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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煤矿关于工伤、工亡事故的处罚和管理规定(暂行)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6-24 14:32 来源:煤矿安全网

马龙煤矿关于工伤、工亡事故的处罚和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紧迫感和危急感,把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作此规定:
一、井上、下生产单位及生产辅助、服务单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当班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汇报,说明情况,进行登记,对于谎报和不报的单位队长和当班班长处以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二、发生轻伤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不低于20元罚款,对所在班组罚款不低于50元。月累计5次轻伤事故单位按重伤事故进行处罚。
三、发生重伤事故,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事故单位处以不低于全队当月工资额的1%罚款,单位队长罚款3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当班班长罚款100元,部门主管罚款100元,主管技术员罚款50元,当班区域安全监察员罚款100元。月累计三次以上重伤事故按工亡事故对单位进行处罚。安全科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走访事故见证人,写出事故通报,通报全矿。
四、发生工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不低于全队当月工资总额的5%罚款,单位队长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当班班长罚款200元,直接责任人扣罚当月所有工资并予以开除,部门主管罚款200元,全矿取消安全奖。安全科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走访事故见证人,写出事故通报,通报全矿。
五、对于工伤治疗费用单据,必须有安全科出具的有关盖章证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否则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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