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顺兴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二条 顺兴煤矿安监站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生产作业区和所有从事生产运行的场所的作业环境监测、应急救援及其它监测的联系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第三条 制订顺兴煤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三)监测的周期;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第四条 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一)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向劳动者公布。
第五条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第六条 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监站要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