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新庄铜铅锌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宜丰新庄铜铅锌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WG-ABZD-58
1、目的
为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对生产环境中的粉尘、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矿山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
3、术语
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4、职责
4.1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矿山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工作,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生产作业环境、应急及其它监测的联系工作。
4.2各单位要制订各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5、工作内容
5.1监测要求
5.1.1监测类别要求:井下各工作面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合格率、风量的大小进行监测;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使用岗位的安全状况等。
5.1.2监测地点和时间要求:
1)在同一地点有两种危害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危害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2)危害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3)危害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相关部门审批。
4)对各监测点要记录清楚,并由地测部绘制分布图,做到每月进行一次监测。
5.1.3监测人员要求:监测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必要的监测知识,熟悉生产工艺流程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
5.1.4措施响应要求:在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治理后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危害因素必须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5.15检查要求: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查时,要了解作业场的危害因素的种类,要查阅或收集是否有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行为,并采集危害因素的样品。
5.1.6监测记录要求:对监测项目的时间、地点、名称、数据、使用的监测仪器等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并由监测人员的签字。
5.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5.2.1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5.2.2在生产作业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5.2.3进入职业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5.2.4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