、堆积杂物、积水等影响正常使用的;每一项罚施工单位现场跟班班队长500元。

  14、压风自救系统随着工作面的推进,挪移不及时的,罚施工单位队长、专人管理员各500元。、

  15、压风自救未及时清理造成积尘较厚的,每组罚施工单位500元。

  (八)钻孔施工

  1、钻孔设计不及时影响施工的或设计不合理造成返工浪费的,罚负责设计单位5000元,责任人罚500元。

  2、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提前编制好安全技术措施影响钻孔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

  3、施工现场牌板未认真及时填写或内容不全,量器具及装置不齐全,材料码放、施工环境存在质量标准化问题,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4、未严格按设计、措施施工的,每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2000元,罚跟班干部及验收员各500元。

  5、穿层钻孔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防喷措施造成喷孔的,罚施工单位200元,罚跟班干部及验收员各1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处理。

  6、在效果考察过程中,每发现一个钻孔漏气,扣除施工单位该钻孔工程量,并加罚施工单位100元,验收人员、施工人员各罚款300元。

  7、由考核办、安监科分别对打钻施工队伍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班队长(机长)任职情况和队伍整体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兑现奖罚。对于不合格的班队长(机长)及时置换,对于不合格的施工队伍予以淘汰。

  8、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当月钻孔施工及瓦斯抽采浓度的,给予队长、书记降职处分,给予其他成员记过、记大过处分,并给予队长罚款200元、副队长罚款100元,机长罚款800元。凡单孔浓度没有达到要求的,验收过的钻孔一律不予结算,未验收的钻孔不予以验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因此影响瓦斯抽采的,给予施工单位2000元以上罚款。没有按时间整改到位的,矿属单位给予单位队长降职、撤职处分。

  9、在集团公司打钻考核验收中,钻孔进尺、封孔效果、单孔抽采浓度等项指标有2项及以上未完成的,给予通防科、安监科分管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其他成员记过、记大过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有1项指标未完成的,给予通防科、安监科分管负责人记过或以上处分,其他成员给予罚款200~1000元。

  (九)“三大员”管理

  1、对于现场安全隐患不积极整改并辱骂、殴打、刁难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安全执法人员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给予责任人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1000~2000元罚款,项目部经理、责任单位队长各200元罚款。

  2、“三大员”执法时,借机刁难施工单位,吃、拿、卡、要等行为时,罚款10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3、“三大员”井下不汇报的,每次罚款300元。

  4、“三大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严格现场交接班的,罚款5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

  (十)仪器仪表、

  1、收交便携仪、自救器、瓦斯机等时,发现仪器及其零配件丢失或无故损坏,由责任人按价赔偿;随意打开仪器以及每推迟一小班交回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2、使用过程中造成便携仪、瓦斯机丢失、报废的按原价进行赔偿,并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

  3、便携仪交回机号与领用机号不符的,按照偷盗送保卫科处理。

  4、便携仪牌丢失或损坏的罚款100元;便携仪进水的罚款100~500元;便携仪损坏的罚款500~1000元。

  5、便携仪领用时间超过24小时罚款200元。

  6、凡领用便携仪人员,在领取时,如发现有问题,有权要求调换。

  7、不带自救器下井的,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并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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