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章 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矿长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设置与顺兴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顺兴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四)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监督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根据“三同时”原则,顺兴煤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亲自参加顺兴煤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顺兴煤矿分管职业卫生的副矿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顺兴煤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二)根据顺兴煤矿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三)制订顺兴煤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四)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五)组织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六)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经常听取各部门、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八)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九)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顺兴煤矿技术室的职责
(一)编制顺兴煤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二)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三)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四)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八条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一)协助领导小组推动顺兴煤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二)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三)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四)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五)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七)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八)负责建立本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九条 各队队长及主任的职责
(一)把顺兴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二)组织对本部门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三)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四)定期组织本部门范围的检查,对本部门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六)对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