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隆矿“1980.5.16”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大隆矿“1980.5.16”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W17-1 S2工作面四周为断层所包围,加之上幅四层煤不可采,该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为5—6m3/min,因而在回顺接设瓦斯管采取边采边抽的方法。
1980年5月16日,该工作面零点班瓦检员汇报回风道有煤油味,白班安排取样化验。同时,矿副总工程师李总和局生产处工程师、采区工程师、通风技术员及645采煤队副队长等同志到工作面进行检查,和瓦检员一起测定回风流瓦斯浓度为0.9%,一氧化碳浓度为0.0055%,已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允许浓度。当即通知645采煤队、掘进二队和矿修二队停止作业,撤出工作面。李总升井后,立即召集矿有关单位领导开会,经研究决定,立即通过工作面前后三角点往采空区灌浆。掘进二队和矿修二队在运顺作业,且作业地点距后三角点250—300米之间,可以作业,同时决定四点班645采煤队将工作面没回完的20米回收后立即撤出,并向矿调度汇报,然后停止抽放。通风区消火队15时开始往后三角点注浆,后三角点注浆3小时后,工作面局部水已淹没靴子,准备把注浆管接至前三角点继续注浆,18时40分,该工作面回风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前,645采煤队工人回收完后于18时10分全部撤出升井。事故造成掘二队2名工人死亡,另有掘进、矿修、消火队共计7人受伤。
事故原因:
1、经分析,此次瓦斯爆炸的火源是后三角点抽放瓦斯的聚氯乙烯管产生静电放电引爆(该采场虽有自然发火预兆,但无明火,电源电早已切断)。
2、矿对上级文件、指令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早在80年4月30日,局生产技术处已下发“关于井下使用塑料管防止静电危害的通知”。没有引起矿、通风区领导的重视,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3、工作安排不细,落实不到位。645采煤队原定的回收结束后,向矿调度汇报,原定的停止抽放却没有停,直到发生瓦斯爆炸40分钟后,才停止了该地点的瓦斯抽放。
4、干部、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缺乏预见性,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防范措施:
1、对井下现有的聚氯乙烯管立即停止使用,拆除后升井。抽放管一律改为铁管。
2、在全矿范围内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查隐患堵漏洞。对查出的隐患立即处理,不许拖延。
3、认真加强“一通三防”各项安全工作,加大对瓦斯治理力度,落实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加强干部、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5、各项工作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